李 大 林 ( 南 京 市 人 事 局, 江 苏 南 京 210008) 摘 要 :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具 有 鲜 明 的 特 点 : 科 学 的 选 拔 考 试 与 录 用 机 制 独 特 的 职 位 轮 换 与 交 流 制 度 规 范 的 辞 职 辞 退 与 退 出 机 制 完 善 的 福 利 与 退 休 制 度 有 效 的 知 识 更 新 与 培 训 机 制 严 格 的 竞 争 淘 汰 与 奖 惩 机 制 这 些 特 点 对 于 改 革 完 善 我 国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制 度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竞 争 淘 汰 机 制 相 关 退 出 机 制 任 期 代 谢 机 制 交 流 更 新 机 制, 加 强 公 务 员 知 识 更 新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借 鉴 意 义 关 键 词 : 公 务 员 ;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 特 点 及 启 示 中 图 分 类 号 :D75.31 文 献 标 志 码 : 粤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主 要 是 给 公 务 员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稳 定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环 境 我 国 自 1993 年 推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以 来, 经 过 10 多 年 的 发 展, 逐 步 建 立 起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但 由 于 相 关 制 度 体 制 不 配 套,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还 存 在 缺 失, 影 响 了 公 务 员 积 极 性 的 发 挥 和 政 府 工 作 效 率 的 提 高 因 此,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管 理 制 度 中 的 合 理 内 容, 对 于 完 善 我 国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具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一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的 特 点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是 促 使 公 务 员 队 伍 保 持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重 要 机 制 在 长 期 的 实 践 中, 发 达 国 家 建 立 起 构 建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还 必 须 完 善 法 律 责 任 追 究 体 制, 提 升 农 村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水 平 执 法 的 环 节 是 公 权 利 稳 定 秩 序 的 环 节, 是 对 义 务 主 体 的 制 约 和 管 理 然 而, 一 旦 义 务 主 体 的 行 为 超 越 了 行 政 管 理 权 归 置 的 范 围, 构 成 对 司 法 所 庇 佑 权 益 的 损 害, 法 律 责 任 的 追 究 就 不 可 避 免 的 出 现 了 环 境 问 题 同 样 会 出 现 这 种 义 务 主 体 转 变 为 责 任 主 体 的 问 题 环 境 问 题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追 究 可 以 分 为 以 政 府 追 究 即 公 权 利 介 入 为 主 导 和 以 自 然 人 追 究 即 私 权 救 济 为 主 导 两 种 基 本 类 型 前 者 主 要 是 环 境 问 题 产 生 时, 公 权 利 积 极 介 入, 从 事 公 益 性 的 诉 讼 活 动, 及 时 有 效 地 防 止 危 害 进 一 步 扩 大, 在 举 证 责 任 上 一 般 采 取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即 辩 方 举 证 的 方 式 其 弊 端 是 对 公 权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匮 乏, 一 旦 公 权 腐 败, 环 境 受 害 者 权 力 救 济 迟 滞,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实 际 上 成 为 损 害 私 权 利 益 的 刽 子 手 而 私 权 救 济 有 效 地 克 服 了 公 权 救 济 的 弊 端, 但 实 践 中 私 权 面 对 的 是 企 业 公 司 乃 至 更 大 的 组 织, 这 些 组 织 凭 借 其 物 力 人 力 财 力 资 讯 等 优 势, 在 私 权 面 