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December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3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4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5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6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 ABSENT: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THE HONOURABLE RIMSKY YUEN KWOK-KEUNG, S.C.,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TSANG TAK-SING, G.B.S.,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ANG KWOK-WAI,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環 境 局 副 局 長 陸 恭 蕙 女 士, J.P. MS CHRISTINE LOH KUNG-WAI, J.P. UNDER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UND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9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劉 國 昌 先 生 MR ANDY LAU KWOK-CHEO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MRS PERCY MA,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10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3 年 廢 物 處 置 ( 指 定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修 訂 ) 規 例... 188/2013 2013 年 廢 物 處 置 ( 廢 物 轉 運 站 )( 修 訂 ) 規 例... 189/2013 2013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公 眾 遊 樂 場 地 ) ( 修 訂 附 表 4)( 第 2 號 ) 令... 190/2013 2013 年 專 業 會 計 師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191/2013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Waste Disposal (Designate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3... 188/2013 Waste Disposal (Refuse Transfer Sta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3... 189/2013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Ordinance (Public Pleasure Grounds) (Amendment of Fourth Schedule) (No. 2) Order 2013... 190/2013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Commencement) Notice... 191/2013
11 其 他 文 件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6/13-14 號 報 告 Other Paper Report No. 6/13-14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正 如 大 家 知 道, 這 次 會 議 有 較 多 事 項 要 處 理, 估 計 今 明 兩 晚 都 未 能 完 成 所 有 事 項 鑒 於 立 法 會 在 明 天 及 後 天 不 同 時 段 均 已 安 排 了 一 些 活 動, 我 準 備 今 晚 12 時 才 暫 停 會 議, 明 天 下 午 2 時 半 恢 復 會 議, 希 望 在 明 晚 暫 停 會 議 前, 能 夠 完 成 辯 論 設 立 低 收 入 補 貼 制 度 的 議 員 議 案, 然 後 在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會 議, 希 望 在 下 午 2 時 前 能 夠 完 成 議 程 上 所 有 事 項 否 則, 我 們 便 要 在 星 期 五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結 束 後, 於 下 午 7 時 半 再 恢 復 會 議, 直 至 完 成 所 有 事 項 為 止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QUESTIONS UNDER RULE 24(4)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主 席 : 質 詢 今 次 會 議 除 6 項 口 頭 質 詢 外,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准 許 陳 鑑 林 議 員 及 郭 家 麒 議 員 各 自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第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確 保 身 在 泰 國 的 香 港 旅 客 人 身 安 全 的 即 時 措 施 Immediate Measures to Ensure Personal Safety of Hong Kong Travellers in Thailand 1.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泰 國 政 局 近 日 急 速 惡 化, 反 政 府 示 威 者 試 圖 佔 據 首 都 曼 谷 的 政 府 總 部 並 癱 瘓 政 府 運 作, 上 周 末 更 發 生 槍 擊 事 件, 造 成 最 少 5 死 57 傷, 而 泰 國 政 府 亦 隨 即 在 曼 谷 實 施 宵 禁 此 外,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表 示, 截 至 星 期 一, 約 有 40 個 旅 行 團 約 1 000 名 港 人 仍 留 在 曼 谷, 他 們 的 人 身 安 全 令 人 擔 心, 而 暫 時 只 有 部 分 旅 行 社
12 宣 布 旅 行 團 暫 停 出 發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除 非 當 局 已 對 泰 國 發 出 黑 色 外 遊 警 示, 在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 尤 其 聖 誕 旅 遊 旺 季 期 間 ), 有 不 少 已 報 名 參 加 旅 行 團 的 市 民 會 前 赴 泰 國 旅 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現 時 對 泰 國 ( 尤 其 是 曼 谷 ) 的 局 勢 有 何 評 估 ; 會 否 立 即 提 升 對 泰 國 的 外 遊 警 示 至 黑 色, 以 便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和 旅 行 社 盡 快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保 障 現 時 身 在 或 準 備 前 往 泰 國 的 港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 政 府 有 否 與 旅 行 社 商 討 提 升 外 遊 警 示, 暫 停 出 發 前 往 泰 國 的 旅 行 團 ; ( 二 ) 政 府 是 否 掌 握 現 時 仍 留 在 曼 谷 的 港 人 數 目, 包 括 隨 旅 行 團 出 發 及 自 由 行 的 人 數 ; 現 時 有 何 措 施 主 動 向 旅 行 社 及 自 由 行 人 士, 提 供 即 時 的 安 全 信 息 和 幫 助 ;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有 否 透 過 外 交 部 駐 港 特 派 員 公 署 及 中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了 解 在 泰 國 的 港 人 求 助 的 情 況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做 好 準 備, 一 旦 曼 谷 局 勢 進 一 步 惡 化 以 致 出 現 緊 急 情 況 時, 可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包 括 以 包 機 接 載 在 當 地 的 港 人 回 港, 以 及 派 出 入 境 處 人 員 前 赴 當 地 向 港 人 提 供 協 助?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一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泰 國 局 勢 自 今 年 11 月 上 旬 泰 國 發 生 多 次 大 型 示 威 活 動, 保 安 局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包 括 外 交 部 駐 港 特 派 員 公 署 ( 公 署 ) 我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泰 國 駐 港 領 使 館 旅 遊 業 界 媒 體 等, 了 解 當 地 的 情 況 我 們 亦 有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對 泰 國 發 出 的 外 遊 訊 息 和 警 示 因 應 泰 國 局 勢 發 展 及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轉 變, 我 們 已 即 時 將 當 地 最 新 情 況 的 資 訊 上 載 保 安 局 外 遊 警 示 網 頁, 並 透 過 已 使 用 入 境 處 的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登 記 外 遊 行 程 及 聯 絡 方 法 的 市 民, 以 及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向 市 民 發 放 例 如, 泰 國 政 府 於 11 月 25 日 在 曼 谷 及 周 邊 地 區 實 施 國 內 安 全 法, 賦 予 官 員 及 軍 隊 權 力 採 取 緊 急 措 施, 包 括 在 嚴 重 情 況 下 實 施 宵 禁 ;11 月 30 日 及 12 月 1 日, 曼 谷 北 部 的 藍 甘 杏 大 學 附 近 地 區 發 生 暴 力 衝 突, 包 括 槍 擊 事 件, 造 成 人 命 傷 亡, 以 及 泰 國 政 府 於 12 月 1 日 晚 上 呼 籲 在 曼 谷 的
13 市 民 於 當 晚 10 時 至 第 二 天 清 晨 5 時 要 留 在 室 內, 確 保 安 全 等 特 區 政 府 已 一 一 透 過 上 述 途 徑, 向 香 港 市 民 發 放 相 關 資 訊 鑒 於 泰 國 曼 谷 局 勢 持 續 緊 張, 有 可 能 惡 化, 在 短 時 間 內 未 有 解 決 的 跡 象, 特 區 政 府 決 定 在 星 期 一 (12 月 2 日 ) 中 午 提 升 泰 國 ( 曼 谷 ) 的 外 遊 警 示 級 別 至 紅 色, 建 議 計 劃 前 赴 曼 谷 的 市 民 應 調 整 行 程, 如 非 必 要, 避 免 前 往 ; 而 身 在 當 地 的 港 人 應 留 意 局 勢, 注 意 安 全, 避 開 示 威 或 人 羣 聚 集 的 地 方 至 於 泰 國 其 他 地 方 的 外 遊 警 示 級 別 則 仍 然 維 持 黃 色 保 安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當 地 最 新 情 況, 不 時 檢 視 對 泰 國 及 曼 谷 發 出 的 外 遊 警 示, 如 有 進 一 步 消 息, 會 透 過 媒 體 及 保 安 局 外 遊 警 示 網 頁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等 發 布 ( 二 )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提 供 的 最 新 消 息, 現 時 ( 即 到 今 天 為 止 ), 共 有 23 個 香 港 旅 行 團, 約 461 人 在 曼 谷 / 芭 堤 雅 / 華 欣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媒 體 保 安 局 網 頁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等 發 布 最 新 資 訊 特 區 政 府 在 星 期 一 中 午 提 升 泰 國 ( 曼 谷 ) 的 外 遊 警 示 級 別 至 紅 色 後, 入 境 處 已 向 423 名 已 登 記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而 當 時 正 身 處 泰 國 或 準 備 本 月 內 前 往 泰 國 的 市 民 發 放 最 新 資 訊 我 們 鼓 勵 市 民 外 遊 前, 使 用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登 記 行 程 及 聯 絡 方 法, 讓 入 境 處 在 有 需 要 時 適 時 向 他 們 發 放 實 用 資 料 入 境 處 一 直 有 透 過 公 署 及 我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了 解 當 地 的 最 新 情 況 直 至 今 天 為 止, 我 國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接 到 1 名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該 名 港 人 曾 與 他 在 曼 谷 的 一 位 朋 友 失 去 聯 絡, 但 隨 即 已 能 取 得 聯 絡 入 境 處 至 今 並 未 收 到 任 何 求 助 個 案 ( 三 ) 保 安 局 制 訂 了 香 港 境 外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計 劃, 為 身 處 外 地 受 大 型 天 災 或 突 發 事 故 影 響 人 身 安 全 的 香 港 居 民, 根 據 應 急 機 制 提 供 協 助 當 香 港 居 民 在 國 外 遇 到 重 大 事 故 時, 我 們 會 與 公 署 及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向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14 有 關 機 制 涵 蓋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評 估 正 常 航 班 能 否 有 效 回 應 滯 留 外 地 港 人 回 港 的 訴 求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接 觸 本 地 主 要 航 空 公 司, 盡 量 預 留 一 定 數 量 的 機 位 ( 俗 稱 包 位 ) 或 安 排 特 別 航 班 ( 一 般 稱 為 包 機 ), 接 載 受 困 的 香 港 居 民 返 港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是 否 包 位 或 包 機, 與 保 安 局 是 否 發 出 外 遊 警 示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前 者 的 決 定, 主 要 視 乎 正 常 航 班 能 否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效 回 應 滯 留 外 地 港 人 回 港 的 訴 求, 而 外 遊 警 示 則 以 當 地 事 故 引 發 的 風 險 或 人 身 安 全 影 響 為 基 礎 陳 鑑 林 議 員 : 局 長, 由 於 要 為 泰 王 慶 祝 生 辰, 當 地 某 些 示 威 行 動 會 降 溫, 曼 谷 的 局 勢 在 這 兩 天 可 能 會 稍 為 緩 和, 但 根 據 往 年 經 驗, 每 次 紅 衫 軍 和 黃 衫 軍 對 壘, 最 終 也 會 