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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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75% 14 (i)(ii) (iii) 2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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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CITY PROPERTY LIMITED 大 悅 城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207) 與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有 關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摘 要 董 事 會 宣 佈,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已 訂 立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據 此, 中 糧 財 務 將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存 款 服 務 及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年 期 將 從 本 協 議 訂 立 之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市 規 則 的 涵 義 中 糧 財 務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中 糧 集 團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中 糧 財 務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由 於 存 款 服 務 的 每 日 最 大 存 款 餘 額 的 若 干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逾 0.1%, 但 全 部 低 於 5%, 因 此,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存 款 服 務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由 於 中 糧 財 務 將 就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收 取 的 手 續 費 的 各 項 百 分 比 率 不 足 0.1%, 故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獲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1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根 據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中 糧 財 務 將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存 款 服 務 及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如 下 :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日 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訂 約 方 (a) 本 公 司 ; (b) 管 理 公 司 (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及 (c) 中 糧 財 務 存 款 服 務 中 糧 財 務 將 向 管 理 公 司 及 參 與 本 集 團 整 體 資 金 管 理 安 排 的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人 民 幣 存 款 服 務 為 此, 管 理 公 司 及 相 關 附 屬 公 司 將 於 中 糧 財 務 開 立 及 保 存 人 民 幣 存 款 賬 戶 中 糧 財 務 純 粹 為 協 調 下 文 所 載 的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向 本 集 團 及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存 款 服 務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委 託 貸 款 的 資 金 所 有 權 仍 歸 本 集 團 相 關 附 屬 公 司 所 有, 不 會 轉 至 中 糧 財 務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a) 貸 款 金 額 為 盡 量 提 高 本 集 團 資 金 在 運 營 中 的 利 用 率, 根 據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本 集 團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可 透 過 作 為 委 託 貸 款 安 排 中 的 財 務 代 理 的 中 糧 財 務, 按 管 理 公 司 之 要 求 的 金 額 不 時 向 管 理 公 司 發 放 委 託 貸 款 在 管 理 公 司 獲 發 委 託 貸 款 後, 管 理 公 司 可 透 過 中 糧 財 務 ( 或 其 他 合 資 格 金 融 機 構 ) 另 訂 進 一 步 委 託 貸 款 安 排, 向 本 公 司 若 干 需 要 資 金 的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資 金 管 理 公 司 作 為 放 款 人, 而 在 中 國 法 律 下 擁 有 適 格 證 照 及 資 質 的 中 糧 財 務 則 作 為 委 託 貸 款 安 排 中 的 財 務 代 理 由 於 中 糧 財 務 僅 作 為 財 務 代 理 而 非 放 款 人, 因 此, 中 糧 財 務 在 未 有 管 理 公 司 指 示 情 況 下, 不 得 向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發 放 任 何 上 述 委 託 貸 款 通 過 收 集 整 合 來 自 若 干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的 資 金, 管 理 公 司 將 能 夠 按 上 述 方 式 通 過 委 託 貸 款 安 排 在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間 分 配 該 歸 集 資 金 2

(b) 利 率 及 實 施 管 理 公 司 將 向 透 過 作 為 代 理 的 中 糧 財 務 對 管 理 公 司 發 放 貸 款 的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支 付 委 託 貸 款 利 息 利 率 將 參 考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利 率 及 當 前 市 況 後 由 管 理 公 司 決 定 (c) 貸 款 目 的 及 裨 益 作 為 本 集 團 資 金 統 一 管 理 的 一 部 分, 管 理 公 司 將 從 本 集 團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歸 集 多 餘 資 金 並 轉 借 給 其 他 有 資 金 需 求 的 附 屬 公 司 若 干 借 款 安 排 將 通 過 在 中 國 法 律 要 求 下 持 有 適 格 借 款 證 照 的 中 糧 財 務 以 委 託 貸 款 方 式 達 成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存 款 及 融 資 功 能 集 中 化 可 提 高 其 庫 務 管 理 能 力 及 大 幅 提 高 可 利 用 資 金 的 利 用 率, 以 減 輕 本 集 團 的 融 資 開 支 收 費 中 糧 財 務 提 供 的 存 款 服 務 不 收 費, 且 作 為 接 受 存 款 的 金 融 機 構, 中 糧 財 務 將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不 時 頒 佈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標 準 利 率 釐 定 後 向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及 管 理 公 司 支 付 利 息 中 糧 財 務 將 就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收 取 手 續 費, 與 其 他 提 供 相 似 服 務 的 獨 立 金 融 機 構 比 較, 該 費 用 為 相 同 或 更 優 惠 年 期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年 期 將 從 協 議 訂 立 之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抵 銷 倘 中 糧 財 務 違 反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以 不 當 方 式 動 用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存 入 的 資 金, 導 致 管 理 公 司 及 / 或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無 法 收 回 有 關 存 款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將 有 權 以 有 關 存 款 金 抵 銷 管 理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應 付 中 糧 財 務 的 任 何 款 項 中 糧 財 務 不 會 獲 得 該 項 抵 銷 權 終 止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只 可 在 訂 約 各 方 同 意 下 終 止 3