前 十 分 强 势, 不 利 于 私 权 救 济 我 们 认 为,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特 别 是 农 村 的 实 际 情 况 告 诉 我 们, 应 该 有 效 加 强 公 权 救 济, 对 危 及 和 已 经 造 成 严 重 环 境 后 果 的 行 为, 基 层 政 府 和 组 织 应 该 积 极 有 效 的 为 群 众 出 头, 提 高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水 平 当 然, 广 大 群 众 也 可 以 加 强 监 督 和 制 约 在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中, 必 须 扎 扎 实 实 地 为 农 民 解 决 环 境 诉 讼 难 的 问 题, 并 培 养 农 民 群 众 对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中 公 权 的 监 督 素 养, 形 成 有 效 的 农 村 环 境 法 律 追 究 体 制 基 层 司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机 关 应 该 正 确 掌 控 这 些 基 本 情 况 ( 责 任 编 辑 庆 跃 先 )
员 猿 远 江 淮 论 坛 圆 园 园 8 年 第 6 期 了 符 合 自 己 本 国 实 际 的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其 内 容 有 很 多 相 似 之 处, 但 具 体 做 法 又 形 式 多 样, 各 有 千 秋 1. 科 学 的 选 拔 考 试 与 录 用 机 制 美 国 文 官 制 度 改 革 法 规 定, 公 务 员 考 试 不 分 党 派 家 庭 宗 教 性 别 年 龄 婚 姻 状 况 等, 通 过 竞 争 性 考 试 选 拔 公 职 人 员, 任 何 一 级 对 任 何 人 都 开 放 凡 通 过 文 官 考 试 录 用 的 公 职 人 员, 不 得 因 政 治 原 因 被 免 职, 保 证 人 人 均 等, 通 过 公 开 考 试, 根 据 能 力 知 识 技 能 来 决 定 录 用 和 提 升 英 国 公 务 员 选 拔 分 为 统 测 能 力 考 核 答 辩 智 力 测 试 和 面 试 五 个 环 节, 最 后 由 文 官 委 员 会 根 据 应 试 者 的 综 合 成 绩 择 优 录 用 日 本 公 务 员 制 度 十 分 突 出 功 绩 主 义 原 则, 即 无 论 是 公 务 员 的 任 用 还 是 升 级, 都 必 须 以 是 否 具 有 职 务 上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为 标 准, 而 这 些 标 准 的 测 定 必 须 经 过 客 观 的 考 试, 凡 合 乎 招 考 资 格 的 人,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阻 挠 其 参 加 考 试 日 本 公 职 人 员 的 考 试 分 为 三 级, 即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参 加 高 级 考 试 的 资 格 是 大 学 毕 业 生, 合 格 者 可 担 任 业 务 官 员 ; 参 加 中 级 考 试 的 资 格 是 短 期 大 学 毕 业 生, 合 格 者 可 作 辅 助 性 工 作 ; 参 加 初 级 考 试 者 的 资 格 是 高 中 毕 业 生, 合 格 者 作 辅 助 性 工 作 总 体 上 看,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选 拔 考 试, 已 形 成 一 套 严 格 的 制 度, 为 确 保 公 务 员 队 伍 素 质 优 良 提 供 了 保 障 2. 独 特 的 职 位 轮 换 与 交 流 制 度 为 克 服 职 务 常 任 造 成 的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封 闭 性, 发 达 国 家 普 遍 加 强 了 公 务 员 的 交 流 交 流 的 渠 道 主 要 是 政 府 内 部 同 级 公 务 员 的 横 向 流 动 不 同 级 公 务 员 在 保 留 原 职 基 础 上 的 纵 向 流 动 政 府 同 外 部 企 业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的 流 动 英 国 从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开 始, 鼓 励 中 年 人 调 出 或 调 进 文 官 队 伍, 并 制 定 了 一 个 在 文 官 队 伍 与 其 他 队 伍 之 间 交 换 工 作 人 员 的 计 划 交 流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年 龄 在 30 岁 至 43 岁 之 间 的 具 有 潜 力 和 能 力 的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由 一 个 部 门 调 到 另 一 个 部 门 1984 年 有 186 人 由 行 政 部 门 调 到 工 商 部 门, 有 116 人 调 入 行 政 机 关 美 国 实 行 高 级 行 政 职 务 系 列 后, 加 强 对 主 官 的 交 流, 鼓 励 中 年 人 调 出 或 调 进 文 官 队 伍, 交 