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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规 章 制 度... 3 南 党 发 2016 26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学 院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3 南 党 发 2016 27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2 南 党 发 2016 28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3 南 发 字 2016 50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的 通 知... 26 南 发 字 2016 53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35 南 发 字 2016 54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教 学 激 励 性 补 贴 标 准 的 通 知 38 南 发 字 2016 55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商 业 用 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41 南 发 字 2016 62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基 础 性 模 拟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44 南 发 字 2016 63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47 南 发 字 2016 64 号 关 于 印 发 南 开 大 学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55 机 构 干 部 人 事... 60 南 党 2016 10 号 转 发 中 共 教 育 部 党 组 关 于 李 义 丹 等 同 志 职 务 任 免 的 通 知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李 靖 孙 广 平 职 务 任 免 的 通 知... 60 南 党 2016 17 号 关 于 王 丽 平 任 职 的 通 知... 60 南 党 2016 18 号 关 于 撤 销 迎 水 道 校 区 党 委, 成 立 迎 水 道 校 区 直 属 党 支 部 的 通 知... 60 南 党 2016 19 号 关 于 成 立 南 开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 天 津 市 第 四 医 院 ) 和 南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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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办 发 2016 62 号 关 于 给 予 谭 迪 晨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决 定... 85 会 议 纪 要... 85 2016 年 第 六 次 党 委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纪 要... 85 2016 年 第 七 次 党 委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纪 要... 86 2016 年 第 九 次 党 委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纪 要... 87 2016 年 第 七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89 2016 年 第 八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90 2016 年 第 九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91 领 导 讲 话... 92 薛 进 文 书 记 在 南 开 大 学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5 周 年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92 重 要 事 件... 95

规 章 制 度 南 党 发 2016 26 号 各 分 党 委 党 总 支 ;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学 院 工 作 细 则 业 经 2015 年 12 月 30 日 第 十 五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共 南 开 大 学 委 员 会 2016 年 7 月 25 日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校 专 业 学 院 运 行 机 制 和 治 理 体 系, 健 全 专 业 学 院 重 大 事 项 议 事 决 策 制 度, 加 强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提 高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民 主 性 和 规 范 化 水 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和 南 开 大 学 章 程, 结 合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专 业 学 院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第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专 业 学 院 作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在 学 校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政 策 指 导 下, 在 南 开 大 学 章 程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范 围 内,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对 学 校 负 责 系 ( 所 ) 教 学 部 院 属 科 研 机 构 是 学 院 下 设 的 教 学 科 研 基 本 单 位, 按 照 学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组 织 实 施 各 项 工 作, 对 学 院 负 责 学 院 应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充 分 发 挥 系 ( 所 ) 等 单 位 的 积 极 性 第 二 条 学 院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实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分 党 委 委 员 会 议 制 度, 并 按 照 相 应 议 事 规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重 大 问 题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要 加 强 交 流, 互 相 协 商, 在 确 定 重 大 事 项 前 充 分 听 取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其 中 重 要 学 术 事 项 要 通 过 教 授 会 议 听 取 专 家 意 见 第 三 条 设 立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分 委 员 会 教 代 会 工 会, 各 机 构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范 围 内 3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章 党 政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分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保 证 监 督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在 本 单 位 的 贯 彻 执 行 ( 二 ) 通 过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本 单 位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支 持 本 单 位 行 政 负 责 人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 三 ) 负 责 领 导 班 子 自 身 建 设, 提 高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执 政 能 力 ( 四 ) 负 责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组 织 作 风 制 度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负 责 稳 定 工 作 统 战 工 作 ( 五 )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师 德 建 设 和 宣 传 工 作, 营 造 宽 松 和 谐 的 环 境, 团 结 师 生 员 工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各 项 任 务 ( 六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本 单 位 干 部 的 教 育 培 养 和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七 ) 负 责 本 单 位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指 导 所 属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八 ) 领 导 本 单 位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教 代 会 学 代 会 作 用, 加 强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 九 ) 上 级 党 组 织 和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五 条 分 党 委 书 记 是 分 党 委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主 持 学 院 党 委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六 条 学 院 行 政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 组 织 申 报 本 科 专 业 和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组 织 开 展 各 类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评 估 ; 建 设 学 科 平 台 等 ( 二 ) 组 织 实 施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落 实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负 责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 负 责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公 共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 严 格 教 学 管 理, 加 强 教 风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 三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计 划 ; 组 织 申 报 各 类 科 研 4

项 目, 特 别 是 重 大 跨 学 科 科 研 项 目 ;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抓 好 学 术 水 平 或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高 影 响 大 的 标 志 性 成 果 等 ( 四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作 安 排, 实 施 教 职 工 招 聘 岗 位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绩 效 考 核 解 聘 及 退 休 等, 不 断 提 高 师 资 队 伍 和 科 研 团 队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政 治 素 质 ( 五 ) 执 行 学 校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学 院 经 费 和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 做 好 学 院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依 法 组 织 收 入 并 将 各 项 收 入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 依 法 合 理 使 用 经 费, 勤 俭 办 学, 提 高 办 学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负 责 院 内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统 筹 调 配, 确 保 有 效 合 理 使 用 ; 审 查 监 督 所 属 单 位 的 经 费 收 支 和 运 行 等 ( 六 ) 配 合 学 校 招 生 办 公 室 开 展 招 生 宣 传, 做 好 自 主 招 生 等 特 殊 类 型 招 生 的 考 核 及 选 拔 工 作 ; 推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相 关 工 作, 负 责 各 级 各 类 优 秀 学 生 ( 集 体 ) 的 评 选 和 奖 励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学 风 建 设 和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 负 责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工 作, 提 高 学 生 就 业 率 和 就 业 质 量 ( 七 ) 负 责 组 织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提 高 学 术 交 流 水 平 ( 八 ) 承 担 分 管 领 域 廉 政 工 作, 落 实 一 岗 双 责 ( 九 )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七 条 院 长 是 学 院 行 政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主 持 学 院 的 各 项 行 政 工 作 第 三 章 学 院 机 构 和 会 议 制 度 第 八 条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一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议 事 决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和 主 要 形 式, 具 体 研 究 学 院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安 排 部 署 相 应 工 作, 坚 持 集 体 决 策, 分 工 负 责 ( 二 ) 出 席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为 分 党 委 正 副 书 记 学 院 正 副 院 长, 院 教 代 会 或 工 会 主 席 列 席 会 议, 其 他 列 席 人 员 由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根 据 需 要 研 究 确 定 亦 可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扩 大 会 议, 可 包 括 系 ( 所 )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党 支 部 书 记, 学 术 带 头 人, 团 委 书 记 等 ( 三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由 院 长 或 书 记 主 持 涉 及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事 项 由 院 长 主 持, 涉 及 干 部 奖 惩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等 事 5

