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知 识 产 权 及 个 人 资 料 25 VII. 鸣 谢 拨 款 资 助 28 VIII. 查 询 29 IX. 不 具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29 X. 其 他 29 附 件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31 注 : 1. 本 指 引 应 与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辖 下 的 具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皮肤病防治.doc

性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全唐诗24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全唐诗28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眼病防治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穨ecr2_c.PDF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i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i

39898.indb


一、

-i-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__final_.doc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绝妙故事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尿路感染防治.doc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 docx

Page i

<4D F736F F 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捕捉儿童敏感期

14A 0.1%5% 14A 14A

穨_2_.PDF

(Chi)_.indb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4D F736F F 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 >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中医疗法(下).doc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II II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untitled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cgn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七十五).doc

中医疗法(上).doc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As at 28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九龍城區議會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Adobe Photoshop PDF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智力测试故事

01repc.doc

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01repc_gb.doc

奇闻怪录

<4D F736F F D205B345DB5D8AE4CACD 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iv 不 必 詫 異, 其 實 成 功 與 失 敗 之 間 就 是 由 這 樣 簡 單 的 工 作 習 慣 造 成 的 可 見, 習 慣 雖 小, 卻 影 響 深 遠 遍 數 名 載 史 冊 的 成 功 人 士, 哪 位 沒 有 幾 個 可 圈 可 點 的 習 慣 在 影 響 着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untitled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家庭用药指南(九).doc

i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Transcription: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拨 款 资 助 申 请 指 引 (2016-17) 目 录 页 数 I. 引 言 1 1.1 背 景 1 1.2 宗 旨 1 II. 申 请 拨 款 1 2.1 申 请 机 构 的 资 格 要 求 1 2.2 拟 议 活 动 的 要 求 2 2.3 资 助 方 式 及 资 助 金 上 限 4 2.4 申 请 程 序 及 方 法 4 2.5 撤 回 申 请 6 III. 评 审 申 请 6 3.1 工 作 小 组 6 3.2 评 审 程 序 6 3.3 申 请 结 果 通 知 书 和 要 约 信 8 IV. 拨 款 资 助 10 4.1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的 拨 款 资 助 10 4.2 拨 款 协 议 11 4.3 发 放 资 助 金 的 安 排 14 4.4 青 年 基 金 的 计 划 账 户 14 4.5 索 偿 和 法 律 责 任 15 4.6 账 簿 和 记 录 16 4.7 资 料 用 途 16 4.8 采 购 服 务 物 品 和 招 聘 员 工 17 4.9 保 险 22 V. 监 察 机 制 22 5.1 进 度 报 告 及 评 核 报 告 23 5.2 实 地 视 察 和 会 议 24

VI. 知 识 产 权 及 个 人 资 料 25 VII. 鸣 谢 拨 款 资 助 28 VIII. 查 询 29 IX. 不 具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29 X. 其 他 29 附 件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31 注 : 1. 本 指 引 应 与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辖 下 的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活 动 拨 款 资 助 申 请 表 格 ( 申 请 表 格 ) 一 并 阅 讀 2. 本 指 引 或 会 不 时 修 订 并 更 新 内 容, 最 新 修 订 版 现 载 于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网 站 (www.coy.gov.hk/) ii

I. 引 言 1.1 背 景 1.1.1 行 政 长 官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施 政 报 告 中 公 布 多 项 支 持 青 年 的 措 施, 其 中 一 项 是 拨 款 三 亿 元 成 立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 青 年 基 金 ), 资 助 现 有 计 划 未 能 涵 盖 的 创 新 青 年 发 展 活 动, 方 法 包 括 以 资 金 配 对 的 形 式 资 助 非 政 府 机 构, 从 而 协 助 青 年 人 创 业 1.1.2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已 成 立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工 作 小 组 ( 工 作 小 组 ), 负 责 为 青 年 基 金 拟 订 运 作 细 节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立 法 会 民 政 事 务 委 员 会 同 意 有 关 为 青 年 基 金 所 作 的 拟 议 安 排 1.1.3 本 指 引 为 申 请 青 年 基 金 辖 下 的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拨 款 资 助 提 供 数 据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外, 本 指 引 使 用 的 词 语 和 语 句 均 与 申 请 表 格 所 载 的 具 有 相 同 的 涵 义 至 于 与 青 年 基 金 辖 下 创 业 配 对 基 金 有 关 的 拨 款 申 请 事 宜, 请 参 阅 另 行 发 出 的 创 业 配 对 基 金 申 请 指 引 1.2 宗 旨 1.2.1 在 青 年 基 金 下 设 立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资 助 金, 目 的 在 于 以 资 金 配 对 形 式, 资 助 非 政 府 机 构 为 青 年 人 举 办 具 创 意 的 活 动, 从 而 帮 助 他 们 发 展 II. 申 请 拨 款 2.1 申 请 机 构 的 资 格 要 求 - 1 -

1, 2 2.1.1 符 合 以 下 准 则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可 成 为 申 请 机 构 ( 申 请 机 构 ) 及 提 出 申 请 : (a) (b) (c) (d) (e) 属 法 定 团 体 或 根 据 法 例 成 立 的 团 体 ; 或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 第 622 章 )( 或 条 例 的 前 身 ( 即 前 公 司 条 例 ( 第 32 章 )) 注 册 的 非 牟 利 公 司 ; 或 根 据 社 团 条 例 ( 第 151 章 ) 成 立 的 组 织 ; 或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 第 112 章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税 属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慈 善 信 托 名 单 上 登 记 的 机 构 ; 或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上 申 明 其 法 定 地 位 2.1.2 有 关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及 其 属 下 单 位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须 视 作 一 个 团 体 每 个 团 体 只 可 提 出 一 份 申 请 ( 即 只 可 提 交 一 项 拟 议 的 资 助 计 划 ) 如 某 非 政 府 机 构 及 其 属 下 单 位 提 出 多 于 一 份 的 申 请, 有 关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及 其 属 下 单 位 在 向 工 作 小 组 介 绍 建 议 书 前, 便 须 决 定 由 谁 提 出 申 请 ( 请 参 考 第 3.2 节 ) 2.1.3 非 政 府 机 构 可 提 出 聯 合 申 请 ( 即 由 兩 个 或 以 上 合 资 格 且 从 未 提 出 任 何 申 请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共 同 提 出 申 请 ), 但 必 须 说 明 主 要 或 负 责 牵 头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并 由 该 机 构 负 责 申 请 事 宜 上 文 第 2.1.1 和 2.1.2 节 亦 适 用 于 聯 合 申 请 的 机 构 所 有 提 出 聯 合 申 请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清 楚 订 明 各 自 承 担 的 责 任 2.2 拟 议 计 划 的 要 求 2.2.1 拟 议 计 划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3 : 1 2 在 考 慮 到 須 審 慎 使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牟 利 或 純 商 業 機 構 的 申 請 均 不 獲 考 慮 如 申 請 機 構 不 屬 於 上 述 的 範 圍, 其 申 請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去 考 慮 3 一 份 申 請 ( 一 項 擬 議 資 助 計 劃 ) 可 包 括 一 項 或 多 項 活 動 每 項 活 動 均 須 符 合 上 - 2 -

(a) 与 青 年 发 展 有 关 ; (b) 须 具 相 当 规 模 并 惠 及 青 年 人 ( 超 过 75% 参 与 者 为 年 龄 介 乎 12 至 35 岁 ); (c) 具 有 创 新 元 素 和 吸 引 力, 激 发 青 年 人 在 多 个 方 面 尝 试 创 新 和 发 展 ; (d) 主 题 目 标 和 服 务 对 象 须 清 晰 明 确, 而 各 项 活 动 细 节 须 与 目 标 相 符 ; (e) 高 质 素 和 高 影 响 力 ; (f) 其 他 现 有 的 公 帑 资 助 计 划 / 项 目 未 能 涵 盖 ; (g)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须 按 拨 款 协 议 内 订 明 的 时 间 完 成 ( 请 参 考 下 文 第 4.2 节 ); (h)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委 任 一 名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负 责 监 督 计 划 推 行 监 察 拨 款 是 否 按 核 准 预 算 妥 善 运 用 使 用 拨 款 时 奉 行 节 约 与 青 年 基 金 秘 书 处 ( 秘 书 处 ) 联 系 和 汇 报 资 助 计 划 的 进 度 或 结 果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须 具 备 规 划 筹 办 和 推 行 青 少 年 / 学 生 活 动 的 相 关 经 验 ; (i) 计 划 期 最 长 为 2 年 2.2.2 与 青 年 创 业 有 关 的 计 划 会 获 优 先 考 虑 2.2.3 一 般 来 说, 已 举 办 多 年 的 现 有 计 划, 即 使 已 注 入 新 元 素 ( 除 非 属 极 为 创 新 的 元 素 ), 也 不 会 获 得 考 虑 ( 这 些 活 动 应 透 过 其 他 现 有 渠 道 申 请 资 助 ) 2.2.4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的 活 动 性 质 不 限, 惟 涉 及 不 合 法 或 违 法 的 活 动 或 举 办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政 府 ) 政 策 有 直 接 冲 突 的 活 动 ( 例 如 涉 及 烟 草 鼓 吹 赌 博 淫 秽 等 活 动 ), 则 不 会 获 得 资 助 2.2.5 拟 议 的 计 划 必 须 不 会 为 政 府 带 来 额 外 的 附 带 开 支 文 第 2.2.1 節 所 列 出 的 規 定 青 年 基 金 不 一 定 為 申 請 內 的 所 有 活 動 提 供 資 助 - 3 -