除 中 國 合 同 法 規 定 的 終 止 事 件 以 外, 倘 中 糧 財 務 無 法 達 致 下 列 任 何 營 運 條 件,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亦 將 立 即 終 止 : (i) 資 本 充 足 率 不 低 於 12%; (ii) 不 良 資 產 率 不 高 於 2%; (iii) 不 良 貸 款 率 不 高 於 3%; (iv) 自 有 固 定 資 產 對 權 益 比 例 不 高 於 10%; 或 (v) 投 資 餘 額 對 資 本 淨 額 比 例 不 高 於 70% 當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終 止 時,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收 回 其 各 自 在 中 糧 財 務 的 存 款, 並 有 權 行 使 上 述 的 抵 銷 權 實 施 協 議 管 理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及 本 公 司 各 自 的 附 屬 公 司 可 不 時 按 需 要 另 行 訂 立 實 施 協 議 以 實 施 委 託 貸 款, 但 任 何 該 等 實 施 協 議 將 根 據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所 列 條 款 及 董 事 會 釐 定 之 年 度 上 限 予 以 訂 立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及 基 準 存 款 服 務 董 事 會 建 議, 在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期 間 內 的 任 何 一 日 內, 本 集 團 根 據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於 中 糧 財 務 的 每 日 最 大 存 款 餘 額 ( 包 括 其 相 應 累 積 的 利 息 ) 不 應 超 過 人 民 幣 550 百 萬 元 ( 相 當 於 港 幣 約 639 百 萬 元 ) 為 決 定 上 述 作 為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的 每 日 最 大 存 款 餘 額, 本 公 司 已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i) 本 集 團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及 財 務 需 求 方 面 的 公 司 庫 務 管 理 ; (ii) 從 中 糧 財 務 預 期 獲 得 之 利 息 收 入 與 另 行 存 放 於 獨 立 商 業 銀 行 獲 得 之 利 息 收 入 的 比 較 ; (iii) 控 制 選 擇 財 務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財 務 風 險 ; 及 (iv) 對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4

委 託 貸 款 手 續 費 董 事 會 建 議, 於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的 任 一 財 政 年 度 內, 中 糧 財 務 根 據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向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收 取 的 年 度 總 手 續 費 不 得 超 過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 相 當 於 港 幣 約 5,807,500 元 ) 為 決 定 上 述 手 續 費 的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本 公 司 已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i) 預 期 支 付 予 中 糧 財 務 的 手 續 費 與 提 供 類 似 性 質 及 金 額 委 託 貸 款 需 支 付 予 獨 立 商 業 銀 行 費 用 的 比 較 ; 及 (ii) 本 集 團 業 務 發 展 計 劃 及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兩 年 的 預 期 資 金 及 融 資 需 求 方 面 的 公 司 庫 務 管 理 訂 立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理 由 與 裨 益 理 由 與 裨 益 中 糧 財 務 是 一 家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受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及 中 國 銀 監 會 規 管, 獲 授 權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各 種 財 務 服 務, 包 括 接 受 存 款 和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該 等 安 排 的 主 要 理 由 及 裨 益 如 下 : (i) 本 集 團 ( 包 括 管 理 公 司 ) 可 利 用 中 糧 財 務 作 為 媒 介, 促 使 更 具 效 率 地 調 配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之 間 的 資 金 ; (ii) 該 等 安 排 可 擴 大 備 用 資 金 的 用 途 及 可 將 收 集 的 資 金 用 以 償 還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對 外 的 商 業 貸 款, 儘 量 提 高 本 集 團 資 金 的 效 益 ; (iii) 該 等 安 排 可 促 進 本 集 團 ( 包 括 管 理 公 司 ) 內 的 資 金 流 動 性, 提 升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償 債 能 力, 協 助 監 控 財 務 風 險 ; (iv) 該 等 安 排 有 助 於 節 省 財 務 成 本, 因 而 提 升 本 集 團 的 盈 利 能 力, 股 東 ( 包 括 少 數 股 東 ) 能 從 中 受 惠 ; (v) 該 等 安 排 可 迅 速 準 確 地 監 察 及 規 管 本 集 團 ( 包 括 管 理 公 司 ) 的 資 金 用 途 ; (vi) 中 糧 財 務 於 2002 年 成 立, 其 組 織 架 構 完 善 且 內 控 機 制 標 準 化 中 糧 財 務 自 成 立 以 來, 其 經 營 狀 況 穩 健, 財 務 業 績 良 好, 無 任 何 違 反 情 況 發 生 ; (vii) 中 糧 財 務 與 國 內 七 大 銀 行 設 有 完 善 的 營 運 網 絡, 七 大 銀 行 包 括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招 商 銀 行 交 通 銀 行 及 中 信 銀 行, 該 網 絡 成 為 匯 集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間 資 金 的 必 要 及 有 效 的 手 段 ; 5

