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5 日 8 月 网 络 预 赛 阶 段 ( 方 案 设 计 ) 20 日 大 赛 发 布 接 受 网 上 报 名 征 集 立 方 星 设 计 方 案 8 月 15 日 公 布 预 赛 胜 出 进 入 地 区 复 赛 的 名 单 8 月 15 日 10 月 16 日 地 区 复 赛 阶 段



Similar documents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untitled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三章

nb.PDF

bnbqw.PDF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untitled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婴幼儿护理(四).doc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ii

名人养生.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肝病养生.doc

t02aplp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深 入 推 进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完 善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改 革 和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制 定 省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定 完 善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春季养生(上).doc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中国奶粉业_一_


女性美容保健(七).doc

(i) (ii) (iii) (i) (ii) (iii) (iv) 1. 2

III

未命名-2

Transcription:

2016 年 天 际 探 索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星 大 赛 参 赛 指 南 CUBESAT STUDENT CHINA 一. 本 届 名 称 : 2016 年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体 卫 星 大 赛 二. 主 办 单 位 : 海 南 省 教 育 厅 海 南 省 科 协 共 青 团 海 南 省 委 承 办 单 位 :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星 大 赛 组 委 会 中 科 三 亚 遥 感 信 息 产 业 园 时 间 : 网 络 设 计 预 赛 :2016 年 6 月 25 日 地 区 复 赛 :2016 年 9 月 25 日 总 决 赛 :2016 年 12 月 19 号 地 点 : 清 华 科 技 园 东 大 科 技 园 中 科 三 亚 遥 感 信 息 产 业 园 三 立 方 之 星, 梦 圆 中 华 天 际 探 索 杯 背 景 2016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星 大 赛 是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全 体 成 员 发 起, 其 中 包 含 中 国 绝 大 多 数 的 民 营 航 天 公 司 创 始 人, 部 分 活 跃 的 体 制 内 人 士 发 起, 得 到 中 科 院, 航 天 科 工 / 技 集 团 等 单 位 的 支 持, 通 过 征 集 立 方 星 设 计 方 案 参 与 微 型 立 方 星 制 造, 资 助 获 奖 项 目, 帮 助 优 秀 团 队 实 现 太 空 搭 载 发 射 的 形 式, 相 应 李 克 强 总 理 创 业 创 新 的 号 召, 以 促 进 中 国 制 造 业 2025 倡 导 大 学 生 积 极 投 身 科 技 创 新, 动 手 实 践 为 目 的 的 比 赛 大 赛 将 以 大 学 生 为 主 体, 通 过 对 他 们 设 计 制 造 的 立 方 星 的 评 选 优 化 引 导 和 资 助, 共 同 实 现 科 技 改 变 世 界, 青 年 圆 梦 中 华 的 主 旨 四. 活 动 流 程 : 大 赛 将 通 过 网 络 媒 体 与 传 统 媒 体 结 合 的 形 式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宣 传 ; 以 线 上 报 名 参 加 提 交 方 案 甄 选 为 主 要 方 式 选 出 符 合 要 求 的 项 目 进 入 地 区 复 赛, 各 地 区 根 据 学 校 数 量, 参 赛 人 数 酌 情 分 配 名 额 ; 在 所 有 网 络 获 选 进 入 地 区 复 赛 的 参 赛 者 中 选 择 约 50 个 有 创 新 有 技 术 的 参 赛 者 ( 个 人 或 团 队 ), 对 其 参 赛 方 案 的 立 方 星 进 行 加 工 制 造 每 个 参 赛 胜 出 的 参 赛 者 ( 个 人 或 团 队 ) 将 获 得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提 供 项 目 资 金, 并 由 组 委 会 提 供 部 分 标 准 化 组 件, 总 决 赛 获 奖 团 队 个 人 将 荣 获 其 在 决 赛 胜 出 的 奖 金, 以 及 活 动 相 关 的 其 它 支 持 并 将 有 机 会 搭 载 长 征 系 列 运 载 火 箭 将 立 方 星 送 入 太 空 具 体 流 程 如 下 : ( 以 下 截 止 日 期 均 以 当 日 北 京 时 间 11:59PM 为 准 )