流 范 围 还 可 涉 及 到 私 营 工 商 企 业 在 加 强 公 务 员 交 流 方 面, 日 本 采 取 了 轮 换 工 作 法, 规 定 考 取 上 级 职 的 公 务 员, 一 般 2 年 左 右 调 动 一 次 工 作, 考 取 中 初 级 的 人 员 3 年 左 右 调 动 一 次, 公 务 员 的 调 动 在 本 部 门 不 同 课 室 之 间 进 行 为 了 能 让 公 务 员 尽 快 熟 悉 下 情, 有 时 也 下 派 到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对 于 高 级 公 务 员, 则 有 意 将 其 派 往 政 府 中 不 同 部 门 轮 换 工 作, 以 获 取 大 范 围 的 工 作 经 验 日 本 全 国 每 年 各 单 位 变 动 的 人 数 平 均 占 总 人 数 的 1/3, 职 位 轮 换 成 为 是 一 种 有 目 的 有 计 划 的 人 才 交 流 过 程 3. 健 全 的 辞 职 辞 退 与 退 出 机 制 就 辞 职 来 说, 作 为 个 人 择 业 权 的 重 要 表 现 形 式, 许 多 国 家 也 都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德 国 规 定 官 员 可 以 随 时 要 求 辞 去 他 的 职 务, 但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人 说 明 要 求 辞 职 的 理 由, 只 要 本 人 主 动 提 出 申 请, 不 管 何 种 原 因, 都 予 以 批 准 对 辞 职 后 公 务 员 的 身 份, 法 国 规 定 最 后 终 止 职 务 导 致 丧 失 公 务 员 资 格 的 情 况 源 于 按 规 定 已 被 接 受 辞 职 和 由 此 而 形 成 的 不 能 更 改 的 事 实 美 国 意 大 利 的 公 务 员 法 也 明 确 规 定 辞 职 一 经 生 效, 其 公 务 员 身 份 自 行 消 失 对 公 务 员 辞 职 后 的 行 为, 日 本 规 定 公 务 员 辞 职 后 两 年 内 不 得 到 与 原 单 位 具 有 某 种 利 害 关 系 的 企 业 任 职, 美 国 规 定 公 职 人 员 辞 职 后 应 具 有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义 务 关 于 辞 退, 许 多 国 家 的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辞 退 是 行 政 部 门 的 一 项 权 利, 行 政 领 导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辞 退 公 务 员 如 法 国 规 定, 辞 退 是 公 务 员 最 后 终 止 职 务, 丧 失 公 务 员 资 格 的 原 因 之 一 ; 美 国 规 定, 政 府 雇 员 工 作 成 绩 不 够 好 应 立 即 改 进, 雇 员 不 能 或 不 去 改 进 工 作 以 满 足 规 定 者, 应 予 以 调 整, 直 到 解 雇 即 辞 退 从 各 国 的 具 体 辞 退 规 定 看, 虽 然 条 件 程 序 不 尽 一 致, 但 内 容 明 确 : 一 是 本 人 工 作 能 力 差,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 二 是 因 单 位 撤 消 而 裁 减 工 作 人 员 或 单 位 地 点 改 变 不 愿 同 往 ; 三 是 公 务 员 违 背 国 家 利 益, 或 不 忠 于 政 府 此 外, 因 健 康 原 因 妨 碍 担 任 现 职 的 公 务 员, 也 可 以 通 过 辞 职 或 辞 退 的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4. 完 善 的 福 利 保 障 与 退 休 制 度 如 英 国 1834 年 建 立 了 年 老 退 休 法,1948 年 实 行 了 全 国 统 一 金 额 的 退 休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退 休 制 度 始 建 于 1920 年, 经 过 多 次 调 整 和 修 改, 于 1986 年 建 立 了 新 的 联 邦 雇 员 退 休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有 强 制 性 退 休 自 愿 退 休 残 废 退 休 和 延 迟 退 休 法 国 于 1790 年 颁 布 了 第 一 部 公 职 人 员 退 休 养 老 金 法 规,1824 年 颁 布 公 务 员 退 休 法,1949 年 又 颁 布 了 新 的 养 老 金 法 规 法 国 公 务 员 退 休 年 龄 按 职 业 划 分, 退 休 金 筹 集 小 部 分 来 源 于 公 务 员 个 人, 大 部 分 来 源 于 国 家 财 政, 由 国
