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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Tajen University 教 師 教 學 手 冊 教 務 處 暨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彙 編 103.02.10

序 言 持 續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是 本 校 永 續 發 展 的 辦 學 目 標 為 讓 本 校 學 子 都 能 接 受 到 高 品 質 的 教 育 與 學 習, 期 盼 全 校 老 師 都 能 夠 扮 演 好 教 學 的 角 色, 提 供 本 校 學 子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新 的 學 期 來 臨, 希 望 這 本 手 冊 能 夠 為 老 師 們 提 供 教 學 上 的 資 訊 與 教 務 處 的 各 項 教 學 規 劃, 讓 每 位 老 師 對 教 務 工 作 能 有 更 深 刻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以 利 教 務 工 作 的 推 展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的 永 續 發 展, 需 要 所 有 老 師 一 起 來 打 拼 教 務 長 暨 教 務 處 全 體 同 仁 敬 上

目 一 教 務 行 事 曆 2 二 教 學 相 關 單 位 通 訊 3 三 教 師 每 學 期 填 寫 項 目 說 明 4 四 各 科 目 選 課 學 生 名 冊 下 載 須 知 6 五 教 師 上 課 點 名 注 意 事 項 ( 生 輔 ) 6 六 教 師 請 假 調 補 課 以 及 整 學 期 調 課 說 明 7 七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學 習 評 量 及 監 考 說 明 8 八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須 知 ( 註 冊 ) 8 九 學 生 扣 考 相 關 規 定 9 十 教 師 鐘 點 費 發 放 說 9 十 一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說 明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0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說 明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2 十 三 參 考 資 料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13 附 一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 註 冊 組 ) 15 二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暨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6 三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則 ( 人 事 室 ) 17 四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理 要 點 ( 課 務 組 ) 22 五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 課 務 組 ) 23 六 教 師 排 課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 課 務 組 ) 24 七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 課 務 組 ) 25 八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準 則 ( 課 務 組 ) 26 九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27 十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辦 法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28 十 一 編 纂 教 材 暨 製 作 教 具 獎 勵 要 點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29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31 十 三 教 師 請 假 辦 法 調 補 課 作 業 要 點 ( 課 務 組 ) 32 十 四 授 課 時 間 表 ( 課 務 組 ) 33 十 五 教 室 配 置 圖 ( 課 務 組 ) 34 十 六 各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表 ( 事 務 組 ) 37 附 一 教 學 大 綱 及 進 度 表 格 式 ( 課 務 組 ) 40 二 試 題 紙 格 式 ( 課 務 組 ) 42 三 調 補 代 課 申 請 單 ( 課 務 組 ) 43 四 教 師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單 ( 註 冊 組 ) 44 五 扣 考 通 知 單 45 六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申 請 單 ( 電 算 中 心 ) 46 七 兼 任 教 師 借 書 證 申 請 單 ( 圖 書 館 ) 47 八 教 學 備 忘 48 次 錄 件 1

月 份 103 年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週 次 星 一.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一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二 1 三 2 3 4 5 6 7 8 四 9 10 11 12 13 14 15 五 16 17 18 19 20 21 22 六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七 2 重 要 行 事 102.06.27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 (1/29~2/7) 春 節 假 期 ( 人 )-1020517 人 發 處 長 修 正 (2/1)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 課 ) (2/7) 舊 生 繳 費 註 冊 截 止 ( 會 ) (2/10) 各 單 位 進 行 開 學 準 備 事 項 自 評 ( 教 ) (2/14) 教 學 大 綱 教 學 進 度 表 教 學 用 書 填 寫 截 止 ( 教 ) (2/17) 開 學 -- 開 始 上 課 ( 課 ) (2/18~25) 辦 理 課 程 加 退 選 隨 班 重 補 修 大 學 部 選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申 請 ( 課 ) (2/17~2/21) 新 生 轉 學 轉 系 ( 科 )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截 止 ( 註 )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 放 假 一 日 ) ( 人 課 ) (3/3 起 ) 任 課 教 師 開 始 上 網 填 Office hour 紀 錄 單 ( 教 ) (3/3~3/29)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填 寫 期 初 教 學 回 饋 問 卷 ( 教 ) (3/13) 第 一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 課 ) (3/22) 校 慶 活 動 運 動 會 (4/3 日 補 假 一 日 ) ( 學 ) (3/24) 通 識 中 心 體 育 資 訊 軍 訓 及 語 言 中 心 開 始 網 路 排 課 ( 課 ) (3/24) 公 告 轉 系 科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 註 ) (3/27)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 教 - 預 定 ) (3/28) 全 學 期 上 課 達 1/3( 課 ); 休 退 學 生 退 2/3 學 雜 ( 學 分 ) 費 截 止 ( 註 會 ) (3/31) 學 院 開 始 網 路 排 課 ( 課 ) 1 2 3 4 5 (4/1~4/15) 轉 系 科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 註 ) (4/2) 補 假 一 日 ( 補 6/14 日 畢 業 典 禮 ) ( 人 課 ) (4/3) 補 假 一 日 ( 補 3/22 日 校 慶 活 動 ) ( 人 課 ) 八 6 7 8 9 10 11 12 九 13 14 15 16 17 18 19 十 20 21 22 23 24 25 26 十 一 27 28 29 30 十 二 4 5 6 7 8 9 10 五 十 三 11 12 月 13 14 15 16 17 十 四 18 19 20 21 22 23 24 十 五 25 26 27 28 29 30 31 (4/4) 兒 童 節 ( 放 假 一 日 ) ( 人 課 ) (4/5) 清 明 節 ( 放 假 一 日 ) ( 人 課 ) (4/7) 各 系 科 開 始 網 路 排 課 ( 課 ) (4/14~18) 期 中 評 量 週 - 隨 堂 考 試 ( 課 ) (4/14~18)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營 ( 教 ) (4/21~5/3)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期 中 學 生 學 習 關 懷 輔 導 記 錄 ( 教 ) (4/25 前 ) 公 布 輔 系 雙 主 修 核 准 名 單 ( 註 ) (4/27)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截 止 日 ( 註 ) 1 2 3 (5/5~9) 受 理 課 程 停 修 申 請 ( 課 ) (5/6 起 ) 實 施 畢 業 班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 教 ) (5/9 前 ) 公 布 轉 系 科 組 核 准 名 單 ( 註 ) (5/9) 全 學 期 上 課 達 2/3( 課 ); 休 退 學 生 退 1/3 學 雜 ( 學 分 ) 費 截 止 ( 註 會 ) (5/15)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 註 ) (5/20 起 ) 實 施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 教 ) (5/19~30) 學 生 申 請 暑 修 報 名 ( 課 ) (5/22) 第 二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 課 ) (5/23) 畢 業 生 申 請 休 學 截 止 ( 註 ) (5/26~28) 畢 業 班 學 期 考 試 ( 課 ) (5/27~6/4) 各 系 科 及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網 路 選 課 ( 課 ) (5/29) 召 開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 教 ) 十 六 1 2 3 4 5 6 7 (6/2) 端 午 節 ( 放 假 一 日 )( 人 課 ) (6/2)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畢 業 班 學 期 成 績 及 送 交 成 績 確 認 單 截 止 日 ( 註 ) (6/5)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 教 - 預 定 ) 十 七 8 9 10 11 12 13 14 六 月 十 八 15 16 17 18 19 20 21 七 月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7/ 15) 研 究 所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 註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6/13) 在 校 生 申 請 休 學 截 止 ( 註 ) (6/14) 畢 業 典 禮 ( 學 )( 上 班, 不 上 課 ) (6/16~20) 期 末 評 量 週 - 隨 堂 考 試 ( 課 ) (6/16~20)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營 ( 教 ) (6/23) 暑 假 開 始 ( 課 ) (6/27)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及 送 交 成 績 確 認 單 截 止 日 ( 註 ) (6/21~7/5)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期 末 學 生 學 習 關 懷 輔 導 成 果 ( 教 ) (6/30~8/24) 暑 期 上 課 期 間 ( 課 ) (7/16 前 ) 下 學 期 復 學 生 通 知 ( 註 ) (7/ 28)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與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截 止 ( 註 ) (7/31)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 課 ) 附 註 :1. 單 位 簡 稱 : ( 課 )- 課 務 組,( 註 )- 註 冊 組, ( 教 )- 教 發 中 心, ( 會 )- 會 計 室, ( 學 )- 學 務 處, ( 人 )- 人 事 室,( 秘 )- 秘 書 室 2. 本 行 事 曆 如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調 整 之 3. 畢 業 班 級 須 上 滿 18 週 課 程

二 教 學 相 關 單 位 通 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專 線 電 話 :08-7621823 傳 真 :08-7623552 教 務 長 : 許 慶 聞 分 機 :1500 副 教 務 長 : 王 巧 燕 分 機 : 1600 教 務 處 3 教 務 處 秘 書 : 呂 進 財 分 機 :1501 課 務 組 組 長 : 洪 淑 君 分 機 :1520 email:sjhong@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E-mail 辦 理 課 程 管 理 選 課 調 課 與 補 課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及 鐘 點 費 製 作 等 業 務 製 藥 科 技 研 究 所 藥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觀 光 事 業 ( 科 ) 餐 旅 管 理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課 程 辦 理 課 程 管 理 選 課 調 課 與 補 課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及 鐘 點 費 製 作 等 業 務 休 閒 健 康 管 理 系 ( 所 ) 護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健 康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時 尚 美 容 應 用 系 課 程 辦 理 課 程 管 理 選 課 調 課 與 補 課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及 鐘 點 費 製 作 等 業 務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所 ) 生 物 科 技 系 ( 所 ) 食 品 科 技 系 ( 所 ) 資 訊 管 理 系 ( 科 ) 資 訊 工 程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寵 物 美 容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趙 良 屏 1522 renee@tajen.edu.tw 鄭 瓊 慧 1523 chjeng@tajen.edu.tw 洪 彩 雲 1521 tyhung@tajen.edu.tw 註 冊 組 組 長 : 李 枝 長 分 機 :1510 email: cchlee@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E-mail 藥 學 暨 健 康 學 院 : 學 籍 管 理 成 績 管 理 畢 業 管 理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戴 梅 花 1511 vais2008@tajen.edu.tw 資 訊 暨 管 理 學 院 :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 幼 兒 保 育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 學 籍 管 理 成 績 管 理 畢 業 管 理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休 閒 暨 餐 旅 學 院 :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文 組 日 文 組 ): 學 籍 管 理 成 績 管 理 畢 業 管 理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蘇 瓊 敏 1512 cmsu@tajen.edu.tw 尹 大 同 1525 ydtin@tajen.edu.tw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 王 巧 燕 分 機 :1600 email: cywang@tajen.edu.tw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組 /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組 組 長 : 江 曉 菁 分 機 :1540 emaill:sjjiang@tajen.edu.tw 教 學 科 技 資 源 組 組 長 : 黃 美 文 分 機 :4339 email:mwhuang@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E-mail 辦 理 教 學 評 量 輔 助 教 學 系 統 協 辦 教 學 研 習 會 林 芳 蘭 1541 fllin@tajen.edu.tw 遠 距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林 毅 帆 1941 evan@tajen.edu.tw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教 育 部 計 畫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相 關 業 務 張 依 樺 1542 yihua@tajen.edu.tw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王 秋 傑 分 機 :2001/2007 email: jye@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E-mail 全 校 通 識 課 程 彙 整 與 選 課 林 朝 鍵 2002 chien@tajen.edu.tw

