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执 行 局 ex 第 一 六 六 届 会 议 166 EX/33 巴 黎, 2003 年 2 月 13 日 原 件 : 英 文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8.5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2002 年 ): 总 干 事 的 报 告 概 要 兹 根 据 决 定 114 EX/8.5 和 决 议 22 C/37 向 执 行 局 提 交 本 报 告 需 做 决 定 之 事 项 : 第 18 段
166 EX/33 引 言 1.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章 程 (ICSC) 第 17 条 规 定, 该 委 员 会 应 当 每 年 向 联 大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其 中 包 括 其 各 项 决 定 和 建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该 报 告 应 通 过 其 他 各 组 织 的 秘 书 处 首 长 转 交 这 些 组 织 的 理 事 机 构 并 应 转 交 工 作 人 员 的 代 表 2. 为 此, 执 行 局 第 一 一 四 届 会 议 (1982 年 5 月 ) 批 准 了 总 干 事 关 于 今 后 最 好 是 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所 涉 年 份 之 随 后 一 年 的 春 季 会 议 上 向 执 行 局 提 交 该 报 告 的 建 议 ( 决 定 114 EX/8.5) 3. 大 会 第 二 十 二 届 会 议 (1983 年 10--11 月 ) 注 意 到 了 执 行 局 的 决 定 114 EX/8.5, 请 总 干 事 根 据 该 决 定 的 规 定 继 续 向 执 行 局 提 交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同 时 决 定 :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今 后 的 年 度 报 告 原 则 上 不 用 提 交 大 会, 除 非 总 干 事 或 执 行 局 认 为, 报 告 提 出 的 结 论 或 建 议 需 要 作 只 有 大 会 才 有 权 作 出 的 决 定, 或 者 是 因 为 这 些 结 论 或 建 议 十 分 重 要, 应 当 提 交 大 会 ( 决 议 22 C/37)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年 度 报 告 4. 根 据 上 面 所 提 到 的 各 项 决 定, 现 将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关 于 2002 年 的 第 二 十 八 次 年 度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该 年 度 报 告 ) 作 为 情 况 通 报 提 交 执 行 局 该 年 度 报 告 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建 议 已 经 过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七 届 会 议 (2002 年 9--12 月 ) 的 审 议 审 议 之 后, 联 大 在 其 第 57/285 号 决 议 ( 以 下 简 称 第 57/285 号 决 议 ; 见 本 文 件 的 附 录 ) 中 批 准 了 一 些 涉 及 到 实 行 共 同 制 度 的 各 联 合 国 组 织 ( 包 括 教 科 文 组 织 )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条 件 现 将 该 年 度 报 告 和 相 关 的 第 57/285 号 决 议 中 一 些 主 要 内 容 介 绍 如 下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5. 在 联 大 第 五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如 下 : 主 席 : Mohsen Bel Hadj Amor ( 突 尼 斯 ) 副 主 席 : Eugeniusz Wyzner ( 波 兰 )
166 EX/33 - Page 2 委 员 : Mario Bettati( 法 国 ) Turkia Daddah ( 毛 里 塔 尼 亚 ) Alexei Fedotov ( 俄 罗 斯 联 邦 ) Asda Jayanama ( 泰 国 ) Jaao Augusto de Medicis ( 巴 西 ) Lucretia Myers ( 美 国 ) Ernest Rusita( 乌 干 达 ) José R. Sanchis Munoz ( 阿 根 廷 ) C.M.Shafi Sami ( 孟 加 拉 国 ) Alexis Stephanou ( 希 腊 ) Wolfgang Stockl ( 德 国 ) Minora Endo( 日 本 ) El Hassane Zahid ( 摩 洛 哥 )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及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6. 联 大 在 其 第 57/285 号 决 议 中 重 申 自 己 的 主 张 : 致 力 于 一 个 单 一 的 统 一 的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将 其 作 为 管 制 和 协 调 实 行 该 制 度 的 各 组 织 的 服 务 条 件 的 基 础 联 大 坚 信 共 同 制 度 是 一 种 最 佳 方 式, 以 确 保 工 作 人 员 能 够 以 最 高 的 效 率 能 力 和 廉 政 开 展 国 际 公 务 联 大 还 进 一 步 重 申 了 委 员 会 在 管 制 和 协 调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的 服 务 条 件 方 面 的 主 要 作 用 审 查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7.