2.2.6 申 请 机 构 如 欲 寻 求 / 接 受 政 府 以 外 其 他 人 士 或 机 构 的 现 金 或 实 物 赞 助,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计 划 预 算 一 栏 内 详 细 说 明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申 请 机 构 均 不 得 寻 求 及 / 或 接 受 任 何 政 府 合 理 地 认 为 可 能 损 害 政 府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或 青 年 基 金 形 象 及 / 或 声 誉 的 捐 款 及 / 或 赞 助 倘 政 府 认 为 申 请 机 构 寻 求 / 接 受 的 捐 款 及 / 或 赞 助 并 不 恰 当, 将 不 会 进 一 步 审 理 申 请 机 构 提 交 的 申 请 2.3 资 助 方 式 及 资 助 金 上 限 2.3.1 青 年 基 金 以 配 对 形 式 提 供 有 条 件 资 助 ( grant with conditions) 予 成 功 申 请 的 机 构 2.3.2 申 请 机 构 须 自 行 从 机 构 内 部 及 / 或 从 其 他 非 政 府 资 金 來 源 提 供 资 金,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与 有 关 款 额 的 配 对 比 例 上 限 为 2:1 2.3.3 每 一 个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拨 款 下 限 ( 由 青 年 基 金 提 供 的 资 助 金 ) 为 20 万 元, 而 上 限 ( 由 青 年 基 金 提 供 的 资 助 金 ) 则 为 100 万 元 2.4 申 请 程 序 及 方 法 2.4.1 青 年 基 金 辖 下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拨 款 资 助 的 开 始 接 受 申 请 日 期 为 2016 年 7 月 6 日,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下 午 5 时 申 请 表 格 和 相 关 指 引 可 稍 后 在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网 站 ( www.coy.gov.hk) 下 载 2.4.2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并 于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或 之 前, 连 同 表 格 内 订 明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 和 数 据, 递 交 秘 书 处 申 请 机 构 可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机 构 无 须 缴 付 申 请 费 所 有 有 关 货 币 的 数 字 须 以 港 币 为 单 位 - 4 -

2.4.3 若 申 请 表 格 未 为 填 妥, 或 申 请 机 构 未 能 提 交 表 格 内 订 明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 和 数 据, 有 关 申 请 将 不 受 理 2.4.4 申 请 一 经 递 交, 申 请 机 构 不 可 修 改 已 递 交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而 秘 书 处 亦 不 接 受 任 何 补 充 资 料 2.4.5 所 有 已 递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不 论 接 纳 与 否, 概 不 退 回 申 请 机 构 申 请 机 构 应 自 行 复 制 有 关 文 件, 以 作 记 录 2.4.6 每 家 申 请 机 构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申 请 2.4.7 申 请 机 构 须 在 2016 年 9 月 20 日 下 午 5 时 或 之 前, 以 邮 递 方 式 或 亲 自 送 递 方 式, 向 位 于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6 楼 民 政 事 务 局 公 民 事 务 部 (1)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秘 书 处 ( 办 公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六 时 ) 递 交 申 请 ( 请 在 信 封 上 注 明 申 请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辖 下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活 动 拨 款 资 助 ), 并 递 交 以 下 所 有 文 件.. (a)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连 同 五 份 副 本, 以 及 一 份 以 MS Word 格 式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软 复 本 ; (b) 证 明 有 关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符 合 第 2.1.1 节 所 列 资 格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 (c) 申 请 表 格 和 本 指 引 规 定 提 供 的 其 他 数 据 及 左 证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 以 及 (d) 申 请 机 构 认 为 与 申 请 相 关 且 重 要, 以 及 有 需 要 供 评 审 申 请 时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额 外 资 料 2.4.8 信 封 上 的 邮 戳 日 期 不 得 迟 于 截 止 申 请 的 日 期 逾 期 申 请 将 不 受 理 我 们 不 接 纳 以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倘 在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当 日 中 午 12 时 或 之 后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八 号 或 以 上 台 风 信 号 仍 然 生 效, 则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将 顺 延 至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八 号 或 以 上 台 风 信 号 取 消 后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的 下 午 五 时 2.4.9 秘 书 处 可 以 书 面 或 电 邮 要 求 申 请 机 构 就 已 递 交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 5 -

作 出 澄 清, 以 便 正 确 了 解 有 关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申 请 机 构 须 于 指 定 限 期 内 以 书 面 或 电 邮 回 复 秘 书 处 2.5 撤 回 申 请 2.5.1 申 请 机 构 可 于 签 订 拨 款 协 议 ( 请 参 考 下 文 第 4.2 节 ) 前 以 书 面 向 秘 书 处 提 出 撤 回 申 请, 撤 回 的 申 请 不 能 取 消 2.5.2 政 府 在 接 获 上 述 的 撤 回 申 请 后, 政 府 所 给 予 的 任 何 批 准 有 条 件 批 准 或 原 则 上 批 准 即 告 无 效 III. 评 审 申 请 3.1 工 作 小 组 3.1.1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成 立 的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审 理 申 请 及 相 关 事 宜 3.1.2 为 避 免 产 生 利 益 冲 突, 工 作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须 遵 从 有 关 利 益 申 报 及 相 关 行 为 的 指 引 3.2 评 审 程 序 3.2.1 评 审 设 有 面 试 环 节,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按 邀 请 参 加 面 试, 并 于 面 试 时 向 工 作 小 组 直 接 讲 解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以 供 工 作 小 组 考 虑 和 评 审 申 请 如 申 请 机 构 拒 绝 或 没 有 出 席 面 试, 其 申 请 将 不 获 受 理 3.2.2 根 据 防 止 贿 賂 条 例 ( 第 201 章 ), 任 何 人 向 政 府 官 员 或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提 供 利 益, 以 期 影 响 申 请 结 果, 即 属 犯 罪 倘 申 请 机 构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提 供 任 何 该 等 利 益, 会 使 有 关 申 请 无 效 3.2.3 秘 书 处 会 检 视 每 宗 申 请, 以 确 定 有 关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所 有 的 资 - 6 -

格 准 则, 并 可 能 要 求 申 请 机 构 就 其 申 请 作 出 澄 清 只 有 经 秘 书 处 检 视 并 确 认 为 符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才 会 交 予 工 作 小 组 考 虑 3.2.4 工 作 小 组 在 审 议 每 宗 申 请 时, 会 根 据 下 列 各 方 面 去 考 虑 : (a) 计 划 主 题 计 划 的 宗 旨 目 的 和 预 期 成 效 (b)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对 象 的 概 况 ( 包 括 年 龄 及 简 单 背 景 ) 和 预 计 受 惠 人 数 (c) 计 划 内 容 计 划 的 实 际 内 容 ( 包 括 活 动 形 式 次 数 宣 传 等 ) 计 划 的 可 行 程 度 和 安 排 ( 包 括 活 动 的 筹 备 和 举 办 工 作 进 度 监 察 工 作 时 间 表 物 流 员 工 管 理 等 ) 计 划 的 益 处 和 局 限 计 划 的 阶 段 总 结 计 划 可 产 生 的 长 远 作 用 计 划 的 安 全 规 定 及 其 他 考 虑 因 素 预 计 推 行 时 会 遇 到 的 困 难 建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和 所 提 供 的 具 体 应 变 计 划 计 划 后 总 结 检 讨 和 改 善 方 案 (d) 计 划 是 否 较 适 合 以 其 他 政 府 拨 款 推 行 (e) 计 划 内 容 是 否 具 创 意 计 划 是 否 具 备 创 新 元 素 和 吸 引 力 计 划 能 否 激 发 青 年 人 在 多 个 方 面 尝 试 创 新 和 发 展 计 划 能 否 令 青 年 人 掌 握 更 多 创 业 方 面 的 信 息 (f) 申 请 机 构 的 背 景 申 请 机 构 的 宗 旨 管 治 架 构 管 理 和 财 政 基 础 申 请 机 构 在 规 划 举 办 和 推 行 青 少 年 / 学 生 活 动 方 面 的 相 关 经 验 往 绩 和 过 去 的 表 现 申 请 机 构 现 时 举 办 的 活 动 - 7 -

(g) 财 政 安 排 预 算 是 否 合 理 审 慎 及 切 合 实 际, 并 有 理 据 支 持 其 他 非 来 自 政 府 经 费 的 财 务 资 助 捐 款 或 贷 款 安 排 监 察 各 项 开 支 和 核 数 安 排 (h) 成 效 指 标 预 期 成 果 目 标 和 衡 量 表 现 和 成 效 的 方 法 进 度 监 察 指 针 (i)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相 关 的 其 他 因 素 3.2.5 在 评 审 申 请 时, 工 作 小 组 或 会 按 需 要 参 考 政 府 的 相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和 相 关 領 域 的 专 业 人 士 就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提 出 的 意 见, 亦 会 参 考 申 请 机 构 根 据 政 府 其 他 资 助 计 划 / 项 目 推 行 的 计 划 的 往 绩 3.2.6 政 府 保 留 权 利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申 请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以 供 评 审 申 请 3.2.7 政 府 考 虑 过 工 作 小 组 的 建 议 后, 有 绝 对 权 力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申 请 批 准 合 适 的 资 助 金 额, 以 及 为 申 请 订 定 合 适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3.2.8 政 府 可 根 据 工 作 小 组 的 建 议, 在 拨 款 协 议 内 增 订 条 款 及 条 件, 亦 可 按 个 别 申 请 的 情 况 就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的 用 途 订 明 特 定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3.3 申 请 结 果 通 知 书 和 要 约 信 3.3.1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申 请 机 构 会 在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后 两 至 三 个 月 内 获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结 果 申 请 结 果 亦 会 上 载 到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申 请 机 构 除 非 接 获 政 府 的 书 面 通 知, 告 知 其 申 请 已 获 接 纳, 否 则 其 申 请 不 得 视 为 成 功 获 批 资 助 3.3.2 政 府 就 申 请 所 作 的 决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批 出 的 最 高 资 助 金 额 ), 为 最 终 和 绝 对 的 决 定 - 8 -