员 猿 苑 家 财 政 列 入 预 算 德 国 官 员 法 和 官 员 供 养 法 规 定, 公 务 员 男 女 退 休 年 龄 均 为 65 周 岁, 个 别 部 门 官 员 退 休 年 龄 可 另 行 制 定 退 休 金 根 据 工 龄 长 短 而 定, 最 高 退 休 金 为 75% [1] 日 本 公 务 员 的 退 休 制 度 原 名 为 恩 给 制 度,1923 年 制 订 恩 给 法,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后, 建 立 了 现 代 公 务 员 退 休 制 度 1981 年 以 前 是 55 岁 退 休,1981 年 6 月 l 日 国 会 通 过 了 政 府 提 出 的 定 命 制 提 案, 规 定 自 1985 年 3 月 31 日 定 为 定 年 退 休 日, 全 国 各 单 位 都 在 这 一 天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此 外, 由 于 鼓 励 退 休 政 策 的 推 行, 日 本 公 务 员 总 体 队 伍 显 得 十 分 年 轻 如 在 日 本 政 府 任 职 的 50 多 万 官 员 职 员 的 平 均 年 龄 为 40.5 岁,60 岁 以 上 仅 占 1%,65 岁 以 上 者 只 有 0.2% 5. 有 效 的 知 识 更 新 与 培 训 机 制 英 国 1968 年 建 立 了 文 官 部, 设 立 了 人 事 管 理 培 训 司, 其 职 能 是 在 与 文 官 学 院 协 商 的 情 况 下, 分 析 与 决 定 如 何 统 一 满 足 文 官 培 训 的 需 要, 以 及 在 各 部 的 培 训 方 面 行 使 顾 问 与 协 商 的 职 责 在 培 训 种 类 上 分 为 职 前 培 训 在 职 培 训 和 管 理 培 训 ( 后 备 高 级 文 官 培 训 ) 美 国 公 务 员 培 训 的 主 管 机 构 是 文 官 委 员 会 内 设 置 的 培 训 局, 培 训 教 育 机 构 可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政 府 所 属 的 专 门 培 训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的 学 院, 一 类 是 大 学 的 管 理 分 院 此 外, 隶 属 于 人 事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还 有 三 个 中 级 行 政 官 员 培 训 中 心 法 国 1966 年 成 立 了 国 家 职 业 教 育 部, 下 设 继 续 教 育 局, 并 在 全 国 设 有 78 个 职 业 教 育 部 的 代 表 机 构, 主 管 全 国 的 职 业 培 训, 负 责 全 国 继 续 教 育 的 立 法 和 统 一 管 理, 分 配 使 用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法 国 的 公 务 员 培 训 种 类 分 为 初 级 培 训 考 前 培 训 适 应 性 培 训 深 造 性 培 训 四 种 培 训 内 容 分 两 类 : 一 类 是 以 技 术 性 管 理 性 应 用 型 为 主 的 培 训 课 程, 另 一 类 是 实 习 培 训 日 本 的 公 务 员 培 训 机 构 以 人 事 院 为 主, 各 省 厅 为 辅 人 事 院 下 设 公 务 员 研 修 所 和 公 务 员 进 修 协 会,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是 日 本 国 家 公 务 员 培 训 的 重 要 组 织 机 构 日 本 国 家 公 务 员 教 育 训 练 规 则 规 定, 公 务 员 进 修 培 训 的 内 容, 必 须 是 和 现 任 官 职 或 预 计 今 后 所 任 官 职 的 职 务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这 为 公 务 员 培 训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法 律 保 障 6. 规 范 的 奖 励 办 法 与 惩 戒 机 制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奖 励 方 法 一 般 分 为 三 种 : 一 是 精 神 奖 励, 如 表 扬 嘉 奖 记 功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章 勋 章 等 美 国 国 家 高 级 行 政 部 门 每 年 有 5% 的 人 可 获 总 统 授 予 的 优 秀 行 政 官 员 称 号,1% 的 人 可 获 总 统 授 予 的 卓 越 行 政 官 员 荣 誉 二 是 物 资 奖 励 美 国 规 定, 由 政 府 各 部 的 领 导 人 指 定 专 门 的 人 员 组 成 工 效 奖 赏 委 员 会, 对 选 拔 和 确 定 做 出 成 绩 的 人 员 实 施 奖 励 奖 励 办 法 主 要 包 括 : 或 者 是 发 给 奖 金, 或 者 是 提 高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奖 励 活 动 的 规 划, 由 联 邦 预 算 局 控 制 [2] 日 本 对 公 务 员 工 作 成 绩 优 异 者, 最 多 可 领 到 本 职 工 作 人 60% 工 作 的 成 绩 奖 三 是 晋 升 职 级 这 是 西 方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的 一 种 重 要 的 也 是 最 有 效 的 奖 励 方 式, 也 是 公 务 员 尽 力 工 作 所 期 盼 的 在 运 用 奖 励 激 励 的 同 时, 对 违 法 失 职 的 公 务 员 采 取 严 厉 的 惩 戒 措 施 对 公 务 员 的 惩 戒 分 司 法 惩 戒 和 行 政 惩 戒 两 种 司 法 惩 戒 指 司 法 机 关 对 违 反 服 务 纪 律 的 公 务 员 进 行 惩 戒 行 政 惩 戒 一 