项 由 书 记 主 持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的 议 题 由 书 记 和 院 长 根 据 提 议 研 究 决 定, 涉 及 三 重 一 大 (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 的 议 题 必 须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会 议 须 严 格 按 照 预 定 议 题 进 行, 一 般 不 得 临 时 动 议 ( 四 ) 到 会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方 可 召 开 做 出 决 议 时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方 为 有 效, 列 席 人 员 无 表 决 权 如 对 问 题 存 在 较 大 分 歧, 一 般 应 暂 缓 做 出 决 定, 待 进 一 步 调 研 论 证 充 分 交 换 意 见 后 再 行 讨 论, 必 要 时 可 向 学 校 请 示 ( 五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的 主 要 议 事 内 容 包 括 : 1. 研 究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改 革 方 案 和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修 改 和 废 止 2.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科 学 研 究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和 管 理 招 生 就 业 学 术 交 流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3. 研 究 学 院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教 职 工 招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绩 效 考 核 奖 惩 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4. 研 究 学 院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决 算 组 织 收 入 大 额 经 费 使 用 大 型 设 备 购 置 办 学 资 源 调 配 资 产 处 置 奖 金 分 配 等 重 要 事 项 5. 研 究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师 德 建 设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6. 研 究 学 院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7. 研 究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8.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六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在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过 程 中,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广 泛 听 取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特 别 是 在 涉 及 有 关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时, 在 决 定 前 应 根 据 需 要 充 分 听 取 学 院 教 授 会 议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教 代 会 工 会 等 的 意 见 ( 七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应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一 般 每 月 至 少 召 开 2 次, 遇 6

到 重 要 事 项 随 时 召 开 凡 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其 他 形 式 替 代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上 讨 论 的 事 项 和 问 题 应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并 由 专 人 保 管,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做 好 落 实 工 作 ( 八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时, 凡 涉 及 与 会 成 员 本 人 及 亲 属 的 有 关 议 题, 有 关 人 员 应 回 避 第 九 条 分 党 委 委 员 会 会 议 制 度 ( 一 ) 分 党 委 是 学 院 的 政 治 核 心, 对 学 院 工 作 起 保 证 与 监 督 作 用, 对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与 院 行 政 共 同 负 有 重 要 责 任 ( 二 ) 分 党 委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议 题 由 书 记 根 据 提 议 决 定 涉 及 本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要 议 题, 书 记 应 提 前 与 院 长 充 分 沟 通 ( 三 ) 分 党 委 委 员 会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院 长 非 分 党 委 委 员 的, 一 般 应 列 席 会 议 分 党 委 委 员 会 会 议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做 出 决 议 时 全 体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 四 ) 分 党 委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主 要 议 事 内 容 包 括 : 1. 讨 论 决 定 本 单 位 对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的 贯 彻 落 实 2. 讨 论 分 党 委 年 度 和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及 工 作 总 结 3. 分 析 党 员 教 职 工 思 想 状 况, 提 出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4. 分 析 所 属 党 组 织 状 况, 提 出 加 强 党 支 部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严 格 党 内 生 活 5. 讨 论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党 员 发 展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审 批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分 党 校 培 训 工 作, 提 出 加 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教 育 和 预 备 党 员 教 育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6. 贯 彻 党 管 干 部 的 原 则,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干 部 推 荐 考 察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有 关 工 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讨 论 本 单 位 党 支 部 书 记 等 有 关 人 员 的 配 备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7. 研 究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和 院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的 重 要 工 作 8. 研 究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9. 研 究 统 战 工 作 和 稳 定 工 作 10.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7

第 十 条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 一 )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是 对 学 院 ( 学 科 ) 的 重 要 学 术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或 咨 询 的 学 术 机 构 ( 二 )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 或 2 人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聘 任 ( 三 )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产 生 程 序 为 : 1. 召 开 教 授 会 议,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参 加 会 议 的 教 授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教 授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专 业 方 向 学 科 布 局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分 布 情 况 是 民 主 推 荐 时 重 要 考 虑 因 素,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分 党 委 书 记 为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的 当 然 委 员 2. 在 民 主 推 荐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征 求 意 见 3.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建 议 人 选 4. 报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批 ( 四 )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或 主 任 委 托 的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问 题 时 执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委 员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委 员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对 会 议 议 题 进 行 表 决, 参 加 会 议 全 体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 五 )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1.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及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规 划 2. 审 议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的 评 价 标 准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学 术 标 准 3. 审 议 学 院 ( 学 科 ) 其 他 学 术 组 织 的 设 置 方 案 和 议 事 规 则 4. 评 价 学 院 ( 学 科 ) 引 进 人 才 相 关 聘 任 或 推 荐 人 选 的 学 术 水 平, 评 定 或 授 权 评 定 科 研 基 金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和 奖 项 5. 调 查 认 定 不 端 学 术 行 为,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或 建 议 6. 指 导 全 院 ( 学 科 ) 学 术 活 动, 推 动 学 术 交 流, 活 跃 学 术 氛 围,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8

