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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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 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 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 一試試題暨解析 科 目 : 綜合法學 ( 一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1 非讀不可 FIEB

2 注意 : 1. 本科 目共 70 題, 其中單 一選擇 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 案須 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 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2. 禁 止使 用電 子計算器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3 一 單 一選擇題 ( 第 1 題 至第 60 題, 每題 2 分, 占 120 分 ) 說明 : 所列的四個選項, 請選出 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1~10 題

4 1. 甲欲槍殺 A, 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 而死 亡 依實務 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之 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 甲之 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 甲之 行為應成 立殺 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 甲之 行為應成 立殺 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解析

5 2.甲購得改造之 手槍 一把 為試 手槍之 功能 朝路過之機 車騎 士開槍 擊中 A 胸部 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 就甲 射擊路 人之試槍 行為 持有改造 手槍 部分除外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對於改造 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 試 槍 行為雖難認有殺 人之直接故意 但 仍有殺 人之間接故意 甲試槍 行為與 A 死亡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 應論以 殺 人既遂罪 B. 甲對於改造 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 而試槍 行為造成路 人死亡 已在其能 預 見範圍 惟射中 A 並導致 A 死亡 純係偶然事件 甲試槍 行為與 A 之死 亡間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故應論以 殺 人未遂罪 C. 甲對於改造 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 試 槍 行為並 非意在殺 人 所為致 A 死 亡 係偶然事件 因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 甲射擊路 人之試槍 行為 未具有殺 人 之直接故意 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 所為致 A 死亡 不構成任何犯罪 解析

6 3.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 用我國 刑法處罰? A. 菲律賓 人在我國犯竊盜罪 B. 柬埔寨 人在公海上運送毒品 C. 日本 人在我國籍飛機上毆打 日本 人成傷 D. 美國 人在法國詐欺我國 人 解析

7 4. 甲意圖殺害 A, 教唆 乙代其 購買 行兇 用之 刀械, 乙購得 刀械交予甲, 甲前往犯罪地 途中, 為警查獲 依實務 見 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論以預備殺 人罪, 乙無罪 B. 甲論以預備殺 人罪, 乙論以幫助殺 人罪 C. 甲論以預備殺 人罪, 乙成 立幫助預備殺 人罪 D. 甲 乙 二 人論以共同預備殺 人罪 解析

8 5. 甲 見 乙受飆 車族追打, 倉惶 逃命, 為救其脫離危險, 乃 將 乙拖 入暗巷內隱蔽, 乙因 而腳部挫傷 下列敘述, 何 者正確? A. 甲救 乙之 行為, 雖 乙受傷, 係屬正當防衛之 行為, 不罰 B. 甲救 乙之 行為, 雖 乙受傷, 但係屬於緊急避難之 行為, 不罰 C. 甲救 乙之 行為, 雖 乙受傷, 乃屬超法規阻卻事由之 行為, 不罰 D. 甲救 乙之 行為, 因有造成 乙受傷, 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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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6.關於累犯 下列敘述 何者 正確 A. 因竊盜罪受三 月有期徒刑 宣告之 人易科罰 金執 行完 畢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應加重其本刑 至 二分之 一 B. 受三 月有期徒刑宣告並宣 告緩刑 一年者 於緩刑期 滿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應加重其本刑 至 二分之 一 C. 受假釋之 人 於假釋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應加 重其宣告刑 二分之 一 D. 因竊盜罪受刑之執 行後假 釋 於假釋期滿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若宣告強制 工作 應加重強制 工作期 間 至 二分之 一 解析

12 7.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 療處分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於裁 判前應經精神鑑定 如有施以 治療之必要 得令 入相當處所 施以治療 B.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於徒 刑執 行期滿前 接受輔導或治 療後 經鑑定評估 認有再犯 危險 得令 入相當處所施以治 療 C.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其強 制治療期間為 至治癒為 止 但 最 長不得逾 3 年 D.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其強 制治療期間為 至再犯危險顯著 降低為 止 但最 長不得逾 3 年 解析

13 8. 對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 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 未經撤銷假釋者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其未執 行之刑,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力 B. 嗣後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 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不能宣告緩刑 C. 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 至 二分之 一 D.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 行者, 其期間不算 入假釋期內 解析

14 9.計程 車司機甲 平 日於座 車內經 常放置 匕 首 一把 以備犯案時之 用 某 日 載 女乘客 A 前往郊 區 見 A 女頗具姿 色 乃頓 生淫 念 取出 匕 首威脅 A 女與其性交 得逞 甲犯強制性交罪 而同時該 當於刑法第 222條所定之加重事 由有 攜帶兇器犯之者 與 利 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 人運輸之 交通 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兩款 依實務 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 確 A. B. C. D. 上述兩款為數罪之實質競合 上述兩款為接續犯 上述兩款為想像競合犯 強制性交 行為僅為 一個 祇成 立 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解析