3.3.3 如 申 请 获 批, 政 府 会 向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发 出 要 约 信, 信 内 列 明 建 议 的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上 限 建 议 资 助 金 的 主 要 条 款 及 条 件, 并 订 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指 定 限 期 内 须 遵 办 的 先 决 条 件 3.3.4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接 纳 要 约 信 所 载 拟 批 出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的 主 要 条 款 及 条 件, 则 须 于 指 定 限 期 内 签 妥 信 内 夹 附 的 回 条, 并 交 回 秘 书 处 政 府 在 收 到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交 回 签 妥 的 回 条 前, 可 随 时 撤 回 拟 批 出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的 要 约 倘 政 府 在 要 约 信 订 明 的 限 期 届 满 时 仍 未 收 到 申 请 获 批 机 构 签 妥 的 回 条, 即 当 作 政 府 已 撤 回 向 该 机 构 拟 批 拨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的 要 约 3.3.5 当 政 府 收 到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签 妥 的 回 条, 而 要 约 信 所 载 的 条 件 亦 已 遵 办, 政 府 有 绝 对 酌 情 权, 可 在 未 有 事 先 通 知 该 等 机 构 的 情 况 下, 公 布 获 批 拨 资 助 金 的 详 情 和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的 名 称, 并 拟 备 拨 款 协 议, 供 政 府 和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执 行 3.3.6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确 保 在 筹 备 和 举 办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时, 会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则 规 例, 以 及 政 府 或 相 关 规 管 机 构 的 指 令, 并 向 相 关 机 构 或 主 管 当 局 取 得 和 保 存 一 切 所 需 的 许 可 和 批 准 3.3.7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如 未 能 在 指 定 限 期 内 遵 办 所 订 明 的 先 决 条 件,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可 撤 回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的 要 约 政 府 的 决 定 为 最 终 决 定 3.3.8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责 任 向 任 何 申 请 机 构 作 出 任 何 赔 偿 3.3.9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接 纳 或 支 持 任 何 已 递 交 的 申 请 IV. 拨 款 资 助 - 9 -

4.1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的 拨 款 安 排 4.1.1 青 年 基 金 辖 下 的 资 助 金 只 限 用 于 资 助 符 合 上 文 第 2.2 节 所 订 规 定 的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每 一 个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拨 款 下 限 ( 由 青 年 基 金 提 供 的 资 助 金 ) 为 20 万 元, 而 上 限 ( 由 青 年 基 金 提 供 的 资 助 金 ) 则 为 100 万 元 ( 見 上 文 第 2.3.3 节 ) 4.1.2 青 年 基 金 给 予 的 财 政 资 助 总 额, 上 限 须 设 定 为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开 支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4.1.3 申 请 机 构 须 自 行 从 机 构 内 部 及 / 或 从 其 他 非 政 府 资 金 來 源 提 供 资 金, 款 额 须 最 少 达 至 该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开 支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4.1.4 申 请 机 构 须 解 释 会 否 和 如 何 筹 募 资 金 申 请 机 构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上 清 楚 列 明 自 行 提 供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资 金 來 源 提 供 的 经 费 金 额 ( 包 括 已 获 得 商 界 提 供 的 现 金 或 实 物 赞 助 ), 以 及 就 有 关 经 费 提 供 证 明 4.1.5 申 请 机 构 须 就 已 获 得 的 现 金 或 实 物 赞 助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就 实 物 赞 助 而 言, 申 请 机 构 亦 须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以 证 明 所 获 赞 助 的 物 品 或 服 务 之 声 称 价 值 与 市 价 相 若 4.1.6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承 诺 于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完 结 后 或 拨 款 协 议 终 止 后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把 任 何 剩 余 未 用 的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退 还 政 府 至 于 有 关 未 用 的 实 物 赞 助 的 安 排, 请 參 阅 下 文 第 4.5.5 节 4.1.7 除 非 申 请 机 构 事 前 已 取 得 政 府 的 书 面 批 准, 否 则 申 请 机 构 不 得 寻 求 及 / 或 接 受 任 何 政 府 合 理 地 认 为 可 能 损 害 政 府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或 青 年 基 金 形 象 或 声 誉 的 非 政 府 资 助 / 捐 款 / 赞 助 ( 不 論 是 现 金 或 实 物 赞 助 ) 4.1.8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应 用 于 支 付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直 接 开 支 一 般 而 言, 租 赁 设 备 的 费 用 因 举 行 获 资 助 活 动 而 直 接 招 致 的 场 租, 以 及 其 他 一 次 过 非 经 常 直 接 开 支 ( 如 消 耗 品 开 支 和 推 广 宣 传 费 用 ), 均 可 纳 入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的 预 算 内 至 于 对 活 动 参 加 - 10 -

者 不 会 带 来 直 接 裨 益 的 开 支, 例 如 申 请 机 构 用 于 维 持 本 身 营 运 或 行 政 的 费 用 ( 包 括 设 立 或 翻 新 申 请 机 构 行 政 办 事 处 的 开 支 装 修 费 用 公 用 设 施 费 用 申 请 机 构 行 政 人 员 的 应 酬 费 各 类 酬 金 一 般 行 政 费 用 等 ), 以 及 其 他 跟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开 支, 均 不 得 纳 入 预 算 内 为 免 生 疑 问, 资 助 计 划 如 涉 及 购 买 设 备 及 / 或 奖 金 支 出, 均 不 得 以 青 年 基 金 拨 款 资 助 4.1.9 申 请 机 构 所 申 请 的 资 助 金 额 必 须 有 理 可 据, 其 所 提 供 的 营 运 计 划 亦 必 须 审 慎 务 实 而 详 尽, 而 在 预 算 内 所 列 的 拟 议 开 支 项 目 亦 必 须 有 合 理 依 据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清 楚 列 明, 因 举 办 拟 议 资 助 计 划 而 在 宣 传 推 广 或 其 他 开 支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附 带 费 用 另 外, 该 资 助 计 划 因 赞 助 者 而 产 生 的 开 支 或 与 该 赞 助 者 有 关 的 任 何 开 支, 均 不 得 以 青 年 基 金 拨 款 支 付 申 请 机 构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所 列 的 相 关 开 支 项 目 下, 清 楚 列 明 因 赞 助 者 而 产 生 或 与 该 赞 助 者 有 关 的 附 带 开 支 4.2 拨 款 协 议 4.2.1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所 订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 見 上 文 第 3.2.7 和 3.2.8 节 ), 以 及 其 他 适 用 的 财 务 管 制 措 施, 会 纳 入 由 政 府 拟 备 和 批 核 的 拨 款 协 议 内 该 拨 款 协 议 会 载 有 整 套 批 出 拨 款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包 括 本 指 引 所 述 的 事 宜, 以 及 按 需 要 而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修 改 事 项, 并 会 清 楚 列 明 政 府 与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和 两 者 各 自 的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该 拨 款 协 议 会 由 政 府 和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妥 为 签 订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遵 守 拨 款 协 议 内 所 有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4.2.2 获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如 欲 更 改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 包 括 更 改 资 助 者 资 助 金 额 营 运 计 划 预 算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工 作 小 组 的 书 面 批 准 在 未 取 得 政 府 的 书 面 同 意 前,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不 得 把 计 划 或 该 拨 款 协 议 的 任 何 或 所 有 权 益 权 利 利 益 或 责 任 转 让 分 判 或 移 转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 11 -

