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文 件 海 大 办 2015 20 号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修 订 ) 业 经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2015 年 6 月 15 日 抄 送 : 校 领 导 海 南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15 日 印 发 - 1 -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教 人 2011 11 号 ), 有 效 预 防 和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由 于 单 位 负 责 人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教 学 服 务 人 员 及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影 响 了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或 教 学 质 量, 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事 件 或 行 为 第 三 条 教 学 事 故 分 为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其 他 教 学 管 理 三 个 类 型 ; 根 据 情 节 及 其 后 果, 按 严 重 到 一 般 的 顺 序 分 为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 代 码 :Ⅰ)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 代 码 :)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 代 码 :) 四 级 教 学 事 故 ( 代 码 :) 四 个 级 别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第 二 章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五 条 教 学 事 故 等 级 依 据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分 类 与 - 2 -
级 别 一 览 表 ( 附 件 1) 予 以 认 定 第 六 条 教 学 事 故 实 行 督 察 和 举 报 制 度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后, 发 现 人 知 情 人 或 有 关 单 位 应 及 时 向 教 务 处 报 告 举 报 教 务 处 根 据 收 集 的 材 料, 经 初 步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教 学 事 故 基 本 特 征 的, 应 当 向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 下 达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调 查 情 况 表 ( 附 件 2) 第 七 条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按 照 要 求 督 促 事 故 责 任 人 说 明 情 况, 并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提 出 本 单 位 处 理 意 见, 在 接 到 调 查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填 报 教 学 事 故 调 查 情 况 表 第 八 条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认 定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四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认 定 做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九 条 学 校 按 照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约 谈 并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单 位 内 部 通 报 批 评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等 处 罚, 并 酌 情 追 究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的 管 理 责 任 其 中, 单 位 内 部 通 报 批 评 的,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发 文, 并 在 全 体 教 职 工 大 会 上 宣 读, 在 公 告 栏 张 贴 至 少 5 个 工 作 日 第 十 条 对 于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1.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 根 据 性 质 与 情 节,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处 分 ; 并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组 织 人 事 管 理 规 定 作 出 进 一 步 处 理 2.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以 给 予 行 - 3 -
政 警 告 处 分 3.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 单 位 内 部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以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4. 四 级 教 学 事 故 : 教 务 处 组 织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约 谈,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如 果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参 加 约 谈, 则 给 予 单 位 内 部 通 报 批 评 5.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责 任 人 能 够 充 分 认 识 错 误, 并 且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减 轻 或 者 避 免 事 故 损 失, 减 少 不 良 影 响, 可 酌 情 从 轻 处 理 6. 事 故 责 任 人 对 调 查 工 作 不 予 配 合 无 理 取 闹, 或 者 对 事 故 检 举 人 调 查 人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应 酌 情 从 重 处 理 7. 发 生 2 次 及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足 一 年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理 8. 如 果 同 一 教 学 事 故 涉 及 两 个 或 以 上 事 故 责 任 人, 则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人 按 照 附 件 1 规 定 的 等 级 处 理,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人 可 按 降 一 级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理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开 展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对 于 拒 不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单 位, 在 一 学 年 内 发 生 1 次 及 以 上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2 次 及 以 上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或 5 次 及 以 上 各 类 教 学 事 故 的 单 位, 予 以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 4 -
