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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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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一、

依主客觀混合理論, 此說主張著手之認定, 應結合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以行為人之犯罪計畫, 並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密切關連的實行行為, 且該行為是否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乙進入便利商店時, 其犯罪計畫即開始實行, 且乙之行為會造成對法律和平的破壞與導致社會大眾之不安,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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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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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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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5 96 99 年高考&地方特考三等試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重要 :極重要 :超級重要 無標示:不重要 壹 民法總則 章次 章名 一 自然人 命題重點 胎兒之權利能力 法人 96 地三第一題 99 地三第一題 法人之代表 二 96~99 命題紀錄 重要性 無權代表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96 高考第一題 98 高考第一題 99 高考第一題 法律行為 三 通則 準法律行為 97 高考第一題 事實行為之概念 四 無行為能力人 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 98 高考第二題 意思表示生效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到達 96 高考第二題 五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錯誤 標的物性質錯誤 表意 97 高考第二題 人過失 97 地三第二題

016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意思表示詐欺 消極詐欺與代理人詐欺 99 高考第二題 99 地三第二題 意思表示脅迫 授與限制行為能力代理權 六 代理 無權代理 97 地三第一題 98 高考第二題 表見代理 綜合分析 近年考題 幾乎每年必考法律行為中之 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 代理 處分行為 此為民法總則最核心之概念 平常準備上 務必將相關觀念 法條 與題目反覆推演 就自然人與法人之概念 亦為常客 亦須有所準備 另外 消滅時效之題目 近年雖未出現 但其重要性仍不容忽視 準備上仍 得一再注意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17 96 99 年高考&地方特考三等試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重要 :極重要 :超級重要 無標示:不重要 貳 刑法總則 章次 章名 命題重點 96~99 命題紀錄 重要性 罪刑法定原則 一 刑法導論 從輕從舊原則 刑法之效力 97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一題 刑法之解釋與用語 二 犯罪之成立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主 客觀構成要件 97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三題 96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一題 三 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 97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三題 97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三題 四 五 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 阻卻違法事由 96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7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二題 正當防衛 96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二題 緊急避難 96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一題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98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9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二題 99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9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二題 六 罪責 責任年齡 98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一題 不法意識 98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一題 原因自由行為 98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9 高考 一般行為 第一題

018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96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二題 97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二題 七 未遂犯 未遂犯 97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二題 不能犯 97 地四 法律政風 第四題 中止犯 98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二題 98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9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一題 96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7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二題 97 高考 法律政風 第四題 97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一題 共同正犯 含間接正 犯 八 正犯與共犯 教唆犯 幫助犯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97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7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二題 97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一題 98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一題 98 高考 法律政風 第三題 98 地三 一般行政 第二題 98 地三 法律政風 第二題 99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二題 99 地四 政風 第一題 99 地四 政風 第二題 九 競合論 數罪併罰 96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一題 想像競合 96 地四 法律政風 第四題 連續犯 已刪除 98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二題 99 地四 政風 第三題 99 地三 政法政風 第三題 十 刑罰論 累犯之適用要件 96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二題 自首之適用要件 96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三題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假釋之適用要件 019 98 高考 一般行政 第二題 保安處分 強制治療 98 地四 法律政風 第三題 綜合分析 近期國考重要考點 原因自由行為 不能犯之認定標準 中止犯之成立要件 共同正犯之脫離 共謀共同正犯 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近期重要大法官解釋 釋字 630 662 669 號解釋 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之規定雖然已於民國 95 年 7 月因刪除而停止適用 但連 續犯規定本身實具有實務操作上之實益 其缺失僅在於以往實務運作將其適 用範圍過於浮濫擴大 故連續犯刪除後 與其相關之集合犯 接續犯及連續 行為觀念的考題乃應運而生 刑法第 321 條之修正 未來在處理侵入住宅罪與 侵入住宅 加重竊盜罪時 其競合類型應如何處理 須多加留意 本分析表同時列入高考法律政風考題 地方政府特考法律政風考題 並將高 考 地方政府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 之刑法總則試題以粗體字標明 以便利 讀者交叉比對 一併參考

020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實 戰 模 擬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一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二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三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四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五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六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七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八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九回 100 年高考 地方三等考試 實戰模擬 第十回 021