三 教 師 每 學 期 填 寫 項 目 說 明 一 為 配 合 教 務 資 訊 化, 全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皆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下 列 事 項 項 目 時 間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教 室 日 誌 之 填 寫 ( 課 務 組 ) 教 科 用 書 教 學 大 綱 及 進 度 表 之 填 寫 ( 課 務 組 )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期 初 教 學 回 饋 單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教 材 上 網 輔 助 教 學 系 統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03 年 02 月 17 日 至 02 月 23 日 103 年 02 月 10 日 至 02 月 21 日 開 學 第 一 週 (103.02.17) 開 學 第 三 週 至 第 六 週 (103.03.03~103.03.29) 約 開 學 第 二 週 後 103.02.24 非 畢 業 班 自 需 第 一 週 填 寫 至 第 十 八 週, 畢 業 班 則 由 第 一 週 填 寫 至 第 十 五 週 期 初 由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登 入 雲 端 校 務 系 統 教 學 服 務 設 定 教 學 日 誌 學 生 指 定 一 名 學 生 負 責 全 學 期 該 課 程 之 線 上 填 寫, 若 該 課 程 有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則 由 第 一 位 授 課 教 師 設 定 即 可 敬 請 授 課 教 師 務 必 提 醒 負 責 填 寫 之 同 學 : 線 上 教 室 日 誌 開 放 填 寫 時 間 為 課 程 當 日 至 課 程 結 束 後 兩 天 內, 逾 期 系 統 將 自 動 關 閉, 恕 無 法 提 供 補 填 寫 學 校 首 頁 本 校 教 師 雲 端 校 務 平 台 輸 入 帳 號 與 密 碼 教 科 用 書 教 學 大 綱 及 進 度 表 所 有 關 於 購 買 與 結 帳 等 事 宜, 均 由 學 生 自 行 與 出 版 書 商 洽 商, 學 校 均 不 介 入 或 干 涉 1. 請 至 登 入 TA 平 台 申 請 : (1)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於 重 要 連 結 裡 的 點 選 TA 平 台 (2) 輸 入 教 師 代 碼 密 碼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期 初 教 學 回 饋 系 統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輔 助 教 學 系 統 4

Office hour 輔 導 紀 錄 單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學 習 關 懷 輔 導 紀 錄 與 成 果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期 中 期 末 與 學 期 成 績 ( 註 冊 組 ) 第 三 週 開 放 每 月 經 常 性 期 中 期 末 考 後 一 週 期 中 期 末 考 後 一 週 內 5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Office hour 輔 導 紀 錄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學 習 輔 導 紀 錄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新 教 務 系 統 連 結 進 入 eoffice 校 園 e 化 整 合 系 統,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系 統 模 組, 點 選 A4 課 務 管 理 A46 教 師 管 理 作 業 A4610 老 師 登 入 成 績, 進 入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5. 新 教 務 系 統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操 作 手 冊, 請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戴 ;(1)A4625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作 業 說 明 (2)A4610 老 師 記 分 薄 作 業 說 明 6. 期 末 暨 學 期 成 績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點 選 列 印 成 績 繳 交 記 分 薄, 並 且 簽 名 確 認 後 送 回 註 冊 組 存 查 ; 其 他 各 項 評 定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請 妥 為 保 存 至 少 一 學 期 備 查 二 填 寫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各 負 責 單 位 ( 課 務 : 1521 註 冊 :1511 教 發 :1541) 三 課 程 若 有 問 題, 請 洽 日 夜 間 部 課 務 組 ( 分 機 : 日 間 部 1521 1522 1523; 進 修 部 1611 1612 1613; 進 修 學 院 1631 1632 1633) 四 成 績 登 錄 問 題, 請 洽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 分 機 :1510 1511 1512 1525);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分 機 :1610 1611 1612 1613); 進 修 學 院 綜 合 組 ( 分 機 :1631 1632 1633)

四 各 科 目 選 課 學 生 名 冊 下 載 須 知 一 本 學 期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預 定 於 02 月 10 日 起,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任 教 科 目 ; 02 月 17 日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03 月 12 日 起 上 網 下 載 修 課 學 生 正 確 名 單, 教 師 並 可 自 行 列 印 相 關 表 冊 ( 成 績 冊 學 生 名 冊 等 ), 可 先 將 該 班 名 冊 轉 存 EXCEL 檔, 再 依 需 要 擴 充 欄 位 使 用 二 各 授 課 師 若 於 上 網 查 詢 或 列 印 相 關 表 冊 時 遇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與 本 處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各 相 關 承 辦 同 仁 聯 繫, 我 們 將 竭 誠 為 您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三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任 教 科 目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及 列 印 成 績 冊 操 作 等 同 於 成 績 上 網 登 錄 步 驟,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9 頁 五 教 師 上 課 點 名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上 課 點 名 由 任 課 教 師 負 責, 本 學 期 上 課 點 名 系 統 開 始 上 線!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事 項 如 下 : 一 請 由 本 校 教 師 My tajen 雲 端 校 務 平 台 或 由 網 址 http://cli.tajen.edu.tw/studentcutclass/ 登 入 二 登 入 帳 號 是 教 職 員 編 號, 密 碼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首 字 英 文 字 母 務 必 大 寫 三 系 統 預 設 只 可 針 對 前 二 天 與 當 天 尚 未 輸 入 之 課 程 進 行 輸 入 四 輸 入 完 畢 如 須 修 正, 在 輸 入 之 當 天 晚 上 12 點 前 均 可 以 做 修 改, 系 統 會 在 當 天 晚 上 12 點 之 後 將 資 料 自 動 轉 入 校 務 資 料 庫 中, 屆 時 如 需 修 改 請 洽 詢 生 輔 組 五 進 行 缺 ( 曠 ) 課 資 料 輸 入 時 點 擊 滑 鼠 以 打 ˇ 代 表 缺 課, 因 與 以 往 習 慣 不 同, 請 您 務 必 配 合 六 目 前 系 統 無 法 針 對 調 補 課 實 施 網 路 點 名, 請 多 包 涵, 您 可 以 至 生 輔 組 拿 取 紙 本 點 名 單 替 代, 相 關 調 補 課 申 請 仍 依 規 定 辦 理 七 如 當 節 均 無 學 生 缺 曠, 也 請 您 登 入 後 直 接 按 點 名 存 檔 即 可 八 如 有 系 統 方 面 疑 問 請 洽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張 俊 輝 先 生 分 機 1930 曠 缺 問 題 請 洽 生 輔 組 蕭 採 崙 組 長 分 機 1302 課 務 問 題 請 洽 課 務 組 洪 淑 君 組 長 分 機 1520 九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修 課 學 生 缺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期 末 考 應 予 扣 考 ; 扣 考 相 關 規 定 作 業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10 頁 6

六 教 師 請 假 調 補 課 以 及 整 學 期 調 課 說 明 一 教 師 請 假 需 調 補 課 依 本 校 教 師 請 假 辦 理 調 補 課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1.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調 補 課 以 不 影 響 該 課 程 學 生 修 課 權 益 為 原 則, 並 配 合 本 要 點 辦 理 2. 教 師 因 公 差 事 病 假 調 補 課, 應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並 填 寫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3. 教 師 請 公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假 單 ( 附 公 假 証 明 )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經 由 校 長 批 准 後, 若 無 法 自 行 調 課 再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出 具 調 課 通 知 單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之 4. 教 師 請 事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由 教 師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課 代 課, 課 務 組 於 調 課 核 准 後 通 知 調 課 班 級, 並 予 以 查 核 5. 教 師 請 病 假, 若 能 提 前 請 假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並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代 課 ; 若 急 病 無 法 提 前 請 假, 請 電 話 告 知 課 務 組,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事 後 仍 請 教 師 補 填 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6. 有 關 教 師 請 長 期 婚 喪 病 假, 除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外, 請 教 師 事 先 和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協 調 後 填 妥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若 無 法 調 課 再 由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與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7. 教 師 請 事 病 假 協 商 相 關 教 師 代 課 之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8.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因 本 校 已 開 放 並 鼓 勵 跨 系 及 跨 年 級 修 課, 教 師 請 假 需 要 調 補 課 時, 請 考 量 該 課 程 ( 含 延 修 生 轉 系 轉 校 及 跨 校 生 ) 修 課 同 學 之 其 他 時 間 修 課 情 形 三 教 師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需 整 學 期 調 課 時, 請 於 開 學 第 三 週 ( 一 週 內 ) 至 課 務 組 填 妥 本 校 班 級 課 程 調 課 申 請 書, 經 核 准 後 並 出 具 調 課 通 知 單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之 四 教 師 應 依 據 公 告 之 授 課 時 間 與 授 課 地 點 或 教 學 計 畫 進 行 教 學, 授 課 時 間 或 地 點 有 更 動 時, 除 依 據 當 學 期 教 學 大 綱 或 教 學 進 度 表 之 規 劃 外, 應 依 規 定 請 假 或 事 先 通 知 課 務 組 五 教 師 各 項 請 假 申 請 手 續 已 經 網 路 作 業, 為 確 保 學 生 授 課 權 益, 若 有 調 補 課 情 形 時, 請 教 師 務 必 於 人 事 系 統 之 差 勤 系 統 中 填 妥 調 補 課 時 間, 以 供 課 務 組 備 查 7