7. 对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国 内 外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8. 其 他 应 当 由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或 咨 询 的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一 )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是 审 查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及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有 关 学 术 事 宜 的 学 术 性 机 构 分 委 员 会 一 般 按 一 级 学 科 成 立 跨 单 位 的 一 级 学 科, 分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单 位 人 员 共 同 组 成 若 干 相 近 一 级 学 科 也 可 共 同 组 成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由 9 15 人 组 成, 设 主 席 1 人, 副 主 席 1 2 人, 秘 书 1 人 分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应 包 括 相 关 学 院 主 要 负 责 人 本 学 科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教 师 代 表, 其 中 博 士 生 导 师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三 分 之 二 ( 硕 士 点 学 科 为 主 的 分 委 员 会, 至 少 应 为 硕 士 生 导 师 ) 1.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产 生 程 序 为 : (1) 召 开 教 授 会 议,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参 加 会 议 的 教 授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教 授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专 业 方 向 学 科 布 局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分 布 情 况 是 民 主 推 荐 时 重 要 考 虑 因 素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分 党 委 书 记 为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当 然 委 员 (2) 在 民 主 推 荐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征 求 意 见 (3)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委 员 建 议 人 选 (4)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2.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的 产 生 程 序 为 : (1) 召 开 教 授 会 议,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参 加 会 议 的 教 授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教 授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 在 民 主 推 荐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征 求 意 见 (3)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主 席 副 主 席 建 议 人 选 (4)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 二 )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出 席 会 议 人 数 应 达 到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会 议 表 决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全 体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9

( 三 )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1. 组 织 申 报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负 责 申 报 在 我 校 已 获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自 主 设 置 的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2. 审 核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列 入 博 士 生 导 师 招 生 计 划 名 单 3. 审 核 下 一 年 度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4. 审 核 及 修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大 纲 5. 审 议 学 位 申 请 者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议 6. 对 违 反 规 定 授 予 的 学 位 进 行 学 术 审 核, 提 出 撤 销 学 位 的 建 议 7. 与 学 院 行 政 机 构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共 同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评 估 重 点 学 科 申 报 等 事 宜 8.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学 术 争 议 做 出 仲 裁 9. 审 议 上 报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10. 工 作 权 限 内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分 为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和 校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其 中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学 科 ( 学 院 ) 各 类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组 织 机 构 ( 二 )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分 别 各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 或 2 人, 其 中 教 授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委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三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产 生 程 序 为 : 1. 学 院 召 开 教 授 会 议,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参 加 会 议 的 教 授 数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教 授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专 业 方 向 学 科 布 局 和 人 员 分 布 情 况 是 民 主 推 荐 时 重 要 考 虑 因 素,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的 当 然 委 员 2. 在 民 主 推 荐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征 求 意 见 3. 学 院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10

员 人 选 名 单 4. 各 学 科 牵 头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由 学 科 所 涉 及 单 位 参 加 的 专 门 会 议, 在 各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人 选 名 单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建 议 人 选 名 单 5. 报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确 定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人 选 名 单 ( 四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为 有 效, 会 议 表 决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到 会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 五 )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1. 初 步 审 定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2. 初 步 审 定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 包 括 兼 职 教 授 ) 的 任 职 资 格, 在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基 础 上, 结 合 学 科 建 设 和 单 位 发 展 需 要, 对 具 有 参 评 资 格 的 申 报 人 进 行 评 审, 差 额 选 拔 优 秀 候 选 人 向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推 荐 3. 工 作 权 限 内 的 其 他 职 责 ( 六 )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1. 审 定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2. 审 定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 包 括 兼 职 教 授 ) 的 任 职 资 格, 按 照 当 年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指 标 方 案, 在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基 础 上, 确 定 晋 升 候 选 人 3. 工 作 权 限 内 的 其 他 职 责 ( 七 ) 在 评 审 时, 凡 涉 及 评 审 组 成 员 及 其 亲 属 时, 有 关 人 员 应 回 避 第 十 三 条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分 委 员 会 ( 一 )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分 委 员 会 是 就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及 其 改 革 发 展 进 行 研 究 咨 询 指 导 和 审 议 的 组 织, 接 受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对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 或 2 人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一 般 由 校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 二 )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产 生, 在 民 主 推 荐 基 础 上, 经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报 校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批 11

( 三 )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1. 研 究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总 体 规 划 和 改 革 方 向, 指 导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2. 论 证 课 程 体 系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以 及 教 学 计 划 的 调 整 3. 对 专 业 课 程 基 地 师 资 队 伍 等 本 科 教 学 建 设 规 划 和 评 估 标 准, 进 行 咨 询 和 审 议, 指 导 有 关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方 面 的 评 估 4. 向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推 荐 教 学 名 师 奖 教 学 成 果 奖 等 5. 制 定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审 议 教 材 的 使 用, 推 荐 各 类 重 点 教 材 和 评 奖 教 材 6. 深 入 教 学 一 线, 了 解 教 师 学 生 对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反 映, 检 查 各 学 院 的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7. 促 进 教 学 改 革, 指 导 各 类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评 议 教 学 改 革 和 研 究 的 立 项 和 申 报 8. 监 督 学 院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教 授 会 ( 教 授 会 议 ) ( 一 ) 教 授 会 ( 教 授 会 议 ) 是 教 授 治 学 和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的 重 要 形 式, 对 学 院 的 重 大 学 术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评 议 ( 二 ) 专 业 学 院 教 授 会 ( 教 授 会 议 ) 一 般 由 本 单 位 专 任 在 岗 教 授 组 成 ( 三 ) 院 长 或 副 院 长 受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委 托, 就 不 同 学 术 事 项 召 集 教 授 会 ( 教 授 会 议 ) ( 四 ) 教 授 会 ( 教 授 会 议 ) 评 议 咨 询 事 项 包 括 : 1. 对 学 院 重 要 学 术 政 策 和 改 革 措 施 等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2. 对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和 人 才 与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问 题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向 学 院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3. 对 学 院 教 师 招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绩 效 考 核 等 重 要 事 项 向 学 院 提 出 评 议 或 咨 询 意 见 4. 对 其 他 重 要 学 术 事 项 提 出 评 议 或 咨 询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教 代 会 工 会 ( 一 )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简 称 二 级 教 代 会 ) 是 在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12