6 月 25 日 8 月 网 络 预 赛 阶 段 ( 方 案 设 计 ) 20 日 大 赛 发 布 接 受 网 上 报 名 征 集 立 方 星 设 计 方 案 8 月 15 日 公 布 预 赛 胜 出 进 入 地 区 复 赛 的 名 单 8 月 15 日 10 月 16 日 地 区 复 赛 阶 段 ( 加 工 制 造 ) 进 入 地 区 复 赛 的 团 队 获 胜 的 团 队 将 获 得 大 赛 统 一 提 供 的 立 方 星 部 分 组 件, 并 完 成 制 作 10 月 10 日 10 各 大 区 专 业 评 委 会 对 区 内 参 赛 团 队 进 行 评 选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 公 布 复 赛 胜 出 进 入 决 赛 名 单, 获 得 项 目 资 金 并 协 助 优 化 方 案 10 月 15 日 1 月 19 日 决 赛 阶 段 ( 实 战 优 化 ) 提 交 决 赛 参 赛 方 案 1 月 19 日 全 体 参 赛 选 手 汇 集 海 南 进 行 大 赛 路 演 及 项 目 评 审 1 月 20 日 公 布 获 胜 团 队 名 单 暨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体 卫 星 大 赛 颁 奖 仪 式 择 期 搭 载 中 国 长 征 运 载 火 箭 进 入 地 球 轨 道 获 胜 团 队 将 有 望 获 得 千 万 级 别 的 风 险 投 资, 并 协 助 将 卫 星 设 计 制 造 方 案 推 广 进 入 市 场 开 展 商 业 应 用 五 参 赛 资 格 1. 大 赛 申 请 可 以 个 人 或 团 队 为 单 位 ; 大 赛 面 向 大 专 院 校 在 校 学 生, 包 括 大 专 生 本 科 生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 所 有 申 请 团 队 成 员 均 需 是 中 国 的 公 民, 在 中 国 居 住 ( 但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中 国 留 学 生 除 外 ),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身 体 状 况 允 许 其 实 施 所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2. 大 赛 组 委 会 鼓 励 团 队 申 请, 同 时 欢 迎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跨 院 校 学 生 组 成 团 队 ; 各 团 队 需 指 定 1 名 同 学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不 同 项 目 需 有 不 同 负 责

人 ; 团 队 可 包 含 1 名 辅 导 员 或 顾 问, 由 申 请 团 队 所 在 高 校 专 职 教 师 或 注 册 公 益 机 构 代 表 担 任 如 团 队 是 由 不 同 地 方 的 院 校 的 学 生 组 成, 该 名 辅 导 员 或 顾 问 可 由 任 何 一 名 学 生 就 读 院 校 所 在 地 的 高 校 专 职 教 师 或 注 册 公 益 机 构 代 表 担 任 3. 从 可 行 性 出 发, 大 赛 组 委 会 优 先 考 虑 那 些 对 方 案 设 计 具 有 较 高 技 术 可 行 性, 具 有 优 秀 的 创 意 创 新 性, 具 有 广 阔 的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和 具 有 良 好 的 成 本 预 算 的 团 队 以 下 情 况 自 动 免 除 参 赛 者 的 参 赛 资 格 : 1. 提 交 的 内 容 不 完 整, 或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信 息 ; 2. 违 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3. 涉 嫌 作 弊 行 为,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 4. 提 交 的 内 容 不 健 康 ; 5.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缺 乏 最 基 本 的 可 行 性 六 资 金 与 奖 金 大 赛 的 复 赛 的 项 目 资 金 将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向 复 赛 胜 出 的 参 赛 者 提 供, 大 赛 奖 金 将 有 组 委 会 对 最 终 获 胜 的 团 队 和 个 人 颁 发, 详 情 如 下 :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根 据 在 决 赛 胜 出 的 参 赛 者 所 提 交 的 项 目 预 算 为 其 提 供 不 同 金 额 的 项 目 资 金 ; 大 赛 组 委 会 为 每 个 项 目 建 议 的 项 目 资 金 的 金 额 范 围 是 一 至 八 万 元 人 民 币, 但 大 赛 组 委 会 保 留 对 相 关 项 目 预 算 或 项 目 资 金 的 金 额 范 围 做 出 酌 情 调 整 的 权 利, 复 赛 项 目 资 金 数 额 将 根 据 企 业 赞 助 情 况 和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而 定 该 项 目 资 金 将 作 为 参 赛 者 在 立 方 体 卫 星 加 工 制 造 环 节 的 资 金, 执 行 完 成 后 参 赛 者 将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提 交 项 目 执 行 报 告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同 时 也 是 项 目 资 金 的 接 收 人 ( 详 情 请 见 以 下 有 关 奖 金 的 分 配 的 条 款 ) 大 赛 总 决 赛 之 后,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根 据 实 际 评 审 效 果 评 选 出 最 后 的 优 胜 项 目, 对 获 得 项 目 实 施 奖 项 的 参 赛 者 提 供 十 万 至 二 十 五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奖 金, 支 持 其 项 目 向 更 大 范 围 推 广 和 应 用, 并 协 助 将 获 胜 的 立 方 体 卫 星 免 费 搭 载 到 长 征 系 列 运 载 火 箭 上 送 入 太 空 实 际 提 供 的 决 赛 奖 金 的 金 额 将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在 其 完 全 酌 情 权 下 决 定 七 评 审 标 准