七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學 習 評 量 及 監 考 說 明 一 依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自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以 隨 堂 方 式 進 行 為 原 則 請 各 教 師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輸 入 修 課 同 學 成 績, 請 參 考 註 冊 組 相 關 規 定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102.06.13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及 相 關 公 告 二 本 學 期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試 卷 可 由 課 務 組 印 製, 期 中 評 量 試 卷 請 於 04 月 07 日 ( 第 七 週 ) 之 前 送 交 課 務 組, 期 末 評 量 試 卷 請 於 06 月 06 日 ( 第 十 六 週 ) 之 前 送 交 課 務 組, 逾 時 者 由 教 師 自 行 印 製 考 卷 八.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須 知 一 依 本 校 規 定 請 所 有 授 課 教 師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期 末 評 量 成 績 及 學 期 總 成 績 應 全 數 上 網 登 錄, 而 且 網 路 登 錄 評 量 成 績 截 止 日 期 悉 依 據 當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准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章 之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 學 科 學 期 總 成 績 應 由 期 中 成 績 期 末 成 績 平 常 成 績 組 成, 即 學 期 總 成 績 = 期 中 成 績 + 期 末 成 績 + 平 常 成 績 三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教 師 評 定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後, 不 得 更 改 但 如 發 現 登 記 錯 誤,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或 遺 漏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更 正, 並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更 正 教 師 申 請 更 正 成 績 最 遲 應 於 次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星 期 內 完 成 請 教 師 評 定 學 生 成 績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妥 為 保 存, 至 少 保 留 一 學 期 以 備 查 詢 四 為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請 務 必 登 錄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以 利 導 師 進 行 學 習 預 警 作 業 及 輔 導 學 生 用 心 向 學 五 期 末 評 量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相 關 成 績 須 上 網 登 錄 及 繳 交 簽 名 確 認 成 績 記 載 表 至 註 冊 組 存 查 (* 應 屆 畢 業 班 於 期 末 評 量 後 三 天 內 ) 學 生 除 重 大 事 故 請 假, 且 經 向 課 務 組 申 請 考 試 假 獲 准 在 案 者, 其 餘 無 故 缺 考 者 成 績 以 0 分 登 錄 8

九 學 生 扣 考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各 所 系 科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92 學 年 度 起 嚴 格 實 施 扣 考 制 度 二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 學 生 修 習 科 目 全 學 期 缺 曠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該 科 目 期 末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各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若 修 課 學 生 缺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者, 請 填 寫 扣 考 通 知 單, 並 於 期 末 考 試 前 十 天 送 至 課 務 組, 由 課 務 組 統 一 公 告 四 扣 考 通 知 單 及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見 扣 考 通 知 單 ( 附 件 五 ) 五 學 生 修 習 科 目 公 告 扣 考 後,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期 末 考 試, 並 且 該 科 期 末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教 師 鐘 點 費 發 放 說 明 一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準 則 辦 理 ( 附 錄 八 ) 二 各 級 教 師 鐘 點 費 標 準 各 級 教 師 每 節 鐘 點 費 教 授 $795 副 教 授 $685 助 理 教 授 $630 講 師 $575 三 鐘 點 費 發 放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 專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發 放 四 次 ( 二 ) 專 兼 任 教 師 發 放 日 期, 如 下 表 單 說 明 : 項 目 學 期 發 放 日 期 發 放 方 式 10/25 發 放 1.5 個 月 鐘 點 費 上 學 期 11/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12/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超 鐘 點 費 隔 年 1/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3/25 發 放 1.5 個 月 鐘 點 費 下 學 期 4/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5/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6/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在 發 放 的 當 月 18 日 呈 報 四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畢 業 班 課 程 需 上 足 18 週, 鐘 點 之 計 算 與 非 畢 業 班 相 同 五 本 校 鐘 點 費 以 轉 帳 方 式 發 放, 教 師 對 鐘 點 費 若 有 疑 義, 請 洽 詢 課 務 組 ( 學 校 分 機 :1523) 9

十 一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說 明 為 強 化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並 配 合 本 校 中 長 程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實 務 能 力, 依 據 本 校 學 習 輔 助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規 定, 建 立 教 學 助 理 ( 簡 稱 TA) 制 度 與 規 範 一 教 學 助 理 類 別 及 工 作 內 容 ( 一 )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 1. 實 驗 課 程 性 質 者 : 配 合 實 驗 課 之 需 要, 在 任 課 教 師 指 導 與 監 督 下, 協 助 上 課 資 料 與 實 驗 器 材 之 準 備 ; 預 作 課 程 實 驗 ; 協 助 分 組 實 驗 之 進 行 ; 以 及 課 後 實 驗 室 之 清 理 等 事 項 2. 教 學 協 助 性 質 者 : 協 助 任 課 教 師 操 作 示 範 與 準 備 教 具 ; 協 助 教 師 製 作 數 位 多 媒 體 教 材 ; 帶 領 分 組 討 論 ; 或 課 業 輔 導 等 相 關 事 項 ( 二 ) 課 輔 教 學 助 理 : 1.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統 一 招 募 申 請 與 執 行 ( 暫 不 開 放 給 教 師 申 請 ) 2. 每 位 課 輔 TA 長 期 輔 導 1-3 名 課 輔 個 案, 並 針 對 該 輔 導 同 學 做 成 績 效 益 與 學 習 記 錄 專 案 報 告 輔 導 地 點 統 一 在 : 幸 福 學 習 坊 (E202-1) 二 教 學 助 理 的 建 置 規 定 ( 一 )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每 位 應 申 請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1 位 如 有 1 門 授 課 班 級 達 70 人 以 上, 可 再 另 申 請 1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 如 有 2 門 授 課 班 級 達 70 人 以 上, 可 再 另 外 申 請 2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 二 )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的 招 募 方 式 有 2: 1. 教 師 自 任 課 班 級 或 前 期 同 學 中 擇 優 遴 選 後, 至 TA 平 台 內 註 冊 申 請 該 學 生 為 您 的 TA ( 請 教 師 以 上 學 期 總 成 績 達 85% 以 上 或 該 課 程 班 級 排 名 前 10 名 之 班 上 學 生 為 優 先 考 量 ) 如 有 必 要, 可 申 請 找 非 該 班 上 學 生 為 您 的 TA 人 選 ( 申 請 TA 平 台 網 址 :http://ta.tajen.edu.tw/) 2. 由 同 學 自 我 推 薦, 經 任 課 教 師 或 教 發 中 心 遴 選 後, 由 任 課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三 本 學 期 作 業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時 間 處 理 事 項 103/2/17~103/3/7 (3 週 ) 教 師 登 入 TA 平 台 並 線 上 註 冊 申 請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103/3/12( 三 )&103/3/14( 五 )( 共 2 場 次 ) 辦 理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營 103/3/17~103/5/16 (9 週 ) TA 活 動 & 工 讀 金 計 算 起 訖 日 可 開 始 登 入 使 用 TA 平 台 填 寫 工 10

隨 堂 TA 活 動 截 止 :103/5/16 隨 堂 TA 核 銷 資 料 收 件 時 間 103/5/26( 一 )~103/5/30 ( 五 ) 截 止 (1 週 時 間 ) 11 作 記 錄 TA 平 台 線 上 工 作 記 錄 表 填 寫 / 修 改 功 能 關 閉 教 發 中 心 開 始 線 上 審 核 TA 工 作 記 錄 內 容 線 上 工 作 記 錄 表 審 核 完 畢,TA 得 以 列 印 工 作 記 錄 表 照 片 領 款 收 據 TA 領 據 -TA 自 己 簽 名 TA 工 作 記 錄 表 - 教 師 簽 名 繳 交 工 作 記 錄 表 期 末 評 量 表 照 片 檔 案 領 款 收 據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等 資 料 給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隨 堂 TA 領 取 證 書 時 間 請 各 TA 至 教 發 中 心 領 取 教 學 助 理 103/5/26( 一 )~103/5/30 ( 五 )(1 週 時 間 ) 證 書 及 確 認 薪 資 請 領 清 冊 註 : 遠 距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日 及 相 關 事 項 將 另 通 知 授 課 老 師 * 補 充 說 明 : 本 學 期 採 用 1 師 1 TA 制 ( 每 位 老 師 得 申 請 1 名 教 學 助 理 為 原 則 ) 如 需 要, 可 申 請 非 該 班 級 學 生 為 您 的 隋 堂 TA 人 選 70 人 ( 含 ) 以 下 之 班 級 人 數 限 申 請 1 名 教 學 助 理 為 原 則 如 有 1 門 課 程 授 課 班 級 達 70 人 ( 含 ) 以 上, 可 再 另 申 請 1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該 班 級 事 務 ; 如 有 2 門 課 程 授 課 班 級 各 達 70 人 ( 含 ) 以 上, 可 再 另 外 申 請 2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兩 班 級 事 務, 以 此 類 推 ) 本 學 期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每 人 申 請 工 讀 金 總 時 數 為 15 小 時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工 讀 金 給 付 標 準 為 每 小 時 115 元 為 便 於 工 讀 金 給 付 流 程, 請 鼓 勵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個 人 土 銀 帳 戶 或 其 他 金 融 帳 戶 ( 如 : 中 華 郵 政 等 ) 課 輔 TA 由 教 發 中 心 統 一 招 募 與 管 理, 暫 不 開 放 給 教 師 申 請 請 教 師 留 意 班 上 是 否 有 成 績 學 習 落 後 並 自 願 參 加 長 期 輔 導 的 同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將 於 開 學 期 中 考 後 公 告 課 輔 TA 輔 導 時 段 與 科 目 詳 細 內 容 已 公 佈 在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網 站 ( 學 校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教 學 助 理 ), 請 参 閱 教 學 助 理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現 正 建 置 中, 完 成 後 的 作 業 流 程 將 公 告 於 學 校 首 頁 及 教 發 中 心 網 頁 內 (TA 平 台 網 址 : http://ta.tajen.edu.tw/) 四 教 學 助 理 的 義 務 : ( 一 ) 必 須 完 成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教 學 助