般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第 一 类 是 对 较 轻 微 的 过 失, 一 般 给 予 申 诫 警 告 罚 款 记 过 等 ; 第 二 类 是 对 稍 重 的 违 纪 行 为, 给 予 减 薪 停 升 停 算 年 资 等 处 分 ; 第 三 类 对 严 重 的 违 纪 行 为, 给 予 降 级 降 职 调 职 免 职 离 职 提 前 退 休 以 及 取 消 退 休 金 等 处 分 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管 理 通 过 规 范 的 奖 励 与 惩 戒 措 施, 有 效 地 激 发 了 公 务 员 的 活 力, 促 进 了 人 员 结 构 的 改 善 和 素 质 的 更 新 二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的 启 示 我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同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存 在 着 区 别, 不 能 照 抄 照 搬, 但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公 开 选 拔 择 优 录 用 职 位 轮 换 交 流 制 度 辞 职 辞 退 与 退 休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竞 争 淘 汰 奖 惩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成 功 经 验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1. 改 进 优 化 考 试 录 用 制 度 应 着 重 考 虑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的 做 法, 根 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不 同 层 级 的 特 点 和 用 人 单 位 人 员 结 构 现 状, 分 别 设 计 不 同 的 考 录 内 容 和 标 准 围 绕 现 阶 段 教 育 状 况, 将 考 录 制 与 教 育 制 度 相 衔 接, 根 据 公 务 员 考 试 特 点, 通 过 建 立 题 库, 运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考 务 管 理 等 措 施, 确 保 公 平 高 效 节 约 准 确 改 善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主 考 人 员 结 构, 增 加 有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和 有 专 业 知 识 特 长 的 专 家 学 者 在 主 考 人 员 中 的 比 例, 提 高 试 题 的 质 量 和 考 试 结 果 的 权 威 性 二 是 完 善 考 录 管 理 制 度, 如 考
员 猿 愿 江 淮 论 坛 圆 园 园 8 年 第 6 期 录 工 作 保 密 制 度 考 录 工 作 监 督 制 度 考 录 工 作 责 任 事 故 追 究 制 度 等 健 全 考 录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制, 加 强 执 法 的 严 格 性 三 是 提 高 公 务 员 考 录 水 平, 采 用 现 代 化 的 结 构 性 考 试, 合 理 确 定 客 观 性 试 题 主 观 性 试 题 辨 析 性 试 题 的 比 例, 适 时 增 加 或 调 整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内 容 建 立 由 有 关 方 面 参 与 的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面 试 考 官 队 伍 2. 改 革 完 善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我 国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注 意 吸 取 了 发 达 国 家 公 务 员 选 拔 任 用 有 关 程 序 的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过 程 中 都 有 明 确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但 有 些 重 要 的 环 节 还 不 是 很 具 体, 如 根 据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提 出 拟 任 人 员 名 单, 究 竟 提 几 名, 没 有 明 确 限 定, 做 法 不 一, 且 如 何 从 拟 任 人 员 中 确 定 人 选, 随 意 性 较 大, 特 别 在 职 务 晋 升 的 一 些 关 键 程 序, 规 定 有 弹 性, 如 规 定 任 免 由 领 导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而 领 导 集 体 如 何 讨 论 决 定, 决 定 过 程 的 程 序 如 何, 则 未 做 可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因 而 