022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3 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考試 類科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 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何謂事實通知 或觀念通知 感情表示 意思通知 並請分別 舉例說明之 25 分 二 甲調往中國上海任職前 將自己所有 C 自用車交給獨生子乙 民 國 79 年 7 月 9 日生 授權他將 C 車以高於二十萬元價格出售 並將相關證件交予乙備用 今年 6 月 10 日 丙在網站上瀏覽到 乙出售 C 車訊息 約乙賞車 翌日 就丙所提該 C 車是否為丙 理想中的 柴油車 之問題 乙雖不確定 卻仍稱 C 車是柴油 車 最後雙方同意以二十一萬元買賣甲所有的 C 車 丙支付一 萬元價金 並約定 6 月 16 日付餘款二十萬元及交車 6 月 16 日 丙向乙表示 C 車確定是汽油車 因此取消買賣 並要求乙退還 已付的一萬元 乙卻仍堅持丙應支付餘款二十萬元 何者為有理 由 25 分

024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提示 民法第 167 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其授與應向 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以意思表示為之 三 甲於某晚下班返家途中 順路在路邊攤開懷暢飲 以致酩酊大 醉 陷於無意識的狀態 適有乙的汽車停放於路邊 甲乃將其 駕走 致將行人丙撞死 甲對其大量飲酒易陷於酩酊狀態的體 質 素所深知 試問 甲的刑事責任應如何論處 25 分 四 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 某日 甲 邀集網友乙 並向乙稱 只是要教訓一下 A 乙同意幫甲出口 氣 甲 乙遂於翌日晚間 A 返家途中 蒙面持棍棒加以毆打 A 僅手腳受傷 傷勢並不嚴重 但因 A 素有嚴重心臟疾病 無法承 受此般驚嚇而猝死 又甲明知 A 之心臟宿疾嚴重 對其遭受過度 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 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 也不違背本意 而乙對此則毫無所知 請問甲 乙之刑責為何 25 分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5 一 何謂事實通知 或觀念通知 感情表示 意思通知 並請 分別舉例說明之 25 分 答題關鍵 本題若要處理的完整 須將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概念一併寫 出 讓閱卷者感受到你完全了解整個制度之概念 因此建議解題結 構如下 準法律行為 與 法律行為 概念之異同 準法律行為之概念包括下列概念 事實通知 或觀念通知 之概念與實例 感情表示之概念與實例 意思通知之概念與實例 精準擬答 民法概念中之 準法律行為 係指表示一定之意思內容 並基於其 表現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法律行為 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 素 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法律事實 二者概念相同之 處在於均係由行為人對外表現一定意思內容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 行為 惟 法律行為 所生之法律效果係依私法自治原則 尊重行 為人所心中所想要之法律效果 於法律上肯定該法律效果之存在 至準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係由法律依特殊立法意旨 強制賦予 行為人一定之法律效果 不論行為人內心是否願意或企圖發生一定

026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之法律效果 1 準法律行為之概念包括下列概念 事實通知 或觀念通知 係指行為人對外為一定事實之通知 並由 法律賦予特定之法律效果之行為 例如行為人為召集總會決定之通 知 消滅時效制度之義務人對權利人承認其權利之存在 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 感情表示 行為人對外為一定之內心感情表示 並由法律賦予特 定之法律效果之行為 例如夫妻一方對他方通姦行為之宥恕 意思通知 行為人對外為一定之意思表達 並由法律賦予特定之 法律效果之行為 例如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之催告 相關試題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應如何區分 遺失物拾得 不動產物權移轉 或設定登記 是否為準法律行為 試說明之 92 輔大轉學考 二 甲調往中國上海任職前 將自己所有 C 自用車交給獨生子 乙 民國 79 年 7 月 9 日生 授權他將 C 車以高於二十萬元 價格出售 並將相關證件交予乙備用 今年 6 月 10 日 丙 在網站上瀏覽到乙出售 C 車訊息 約乙賞車 翌日 就丙所 提該 C 車是否為丙理想中的 柴油車 之問題 乙雖不確定 卻仍稱 C 車是柴油車 最後雙方同意以二十一萬元買賣甲 所有的 C 車 丙支付一萬元價金 並約定 6 月 16 日付餘款 1 我們把這一段翻成白話文後 其實重點很單純 法律行為 是法律扮演阿拉丁神燈角 色 只要行為人別太超過 法律都會尊重行為人意願 實現行為人想要的法律效果 準 法律行為 係指行為人對外表達一定之行為 即由法律強制實現某種法律效果 不論行 為人願意發生何種效果或是否願意思發生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7 二十萬元及交車 6 月 16 日 丙向乙表示 C 車確定是汽油 車 因此取消買賣 並要求乙退還已付的一萬元 乙卻仍堅 持丙應支付餘款二十萬元 何者為有理由 25 分 提示 民法第 167 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其授與應 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以意 思表示為之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架構 建議如下 處理乙是否取得代理權 本件甲授予代理權予乙之法律行為有效 乙取得代理權 處理甲與丙間是否成立買賣契約 以及該買賣契約是否受撤銷之 原因 本件甲與丙間成立 C 車買賣契約 惟因丙陷於性質錯誤 丙得主 張撤銷權 處理甲與丙間經撤銷後之法律效果 本件甲與丙間買賣契約經撤銷後 丙得拒絕給付尾款並請求甲返 還 1 萬元定金 精準擬答 本件甲授予代理權予乙之法律行為有效 乙取得代理權 依通說見解認為授與代理權予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因代 理權限僅係代理人取得為本人交易權限之資格 代理人並不負有 義務 亦未享有權利 該法律行為性質屬中性行為 民法第 104 條 規定亦肯認代理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者 其所為意思表示不受影 響 因此授予代理權予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並不因代理人