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与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认 为, 对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审 查 是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框 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现 行 的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似 乎 相 当 死 板, 未 能 提 供 最 新 的 灵 活 的 方 案 以 充 分 满 足 各 机 构 的 需 求 和 不 同 组 织 的 要 求 因 此, 改 革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便 被 视 为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努 力 实 现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现 代 化 的 首 要 任 务 正 如 在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年 度 报 告 第 三 章 A 部 分 中 所 强 调 的, 审 查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增 加 该 制 度 的 竞 争 力, 使 各 组 织 由 注 重 权 益 转 而 注 重 工 作 业 绩, 注 重 推 进 机 构 改 革 和 提 高 机 构 的 工 作 成 效 改 进 后 的 制 度 应 该 能 够 很 好 地 调 动 激 励 公 务 员 提 高 自 己 的 技 能, 以 应 对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中 各 项 计 划 的 不
166 EX/33 - Page 3 断 变 化 的 需 求 ; 它 应 该 能 够 在 更 宽 的 职 业 领 域 内 提 供 具 有 活 力 的 晋 升 机 会 ; 它 还 将 根 据 公 务 员 的 工 作 业 绩 能 力 工 作 表 现 和 所 负 的 责 任 给 予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和 公 平 合 理 的 奖 励 8. 鉴 于 以 上 情 况,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机 制, 使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和 公 务 员 能 够 在 最 广 泛 基 础 上 参 与 这 项 工 作 并 开 展 讨 论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提 出 实 质 性 建 议 之 前 尚 有 相 当 多 的 相 关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研 究 委 员 会 确 定 了 处 理 各 种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的 方 法, 以 及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的 顺 序 确 定 这 些 顺 序 时, 一 方 面 考 虑 了 在 基 本 解 决 某 个 问 题 的 时 间 内 实 际 所 能 完 成 的 工 作, 同 时 还 要 了 解 各 项 问 题 之 间 的 联 系, 以 及 系 统 地 考 虑 这 些 变 更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就 需 要 首 先 完 成 的 工 作 以 及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改 革 的 时 限 达 成 共 识 在 2003 年 年 内,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将 着 重 审 查 以 下 事 项 :(i) 确 定 并 公 布 总 体 标 准 ;(ii) 奖 励 贡 献 的 方 式 ;(iii) 进 一 步 制 定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制 度 ;(iv) 对 宽 幅 工 资 制 度 / 奖 励 贡 献 进 行 实 验 性 研 究 的 模 式 ;(v) 制 定 一 个 汇 报 与 监 督 的 框 架 体 系 9. 秘 书 处 提 交 的 报 告 概 述 了 修 订 后 的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一 些 主 要 内 容, 根 据 这 一 报 告, 委 员 会 对 下 列 建 议 进 行 了 研 究 和 讨 论 (i) 修 订 现 行 的 职 位 分 类 体 系 :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将 改 革 现 行 工 作 评 估 制 度 这 一 首 要 任 务 作 为 审 查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出 发 点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已 经 认 识 到, 解 决 这 个 首 要 问 题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第 一 步, 它 将 纠 正 现 行 制 度 的 缺 陷, 进 而 为 更 加 从 整 体 上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提 供 支 持 (ii) 引 