在 实 际 操 作 上 往 往 由 一 把 手 说 了 算, 这 是 有 待 改 进 的 因 此,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的 做 法, 在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选 拔 上, 充 分 发 挥 群 众 监 督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用, 建 立 科 学 的 监 督 体 制, 在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内 设 立 专 门 的 人 事 监 督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对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人 事 监 督 权, [3] 这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3. 建 立 健 全 竞 争 淘 汰 机 制 竞 争 淘 汰 是 机 关 保 持 活 力 的 重 要 动 力 机 制, 建 立 竞 争 淘 汰 机 制 的 意 义 重 大 目 前, 在 我 国 公 务 员 管 理 中, 竞 争 淘 汰 机 制 不 完 善, 除 自 然 淘 汰 违 纪 淘 汰 外, 评 议 淘 汰 竞 争 淘 汰 等 机 制 尚 未 形 成 特 别 是 对 一 些 工 作 平 淡 而 又 没 有 较 大 过 失 的 人 员 很 难 使 之 退 出 公 务 员 队 伍, 在 机 关 没 有 明 显 违 纪 错 误, 就 很 难 被 确 定 为 基 本 称 职 或 不 称 职, 即 使 对 一 些 考 核 不 称 职 者 也 很 难 给 予 辞 退 因 此,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的 做 法, 通 过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统 一 的 公 务 员 素 质 考 核 体 系, 对 能 力 不 能 胜 任, 业 绩 平 平 者, 实 行 戒 免 停 止 升 级 升 挡 降 级 和 辞 退 制 度 ;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公 务 员 不 论 是 否 有 能 力 和 有 业 绩, 都 应 按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包 括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辞 退 撤 职 和 开 除 等, 真 正 体 现 能 进 能 出 的 新 陈 代 谢 机 制 的 特 点, 激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促 进 公 务 员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 4. 丰 富 完 善 相 关 退 出 机 制 一 是 丰 富 公 务 员 退 出 类 型, 拓 宽 公 务 员 退 出 渠 道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文 官 制 度 改 革 的 成 果, 在 现 有 的 公 务 员 退 休 辞 职 辞 退 开 除 等 类 型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丰 富 退 出 机 制 的 类 型, 拓 宽 公 务 员 退 出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渠 道, 包 括 建 立 辞 聘 与 解 聘 制 度 引 咎 辞 职 与 责 令 辞 职 制 度 二 是 完 善 公 务 员 退 出 的 激 励 机 制, 确 保 公 务 员 退 出 机 制 切 实 发 挥 作 用 在 提 前 退 休 辞 职 制 度 中 引 入 激 励 机 制, 根 据 公 务 员 的 具 体 工 作 年 限 工 作 岗 位 等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标 准, 在 经 济 上 给 予 适 当 的 补 偿, 使 公 务 员 达 到 心 理 平 衡, 心 甘 情 愿 地 离 开 政 府 部 门 以 安 度 晚 年 或 重 新 谋 职, 客 观 上 扩 大 公 务 员 的 出 口, 有 利 于 保 持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活 力 三 是 加 强 配 套 制 度 建 设, 为 公 务 员 退 出 机 制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要 完 善 辞 职 保 障 制 度, 逐 步 降 低 公 务 员 辞 职 的 门 槛, 放 宽 公 务 员 辞 职 的 限 制 条 件, 只 要 公 务 员 自 愿 离 开 行 政 机 关 且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就 应 准 许 其 辞 职 ; 对 已 满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的 公 务 员 要 求 辞 职 的, 除 有 特 殊 规 定 不 准 辞 职 外, 任 免 机 关 不 得 阻 拦, 不 能 对 提 出 辞 职 的 公 务 员 增 加 额 外 的 负 担 完 善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制 度, 对 公 务 员 平 时 的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绩 效 工 作 失 误 建 立 档 案, 作 为 年 度 考 核 的 基 本 参 考 依 据, 认 真 对 待 和 兑 现 考 核 结 果, 使 其 真 正 地 与 辞 退 解 聘 等 制 度 相 结 合, 达 到 考 核 的 目 的, 保 障 公 务 员 合 法 有 序 的 退 出 公 务 员 队 伍 [4] 5. 