组 织 教 职 工 群 众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推 行 院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渠 道 专 业 学 院 遵 照 教 育 部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和 南 开 大 学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教 代 会 制 度 ( 人 数 在 80 人 以 下 的 学 院 一 般 实 行 教 职 工 大 会 制 度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一 般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遇 到 重 要 事 项 可 随 时 召 开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院 教 代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 二 ) 学 院 工 会 是 在 上 级 工 会 和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群 众 组 织, 具 有 代 表 和 组 织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院 的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职 权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是 学 院 工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 三 ) 教 代 会 工 会 参 与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1. 听 取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以 及 阶 段 性 工 作 安 排,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2. 听 取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调 整 科 研 规 划 队 伍 建 设 等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改 革 事 项 以 及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3. 讨 论 通 过 学 院 收 益 分 配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奖 惩 办 法 等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4. 审 议 学 院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5. 审 议 加 强 教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等 的 有 关 制 度 和 措 施 6.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7.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制 定 与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8. 监 督 和 审 议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 一 ) 当 学 院 ( 学 科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 学 科 )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以 及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分 委 员 会 在 做 出 决 议 后,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时, 属 于 程 序 等 行 政 事 项 的, 由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进 行 调 查 复 议, 属 于 内 容 标 准 等 学 术 事 项 的,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后, 提 交 相 应 校 级 委 员 会 裁 定 ( 二 ) 各 学 院 亦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实 行 其 他 会 议 制 度, 或 成 立 其 他 委 员 13

会 ( 三 ) 各 种 正 式 会 议 均 应 有 会 议 记 录 第 四 章 重 大 事 项 的 基 本 决 策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 二 )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办 法 制 定 学 院 招 生 规 定 办 法 ( 三 )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研 究 生 院 下 达 学 院 招 生 总 名 额 确 定 各 学 科 专 业 招 生 名 额, 并 将 名 额 分 配 情 况 通 报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四 )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毕 业 生 攻 读 研 究 生, 通 过 考 核 确 定 推 荐 免 试 名 单 ( 五 ) 开 展 招 生 宣 传 组 织 初 试 命 题 阅 卷 复 试 公 示, 受 理 考 生 申 诉, 负 责 解 释 工 作 具 体 按 照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作 程 序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制 定 本 单 位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细 则 ( 二 ) 成 立 年 度 推 荐 审 核 小 组,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三 ) 进 行 素 质 考 核, 对 考 核 成 绩 综 合 排 名 和 推 荐 名 单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教 务 处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学 院 依 据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对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建 议 名 单, 报 教 务 处 ( 二 )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学 士 学 位 分 组 会 议 审 议 ( 三 )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工 作 程 序 执 行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基 本 程 序 14

( 一 ) 申 请 人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提 出 答 辩 申 请, 通 过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论 文 评 阅 后, 方 可 进 行 答 辩 ( 二 ) 成 立 答 辩 委 员 会, 其 名 单 须 经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三 ) 论 文 答 辩 答 辩 委 员 会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对 论 文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三 分 之 二 或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赞 成 的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须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 四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名 单, 通 过 者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者 通 过 论 文 评 阅 后, 方 可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 二 ) 成 立 答 辩 委 员 会, 其 名 单 须 经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三 ) 论 文 答 辩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委 员 赞 成 方 为 通 过, 决 议 需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 四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名 单,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引 进 人 才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学 院 对 应 聘 者 的 申 请 材 料, 学 术 背 景 情 况 水 平, 师 德 学 风 等 进 行 调 查 和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者 进 入 学 院 评 审 程 序 ( 二 ) 召 开 教 授 会 议 进 行 答 辩, 形 成 评 议 意 见 会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确 定 人 才 引 进 初 步 人 选 ( 三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人 才 引 进 建 议 人 选, 交 人 事 处 具 体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聘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各 学 院 根 据 人 员 编 制 和 岗 位 控 制 数,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人 员 补 充 计 划 和 需 求 分 析 报 告, 交 人 事 处 审 批 ( 二 ) 人 员 补 充 计 划 经 批 准 后,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组 织 发 布 需 求 信 息 ( 三 )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公 布 的 人 员 补 充 计 划 及 应 聘 条 件, 对 应 聘 者 进 15

行 资 格 审 查 和 初 选 召 开 教 授 会 议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并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初 选 合 格 人 选 ( 四 ) 初 选 合 格 人 选 按 规 定 比 例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具 体 按 照 学 校 聘 用 制 人 员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报 名 人 员 名 单 及 业 务 清 单 需 在 学 院 范 围 内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报 名 汇 总 情 况 交 人 事 处 ( 二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指 标 方 案 并 予 以 公 布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职 务 晋 升 指 标 方 案 下 达 至 各 学 科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 三 ) 初 审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向 教 授 会 议 述 职 教 授 会 议 对 申 请 人 的 述 职 和 汇 报 内 容 进 行 评 议, 进 行 投 票 ( 四 ) 各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教 授 会 议 评 议 基 础 上, 对 具 有 参 评 资 格 的 申 报 人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规 定 比 例 差 额 选 拔 优 秀 候 选 人 向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推 荐 ( 五 )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分 委 员 会 确 定 晋 升 候 选 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报 学 校 具 体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和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岗 位 聘 任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成 立 学 院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审 核 ( 二 ) 各 学 院 依 据 学 校 制 定 公 布 的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指 导 性 意 见, 制 定 本 单 位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并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 三 ) 各 学 院 负 责 接 收 本 单 位 个 人 竞 聘 申 请 并 进 行 竞 聘 资 格 审 查 ( 四 ) 召 开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集 中 审 议 竞 聘 报 告, 参 照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岗 位 聘 任 方 案 ( 五 ) 聘 任 方 案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每 个 聘 期 制 定 的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博 士 生 导 师 选 聘 的 基 本 程 序 16

( 一 )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资 格 审 查 ( 二 ) 召 开 本 学 科 博 士 生 导 师 会 议, 审 议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 三 ) 召 开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会 议, 出 席 会 议 人 数 应 达 到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经 半 数 以 上 全 体 委 员 同 意 者 列 为 推 荐 人 选 ( 四 ) 将 推 荐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聘 任 办 法 有 关 程 序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处 置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在 第 一 时 间 赶 到 现 场 及 时 报 告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 二 )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研 究 解 决 方 案 ( 三 ) 如 遇 学 生 发 生 重 大 疾 病 或 伤 亡 事 件,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家 长, 并 协 助 其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四 )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或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做 好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 五 ) 及 时 总 结, 消 除 事 件 不 良 影 响, 做 好 稳 定 工 作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事 故 灾 害 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和 程 序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费 分 配 使 用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学 院 内 各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向 学 院 上 报 年 度 经 费 申 请 ( 二 ) 汇 总 各 单 位 年 度 经 费 申 请,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制 定 学 院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 三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经 学 校 批 复 后 执 行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须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四 ) 年 末 或 下 年 初 检 查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财 务 决 算, 提 交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由 院 长 或 分 管 财 务 的 副 院 长 在 全 院 教 职 工 大 会 或 教 代 会 上 作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学 院 财 务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办 公 用 房 调 配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和 本 院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研 究 制 定 院 内 公 房 调 配 和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17