入 宽 幅 工 资 以 及 相 应 的 鼓 励 贡 献 的 制 度 : 此 种 制 度 将 拓 宽 职 级, 而 不 是 在 某 一 职 级 之 内 的 最 高 与 最 低 工 资 之 间 实 行 准 自 动 的 年 度 级 内 加 薪 ( 级 等 ) 这 为 职 业 晋 升 确 定 了 分 类, 使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可 以 更 好 地 根 据 其 计 划 要 求 来 安 排 使 用 公 务 员 宽 幅 工 资 的 做 法 能 更 好 地 为 管 理 工 作 服 务, 包 括 团 队 工 作 这 种 不 按 等 级 制 度 分 配 安 排 公 务 员 的 做 法 有 助 于 完 成 任 务, 因 为 我 们 可 以 为 完 成 任 务 这 一 最 终 目 标 而 确 定 工 作 安 排 了 (iii) 推 行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制 度 :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研 究 了 在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内 建 立 一 套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制 度 的 问 题 此 项 制 度 主 要 基 于 一 系 列 的 核 心 管 理 职 能, 结 合 空 缺 职 位 公 布 工 作 表 现 评 估, 以 及 学 习 计 划 它 有 可 能 成 为 管 理 改 革 的 重 要 手 段, 并 有 力 地 加 强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的 工 作 成 效 和 所 负 的 责 任
166 EX/33 - Page 4 10. 联 合 国 大 会 在 第 57/285 号 决 议 中 通 过 表 决, 对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根 据 已 通 过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指 导 方 案 审 查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工 作 中 取 得 的 具 体 成 绩 表 示 赞 赏 联 大 注 意 到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工 作 评 估 制 度 改 革, 以 及 宽 幅 工 资 制 度 和 相 应 的 鼓 励 贡 献 的 制 度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报 告 第 39 段 和 第 60 段 ) 联 大 请 委 员 会 充 分 考 虑 各 成 员 国 就 审 查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并 牢 记 任 何 最 终 建 议 的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提 高 联 合 国 系 统 组 织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效 力 和 效 率 关 于 建 议 的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制 度, 联 合 国 大 会 认 为 不 需 要 有 一 套 特 殊 的 薪 金 和 福 利 方 案, 并 要 求 委 员 会 审 查 其 报 告 第 80 段 中 的 决 定, 包 括 是 否 在 审 查 薪 金 和 福 利 制 度 的 框 架 内 解 决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制 度 这 一 问 题, 因 为 联 合 国 大 会 计 划 在 其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讨 论 此 问 题 11. 决 议 还 要 求 委 员 会 根 据 新 的 总 体 标 准, 在 审 查 薪 金 与 福 利 制 度 时, 进 行 一 次 联 合 国 与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公 务 员 职 务 等 级 比 较 的 调 查 在 调 查 中 要 充 分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机 构 以 及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的 职 务 结 构, 并 向 联 大 第 五 十 九 届 大 会 作 出 汇 报 专 业 人 员 及 以 上 职 类 的 公 务 员 服 务 条 件 联 合 国 / 美 国 薪 酬 净 额 差 值 评 估 12. 根 据 联 大 的 一 项 长 期 授 权,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在 纽 约 的 专 业 人 员 及 以 上 职 类 的 联 合 国 公 务 员 与 华 盛 顿 特 区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中 具 有 可 比 性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之 间 的 净 额 基 本 薪 金 关 系 在 对 纽 约 和 华 盛 顿 地 区 生 活 费 用 差 额 进 行 调 整 后, 两 类 公 务 员 薪 金 的 平 均 百 分 比 差 额 即 为 薪 酬 净 额 差 值 联 大 再 次 确 认 将 继 续 实 行 110-120 的 差 额 幅 度, 且 这 一 差 额 将 在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里 保 持 为 合 适 的 115 中 间 点 13. 