4.2.3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如 欲 对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作 出 下 列 任 何 后 续 更 改 或 修 订,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工 作 小 组 并 征 求 其 批 准 : 例 如,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取 得 的 其 他 赞 助 或 捐 赠, 尤 其 是 有 关 赞 助 或 捐 赠 可 能 损 害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政 府 或 青 年 基 金 的 形 象 或 声 誉 ; 该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有 任 何 改 变 ( 包 括 更 改 赞 助 者 任 何 赞 助 者 的 赞 助 金 额 营 运 计 划 和 预 算 现 金 流 量 时 间 表 等 ) ; 计 划 的 推 行 时 间 表 规 模 或 范 围 内 容 或 性 质 有 任 何 改 变 ; 核 准 预 算 和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有 任 何 改 变 ; 计 划 的 对 象 非 牟 利 经 营 方 式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辖 下 的 公 司 / 机 构 的 业 务 宗 旨 非 牟 利 的 营 运 模 式 注 册 狀 况 业 务 性 质 拥 有 权 管 理 权 或 控 制 权 有 任 何 改 变 ( 特 别 是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的 公 司 / 机 构 的 任 何 董 事 股 东 或 其 他 主 要 工 作 人 员 有 变 或 计 划 项 目 小 组 的 任 何 主 要 人 员 有 改 动 ) ; 以 及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有 意 在 获 批 资 助 活 动 完 成 日 期 之 前 或 之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在 香 港 举 办 赞 助 或 资 助 举 办 任 何 与 获 批 资 助 活 动 性 质 或 内 容 相 若 的 其 他 活 动 4.2.4 拨 款 协 议 可 载 有 本 指 引 所 述 的 条 款 条 件 及 事 宜, 以 及 其 他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规 管 法 例 弥 偿 条 款 保 证 条 款 和 保 密 条 款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遵 守 政 府 认 为 适 合 在 拨 款 协 议 中 订 定 的 保 密 条 款, 其 范 围 涵 盖 使 用 和 保 护 机 密 资 料 及 其 他 數 据 ( 包 括 任 何 个 人 详 情 记 錄 和 个 人 资 料 ( 定 义 見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第 486 章 ) 以 及 载 于 任 何 媒 体 任 何 性 质 的 素 材 ), 而 有 关 资 料 和 數 据 是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根 据 拨 款 协 议 可 取 阅 的, 或 政 府 向 其 披 露 提 供 安 排 提 供 或 传 达 的 4.2.5 在 不 影 响 政 府 根 据 拨 款 协 议 或 在 法 律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索 偿 和 补 偿 的 原 则 下,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政 府 认 为 该 机 构 未 能 在 拨 款 协 议 订 明 的 到 期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或 推 行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 不 論 原 因 是 否 超 越 该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所 能 控 制 的 范 围 ); 或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在 举 办 该 计 划 的 表 现 未 如 理 想 ; 或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未 能 达 致 该 计 划 预 定 的 目 标 或 成 果 ; 或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条 件, 则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向 该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和 提 出 申 索 有 关 的 行 动 和 追 索 补 偿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终 止 拨 款 协 议 扣 减 资 助 金 金 额 终 止 向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 12 -

发 放 余 下 的 资 助 金 金 额, 以 及 暂 时 取 消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日 后 再 向 青 年 基 金 申 请 拨 款 的 资 格 4.2.6 倘 发 现 核 准 的 资 助 金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被 濫 用, 或 用 于 非 指 定 或 核 准 的 用 途, 或 并 非 用 于 获 批 资 助 的 活 动, 或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未 事 先 取 得 政 府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修 改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预 算 和 建 议 书, 则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可 终 止 该 拨 款 协 议 或 扣 减 资 助 金 金 额 4.2.7 倘 拨 款 协 议 因 发 生 第 4.2.5 或 4.2.6 节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况 而 终 止, 政 府 可 要 求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立 即 退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发 放 的 资 助 金 ( 不 論 已 支 用 与 否 ), 連 同 所 有 行 政 法 律 及 其 他 费 用, 以 及 截 至 还 款 日 的 累 算 利 息 4.2.8 倘 政 府 因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而 蒙 受 或 招 致 损 失 申 索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支 出 及 法 律 责 任, 或 引 致 他 人 提 起 或 确 立 针 对 政 府 的 损 失 申 索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支 出 及 法 律 责 任, 概 由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4 构 向 政 府 作 出 弥 偿 有 关 弥 偿 须 包 括 与 侵 犯 任 何 人 知 識 产 权 有 关 的 指 称 或 申 索 不 論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申 请 机 构 或 其 雇 员 代 理 人 佣 工 或 有 关 連 人 士 均 不 得 就 拟 备 和 提 交 申 请 而 向 政 府 索 求 或 申 索 任 何 补 偿 偿 付 损 害 赔 偿 弥 偿 或 宽 免 4.3 发 放 资 助 金 的 安 排 4.3.1 政 府 只 会 在 拨 款 协 议 经 各 方 签 妥 后 才 安 排 发 放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4.3.2 青 年 基 金 资 助 金 会 分 期 发 放 予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首 先 会 向 获 批 资 助 的 非 政 府 机 构 发 放 50% 获 批 资 助 金,50% 预 支 拨 款 4 知 識 產 權 指 專 利 商 標 服 務 商 標 商 用 名 稱 設 計 權 版 權 網 域 名 稱 數 據 庫 權 利 工 業 知 識 / 新 發 明 / 設 計 或 工 序 的 使 用 權 利, 以 及 其 他 目 前 已 知 或 日 後 創 造 的 知 識 產 權 ( 不 論 其 性 質 和 出 處 ), 在 每 一 個 情 況 下 不 論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是 否 已 註 冊 ( 包 括 要 求 批 出 任 何 有 關 權 利 的 申 請 ), 這 定 義 亦 同 樣 適 用 - 13 -

可 在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开 始 前 六 个 月 内 发 放, 余 下 的 资 助 金 可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发 放 :(i)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已 圆 满 完 成 ;(ii) 提 交 的 经 审 计 最 终 财 务 报 表 ( 由 与 该 建 议 书 或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关 連 的 独 立 注 册 执 业 会 计 师 编 制 ) 和 活 动 后 评 核 报 告 能 令 工 作 小 组 和 政 府 满 意 ; 以 及 (iii)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已 完 全 履 行 拨 款 协 议 所 订 的 全 部 义 务 和 责 任 4.3.3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于 拨 款 协 议 生 效 期 间, 备 存 与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或 拨 款 协 议 相 关 的 发 票 或 账 单 正 本 或 经 核 证 的 真 实 副 本, 直 至 该 拨 款 协 议 届 满 或 终 止 后 最 少 七 年, 并 须 于 该 段 时 间 内 随 时 按 工 作 小 组 政 府 审 计 署 署 长 及 其 任 何 授 权 代 表 的 要 求 出 示 该 等 文 件, 以 供 查 阅 4.3.4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在 活 动 后 评 核 报 告 表 格 内 按 要 求 填 报 所 有 资 料, 并 夹 附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补 充 资 料, 以 便 政 府 和 工 作 小 组 评 核 该 活 动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所 需 的 资 料 或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内 容 出 现 差 異 或 纰 漏, 均 有 可 能 引 致 延 迟 发 放 余 下 的 资 助 金 4.3.5 当 局 可 视 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所 提 交 的 经 审 计 最 终 财 务 报 表 活 动 后 评 核 报 告 等 能 否 令 工 作 小 组 和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满 意, 而 对 资 助 金 额 作 最 后 调 整 4.3.6 倘 发 生 第 4.3.4 或 4.3.5 节 所 述 的 情 况,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不 向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发 放 余 下 的 资 助 金 额, 或 扣 减 余 下 应 付 的 金 额 4.4 青 年 基 金 的 计 划 账 户 4.4.1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为 青 年 基 金 在 香 港 一 所 持 牌 银 行 ( 定 义 見 银 行 业 条 例 ( 第 155 章 )) 以 其 名 义 开 设 并 管 有 一 个 有 息 港 元 账 户 ( 计 划 账 户 ), 该 账 户 属 用 作 储 存 青 年 基 金 的 拨 款 和 处 理 所 有 其 他 与 青 年 基 金 相 关 的 财 务 交 易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如 要 从 上 述 银 行 账 户 提 取 款 项, 须 最 少 由 该 机 构 兩 名 早 前 已 获 秘 书 处 认 可 的 获 授 权 代 表 办 理 如 获 认 可 的 授 权 代 表 有 任 何 变 动,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秘 书 处 的 书 - 14 -

面 同 意 4.4.2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把 青 年 基 金 的 拨 款 及 其 他 所 有 与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收 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来 自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本 身 的 款 项 赞 助 者 提 供 的 款 项 所 有 收 入 和 出 售 相 关 设 备 所 得 的 收 益, 存 入 上 述 的 独 立 账 户 所 有 累 算 利 息 须 存 放 在 该 账 户 内,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不 得 提 取 或 用 作 任 何 用 途 工 作 小 组 政 府 审 计 署 署 长 或 任 何 获 他 们 授 权 的 代 表 均 可 随 时 要 求 查 阅 该 账 户 的 一 切 记 錄 4.4.3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因 没 有 遵 守 第 4.4.1 或 4.4.2 节 所 述 的 任 何 规 定 而 令 政 府 招 致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向 其 申 索 补 偿 4.5 索 偿 和 法 律 责 任 4.5.1 政 府 不 会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引 致 的 亏 损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4.5.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政 府 和 工 作 小 组 均 不 会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引 致 的 亏 损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承 担 资 助 计 划 下 所 有 亏 损 所 引 致 的 法 律 责 任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预 期 开 支 总 额 会 超 出 原 來 的 预 算 开 支, 不 論 超 支 金 额 为 何, 均 须 立 即 通 知 秘 书 处 此 外, 申 请 机 构 须 负 责 自 行 填 补 差 额, 以 完 成 该 项 计 划 4.5.3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在 提 交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的 经 审 计 最 终 财 务 报 表 后 一 个 月 内, 向 政 府 退 还 该 计 划 的 所 有 剩 余 未 用 的 基 金 拨 款 ( 金 额 可 由 政 府 按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在 拨 款 协 议 内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 或 政 府 就 该 计 划 所 获 得 的 资 料, 全 权 酌 情 决 定 ), 包 括 所 有 利 息 收 入 ( 计 算 上 限 为 资 助 金 的 最 大 拨 款 额 ), 以 及 该 计 划 账 户 衍 生 或 累 算 的 利 息 总 额 否 则, 在 不 影 响 政 府 根 据 拨 款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或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可 获 得 补 偿 的 原 则 下, 政 府 可 就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未 能 或 拖 延 退 还 上 述 任 何 款 项, 循 法 律 途 径 采 取 追 讨 行 动 4.5.4 倘 政 府 认 为 有 资 料 显 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所 得 的 资 助 总 额 超 逾 - 15 -