( 二 ) 学 院 内 各 有 关 单 位 定 期 提 出 房 屋 使 用 调 整 申 请 ( 三 )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基 础 上, 形 成 初 步 公 房 调 整 方 案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公 房 调 整 方 案 ( 四 ) 调 整 方 案 经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或 报 学 校 备 案 后, 开 展 院 内 公 房 调 整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公 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评 选 先 进 人 物 奖 教 金 奖 ( 助 ) 学 金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发 布 评 奖 信 息 ( 二 ) 以 申 请 人 自 荐 或 他 人 推 荐 方 式 报 名 根 据 奖 项 名 额 和 要 求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步 人 选 ( 三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获 奖 人 选 或 推 荐 名 单 ( 四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荣 誉 及 奖 励 评 选 项 目 有 具 体 文 件 规 定 的 按 照 文 件 程 序 执 行, 无 具 体 文 件 规 定 的 按 照 以 上 程 序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选 拔 院 长 助 理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提 出 本 单 位 设 立 院 长 助 理 岗 位 的 申 请 ( 二 ) 根 据 院 长 助 理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并 对 人 选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察 ( 三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四 )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批 发 文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中 层 单 位 助 理 人 员 选 聘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选 拔 非 处 级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分 党 委 ( 党 总 支 ) 组 织 民 主 推 荐 ( 二 ) 参 考 民 主 推 荐 结 果, 经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考 察 人 选, 并 对 人 选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察 ( 三 )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拟 任 人 选 ( 四 ) 经 党 委 组 织 部 初 步 审 核, 报 学 校 审 批 发 文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非 处 级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人 选 任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任 期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分 党 委 ( 党 总 支 ) 换 届 18

( 一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专 业 学 院 党 委 员 会 (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 由 党 员 大 会 或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4 年, 任 期 届 满, 要 按 照 学 校 党 委 的 统 一 要 求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 二 ) 分 党 委 ( 党 总 支 ) 换 届 的 基 本 程 序 1. 任 期 届 满 的 分 党 委 ( 党 总 支 ) 向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提 交 换 届 选 举 的 请 示 2. 经 批 复 后, 酝 酿 提 名 确 定 新 一 届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初 步 人 选 并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批 3. 完 成 本 届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并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4. 召 开 党 员 大 会 或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 需 召 开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分 党 委, 应 按 要 求 做 好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选 举 工 作 ), 组 织 部 对 本 届 委 员 会 和 书 记 副 书 记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 选 举 新 一 届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书 记 副 书 记 5. 报 学 校 党 委,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工 作 程 序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院 行 政 班 子 换 届 ( 一 ) 专 业 学 院 行 政 班 子 每 届 任 期 4 年, 任 期 届 满, 按 照 学 校 党 委 的 统 一 要 求 进 行 换 届 班 子 成 员 最 多 连 任 2 届, 同 一 职 务 连 续 任 职 超 过 2 个 任 期 者, 原 则 上 不 再 提 名 为 候 选 人 行 政 班 子 换 届 应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 二 ) 行 政 班 子 换 届 的 基 本 程 序 为 : 1. 提 交 换 届 请 示 2. 行 政 班 子 成 员 完 成 个 人 述 职 报 告 3. 召 开 行 政 班 子 工 作 总 结 会, 完 成 本 届 行 政 班 子 工 作 总 结 4. 召 开 全 院 教 职 工 大 会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由 行 政 班 子 成 员 做 个 人 述 职 报 告, 院 长 代 表 行 政 班 子 做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5. 在 参 会 范 围 内 对 行 政 班 子 和 行 政 班 子 成 员 在 任 期 内 的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就 下 一 届 行 政 班 子 人 选 进 行 民 主 推 荐 6. 组 织 部 当 场 收 回 民 主 评 议 表 和 民 主 推 荐 表,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工 作 程 序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坚 持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对 院 长 主 管 财 务 的 副 院 长 及 其 他 工 作 19

中 涉 及 经 济 活 动 的 中 层 干 部 进 行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亦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届 中 审 计 具 体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中 层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院 务 公 开 第 三 十 六 条 院 务 公 开 是 校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院 日 常 党 政 事 务 工 作 的 重 要 方 面, 是 教 职 工 群 众 参 与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学 院 党 政 负 责 人 应 对 公 开 事 项 内 容 是 否 全 面 真 实, 是 否 涉 密, 公 开 的 形 式 范 围 和 时 限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等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确 保 院 务 公 开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和 院 长 要 严 格 遵 守 重 大 问 题 必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循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对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要 公 开 办 事 程 序 和 结 果, 接 受 全 院 教 职 工 的 监 督 分 党 委 书 记 每 学 期 要 向 全 院 党 员 报 告 一 次 工 作, 院 长 每 学 期 要 向 全 院 教 职 工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一 次 工 作, 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学 院 为 学 生 代 表 参 与 评 议 学 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提 供 便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院 务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学 院 的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各 项 改 革 方 案 及 实 施 情 况 ( 二 ) 学 院 教 职 工 招 聘 岗 位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绩 效 考 核 三 重 一 大 决 策 执 行 等 具 体 规 定 操 作 程 序 及 结 果, 学 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办 事 流 程 及 岗 位 职 责 ( 三 ) 学 院 经 费 及 其 它 各 项 收 入 的 来 源 支 出 和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 四 )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各 项 规 定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 五 )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党 组 织 换 届 选 举 党 员 发 展 党 费 收 缴 使 用 评 优 表 彰 等 党 务 工 作 事 项 ( 六 )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发 放, 勤 工 助 学 特 困 生 资 助 办 法, 学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等 涉 及 学 生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 七 ) 依 据 规 定 其 他 应 公 开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九 条 院 务 公 开 的 主 要 途 径 包 括 : 定 期 召 开 教 职 工 会 议, 设 立 院 务 公 开 网 站 公 告 栏 公 示 栏 公 开 意 见 箱, 及 时 召 开 各 种 类 型 和 不 同 层 20