理 資 格 ( 二 ) 必 須 確 實 執 行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與 要 求 ( 三 ) 必 須 如 期 如 實 填 寫 教 學 助 理 自 我 評 量 表 與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紀 錄 表 ( 四 ) 必 須 參 與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提 供 並 學 習 助 理 經 驗 ( 五 ) 每 位 隨 堂 TA 在 本 學 期 TA 活 動 結 束 前, 須 至 少 有 5 次 協 助 教 師 輔 導 班 上 同 學 之 記 錄 並 填 寫 至 TA 工 作 記 錄 表 內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說 明 一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為 鼓 勵 教 師 自 主 學 習 與 成 長, 提 升 教 學 專 業 智 能,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實 施 教 師 教 學 社 群 二 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4 人 以 上 組 成, 成 員 不 限 同 一 學 院 系 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三 活 動 內 容 以 教 學 觀 摩 與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研 討 教 材 製 作 與 運 用 共 同 課 程 之 教 學 規 劃 產 學 合 作 與 研 究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限 四 一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2 場 集 會 或 活 動, 每 次 活 動 均 需 填 寫 活 動 紀 錄, 並 有 簽 到 表 及 活 動 照 片 活 動 應 對 外 公 告 訊 息, 允 許 非 社 群 成 員 自 由 參 加 五 召 集 人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完 成 核 銷 及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 計 畫 書 經 費 表 活 動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頁 面 簽 到 表 活 動 照 片 及 包 含 社 員 心 得 報 告 之 成 效 檢 討 等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送 至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審 核 存 檔 詳 請 請 參 閱 學 發 展 中 心 網 頁 12

十 三 參 考 資 料 解 字 號 解 釋 公 布 日 期 解 釋 爭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釋 字 第 684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大 學 所 為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主 張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否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大 學 為 實 現 研 究 學 術 及 培 育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的 或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對 學 生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或 其 他 公 權 力 措 施, 如 侵 害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即 使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本 於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有 權 利 即 有 救 濟 之 意 旨, 仍 應 許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無 特 別 限 制 之 要 在 範 圍 內,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二 號 解 釋 予 變 更 人 民 之 訴 願 權 及 訴 訟 權 為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所 保 障 人 民 於 其 權 利 遭 受 公 權 力 侵 害 時, 得 循 法 定 程 序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俾 其 權 利 獲 得 適 當 之 救 濟 ( 本 院 釋 字 第 四 一 八 號 第 六 六 七 號 解 釋 參 照 ), 而 此 項 救 濟 權 利, 不 得 僅 因 身 分 之 不 同 而 予 以 剝 奪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二 號 解 釋 就 人 民 因 學 生 身 分 受 學 校 之 處 分 得 否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之 問 題, 認 為 應 就 其 處 分 內 容 分 別 論 斷, 凡 依 有 關 學 籍 規 則 或 懲 處 規 定, 對 學 生 所 為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行 為,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 分 及 損 害 其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時, 因 已 對 人 民 憲 法 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有 重 大 影 響, 即 應 為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而 得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至 於 學 生 所 受 處 分 係 為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所 必 要, 且 未 侵 害 其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者 ( 例 如 記 過 申 誡 等 處 分 ), 則 除 循 學 校 內 部 申 訴 途 徑 謀 求 救 濟 外, 尚 無 許 其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之 餘 地 惟 大 學 為 實 現 研 究 學 術 及 培 育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的 或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對 學 生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或 其 他 公 權 力 措 施, 如 侵 害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即 使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本 於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有 權 利 即 有 救 濟 之 意 旨, 仍 應 許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無 特 別 限 制 之 必 要 在 此 範 圍 內,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二 號 解 釋 應 予 變 更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及 學 生 之 學 習 自 由 均 受 憲 法 之 保 障,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之 權 ( 本 院 釋 字 第 五 六 三 號 解 釋 參 照 ) 為 避 免 學 術 自 由 受 國 家 不 當 干 預, 不 僅 行 政 監 督 應 受 相 當 之 限 制 (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0 號 解 釋 參 照 ), 立 法 機 關 亦 僅 得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對 大 學 事 務 加 以 規 範 ( 本 院 釋 字 第 五 六 三 號 第 六 二 六 號 解 釋 參 照 ), 受 理 行 政 爭 訟 之 機 關 審 理 大 學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亦 應 本 於 維 護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對 大 學 之 專 業 判 斷 予 以 適 度 之 尊 重 ( 本 院 釋 字 第 四 六 二 號 解 釋 參 照 ) 另 聲 請 人 之 一 認 行 政 訴 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違 反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與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六 五 三 號 解 釋 意 不 符, 聲 請 解 釋 憲 法 部 分, 係 以 個 人 主 觀 見 解 爭 執 法 院 認 事 用 法 之 當 否, 並 未 具 體 指 摘 該 規 定 於 客 觀 上 究 有 何 牴 觸 憲 法 之 處, 核 與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第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不 合, 依 同 條 第 三 項 規, 應 不 受 理, 併 此 指 明 13

事 實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事 實 摘 要 ( 一 ) 聲 請 人 陳 玉 奇 為 某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一 學 生,97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跨 院 加 選 他 學 院 EMBA 學 程 所 開 設 的 公 司 治 理 與 企 業 發 展 科 目, 學 校 認 聲 請 人 非 該 學 院 EMBA 學 生, 否 准 其 加 選 聲 請 人 迭 經 校 內 申 訴 訴 願 不 受 理 及 行 政 訴 訟 以 不 合 法 為 由 駁 回 確 定, 爰 聲 請 解 釋 ( 二 ) 聲 請 人 蔡 曜 宇 為 同 大 學 另 系 研 究 所 碩 四 學 生,93 年 3 月 16 日 向 學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在 該 校 公 告 欄 及 海 報 版 張 貼 挺 0 海 報, 時 值 公 職 人 員 競 選 期 間, 學 校 以 違 背 國 家 法 令 為 由 否 准 所 請 聲 請 人 迭 經 校 內 申 訴 訴 願 不 受 理 及 行 政 訴 訟 以 不 合 法 為 由 駁 回 確 定, 爰 聲 請 解 釋 ( 三 ) 聲 請 人 龍 國 賓 為 某 私 立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部 觀 光 餐 旅 學 群 觀 光 事 業 科 二 年 級 學 生, 因 91 年 度 下 學 期 期 末 必 修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與 92 年 觀 光 日 語 導 遊 筆 試 日 期 衝 突, 向 授 課 教 師 申 請 提 前 考 試 獲 准, 然 該 必 修 科 目 嗣 經 授 課 教 師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致 無 法 於 92 年 畢 業 聲 請 人 主 張 成 績 評 分 不 公 影 響 畢 業, 迭 經 校 內 申 訴 行 政 訴 訟 以 不 合 法 為 由 駁 回 確 定, 爰 聲 請 解 釋 14