(viii) 中 糧 財 務 與 上 列 國 內 銀 行 協 定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90 億 元 的 信 貸 額 度, 其 融 資 能 力 相 對 強 大 ; (ix) 與 單 一 或 少 數 第 三 方 商 業 銀 行 相 比, 本 公 司 相 信, 中 糧 財 務 可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且 更 靈 活 的 財 務 服 務 ; 及 (x) 本 公 司 相 信, 中 糧 財 務 作 為 本 集 團 財 務 服 務 供 應 商 而 需 承 受 的 風 險, 不 會 高 於 中 國 的 獨 立 商 業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為 保 障 股 東 利 益, 本 集 團 在 監 察 該 等 安 排 時 會 採 納 以 下 指 引 和 原 則 : (i)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委 託 貸 款 的 資 金 所 有 權 將 不 會 轉 至 中 糧 財 務 ; (ii) 管 理 公 司 根 據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收 取 的 資 金 僅 供 集 團 內 各 公 司 使 用 ; (iii) 管 理 公 司 的 特 派 專 員 會 負 責 該 等 安 排 的 日 常 營 運 及 相 關 的 監 察 工 作 ; (iv) 本 公 司 財 務 部 的 特 派 專 員 會 負 責 該 等 安 排 的 定 期 監 察 工 作, 並 每 週 向 財 務 部 總 經 理 及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匯 報 ; (v) 本 公 司 財 務 部 將 要 求 中 糧 財 務 委 任 外 聘 核 數 師, 對 該 等 安 排 的 內 部 監 控 風 險 管 理 營 運 系 統 是 否 完 備 及 公 正 無 私 進 行 檢 查 工 作, 並 按 季 提 供 相 應 的 風 險 管 理 報 告 ; (vi) 根 據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及 中 國 銀 監 會 的 有 關 規 定, 中 糧 財 務 的 客 戶 只 限 於 中 糧 集 團 及 中 糧 集 團 的 附 屬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 因 此, 中 糧 財 務 面 臨 的 潛 在 風 險 較 客 戶 為 外 來 招 攬 者 為 低 ; (vii) 該 等 安 排 具 有 非 排 他 性, 本 公 司 有 權 自 己 選 擇 其 財 務 服 務 的 提 供 方 ; (viii) 倘 中 糧 財 務 違 反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以 不 當 方 式 動 用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存 入 的 資 金, 導 致 管 理 公 司 及 / 或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無 法 收 回 有 關 存 款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將 有 權 對 中 糧 財 務 行 使 上 述 抵 銷 一 段 所 列 的 抵 銷 權 ; 6