参 考 以 下 标 准 前, 请 首 先 阅 读 立 方 体 卫 星 设 计 制 造 标 准 和 大 赛 规 则, 详 情 如 下 : 对 于 符 合 基 本 参 赛 要 求 的 参 赛 方 案,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 社 会 公 益 : 所 有 参 赛 项 目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公 益 目 标, 脱 离 其 他 功 利 得 失 对 于 每 个 参 赛 项 目, 大 赛 组 委 会 会 考 虑 人 力 和 资 金 的 投 入 与 其 产 生 的 可 预 见 的 社 会 价 值 之 间 的 比 例, 这 个 比 例 越 高, 说 明 它 的 效 益 越 好 每 个 项 目 产 生 的 社 会 价 值, 包 括 了 它 的 直 接 影 响 和 间 接 影 响, 也 就 是 对 现 实 问 题 的 解 决 和 同 时 起 到 的 宣 传 带 动 作 用 这 会 是 前 面 三 条 标 准 的 一 个 综 合 放 映 创 意 创 新 性 : 这 里 的 包 括 了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针 对 一 些 以 前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关 注 的 创 意 方 向 和 市 场 应 用 模 式, 二 是 用 以 前 没 有 被 实 践 过 的 方 式 来 进 行 的 全 新 的 卫 星 技 术, 包 括 对 现 有 原 有 的 扩 展 演 变 和 革 新 技 术 可 行 性 :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需 要 考 虑 到 在 预 定 的 时 间 ( 暑 假 ) 人 力 ( 学 生 个 人 或 团 队 ) 资 金 的 范 围 内, 综 合 团 队 实 际 情 况, 罗 列 具 体 的 实 施 方 案, 设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项 目 目 标 我 们 鼓 励 各 参 赛 团 队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邀 请 1 名 辅 导 员 或 顾 问, 由 申 请 团 队 所 在 高 校 专 职 教 师 或 注 册 公 益 机 构 代 表 担 任 ( 如 跨 院 校 的 学 生 团 队, 由 任 何 一 名 学 生 就 读 院 校 所 在 地 的 高 校 专 职 教 师 或 注 册 公 益 机 构 代 表 担 任 ), 来 指 导 方 案 设 计 的 编 写 以 及 卫 星 制 造 的 实 施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 大 赛 组 委 会 鼓 励 参 与 的 团 队 将 卫 星 的 功 能 应 用 市 场 化, 探 索 通 过 企 业 在 初 级 阶 段 参 与 设 计 制 造 的 环 节 并 且 鼓 励 参 与 团 队 自 己 对 接 市 场 资 源, 充 分 利 用 卫 星 平 台 优 势, 开 展 各 种 应 用 服 务, 完 善 自 己 资 金 链 条, 制 造 出 更 具 有 科 技 属 性 应 用 属 性 的 立 方 体 卫 星 八 部 分 操 作 细 则 : 1. 进 入 复 赛 的 参 赛 者 可 建 立 博 客, 用 于 创 意 展 示 并 与 网 友 交 流, 并 作 为 评 审 的 补 充 参 考 因 素 之 一 ; 博 客 内 容 应 积 极 健 康, 脱 离 功 利 色 彩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大 赛 组 委 会 均 不 对 也 不 应 被 认 为 或 判 定 为 对 参 赛 者 博 客 上 的 内 容 和 信 息 以 及 访 问 者 在 参 赛 者 博 客 上 发 表 的 评 论 负 责 参 赛 者 应 对 检 查 和 监 督 其 博 客 上 的 内 容 信 息 和 评 论 自 行 负 责, 并 保 证 这 些 内 容 信 息 和 评 论 是 真 实 合 法 并 为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 2. 复 赛 阶 段 将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作 为 评 审 的 重 要 参 考 数 据 ; 如 果 网 络 投 票 所 产 生 的 前 20 个 参 赛 项 目 没 能 通 过 复 赛 进 入 决 赛, 大 赛 委 员 会 将 通 过 大 赛 的 官 方 网 站 逐 一 给 出 书 面 解 释 任 何 形 式 的 拉 票 等 作 弊 行 为, 一 经 查 出, 参 赛 者 将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3. 为 充 分 鼓 励 部 分 偏 远 地 区 和 专 科 院 校 同 学 的 优 秀 创 意, 各 评 审 阶 段 均 将 为 其 保 留 一 定 数 量 的 名 额, 并 适 时 给 予 跟 踪 指 导 4. 任 何 涉 嫌 作 弊 行 为, 一 经 查 出, 参 赛 者 将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5. 大 赛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大 赛 委 员 会 所 有 解 释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所 指, 在 本 参 赛 条 款 中, 下 列 用 语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 大 赛 组 委 会 指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体 卫 星 大 赛 ; 大 赛 指 ****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立 方 体 卫 星 大 赛 ; 参 赛 者 指 满 足 本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参 赛 资 格 标 准 并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的 参 赛 个 人 或 由 个 人 组 成 的 参 赛 团 队 ; 参 赛 方 案 指 由 参 赛 者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或 格 式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提 交 的 与 大 赛 有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作 品 和 / 或 材 料 ; 奖 金 指 大 赛 组 委 会 根 据 本 条 款 向 参 赛 者 颁 发 的 奖 金 ; 大 赛 评 委 指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自 行 选 择 的, 在 大 赛 各 个 阶 段 评 选 参 赛 方 案 和 选 拔 参 赛 者 的 全 体 评 审 人 员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本 参 赛 条 款 而 言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 为 参 加 本 次 大 赛, 您 必 须 同 意 以 下 条 款 和 条 件 ( 本 条 款 ) 因 此, 请 在 参 赛 以 前 阅 读 本 条 款, 以 确 保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其 内 容 在 阅 读 本 条 款 后, 为 参 加 大 赛, 每 位 参 赛 者 必 须 单 击 大 赛 参 赛 页 网 面 中 我 理 解 并 同 意 的 按 钮 ( 或 其 他 意 思 相 当 的 按 钮 ) 参 赛 者 一 旦 单 击 我 理 解 并 同 意 的 按 钮 ( 或 其 他 意 思 相 当 的 按 钮 ), 本 条 款 将 成 为 每 位 参 赛 者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就 本 次 大 赛 达 成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参 赛 者 若 不 同 意 本 条 款, 将 不 能 向 大 赛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亦 不 具 有 领 取 条 款 所 述 的 奖 金 的 资 格 如 果 参 赛 者 是 一 个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一 员, 则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成 员 均 必 须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条 款, 并 单 击 上 述 我 理 解 并 同 意 按 钮 ( 或 其 他 意 思 相 当 的 按 钮 ) 参 赛 团 队 中 任 何 一 名 成 员 一 旦 单 击 我 理 解 并 同 意 的 按 钮 ( 或 其 他 意 思 相 当 的 按 钮 ), 则 代 表 该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成 员 均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条 款 注 册 信 息 : 所 有 参 赛 者 在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时 必 须 提 交 特 定 的 注 册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参 赛 者 的 全 名 邮 寄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及 常 用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所 有 参 赛 方 案 将 被 认 为 是 由 参 赛 时 提 交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的 账 号 持 有 人 所 提 交 任 何 获 奖 候 选 人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出 示 其 为 该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账 号 持 有 人 的 证 据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账 号 持 有 人 是 指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商 所 授 权 使 用 该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的 自 然 人 任 何 参 赛 的 个 人 或 由 个 人 组 成 的 团 队 必 须 提 交 有 份 参 与 参 赛 方 案 中 每 位 成 员 的 注 册 信 息,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成 员 必 须 同 意 本 条 款 在 颁 发 奖 金 前, 所 有 获 奖 的 参 赛 者 必 须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核 实 其 身 份 以 团 队 形 式 参 赛 的 参 赛 者 的 注 意 事 项 : 首 先, 若 参 赛 者 以 团 队 形 式 参 加 本 次 大 赛, 则 参 赛 者 理 解 并 同 意, 为 使 其 所 在 的 团 队 获 得 参 赛 资 格, 则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成 员 均 必 须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条 款, 并 单 击 上 述 我 理 解 并 同 意 按 钮 ( 或 其 他 意 思 相 当 的 按 钮 ) 参 赛 团 队 中 任 何 一 名 成 员 一 旦 单 击 我 理 解 并 同 意 的 按 钮 ( 或 其 他 意 思 相 当 的 按 钮 ), 则 代 表 该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成 员 均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条 款 其 次, 作 为 参 赛 团 队 成 员 的 参 赛 者 理 解 并 同 意, 如 果 其 所 在 的 参 赛 团 队 被 评 定 获 得 奖 金, 则 参 赛 团 队 必 须 负 责 和 保 证 在 团 队 内 适 当 分 配 奖 金, 且 每 位 成 员 必 须 同 意 该 等 奖 金 分 配 的 支 付 方 式 再 次, 一 旦 注 册 为 参 赛 团 队, 则 在 整 个 大 赛 期 间, 未 经 大 赛 委 员 会 书 面 同 意, 参 赛 团 队 不 可 增 加, 减 少, 更 换 团 队 成 员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更 团 队 组 成 最 后, 参 赛 者 的 参 赛 资 格 与 其 所 在 的 团 队 的 参 赛 资 格 密 切 相 关, 一 旦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任 何 一 位 成 员 违 反 本 条 款 或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则 该 参 赛 团 队 将 整 体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奖 金 的 分 配 : 参 赛 团 队 自 行 负 责 在 其 成 员 之 间 分 配 和 分 发 奖 金, 大 赛 组 委 会 对 此 将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大 赛 组 委 会 会 将 适 当 的 奖 金 发 给 参 赛 团 队 的 其 中 一 位 成 员 处, 该 成 员 在 注 册 参 赛 的 过 程 中 被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成 员 认 可 代 表 团 队 接 受 奖 金 该 成 员 将 负 责 将 奖 金 分 配 和 分 发 至 团 队 的 所 有 成 员 如 果 一 个 参 赛 团 队 被 评 定 可 获 得 奖 金 时, 则 团 队 内 所 有 成 员 必 须 按 本 条 所 述 确 定