附 錄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94.10.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4.14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6.14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及 時 處 理 學 期 成 績 避 免 困 擾,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以 及 落 實 成 績 資 料 管 理 的 公 平 性 及 正 確 性, 特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第 二 篇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三 條 至 三 十 三 條 及 專 科 部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第 八 章 第 四 十 七 條 至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教 師 評 定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須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及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要 點 辦 理 三 任 課 教 師 應 依 行 事 曆 訂 定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週 結 束 後 七 天 內 ( 畢 業 班 第 二 學 期 於 期 末 評 量 週 結 束 後 三 天 內 ), 上 網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期 末 評 量 結 束 後 須 列 印 學 期 成 績 單 並 簽 名 確 認, 親 自 持 送 或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四 任 課 教 師 逾 期 未 完 成 輸 入 成 績 及 提 送, 依 逾 期 情 節 輕 重 列 入 記 錄, 除 知 會 各 級 主 管 外, 並 列 入 各 項 教 學 考 評 之 參 考, 情 節 嚴 重 因 此 引 起 申 訴 訴 訟 案 件 者, 除 應 負 相 關 行 政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應 承 擔 因 此 引 發 之 相 關 訴 訟 費 用 五 學 生 曠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期 考 試 遭 扣 考 學 生, 該 科 目 期 末 評 量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期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六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第 二 學 期 修 習 非 應 屆 年 級 課 程 者, 任 課 教 師 不 得 提 前 自 行 予 以 考 試, 仍 應 配 合 非 應 屆 年 級 相 關 作 息 與 各 項 教 學 考 試 活 動 七 經 學 生 複 查 成 績 有 異 或 教 師 自 行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記 載 者, 依 下 列 不 同 情 況, 檢 附 相 關 憑 據 並 說 明 錯 誤 原 因, 以 備 查 核 ( 一 ) 試 卷 評 分 錯 誤 者 : 檢 附 試 卷 成 績 登 記 表 ( 二 )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者 : 檢 附 成 績 登 記 表 計 分 標 準 ( 三 ) 成 績 登 載 錯 誤 者 : 檢 附 試 卷 成 績 登 記 表 ( 四 ) 遺 漏 學 生 成 績 者 : 檢 附 該 生 平 時 期 中 考 試 或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之 原 始 成 績 憑 據 及 計 分 標 準 ( 五 ) 其 他 : 檢 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八 成 績 更 正 案 若 影 響 學 生 修 課 休 退 學 等 權 益 之 急, 得 由 註 冊 組 先 審 查 檢 附 文 件, 並 會 簽 系 科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 或 進 修 部 主 任 ) 核 定, 若 更 正 原 因 及 證 明 文 件 確 實 無 誤 得 先 予 更 正, 再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若 有 疑 義 則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得 請 提 案 教 師 列 席 說 明, 未 親 自 出 席 時, 由 教 務 會 議 代 表 逕 行 議 決 九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該 科 修 課 學 生 仍 缺 分 數 者, 註 冊 組 逕 以 零 分 登 錄 十 任 課 教 師 對 成 績 之 計 算 與 登 錄 應 再 三 核 對 其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對 於 成 績 不 及 格 的 學 生 尤 應 再 予 核 算 確 認 十 一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附 錄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暨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94.10.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12.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2.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10.18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11.30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6.08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6.27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3.28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4.11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之 參 考, 以 提 升 教 學 績 效 並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暨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全 體 專 兼 任 教 師 所 教 授 之 課 程 ( 含 實 習 ), 無 論 必 修 選 修, 每 學 期 均 須 接 受 一 次 評 量, 以 5 分 量 表 施 測 三 教 學 評 量 的 實 施 與 後 續 輔 導 的 作 業, 依 照 流 程 圖 進 行 之 ( 如 附 件 一 ) 四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完 成 後 五 週, 公 告 並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評 量 結 果, 作 為 教 學 改 進 參 考 五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的 輔 導 機 制 : ( 一 )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低 於 3.5 分 ( 不 含 ) 者, 必 須 提 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策 略 計 畫 表 由 系 主 任 進 行 約 談 填 寫 訪 談 紀 錄 表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以 利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 二 ) 連 續 二 學 期 成 績 低 於 3.5 分 ( 不 含 ) 者,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安 排 改 進 教 學 輔 導 措 施 : 1. 參 加 微 型 教 學 演 練 2. 課 堂 演 練 輔 導 3. 參 加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課 堂 觀 摩 4. 個 案 輔 導 5. 其 他 六 兼 任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低 於 3.5 分 ( 不 含 ) 者, 由 系 主 任 進 行 約 談, 填 寫 訪 談 紀 錄 表 ; 若 連 續 二 學 期 評 量 平 均 成 績 低 於 3.5 分 者, 則 檢 送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續 聘 參 考 七 教 學 評 量 資 料 保 存 三 年, 並 得 應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要 求, 提 供 作 為 審 查 所 需 之 參 考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附 錄 三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定 94.12.05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6.11.13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0.17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事 宜,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二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約 聘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教 職 員 工 ) 之 請 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規 則 辦 理 三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假 別 事 由 暨 給 假 日 數 如 附 表 一 ; 請 假 規 定 如 附 表 二 四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至 差 勤 系 統 完 成 線 上 請 假 手 續, 且 須 有 職 務 代 理 人,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校 如 因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其 請 假 手 續 得 由 同 事 或 家 屬 代 為 辦 理, 未 辦 理 者 以 曠 職 論 前 項 所 稱 職 務 代 理 人, 於 必 要 時 由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校 逕 行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請 假 人 員 於 離 校 前, 應 將 經 辦 事 項 確 實 交 付 職 務 代 理 人 五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在 三 日 以 下 者, 授 權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代 決 ; 超 過 三 日 至 五 日 及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請 假 在 五 日 以 下 者, 授 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代 決 ; 超 過 五 日 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之 請 假,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手 續 經 授 權 主 管 核 准 後, 由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發 處 ) 存 檔 備 查 六 教 職 員 工 有 如 下 各 款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以 曠 職 論, 並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 全 薪 除 以 三 十 日 計 ): ( 一 ) 請 假 逾 原 核 准 期 限, 未 事 前 申 請 續 假 而 擅 離 職 守 者 ( 二 ) 因 特 殊 事 由 無 法 出 席 全 校 性 活 動, 未 於 事 前 辦 理 請 假 者 ( 三 ) 教 師 未 依 教 師 聘 約 規 定 留 校 者 ( 四 ) 教 師 於 留 校 期 間 需 至 校 外 或 國 外 從 事 各 項 活 動, 未 於 事 前 辦 理 請 假 者 前 項 各 款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於 事 前 辦 理 請 假 者, 得 陳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不 受 此 限 教 師 因 事 因 病, 未 於 課 前 電 告 課 務 組 或 未 辦 理 調 補 課 申 請 而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除 按 曠 課 節 數 扣 除 鐘 點 費 外, 並 應 另 行 補 課 教 師 曠 課 節 數 達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所 定 標 準 者, 依 本 校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職 員 工 連 續 曠 職 達 七 日 ( 含 ) 以 上 或 一 學 期 曠 職 累 計 達 十 日 ( 含 ) 以 上, 提 職 員 工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作 為 予 以 免 職 處 分 之 準 據 七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得 以 小 時 計, 累 積 滿 八 小 時, 折 算 為 一 日 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行 政 事 務, 應 經 學 校 同 意, 委 請 同 事 代 理, 但 請 假 時 間 較 長,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調 整 其 職 務 九 兼 任 導 師 之 教 師, 請 假 在 二 週 以 下 者, 所 遺 導 師 職 務, 由 請 假 人 委 請 同 事 代 理, 不 支 代 理 津 貼 ; 請 假 超 過 二 週 者, 由 學 務 處 請 專 任 教 師 代 理, 並 由 請 假 人 支 付 代 理 津 貼 十 教 職 員 工 一 學 年 內 請 事 假 超 過 七 日, 或 請 事 病 假 超 過 二 十 八 日 者, 該 學 年 不 予 晉 級 十 一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本 校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每 學 年 給 予 休 假 十 二 日, 並 自 第 二 學 年 起,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增 加 休 假 一 日, 最 高 以 二 十 八 日 為 上 限 十 二 申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及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者, 應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前 項 所 定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十 三 患 重 病 或 安 胎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二 學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一 年 以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 得 重 行 起 算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滿 一 年 或 因 公 傷 病 滿 二 年 尚 未 治 癒 者,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一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一 年 尚 未 痊 癒 者, 應 依 法 辦 理 退 休 ( 職 ) 或 資 遣 17

前 項 核 准 延 長 病 假 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屆 滿 者, 學 校 應 予 繼 續 聘 任 十 四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教 師, 得 依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之 各 該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放 假 日, 檢 具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等 證 明 其 族 別 之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放 假 十 五 本 規 定 所 規 定 假 期 之 核 給 扣 除 例 假 日, 但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或 因 公 傷 病 請 假 者,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不 予 扣 除, 按 時 請 假 者, 以 規 定 之 出 勤 時 間 為 準 十 六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請 假 規 則 附 表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假 別 事 由 暨 給 假 日 數 一 覽 表 假 別 事 由 公 假 1.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考 試,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憑 准 考 證 請 假 2.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舉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者 3.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4.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或 學 校 邀 請, 或 以 會 員 身 份, 參 加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5.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參 加 國 內 外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展 演 或 參 訪,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6. 參 加 國 內 外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訓 練,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7.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集 會 或 活 動, 或 其 他 學 校 認 為 必 要 之 事 項,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8. 帶 領 學 生 參 加 各 種 班 際 ( 班 遊 畢 業 旅 行 實 習 參 訪 ) 活 動 者 9.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治 療 者 ( 期 限 在 二 年 以 內 ) 10.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者 11.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者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年 給 假 日 數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定 日 數 18 備 註 1. 應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核 准 公 文 或 簽 呈 2. 出 差 至 國 外 地 區, 其 公 假 日 數 以 活 動 地 區 為 基 準, 按 活 動 議 程 前 後 兩 天 為 原 則 核 給, 超 出 核 給 日 數, 則 須 以 個 人 休 假 提 出 申 請 事 假 1. 因 事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者 7 日 1. 應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或 簽

病 假 2. 因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1.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安 胎 休 養 者 2. 女 性 教 師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28 日 婚 假 本 人 結 婚 14 日 喪 假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養 ( 繼 )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1.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死 亡 2.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死 亡 3.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15 日 10 日 5 日 產 前 假 本 人 懷 孕 8 日 娩 假 正 常 分 娩 42 日 流 產 假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42 日 21 日 呈 2. 家 庭 照 顧 假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合 併 超 過 7 日 者,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 全 薪 除 以 30 日 計 ) 3.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1. 2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書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2. 因 安 胎 或 輕 病, 確 實 需 要 繼 續 治 療 休 養 者,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准 以 病 假 申 請, 然 需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 全 薪 除 以 30 日 計 ) 3. 在 延 長 病 假 之 前 應 優 先 請 畢 個 人 休 假 事 假 及 病 假, 且 延 長 病 假 不 扣 除 國 定 例 假 日 1. 應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2.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5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且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1. 以 死 亡 診 斷 證 明 書 作 為 喪 假 計 算 之 起 日, 且 至 多 分 5 次 申 請,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1 日 2.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3. 喪 假 發 生 在 寒 暑 假 期 間, 應 避 免 將 假 期 延 至 開 學 後,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1.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8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並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2.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以 21 日 為 限, 不 限 一 次 請 畢 3.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1.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之 申 請 依 診 斷 證 明 書 作 為 請 假 計 算 之 起 迄 日 2.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3. 分 娩 前 已 先 申 請 之 部 分 娩 假, 應 扣 除 之 4.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19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14 日 明 文 件 陪 產 假 配 偶 分 娩 3 日 1. 配 偶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因 流 產 或 胎 兒 健 康 出 現 重 大 異 常 而 進 行 引 產, 因 屬 有 分 娩 事 實, 得 申 請 陪 產 假 2. 陪 產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且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3.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4.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文 件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本 人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文 件 休 假 補 假 公 休 假 依 實 際 補 假 日 數 給 假 經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校 核 准 者 按 到 校 服 務 年 資 給 假 1. 應 在 當 學 年 度 期 間 實 施, 如 未 能 在 當 學 年 度 休 畢, 不 得 累 積 至 次 學 年 度 ( 職 員 工 公 休 假 以 考 核 期 間 為 核 算 基 準 ) 2. 寒 暑 假 期 間 休 假 至 少 以 半 日 計 ( 不 以 時 數 計 ) 3. 如 因 業 務 繁 忙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隨 時 通 知 停 止 休 假, 並 保 留 其 休 假 權 利 1. 因 排 班 所 致 超 出 每 週 基 本 上 時 數 或 因 公 務 須 於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上 班 者, 可 依 實 際 上 班 時 數 申 請 補 假 2. 補 假 應 在 當 學 年 度 期 間 實 施, 如 未 能 在 當 學 年 度 補 畢, 不 得 累 積 至 次 學 年 度 3. 如 因 業 務 繁 忙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隨 時 通 知 停 止 補 假, 並 保 留 其 補 假 權 利 20

請 假 規 則 附 表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定 對 象 假 別 課 務 / 職 務 處 理 方 式 薪 津 / 鐘 點 費 處 理 方 式 備 註 教 師 職 員 工 教 職 員 工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喪 假 娩 假 產 前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休 假 補 假 本 規 則 假 別 請 假 逾 期 曠 職 曠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委 請 同 事 代 理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2.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代 理 3. 承 辦 之 業 務 無 法 就 現 有 人 員 代 理 時, 得 簽 請 學 校 另 行 遴 選 合 適 人 員 代 理 課 務 職 務 處 理 方 式 分 別 依 上 開 方 式 處 理 1. 依 公 假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事 由 請 假 者, 基 本 鐘 點 費 及 超 鐘 點 費 ( 以 下 簡 稱 代 課 鐘 點 費 )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 依 公 假 第 9 款 至 第 11 款 事 由 請 假 者,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期 限 最 長 1 個 月 1 個 月 以 後,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1.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 因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內 所 能 治 癒,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期 限 最 長 3 個 月 3 個 月 以 後,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1.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期 限 最 長 3 個 月 3 個 月 以 後,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1. 依 左 列 第 1 2 款 代 理 人 員, 不 支 代 理 津 貼 2. 依 左 列 第 3 款 學 校 另 遴 選 合 適 人 員 代 理 者, 由 學 校 支 付 代 理 津 貼 請 假 逾 期 或 曠 職 曠 課 逾 規 定 者,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 代 理 行 政 職 務 15 日 內, 以 不 支 付 代 理 行 政 津 貼 為 原 則 ;16 日 ( 含 ) 以 上, 則 需 支 付 代 理 行 政 津 貼 2. 代 理 行 政 津 貼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1