该 计 划 总 开 支 的 三 分 之 二,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便 须 立 即 退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政 府 已 发 放 的 资 助 金 及 从 有 关 的 计 划 账 户 衍 生 的 任 何 利 息, 有 关 金 额 由 政 府 全 权 酌 情 决 定 4.5.5 当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有 失 责 行 为 或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及 条 件,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向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和 提 出 申 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暂 停 或 终 止 向 有 关 资 助 计 划 提 供 资 助 金, 以 及 要 求 该 申 请 机 构 立 即 向 政 府 退 还 所 有 已 发 放 的 资 助 金 ( 不 論 已 支 用 与 否 ) 详 情 请 參 阅 第 4.2 节 4.6 账 簿 和 记 錄 4.6.1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按 照 香 港 的 相 关 法 律, 以 及 不 时 生 效 并 持 续 地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就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备 存 完 整 妥 善 和 独 立 的 账 簿 和 记 錄, 以 及 有 关 计 划 的 所 有 相 关 记 錄 有 关 账 簿 和 记 錄 须 包 括 任 何 电 子 记 錄 4.6.2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备 存 账 簿 和 记 錄, 以 便 政 府 或 审 计 署 署 长 的 获 授 权 代 表 在 提 出 要 求 时 可 供 其 查 阅 在 拨 款 协 议 届 满 或 终 止 后 最 少 七 年 内, 该 等 账 簿 和 记 录 不 得 销 毁 并 须 保 持 完 整 和 狀 况 良 好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亦 须 在 该 拨 款 协 议 生 效 期 间, 以 及 在 拨 款 协 议 届 满 或 终 止 后 最 少 七 年 内, 保 留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发 票 和 账 单 正 本, 并 须 在 该 段 期 间 内 随 时 按 政 府 或 审 计 署 署 长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要 求 出 示 上 述 文 件, 以 供 查 阅 4.7 资 料 用 途 4.7.1 除 非 夹 附 于 本 指 引 附 件 的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政 府 及 / 或 工 作 小 组 有 权 在 未 经 事 先 通 知 申 请 机 构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或 向 第 三 方 专 家 或 相 关 机 构 披 露 或 转 移 申 请 书 内 提 供 的 资 料, 以 便 评 审 申 请 进 行 研 究 为 青 年 基 金 或 该 计 划 安 排 宣 传 工 作 监 察 和 评 核 该 资 助 计 划 管 理 青 年 基 金, 或 作 为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适 当 的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 16 -

4.8 采 购 服 务 物 品 和 招 聘 员 工 4.8.1 采 购 服 务 的 范 围 包 括 由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雇 用 独 立 承 办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协 助 该 机 构 履 行 拨 款 协 议 下 的 责 任, 惟 此 举 须 获 得 政 府 批 准 4.8.2 申 请 机 构 须 在 申 请 表 格 内 披 露 其 采 购 和 招 聘 员 工 的 机 制 4.8.4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为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采 购 物 品 或 服 务 时, 必 须 极 为 审 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亦 须 促 致 其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及 分 包 商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该 计 划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极 为 审 慎 的 态 度 为 资 助 计 划 采 购 物 品 和 服 务, 以 确 保 与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或 为 供 资 助 计 划 使 用 而 采 购 的 所 有 物 品 和 服 务, 不 論 价 值 为 何, 均 以 公 开 公 平 和 具 竞 争 性 方 式 进 行 ; 5 6 以 及 只 向 并 非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的 有 关 連 人 士 或 相 聯 人 士 的 供 货 商 进 行 采 购 4.8.3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有 责 任 根 据 拨 款 协 议 或 按 政 府 书 面 指 示, 为 资 助 计 划 设 立 和 推 行 妥 善 的 采 购 / 招 标 及 物 料 管 理 制 度 7, 5 任 何 人 的 有 關 連 人 士 一 詞 指 : (i) 該 人 的 近 親 或 合 夥 人 ; 或 (ii) 一 間 公 司, 而 該 公 司 有 一 名 或 多 名 董 事 同 時 擔 任 該 人 的 董 事 此 外, 董 事 一 詞 指 任 何 擔 任 董 事 職 位 ( 不 論 職 稱 為 何 ) 的 人, 並 包 括 事 實 或 幕 後 董 事 6 相 聯 人 士 一 詞 就 另 一 人 而 言, 指 : (i)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另 一 人 的 任 何 人 ; (ii) 受 另 一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的 任 何 人 ; 或 (iii) 控 制 上 述 (i) 或 (ii) 項 所 述 的 人 的 任 何 人 或 受 其 控 制 的 任 何 人 此 外, 控 制 一 詞 指 一 個 人 ( 包 括 有 關 連 人 士 或 相 聯 人 士 ) 有 權 力 通 過 下 述 方 式 ( 不 論 是 否 通 過 一 個 或 多 個 中 介 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 直 接 或 間 接 對 另 一 人 的 管 理 政 策 或 事 務 作 出 指 示 或 影 響, 或 促 致 作 出 指 示 或 影 響 : (a) 藉 持 有 該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股 份 或 權 益, 或 藉 擁 有 該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投 票 權 ; 或 (b) 憑 藉 影 響 該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章 程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或 細 則 合 夥 協 議 或 安 排 ( 不 論 可 否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 所 授 予 的 權 力 ; 或 (c) 憑 藉 在 該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任 職 董 事 一 事 ; 或 (d)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影 響 一 詞 包 括 持 有 或 擁 有 (a) 項 所 述 的 人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15% 或 以 上 股 份 權 益 或 投 票 權 7 物 料 管 理 制 度 須 包 括 認 收 物 料 安 全 保 管 物 料 核 證 物 料 記 錄 物 料 處 置 物 - 17 -

并 须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作 出 充 分 的 检 查 和 监 控 : (a) 向 公 众 负 责 和 物 有 所 值 有 关 的 资 助 金 属 于 公 帑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就 使 用 资 助 金 向 公 众 负 责, 并 须 就 其 采 购 决 定 向 公 众 解 释 此 外, 有 关 机 构 亦 有 责 任 确 保 其 采 购 的 项 目 最 为 物 有 所 值 ; (b) 透 明 公 开 和 公 平 竞 争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向 准 供 货 商 和 准 承 办 商 清 楚 表 明 拟 采 购 项 目 的 所 有 要 求 和 规 格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所 有 采 购 / 招 标 程 序 中, 必 须 恪 守 公 平 和 具 竞 争 性 的 原 则, 并 维 持 公 平 竞 争 的 环 境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对 所 有 投 标 者 和 供 货 商 一 视 同 仁, 并 须 予 人 一 视 同 仁 的 印 象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订 立 妥 善 的 防 范 机 制, 以 防 止 在 采 购 / 招 标 过 程 中 产 生 任 何 实 际 潜 在 或 疑 似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例 如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规 定 其 员 工 就 采 购 / 招 标 工 作 和 招 聘 员 工 事 宜 申 报 利 益 冲 突, 以 及 设 立 一 套 机 制 以 缓 解 该 等 利 益 冲 突 ; (c) 除 非 已 事 先 取 得 政 府 的 批 准, 否 则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包 括 其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及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并 要 求 进 行 或 涉 及 采 购 / 招 标 程 序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不 得 參 与 竞 投 4.8.4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制 订 采 购 机 制 时, 宜 參 考 下 列 采 购 程 序 和 做 法.. (a) 倘 每 宗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事 宜 而 采 购 或 租 赁 物 品 或 服 务 的 总 额 不 超 过 5 万 港 元, 则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应 最 少 向 兩 家 供 货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出 租 人 索 取 报 价, 并 采 纳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 下 文 第 4.8.8 节 所 述 的 采 购 除 外 )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应 指 定 一 名 人 员 负 责 甄 选 和 聯 络 供 货 商 以 索 取 报 价 负 责 聯 络 供 货 商 以 索 取 报 价 的 人 员 须 把 曾 聯 络 的 供 货 商 的 资 料 ( 例 如 名 称 和 联 络 详 情 ) 和 报 价 详 情 记 錄 在 案, 以 供 审 计 采 纳 报 价 与 否 只 可 由 另 一 名 人 员 批 核, 其 职 级 不 得 低 于 索 取 报 价 的 人 员 的 职 级 料 和 註 銷 安 排 等 程 序 - 18 -