導 致 政 變 或 流 血 事 件, 令 全 國 暴 亂 主 席, 對 一 般 的 旅 客 而 言, 政 府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示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信 息, 具 極 大 意 義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在 未 來 一 段 時 間, 曼 谷 的 局 勢 可 能 會 逐 步 惡 化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會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決 定 把 旅 遊 警 示 提 升 至 黑 色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在 現 時 的 旅 遊 警 示 制 度 下, 分 為 黃 色 紅 色 黑 色 這 3 個 級 別 黑 色 是 最 高 級 別, 表 示 大 家 不 應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這 個 級 別 的 警 示 是 在 環 境 十 分 惡 劣 時 才 會 發 出 至 於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則 表 示 如 非 必 要, 市 民 不 要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以 旅 行 為 例, 參 加 旅 遊 團 出 外 遊 玩, 並 非 每 個 人 都 覺 得 是 必 要 的, 但 有 些 人 如 果 是 要 處 理 緊 急 公 務, 對 他 而 言 必 要 性 便 較 高 所 以, 黑 色 旅 遊 警 示 是 最 高 級 別, 表 示 無 論 如 何, 市 民 也 不 應 前 往 有 關 地 區 ;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是 勸 諭 市 民 盡 量 不 要 前 往 ; 而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則 是 請 市 民 留 意 局 勢 這 3 個 警 示 級 別 並 非 香 港 獨 創, 全 世 界 也 是 差 不 多 或 許 讓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在 今 次 事 件 中, 我 剛 才 亦 提 及, 我 們 有 密 切 注 意 設 有 旅 遊 警 示 制 度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對 於 泰 國 局 勢 所 提 供 的 評 估 資 料, 以 及 所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示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只 有 兩 個 地 區 向 曼 谷 發 出 了 超 過 一 般 提 示 的 旅 遊 警 示, 其 中 一 個 便 是 香 港 我 們 是 在 前 天 中 午 發 出 警 示, 而 另 一 個 則 是 台 灣, 當 地 在 當 天 較 後 時 間 把 警 示 由 灰 色 提 升 至 黃 色 台 灣 的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跟 香 港 的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稍 有 差 異, 是 介 乎 我 們 的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與 黃 色 旅 遊 警 示 之 間 至 於 所 有 其 他 國 家, 則 未 有 提 升 至 相 等 於 我 們 的 紅 色 警 示 級 別, 大 部 分 仍 處 於 黃 色 級 別, 亦 有 個 別 國 家 只 是 作 出 提 示, 沒 有 就 曼 谷 發 出 任 何 警 示
15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泰 國 局 勢 令 很 多 香 港 市 民 十 分 憂 慮, 亦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為 甚 麼 不 發 出 黑 色 旅 遊 警 示, 讓 已 報 名 的 旅 行 團 旅 客 可 獲 退 回 機 票 酒 店 和 團 費, 從 而 可 免 非 必 要 地 前 往 泰 國 因 此, 他 們 質 疑 政 府 官 商 勾 結, 偏 袒 旅 遊 發 展 商 酒 店 及 航 空 公 司 的 利 益 泰 國 已 在 上 周 末 發 生 5 死 57 傷 的 事 故, 而 且 泰 國 政 府 亦 宣 布 曼 谷 實 施 國 內 安 全 法, 進 行 宵 禁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想 在 這 裏 問 局 長, 為 甚 麼 當 局 不 發 出 黑 色 警 示, 讓 香 港 市 民 可 以 獲 退 回 團 費 機 票 和 酒 店 費 用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就 王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首 先 要 指 出, 香 港 的 旅 行 社 有 一 套 守 則, 訂 明 如 果 在 旅 行 團 出 發 時 出 現 了 一 些 逼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旅 行 社 應 盡 量 協 助 已 報 團 的 團 友 辦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根 據 旅 遊 業 議 會 第 177 號 的 指 引, 在 眾 多 理 由 中, 逼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涵 蓋 特 區 政 府 向 某 地 區 發 出 紅 色 或 黑 色 旅 遊 警 示 換 言 之, 一 旦 發 出 了 紅 色 旅 遊 警 示, 旅 行 社 一 般 會 取 消 行 程 過 往 以 至 今 次 的 經 驗 讓 我 們 看 到, 在 我 們 發 出 了 紅 色 警 示 後, 旅 行 社 已 將 前 赴 曼 谷 的 旅 行 團 取 消 至 於 王 議 員 提 到 當 地 發 生 了 大 型 示 威, 甚 至 有 一 個 晚 上 在 曼 谷 郊 區 發 生 暴 力 衝 突, 引 致 人 命 傷 亡, 我 在 此 要 指 出, 就 今 次 事 件 而 言, 示 威 者 集 結 的 地 方 主 要 是 政 府 的 辦 公 大 樓, 一 般 的 遊 客 區 並 沒 有 受 到 影 響 正 如 很 多 旅 遊 界 的 朋 友 不 斷 向 傳 媒 表 示, 而 我 們 也 從 電 視 報 道 實 際 看 到, 旅 遊 區 並 沒 有 受 到 影 響 至 於 晚 上 發 生 人 命 傷 亡 事 故 的 地 點, 是 位 處 曼 谷 郊 區, 某 派 人 士 集 會 的 會 場 外, 而 那 個 地 方 並 非 一 般 遊 客 不 限 於 香 港 人 會 到 的 地 方 所 以, 我 們 看 整 個 情 況 時, 不 獨 考 慮 該 處 整 體 上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亦 要 考 慮 香 港 居 民 前 赴 當 地, 一 般 會 到 甚 麼 地 方, 以 及 他 們 的 人 身 安 全 會 否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 在 他 們 返 港 時, 一 般 的 航 班 是 否 正 常? 我 們 要 考 慮 一 籃 子 因 素, 而 這 些 因 素 亦 非 只 有 香 港 才 考 慮, 其 他 國 家 亦 是 會 考 慮 的 主 席 : 王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在 補 充 質 詢 提 出, 對 於 政 府 不 發 出 黑 色 警 示, 市 民 質 疑 是 官 商 勾 結, 政 府 是 偏 袒 旅 遊 發 展 商 旅 行 社 及 航 空 公 司 的 權 益, 局 長 並 沒 有 就 此 作 答 是 否 沒 有 香 港 人 身 亡, 政 府 便 不 會 發 出 黑 色 警 示 呢?
16 主 席 : 王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局 長 剛 才 已 經 非 常 充 分 地 回 應 了 你 的 指 控 姚 思 榮 議 員 : 每 當 海 外 發 生 嚴 重 事 故 或 天 災 時, 身 處 當 地 的 港 人 或 準 備 出 發 的 旅 客, 都 十 分 擔 心 當 地 的 局 勢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局 勢 惡 化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透 過 甚 麼 渠 道 或 機 制 了 解 當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以 決 定 旅 遊 警 示 的 級 別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是 有 多 方 面 的 渠 道, 最 直 接 的 便 是 我 國 駐 當 地 的 使 領 館 由 於 他 們 處 於 當 地, 能 夠 通 過 各 種 形 式 獲 得 很 多 資 訊, 我 們 很 多 時 會 直 接 跟 他 們 聯 絡 此 外, 我 們 當 然 還 可 以 透 過 留 意 全 球 多 個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新 聞 報 道 收 集 資 料, 因 為 他 們 亦 一 同 在 注 視 這 些 事 件, 適 時 發 放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如 果 有 些 地 方 的 電 視 新 聞 報 道 是 可 以 即 時 在 香 港 收 看, 我 們 都 會 長 時 間 收 看 在 收 集 了 所 有 資 料 後, 我 們 會 集 中 進 行 分 析, 然 後 作 出 決 定 馬 逢 國 議 員 :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香 港 政 府 會 透 過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通 知 港 人 政 府 可 否 解 釋, 這 個 應 用 程 式 發 布 的 內 容 包 括 甚 麼? 如 何 協 助 身 處 當 地 的 港 人? 保 安 局 局 長 : 多 謝 馬 逢 國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現 時 使 用 的 智 能 電 話, 可 以 免 費 下 載 這 個 應 用 程 式 各 位 可 以 看 到, 這 是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應 用 程 式 的 版 面, 當 中 涵 蓋 了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即 時 提 供 的 資 訊 在 市 民 下 載 了 程 式 後, 可 以 選 擇 加 入 通 知 這 項 功 能, 英 文 是 Push, 要 求 收 看 某 方 面 的 資 訊, 當 有 新 信 息 時, 便 會 自 動 顯 示 一 個 符 號, 通 知 使 用 者 收 看 入 境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與 保 安 局 亦 加 入 了 這 個 程 式, 每 當 我 們 對 某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無 論 是 黃 色 紅 色 或
17 黑 色, 都 會 更 新 顯 示 於 程 式 內 的 資 料 以 今 次 的 事 件 為 例, 在 獲 悉 當 地 晚 上 發 生 了 引 致 死 亡 的 衝 突 事 故 後, 我 們 便 立 即 更 新 了 透 過 程 式 發 放 的 資 料, 下 載 了 這 個 程 式 的 市 民 便 會 看 到 我 這 裏 有 一 幅 比 較 簡 單 的 圖 畫,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最 近 數 次 都 有 更 新 這 些 資 料, 市 民 進 入 了 程 式 便 可 以 知 道 最 新 的 資 訊 這 是 一 個 比 較 直 接 的 渠 道, 讓 市 民 在 下 載 了 程 式 後, 可 從 手 機 得 悉 資 料 我 們 當 然 還 有 其 他 渠 道, 例 如 通 過 新 聞 發 布 發 放 消 息 此 外, 當 發 出 了 紅 色 或 黑 色 警 示 時, 我 們 在 機 場 亦 有 設 置 通 知, 而 旅 行 社 也 要 通 知 報 團 的 市 民, 當 局 已 向 他 們 選 擇 的 目 的 地 發 出 了 紅 色 或 黑 色 警 示 葛 珮 帆 議 員 :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很 混 亂, 因 為 有 些 旅 行 社 暫 停 了 一 些 旅 行 團, 但 有 些 則 繼 續 出 發, 令 很 多 市 民 都 擔 心 究 竟 應 否 出 發 除 了 旅 行 團 的 情 況 令 人 憂 慮 外,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自 由 行 的 市 民 我 想 問 局 長, 現 時 除 了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外, 政 府 有 否 措 施 收 集 準 備 赴 泰 港 人 的 聯 絡 資 料, 以 準 備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向 他 們 提 供 安 全 資 訊 和 措 施, 協 助 身 處 泰 國 的 港 人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正 如 葛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入 境 處 設 有 一 項 服 務, 呼 籲 及 邀 請 市 民 通 過 互 聯 網, 登 記 他 們 將 要 前 往 的 地 區 和 日 期 就 今 次 泰 國 曼 谷 的 事 件 而 言, 共 有 455 名 港 人 使 用 了 這 項 服 務 進 行 登 記 當 我 們 把 警 示 提 升 至 紅 色 時, 入 境 處 便 立 即 向 已 登 記 人 士 發 出 電 郵 或 短 訊, 通 知 他 們 我 們 認 為 這 項 服 務 相 當 有 用, 因 為 當 我 們 知 道 了 某 人 前 往 了 當 地, 便 可 以 直 接 找 到 他, 但 當 然, 我 們 無 法 要 求 所 有 市 民 在 前 往 某 地 點 前 事 先 通 知 政 府, 因 為 這 是 屬 於 個 人 私 隱, 而 香 港 人 是 享 有 出 入 境 自 由, 我 們 亦 不 會 這 樣 做 我 們 要 做 的 是 向 市 民 提 供 平 台, 鼓 勵 他 們 登 記 如 果 他 們 關 心 將 要 前 赴 的 地 方 是 否 有 機 會 發 生 問 題, 便 可 以 隨 時 登 記, 讓 我 們 可 以 盡 速 通 知 他 們 由 於 大 家 現 時 都 會 擁 有 手 機, 很 多 時 候 身 處 外 地 也 會 開 啟 漫 遊 服 務, 我 們 便 可 以 透 過 這 方 式 幫 助 他 們 當 然, 如 果 情 況 相 當 急 切, 我 們 亦 會 嘗 試 了 解 在 當 時 的 情 況 下,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是 在 某 地 方 受 到 影 響, 通 過 其 他 渠 道 跟 他 們 聯 繫