附 錄 四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理 要 點 94.10.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依 據 本 校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為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及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各 課 程 須 依 學 則 規 定 進 行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並 評 定 學 生 學 習 成 績 三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除 定 期 舉 行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外, 另 應 進 行 平 時 評 量, 以 完 全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四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方 式 可 以 筆 試 書 面 報 告 口 試 實 作 等 方 式 進 行, 並 秉 公 正 公 平 原 則 評 定 成 績 任 課 教 師 應 於 每 學 期 第 一 節 上 課 先 告 知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方 式 與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五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以 採 筆 試 為 原 則, 或 採 其 他 方 20 式, 皆 需 將 評 定 成 績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週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交 至 註 冊 組 登 錄, 並 上 網 讓 學 生 查 詢 六 學 生 對 學 習 評 量 與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有 疑 義 時, 任 課 教 師 應 瞭 解 原 因 並 得 修 正 學 習 評 量 與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七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經 送 註 冊 組 登 錄 後 不 得 更 改, 若 發 現 試 卷 登 錄 錯 誤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或 遺 漏 者, 經 任 課 教 師 會 同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員 查 證 屬 實,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後 始 得 更 正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2

附 錄 五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94.10.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05.17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學 生 各 項 考 試 ( 含 期 中 與 期 末 學 習 評 量 考 試 ), 均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二 學 生 聽 考 試 音 響, 即 須 進 入 試 場, 按 所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將 學 生 證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出 場 三 試 場 內 應 保 持 肅 靜, 不 得 喧 嘩, 考 畢 交 卷 後 應 即 出 場, 不 得 逗 留 徘 徊 於 考 場 周 圍 及 走 廊, 違 者 以 違 反 考 場 秩 序 論 四 考 試 時 學 生 不 得 發 問, 如 因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經 監 考 老 師 認 為 必 要 宣 讀 時, 得 宣 讀 一 次 五 各 科 考 試 均 需 用 藍 黑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作 圖 形 不 在 此 限 ) 違 者 該 試 卷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時 應 將 年 制 科 別 年 級 座 號 姓 名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完 備, 如 閱 卷 時 發 現 未 書 寫 完 全 者, 得 扣 該 試 卷 成 績 十 分 七 考 試 時 學 生 須 穿 著 學 校 規 定 服 裝, 並 攜 帶 學 生 證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分 證 明 之 文 件, 違 者 扣 該 試 卷 成 績 十 分, 同 時 由 監 考 老 師 查 核 是 否 本 人 八 考 試 時 除 無 色 透 明 墊 板 應 用 文 具 證 件 之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 包 括 在 身 上 座 椅 下 等 處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手 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辭 典 筆 記 書 籍 紙 張 等 ), 教 師 如 有 特 別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 亦 不 得 臨 時 向 人 借 用, 違 者 以 舞 弊 論 九 考 試 時 學 生 發 現 桌 上 有 不 屬 於 自 己 的 物 品 或 桌 上 已 有 由 他 人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之 資 料, 請 立 即 向 監 考 老 師 反 映, 違 者 以 舞 弊 論 十 考 試 時 末 依 規 定 座 位 入 座 或 調 座, 冒 名 頂 替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傳 遞 交 換 試 題 試 卷, 或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 只 收 回 試 卷 科 目, 試 題 得 攜 出 ) 或 桌 椅 文 具 上 預 記 與 考 試 相 關 之 文 字, 經 認 定 為 考 生 字 跡 著 或 威 脅 同 學 共 同 作 弊, 或 對 監 老 師 不 禮 貌 之 言 行, 或 故 意 便 利 他 人 舞 弊 著, 均 以 舞 弊 論 十 一 聽 下 課 音 響, 須 一 律 交 卷, 不 得 遲 延, 否 則 不 受 理 試 卷, 以 曠 考 論 十 二 學 生 如 未 繳 卷 即 行 退 出 試 場 者, 以 曠 考 論 如 經 查 覺 制 止 不 服 者, 另 依 違 反 考 場 秩 序 議 處 十 三 學 生 退 出 試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以 口 頭 手 勢 等 方 式 傳 布 答 案, 違 者 以 舞 弊 論 十 四 學 生 因 故 未 能 考 試 時, 應 依 規 定 請 假, 未 依 規 定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者, 以 曠 考 論 十 五 學 生 考 試 時 須 嚴 守 考 試 規 則, 服 從 監 考 老 師 指 導 如 有 其 他 違 規 舞 弊 行 為, 規 則 未 列 舉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十 六 本 規 則 所 指 舞 弊 論, 為 該 科 試 卷 零 分 計 算, 並 記 大 過 乙 次 處 分 ; 違 反 考 場 秩 序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處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曠 考 者, 該 科 試 卷 零 分 計 算, 並 記 曠 課 十 七 有 關 入 學 轉 學 考 試 規 則, 另 定 之 十 八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3

附 錄 六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排 課 作 業 要 點 94.10.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04.07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2.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10.18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6.1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使 排 課 業 務 公 平 公 開 符 合 人 性 化 與 配 合 教 師 研 究, 且 期 能 教 學 相 長, 依 據 實 際 情 況,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排 課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任 教 師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排 課, 並 按 規 定 超 支 鐘 點 超 支 鐘 點 課 程 應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優 先 充 任, 如 有 多 出 之 節 數, 再 依 需 要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任 教 三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原 則 由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及 各 系 科 主 任 排 課, 但 得 授 權 各 教 學 研 討 會 以 協 商 方 式 排 課, 主 任 再 統 籌 調 整 之 四 各 所 系 科 專 業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排 課 完 成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由 各 所 系 科 主 管 及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排 定, 送 課 務 組 備 查 教 室 與 時 段 衝 突 者, 由 院 或 課 務 組 協 調 調 整 之 五 排 課 先 後 次 序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 上 午 排 課, 下 午 多 為 開 會 時 段 ) ( 二 )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 以 進 修 前 三 年 為 準, 儘 量 依 登 記 時 段 排 課 ) ( 三 ) 體 育 軍 訓 通 識 科 目 ( 需 合 班 或 跨 系 科 上 課 ) ( 四 ) 各 系 科 需 用 實 驗 室 課 程 ( 包 括 電 腦 音 樂 與 藝 術 課 程 ) ( 五 ) 兼 任 教 師 ( 六 ) 各 系 科 專 業 科 目 六 為 顧 及 實 際 情 況 與 排 課 人 性 化, 除 實 驗 課 進 修 教 師 進 行 研 究 教 師 與 教 師 特 殊 需 求 外, 教 師 排 課 應 避 免 連 續 四 節 正 課 ; 為 避 免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同 一 班 同 一 門 課 不 得 排 連 續 四 節 正 課 七 各 所 系 科 應 遵 守 以 下 排 課 原 則 與 規 定 (93 學 年 度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 一 ) 班 級 排 課 至 少 四 天 ; 一 年 級 班 級 排 五 天 ( 二 ) 專 兼 任 教 師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 三 )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排 課 以 至 少 四 天 為 原 則, 經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以 至 少 二 天 為 原 則 ( 未 經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及 進 修 第 三 年 起, 排 課 以 至 少 三 天 為 原 則 ) ( 四 ) 專 任 教 師 排 課 含 跨 部 每 天 最 多 四 小 時 ( 教 授 同 一 班 級 正 課 不 得 連 續 四 小 時 );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含 跨 部 每 天 最 多 排 六 小 時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教 師 得 不 受 本 條 規 範, 其 日 間 排 課 以 上 午 為 原 則 ( 五 ) 兼 任 教 師 每 天 日 夜 間 各 最 多 排 四 小 時 ( 六 ) 招 生 教 師 星 期 三 星 期 五 整 天 不 排 課 八 課 表 排 定 流 程 如 下 : ( 一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學 院 及 各 所 系 科 依 排 課 作 業 期 限 排 定 開 課 科 目 內 容 ( 含 科 目 名 稱 必 選 修 學 分 數 節 數 時 間 ) 及 任 課 教 師 ( 二 ) 各 所 系 科 依 排 課 作 業 期 限 彙 整 確 認 該 所 系 科 所 有 開 課 科 目 ( 含 通 識 科 目 電 腦 課 體 育 軍 訓 ) 並 排 定 課 表 ( 三 ) 各 所 系 科 排 定 並 確 認 課 表 後, 應 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所 系 科 公 告 ( 四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所 系 科 教 師 與 畢 業 班 調 整 課 表 ( 五 ) 學 期 結 束 前 正 式 公 告 下 一 學 期 課 表 九 課 表 經 正 式 公 告 後, 除 有 錯 誤 或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或 私 下 調 課 如 需 更 動 必 須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簽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方 可 更 動 十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得 在 開 學 前 二 週 提 出 申 請 調 整 課 表, 逾 期 不 受 理 十 一 核 准 校 外 兼 課 教 師, 應 優 先 配 合 本 校 排 課 時 間 授 課, 課 表 公 告 後 不 得 調 課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附 十 二 錄 本 七 要 點 經 校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97.01.17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10.02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4.14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3.06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10.23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5.21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7.18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1.19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使 專 兼 任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授 課 時 數 有 所 依 循,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 教 授 8 小 時 副 教 授 9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10 小 時 及 講 師 12 小 時 三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2 小 時 ; 兼 任 其 他 一 級 主 管 所 系 科 主 任 ( 所 長 ) 及 處 室 部 秘 書 者,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4 小 時 ;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兼 任 二 級 主 管 者,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5 小 時 ; 講 師 兼 任 二 級 主 管 者,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6 小 時 四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週 一 至 週 五, 日 夜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鐘 點 ; 假 日 進 修 班 產 學 專 班 遠 距 課 程 及 校 外 班, 每 週 得 超 鐘 點, 合 計 以 4 小 時 為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須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陳 簽 校 長 核 准, 若 未 核 准 者, 視 同 無 酬 奉 獻 另 暑 修 班 兩 期 授 課 時 數 合 計 以 6 小 時 為 限 五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與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指 導 每 名 研 究 生 可 減 授 0.5 小 時, 最 多 以 減 授 2 小 時 為 限, 且 至 少 須 每 學 期 授 課 2 小 時 ; 另 教 師 指 導 每 名 研 究 生 之 減 授 時 數 以 兩 年 為 限 其 餘 各 所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核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 不 計 算 授 課 鐘 點 ), 每 名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核 發 指 導 教 授 5000 元 指 導 費 ; 每 名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以 4 名 為 限 (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者 得 以 0.5 名 計 ) 前 項 規 定, 若 教 師 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減 授 鐘 點 者, 須 陳 簽 校 長 核 准 六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授 課 排 配,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協 調 所 系 科 主 任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依 教 師 學 術 專 長 於 排 課 作 業 時 間 內 完 成 七 專 任 教 師 之 授 課 時 數 得 以 學 年 合 併 計 算, 並 以 上 下 學 期 平 均 授 課 為 原 則 第 一 學 期 因 特 殊 需 求 須 專 簽 核 可 流 寄 ( 欠 ) 課 程 至 第 二 學 期, 流 寄 ( 欠 ) 以 4 小 時 為 上 限, 且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授 課 2 小 時 ; 第 二 學 期 不 得 再 流 寄 ( 欠 ) 課 程, 若 第 二 學 期 總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基 本 授 課 鐘 點 數 與 可 超 鐘 點 數, 視 同 奉 獻, 不 支 給 鐘 點 費 八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到 校 外 兼 課,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應 依 規 定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九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如 有 下 列 兩 款 情 事 者, 依 本 校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 ( 一 ) 一 學 期 累 計 曠 課 達 五 節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曠 課 達 八 節 ( 二 ) 連 續 兩 學 年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累 計 超 過 10 小 時 ( 含 ) 以 上 者 十 校 內 外 實 習 課 之 授 課 鐘 點, 排 配 方 式 另 訂 之 十 一 各 系 所 科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至 本 校 兼 課, 依 聘 任 程 序 聘 請 外, 並 以 2 至 4 小 時 為 原 則 ; 如 有 超 出 者, 須 專 案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十 二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僅 限 在 本 校 跨 部 兼 課, 並 以 2 小 時 為 上 限 十 三 本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另 訂 之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5