其 中 一 名 成 员 接 受 奖 金 否 则 该 参 赛 团 队 将 丧 失 获 得 该 奖 金 的 权 利, 而 大 赛 组 委 会 可 以 根 据 其 酌 情 权 自 行 决 定 选 择 将 该 奖 金 授 予 其 他 参 赛 者 大 赛 组 委 会 一 旦 向 该 名 代 表 团 队 接 受 奖 金 的 成 员 颁 发 奖 金, 则 视 为 大 赛 组 委 会 已 完 全 及 完 满 地 覆 行 其 对 获 得 该 奖 金 的 参 赛 团 队 颁 发 的 奖 金 的 义 务 奖 金 的 退 还 : 如 果 根 据 本 条 款 参 赛 者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或 者 本 次 大 赛 根 据 本 条 款 或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中 国 的 政 府 部 门 的 命 令 被 终 止, 大 赛 组 委 会 应 有 权 要 求 已 从 大 赛 组 委 会 处 获 得 奖 金 的 参 赛 者 全 额 退 还 其 所 得 的 奖 金 ; 或 如 参 赛 者 已 经 将 所 获 得 部 分 奖 金 用 于 其 项 目 中 时, 大 赛 组 委 会 应 有 权 要 求 参 赛 者 退 还 奖 金 的 剩 余 部 分 在 退 还 部 分 奖 金 的 情 况 下, 大 赛 组 委 会 可 以 要 求 参 赛 者 提 供 其 将 奖 金 用 于 项 目 的 证 据 税 务 : 获 奖 者 在 得 到 的 奖 金 前, 必 须 按 照 大 赛 组 委 会 有 关 的 明 确 规 定 的 要 求 提 交 所 有 相 关 文 件, 从 而 使 大 赛 组 委 会 符 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税 务 报 告 纳 税 及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的 要 求 所 有 的 奖 金 将 在 大 赛 组 委 会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扣 除 相 应 的 税 款 后 发 放 给 获 奖 者 除 按 规 定 应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代 扣 的 税 款 外, 对 于 奖 金 的 其 他 税 款 均 由 获 奖 者 自 行 承 担 为 领 取 奖 金, 获 奖 者 必 须 按 照 适 用 法 律 的 要 求,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或 相 关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大 赛 组 委 会 或 适 用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税 务 文 件 获 奖 者 负 责 确 保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税 收 法 律 和 报 税 的 规 定 若 获 奖 者 未 能 提 供 要 求 的 文 件 或 未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大 赛 组 委 会 有 权 没 收 其 奖 金, 并 按 其 酌 情 权 自 行 决 定 选 择 将 该 奖 金 授 予 其 他 获 奖 者 批 准 或 登 记 的 要 求 : (a) 经 选 拔 进 入 大 赛 复 赛 阶 段 的 参 赛 者 应 在 其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中 确 认, 其 项 目 或 项 目 中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项 目 的 执 行,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的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获 得 任 何 中 国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b) 如 果 在 大 赛 决 赛 阶 段, 参 赛 者 的 项 目 或 项 目 中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项 目 的 执 行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必 须 经 获 得 任 何 中 国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则 参 赛 者 在 受 下 述 第 (c) 条 约 束 的 前 提 下, 应 向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申 请 并 获 得 有 关 的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批 准 或 登 记 的 费 用 由 参 赛 者 从 其 所 获 得 的 奖 金 中 支 付 在 未 获 得 有 关 的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前, 参 赛 者 不 得 实 施 其 计 划 需 获 得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的 任 何 部 分