18 主 席 : 葛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葛 珮 帆 議 員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局 長 所 說 的 當 然... 主 席 : 葛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如 果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你 只 需 重 複 未 獲 答 覆 的 部 分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未 獲 答 覆 的 部 分 是, 除 了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由 市 民 主 動 登 記 外 遊 資 料 的 服 務 外, 如 果 出 現 了 緊 急 情 況,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聯 絡 身 處 泰 國 的 香 港 人, 向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除 了 泰 國 外, 之 前 曾 經 有 數 次 是 在 其 他 地 方 發 生 了 緊 急 事 情 當 我 們 想 通 知 他 們 時, 曾 嘗 試 聯 絡 電 訊 公 司, 看 看 有 多 少 人 的 手 機 在 當 地 啟 動 了 漫 遊 服 務 當 然, 我 們 並 非 向 電 訊 公 司 索 取 那 些 人 的 資 料, 而 是 要 求 電 訊 公 司 代 我 們 發 出 短 訊, 告 訴 他 們 最 新 的 情 況 姚 思 榮 議 員 : 有 報 道 認 為 政 府 今 次 發 出 紅 色 警 示 是 後 知 後 覺 政 府 會 否 因 應 是 次 事 件, 檢 討 未 來 發 出 警 示 的 做 法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剛 才 數 次 提 及, 我 們 是 經 評 估 各 種 情 況 後, 才 決 定 是 否 發 出 警 示 至 於 是 否 後 知 後 覺, 我 認 為 大 家 可 能 是 對 事 件 有 不 同 看 法 我 想 指 出 一 個 客 觀 事 實, 便 是 全 球 很 多 國 家 和 地 區 對 泰 國 發 出 了 各 種 級 別 的 旅 遊 警 示, 直 至 今 天 為 止, 香 港 所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示 是 最 高 級 別 的 主 席 : 第 二 項 急 切 質 詢
19 應 付 或 會 爆 發 的 禽 流 感 疫 症 的 緊 急 措 施 Emergency Measures to Deal with a Possible Outbreak of Avian Influenza Epidemic 2.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本 港 在 本 月 2 日 確 診 首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 下 稱 H7N9 ) 的 個 案,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有 關 病 人 曾 於 內 地 接 觸 雞 隻, 而 今 年 春 季 內 地 曾 爆 發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造 成 139 人 感 染, 當 中 45 人 死 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H7N9 禽 流 感 疫 症 於 本 港 即 時 爆 發 的 風 險 為 何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準 備 任 何 應 對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一 旦 爆 發 的 緊 急 措 施, 包 括 處 理 本 地 活 家 禽 的 措 施 內 地 家 禽 的 進 口 檢 疫 關 口 防 疫 ( 包 括 體 溫 檢 測 旅 客 出 入 境 申 報 等 ), 以 至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以 及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進 行 協 調 及 演 習 ; 如 有, 各 項 措 施 實 施 的 條 件 及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政 府 如 何 確 保 疫 情 可 受 到 控 制 ; 及 ( 三 ) 有 否 作 任 何 應 對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的 醫 療 準 備, 包 括 門 診 診 所 及 急 症 室 的 病 例 篩 查 醫 院 內 部 的 感 染 控 制 及 隔 離 措 施, 以 及 臨 床 及 用 藥 指 引 ; 若 有, 實 施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首 次 通 報 了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個 案 截 至 12 月 2 日, 內 地 共 確 診 139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個 案, 分 布 於 內 地 10 個 省 和 兩 個 直 轄 市, 其 中 廣 東 佔 兩 宗 此 外, 台 灣 衞 生 當 局 亦 報 告 了 1 宗 從 江 蘇 傳 入 的 個 案 本 港 於 2013 年 12 月 2 日 確 診 了 首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個 案 政 府 於 患 者 確 診 當 日, 將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下 的 應 變 級 別 由 戒 備 提 升 至 嚴 重 我 分 別 於 12 月 2 日 及 3 日 主 持 了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協 調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應 變 措 施 在 此 我 希 望 澄 清 有 一 些 報 道 指 醫 院 延 誤 確 診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個 案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分 別 在 11 月 28 及 30 日 已 抽 取 病 人 的 樣 本 作 初 步 快 速 的 測 試, 但 測 試 結 果 呈 陰 性 到 12 月 2 日 作 覆 檢, 結 果 才 確 認 為 陽 性
20 ( 一 ) 流 行 病 學 和 實 驗 室 調 查 顯 示, 接 觸 被 感 染 的 家 禽 或 到 訪 活 禽 市 場 是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病 毒 的 重 要 風 險 因 素 現 在 尚 無 證 據 顯 示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病 毒 能 夠 持 續 的 人 傳 人, 而 目 前 社 區 爆 發 的 風 險 仍 屬 於 低 ( 二 ) 及 ( 三 ) 至 於 香 港 確 診 的 個 案, 我 們 經 初 步 調 查, 認 為 有 可 能 屬 於 輸 入 的 散 發 個 案 曾 與 患 者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多 名 人 士 已 接 受 快 速 測 試, 現 階 段 結 果 均 為 陰 性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事 態 發 展, 並 繼 續 調 查 該 宗 個 案 的 感 染 源 頭 和 傳 播 模 式, 以 便 作 出 更 詳 細 的 風 險 評 估 政 府 一 直 根 據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採 取 各 項 為 應 付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準 備 工 作 和 應 變 措 施 文 件 列 明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各 個 應 變 級 別 政 府 按 每 個 應 變 級 別 而 設 立 的 相 應 指 揮 架 構, 以 及 需 要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做 好 應 對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準 備, 政 府 採 取 的 恆 常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 (i) 加 強 監 察 : 甲 型 流 感 (H7) 是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之 下 的 法 定 須 呈 報 疾 病, 而 該 病 毒 亦 納 為 表 列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任 何 疑 似 或 確 診 病 例 均 必 須 通 報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與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及 私 家 醫 院 合 作 加 強 化 驗 監 測 衞 生 署 亦 會 檢 討 實 驗 室 診 斷 策 略, 提 高 診 斷 的 服 務 量, 儲 備 必 要 的 試 劑, 並 加 強 與 海 外 有 關 機 構 的 聯 繫, 收 集 最 新 信 息 (ii) (iii) 與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聯 繫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內 地 及 海 外 衞 生 當 局 保 持 聯 繫, 以 監 察 最 新 發 展, 及 時 和 準 確 獲 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有 關 該 疾 病 的 信 息, 並 會 按 照 世 衞 的 建 議 更 改 本 地 監 測 工 作 加 強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 衞 生 署 已 經 落 實 一 系 列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當 中 包 括 在 所 有 邊 境 管 制 站 張 貼 海 報 向 來 自 受 影 響 地 方 的 旅 客 派 發 單 張 透 過 會 議 和 通 訊
21 向 旅 遊 業 界 定 期 更 新 有 關 該 疾 病 的 資 訊 對 患 病 旅 客 加 強 監 測, 以 及 把 疑 似 病 例 轉 介 公 立 醫 院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監 察 世 衞 公 布 有 關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的 建 議, 並 作 出 跟 進 (iv) (v) (vi) (vii) 及 時 控 制 和 公 布 測 試 結 果 : 任 何 符 合 呈 報 準 則 而 通 報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懷 疑 感 染 個 案, 患 者 將 即 時 送 往 醫 院 隔 離 病 人 樣 本 將 送 到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作 化 驗 衞 生 署 亦 會 盡 快 向 公 眾 公 布 任 何 陽 性 結 果 醫 療 機 構 的 感 染 控 制 : 衞 生 署 一 直 向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院 舍 及 學 校 提 供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的 指 引, 並 舉 辦 培 訓, 向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最 新 信 息 此 外, 衞 生 署 聯 同 醫 管 局 已 成 立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個 案 轉 介 機 制 衞 生 署 亦 已 敦 促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的 管 理 階 層 提 高 警 覺, 加 強 防 範 該 疾 病, 並 且 建 議 他 們 就 疫 情 最 新 發 展 檢 討 和 更 新 有 關 的 感 染 控 制 指 引 和 應 變 計 劃, 以 及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存 貨 衞 生 署 亦 為 醫 院 管 理 層 及 醫 護 人 員, 就 疾 病 最 新 情 況 和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發 放 信 息, 並 提 供 有 關 感 染 控 制 的 培 訓 加 強 風 險 溝 通 : 衞 生 署 透 過 發 布 新 聞 稿 / 公 告, 建 議 旅 客 如 果 從 受 該 疾 病 影 響 的 地 方 來 港 並 出 現 呼 吸 道 感 染 的 症 狀, 應 該 配 戴 口 罩 及 就 醫, 並 且 向 醫 生 報 告 其 旅 遊 紀 錄 及 接 觸 紀 錄 衞 生 署 亦 向 公 眾 發 放 有 關 該 疾 病 的 最 新 資 料 和 健 康 建 議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 衞 生 署 已 經 舉 辦 各 類 型 的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並 針 對 公 眾 和 特 定 界 別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預 防 該 疾 病 個 人 衞 生 及 環 境 衞 生 的 健 康 信 息 一 如 以 往,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提 醒 市 民 注 意 個 人 衞 生, 尤 其 是 勤 洗 手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站 已 設 立 專 頁, 當 中 包 括 疾 病 的 最 新 情 況 為 不 同 界 別 提 供 的 指 引 和 健 康 建 議 醫 管 局 亦 設 有 傳 訊 計 劃, 當 中 包 括 員 工 論 壇 指 定 傳 染 病 的 資 訊 站 設 置 網 頁 等
22 (viii) 應 變 計 劃 及 協 調 跨 部 門 行 動 的 演 習 :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更 新 針 對 主 要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應 變 計 劃, 並 且 與 有 關 方 面 和 持 份 者 緊 密 合 作, 進 行 跨 部 門 演 習 醫 管 局 亦 已 設 立 指 定 的 應 變 計 劃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自 2004 年 成 立 以 來, 已 舉 辦 13 次 演 習, 測 試 有 關 部 門 採 取 公 共 衞 生 行 動 的 準 備 和 反 應 因 應 香 港 確 診 首 宗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個 案, 在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下 的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經 過 討 論 後, 決 定 除 了 加 強 各 項 現 行 措 施 之 外, 特 別 採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 (i) (ii) (iii)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已 成 功 聯 絡 了 與 首 宗 個 案 病 人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17 位 密 切 接 觸 者 及 超 過 200 名 其 他 接 觸 者 病 人 的 17 名 密 切 接 觸 者 已 被 隔 離 檢 疫, 並 且 獲 處 方 特 敏 福 作 預 防 治 療 如 果 密 切 接 觸 者 沒 有 感 染 症 狀, 我 們 便 會 安 排 他 們 入 住 非 住 院 的 隔 離 設 施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位 於 西 貢 的 麥 理 浩 夫 人 度 假 村 已 被 改 作 檢 疫 中 心, 可 接 收 沒 有 出 現 病 徵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入 住 公 立 醫 院 於 12 月 3 日 開 始 啟 動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醫 管 局 會 提 醒 急 症 室 及 普 通 科 門 診 前 線 員 工 特 別 留 意 求 診 病 人, 加 強 監 察 並 依 循 既 定 指 引 分 流 求 診 者, 及 早 作 出 通 報 和 進 行 病 毒 測 試 公 立 醫 院 會 實 施 更 嚴 謹 的 感 染 控 制 安 排, 包 括 限 制 探 訪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的 人 士 現 時 必 須 配 戴 外 科 手 術 口 罩, 探 訪 病 人 前 後 均 需 洗 手 醫 管 局 的 專 家 小 組 已 開 會 檢 視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治 療 方 案 在 進 口 家 禽 方 面, 在 這 宗 香 港 首 次 確 診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個 案 中, 患 者 報 稱 曾 到 訪 深 圳 的 一 個 活 禽 市 場 並 在 當 地 屠 宰 活 雞 煮 食, 但 詳 情 未 明 作 為 一 項 預 防 性 措 施, 我 們 已 經 暫 停 從 深 圳 的 註 冊 供 港 農 場 進 口 活 家 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繼 續 追 查 患 者 可 能 受 感 染 的 源 頭 待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後, 我 們 會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暫 停 進 口 活 家 禽 的 安 排