次 的 座 谈 会 等 应 充 分 发 挥 教 代 会 工 会 和 其 他 专 业 性 委 员 会 的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第 七 章 考 核 第 四 十 条 教 职 工 绩 效 考 核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是 教 职 工 模 拟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和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也 是 岗 位 聘 任 的 主 要 参 考 指 标 考 核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各 学 院 按 照 学 校 绩 效 考 核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完 善 绩 效 考 核 细 则, 严 格 按 照 考 核 程 序 完 成 考 核 工 作 ( 二 ) 提 交 个 人 考 核 述 职 报 告, 填 写 考 核 表, 被 考 核 者 在 本 部 门 一 定 范 围 内 做 述 职 报 告 ( 三 )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在 听 取 考 核 者 所 在 单 位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被 考 核 者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 四 )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校 具 体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和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层 党 政 班 子 和 干 部 考 核 中 层 班 子 和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对 照 考 核 内 容 和 岗 位 职 责, 形 成 班 子 和 干 部 个 人 述 职 报 告 ( 二 ) 一 般 可 召 开 本 单 位 全 体 教 职 工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会 议, 班 子 和 干 部 个 人 做 公 开 述 职 ( 三 ) 对 班 子 和 干 部 个 人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 四 ) 党 委 组 织 部 汇 总 统 计 民 主 评 议 情 况, 以 规 定 权 重 计 入 整 体 考 核 结 果, 报 学 校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实 施 办 法 和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执 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中 涉 及 到 的 各 机 构 及 工 作 制 度 相 关 文 件, 如 有 新 制 定 或 内 容 修 订 情 况, 按 照 新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学 院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南 开 大 学 专 业 学 院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 南 党 发 2007 31 号 ) 同 时 废 止 21

南 党 发 2016 27 号 各 分 党 委 党 总 支 ;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南 开 大 学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业 经 2016 年 7 月 20 日 第 八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共 南 开 大 学 委 员 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各 类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的 设 立 和 行 为, 根 据 南 开 大 学 章 程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各 类 委 员 会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小 组, 作 为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主 要 承 担 对 某 项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组 织 和 协 调, 并 对 完 成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职 责 校 务 委 员 会 和 各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不 在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围 之 列 第 三 条 凡 工 作 可 以 交 由 现 有 部 门 或 单 位 承 担 或 者 由 现 有 部 门 或 单 位 进 行 协 调 可 以 解 决 问 题 的, 学 校 一 般 不 另 设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涉 及 跨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事 项, 由 主 要 负 责 部 门 或 单 位 牵 头 协 调 第 四 条 设 立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须 经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同 意, 并 以 学 校 文 件 形 式 公 布 第 五 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的 组 成 一 般 实 行 席 位 制, 成 员 为 该 项 工 作 主 管 或 牵 头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可 由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第 六 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可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办 事 机 构 一 般 设 在 完 成 该 任 务 的 主 要 负 责 部 门 或 单 位, 不 单 设 实 体 性 办 事 机 构, 不 单 独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除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对 外 不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确 需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由 学 校 或 责 成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赋 予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单 位 作 出 22

第 七 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可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进 行 沟 通 协 商 和 研 究, 指 导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开 展 工 作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成 员 中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对 部 署 要 求 和 议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照 程 序, 以 本 部 门 或 单 位 名 义 实 施 具 体 行 为 第 八 条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席 位 制 组 成 发 生 变 化 的, 须 按 有 关 程 序 提 交 学 校 党 政 会 议 研 究 调 整,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行 文 因 校 领 导 工 作 变 动 或 分 工 调 整, 需 调 整 负 责 人 的,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学 校 办 公 室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经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批 准 同 意 后 进 行 调 整, 学 校 办 公 室 不 再 行 文 其 他 成 员 需 调 整 的, 由 其 办 事 机 构 报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自 行 调 整, 学 校 办 公 室 不 再 行 文 第 九 条 为 完 成 一 定 时 期 内 某 项 特 定 工 作 而 设 立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设 立 时 应 当 明 确 其 撤 销 的 条 件 和 期 限 已 经 完 成 阶 段 性 专 项 性 任 务, 实 现 其 工 作 目 标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其 办 事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学 校 提 出 撤 销 申 请, 经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批 准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行 文 予 以 撤 销 学 校 办 公 室 定 期 对 校 内 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和 临 时 机 构 进 行 规 范 和 清 理, 并 公 布 结 果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南 党 发 2016 28 号 各 分 党 委 党 总 支 ;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南 开 大 学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业 经 2016 年 7 月 20 日 第 八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共 南 开 大 学 委 员 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修 改 及 废 止 工 作,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南 23

开 大 学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章 程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是 指 以 学 校 名 义 制 定 的, 对 全 校 各 单 位 和 师 生 员 工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可 以 反 复 适 用 的 文 件 第 三 条 学 校 制 定 修 改 和 废 止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活 动, 以 及 学 校 授 权 职 能 部 门 起 草 解 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学 校 各 单 位 的 内 部 工 作 制 度 管 理 制 度 等 的 制 定 修 改 解 释 和 废 止, 及 其 对 具 体 事 项 的 通 知,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制 定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切 实 保 障 全 校 各 单 位 和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规 定 其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的 同 时, 应 当 规 定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保 障 权 利 实 现 的 途 径 第 五 条 制 定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的 原 则 用 语 应 当 准 确 简 洁, 内 容 应 当 明 确 逻 辑 严 密,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使 用 文 字 和 标 点 符 号 应 当 正 确 规 范 第 六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是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印 发 公 布 监 督 实 施 整 理 汇 编 各 类 规 范 性 文 件 第 七 条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程 序 包 括 立 项 起 草 审 核 决 定 公 布 解 释 第 八 条 学 校 党 委 或 行 政 确 认 有 必 要 制 定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按 照 上 级 要 求 需 要 制 定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可 责 成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立 项 各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制 定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立 项 立 项 说 明 应 包 括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依 据 拟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度 安 排 等 事 项 第 九 条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一 般 由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起 草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的, 可 以 联 合 起 草, 但 须 明 确 各 自 职 责 及 牵 头 单 位 第 十 条 起 草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包 括 起 草 文 件 草 案 和 草 案 说 明 起 草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深 入 调 研 广 泛 论 证, 积 极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团 体 和 师 生 员 工 的 意 见 建 议 涉 及 改 革 发 展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全 校 范 围 征 求 意 见, 可 采 取 书 面 征 询 座 谈 会 专 家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涉 及 重 要 学 术 事 务 的, 应 咨 询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等 学 术 组 织 的 24