(c) 如 果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大 赛 组 委 会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取 消 参 赛 者 的 参 赛 资 格 : (i) 参 赛 者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自 行 决 定 ) 内 未 能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有 关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 (ii)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有 关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的 程 序 可 能 超 过 一 (1) 个 月 ; (iii) 为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有 关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可 能 需 要 花 费 一 笔 不 合 理 的 费 用 ; 或 者 根 据 大 赛 组 委 的 自 行 决 定, 该 有 关 批 准 或 登 记 的 程 序 可 能 会 影 响 大 赛 的 正 常 进 行 一 般 条 款 : 除 非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大 赛 组 委 会 对 奖 金 的 发 放 没 有 作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保 证, 且 不 具 有 任 何 限 制 一 旦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则 视 为 参 赛 者 ( 如 果 是 参 赛 团 队, 则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个 人 成 员 ) 同 意 受 本 条 款 以 及 大 赛 组 委 会 和 大 赛 评 委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的 约 束 该 决 定 与 本 次 大 赛 有 关 的 所 有 事 宜 具 决 定 性 并 且 具 有 约 束 力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参 赛 方 案 的 提 交 奖 金 的 颁 发, 或 本 条 款 的 任 何 内 容, 均 不 得 被 视 为 大 赛 组 委 会 对 参 赛 者 发 出 录 用 通 知 书 或 大 赛 组 委 会 与 参 赛 者 之 间 达 成 雇 佣 合 同 若 参 赛 者 对 参 赛 方 案 合 格 通 知, 或 者 获 奖 的 通 知 不 作 回 应, 则 可 能 会 失 去 参 赛 资 格, 而 被 其 他 获 奖 者 取 代 如 果 大 赛 组 委 会 根 据 其 自 行 判 断, 合 理 地 认 为 参 赛 者 试 图 通 过 作 弊 欺 骗 或 其 他 不 公 平 的 行 为 扰 乱 比 赛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干 扰 污 蔑 威 胁 或 骚 扰 其 他 参 赛 者 大 赛 组 委 会 或 大 赛 评 委, 则 大 赛 组 委 会 有 权 禁 止 其 参 加 本 次 大 赛 参 赛 者 确 认 及 了 解 大 赛 组 委 会 可 能 独 立 开 发 与 其 参 赛 方 案 在 主 题 想 法 功 能 或 其 他 方 面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应 用 方 案 参 赛 者 同 意 : (i) 所 有 在 任 何 这 些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开 发 的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应 用 方 案 及 / 或 创 意 的 权 利 或 者 从 中 衍 生 的 权 利 将 属 于 大 赛 组 委 会 ; 及 (ii) 其 对 于 涉 及 及 或 与 这 些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应 用 方 案 及 / 或 创 意 有 关 联 的, 将 不 会 享 受 任 何 权 利 或 从 中 获 得 任 何 补 偿 参 赛 者 确 认 是 自 愿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的, 并 确 认 不 存 在 任 何 机 密 或 信 托 问 题 参 赛 者 确 认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机 密 性, 信 托, 代 理 或 其 他 事 实 暗 含 合 同 的 关 系, 而 且 该 等 关 系 也 不 会 因 为 其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而 建 立