23 (iv)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亦 已 增 加 巡 查, 確 保 活 家 禽 零 售 點 遵 守 現 時 街 市 活 雞 日 日 清 的 規 定, 並 加 強 清 潔 及 消 毒 食 環 署 已 到 病 人 的 住 所 進 行 消 毒 (v)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已 在 12 月 3 日 巡 查 本 地 15 個 雞 場, 並 已 抽 取 樣 本 作 化 驗, 當 中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異 樣 漁 護 署 在 今 天 會 完 成 餘 下 15 個 雞 場 的 巡 察 工 作 同 時,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巡 察 活 家 禽 批 發 市 場 園 圃 街 雀 鳥 公 園 雀 鳥 店 鋪 等, 確 保 禽 鳥 健 康 正 常, 並 且 已 發 信 提 醒 業 界 保 持 警 覺, 嚴 格 遵 守 生 物 安 全 及 衞 生 措 施 該 署 亦 會 繼 續 抽 取 病 死 野 鳥 及 家 禽 樣 本 作 禽 流 感 病 毒 測 試 (vi) (vii) 我 們 已 將 這 一 宗 確 診 個 案 通 報 世 衞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廣 東 和 澳 門 衞 生 當 局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和 廣 東 珠 海 及 澳 門 的 檢 疫 部 門 我 們 亦 已 與 深 圳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聯 繫, 留 意 出 入 境 人 士 和 跨 境 學 童 是 否 出 現 發 燒 或 相 關 病 徵 若 發 現 懷 疑 個 案, 會 立 即 轉 介 至 公 立 醫 院 作 跟 進 調 查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除 了 設 置 專 門 網 頁, 亦 設 立 了 熱 線 2125 1111 解 答 市 民 查 詢, 電 話 由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運 作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局 長 用 了 很 長 時 間 作 答, 包 括 指 出 已 經 到 了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種 新 病 毒 在 長 三 角 傳 到 珠 三 角, 死 亡 率 高 於 三 成 到 了 現 在, 除 了 還 未 清 楚 源 頭 外, 深 圳 市 當 局 甚 至 連 哪 個 街 市 有 否 雞 隻 受 感 染 也 不 知 道 主 席, 鑒 於 快 將 是 聖 誕 和 新 年 的 過 境 人 流 高 峰 期,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需 要 作 出 一 些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包 括 暫 時 停 止 所 有 活 雞 供 港, 以 及 一 些 包 括 盡 速 對 一 些 發 燒 和 嚴 重 肺 炎 的 病 人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以 及 在 關 口 進 行 一 些 緊 急 的 必 要 工 作, 包 括 要 求 填 寫 健 康 申 報 表 和 進 行 體 溫 檢 測?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目 前 懷 疑 是 從 外 地 傳 入 的 一 宗 確 診 病 例, 源 頭 真 的 未 明 確 不 過, 有 一 點 比 較 清 晰 的 是, 患 者 曾 向 醫 生 表
24 示, 她 在 深 圳 購 買 和 屠 宰 活 雞 進 食 然 而, 患 者 的 感 染 源 頭 暫 時 未 明 確, 包 括 她 曾 前 往 哪 個 街 市, 我 們 仍 未 調 查 到 我 早 前 表 示 暫 停 3 個 深 圳 的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的 活 雞 供 應, 其 實 只 屬 一 種 預 防 性 措 施, 與 我 們 平 時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有 不 同 的, 亦 是 較 為 嚴 謹 的 一 種 做 法 根 據 現 時 的 情 況, 我 們 暫 時 覺 得 沒 有 需 要 全 面 停 止 內 地 活 雞 供 港 另 一 方 面, 現 時 有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暫 時, 醫 院 會 先 對 病 人 進 行 快 速 的 測 試 ; 如 果 臨 床 的 懷 疑 是 強 烈 的 話, 便 會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當 然, 確 診 了 第 一 宗 個 案 之 後, 醫 管 局 的 專 家 亦 會 檢 視 在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面 的 安 排, 有 否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調 整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有 關 關 口 的 體 溫 檢 測 和 健 康 申 報 的 問 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關 於 關 口 的 安 排, 我 已 經 表 明 了, 我 們 一 直 在 所 有 入 境 關 口 使 用 最 新 的 紅 外 線 體 溫 探 測 儀, 並 且 在 一 些 特 別 的 時 候, 例 如 今 年 較 早 時 華 東 爆 發 疫 情, 我 們 以 人 手 加 強 紅 外 線 體 溫 探 測 的 工 作 當 香 港 確 診 首 宗 H7N9 個 案 之 後, 我 們 已 加 強 這 項 工 作, 而 衞 生 署 亦 會 密 切 注 視 情 況, 加 緊 調 派 人 員, 在 關 口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至 於 郭 議 員 提 到 使 用 健 康 申 報 表, 我 們 暫 時 覺 得 沒 有 此 需 要, 而 且 這 種 做 法 未 必 有 用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就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我 想 問, 現 在 會 否 仍 有 很 多 香 港 人 喜 歡 前 往 深 圳 購 買 雞 隻, 放 在 沸 水 中 一 會 兒, 仍 未 真 的 煮 熟 便 帶 回 港? 當 然, 如 果 煮 熟 了 才 吃, 我 們 也 無 法 規 管 我 想 問 局 長, 可 否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宣 傳 及 請 海 關 多 做 工 作 呢? 再 者, 局 長 已 經 抽 取 了 香 港 農 場 的 樣 本, 可 否 也 要 求 同 事 或 國 內 官 員 幫 忙 抽 查 供 港 雞 場, 並 進 行 樣 本 檢 查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張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情 況, 有 媒 體 報 道, 有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仍 會 前 往 內 地 的 家 禽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如 果 張 議 員 所 指 出 的 個 案 屬 實 的 話, 市 民 購 買 雞 隻, 自 行 屠 宰 後 進 食, 這 種 做 法 是 非 常 不 理 想 的 我 們 已 盡 力 在 每 個 途 徑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提 醒 在 短 期 內, 衞
25 生 署 亦 會 繼 續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宣 傳 工 作, 包 括 發 信 通 知 所 有 有 關 組 織, 透 過 它 們 再 作 出 提 醒 此 外, 我 們 亦 恆 常 使 用 電 視 廣 告 作 出 宣 傳 相 信 電 視 媒 體 會 接 觸 到 比 較 廣 闊 的 羣 體, 我 們 還 可 再 加 強 此 電 視 宣 傳 的 密 度 針 對 有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可 能 會 過 境 購 買 一 些 雞 隻 並 帶 回 港 的 做 法, 我 們 亦 要 在 此 再 鄭 重 指 出, 自 行 攜 帶 任 何 未 經 煮 熟 的 肉 類 回 港 是 違 法 的, 而 不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煮 熟, 我 們 都 是 絕 不 鼓 勵 的 我 們 和 海 關 會 就 這 方 面 加 強 攔 截 工 作 至 於 內 地 供 港 的 雞 場,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會 與 我 們 配 合, 加 強 對 這 些 供 港 雞 場 的 巡 查 和 檢 查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從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得 知, 現 時 病 危 的 印 傭, 其 實 在 最 初 進 行 測 試 時, 結 果 是 呈 陰 性 反 應, 直 至 5 天 後 才 確 診 為 陽 性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這 類 在 第 一 次 測 試 呈 陰 性 反 應 的 病 人, 是 否 仍 然 可 照 常 生 活, 例 如 與 其 他 人 接 觸, 繼 續 上 班 開 會? 有 沒 有 可 能 將 確 診 為 陽 性 的 時 間 縮 短, 減 少 其 他 人 因 接 觸 這 類 病 人 而 感 染 病 毒 的 可 能 性?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議 員 所 述 的 情 況 涉 及 兩 方 面, 第 一 方 面 是 病 人 一 旦 被 懷 疑 為 受 感 染 病 人 我 們 已 會 根 據 現 行 機 制, 將 病 人 轉 介 到 醫 管 局 進 行 隔 離, 然 後 再 進 行 測 試 在 此 情 況 下, 病 人 由 入 院 被 隔 離 的 那 一 刻 起, 便 應 該 不 會 再 有 機 會 傳 染 給 其 他 人 第 二 方 面, 在 不 同 的 個 案 和 病 例 中, 要 視 乎 病 人 的 臨 床 情 況 他 所 提 供 的 病 歷, 以 及 醫 護 人 員 的 判 斷, 以 診 斷 風 險 和 懷 疑 性 有 多 大, 以 進 行 不 同 測 試 所 以, 如 果 只 有 一 個 病 例, 我 們 很 難 將 其 經 驗 伸 延 至 其 他 病 例 上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將 每 個 病 例 由 懷 疑 至 確 診 的 時 間 盡 量 縮 短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提 到, 現 時 已 暫 停 從 深 圳 的 3 間 註 冊 供 港 農 場 進 口 活 家 禽 世 衞 的 資 料 顯 示, 將 這 種 病 菌, 即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注 射 到 雞 的 鼻 孔, 甚 至 是 血 液 中, 均 不 會 令 雞 隻 病 發 所 以, 這 是 防 不 勝 防, 如 隱 形 一 般
26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基 於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或 量 化 的 數 據, 政 府 才 會 下 令 停 止 售 賣 活 雞, 無 論 是 本 地 或 內 地 進 口 的 雞 隻, 從 而 加 強 公 共 衞 生 安 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回 應 有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我 剛 才 指 出 的 暫 停 深 圳 供 港 活 雞 的 措 施 我 亦 想 再 次 解 釋, 這 是 一 項 特 別 措 施, 是 有 異 於 平 常 與 內 地 已 有 協 議 的 疫 點 周 圍 13 公 里 半 徑 範 圍 的 考 慮 主 要 原 因 是, 有 關 病 人 曾 透 露 雖 然 透 露 的 資 料 不 太 詳 盡, 但 最 低 限 度 從 她 透 露 的 資 料 中 清 楚 顯 示 她 曾 到 深 圳 家 禽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自 己 屠 宰, 然 後 進 食 我 想 在 此 重 申, 很 多 市 民 都 以 為 只 要 完 全 把 雞 隻 煮 熟 進 食 便 沒 事 ; 當 然, 把 雞 隻 完 全 煮 熟 是 比 較 安 全 的, 但 是, 屠 宰 和 接 觸 活 雞 才 是 一 個 更 大 的 風 險 所 以, 不 要 以 為 把 雞 隻 買 回 家 自 行 屠 宰, 並 完 全 煮 熟 進 食 便 沒 有 風 險 我 相 信 更 大 的 風 險, 是 在 屠 宰 處 理 一 隻 受 感 染 活 雞 的 過 程 中 就 香 港 整 體 而 言, 我 相 信 暫 時 沒 有 跡 象 顯 示 香 港 本 地 雞 隻 出 現 了 問 題 事 實 上, 即 使 是 內 地 供 港 的 雞 場, 也 暫 時 未 有 證 據 顯 示 雞 隻 是 染 病 或 檢 查 出 帶 有 病 毒 不 過, 這 次 事 件 的 問 題, 在 於 病 人 清 楚 地 說 出 曾 親 自 屠 宰 雞 隻, 而 我 們 尚 未 鎖 定 這 位 病 人 去 過 深 圳 的 地 方, 所 以, 這 次 是 一 個 緊 急 和 特 別 的 做 法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們 會 盡 量 向 病 人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如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在 流 行 病 學 上 能 更 清 楚 顯 示 病 源 頭 時, 我 們 會 再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商 討, 是 否 需 要 對 現 時 的 做 法 作 出 調 節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也 聽 到 很 多 議 員 提 及 H7N9 的 問 題 其 實, 歷 史 已 令 市 民 和 各 議 員 成 為 驚 弓 之 鳥, 聞 之 而 色 變 剛 才 高 局 長 提 到 很 多 應 變 措 施, 我 相 信 各 位 市 民 是 理 解 的, 也 是 清 楚 知 悉 的, 但 所 知 的 只 是 一 個 大 概 情 況, 對 於 細 節 未 必 是 完 全 了 解 的 現 時 停 止 供 港 活 雞 的 3 間 雞 場, 是 位 於 坑 梓 公 明 和 觀 瀾, 全 都 屬 於 深 圳 的 地 方, 所 飼 養 的 雞 種 名 為 三 黃 雞, 只 作 供 港 之 用, 在 深 圳 市 面 基 本 上 是 買 不 到 的, 但 我 不 敢 說 是 絕 對 所 以, 這 次 患 病 的 病 人 未 必 是 受 這 3 間 雞 場 出 售 的 雞 隻 所 感 染 的...