批 核 人 员 须 核 证 各 项 报 价 合 理, 并 记 录 在 案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市 场 上 只 能 物 色 到 两 家 或 以 下 的 供 货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出 租 人, 以 及 / 或 未 有 采 纳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则 须 提 供 充 分 理 据, 并 须 妥 为 记 錄 在 案 ; (b) 倘 每 宗 为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事 宜 而 采 购 或 租 赁 物 品 或 服 务, 总 额 超 过 5 万 港 元 但 不 超 过 143 万 港 元, 则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应 最 少 向 五 家 供 货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出 租 人 索 取 书 面 报 价, 并 采 纳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应 指 定 一 名 人 员 负 责 批 核 有 关 发 出 报 价 要 约 的 事 宜, 以 及 / 或 甄 选 和 邀 请 供 货 商 报 价, 以 确 保 相 关 程 序 公 平, 而 且 不 涉 及 实 际 潜 在 或 疑 似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市 场 上 只 能 物 色 到 五 家 或 以 下 的 供 货 商 服 务 提 供 商 出 租 人, 以 及 / 或 未 有 拣 选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则 须 提 供 充 分 理 据, 并 须 妥 为 记 錄 在 案 ; 以 及 (c) 倘 每 宗 为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事 宜 而 采 购 或 租 赁 物 品 或 服 务 的 总 额 超 过 143 万 港 元,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采 用 公 开 和 具 竞 争 性 的 招 标 程 序, 并 采 纳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标 书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应 透 过 公 众 可 接 触 到 的 渠 道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并 设 立 投 标 委 员 会, 委 任 不 少 于 三 人 为 委 员 会 成 员, 负 责 审 理 和 决 定 是 否 采 纳 标 书, 或 就 采 纳 标 书 与 否 提 供 意 見 倘 没 有 选 取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标 书, 必 须 提 供 充 分 理 据, 并 妥 为 记 錄 在 案 4.8.5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备 存 所 有 采 购 文 件 ( 包 括 任 何 电 子 记 錄 ), 以 供 政 府 或 审 计 署 署 长 的 授 权 代 表 在 有 需 要 时 查 阅 在 拨 款 协 议 届 满 或 终 止 的 政 府 财 政 年 度 完 结 后, 有 关 文 件 记 录 须 最 少 保 存 七 年 4.8.6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为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招 聘 员 工 时, 以 及 在 整 个 招 聘 过 程 中, 须 恪 守 公 开 公 平 和 具 竞 争 性 的 原 则, 并 确 保 直 接 參 与 为 该 资 助 计 划 招 聘 员 工 的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亦 会 恪 守 公 开 公 平 及 具 竞 争 性 的 原 则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有 责 任 确 保 由 其 本 身 或 由 第 三 方 代 表 机 构 为 该 资 助 计 划 而 招 聘 员 工 的 事 宜, 均 符 合 适 用 法 例 内 所 有 有 关 就 业 平 等 机 会 及 资 料 保 障 的 - 19 -

规 定 4.8.7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为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采 购 物 品 及 / 或 服 务 时, 须 以 非 现 金 方 式 ( 例 如 信 用 卡 支 票 银 行 转 账 等 ) 付 款 不 过, 倘 为 应 付 实 时 需 要,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可 选 择 以 现 金 采 购, 但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a) (b) (c) (d) 为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采 购 或 为 供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使 用 而 采 购 的 物 品 服 务 或 上 述 所 有 物 品 和 服 务, 单 次 采 购 的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5,000 港 元 ; 有 关 采 购 是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为 履 行 在 拨 款 协 议 下 对 政 府 负 有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而 合 理 所 需 的 ; 采 购 价 格 合 理 ; 以 及 有 关 采 购 经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的 获 授 权 人 员 核 证 为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并 记 錄 在 案 为 免 生 疑 问,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秘 书 处 的 书 面 批 准, 否 则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任 何 总 值 超 过 5,000 港 元 的 单 次 交 易 4.8.8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向 廉 政 公 署 索 取 诚 信. 问 责 - 受 资 助 机 构 实 务 手 册, 该 手 册 可 从 以 下 的 廉 政 公 署 网 站 下 载.. 中 文 版 : http://www.icac.org.hk/tc/corruption_prevention_department/pt/index.html 英 文 版 : http://www.icac.org.hk/en/corruption_prevention_department/pt/index.html 4.8.9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采 用 上 述 实 务 手 册 内 列 明 的 程 序 拟 订 一 套 行 为 守 则 以 供 其 董 事 和 雇 员 遵 守, 以 及 确 保 在 其 采 购 和 招 聘 员 工 的 程 序 中 加 入 合 适 的 防 止 贿 賂 措 施 时, 必 须 尽 量 向 廉 政 公 署 防 止 贪 污 处 寻 求 协 助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容 许 廉 政 公 署 审 查 其 管 理 和 监 察 程 序, 以 便 廉 政 公 署 提 供 有 关 防 止 贪 污 的 意 见 4.8.10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设 立 一 套 兩 层 审 批 制 度 (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 20 -

可 参 考 廉 政 公 署 的 意 见 ), 为 推 行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而 招 聘 主 要 工 作 人 员 和 批 出 主 要 物 品 及 服 务 合 约 4.8.11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为 该 机 构 负 责 策 划 和 推 行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承 办 商, 均 有 责 任 确 保 本 身 恪 守 防 止 贿 賂 条 例 ( 第 201 章 ) 的 规 定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辖 下 的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和 该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拨 款 协 议 下 的 责 任 时,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提 供 或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金 钱 禮 物 或 利 益 ( 定 义 見 防 止 贿 賂 条 例 ( 第 201 章 ) ) 4.8.12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机 构 的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和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干 犯 防 止 贿 賂 条 例 ( 第 201 章 ) 所 订 的 罪 行 ( 包 括 向 任 何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或 政 府 任 何 雇 员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 政 府 可 暂 停 或 终 止 该 拨 款 协 议, 并 要 求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就 政 府 因 该 罪 行 蒙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4.8.13 倘 申 请 机 构 本 身 辖 下 的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代 理 人 及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他 们 的 任 何 有 关 連 人 士 或 相 聯 人 士, 对 任 何 人 士 或 所 建 议 推 介 即 将 获 取 或 采 购 的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 尤 其 涉 及 金 钱 交 易 者 ), 涉 及 任 何 财 务 专 业 商 业 个 人 或 其 他 利 益 ( 不 論 有 关 利 益 是 实 际 或 潜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 申 请 机 构 均 须 填 写 利 益 申 报 表 格 ( 見 申 请 表 格 的 附 件 ), 以 书 面 方 式 申 报 4.8.14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确 保 申 请 机 构 本 身 辖 下 的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及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任 何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所 关 連 的 有 关 連 人 士 及 相 聯 人 士, 均 不 得 在 拨 款 协 议 生 效 期 内 及 其 后 六 个 月 内, 为 或 代 表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从 事 或 作 出 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拨 款 协 议 下 须 对 政 府 履 行 的 责 任 构 成 冲 突 或 可 能 被 视 为 构 成 冲 突 的 任 何 服 务 任 务 工 作 或 行 为 ( 为 履 行 拨 款 协 议 者 除 外 ); 除 非 有 合 理 理 据, 并 获 得 政 府 的 书 面 批 准, 则 另 当 别 論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一 旦 确 定 机 构 本 身 辖 下 的 计 划 统 筹 主 任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及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内 其 他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他 们 - 21 -

的 任 何 有 关 連 人 士 或 相 聯 人 士, 对 任 何 人 士 或 所 建 议 推 介 即 将 获 取 或 采 购 的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 尤 其 涉 及 尚 未 通 知 秘 书 处 的 金 钱 交 易 者 ), 涉 及 任 何 其 他 财 务 专 业 商 业 个 人 或 其 他 利 益 ( 不 論 有 关 利 益 是 实 际 或 潜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 申 请 机 构 均 须 立 即 填 写 新 的 利 益 申 报 表 格,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秘 书 处 为 符 合 这 项 规 定,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设 有 一 套 制 度, 提 醒 所 有 担 任 主 要 职 位 的 人 员 必 须 恪 守 既 定 规 则 ( 例 如 避 免 參 与 与 批 出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合 约 竞 投, 以 及 如 无 可 避 免, 则 须 于 发 现 出 现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后 立 即 作 出 申 报 ) 4.8.15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一 旦 察 悉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便 须 尽 快 解 决 或 消 除 因 该 利 益 冲 突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例 如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改 派 另 一 名 人 员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并 密 切 监 察 有 关 人 员 的 情 况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亦 须 在 利 益 申 报 表 格 内 记 錄 已 经 和 拟 议 采 取 的 补 救 行 动 / 决 议, 并 及 早 通 知 秘 书 处 4.9 保 险 4.9.1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按 拨 款 协 议 的 规 定 投 购 和 持 有 适 当 的 保 险, 包 括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和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 以 承 保 占 用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令 政 府 信 纳 保 险 额 可 以 应 付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申 索 4.9.2 对 于 第 三 方 就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所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损 害 或 法 律 责 任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须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V. 监 察 机 制 5.1 进 度 报 告 及 评 核 报 告 5.1.1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按 拨 款 协 议 的 规 定, 于 订 明 时 间 内 提 交 中 期 报 告 收 支 结 算 表 /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 如 相 片 刊 物 等 ) ) 和 审 计 报 告 或 相 关 报 告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没 有 在 订 明 时 间 内 呈 交 报 告, 或 呈 交 的 报 告 不 符 - 22 -