意 见 涉 及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应 征 求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起 草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须 注 意 与 学 校 章 程 及 现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协 调 一 致 内 容 涉 及 应 由 学 校 决 策 的 管 理 体 制 变 化 工 作 职 能 调 整 等 重 要 问 题 的, 起 草 单 位 应 先 行 报 学 校 决 定 内 容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与 其 他 单 位 沟 通 协 商 一 致 ; 遇 有 不 同 意 见, 经 充 分 协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的, 应 在 上 报 文 件 草 案 时 予 以 说 明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起 草 工 作 完 成 后, 起 草 单 位 应 将 文 件 草 案 及 草 案 说 明 等 材 料 一 并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核 报 送 审 核 的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应 由 起 草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职 责 的, 同 时 应 由 其 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报 送 审 核 的 草 案 说 明, 应 包 括 对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必 要 性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征 求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的 情 况 等 作 出 的 说 明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会 同 学 校 法 律 事 务 室 对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是 否 遵 循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 二 ) 是 否 遵 循 学 校 章 程 并 与 学 校 现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协 调 衔 接 ; ( 三 ) 是 否 具 有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 ( 四 ) 是 否 符 合 授 权 范 围 ; ( 五 ) 是 否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 六 ) 需 要 审 核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经 审 核 后,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就 提 交 何 种 会 议 审 议 签 署 意 见, 起 草 单 位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请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按 既 定 议 事 规 则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草 案 时, 由 起 草 单 位 作 说 明 文 件 草 案 审 议 通 过 或 原 则 通 过 后, 起 草 单 位 根 据 具 体 审 议 意 见 对 文 件 草 案 进 行 修 改,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程 序 予 以 公 布 审 议 未 通 过 或 提 出 重 大 问 题 而 需 做 较 大 修 改 的, 经 起 草 单 位 论 证 修 改 后, 可 再 次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交 相 关 会 议 审 议 第 十 五 条 经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草 案, 统 一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校 公 文 发 布 有 关 规 定, 以 中 共 南 开 大 学 委 员 会 25

文 件 公 布, 或 以 南 开 大 学 文 件 公 布, 亦 可 以 南 开 大 学 办 公 室 文 件 公 布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公 布 施 行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将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印 制 成 文 或 在 学 校 相 关 网 页 发 布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发 布 的 文 件 文 本 为 标 准 文 本, 各 单 位 传 达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文 本 必 须 与 学 校 办 公 室 发 布 的 文 本 保 持 一 致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解 释 权 可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授 予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或 相 关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对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定 期 梳 理, 发 现 与 新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上 级 机 关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及 学 校 章 程 和 学 校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不 一 致 或 相 抵 触 的, 及 时 提 出 修 订 或 废 止 的 建 议, 按 照 原 制 定 程 序 进 行 修 订 或 决 定 废 止 公 布 新 的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应 明 确 原 规 范 性 文 件 废 止 的 具 体 时 间 学 校 规 范 性 文 件 需 试 行 或 暂 行 的, 应 明 确 试 行 或 暂 行 的 期 限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南 开 大 学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发 流 程 ( 略 ) 南 发 字 2016 50 号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业 经 2016 年 6 月 7 日 第 五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南 开 大 学 2016 年 7 月 7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激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奋 发 向 上 立 公 增 能,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南 开 大 学 素 质 教 育 实 施 纲 要 的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对 象 为 我 校 国 家 计 划 内 统 招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学 26

生 对 具 有 强 烈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强 公 能 素 质 高, 在 专 业 学 习 科 技 创 新 公 益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文 体 活 动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个 人 和 集 体, 学 校 将 依 据 本 办 法 给 予 奖 励 第 三 条 学 校 对 各 项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评 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审 机 构 第 四 条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终 审 工 作, 学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初 评 和 推 荐 工 作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颁 奖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审 核 汇 总 等 工 作 财 务 处 负 责 奖 学 金 的 统 一 发 放 ( 一 )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担 任, 副 主 任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委 员 由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团 委 及 各 专 业 学 院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 二 ) 学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小 组 由 各 学 院 分 管 负 责 人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班 导 师 辅 导 员 等 组 成, 组 长 由 学 院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 第 三 章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第 五 条 学 校 面 向 本 科 学 生 设 立 以 下 两 类 奖 学 金 : 一 政 府 奖 学 金 ( 一 ) 国 家 奖 学 金 1. 奖 励 对 象 :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和 公 能 素 质 高 的 学 生 2. 奖 励 标 准 :8000 元 / 人 / 年 3. 申 请 条 件 : (1) 上 一 学 年 内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10%, 学 生 的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10%; (2) 上 一 学 年 内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或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排 名 超 出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10%, 但 位 于 前 30%, 在 道 德 品 行 学 术 研 究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发 明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工 作 体 育 竞 赛 文 艺 比 赛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 内 容 详 见 教 财 厅 函 2010 16 号 ) ( 二 )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奖 学 金 27