27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何 俊 賢 議 員 : 我 提 供 了 這 些 基 礎 資 料, 是 想 問 政 府, 究 竟 你 們 會 用 甚 麼 方 法 來 找 出 真 正 源 頭? 又 如 何 與 內 地 部 門 溝 通, 看 看 這 個 案 的 傳 染 途 徑 為 何? 會 否 是 野 鳥? 抑 或 野 鳥 接 觸 了 內 地 散 養 家 禽 所 致? 我 想 看 看 在 這 個 機 制 下,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何 議 員 提 到 內 地 的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無 論 是 活 雞 養 殖 場, 還 是 批 發 市 場 或 零 售 點 等 地 方, 均 有 進 行 病 毒 測 試, 深 港 兩 地 都 正 在 進 行 這 些 測 試, 對 象 包 括 了 野 鳥 和 野 鳥 屍 體 然 而, 這 宗 個 案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追 尋 患 者 的 感 染 源 頭, 當 中 離 不 開 患 者 與 她 在 深 圳 的 朋 友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但 是, 基 於 種 種 原 因, 病 人 及 與 其 有 緊 密 接 觸 的 人 都 不 能 提 供 十 分 清 晰 的 資 料 我 們 唯 一 掌 握 得 比 較 清 晰 的 資 料 是, 她 表 示 過 曾 在 深 圳 某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然 後 自 行 屠 宰 和 食 用, 其 他 包 括 她 從 哪 個 市 場 購 買 等 資 料, 仍 然 是 不 清 楚 的 我 覺 得 掌 握 這 名 病 人 和 在 深 圳 的 緊 密 接 觸 者 的 資 料, 是 最 重 要 的 所 以, 我 已 經 跟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溝 通, 希 望 由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流 行 病 學 專 家, 追 蹤 這 名 病 人 的 感 染 源 頭 至 於 能 否 在 短 期 內 掌 握 充 分 的 資 料, 讓 我 們 更 明 白 源 頭, 我 也 不 敢 說, 但 離 不 開 這 個 方 法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就 目 前 的 情 況, 我 擔 心 會 否 出 現 流 感 爆 發 的 危 險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透 露 有 一 個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但 我 看 過 答 覆 後, 覺 得 有 一 個 相 當 大 的 漏 洞, 便 是 忽 略 了 學 校 的 環 節 學 校 是 一 個 十 分 容 易 散 播 病 菌 的 地 方, 而 且 學 生 也 是 比 較 脆 弱 的 如 果 大 家 仍 然 記 憶 猶 新,10 年 前 SARS 爆 發 期 間, 當 時 應 由 學 校 自 主 決 定 停 課, 抑 或 是 由 教 育 局 作 全 港 性 決 定, 情 況 十 分 混 亂 在 現 時 的 應 變 計 劃 中, 究 竟 有 否 一 套 指 標 或 機 制, 決 定 由 學 校 作 決 定, 抑 或 是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由 教 育 局 或 政 府 作 出 決 定 呢? 機 制 和 指 標 為 何? 尤 其 是 在 一 個 新 形 勢 下, 有 很 多 跨 境 學 童 來 港 上 學, 當 局 有 否 檢 視 這 項 計 劃 我 估 計 可 能 是 數 年 前 制 訂 的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呢?
28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的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完 全 沒 有 忽 略 學 校 的 重 要 性 我 已 清 楚 指 出, 而 我 昨 天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亦 已 經 十 分 清 楚 表 明, 教 育 局 有 參 與 流 感 大 流 行 應 變 計 劃 的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我 們 昨 天 開 會 時, 也 有 就 整 體 和 每 個 方 面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所 以, 就 議 員 提 到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當 中 包 括 整 體 和 個 別 範 疇 的 風 險 評 估, 然 後 發 出 指 引, 而 教 育 局 會 負 責 就 有 關 指 引 跟 學 校 聯 絡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初 步 看 來, 今 次 甲 型 禽 流 感 (H7N9) 的 病 毒 也 頗 具 殺 傷 力, 所 以 很 自 然 令 香 港 人 想 起 2002 年 開 始 出 現 SARS 一 役, 猶 有 餘 悸 我 想 局 長 藉 着 今 天 的 機 會, 比 較 一 下 H7N9 和 H5N1 病 毒 的 殺 傷 力 傳 染 性, 以 及 預 防 等 值 得 比 較 的 地 方 此 外, 我 記 得 SARS 之 後, 有 專 家 說 很 多 香 港 人 ( 大 約 四 分 之 一 ) 對 H5N1 病 毒 有 抗 體, 那 麼, 我 們 體 內 的 抗 體 是 否 有 用 呢? 能 否 抵 抗 H7N9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理 解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想 比 較 H7N9 和 H5N1 病 毒 當 然, 我 不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但 我 會 盡 量 就 有 關 問 題 提 供 多 一 些 資 料 首 先, 兩 種 病 毒 在 禽 鳥 方 面 的 反 應 十 分 不 一 樣, 世 界 上 的 專 家 和 權 威 機 構 均 認 為,H5N1 病 毒 在 禽 鳥 方 面 屬 於 高 致 病 的 病 毒, 即 是 如 果 有 禽 鳥 感 染 H5N1, 通 常 一 個 羣 組 的 鳥 會 出 現 一 個 顯 著 受 感 染 的 比 例, 甚 至 死 亡 大 致 而 言,H7N9 病 毒 對 禽 鳥 來 說 屬 於 低 致 病 的 病 毒, 即 是 禽 鳥 感 染 或 接 觸 H7N9 病 毒 後, 表 面 上 難 以 察 覺 有 任 何 問 題, 而 且 也 不 會 引 致 大 量 感 染 或 死 亡 的 情 況 但 是, 問 題 是 H7N9 和 H5N1 病 毒 均 被 證 明 可 由 禽 鳥 傳 染 人 類 據 目 前 所 知,H7N9 和 H5N1 兩 種 病 毒 人 和 人 之 間 的 傳 播 力, 暫 時 被 界 定 為 有 限 度 的 人 傳 人, 而 不 屬 於 持 續 的 人 傳 人 當 然, 如 果 有 某 種 條 件, 令 病 毒 有 機 會 進 行 基 因 重 組, 如 此 會 否 變 成 另 一 種 較 易 人 傳 人 的 病 毒, 則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而 這 也 是 我 們 擔 心 的 問 題
29 所 以, 我 們 經 常 提 醒 市 民, 既 要 防 禽 流 感, 也 要 防 普 通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因 為 如 果 在 禽 流 感 爆 發 時, 剛 好 也 有 季 節 性 流 感, 可 能 會 造 成 一 個 更 有 利 於 基 因 重 組 的 環 境 至 於 兩 種 病 毒 對 人 的 死 亡 率 也 是 非 常 高, 這 點 是 相 當 肯 定 的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真 的 希 望 可 以 做 到 零 風 險 或 最 低 風 險 現 在 局 長 似 乎 是 說, 已 停 止 由 深 圳 輸 入 活 雞 來 港, 但 何 俊 賢 議 員 剛 才 說 所 指 的 只 是 深 圳 的 3 個 雞 場, 而 局 長 又 無 法 說 出 源 頭 我 想 弄 清 楚 一 點, 既 然 局 長 現 時 無 法 說 出 源 頭, 那 麼 是 否 應 要 停 止 輸 入 所 有 深 圳 雞 場 的 活 雞 來 港, 而 不 是 只 限 於 該 3 個 雞 場? 除 非 局 長 說 深 圳 只 有 3 個 雞 場, 所 以 即 已 完 全 停 止 輸 港 我 想 弄 清 楚 究 竟 香 港 現 時 每 天 出 售 的 活 雞, 是 否 仍 有 從 深 圳 輸 入 的 活 雞? 此 外, 主 體 答 覆 表 示 已 暫 停 了 深 圳 的 輸 入, 但 卻 又 說 當 局 會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暫 停 進 行 活 雞 禽 的 安 排 如 果 已 停 止 了, 政 府 要 與 內 地 商 討 甚 麼 呢? 局 長 可 否 澄 清 一 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有 兩 方 面 的 第 一 方 面, 深 圳 只 有 3 個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但 是, 另 一 些 資 料 顯 示, 其 中 一 個 雞 場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沒 有 向 本 港 供 應 活 雞 所 以, 實 際 上, 在 3 個 深 圳 註 冊 的 供 港 雞 場 中, 在 我 們 出 現 確 診 的 病 例 前, 只 有 兩 個 雞 場 有 活 雞 供 港, 而 深 圳 市 面 上 的 其 他 活 雞, 理 論 上 是 不 應 流 入 香 港 的, 除 非 如 我 較 早 時 指 出, 仍 然 有 個 別 香 港 市 民 到 深 圳 買 活 雞, 這 做 法 本 身 是 不 合 法 的 我 也 說 過, 我 們 會 聯 同 海 關, 加 強 在 這 方 面 的 監 察 工 作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現 時 市 面 的 雞 隻 從 何 而 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市 面 上 的 雞 隻 有 兩 個 來 源, 第 一, 是 香 港 本 地 的 養 雞 場, 而 本 地 養 雞 場 為 數 約 30 個 此 外,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本 地 的 養 雞 場 每 天 供 港 雞 隻 約 10 000 隻 而 內 地 的 主 要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在 廣 東 分 布 最 多,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每 天 供 港 雞 隻 總 數 約 為 7 000 隻
30 我 也 要 趁 此 機 會 再 清 楚 說 明, 我 們 今 次 採 取 暫 停 深 圳 供 港 雞 場 的 安 排, 是 超 乎 原 有 的 機 制, 但 為 何 我 們 仍 要 這 樣 做 呢? 原 因 主 要 有 二 : 第 一, 該 名 病 人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信 息, 表 示 曾 接 觸 並 屠 宰 活 雞 在 廣 東 較 早 時 的 兩 宗 病 例 中, 近 期 在 東 莞 的 一 宗, 據 我 們 至 今 所 掌 握 的 資 料 顯 示, 該 名 病 者 只 在 雞 隻 批 發 市 場 附 近 出 現, 至 於 有 否 進 入 該 批 發 市 場 和 接 觸 活 雞, 這 點 仍 不 清 楚 但 是, 本 港 的 病 例 能 夠 較 清 晰 地 確 定 病 者 曾 屠 宰 活 雞 第 二, 我 們 不 能 鎖 定 病 者 曾 在 哪 個 市 場 購 買 雞 隻, 如 要 禁 止 從 感 染 源 頭 周 圍 13 公 里 半 徑 範 圍 內 的 註 冊 供 港 活 雞 養 殖 場 進 口 活 雞, 是 有 困 難 的 所 以, 這 次 是 超 乎 我 們 平 常 機 制 的 做 法, 可 說 是 一 個 較 超 前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故 此, 如 果 我 們 在 下 一 個 階 段 有 更 清 晰 的 信 息, 便 有 需 要 再 與 內 地 檢 討 這 項 安 排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37 分 鐘 急 切 質 詢 到 此 結 束 第 一 項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進 行 修 葺 工 程 Assisting Owners of Private Buildings in Carrying Out Building Repair Works 1. 