附 錄 八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97.01.17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7.10.02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4.14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3.06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10.23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5.21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7.18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1.19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與 鐘 點 費 合 理 支 給,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及 人 事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比 照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日 間 鐘 點 費 標 準 支 付, 一 學 期 核 發 4.5 個 月 鐘 點 費 ; 教 授 畢 業 班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發 鐘 點 費 三 專 任 教 師 經 核 准 超 鐘 點 者, 依 據 實 際 超 鐘 點 時 數 核 給 鐘 點 費 ; 兼 任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兼 課,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給 鐘 點 費 教 師 若 因 教 授 合 班 上 課 ( 含 遠 距 課 程 ) 修 課 學 生 多, 其 增 加 之 鐘 點, 不 列 入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與 可 超 鐘 點 時 數 計 算, 且 依 實 際 增 加 之 鐘 點 數 發 給 鐘 點 費 四 本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核 發 方 式 : 教 師 授 課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0 人 ( 含 ) 以 內,1 小 時 核 發 1 個 鐘 點 費 ( 實 際 級 職 鐘 點 費 );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1 人 ( 含 ) 以 上, 每 多 10 人 ( 含 ) 每 小 時 加 計 0.1 個 鐘 點 費 ;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161 人 ( 含 ) 以 上, 每 小 時 以 2 個 鐘 點 計 算 五 本 校 遠 距 課 程 ( 含 混 合 遠 距 課 程 ) 鐘 點 費 核 發 方 式 :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0 人 ( 含 ) 以 內, 以 1 小 時 核 發 1 個 鐘 點 費 ;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1 人 ( 含 ) 以 上, 加 計 鐘 點 費 核 算 方 式 依 照 第 四 點 辦 理 六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之 課 程, 依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比 例 核 發 鐘 點 費, 且 共 同 授 課 分 攤 之 鐘 點 合 計 少 於 1 小 時 ( 不 含 ) 內 得 不 計 入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七 校 內 實 習 課 之 鐘 點 費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算 ; 各 系 校 外 實 習 課 鐘 點 費 與 實 習 指 導 費 支 給 標 準 另 訂 八 教 師 教 授 校 外 班 ( 含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除 依 規 定 核 發 鐘 點 費, 得 另 專 案 簽 核 支 給 交 通 費 九 研 究 所 授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核 計 方 式, 比 照 大 學 部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與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每 名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減 授 0.5 小 時 ( 不 另 支 給 鐘 點 費 ), 最 多 以 減 授 2 小 時 為 限, 且 指 導 每 名 研 究 生 之 減 授 時 數 以 兩 年 為 限 其 餘 各 所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核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 不 計 算 授 課 鐘 點 ), 每 名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由 各 所 發 給 指 導 教 授 5000 元 指 導 費 (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者 則 平 均 發 給 ), 每 名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以 4 名 為 限 制 (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者 得 以 0.5 名 計 ) 專 任 教 師 因 指 導 研 究 生 超 出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鐘 點 數, 第 一 學 期 得 流 寄 至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則 不 能 再 流 寄 第 二 學 期 總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基 本 授 課 鐘 點 數 與 可 超 鐘 點 數, 視 同 奉 獻, 不 支 給 鐘 點 費 十 教 師 自 願 多 授 課 程 時 數, 不 列 入 基 本 授 課 鐘 點 與 不 支 給 超 鐘 點 費, 但 得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 輔 導 服 務 評 鑑 ) 計 點, 每 學 期 多 授 1 小 時 可 加 計 6 分, 至 多 以 4 小 時 為 限 十 一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請 假, 依 人 事 室 規 定 辦 理 並 須 依 規 定 申 請 調 補 課, 未 依 規 定 請 假 而 缺 課 者, 依 實 際 缺 課 時 數 減 扣 鐘 點 費 十 二 本 校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起, 專 兼 任 教 師 超 鐘 點 費 每 月 發 放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共 發 放 四 次, 分 別 於 :10 月 11 月 12 月 及 隔 年 1 月, 第 二 學 期 共 發 放 四 次, 分 別 於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附 錄 九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101.03.22.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06.13.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乃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理 要 點,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本 作 業 事 項 ) 二 教 師 須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布 之 期 中 考 週 ( 第 9 週 ) 及 期 末 考 週 ( 第 18 週 ) 舉 行 考 試, 不 得 提 前 或 延 後 考 試 週 全 校 停 止 上 課, 各 任 課 教 師 採 隨 堂 考 試 方 式, 多 班 課 程 由 系 協 調, 並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教 室 排 配 及 學 生 衝 堂 問 題 三 各 班 級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之 安 排, 以 安 排 在 原 定 上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為 限 四 教 務 處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前 需 通 告 全 校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若 經 查 證 舞 弊 屬 實, 一 律 依 校 規 處 置 五 考 試 週 巡 堂 事 宜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並 公 告 周 知 六 考 試 週 若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會, 當 日 請 勿 排 考, 並 請 教 師 務 必 參 加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會 七 課 務 組 除 將 於 考 試 週 前 一 週 開 放 印 製 室, 供 教 師 自 行 印 製 試 卷 外, 另 提 供 印 製 試 卷 之 協 助, 請 任 課 教 師 於 考 試 週 前 一 週 親 送 至 課 務 組 彙 集 印 製, 並 於 三 天 內 領 回 八 本 作 業 事 項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附 錄 十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要 點 95.01.06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95.01.16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8.10.06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5.13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6.10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6.23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1.02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2.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3.22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5.23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101.06.08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6.27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強 化 學 習 品 保 並 發 展 各 系 所 特 色 教 學,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申 請 獎 補 助 對 象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三 獎 補 助 項 目 : ( 一 ) 對 於 課 程 教 學 教 法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創 見 且 確 實 能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者 ( 二 ) 參 加 校 內 外 改 進 教 學 觀 摩 改 進 教 學 競 賽 及 教 學 媒 體 製 作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研 習 會 協 助 教 師 取 得 證 照 或 考 照 輔 導 班 等 相 關 活 動 ( 四 )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參 與 實 務 專 題 競 賽,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五 ) 使 用 全 英 語 授 課 ( 限 本 國 教 師 教 授 非 英 語 語 言 科 目 ) 之 課 程 且 具 成 效 者 ( 六 ) 從 事 發 展 各 系 所 特 色 之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內 容 規 劃 ( 七 ) 其 他 有 關 改 進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且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四 申 請 本 要 點 各 類 獎 補 助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範 : ( 一 ) 不 曾 接 受 相 同 性 質 之 校 內 外 獎 助 者 ( 二 ) 若 改 進 教 學 成 果 係 多 人 合 作 完 成, 須 由 參 加 人 員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五 改 進 教 學 之 獎 補 助 申 請,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申 請 日 期 依 執 行 承 辦 單 位 公 告 為 主 六 本 要 點 之 獎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款 經 常 門 經 費 支 應 七 每 一 申 請 人 每 年 獎 補 助 總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10 萬 元 為 限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8