本 大 赛 旨 在 以 合 法 且 符 合 中 国 社 会 政 策 的 形 式 提 高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院 校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参 赛 者 所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由 参 赛 者 独 立 创 作,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无 关 基 于 本 次 大 赛 的 性 质, 大 赛 组 委 会 不 能 对 参 赛 方 案 的 内 容 参 赛 方 案 的 实 施 或 参 赛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参 赛 者 的 行 为 进 行 控 制 或 对 其 负 责 如 果 参 赛 方 案 的 内 容 参 赛 方 案 的 实 施 或 参 赛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参 赛 者 的 行 为 有 任 何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或 政 策 之 处, 大 赛 组 委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知 识 产 权 : 在 大 赛 组 委 会 和 参 赛 者 之 间, 除 非 与 本 条 款 和 以 下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的 授 权 许 可 相 抵 触, 参 赛 者 对 其 所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继 续 持 有 提 交 前 的 全 部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工 业 产 权 及 在 任 何 时 候 对 参 赛 方 案 进 行 商 业 发 行 的 权 利 作 为 参 赛 条 件, 参 赛 者 就 其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给 予 大 赛 组 委 会 一 个 永 久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全 球 性 的 免 版 税 的 可 再 授 权 的 无 条 件 的 可 转 让 的 及 非 排 他 性 的 授 权 许 可 使 用 复 制 发 行 公 开 表 演 公 开 展 示 广 播 传 递 翻 译 修 改 编 辑 改 编 和 由 该 参 赛 方 案 创 作 衍 生 作 品, 及 / 或 行 使 任 何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法 律 允 许 的 权 利 该 授 权 许 可 的 唯 一 目 的 为 允 许 大 赛 组 委 会 对 参 赛 者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进 行 测 试 和 评 估, 并 且 用 于 广 告 宣 传 展 出 展 示 或 其 他 方 式 促 进 大 赛 的 宣 传 除 此 之 外, 参 赛 者 明 确 同 意 大 赛 组 委 会 有 权 向 公 众 或 其 他 团 体 在 为 大 赛 宣 传 及 推 广 中 使 用 复 制 公 开 表 演 及 公 开 展 示 参 赛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为 宣 传 目 的 制 作 屏 幕 快 照 动 画 和 视 频 剪 辑 的 权 利 在 适 当 法 允 许 的 最 大 范 围 内, 参 赛 者 转 让 予 大 赛 组 委 会 任 何 及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及 / 或 其 他 在 其 参 加 大 赛 后 由 参 赛 方 案 而 产 生 或 引 申 的 一 切 权 利 参 赛 者 同 意 就 有 效 执 行 以 上 条 款 签 署 任 何 需 要 的 文 件 或 给 予 任 何 需 要 的 同 意 个 人 隐 私 : 参 赛 者 同 意 在 注 册 过 程 中 所 录 入 的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邮 寄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和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可 能 会 在 以 下 方 面 被 处 理 储 存 或 使 用 : 为 大 赛 目 的 和 与 大 赛 相 关 的 情 况 而 使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为 大 赛 做 广 告 或 宣 传 ; 为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来 可 能 在 中 国 或 任 何 世 界 上 其 他 地 区 举 行 的 比 赛 或 竞 赛 作 广 告 或 宣 传 之 用 ; 应 用 于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有 关 或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使 用 的 可 能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区 分 发 的 任 何 公 关 材 料 中