湯 家 驊 議 員 : 屋 宇 署 自 2012 年 年 中 全 面 展 開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適 用 於 樓 齡 30 年 或 以 上 的 樓 宇, 被 揀 選 的 樓 宇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在 收 到 屋 宇 署 的 法 定 通 知 後, 須 安 排 合 資 格 人 士 驗 樓 及 進 行 所 需 的 訂 明 修 葺 工 程 我 近 日 收 到 不 少 樓 齡 只 有 20 多 年 的 屋 苑 的 業 主 的 求 助 他 們 表 示, 他 們 居 住 的 樓 宇 法 團 尚 未 收 到 屋 宇 署 的 法 定 通 知, 但 法 團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已 經 安 排 在 屋 苑 展 開 勘 察 工 程, 以 及 就 費 用 龐 大 的 維 修 計 劃 進 行 招 標 該 等 業 主 指 出, 他 們 無 法 查 證 維 修 計 劃 的 修 葺 工 程 是 否 有 必 要 進 行, 而 他 們 在 未 知 悉 有 關 詳 情 的 情 況 下, 便 要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維 修 計 劃 由 於 大 多 數 業 主 對 維 修 計 劃 不 聞 不 問, 很 多 富 爭 議 性 的 維 修 計 劃,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僅 以 輕 微 的 過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贊 成 下 獲 得 通 過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1 ( 一 ) 各 區 議 會 分 區 樓 齡 介 乎 25 至 30 年 的 屋 苑 及 樓 宇 的 數 目 和 名 稱, 以 及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的 法 團 最 近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大 型 樓 宇 維 修 計 劃 ; 自 驗 樓 計 劃 實 施 以 來, 政 府 接 獲 屋 苑 就 此 等 維 修 計 劃 向 各 資 助 或 免 息 貸 款 計 劃 提 出 的 申 請 數 目 該 等 屋 苑 的 數 目 佔 全 港 合 資 格 屋 苑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申 請 的 成 功 率 及 批 出 的 款 項 總 額 分 別 為 何 ; 除 了 財 政 資 助 外, 政 府 有 否 向 進 行 此 等 維 修 計 劃 的 業 主 提 供 其 他 支 援 ;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不 少 屋 苑 的 業 主 指 出, 大 型 樓 宇 維 修 計 劃 不 論 費 用 有 多 高, 只 須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獲 得 過 半 數 ( 即 贊 成 比 反 對 多 ) 便 屬 通 過,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大 型 維 修 計 劃 採 用 該 表 決 方 式 是 否 一 項 法 律 漏 洞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是,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例 如 規 定 大 型 維 修 計 劃 須 如 同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般, 取 得 擁 有 屋 苑 過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同 意 方 可 進 行, 以 加 強 保 障 業 主 的 權 益 ; 如 會, 何 時 修 訂 法 例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不 少 屋 苑 的 業 主 表 示, 他 們 對 驗 樓 計 劃 下 須 進 行 的 維 修 工 程 項 目 所 知 不 多, 不 能 區 分 在 驗 樓 計 劃 下 須 進 行 的 修 葺 工 程 項 目 和 一 般 的 維 修 保 養 項 目, 以 致 與 法 團 的 委 員 常 有 爭 拗, 政 府 有 否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向 市 民 灌 輸 一 般 樓 宇 修 葺 工 程 的 常 識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屋 宇 署 有 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各 屋 苑 的 業 主 大 會,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講 解 法 例 要 求 ; 如 有, 過 去 3 年 曾 派 員 出 席 哪 些 屋 苑 的 業 主 大 會, 以 及 成 效 如 何 ; 如 否, 有 否 計 劃 推 行 上 述 措 施 及 何 時 推 行?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 驗 樓 計 劃 )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 驗 窗 計 劃 ) 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 全 面 實 施, 從 根 源 處 理 樓 宇 失 修 問 題 前 者 涵 蓋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的 所 有 私 人 數 宇, 而 後 者 則 涵 蓋 10 年 或 以 上 的 所 有 私 人 樓 宇, 但 樓 高 不 超 過 3 層 的 住 用 樓 宇 除 外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驗 樓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樓 齡 未 達 30 年 的 樓 宇, 因 此, 屋 宇 署 不 能 向 這 些 樓 宇 發 出 強 制 驗 樓 法 定 通 知 然 而, 我 們 鼓 勵 業 主 自 發 地 保 養 其 樓 宇 樓 宇 業 主 及 法 團 可 以 主 動 進 行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下 所 需 要 的 檢 驗 和 修 葺, 如 果 其 過 程 是 依 照 兩 項 計 劃 的 標 準 及 程 序 規 定 進 行 的 話, 則 即 使 日 後 樓 宇 已 經 達 兩 項 計 劃 的 樓 齡 要 求, 屋 宇 署 於 相 關 檢 驗 周 期 內 亦 不 會 揀 選 該 些 樓 宇 進 行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32 就 主 體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經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後,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全 港 可 被 揀 選 為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私 人 樓 宇 分 別 約 有 15 000 及 25 000 幢 根 據 屋 宇 署 的 紀 錄, 全 港 樓 齡 介 乎 25 至 30 年 的 私 人 樓 宇 約 有 3 240 幢, 其 分 布 數 字 按 區 議 會 的 分 區 劃 分 列 載 於 附 件 一 般 而 言, 除 了 因 為 須 遵 從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法 定 命 令 而 進 行 勘 測 及 修 葺 的 樓 宇 外, 屋 宇 署 不 會 得 悉 個 別 樓 宇 的 業 主 或 法 團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維 修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聯 同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於 2012 年 8 月 推 行 強 制 驗 樓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計 劃 ), 向 合 資 格 業 主 提 供 首 次 強 制 驗 樓 費 用 的 全 數 資 助, 這 是 設 有 上 限 (1)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共 接 獲 179 宗 申 請, 其 中 149 宗 已 獲 發 原 則 上 批 准 6 宗 因 為 未 能 符 合 計 劃 的 資 格 準 則 而 被 拒 絕, 其 餘 申 請 正 在 處 理 中 我 們 並 無 已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的 樓 宇 佔 合 資 格 申 請 該 計 劃 樓 宇 百 分 比 的 資 料 (2) 除 財 政 支 援 外,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亦 會 向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業 主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包 括 協 助 進 行 組 織 籌 劃 及 招 標 等 至 於 根 據 檢 驗 而 須 進 行 的 修 葺, 政 府 聯 同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繼 續 在 多 項 現 有 的 支 援 計 劃 下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3) 資 助 額 會 因 應 檢 驗 及 維 修 完 成 後 的 實 際 費 用 而 釐 定 由 於 現 時 並 未 有 已 完 成 檢 驗 的 個 案, 我 們 暫 時 無 法 提 供 獲 批 准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款 項 ( 二 ) 民 政 事 務 局 表 示, 根 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條 例 ) 附 表 3 第 3 段, 除 條 例 中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出 席 人 數 達 到 法 定 人 數 ( 即 業 主 人 數 的 10%) 的 法 團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所 有 事 項 ( 包 括 維 修 工 程 ), 均 由 親 自 投 票 或 委 派 代 表 投 票 的 業 主 (1) 資 助 計 劃 涵 蓋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並 已 收 到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強 制 驗 樓 預 先 知 會 函 件 或 法 定 通 知 的 樓 宇 ; 樓 宇 亦 須 符 合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資 格 準 則 (2) 如 註 (1) 所 述, 樓 宇 在 接 獲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強 制 驗 樓 預 先 知 會 函 件, 並 符 合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資 格 準 則, 才 可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截 至 2013 年 9 月, 屋 宇 署 已 向 2 484 幢 樓 宇 發 出 強 制 驗 樓 預 先 知 會 函 件, 屋 宇 署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樓 宇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的 資 料, 故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的 百 分 比 (3) 有 關 計 劃 包 括 由 房 協 及 市 建 局 聯 合 管 理 的 樓 宇 維 修 綜 合 支 援 計 劃 由 屋 宇 署 管 理 的 樓 宇 安 全 貸 款 計 劃 及 由 房 協 管 理 的 長 者 維 修 自 住 物 業 津 貼 計 劃