(ix) 除 中 國 合 同 法 規 定 的 終 止 事 件 外,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的 終 止 事 件 將 比 中 國 銀 監 會 的 常 規 要 求 更 為 嚴 格, 如 上 述 終 止 一 段 所 列 ; 及 (x) 本 公 司 將 審 閱 該 等 安 排 總 結 經 驗 及 改 善 不 足 之 處 中 糧 集 團 保 證 函 為 了 對 中 糧 財 務 在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義 務 提 供 支 持, 中 糧 集 團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向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發 出 保 證 函, 無 條 件 並 不 可 撤 回 地 保 證, 在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存 續 期 間 及 其 續 展 後, 中 糧 集 團 將 : (i) 保 持 對 中 糧 財 務 的 實 際 控 制 權, 並 保 證 中 糧 財 務 規 範 經 營 ; (ii) 針 對 金 融 服 務, 盡 最 大 努 力 並 採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合 理 方 式 保 證 中 糧 財 務 履 行 其 在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就 財 務 服 務 的 義 務 ; 及 (iii) 在 財 務 公 司 出 現 支 付 困 難 的 緊 急 情 況 時, 我 公 司 承 諾 按 照 解 決 支 付 困 難 的 實 際 需 要, 增 加 相 應 資 本 金 董 事 的 意 見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相 信,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屬 公 平 合 理, 且 符 合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而 上 述 的 年 度 上 限 亦 屬 公 平 合 理 而 該 等 安 排 亦 為 在 本 集 團 一 般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概 無 董 事 被 視 為 於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中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 因 此, 並 無 董 事 須 就 批 准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及 項 下 交 易 的 議 案 放 棄 表 決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中 糧 財 務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中 糧 集 團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中 糧 財 務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存 款 服 務 及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存 款 服 務 的 每 日 最 大 存 款 餘 額 的 若 干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逾 0.1%, 但 全 部 低 於 5%, 因 此,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存 款 服 務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由 於 中 糧 財 務 將 就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收 取 的 手 續 費 的 各 項 百 分 比 率 不 足 0.1%, 故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獲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7

有 關 訂 約 方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本 公 司 是 一 家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本 集 團 主 要 在 中 國 開 發 經 營 銷 售 出 租 及 管 理 綜 合 體 和 商 用 物 業 本 集 團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三 亞 成 都 香 港 等 中 國 城 市 開 發 持 有 經 營 多 個 物 業 項 目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其 主 要 業 務 為 向 本 公 司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業 務 信 息 諮 詢 營 銷 及 規 劃 服 務, 以 及 技 術 諮 詢 及 服 務 中 糧 集 團 中 糧 集 團 於 1952 年 9 月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受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管 之 國 有 企 業, 為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為 一 家 全 球 領 先 的 農 產 品 食 品 領 域 多 元 化 產 品 和 服 務 供 應 商 中 糧 財 務 中 糧 財 務 是 一 家 經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批 准 於 2002 年 9 月 24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乃 中 糧 集 團 的 附 屬 公 司 其 受 中 國 銀 監 會 監 管 根 據 其 營 業 執 照, 其 獲 准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所 載 一 切 服 務 該 等 服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提 供 財 務 及 融 資 顧 問 服 務 信 用 鑑 證 及 相 關 顧 問 服 務 及 代 理 業 務 服 務 ;(ii) 協 助 本 集 團 執 行 交 易 款 項 的 收 付 ;(iii)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擔 保 ;(iv) 進 行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內 部 轉 賬 結 算 及 其 他 相 關 結 算 ; 及 (v)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貸 款 及 融 資 租 賃 定 義 在 本 公 告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以 下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 該 等 安 排 指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的 財 務 服 務 安 排 及 交 易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中 國 銀 監 會 指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8

中 糧 集 團 指 中 糧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1952 年 9 月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受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管 之 國 有 企 業, 並 為 持 有 本 公 司 66.83% 權 益 之 控 股 股 東 中 糧 財 務 指 中 糧 財 務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為 中 糧 集 團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本 公 司 指 大 悅 城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根 據 百 慕 達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普 通 股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指 本 公 司 管 理 公 司 及 中 糧 財 務 就 中 糧 財 務 向 管 理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提 供 財 務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訂 立 的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幣 指 港 幣, 香 港 的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管 理 公 司 指 大 悅 城 商 業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9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及 僅 供 參 考, 已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採 用 人 民 幣 1.00 元 兌 港 幣 1.1615 元 之 匯 率, 並 不 代 表 任 何 金 額 於 有 關 日 期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已 經 可 能 已 經 或 可 以 按 該 匯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匯 率 進 行 兌 換 在 本 公 告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關 連 人 士 控 股 股 東 百 分 比 率 以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含 義 均 為 上 市 規 則 中 所 賦 予 之 含 義 中 國,2016 年 9 月 30 日 承 董 事 會 命 大 悅 城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周 政 在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周 政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馬 建 平 先 生 馬 王 軍 先 生 姜 華 女 士 和 鄔 小 蕙 女 士 ;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漢 銓 先 生 金 紫 荊 星 章, 太 平 紳 士 林 建 明 先 生 和 胡 國 祥 先 生 榮 譽 勳 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