合 有 关 规 定, 政 府 有 权 终 止 拨 款 协 议, 而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全 数 退 还 已 发 放 的 资 助 金 5.1.2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可 考 虑 要 求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于 合 理 情 况 下 和 合 理 时 段 内, 提 交 额 外 的 ( 即 非 第 5.1.1 节 所 指 者 ) 报 告 收 支 结 算 表 /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 如 相 片 刊 物 等 ) ) 和 审 计 报 告 或 相 关 报 告 同 样, 倘 申 请 机 构 没 有 在 订 明 时 间 内 呈 交 报 告, 或 呈 交 的 报 告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政 府 有 权 终 止 拨 款 协 议, 而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全 数 退 还 已 发 放 的 资 助 金 5.1.3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按 拨 款 协 议 的 规 定, 于 计 划 完 成 后 六 个 月 或 订 明 时 间 内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收 支 结 算 表 /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 如 相 片 刊 物 等 ) ) 和 审 计 报 告 或 相 关 报 告 5.1.4 经 审 计 的 最 终 财 务 报 表 须 载 录 所 有 已 收 和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赞 助 商 及 / 或 其 他 來 源 提 供 的 资 助 ( 不 論 是 现 金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提 供 的 资 助 ) 资 助 金 所 有 收 入, 以 及 与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全 部 支 出, 同 时 亦 须 包 括 收 支 结 算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账 目 附 注 和 核 數 师 报 告 在 核 數 师 报 告 内 须 载 有 核 數 师 的 意 見, 注 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和 计 划 的 账 簿 有 否 遵 从 拨 款 协 议 内 订 明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并 须 证 明 资 助 金 的 运 用 和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的 拟 备 工 作 及 内 容 均 符 合 拨 款 协 议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所 拟 备 的 经 审 计 最 终 财 务 报 表 须 符 合 香 港 的 相 关 法 律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发 布 并 不 时 更 新 的 香 港 审 验 应 聘 服 务 准 则 第 3000 号 ( 修 订 版 ) 之 歷 史 财 务 资 料 审 计 或 审 阅 以 外 的 审 验 应 聘 所 有 相 关 的 会 计 准 则 会 计 指 引 和 核 數 准 则, 以 及 工 作 小 组 或 政 府 不 时 就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订 定 的 审 计 规 定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亦 须 指 示 核 數 师 在 核 數 师 报 告 内 全 面 披 露 任 何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条 款 及 条 件 的 情 况 经 审 计 的 最 终 财 务 报 表 须 由 与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或 该 资 助 计 划 没 有 任 何 关 連 的 独 立 执 业 会 计 师 负 责 拟 备 5.1.5 在 不 影 响 政 府 根 据 拨 款 协 议 或 在 法 律 下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利 索 偿 或 补 偿 的 原 则 下,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 包 括 计 划 统 - 23 -

筹 主 任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的 任 何 董 事 雇 员 承 办 商 分 包 商 ) 没 有 按 照 拨 款 协 议 ( 包 括 所 夹 附 的 核 准 预 算 ) 妥 善 处 理 和 交 代 资 助 金 其 他 公 帑 或 收 入 的 事 宜, 则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就 与 此 有 关 或 由 此 引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向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提 出 申 索 5.1.6 秘 书 处 可 就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报 称 的 成 果 和 目 标 进 行 随 机 查 核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未 能 达 致 议 定 的 成 果 / 目 标 及 / 或 未 有 遵 守 任 何 额 外 施 加 的 拨 款 条 件, 则 该 机 构 须 应 要 求 给 予 书 面 解 释, 令 工 作 小 组 和 政 府 信 纳 此 外, 在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完 结 或 终 止 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会 获 邀 与 秘 书 处 进 行 检 讨 会 议, 以 评 审 该 资 助 计 划 的 成 果, 并 从 中 汲 取 经 验, 以 供 日 后 參 考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亦 可 能 获 邀 出 席 工 作 小 组 的 会 议, 以 阐 述 和 解 释 计 划 的 成 果 5.1.7 在 秘 书 处 稽 查 文 件 期 间,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就 其 采 购 工 作 和 招 聘 员 工 机 制 的 运 作 模 式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令 秘 书 处 信 纳 5.1.8 在 不 影 响 政 府 根 据 拨 款 协 议 或 在 法 律 下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利 索 偿 或 补 偿 的 原 则 下,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举 办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表 现 未 如 理 想 未 能 达 致 预 定 的 成 果 / 目 标 或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及 条 件, 则 政 府 得 保 留 权 利, 拒 绝 向 该 机 构 发 放 余 下 的 资 助 金, 或 扣 减 余 下 资 助 金 的 应 付 金 额 5.2 实 地 视 察 和 会 议 5.2.1 政 府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小 组 及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或 相 关 政 策 局 / 政 府 部 门 的 授 权 代 表, 可 參 与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的 进 度 检 讨 工 作 或 筹 备 委 员 会 会 议, 或 相 关 活 动 或 与 该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任 何 活 动, 以 便 监 察 该 资 助 计 划 的 进 度 他 们 亦 可 于 相 关 活 动 举 行 前 或 举 行 期 间 视 察 相 关 场 地 5.2.2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协 助 安 排 相 关 的 视 察 和 会 议, 并 遵 从 工 作 小 组 或 政 府 不 时 就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或 任 何 相 关 事 宜 作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 24 -

5.2.3 在 进 行 实 地 视 察 或 会 议 期 间,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须 应 工 作 小 组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或 获 政 府 授 权 的 代 表 的 要 求, 协 助 核 实 为 该 资 助 计 划 或 相 关 活 动 雇 用 的 员 工 數 目 及 / 或 检 查 以 资 助 金 为 该 资 助 计 划 或 相 关 活 动 购 置 或 供 该 资 助 计 划 或 相 关 活 动 使 用 的 物 品 數 目 和 市 价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遵 从 有 关 指 示, 并 即 场 向 工 作 小 组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或 获 政 府 授 权 的 代 表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资 料 5.2.4 秘 书 处 可 就 与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有 关 的 实 地 监 察 和 会 议 进 行 记 錄 在 实 地 视 察 资 助 计 划 或 相 关 活 动 期 间,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须 为 秘 书 处 提 供 协 助 工 作 小 组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和 政 府 人 员 会 參 考 有 关 记 錄, 以 确 定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有 否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及 条 件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筹 办 该 活 动 的 表 现 是 否 理 想, 以 及 该 活 动 是 否 已 达 致 拨 款 协 议 订 明 的 预 定 成 果 / 目 标 5.2.5 政 府 工 作 小 组 或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亦 可 授 权 其 他 机 构 的 代 表, 协 助 执 行 监 察 工 作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以 协 助 有 关 人 员 有 效 地 执 行 工 作 5.2.6 倘 政 府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小 组 和 获 授 权 执 行 监 察 工 作 的 代 表 知 悉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有 任 何 违 规 的 情 况, 政 府 有 权 要 求 该 机 构 全 数 退 还 已 发 放 的 资 助 金 VI. 知 識 产 权 及 个 人 资 料 6.1.1 申 请 机 构 有 绝 对 责 任 确 保 遵 守 香 港 的 知 識 产 权 法 例 对 于 因 申 请 资 助 或 推 行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而 导 致 出 现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任 何 违 反 知 識 产 权 的 情 况, 政 府 工 作 小 组 或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须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6.1.2 申 请 机 构 须 向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和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工 作 小 组 和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授 予 或 在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及 开 支 的 情 况 下 促 使 授 予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非 专 用 永 久 免 缴 版 权 费 用 可 再 行 分 授 和 全 球 适 用 的 特 许 权, 以 - 25 -

复 制 申 请 机 构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证 明 文 件 计 划 书 及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改 编 ( 例 如 翻 译 ), 并 把 有 关 复 本 发 放 给 政 府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认 为 相 关 的 人 士 / 机 构, 用 以 处 理 审 核 和 评 审 申 请 机 构 递 交 的 申 请 6.1.3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向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授 予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非 专 用 可 再 行 分 授 永 久 免 缴 版 权 费 用 和 全 球 适 用 的 特 许 权, 让 他 们 可 以 任 何 方 法 和 任 何 方 式 ( 包 括 版 权 条 例 ( 第 528 章 ) 第 22 至 29 条 订 明 受 版 权 限 制 的 任 何 作 为 ) 使 用 有 关 的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8, 作 为 公 众 教 育 推 动 青 年 发 展 及 其 他 非 牟 利 用 途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无 权 就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的 任 何 部 分 给 予 上 述 特 许 权, 该 机 构 须 承 諾 向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知 識 产 权 拥 有 人 获 取 该 等 权 利, 供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使 用, 并 独 自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及 开 支 6.1.4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内 所 有 的 知 識 产 权 均 由 创 建 之 时 起 归 属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所 有, 并 会 一 直 属 于 该 机 构 所 有, 但 不 包 括 纳 入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内 属 于 第 三 方 作 品 或 素 材 的 知 識 产 权 6.1.5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錄 制 及 / 或 记 錄 任 何 与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有 关 的 表 演 前, 须 为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本 身 和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就 錄 制 及 / 或 记 錄 有 关 表 演, 以 及 使 用 和 利 用 这 些 錄 制 或 记 錄 数 据 或 8 資 助 計 劃 素 材 指 由 獲 批 資 助 申 請 機 構 計 劃 統 籌 主 任 獲 批 資 助 申 請 機 構 的 董 事 僱 員 承 辦 商 或 分 包 商, 為 核 准 資 助 計 劃 或 為 推 行 該 資 助 計 劃 期 間 或 為 履 行 撥 款 協 議 (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的 訂 約 前 文 件 和 合 約 文 件 ) 所 收 集 編 製 制 訂 撰 寫 擬 備 製 作 創 作 或 供 應, 並 藉 任 何 方 法 記 錄 或 貯 存 於 任 何 模 式 或 媒 介 的 所 有 成 果 報 告 創 作 作 品 訓 練 手 冊 設 備 摘 要 簡 介 陳 述 圖 樣 繪 圖 圖 表 表 格 圖 形 圖 片 相 片 圖 則 模 型 分 析 研 究 技 術 註 釋 資 料 文 件 意 見 評 論 規 格 方 程 式 劇 本 影 片 音 樂 歌 詞 歌 曲 聲 帶 聲 音 記 錄 動 畫 繪 圖 故 事 畫 板 影 片 影 像 布 景 及 服 裝 設 計, 以 及 其 他 設 計 藝 術 品 構 思 或 資 料 的 表 述 主 題 劇 情 故 事 角 色 塑 造 對 話 文 稿 改 編 更 改 增 加 刪 除 標 題 字 幕 翻 譯 配 樂 叠 加 音 效 配 音 表 演 帳 簿 記 錄 經 審 計 帳 目 收 支 報 告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宣 傳 物 料 文 件 及 其 他 物 品 與 材 料, 以 及 上 述 各 項 的 草 稿 - 26 -