028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影響其效力 本件甲授予乙代理其自己所有 C 自用車交易之代理權限 乙縱於 當時未滿二十歲 屬未成年人 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惟仍不影 響其甲授與乙代理權限之法律行為之效力 因此乙取得為甲代理 將 C 車以高於二十萬元價格出售之權限 本件甲與丙間成立 C 車買賣契約 惟因丙陷於性質錯誤 丙得主張 撤銷權 本件甲授予乙代理權 由乙代理甲與丙為 C 車之買賣契約 甲與 丙間存在買賣契約 價金為二十一萬元 惟締結買賣契約期間 代理人乙向丙表示為柴油車 惟實際上並非柴油車 則買受人丙 陷於標的物之性質錯誤 依民法第 88 條規定 丙並無過失 得撤 銷該買賣契約 丙向乙詢問該 C 車是否為 柴油車 之問題 乙雖不確定 卻仍 稱 C 車是柴油車 惟實際上該車並非柴油車 丙並無故意 僅 具有過失 難謂丙有詐欺之情事 買受人不得主張受詐欺而依民 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撤銷權 本件甲與丙間買賣契約經撤銷後 丙得拒絕給付尾款並請求甲返還 一萬元定金 本件甲與丙買賣契約 丙取得因意思表示陷於錯誤之撤銷權後 經丙主張取消 性質上應為行使撤銷權之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 114 條規定 契約溯及消滅 丙無庸給付尾款予甲 且乙代理甲收受之定金一萬元 於經撤銷後 亦無法律上原因續 為保有該定金 丙得向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該定金一 萬元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29 相關試題 甲擁有 A 之保時捷跑車 甲授與代理權於 18 歲之丙 與乙交換 B 法拉利跑車 丙以甲之名義與乙訂立互易 A 車與 B 車之契約 並 依讓與合意交付 A B 車 甲 乙分別受領 B A 二車後 立即送 請專家鑑定結果 確定 A 車曾經撞死過人 B 車則為未出事 丙於 互易時 明知此事 則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為何 96 政大法研所改編 三 甲於某晚下班返家途中 順路在路邊攤開懷暢飲 以致酩酊 大醉 陷於無意識的狀態 適有乙的汽車停放於路邊 甲乃 將其駕走 致將行人丙撞死 甲對其大量飲酒易陷於酩酊狀 態的體質 素所深知 試問 甲的刑事責任應如何論處 25 分 答題關鍵 關鍵Ⅰ 測試 原因自由行為 基本觀念 關鍵Ⅱ 行為人原屬無侵害特定法益犯意之人 於偶然狀況下自陷 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而犯罪 應認屬 自醉行為 抑或 原因自由 行為 關鍵Ⅲ 刑法第 19 條與刑法第 185 條之 3 適用上之連動關係 精準擬答 甲駕走乙車之行為 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客觀上 甲有未經乙同意駛走汽車之行為 破壞乙對於車輛之舊持 有關係 而建立自己之新持有關係 符合竊盜行為之概念 惟主觀 上 某甲已因飲酒而陷於酩酊大醉 其對於該車並不具備 不法所