健 全 职 务 任 期 代 谢 机 制 旧 的 人 事 制 度 的 一 大 弊 端 在 于 公 务 员 任 期 的 终 身 制, 公 务 员 除 非 因 违 纪 违 法, 否 则 很 少 会 被 解 职 或 降 职 因 此, 解 决 公 务 员 能 上 能 下 能 进 能 出 的 问 题, 成 为 完 善 公 务 员 代 谢 机 制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任 期 代 谢 是 公 务 员 新 陈 代 谢 的 重 要 形 式, 特 别 是 对 担 任 中 高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实 行 职 务 任 期 代 谢 机 制 有 利 于 保 持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生 机 和 活 力, 废 除 公 务 员 事 实 上 存 在 的 终 身 制 通 过 公 务 员 任 期 制, 建 立 任 期 限 制 任 期 目 标 和 任 期 考 核, 加 强 对 公 务 员 的 管 理, 完 善 公 务 员 解 职 的 办 法 对 担 任 公 务 员 领 导 职 务, 被 委 任 聘 任 在 同 一 职 位 的 职 务 有 任 职 期 限 规 定, 根 据 不 同 职 位 职 务 届 期 可 规 定 3-5 年, 连 任 不 超 过 2-3 届 至 于 在 换 届 时 是 否 能 继 续 连 任, 则 应 当 按 照 严 格 的 考 评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对 成 绩 一 般 和 不 明 显 者, 届 满 时 则 不 得 在 同 一 职 务 连 任, 应 由 新 的 成 员 替 任, 或 通 过 竞 争 上 岗 推 动 领 导 职 务 的 任 期 代 谢 对 于 优 秀 者, 也 不 宜 在 同 一 职 位 连 任 三 届, 如 没 有 新 的 职 位 可 以 安 排 换 岗, 可 改 任 非 领 导 职 务 任 期 代 谢, 对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可 称 为 政 绩 淘 汰, 政 绩 突 出 者 可 以 连 任, 有 的 在 届
员 猿 怨 中 或 届 满 后 还 可 以 升 到 更 高 级 职 位 或 职 务 ; 而 政 绩 平 平 者 一 般 不 宜 再 连 任, 对 于 特 别 差 的 在 届 中 就 可 能 被 免 职 或 降 职 或 调 离 6. 发 展 完 善 交 流 更 新 机 制 公 务 员 交 流, 是 保 持 公 务 员 系 统 能 够 最 经 常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更 新 机 制, 它 在 形 式 上 创 造 了 有 利 于 代 谢 的 机 遇 和 条 件 建 立 以 公 务 员 人 才 培 育 为 核 心 的 依 法 有 序 开 放 灵 活 全 员 参 与 和 通 畅 的 中 国 特 色 公 务 员 交 流 制 度, 是 我 国 公 务 员 交 流 管 理 活 动 与 过 程 的 整 体 目 标, 是 中 国 特 色 的 公 务 员 制 度 实 现 高 效 廉 政 的 制 度 化 安 排 具 体 说, 一 是 公 务 员 交 流 要 形 成 依 法 有 序 的 法 治 系 统 要 按 照 公 务 员 交 流 制 度 中 有 关 交 流 的 各 种 形 式 与 适 用 情 况, 各 种 交 流 形 式 的 程 序 条 件 与 要 求 等 法 律 规 定 来 进 行, 要 符 合 规 定 的 资 格 和 拟 任 职 务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与 要 求, 要 符 合 编 制 名 额 和 职 位 结 构 要 求, 交 流 人 员 要 经 过 考 核 二 是 要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流 方 式 我 国 公 务 员 现 行 方 式 还 不 够 灵 活, 方 式 也 比 较 单 一 在 公 务 员 系 统 内 部, 在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统 一 指 导 和 协 调 下, 公 务 员 交 流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例 如, 可 由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进 行 交 流 ; 或 由 需 求 单 位 作 出 决 定 公 开 发 布 交 流 需 求 ; 或 由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进 行 