其 复 制 品, 向 相 关 表 演 者 取 得 一 切 必 要 的 同 意 和 许 可, 并 独 自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及 开 支 就 本 节 而 言, 表 演 表 演 者 和 錄 制 等 用 语 的 定 义 跟 版 权 条 例 ( 第 528 章 ) 第 200 条 内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相 同 6.1.6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向 政 府 保 证 : (a) 有 关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为 履 行 拨 款 协 议 而 推 行 核 准 资 助 计 划 和 提 供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本 指 引 及 / 或 拨 款 协 议 所 预 定 的 任 何 用 途 而 使 用 营 运 或 管 有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以 及 行 使 任 何 在 拨 款 协 议 下 授 予 的 权 利 时, 在 现 在 和 将 來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知 識 产 权 任 何 表 演 者 的 权 利 或 任 何 人 的 精 神 权 利 ; (b)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在 履 行 拨 款 协 议 时, 倘 使 用 的 任 何 素 材, 其 知 識 产 权 属 第 三 方 所 有, 则 该 机 构 须 为 本 身 及 其 授 权 用 户, 以 及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取 得 一 切 必 要 的 许 可, 以 便 按 本 指 引 及 / 或 拨 款 协 议 所 预 定 的 任 何 用 途 使 用 该 等 素 材 ; 以 及 (c)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a) 在 不 可 撤 销 的 情 况 下 放 弃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的 所 有 精 神 权 利 ( 不 論 是 过 去 现 在 或 将 來 ), 以 及 承 諾 促 使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的 所 有 相 关 作 者 及 导 演 在 不 可 撤 销 的 情 况 下 放 弃 该 等 权 利, 并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及 开 支 ; 以 及 (b) 承 諾 促 使 所 有 相 关 表 演 者 在 不 可 撤 销 的 情 况 下 放 弃 其 与 该 等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有 关 的 表 演 的 精 神 权 利, 并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及 开 支 放 弃 该 等 权 利 的 安 排 须 对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有 利, 并 在 向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批 予 相 关 特 许 权 或 在 每 次 相 关 表 演 进 行 时 生 效 ( 视 乎 情 况 而 定 ) - 27 -

6.1.7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 声 明 ) ( 見 附 件 ) 适 用 于 就 有 关 申 请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申 请 机 构 在 申 请 书 内 载 述 个 别 人 士 的 资 料 时, 须 已 同 意 并 已 取 得 每 名 个 别 人 士 的 同 意, 让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可 为 声 明 所 载 的 用 途, 披 露 使 用 和 进 一 步 披 露 有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倘 申 请 机 构 未 取 得 相 关 个 别 人 士 的 同 意,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政 府 或 工 作 小 组 均 无 须 就 任 何 违 反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的 事 宜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VII. 鸣 谢 拨 款 赞 助 7.1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须 保 证 在 所 有 宣 传 物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印 刷 品 背 幕 场 刊 电 视 广 告 海 报 网 站 横 额 广 告 奖 品 及 纪 念 品 ), 均 显 眼 地 展 示 以 下 项 目 : (a) 民 政 事 务 局 和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的 徽 号 ; (b) 鸣 谢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拨 款 资 助 的 字 眼 ; 以 及 (c) 任 何 其 他 为 政 府 可 能 指 定 的 标 志 / 宣 传 语 句 上 述 项 目 不 可 与 赞 助 商 的 标 志 并 列, 也 不 得 较 申 请 机 构 及 任 何 其 他 赞 助 商 的 标 志 细 小 或 不 显 眼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亦 须 确 保 获 批 资 助 活 动 的 举 行 场 地 及 其 他 相 关 地 点 均 以 显 眼 方 式 展 示 所 有 政 府 指 定 的 标 志 / 宣 传 语 句, 并 须 令 政 府 及 工 作 小 组 满 意 7.2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及 / 或 工 作 小 组 可 要 求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提 交 宣 传 物 品 以 供 审 核 和 批 准, 然 后 才 可 付 印 或 制 作 倘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未 待 政 府 及 / 或 工 作 小 组 批 准 而 付 印 或 制 作 宣 传 物 品, 该 机 构 须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修 改 修 正 或 重 新 付 印 或 重 新 制 作 宣 传 物 品 的 费 用 ) 有 关 开 支 不 得 以 资 助 款 项 支 付 - 28 -

VIII. 查 询 8.1 如 对 申 请 及 其 他 事 宜 有 任 何 查 询, 可 联 络 :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6 楼 公 民 事 务 部 (1)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秘 书 处 电 话 : 3509 7018 传 真 : 2591 6002 电 邮 : ydf@hab.gov.hk 8.2 政 府 ( 包 括 秘 书 处 ) 回 复 查 询 时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可 能 供 其 他 非 政 府 机 构 使 用 IX. 不 具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9.1 本 指 引 的 所 有 内 容 均 不 构 成 合 约 尽 管 本 指 引 的 其 他 段 落 另 有 规 定, 除 非 及 直 至 所 有 有 关 各 方 妥 为 履 行 协 议, 否 则 政 府 与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之 间 并 无 任 何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X. 其 他 10.1 倘 因 (i)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违 反 拨 款 协 议 或 干 犯 香 港 法 例 ; (ii)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或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故 意 作 出 不 当 行 为 失 责 未 经 准 许 的 行 为 或 故 意 不 作 出 某 行 为 ; 或 (iii) 因 获 批 资 助 申 请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或 在 与 此 相 关 的 任 何 情 况 下, 使 用 营 运 或 管 有 资 助 计 划 素 材 或 行 使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批 出 的 拨 款 协 议 下 授 予 的 任 何 权 利 而 被 指 称 或 声 称 侵 犯 任 何 知 識 产 权 任 何 表 演 者 的 权 利 或 任 何 人 的 精 神 权 利, 而 使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蒙 受 或 - 29 -

招 致 或 被 任 何 人 因 此 而 向 政 府 提 出 或 导 致 政 府 须 承 担 因 此 而 起 或 与 此 有 关 的 损 失 申 索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支 出 及 法 律 责 任, 获 批 资 助 的 申 请 机 构 必 须 向 政 府 其 授 权 用 户 受 让 人 权 利 继 承 人 秘 书 处 和 工 作 小 组 作 出 弥 偿 - 完 - - 30 -

附 件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 青 年 基 金 ) 具 创 意 的 青 年 发 展 计 划 拨 款 资 助 申 请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1. 关 于 在 申 请 表 格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内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政 府 青 年 事 务 委 员 会 和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工 作 小 组 ( 工 作 小 组 ) 会 用 作 下 列 用 途 : (a) 供 青 年 基 金 用 作 处 理 和 评 审 申 请 进 行 相 关 审 查, 以 及 核 实 申 请 资 料 ; (b) 支 付 青 年 基 金 辖 下 的 拨 款 ; (c) 编 制 统 计 數 据 和 进 行 研 究 ; (d) 安 排 发 出 公 布 和 宣 传 ; (e) 遵 从 任 何 披 露 资 料 的 规 定 ; (f) 监 察 申 请 机 构 在 遵 守 拨 款 协 议 方 面 的 表 现 和 评 核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 (g) 对 获 批 资 助 计 划 采 取 任 何 补 救 或 跟 进 行 动 ; 以 及 (h) 与 上 述 有 关 的 目 的 2. 申 请 机 构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必 须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个 人 资 料 倘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所 有 资 料, 有 关 申 请 可 能 不 获 受 理 承 转 方 類 别 3. 申 请 时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会 转 交 或 披 露 予 其 他 政 策 局 /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他 获 授 权 处 理 有 关 资 料 的 人 士 或 组 织, 以 执 行 上 文 第 1 段 所 述 的 目 的, 或 因 应 法 例 的 规 定 或 授 予 的 权 力 而 披 露 有 关 资 料 查 阅 个 人 资 料 4. 除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第 486 章 ) 订 明 的 豁 免 事 项 外, 申 请 机 构 有 权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18 条 第 22 条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查 阅 和 更 正 其 个 人 资 料 青 年 基 金 秘 书 处 按 查 阅 数 据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 31 -

资 料 时, 可 能 征 收 费 用 查 询 5. 递 交 申 请 后, 如 欲 更 正 或 查 阅 个 人 资 料, 请 聯 络 :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6 楼 公 民 事 务 部 (1) 青 年 发 展 基 金 秘 书 处 电 话 : 3509 7018 传 真 : 2591 6002 电 邮 : ydf@hab.gov.hk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