参 赛 者 的 个 人 资 料 将 按 照 大 赛 组 委 的 隐 私 政 策 (http://www.horizon.video/privacypolicy.html) 保 存 一 旦 参 赛, 参 赛 者 ( 如 果 是 参 赛 团 队, 则 参 赛 团 队 中 的 每 位 个 人 成 员 ) 同 意 并 且 被 视 为 已 同 意 受 上 述 大 赛 组 委 的 隐 私 政 策 的 约 束 参 赛 者 的 个 人 资 料 也 会 被 传 输 到 大 赛 组 委 会 官 网 留 档 保 存 参 赛 者 也 同 意, 如 果 参 赛 者 在 大 赛 中 被 评 定 获 得 奖 金 时, 其 个 人 资 料 可 能 会 被 大 赛 组 委 会 用 于 核 实 其 身 份 邮 寄 地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参 赛 者 有 权 通 过 向 大 赛 组 委 会 书 写 邮 件 并 发 送 至 上 述 地 址, 对 大 赛 组 委 会 所 保 存 的 与 大 赛 有 关 的 任 何 个 人 资 料 进 行 查 看 审 核 更 正 或 删 除 如 果 参 赛 者 没 有 在 注 册 时 按 要 求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则 参 赛 者 所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不 具 备 参 赛 条 件 参 赛 者 同 意 根 据 大 赛 组 委 会 指 定 的 报 告 和 记 录 的 安 排, 由 大 赛 组 委 会 的 志 愿 记 者 对 参 赛 者 实 施 其 参 赛 项 目 进 行 报 告 和 记 录 保 证 与 索 赔 : 所 有 参 赛 者 保 证 其 参 赛 方 案 为 其 原 创, 并 且 其 为 该 参 赛 方 案 唯 一 和 排 他 的 拥 有 者, 第 三 方 将 不 会 就 有 关 所 有 权 或 欺 骗 提 出 挑 战 争 议 或 声 称 所 有 权, 其 有 权 自 由 地 和 无 条 件 地 提 交 参 赛 方 案 给 予 所 有 需 要 的 授 权 许 可 及 / 或 同 意 订 立 任 何 与 大 赛 有 关 或 由 大 赛 导 致 的 任 何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 的 转 让 协 议 及 签 署 所 有 就 实 现 本 条 款 及 / 或 上 述 的 条 文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每 位 参 赛 者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参 赛 方 案 不 :(1)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所 有 权 知 识 产 权 工 业 产 权 个 人 权 利 道 德 权 利 或 其 他 任 何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版 权 商 标 专 利 商 业 秘 密 或 保 密 的 责 任 ;(2) 违 反 任 何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及 / 或 (3) 另 外 违 反 相 关 的 中 国 法 律 或 适 用 法 在 适 用 法 允 许 的 最 大 范 围 内, 每 位 参 赛 者 均 同 意 永 远 保 护 补 偿 大 赛 组 委 会 其 关 联 公 司 以 及 它 们 各 自 的 董 事 职 员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或 令 其 免 遭 任 何 及 一 切 索 赔 行 动 诉 讼 或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任 何 及 一 切 由 (a) 参 赛 者 的 任 何 行 为 失 责 或 疏 忽 和 / 或 违 反 本 文 件 所 列 的 任 何 保 证 条 款 ;(b) 任 何 由 参 赛 者 上 传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提 供 而 侵 犯 了 任 何 人 之 版 权 商 标 商 业 秘 密 装 潢 专 利 和 / 或 其 他 任 何 权 利, 或 诽 谤 任 何 人 或 侵 犯 其 公 共 或 私 隐 权 的 材 料 ;(c) 任 何 由 参 赛 者 作 出 与 大