附 錄 十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編 纂 教 材 暨 製 作 教 具 獎 勵 要 點 98.05.19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98.10.06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5.13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6.10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06.23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99.11.02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2.2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12.29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100.09.22 教 學 品 質 會 議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10.18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11.30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102.06.05 教 學 品 質 會 議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6.13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6.26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效 果,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鼓 勵 教 師 研 發 教 材 教 具 及 教 學 輔 助 媒 介, 特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要 點,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編 纂 教 材 暨 製 作 教 具 獎 勵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獎 勵 對 象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均 可 申 請 獎 勵 ( 一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以 全 學 期 授 課 之 科 目 所 製 作 之 教 材 ( 二 ) 在 申 請 日 期 前 一 學 年 度 內 已 出 版 或 完 成, 並 已 實 際 用 於 授 課 者 ( 三 ) 教 材 不 論 是 新 作 或 修 訂 版, 申 請 獎 勵 以 一 次 為 限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更 新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該 教 材 須 未 曾 接 受 本 校 內 或 校 外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之 獎 ( 補 ) 助 金 者 三 獎 勵 項 目 : ( 一 ) 編 纂 教 材 : 1. 教 科 書 ( 自 編 及 翻 譯 均 可 ): 應 載 明 為 本 校 教 師 所 著, 並 已 申 請 ISBN 公 開 發 行, 適 用 教 學 之 大 專 用 書,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叁 萬 元 2.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實 作 課 程 錄 影 及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須 已 放 置 在 網 路 上, 供 學 生 學 習 使 用 以 90 分 鐘 為 最 小 申 請 單 位, 每 單 位 補 助 上 限 為 叁 仟 元,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壹 萬 捌 仟 元 若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捌 萬 元 3.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成 果 教 材 : (1) 教 師 以 本 校 名 義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成 果, 合 於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編 纂 成 正 式 課 程 之 教 材, 並 已 實 際 用 在 授 課 者 (2) 同 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案 所 衍 生 之 教 材, 限 一 人 (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 提 出 申 請 (3) 成 果 教 材 之 適 用 時 數, 以 90 分 鐘 為 最 小 申 請 單 位, 每 單 位 補 助 上 限 為 叁 仟 元,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壹 萬 捌 仟 元 (4) 同 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案 所 編 製 之 教 材, 獲 獎 助 後, 不 得 再 改 編 其 中 之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重 新 申 請 獎 勵 ( 二 ) 製 作 教 具 : 製 作 教 具 含 實 體 模 型 教 學 器 材 海 報 ( 含 掛 圖 及 圖 表 ) 教 學 標 本 及 教 學 圖 卡 等,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伍 仟 元 上 述 獎 勵 項 目,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數 位 化 教 材 教 學 軟 體 及 教 具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或 設 備 所 需 之 材 料 費 亦 不 在 本 要 點 獎 勵 之 列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本 獎 勵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 二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授 權 書 及 共 同 作 者 同 意 書,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 作 品 電 子 檔 及 紙 本 ; 29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成 果 教 材, 須 有 開 課 科 目 及 課 程 進 度 表, 經 課 務 組 核 章 ), 逕 向 各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期 間 : 八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日 ( 四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彙 整 所 有 案 件 後, 提 請 教 學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五 審 查 方 式 : ( 一 ) 成 立 教 學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7 人,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遴 選 校 內 ( 必 要 時 得 遴 聘 校 外 成 員 若 干 人 ) 具 有 相 關 專 長 之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之 ( 二 )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本 人 申 請 本 項 獎 助 時, 應 迴 避 審 查 會 議 ( 三 ) 審 議 小 組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申 請 案 教 師 進 行 15 分 鐘 作 品 簡 介 ( 四 ) 完 成 審 查 後, 將 審 查 結 果 送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核 定 六 獲 獎 義 務 : 獲 得 獎 勵 案 件 須 配 合 公 開 展 示, 並 應 放 置 於 本 校 網 路 平 台 供 師 生 分 享 七 獎 勵 作 品 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若 發 現 違 反 者, 校 方 追 回 其 獎 勵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附 錄 十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100.09.22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0.09.27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09.19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9.25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4.02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教 師 自 主 學 習 與 成 長, 提 升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每 一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組 成 以 4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成 員 不 限 同 一 學 院 系 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三 教 學 社 群 活 動 : ( 一 ) 活 動 內 容 以 教 學 觀 摩 與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研 討 教 材 製 作 與 運 用 共 同 課 程 之 教 學 規 劃 產 學 合 作 與 研 究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限 ( 二 ) 得 申 請 活 動 費 用 補 助, 以 社 群 教 師 人 數 為 計 算 基 準, 每 人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整, 一 學 年 補 助 一 次 社 群 經 費 原 則 上 由 教 育 部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若 無 計 畫 補 助, 則 由 校 款 編 列 支 應 ( 三 ) 活 動 應 對 外 公 告 訊 息, 允 許 非 社 群 成 員 自 由 參 加 ( 四 )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集 會 或 活 動 二 次, 召 集 人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完 成 該 學 期 經 費 核 銷,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 計 畫 書 經 費 表 活 動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頁 面 簽 到 表 活 動 照 片 及 包 含 社 員 心 得 報 告 之 成 效 檢 討 等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送 至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審 核 存 檔 四 教 學 社 群 經 費 結 報 以 社 群 為 單 位, 依 實 際 支 用 核 銷 核 銷 項 目 為 : ( 一 ) 校 外 講 師 鐘 點 費 : 需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書, 經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審 核 後,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給 付,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社 群 經 營 : 包 含 資 料 印 刷 費 膳 食 費 及 材 料 費 ( 三 ) 助 理 工 讀 : 以 一 名 為 限, 依 社 群 活 動 相 關 工 作 計 算 時 薪 五 鼓 勵 措 施 : ( 一 ) 社 群 召 集 人 : 獲 得 教 師 評 鑑 教 學 類 教 學 改 進 項 目 每 學 年 12 分, 每 學 年 以 兩 個 社 群 為 上 限 計 分 ( 二 ) 社 群 成 員 : 獲 得 教 師 評 鑑 教 學 類 教 學 改 進 項 目 每 學 年 6 分, 每 學 年 以 兩 個 社 群 為 上 限 計 分 ( 三 ) 若 同 時 擔 任 不 同 社 群 的 召 集 人 及 社 員, 則 社 員 身 分 不 列 入 計 點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1

附 錄 十 三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請 假 辦 理 調 補 課 作 業 要 點 94.10.19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調 補 課 以 不 影 響 該 課 程 學 生 修 課 權 益 為 原 則, 並 配 合 本 要 點 辦 理 二 教 師 因 公 差 事 病 假 調 補 課, 應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並 填 寫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三 教 師 請 公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假 單 ( 附 公 假 証 明 )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經 由 校 長 批 准 後, 若 無 法 自 行 調 課 再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出 具 調 課 通 知 單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之 四 教 師 請 事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由 教 師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課 代 課, 課 務 組 於 調 課 核 准 後 通 知 調 課 班 級, 並 予 以 查 核 五 教 師 請 病 假, 若 能 提 前 請 假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並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代 課 ; 若 急 病 無 法 提 前 請 假, 請 電 話 告 知 課 務 組,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事 後 仍 請 教 師 補 填 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六 有 關 教 師 請 長 期 婚 喪 病 假, 除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外, 請 教 師 事 先 和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協 調 後 填 妥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若 無 法 調 課 再 由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與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七 教 師 請 事 病 假 協 商 相 關 教 師 代 課 之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2

附 錄 十 四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上 課 時 間 表 101.04.12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12.18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節 次 上 課 時 間 一 二 三 四 五 節 次 上 課 時 間 六 日 1 08:30~09:20 1 08:35~09:20 2 09:25~10:15 2 09:25~10:10 3 10:25~11:15 3 10:15~11:00 4 11:20~12:10 4 11:05~11:50 午 休 12:10~12:50 午 餐 11:50~12:20 5 12:50~13:40 5 12:20~13:05 6 13:45~14:35 6 13:10~13:55 7 14:45~15:35 7 14:00~14:45 8 15:40~16:30 8 14:50~15:35 9 9 15:40~16:25 10 10 16:30~17:15 夜 間 晚 餐 17:15~17:35 11 18:40~19:25 11 17:35~18:20 12 19:30~20:15 12 18:25~19:10 13 20:20~21:05 13 19:15~20:00 14 21:10~21:55 14 20:05~20:50 15 20:55~21:40 16 21:45~22:30 備 註 :1. 本 校 日 間 上 課 時 間 經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如 上, 每 天 8 節 課,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為 12:10~12:50,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盡 量 不 連 續 排 課 2. 本 上 課 時 間 表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3. 各 系 配 合 修 正 後 之 上 課 時 間, 依 本 校 排 課 規 定 進 行 排 課 33

附 錄 十 五 廁 廁 電 樓 所 所 梯 梯 課 程 設 計 幼 兒 資 源 教 室 律 動 教 室 R504 R404 國 文 科 教 師 第 四 研 究 室 R503 英 文 科 教 師 第 三 研 究 室 R502 幼 兒 音 樂 教 室 R501 研 究 室 R403 研 究 室 R402 幼 兒 教 材 製 作 學 習 中 心 R401 幼 保 專 業 R505 流 動 教 室 R405 團 體 教 室 R305 流 動 教 室 R205 人 文 學 院 會 議 室 R106 研 究 室 R506 流 動 教 室 R406 流 動 教 室 R306 流 動 教 室 R206 推 廣 中 心 辦 公 室 R107 配 置 圖 ( 圖 二 ) R 史 懷 哲 大 樓 研 究 室 R507 流 動 教 室 R407 流 動 教 室 R307 流 動 教 室 R207 推 廣 中 心 辦 公 室 R108 研 究 室 R-B06 R-B07 R-B08 社 工 專 業 R304 社 工 會 議 R304 研 究 室 R303 研 究 室 R302 精 密 儀 器 實 驗 室 R301 電 腦 教 室 ( 電 12) R204 英 文 科 教 師 第 二 研 究 室 R203 研 究 室 R202 電 腦 教 室 ( 推 廣 中 心 ) R201 融 合 教 育 資 源 室 R105 幼 保 系 系 辦 R104 社 工 系 系 辦 R103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室 R102 客 家 中 心 R101 R-B04 研 究 室 R-B03 研 究 室 R-B02 R-B01 文 創 所 R508 流 動 教 室 R408 流 動 教 室 R308 流 動 教 室 R208 幼 保 系 特 別 教 室 R109 文 創 所 R509 流 動 教 室 R409 流 動 教 室 R309 流 動 教 室 R209 幼 保 系 特 別 教 室 R110 文 創 所 樓 R510 流 動 教 室 R410 流 動 教 室 R310 護 理 系 專 業 教 室 R210 幼 保 系 特 別 教 室 R111 幼 保 教 師 研 究 室 R511 幼 保 教 師 研 究 室 R411 國 文 科 教 師 第 三 研 究 室 R311 國 文 科 教 師 第 二 研 究 室 R211 社 會 科 教 師 第 二 研 究 室 R112 廁 廁 5F 烘 焙 教 室 R-B11 梯 R-B10 所 所 護 理 科 基 礎 基 本 內 外 科 產 兒 科 辦 公 室 醫 學 護 理 實 護 理 實 護 理 實 會 議 室 實 驗 室 習 病 房 習 病 房 習 病 房 R113 R212 R312 R412 R512 護 理 系 圖 書 館 R-B11 R114 六 講 R-B1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R115 進 修 校 院 R116 一 講 準 備 室 R213 研 究 室 R214 準 備 室 R313 研 究 室 R314 準 備 室 R413 研 究 室 R414 5F 4F 3F 2F 1F BF BF 1F 2F 3F 4F 5F R117 二 講 R215 三 講 R315 四 講 R415 準 備 室 R513 研 究 室 R514 五 講 R515 4F 3F 2F 1F BF 辦 公 室 K101 機 房 K102 K 體 育 館 男 廁 所 貴 賓 室 K103 女 廁 所 佳 鶴 屋 1F 電 12 S116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