交 流, 经 过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同 意 以 后, 进 行 公 告 交 流 等 三 是 加 强 交 流 管 理 对 列 入 交 流 计 划 已 经 进 行 交 流 的 人 员 应 当 加 强 管 理 和 交 流 监 督, 严 肃 交 流 纪 律, 既 要 防 止 借 公 务 员 交 流 之 机, 对 公 务 员 进 行 不 公 正 安 排, 又 要 强 调 公 务 员 服 从 交 流 安 排, 以 促 进 新 陈 代 谢 另 外, 公 务 员 交 流 也 要 与 其 它 管 理 环 节 运 行 相 畅 通, 要 与 职 务 任 免 奖 惩 培 训 工 资 级 别 等 相 衔 接, 为 吸 纳 优 秀 人 才 进 入 合 适 职 位 有 所 作 为 创 造 广 阔 的 空 间 7. 完 善 知 识 培 训 更 新 机 制 确 立 公 务 员 培 训 的 投 入 是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投 入 的 观 念, 公 务 员 接 受 知 识 培 训 不 是 个 人 行 为, 是 政 府 对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的 投 入 因 此, 在 具 体 实 施 中, 一 是 尽 快 实 现 培 训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发 达 国 家 在 公 务 员 培 训 方 面 的 规 定 比 较 全 面, 除 有 总 的 规 定, 也 有 关 于 培 训 细 节 的 规 定, 有 些 体 现 在 总 法 中, 有 些 在 专 门 的 培 训 法 中 予 以 规 定, 有 些 则 在 补 充 细 则 中 予 以 规 定, 形 成 了 一 个 完 整 配 套 便 于 操 作 的 法 规 体 系 我 国 公 务 员 法 对 公 务 员 的 培 训 做 了 总 体 上 的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但 是, 培 训 计 划 如 何 实 施 操 作, 需 要 进 一 步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二 是 完 善 公 务 员 培 训 网 络 我 国 公 务 员 培 训 施 教 机 构 大 致 同 法 国 相 仿, 基 本 形 成 了 以 行 政 学 院 为 主 体 由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地 方 行 政 学 院 及 其 他 培 训 机 构 相 结 合 的 公 务 员 培 训 网 络, 但 由 于 我 国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较 晚, 应 多 借 鉴 国 外 的 做 法 完 善 网 络 体 系 三 是 要 健 全 培 训 的 保 障 机 制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的 做 法, 把 提 高 公 务 员 队 伍 素 质, 当 作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任 务 来 认 识,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行 政 手 段 经 济 手 段, 建 立 起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正 规 化 科 学 化 的 公 务 员 培 训 制 度 进 一 步 健 全 制 度, 把 公 务 员 的 培 训 与 升 降 奖 惩 更 紧 密 联 系 起 来,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解 除 公 务 员 接 受 培 训 的 顾 虑 公 务 员 培 训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工 作, 应 避 免 培 训 期 间 经 济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职 位 受 到 影 响, 充 分 调 动 公 务 员 参 加 培 训 的 积 极 性, 变 被 动 培 训 为 主 动 培 训, 保 障 公 务 员 的 培 训 权 利 不 被 剥 夺 [1] 姜 海 如. 中 外 公 务 员 制 度 比 较 [M].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2003 年 :246-253. [2] 曹 志. 各 国 公 职 人 员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M]. 北 京 : 中 国 劳 动 出 版 社,1990:67. [3] 李 烈 满. 论 公 务 员 选 拔 任 用 的 四 大 保 障 [M]. 中 国 行 政 管 理,2002(3):29-32. [4] 石 佑 启. 试 论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退 出 机 制 [J]. 湖 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2005:2. ( 责 任 编 辑 庆 跃 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