第 十 二 条 教 学 事 故 相 关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单 位 将 在 年 度 考 核 津 贴 发 放 职 称 评 定 职 务 升 迁 和 评 优 推 荐 先 进 等 方 面 受 到 影 响,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教 务 处 应 当 将 事 故 调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向 举 报 人 或 举 报 单 位 反 馈 第 三 章 申 诉 与 复 议 第 十 四 条 事 故 责 任 人 如 果 对 事 故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有 异 议, 可 以 向 学 校 负 责 接 受 职 工 申 诉 履 行 复 议 职 能 的 相 关 机 构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的 申 诉 复 议 程 序 按 照 海 南 大 学 职 工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申 诉 及 复 议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影 响 对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在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备 案 ; 若 涉 及 担 任 副 科 及 以 上 职 务 的 人 员, 需 同 时 在 组 织 部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附 件 尚 未 涵 盖 的 其 它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的 事 件 或 行 为, 教 务 处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海 大 办 [2011]20 号 ) - 5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分 类 与 级 别 一 览 表 2.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调 查 情 况 表 - 6 -
附 件 1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分 类 与 级 别 一 览 表 ( 注 :1. 本 表 所 列 教 学 事 故 级 别 仅 作 为 该 项 事 故 责 任 的 认 定 处 理 起 点 ;2. 尚 未 涵 盖 的 其 它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的 事 件 或 行 为, 可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类 别 序 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1 2 教 学 活 动 中 出 现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或 违 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严 重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等 言 论 或 行 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合 理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 [1]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安 排 ; [2] 导 致 教 学 任 务 无 法 按 时 落 实,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Ⅰ 3 擅 自 调 整 变 更 课 程 教 学 计 划, 未 能 落 实 或 按 计 划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4 擅 自 停 课 : [1] 4 学 时 ( 含 ) 以 下 ; [2] 4 学 时 -8 学 时 ( 含 ); [3] 8 学 时 以 上 Ⅰ 5 将 课 堂 正 常 讲 授 改 为 学 生 自 习 答 疑 播 放 影 视 作 品 等 行 为 : [1] 4 学 时 ( 含 ) 以 下 ; [2] 4 学 时 以 上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6 7 擅 自 调 课 变 更 主 讲 教 师 : [1] 2 学 时 ( 含 ) 以 下 ; [2] 2 学 时 -8 学 时 ( 含 ); [3] 8 学 时 以 上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 [1] 15 分 钟 ( 含 ) 以 下 ; [2] 15 分 钟 以 上 8 授 课 过 程 中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或 者 擅 自 离 开 课 堂,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9 对 学 生 疏 于 管 理, 放 任 自 流, 课 堂 教 学 纪 律 混 乱 10 11 在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中 : [1] 不 认 真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院 安 排, 严 重 影 响 完 成 进 度 ; 或 疏 于 指 导, 导 致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低 劣 ; [2] 教 师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导 致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存 在 抄 袭 舞 弊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试 题 内 容 难 度 份 量 不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与 授 课 对 象 的 实 际 情 况, 考 试 考 查 成 绩 严 重 不 符 合 正 态 分 布 : 12 试 题 与 往 年 试 题 其 他 高 校 相 关 科 目 试 题 等 严 重 雷 同 : - 7 -