030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有之意圖 故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本條之犯罪 甲之酒後駕車之行為 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醉態駕駛罪 客觀上 某甲飲酒後已至酩酊狀態 其駕車行為足認已達 不能 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主觀上 甲對於其大量飲酒亦 陷於酩酊狀態之體質 素所深知 且係出於己意而開懷暢飲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甲駕車行為之際 已因飲酒至酩酊且無意識之狀態 似可援引刑 法第 19 條第 1 2 項 阻卻或減輕其刑責 然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欲規範者 即為行為人於酒醉狀態下之危險駕駛行為 認為本 條應排除刑法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 方不致發生條文適用上之矛 盾 故甲之酒後駕車行為 仍具有責性 故甲應成立醉態危險駕 駛罪 甲駕車撞擊丙之行為 可能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人於 死罪 客觀上 甲有駕車撞擊丙之行為 且該行為與丙之行為結果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上 甲對其大量飲酒易陷於酩酊狀態的體 質 雖素所深知 甲於此原因形成之前階段無侵害任何特定法益 之犯罪故意存在 復難認其具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預見可能性 存在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惟本題甲駕車行為時 已陷於精神障礙至無法辨識自身行為之能 力 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及 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 之法理 應不成立犯罪 然學說上提出 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以 處理此時可能造成之刑法漏洞 其要件如下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31 行為人於完全責任能力狀態 原因階段 即存有侵害特定法益 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 行為人於此無責任能力狀態下進而實現構成要件所規範之行為 犯罪行為 因本題甲於原因階段並無侵害丙生命法益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則 不應論以故意或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故甲既於行為時處於無責任 能力之狀態 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 阻卻罪責而不成立刑法 第 276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死罪 結論 甲僅論以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醉態駕駛罪 相關試題 甲與乙素有恩怨 某日 甲又心生怨恨 想殺害乙 乃藉酒壯膽 飲高樑酒一瓶 於酩酊不省人事之際 前往乙宅放火擬燒死乙 結果 熊熊烈火中 乙葬身火窟 房子半毀 問本案甲之刑責如 何論處 94 地三 何謂原因自由行為 設若甲男知悉其在酒後會對配偶為家暴行 為 仍未警惕 某日於在外參加婚宴 飲酒過量 返家後意識不 清 再度對配偶施暴成傷 試問甲男所為應如何論處 98 地三 四 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 某 日 甲邀集網友乙 並向乙稱 只是要教訓一下 A 乙同 意幫甲出口氣 甲 乙遂於翌日晚間 A 返家途中 蒙面持 棍棒加以毆打 A 僅手腳受傷 傷勢並不嚴重 但因 A 素

032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有嚴重心臟疾病 無法承受此般驚嚇而猝死 又甲明知 A 之心臟宿疾嚴重 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 知之甚詳 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 而乙對 此則毫無所知 請問甲 乙之刑責為何 25 分 答題關鍵 關鍵Ⅰ 傷害故意 重傷故意或殺人故意之區分判斷 關鍵Ⅱ 加重結果犯 之論罪成立要件為何 關鍵Ⅲ 若僅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對於加重結果發生之具有預見可能 性 其餘共同正犯是否仍應就加重結果負其刑事責任 精準擬答 某甲持棍棒毆打 A 之行為 可能構成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 親屬既遂罪 客觀上 某甲持棍棒毆打為製造身體法益傷害風險之行為 具不 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 再依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 以經驗 法則為事後之客觀審查 綜合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 相同情況均 足以造成傷害結果之發生 故相當因果關係成立 惟 A 於受傷之後 竟引發心臟病發而猝死 此死亡之加重結果 應否責由甲負擔即有疑問 依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討論如下 須法律明定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 須因基本犯罪而生加重結果 加重結果與基本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33 題示情形 甲對於 A 之心臟受刺激將有生命危險雖具有預見可能 性 但僅論以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似無法完全評價甲之犯行 主要理由在於甲對於 A 死亡結果之發生雖無直接故意 但其內心 對於此死亡結果並無違背其本意 依 容任理論 甲對於 A 之死 亡應具有未必故意 又因我國通說實務認為加重結果犯之成立 僅承認 故意基本行 為+過失加重結果 之類型 則甲對於 A 之死亡加重結果既然存 有未必故意 即應直接對此死亡結果負其刑責 論以刑法第 272 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甲之行為欠缺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故甲成立第 272 條之殺 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行為人乙與甲同持棍棒毆打 A 之行為 可能成立刑法第 277 條 第 28 條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行為人乙與甲有共同之犯罪決意 且有共同行為之分擔 在犯罪 過程中屬於不可或缺之功能支配角色 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然某乙與 A 並不具有直系血親之身分關係 依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僅能科以通常之刑 無加重事由之共通適用 又某乙係對傷害 一事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及故意 故某乙應能論以傷害罪之共同正 犯 而就 A 死亡之加重結果部分 學說上存有爭議 肯定說 依據共同正犯 一部行為 全部負責 之法理 乙對 A 之死亡雖無故意 但若存有過失 亦可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共 同正犯

034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實戰模擬 否定說 乙對於 A 之死亡結果發生 依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 並無預見可能存在 故乙對加重結果不具有預見可能性 自無 須為 A 之死亡結果負責 管見認為 應以否定說為可採 乙僅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 第一回 035 共四題 每題 25 分 章節名稱請參見第二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模擬題次 第一題 第二題 第三題 第四題 出現章次 四 四 六 四 自我評分 自我實力評估 得分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