赛 有 关 的 虚 假 陈 述 ;(d) 参 赛 者 不 遵 守 任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 和 / 或 (e) 任 何 因 参 赛 者 参 与 比 赛 所 引 起 或 相 关 的 由 比 赛 条 款 当 事 人 以 外 的 人 或 实 体 提 出 的 索 赔 ; 而 产 生 引 致 或 形 成 的 损 失 责 任 损 害 费 用 和 支 出 ( 包 括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 每 位 参 赛 者 同 意 和 承 诺 :(i) 立 刻 通 知 大 赛 组 委 会 任 何 第 三 方 威 胁 提 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可 能 招 致 违 反 比 赛 条 款 及 / 或 其 在 此 作 的 保 证 及 /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大 赛 组 委 会 及 / 或 大 赛 的 任 何 索 赔 争 议 行 动 要 求 诉 讼 或 程 序 ; (ii) 全 力 解 决 及 / 或 处 理 任 何 该 些 索 赔 争 议 行 动 要 求 诉 讼 或 程 序 ; (iii) 全 力 协 助 大 赛 组 委 会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及 或 其 各 自 的 董 事 职 员 雇 员 和 代 理 人 处 理 任 何 针 对 他 们 其 中 任 何 或 全 部 及 / 或 参 赛 者 的 第 三 方 索 赔 争 议 行 动 要 求 诉 讼 或 程 序 ; 及 或 (iv) 作 出 其 他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书 面 要 求 相 符 的 行 动 在 适 用 法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参 赛 者 同 意 令 大 赛 组 委 会 及 其 董 事 职 员 雇 员 和 转 让 人 免 责 于 因 其 参 与 大 赛 而 导 致 的 及 / 或 声 称 因 参 与 大 赛 而 导 致 的 及 或 使 用 或 接 受 任 何 授 予 而 受 到 的 任 何 伤 害 或 损 失, 除 由 于 大 赛 组 委 公 司 的 疏 忽 而 造 成 的 死 亡 或 人 身 伤 害 以 外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 任 何 参 赛 者 若 在 大 赛 期 间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信 息 ( 包 括 与 个 人 身 份 邮 寄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或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信 息 ), 或 未 遵 守 本 条 款, 则 参 赛 者 将 立 即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此 外, 对 于 下 列 的 参 赛 方 案, 大 赛 组 委 会 保 留 取 消 其 参 赛 者 参 赛 资 格 的 权 利 : 根 据 大 赛 组 委 会 在 不 受 限 制 的 酌 情 权 下 的 自 行 判 断, 该 参 赛 方 案 侵 害 或 损 害 了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违 反 本 条 款 或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或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严 重 影 响 大 赛 组 委 会 在 中 国 的 业 务 的 营 运 互 联 网 : 大 赛 组 委 会 对 于 因 电 子 传 输 错 误 而 导 致 在 操 作 或 传 输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遗 漏, 中 断, 删 除, 故 障 或 传 输 延 迟 等 错 误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对 于 参 赛 资 料 的 盗 取 破 坏 非 授 权 取 出 或 使 用 或 纂 改, 或 者 技 术 网 络 电 话 设 备 电 子 产 品 计 算 机 硬 件 或 软 件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性 质 的 限 制, 大 赛 组 委 会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大 赛 组 委 对 于 因 技 术 问 题 互 联 网 或 任 何 站 点 上 的 网 络 传 输 拥 塞 或 任 何 上 述 情 况 的 结 合 导 致 的 数 据 传 输 不 准 确 或 不 能 接 收 提 交 信 息 的 情 况 不 负 责 任 何 责 任, 但 由 于 大 赛 组 委 会 疏 忽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死 亡 或 人 身 伤 害 的 除 外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 包 括 任 何 导 致 破 坏 或 影 响 大 赛 管 理 安 全 公 平 诚 信 或 大 赛 的 正 常 进 行 的 计 算 机 病 毒 感 染 程 序 缺 陷 扰 乱 或 篡 改 擅 自 干 预 期 诈 技 术 故 障,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 而

导 致 大 赛 不 能 按 计 划 进 行, 大 赛 组 委 会 则 保 留 根 据 其 酌 情 权 而 自 行 决 定 在 任 何 时 间 下 取 消 终 止 修 改 或 暂 停 本 次 大 赛 的 权 利 大 赛 组 委 公 司 进 一 步 保 留 取 消 任 何 试 图 扰 乱 或 篡 改 提 交 过 程 或 大 赛 其 他 部 分 的 参 赛 者 的 资 格 参 赛 者 任 何 企 图 通 过 蓄 意 破 坏 任 何 网 站 或 扰 乱 此 次 大 赛 正 常 运 作 的 行 为 可 能 会 构 成 对 适 用 法 律 的 违 反 如 果 发 生 此 类 情 况, 大 赛 组 委 会 将 保 留 在 适 用 法 律 允 许 的 最 大 范 围 内 向 该 等 参 赛 者 索 赔 的 权 利 司 法 程 序 : 本 条 款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按 中 国 法 律 解 释, 并 排 除 所 有 与 之 冲 突 的 法 律 的 适 用 本 条 款 任 何 部 分 被 判 定 为 无 效 或 无 法 履 行, 并 不 影 响 本 条 款 其 它 部 分 的 效 力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参 赛 者 就 因 本 大 赛 产 生 或 与 本 大 赛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或 索 赔 而 提 起 诉 讼 或 通 过 任 何 司 法 或 其 他 程 序 追 索 的 权 利 以 及 寻 求 其 他 救 济 的 权 利 均 被 排 除, 下 述 仲 裁 条 款 规 定 的 权 利 除 外 所 有 参 赛 者 明 确 放 弃 上 述 所 有 权 利 仲 裁 : 一 旦 参 加 本 大 赛, 您 同 意 与 大 赛 在 任 何 方 面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索 赔 或 者 其 他 要 求 只 能 通 过 有 约 束 力 的 仲 裁 裁 决 您 与 大 赛 组 委 会 之 间 因 本 条 款 引 起 的 任 何 性 质 的 争 议, 均 应 提 交 至 位 于 相 关 政 府 认 定 仲 裁 机 构, 按 照 中 国 的 仲 裁 规 则 和 程 序, 由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指 定 的 一 位 仲 裁 员 进 行 裁 决 仲 裁 程 序 应 以 中 文 进 行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并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的 费 用 应 [ 由 双 方 平 均 承 担 ]/[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仲 裁 员 对 此 另 有 裁 决 的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