类 别 序 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13 任 课 教 师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 [1] 遗 失 试 卷, 或 者 因 试 卷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试 题 失 密 ; [2] 故 意 泄 露 试 题 Ⅰ 14 试 题 存 在 严 重 错 误 试 卷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交 付 使 用 等 原 因 导 致 考 试 延 误 15 16 17 擅 自 变 更 学 校 确 定 的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考 试 时 间 :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监 考 任 务 传 达 过 程 中 出 现 失 误, 造 成 考 试 开 始 后 监 考 人 员 未 按 时 到 岗 监 考 人 员 未 按 要 求 到 达 考 场 : [1] 迟 到 15 分 钟 ( 含 ) 以 下 ; [2]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 [3] 未 到 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18 监 考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考 务 工 作 : [1] 监 考 期 间,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看 书 报 杂 志 聊 天 等 从 事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 擅 自 脱 岗 15 分 钟 ( 含 ) 以 下 ; [2] 不 认 真 清 点 试 卷, 实 际 考 生 人 数 与 所 收 试 卷 数 不 相 符,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监 考 期 间 擅 自 脱 岗 15 分 钟 以 上 19 擅 自 请 学 生 代 监 考 ; 或 者 私 自 请 其 他 教 师 代 监 考, 且 影 响 考 试 工 作 20 考 试 期 间, 巡 视 人 员 未 按 时 到 岗 进 行 考 务 巡 视 21 22 无 完 整 的 学 生 平 时 考 勤 作 业 成 绩 登 记 表 或 实 验 实 习 报 告 记 录, 影 响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评 定 : 在 评 阅 核 分 登 录 等 环 节 因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学 生 成 绩 错 误, 导 致 修 改 补 登 学 生 成 绩,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23 弄 虚 作 假, 故 意 改 动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Ⅰ 24 非 因 客 观 原 因,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学 生 成 绩 录 入 并 提 交 教 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25 私 自 更 改 或 伪 造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Ⅰ 26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 [1] 过 失, 且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2] 故 意,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Ⅰ - 8 -
类 别 序 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27 上 报 学 生 毕 业 信 息 申 请 学 位 信 息 等 出 现 漏 报 或 严 重 错 误 ( 姓 名 专 业 年 限 学 生 类 别 等 ): 28 非 因 客 观 原 因 : [1]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修 订 提 交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影 响 教 学 安 排 ; [2] 未 能 按 时 落 实 新 学 期 教 学 工 作,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29 擅 自 变 更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或 者 因 工 作 失 误 导 致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当 学 年 度 课 程 被 迫 调 整 或 停 开 : 30 擅 自 安 排 不 具 有 主 讲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上 课 : 其 他 教 学 管 理 31 32 教 学 任 务 落 实 课 室 安 排 不 当, 未 能 及 时 调 整 处 理 : 开 课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未 按 照 要 求 报 送 教 材 征 订 计 划 教 材 采 购 部 门 未 能 及 时 采 购 教 材 等 非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教 材 没 有 按 时 到 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 33 选 用 教 材 不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34 擅 自 使 用 自 编 教 材, 或 者 不 使 用 已 经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审 核 征 订 的 教 材 35 私 自 向 学 生 推 销 教 材 教 辅 用 书 等 36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安 排 学 生 从 事 正 常 教 学 环 节 以 外 的 活 动 : 37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使 用 教 室 或 其 它 教 学 设 施, 或 擅 自 允 许 校 外 单 位 人 员 使 用 38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混 乱 : [1] 教 学 档 案 缺 失, 对 工 作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2] 丢 失 重 要 数 据 资 料 ( 如 在 校 生 考 卷 成 绩 登 记 表 等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9 -
类 别 序 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 别 其 他 教 学 管 理 39 40 未 按 规 定 操 作, 影 响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安 全 : 由 于 工 作 失 误, 未 按 要 求 做 好 有 关 教 学 准 备 工 作 ( 包 括 教 室 开 门 多 媒 体 设 备 开 启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通 水 通 电 等 ),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 41 接 到 教 室 实 验 室 的 报 修 通 知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维 修, 导 致 教 学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 42 对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10 -
附 件 2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调 查 情 况 表 ( 存 根 ) 编 号 : 所 在 单 位 发 生 时 间 发 生 地 点 情 况 说 明 : 签 收 人 : 时 间 : 年 月 日 --------- 请 沿 虚 线 撕 开, 下 部 分 送 有 关 单 位, 上 部 分 由 教 务 处 留 存 ( 教 务 处 盖 骑 缝 章 )---------- 编 号 : 所 在 单 位 海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调 查 情 况 表 发 生 时 间 发 生 地 点 情 况 说 明 : 当 事 人 陈 述 ( 可 另 行 附 页 说 明 ): - 11 -
签 名 : 时 间 : 年 月 日 调 查 结 果 ( 注 明 详 细 调 查 过 程 结 果 等, 并 提 出 明 确 处 理 意 见, 此 栏 填 写 不 下 可 另 行 附 页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所 在 单 位 ( 盖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