委 员 会 向 联 大 报 告 了 薪 酬 净 额 差 值 预 测 从 2002 年 1 月 1 日 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在 纽 约 工 作 的 联 合 国 公 务 员 (P1 到 D2 级 ) 与 华 盛 顿 特 区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公 务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差 值 为 109.3 这 也 就 是 说, 差 值 低 于 最 低 限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联 大 提 出 建 议, 对 最 低 基 本 薪 金 实 行 区 别 对 待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增 加, 以 解 决 高 级 别 公 务 员 收 入 的 低 水 平 差 值, 并 将 整 体 差 值 水 平 恢 复 到 较 理 想 的 115 中 间 点 14. 联 大 要 求 委 员 会 为 了 在 一 段 时 间 里 将 差 值 恢 复 到 中 间 点, 继 续 审 查 这 一 问 题 联 大 还 要 求 委 员 会 充 分 考 虑 诺 贝 尔 梅 耶 原 则, 在 联 大 第 六 十 二 届 会 议 上 向 联 大 汇 报 审 查 结 果 联 大 批 准 了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修 订 后 的 本 决 议 附 件 中 包 含 的 专 业 人 员 及 以 上 职 类 的 毛 额 和 净 额 基 本 薪 金 表
166 EX/33 - Page 5 15. 根 据 秘 书 长 依 据 决 议 31C/57 的 授 权 所 做 的 决 定,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教 科 文 组 织 公 务 员 中 实 施 修 订 后 的 薪 金 表 修 订 后 薪 金 表 的 实 施 显 示, 按 净 抚 养 率 计 算, 薪 金 增 长 幅 度 P4 级 为 1.3 %;P5 级 为 2.6%;D1 级 为 9.1%;D2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为 6.3%( 单 一 抚 养 率 的 增 幅 略 低 ) 此 次 加 薪 使 得 相 关 公 务 员 的 回 国 补 助 金 和 解 雇 补 偿 金 也 有 了 相 应 的 增 加 低 级 别 公 务 员, 即 P1 到 P3 级 别 的 公 务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差 值 已 经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110-120 的 中 间 点, 所 以, 不 批 准 这 些 工 资 级 别 的 加 薪 总 务 及 其 它 的 地 区 性 招 聘 职 类 的 服 务 条 件 16. 联 大 回 顾 了 前 次 决 议 (52/216) 该 决 议 重 申 将 继 续 把 弗 莱 明 原 则 作 为 确 定 总 务 及 其 它 地 区 性 招 聘 职 类 的 服 务 条 件 的 基 础 联 大 同 意 使 用 修 订 过 的 方 法 来 审 查 最 通 用 的 聘 用 这 些 职 别 公 务 员 的 条 件 联 大 还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在 其 向 大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第 五 章 中 提 到 的, 在 伦 敦 维 也 纳 和 日 内 瓦 进 行 的 薪 金 调 查 结 果 各 组 织 将 实 施 的 相 应 薪 金 表 增 额 情 况 如 下 : 总 部 设 在 伦 敦 的 组 织 的 相 关 公 务 员 加 薪 4.37% 总 部 设 在 维 也 纳 的 加 薪 2.98%; 总 部 设 在 日 内 瓦 的 加 薪 1.93% 对 总 部 及 总 部 外 服 务 地 点 总 务 人 员 薪 金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的 准 备 工 作 1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已 经 完 成 的 目 前 一 轮 的 调 查 工 作 考 虑 到 了 在 维 也 纳 和 日 内 瓦 地 区 所 做 调 查 的 结 果 根 据 对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的 正 常 安 排, 委 员 会 决 定 确 定 对 2003 年 两 项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审 查 的 时 间 表 为 此, 同 意 成 立 一 个 工 作 小 组, 对 总 部 及 总 部 外 服 务 地 点 总 务 人 员 薪 金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工 作 小 组 将 由 委 员 会 中 的 四 位 成 员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指 定 的 四 位 成 员 和 两 位 由 国 际 职 员 协 会 联 合 会 (FICSA)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国 际 同 仁 会 协 调 委 员 会 (CCISUA) 指 定 的 成 员 所 组 成 决 议 草 案 18.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执 行 局 可 能 希 望 考 虑 通 过 如 下 决 定 : 执 行 局, 1. 审 议 了 文 件 166 EX/33, 2. 注 意 到 该 文 件 的 内 容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57/285 号 决 议, 3. 请 总 干 事 继 续 确 保 教 科 文 组 织 对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参 与 并 对 其 工 作 的 结 果 给 予 应 有 的 考 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