33 以 過 半 數 票 決 定 此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在 法 團 會 議 上 議 決 的 事 項 必 須 取 得 一 定 數 目 的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以 獲 得 通 過, 同 時 亦 能 避 免 因 要 求 的 業 主 人 數 比 例 過 高 而 令 維 修 工 程 難 以 開 展 此 外, 條 例 有 措 施 確 保 法 團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確 保 法 團 有 效 監 察 有 關 的 招 標 及 維 修 工 作 條 例 訂 明, 若 工 程 總 額 超 過 20 萬 元, 法 團 須 進 行 招 標 ; 若 工 程 總 額 超 過 法 團 全 年 預 算 的 20%, 還 要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通 過 接 納 有 關 的 標 書 此 外, 法 團 在 進 行 招 標 時 也 須 遵 守 條 例 下 的 相 關 工 作 守 則 (4) 為 使 條 例 與 時 並 進, 由 相 關 專 業 界 別 及 對 物 業 管 理 有 豐 富 認 識 的 人 士 所 組 成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檢 討 委 員 會 ( 檢 討 委 員 會 ), 正 就 條 例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包 括 研 究 如 何 解 決 常 見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例 如 如 何 優 化 有 關 維 修 工 程 的 決 議 程 序 政 府 會 在 收 到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後, 研 究 如 何 跟 進 和 落 實 建 議 ( 三 ) 驗 樓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外 牆 伸 出 物 及 招 牌 屋 宇 署 已 經 發 出 作 業 守 則, 列 出 驗 樓 計 劃 下 須 檢 驗 的 樓 宇 構 件, 並 指 明 有 些 樓 宇 構 件 及 裝 備 並 不 屬 於 該 計 劃 的 檢 驗 範 圍 (5) 在 驗 樓 計 劃 下, 業 主 只 須 進 行 必 要 的 基 本 修 葺 以 令 樓 宇 變 得 安 全 然 而, 個 別 大 廈 的 業 主 可 能 希 望 同 時 進 行 其 他 改 善 工 程, 但 有 關 決 定 由 大 廈 業 主 自 行 商 議 決 定 作 業 守 則 規 定 註 冊 檢 驗 人 員 應 該 在 修 葺 建 議 內, 清 楚 述 明 哪 些 工 程 屬 於 驗 樓 計 劃 規 定 的 修 葺, 並 應 與 其 他 額 外 的 工 程 有 所 區 分 (4) 供 應 品 貨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工 作 守 則 及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守 則 (5) 根 據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及 強 制 驗 窗 計 劃 作 業 守 則 的 第 3.1 段, 驗 樓 計 劃 的 檢 驗 須 包 括 外 部 構 件 及 其 他 實 體 構 件 結 構 構 件 防 火 安 全 構 件 排 水 系 統, 以 及 僭 建 物 該 段 亦 指 明, 並 不 屬 於 驗 樓 計 劃 的 檢 驗 範 圍 包 括 地 基, 以 及 樁 帽 地 樑 等 埋 置 或 內 藏 的 構 件 獨 立 豎 設 的 護 土 結 構 斜 坡 及 埋 置 於 斜 坡 的 供 水 設 施 升 降 機 自 動 梯 消 防 裝 置 電 線 通 風 及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以 及 煤 氣 和 供 水 裝 置
34 自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推 行 以 來, 屋 宇 署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加 強 宣 傳 其 中, 屋 宇 署 已 舉 辦 或 出 席 超 過 200 場 簡 介 會, 包 括 每 季 在 各 區 為 目 標 樓 宇 的 業 主 舉 辦 的 簡 介 會, 以 及 應 邀 出 席 由 個 別 組 織 或 屋 苑 舉 辦 的 簡 介 會 屋 宇 署 沒 有 備 存 曾 參 與 或 舉 辦 有 關 簡 介 會 的 屋 苑 的 名 單 在 所 有 簡 介 會, 屋 宇 署 人 員 均 會 向 居 民 解 釋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居 民 如 有 疑 問, 亦 可 隨 時 向 屋 宇 署 查 詢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全 港 樓 齡 介 乎 25 至 30 年 的 私 人 樓 宇 數 目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的 數 目 ) 地 區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 樓 宇 數 目 ( 約 數 ) 中 西 區 340 東 區 370 南 區 160 灣 仔 250 九 龍 城 330 觀 塘 140 深 水 埗 180 黃 大 仙 30 油 尖 旺 220 離 島 80 葵 青 110 北 區 70 西 貢 60 沙 田 330 大 埔 180 荃 灣 100 屯 門 160 元 朗 130 總 數 3 240 附 件 註 : 由 於 樓 宇 的 數 目 眾 多, 個 別 大 廈 的 名 稱 並 沒 有 列 出
35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一 如 過 往, 局 長 只 說 了 一 些 我 們 已 完 全 知 道 的 事 情, 而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不 過, 由 於 我 看 到 很 多 同 事 正 在 排 隊 輪 候 提 問, 我 只 可 以 就 其 中 一 個 最 關 鍵 的 重 點 提 出 問 題 主 席, 按 現 時 的 規 定, 如 果 要 解 僱 一 間 管 理 公 司, 有 關 決 議 是 需 要 過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以 通 過 但 是, 其 他 所 有 決 議, 只 須 獲 業 主 大 會 的 過 半 數 便 屬 通 過, 即 理 論 上, 如 有 6% 的 業 權 份 數 支 持, 便 可 以 通 過 一 項 維 修 的 招 標 計 劃 事 實 上, 很 多 屋 苑 都 有 數 以 億 元 計 的 維 修 工 程 最 近 有 數 個 屋 苑 向 我 求 助, 其 中 一 個 屋 苑 的 維 修 費 用 達 3 億 元, 主 席, 但 通 過 的 業 權 份 數 業 主 只 佔 10 多 個 百 分 比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漏 洞 我 希 望 局 長 回 答 我, 根 據 他 的 附 件 來 看, 我 們 知 道 未 來 數 年, 將 是 樓 宇 大 維 修 的 高 峰 期, 屆 時 會 有 數 千 幢 樓 宇 需 要 維 修, 而 這 個 漏 洞 會 令 很 多 人 可 以 從 中 獲 利, 甚 至 貪 污, 因 為 只 要 獲 得 小 量 業 權 份 數 業 主 的 同 意, 便 可 以 通 過 一 些 涉 及 龐 大 維 修 費 用 的 計 劃 我 想 問 局 長, 你 有 否 計 劃 盡 快 在 未 來 提 出 修 訂, 訂 明 涉 及 龐 大 款 額 的 屋 苑 維 修 計 劃 的 決 議, 須 獲 半 數 業 權 份 數 支 持, 方 可 獲 得 通 過?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檢 討 委 員 會 曾 經 深 入 探 討 過 這 問 題, 他 們 有 考 慮 過 是 否 應 該 提 高 通 過 決 議 所 需 的 法 定 人 數, 例 如 由 10% 提 高 至 20%, 甚 至 50%; 亦 有 考 慮 過 應 否 以 更 高 的 票 數 通 過, 而 非 簡 單 的 大 多 數 當 時, 檢 討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如 果 作 出 大 幅 調 整, 可 能 會 令 大 部 分 維 修 工 程 無 法 展 開, 使 建 築 物 的 質 素 下 降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個 別 屋 苑, 亦 時 有 聽 聞 要 辭 退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時, 由 於 所 需 要 的 業 權 份 數 太 高, 以 致 更 換 管 理 公 司 並 不 容 易 不 過,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就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進 行 檢 討, 估 計 在 2014 年 會 提 出 建 議, 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亦 表 示, 屆 時 會 研 究 如 何 跟 進 及 落 實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最 後 建 議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本 身 是 一 件 好 事, 因 為 可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舊 樓 進 行 翻 新 但 是, 我 們 在 前 線 看 到, 這 個 行 動 現 時 演 變 成 很 多 紛 爭, 因 為 牽 涉 龐 大 的 金 額 湯 家 驊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工 程 費 涉 及 數
36 以 億 元, 即 使 是 單 幢 式 樓 宇, 維 修 費 用 亦 達 1,000 多 萬 元 在 我 們 每 天 處 理 居 民 的 紛 爭 中, 居 民 最 擔 心 的 是 圍 標 由 於 樓 宇 維 修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龐 大,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在 展 開 這 個 行 動 時, 協 助 一 些 較 多 長 者 居 住 的 屋 苑, 因 為 即 使 屋 苑 已 有 法 團, 也 根 本 無 法 監 管, 而 業 主 根 本 沒 有 專 業 能 力 判 斷 是 否 有 圍 標 的 情 況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讓 一 些 獨 立 的 第 三 者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協 助 業 主 達 成 決 定, 並 防 止 在 招 標 時 出 現 圍 標 的 情 況? 這 些 都 是 經 常 看 到 的...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便 請 坐 下, 讓 局 長 作 答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提 問,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亦 很 關 注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推 出 後, 房 協 市 建 局 及 屋 宇 署 一 直 都 有 與 廉 政 公 署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就 着 如 何 聘 用 顧 問, 以 及 向 承 建 商 發 出 維 修 工 程 的 指 引 內 容, 當 中 包 括 訂 定 招 聘 甄 選 及 管 理 這 些 顧 問 及 承 建 商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以 及 一 些 反 貪 反 合 謀 的 作 業 模 式 有 關 當 局 很 歡 迎 有 關 的 業 主 及 法 團 查 詢, 而 相 關 的 指 引 亦 可 在 相 關 網 頁 找 到 此 外, 主 席,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也 不 時 檢 討 如 何 優 化 招 標 的 程 序 最 近, 房 協 和 市 建 局 在 今 年 9 月, 就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推 出 了 一 項 新 的 做 法, 便 是 把 一 般 承 建 商 的 招 標 安 排 進 行 註 冊, 從 原 本 由 認 可 人 士 或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或 法 團 負 責 範 圍 抽 出 來, 交 由 市 建 局 和 房 協 所 委 任 的 獨 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負 責, 由 獨 立 的 第 三 者 確 保 招 標 流 程 在 免 受 干 擾 的 招 標 平 台 上 進 行, 並 確 保 投 標 者 的 身 份 不 被 泄 露, 同 時 亦 確 保 招 標 程 序 公 平 公 正 及 具 競 爭 性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驗 樓 計 劃 及 驗 窗 計 劃 或 相 關 工 程, 是 需 要 聘 用 合 資 格 的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士 或 承 建 商 進 行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現 時 的 機 制 下, 如 果 有 業 主 對 個 別 人 士 或 承 建 商 誇 大 工 程 所 需, 或 提 供 不 適 切 的 建 議, 從 而 希 望 謀 取 暴 利, 在 這 方 面 是 否 設 有 投 訴 的 機 制 呢? 如 果 有, 程 序 是 怎 樣 ; 如 果 沒 有, 是 甚 麼 原 因 呢?