15 10.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本罪為純正 身分犯, 行為主體需具有公務員 身分 B.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之圖私 人不法利益 行為, 始可該當本罪 C. 本罪違背法令之 行為, 需與 行為 人 自 己或他 人獲得利益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 始能成罪 D. 本罪獲得不法利益之 人, 以 自然 人為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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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 C 回到題 目解析 : 本題屬 打擊錯誤, 依通說 見解, 成 立未遂 ( 對 A) 與過失 ( 對 B), 兩者想像競合 故選 C

18 2. A 回到題 目解析 : 1. 本題涉及 間接故意 與 相當因果關係 之判斷 2. 間接故意 又稱 未必故意, 係指 行為 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 見, 而聽任其 自然發展, 終致發 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 心態 3. 相當因果關係 依 76 台上 192 判例 : 係指依經驗法則, 綜合 行為當時所存在之 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 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 有此 行為之同 一條件, 均可發 生同 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 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 若在 一般情形下, 有此同 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 認為不必皆發 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 不過為偶然之事實 而已, 其 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4. 故本題應選 A

19 3. D 回到題 目 解析 : 1. 依刑法第 3 條規定 : 本法於在中華民 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 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故 A C 適 用我國刑法處罰 2. 依刑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 : 本法於凡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 適 用之 : 八 毒品罪 但施 用毒品及持有毒品 種 子 施 用毒品器具罪, 不在此限 故 B 適 用我國刑法處罰 3. 依刑法第 8 條規定 : 前條之規定, 於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 人民犯罪之外國 人, 準 用之 刑法第 7 條 規定 : 本法於中華民國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 二條以外之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 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 不在此限 詐欺罪依刑法第 339 條規 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故 D 不適 用我國刑法處罰

20 4. A 回到題 目解析 : 依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 幫助他 人實 行犯罪 行為者, 為幫助犯 雖他 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故若正犯屬預備階段, 則幫助犯即無法成 立犯罪

21 5. B 回到題 目解析 : 本題涉及 緊急避難 之概念 依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 因避免 自 己或他 人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 而出於不得已之 行為, 不罰 但避難 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2 6. A 回到題 目 解析 : A. 依刑法第 44 條規定 : 易科罰 金 易服 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 行完畢者, 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已執 行論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 或 一部之執 行 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 二分之 一 B. 依刑法第 76 條本 文規定 : 緩刑期滿, 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力 因並非刑執 行完畢, 故無累犯問題 C. 依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 : 假釋中因 故意更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於判決確定後六 月以內, 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 不在此限 假釋後又犯罪, 為撤銷假釋之事由, 並非刑執 行完畢, 故無累犯問題 D. 依刑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 : 第九 〸十八 條第 二項關於因強制 工作 而免其刑之執 行者, 於受強制 工作處分之執 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 行 而免除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以累犯論 並非加重強制 工作期間至 二分之 一

23 7. B 回到題 目解析 : 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 : 犯第 二百 二 〸十 一條至第 二百 二 〸十七條 第 二百 二 〸十八條 第 二百 二 〸十九條 第 二百三 〸十條 第 二百三 〸十四條 第三百三 〸十 二條第 二項第 二款 第三百三 〸十四條第 二款 第三百四 〸十八條第 二項第 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強制治療 : 一 徒刑執 行期滿前, 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 經鑑定 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接受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 經鑑定 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 止, 執 行期間應每年鑑定 評估有無停 止治療之必要

24 8. A 回到題 目 解析 : A. 依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本 文規定 : 在無期 徒刑假釋後滿 二 〸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 其未執 行之刑, 以已執 行論 B. 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 : 受 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 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 認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 自裁判確定之 日起算 : 一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 行論, 故五年以內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不得宣告緩刑 C. 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 或 一部之執 行 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 二分之 一 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 行論, 故有累犯之適 用 D. 依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本 文規定 : 假釋中 另受刑之執 行 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 人身 自由之期間, 不算入假釋期內

25 9. D 回到題 目解析 : 參酌實務 69 台上 3945 判例之意旨 : 刑法第三百 二 〸十 一條第 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 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 因竊盜 行為祇有 一個, 仍祇成 立 一罪, 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 但判決主 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 理由並應引 用各款, 俾相適應 故本題應認強制性交 行為僅為 一個, 祇成 立 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26 10. D 回到題 目解析 : 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 自 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 因 而獲得利益者, 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 金 所稱 其他私 人 亦包含法 人在內, 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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