37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着 這 些 工 程 的 具 體 範 圍, 當 局 已 訂 下 詳 細 的 要 求 我 們 鼓 勵 業 主 在 進 行 工 程 時, 參 考 屋 宇 署 制 訂 的 詳 細 要 求, 並 作 出 比 較 我 們 亦 鼓 勵 業 主 在 尋 找 專 業 人 士 及 承 建 商 時, 採 取 招 標 及 多 競 爭 的 形 式, 以 致 可 以 比 較 這 些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工 作 範 圍, 以 及 價 錢 是 否 合 理 至 於 具 體 個 別 出 現 問 題 的 情 況, 如 果 是 涉 及 專 業 人 士, 當 然 可 以 向 相 關 的 專 業 團 體 提 出 投 訴,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向 相 關 的 執 法 機 構 作 出 投 訴 郭 偉 强 議 員 : 最 近 很 多 法 團 向 我 們 表 達 維 修 費 用 十 分 昂 貴, 當 中 除 涉 及 建 築 成 本 增 加 外, 其 實 很 大 程 度 都 是 圍 標 所 引 致 的 可 是, 看 看 現 有 法 例, 現 時 並 沒 有 一 項 明 確 法 例 監 管 圍 標 這 罪 行, 反 而 只 用 一 些 虛 假 聲 明 罪 或 訛 騙 罪 來 入 罪, 因 而 不 能 起 到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我 在 此 想 問 局 長, 接 下 來 會 否 研 究 加 強 立 法, 以 堵 截 堵 塞 圍 標 的 問 題? 主 席 : 我 想 向 議 員 指 出, 今 天 的 第 六 項 口 頭 質 詢 會 問 及 圍 標 的 問 題,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在 這 階 段 有 否 任 何 回 應 發 展 局 局 長 : 正 如 主 席 指 出, 相 關 問 題 稍 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解 答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屋 宇 署 推 出 了 一 些 措 施, 例 如 市 建 局 和 房 協 新 一 輪 的 招 標 做 法 我 們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防 患 於 未 然 所 以, 在 招 標 程 序 中 作 出 改 善, 以 及 教 育 相 關 的 業 主 和 法 團, 如 何 可 行 使 他 們 的 權 利, 以 及 確 保 在 程 序 上 沒 有 那 麼 容 易 讓 投 標 者 打 同 通, 這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葉 國 謙 議 員 :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的 安 排 下, 現 時 的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已 達 高 峰 期, 的 確 會 令 維 修 費 用 飆 升 再 加 上 推 行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後, 這 個 問 題 更 為 嚴 重 我 看 到 局 長 的 答 覆 中, 在 第 ( 三 ) 部 分 的 第 二 段 提 及, 屋 宇 署 已 就 此 計 劃 舉 辦 超 過 200 場 簡 介 會, 亦 應 很 多 法 團 邀 請 作 出 講 解 但 是, 問 題 在 於 當 局 所 講 解 的 始 終 是 條 例 的 事 情, 而 現 時 的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只 是 剛 剛 開 始, 很 多 實 際 事 情 都 沒 有 發 生 過, 因 而 無 法 介 紹, 以 致 很 多 業 主 聽 過 法 例 後, 面 對 着 驗 窗 計 劃 仍 然 一 頭 霧 水,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主 席 : 請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38 葉 國 謙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現 時 每 年 發 出 命 令 的 速 度 為 何? 會 否 減 低 發 出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便 在 取 得 更 多 經 驗 後, 更 好 地 指 導 或 輔 導 有 關 樓 宇 業 主, 使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能 更 有 效 地 實 施 呢?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事 實 上, 我 們 較 早 前 到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時, 亦 提 到 這 一 點, 亦 有 很 多 議 員 提 出 很 多 意 見 驗 樓 計 劃 和 驗 窗 計 劃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不 單 涉 及 樓 宇 安 全, 亦 涉 及 公 眾 安 全 大 家 可 能 還 記 得, 以 往 曾 有 些 樓 宇 的 窗 戶 墮 樓 並 傷 及 途 人 我 們 在 計 劃 的 第 一 階 段, 訂 立 的 目 標 是 在 1 年 內 強 制 驗 樓 2 000 幢, 而 驗 窗 計 劃 方 面, 則 除 了 這 2 000 幢 樓 宇 外, 另 外 再 加 3 800 幢 樓 宇 總 結 過 往 1 年 多 的 經 驗, 正 如 葉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市 民 大 眾 對 這 問 題 有 認 識 的 過 程, 而 在 業 界 制 訂 相 關 守 則 如 何 執 行 及 如 何 確 保 工 程 進 行 順 利, 這 些 方 面 都 有 學 習 的 過 程 在 驗 窗 計 劃 方 面, 我 們 原 本 訂 立 的 目 標 是 1 年 檢 驗 5 800 幢 樓 宇, 但 有 些 大 廈 當 然 個 別 情 況 不 同 的 窗 戶 數 目 較 我 們 估 計 的 平 均 數 高 出 很 多 另 一 方 面, 在 同 一 時 間 內, 屋 宇 署 就 巡 查 僭 建 樓 宇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量 也 相 當 大, 同 事 工 作 得 亦 相 當 辛 苦 由 於 在 計 劃 第 一 階 段 的 2 000 幢 樓 宇 中,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的 大 約 只 佔 50%, 而 另 外 3 800 幢 要 驗 窗 的 樓 宇, 已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大 約 只 是 20%, 即 是 說 還 有 相 當 多 工 作 積 壓 所 以, 我 們 接 下 來 一 方 面 會 增 撥 人 手, 以 清 理 積 存 已 久 的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亦 會 實 事 求 是, 大 幅 調 整 來 年 目 標, 讓 我 們 在 能 夠 達 到 目 標 的 同 時, 亦 可 令 市 民 大 眾 安 心 我 們 會 繼 續 就 此 小 心 堅 持 工 作, 但 同 時 亦 會 讓 大 家 有 喘 息 的 空 間 主 席 : 尚 有 多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補 充 質 詢,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差 不 多 25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定 居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的 香 港 長 者 的 福 利 Welfare Benefits for Elderly People of Hong Kong Residing in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2. 張 華 峰 議 員 : 主 席, 社 會 福 利 署 於 本 年 10 月 推 出 廣 東 計 劃,65 歲 或 以 上 選 擇 移 居 廣 東 省 的 合 資 格 香 港 長 者 可 無 須 每 年 返 港 而 每 月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我 得 悉 本 港 現 有 約 120 萬 原 籍 福 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而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長 者 選 擇 到 福 建 省 定 居, 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在 數 月 前
39 向 傳 媒 表 示, 現 階 段 政 府 無 意 將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省 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既 然 現 時 在 福 建 省 和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均 可 申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為 何 當 局 只 向 廣 東 省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高 齡 津 貼, 但 把 福 建 省 的 拒 諸 門 外 ; 政 府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才 會 向 福 建 省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高 齡 津 貼 ; ( 二 ) 有 否 評 估 將 廣 東 計 劃 擴 展 至 在 福 建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會 有 多 少 名 長 者 受 惠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進 行 評 估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曾 於 本 年 6 月 表 示, 在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和 廣 東 計 劃 實 施 若 干 日 子 後, 政 府 會 研 究 向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發 放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有 關 的 計 劃 何 時 實 施, 以 及 會 否 同 時 適 用 於 在 福 建 省 定 居 的 合 資 格 長 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張 華 峰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讓 居 住 在 廣 東 省 的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長 者 無 須 返 港 而 仍 可 繼 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是 基 於 一 些 特 殊 背 景 首 先, 廣 東 是 香 港 居 民 選 擇 回 內 地 退 休 的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此 外, 粵 港 兩 地 在 地 理 經 濟 及 社 會 各 方 面 都 有 獨 特 而 緊 密 的 關 係 隨 着 各 項 大 型 運 輸 基 建 相 繼 落 成, 未 來 兩 地 往 來 會 更 為 方 便, 遷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與 香 港 親 友 仍 可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較 容 易 得 到 支 援 這 密 切 聯 繫 和 獨 特 關 係, 更 獲 得 2010 年 4 月 簽 訂 的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框 架 協 議 ) 所 確 認 我 們 認 為 目 前 只 有 廣 東 省 具 備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特 點 現 時 每 名 受 惠 於 廣 東 計 劃 的 長 者, 可 領 取 的 高 齡 津 貼 金 額 一 律 為 每 月 1,135 港 元,65 歲 至 69 歲 的 申 領 人 須 先 進 行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而 70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領 者 則 無 須 接 受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則 是 綜 援 計 劃 下 的 一 項 特 別 安 排 綜 援 計 劃 為 那 些 在 經 濟 上 無 法 自 給 自 足 的 家 庭 提 供
40 經 濟 援 助, 以 協 助 他 們 應 付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現 時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 12 個 月 的 60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如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或 福 建 省 定 居, 可 參 加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繼 續 領 取 每 月 發 放 的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和 每 年 發 放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視 乎 長 者 的 健 康 情 況, 他 們 可 獲 得 的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為 每 月 2,935 港 元 至 5,000 港 元 不 等 廣 東 計 劃 與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計 劃, 有 不 同 的 政 策 考 慮 及 目 標 而 且, 高 齡 津 貼 受 惠 人 並 不 局 限 於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受 惠 人 數 亦 遠 多 於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人 數 我 們 認 為 不 宜 將 廣 東 計 劃 與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作 一 直 接 比 較 ( 二 ) 我 們 並 沒 有 評 估 將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而 可 受 惠 的 長 者 人 數 ( 三 ) 廣 東 計 劃 於 今 年 10 月 推 出, 在 計 劃 實 施 1 年 後, 我 們 會 總 結 經 驗, 研 究 向 選 擇 移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發 放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的 可 行 性 張 華 峰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答 覆 始 終 沒 有 清 楚 解 釋, 為 何 廣 東 計 劃 不 可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說 來 說 去, 他 也 只 是 說 這 是 兩 項 不 同 計 劃, 有 不 同 目 標, 但 對 於 當 中 有 何 不 同 卻 語 焉 不 詳 不 知 底 蘊 的 人 甚 至 會 以 為 這 兩 項 計 劃 是 由 不 同 人 員 負 責, 真 不 明 白 為 何 由 同 一 部 門 處 理, 也 可 官 僚 至 這 種 地 步 我 想 問 為 何 在 福 建 省 定 居 的 長 者 可 以 領 取 綜 援, 卻 不 可 領 取 生 果 金, 當 中 道 理 何 在? 是 否 在 現 時 的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中, 福 建 省 的 那 一 部 分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否 則 為 何 要 籍 貫 歧 視, 漠 視 全 港 120 萬 原 籍 福 建 的 居 民 的 合 理 需 求? 局 長 可 否 清 楚 答 覆 會 否 立 即 就 廣 東 計 劃 擴 展 至 福 建 省 作 全 面 檢 討, 讓 定 居 福 建 省 的 長 者 得 以 受 惠?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亦 明 白 他 所 作 發 言 的 背 景 我 過 往 曾 經 解 釋, 並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清 楚 交 代,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是 基 於 特 殊 的 理 由 和 背 景, 以 致 計 劃 只 局 限 於 定 居 廣 東 省 的 長 者 有 關 理 由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清 楚 交 代, 當 中 有 很 獨 特 的 地 理 經
41 濟 及 社 會 理 據, 而 且 香 港 和 廣 東 無 論 在 地 理 環 境 經 濟 上 的 聯 繫 及 從 融 合 的 角 度 上, 均 已 獲 得 框 架 協 議 的 確 認 所 以, 當 中 的 背 景 和 環 境 是 獨 特 的, 彼 此 的 關 係 及 連 繫 亦 相 當 緊 密, 加 上 口 岸 的 發 展 相 當 發 達, 香 港 親 友 易 於 向 定 居 廣 東 的 長 者 提 供 支 援 和 照 顧, 這 些 情 況 都 是 其 他 省 份 暫 時 所 沒 有 的 我 們 絕 對 無 意 冷 待 原 籍 福 建 的 居 民, 而 純 粹 是 以 實 事 求 是 的 角 度 出 發, 回 應 大 家 的 訴 求, 就 長 者 可 否 在 離 港 後 繼 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作 出 安 排 我 們 一 直 就 此 問 題 進 行 探 討, 實 際 上 亦 經 過 了 很 長 時 間 研 究 後 制 訂 了 廣 東 計 劃 正 如 張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大 家 也 知 道 綜 援 計 劃 和 高 齡 津 貼 的 出 發 點 不 盡 相 同 綜 援 計 劃 旨 在 幫 助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的 人, 從 而 滿 足 其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與 高 齡 津 貼 是 兩 回 事, 兩 者 的 定 位 和 目 標 均 有 異 我 們 選 擇 推 行 廣 東 計 劃, 正 是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潘 兆 平 議 員 : 局 長 剛 才 已 在 其 答 覆 中 解 釋 為 何 不 把 廣 東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省 份, 但 我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政 府 有 否 掌 握 現 時 返 回 內 地 退 休 的 香 港 長 者 人 數 及 其 分 布 省 份? 如 果 沒 有, 反 正 當 局 須 在 計 劃 實 施 1 年 後 就 廣 東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屆 時 會 否 順 道 就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潘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政 府 統 計 處 曾 於 2011 年 進 行 一 項 調 查, 所 得 的 粗 略 數 據 顯 示 當 時 約 有 78 200 名 65 歲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居 住 或 長 期 逗 留, 當 中 約 有 六 成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有 越 來 越 多 長 者, 長 遠 而 言 如 何 協 助 長 者 返 回 內 地 退 休 養 老, 亦 是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研 究 的 其 中 一 項 政 策 因 此, 張 華 峰 議 員 特 別 就 福 建 省 的 情 況 提 出 質 詢, 我 亦 認 為 政 府 應 擴 闊 相 關 的 福 利 制 度, 讓 更 多 長 者 願 意 返 回 國 內 過 退 休 生 活, 但 我 曾 接 獲 很 多 有 關 其 中 一 個 環 節 的 疑 問, 想 在 此 向 局 長 提 出 在 醫 療 方 面, 不 論 是 廣 東 省 福 建 省 甚 至 更 北 面 的 地 方, 長 者 均 提 出 同 一 疑 問, 就 是 當 地 有 否 一 些 與 香 港 政 府 有 更 妥 善 聯 繫 的 指 定 醫 療 服 務 機 構 或 醫 院, 可 讓 他 們 在 將 來 萬 一 需 要 相 互 協 助, 例 如 在 需 要 回 港 就 醫 時 先 向 這 些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院 求 診? 因 為 在 當 地 養 老, 醫 療 服 務 實 屬 相 當 重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