1. 奖 励 对 象 :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和 公 能 素 质 高 的 学 生 2. 奖 励 标 准 :8000 元 / 人 / 年 3. 申 请 条 件 : (1) 上 一 学 年 内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10%, 学 生 的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10%; (2) 上 一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或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排 名 超 出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10%, 但 位 于 前 30%, 在 道 德 品 行 学 术 研 究 学 科 竞 赛 创 新 发 明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工 作 体 育 竞 赛 文 艺 比 赛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 三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1. 奖 励 资 助 对 象 :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2. 奖 励 资 助 标 准 :5000 元 / 人 / 年 3. 申 请 条 件 : (1) 上 一 学 年 内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30%, 学 生 的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排 名 位 于 本 专 业 ( 年 级 ) 前 30%; (2)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以 上 政 府 奖 学 金 获 奖 名 额 分 别 根 据 当 年 教 育 部 和 天 津 市 教 委 下 发 文 件 为 准 二 校 级 奖 学 金 校 级 奖 学 金 由 学 校 出 资 和 社 会 捐 资 共 同 设 立, 包 括 优 秀 奖 学 金 和 专 项 奖 学 金 其 中 优 秀 奖 学 金 旨 在 奖 励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 专 项 奖 学 金 旨 在 奖 励 在 专 业 学 习 学 术 研 究 创 新 创 业 公 益 服 务 文 化 体 育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的 学 生 和 志 愿 入 伍 志 愿 赴 西 部 或 基 层 就 业 的 优 秀 学 生 ( 一 ) 优 秀 奖 学 金 1. 周 恩 来 奖 学 金 (1) 周 恩 来 奖 学 金 为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生 最 高 荣 誉, 奖 励 金 额 10000 元 / 人 / 年, 奖 励 人 数 为 10 人 (2) 申 请 条 件 : 28

a.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b.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品 行 端 正, 诚 实 守 信, 生 活 俭 朴 ; c.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异,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在 学 期 间 各 学 年 成 绩 排 名 均 在 本 专 业 ( 年 级 ) 排 名 前 20% 以 内 ; d. 在 学 生 中 具 备 一 定 号 召 力 和 影 响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强,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突 出 ; e. 责 任 心 强, 甘 于 奉 献, 主 动 关 心 帮 助 他 人, 全 心 全 意 为 同 学 服 务, 积 极 组 织 和 参 加 各 类 集 体 活 动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3) 评 选 方 式 :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推 荐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组 织 召 开 公 开 考 评 会, 综 合 考 核 学 生 在 各 个 方 面 的 表 现, 将 评 选 结 果 报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批 2. 公 能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5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为 5% (2) 申 请 条 件 : a.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b.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品 行 端 正, 诚 实 守 信, 团 结 合 作, 生 活 俭 朴 ; c.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且 上 一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和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在 本 专 业 ( 年 级 ) 排 名 不 超 出 前 30% (3) 评 选 方 式 :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召 开 公 开 考 评 会, 综 合 考 核 学 生 在 各 个 方 面 的 表 现, 将 评 选 结 果 报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审 批 具 体 细 则 由 各 学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制 定 ( 二 ) 专 项 奖 学 金 1.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为 奖 励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的 同 学, 学 校 设 立 学 业 优 秀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2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为 6% (2) 申 请 条 件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且 上 一 学 年 学 习 成 绩 在 本 专 业 ( 年 级 ) 排 名 不 超 出 前 30% 2. 创 新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学 术 研 究 专 业 竞 赛 及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提 升 创 新 29

能 力, 学 校 设 立 创 新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2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为 3% (2) 申 请 条 件 : a. 上 一 学 年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 b. 在 学 院 认 定 的 期 刊 ( 包 括 会 议 ) 上 发 表 论 文 ; 或 在 学 院 认 定 的 科 研 竞 赛 中 获 奖 ; 或 在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训 练 计 划 南 开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科 研 百 项 工 程 中 获 奖 ; 或 在 创 业 实 践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 或 由 院 级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创 新 创 业 成 果 3.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学 校 设 立 学 业 进 步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2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2% (2) 申 请 条 件 : 上 一 学 年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学 习 成 绩 进 步 幅 度 较 大 4. 社 会 公 益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学 生 感 恩 和 回 馈 社 会, 积 极 参 与 公 益 志 愿 活 动, 学 校 设 立 社 会 公 益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2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为 2% (2) 申 请 条 件 : 上 一 学 年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且 在 社 会 公 益 志 愿 服 务 方 面 长 期 坚 持 表 现 突 出 (3) 评 选 方 式 : 综 合 考 评 学 生 的 公 益 志 愿 时 长 和 获 奖 情 况, 其 中 公 益 时 长 折 合 占 比 不 得 低 于 70%, 具 体 细 则 由 各 学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制 定 5. 学 生 服 务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学 生 勇 于 担 当 乐 于 奉 献, 热 心 为 广 大 同 学 服 务,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服 务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2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为 2% (2) 申 请 条 件 : a. 上 一 学 年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 b. 在 学 校 院 系 班 级 社 团 等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职 务 ; c. 品 行 端 正, 明 礼 诚 信,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d. 关 心 他 人, 乐 于 奉 献, 在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中 发 挥 带 头 作 用, 工 作 业 绩 30

突 出 6. 文 体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学 校 设 立 文 体 奖 学 金 (1) 奖 励 金 额 为 2000 元 / 人 / 年, 获 奖 比 例 为 2% (2) 申 请 条 件 : 上 一 学 年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且 长 期 坚 持 文 体 实 践, 表 现 突 出 (3) 评 选 方 式 : 综 合 考 评 上 一 学 年 学 生 坚 持 和 参 与 文 化 体 育 等 相 关 锻 炼 学 习 活 动 等 表 现 以 及 获 奖 情 况, 其 中 日 常 表 现 折 合 占 比 不 得 低 于 70% 7. 志 愿 入 伍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学 生 志 愿 参 军, 投 身 国 防 事 业, 学 校 设 立 志 愿 入 伍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5000 元 / 人 8.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基 层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本 科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学 校 设 立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基 层 奖 学 金, 奖 励 金 额 为 3000-5000 元 / 人 第 四 章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办 法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评 选 周 恩 来 班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社 团 文 明 宿 舍 年 度 人 物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6 项 评 优 工 作 一 周 恩 来 班 ( 一 ) 评 选 标 准 1. 将 恩 来 精 神 内 化 为 班 级 成 员 的 价 值 取 向 和 精 神 追 求 ; 班 级 成 员 时 刻 秉 承 恩 来 精 神, 有 为 中 华 之 崛 起 而 读 书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爱 国 诚 信 自 主 惜 时, 德 行 兼 修 人 格 健 全 能 力 均 衡 ; 2. 理 论 学 习 风 气 好, 对 周 恩 来 文 献 资 料 周 恩 来 生 平 事 迹 有 较 深 入 的 学 习 和 研 讨, 班 级 成 员 有 良 好 的 理 论 素 养 ; 注 重 实 践, 班 级 成 员 能 将 学 习 周 恩 来 精 神 与 全 面 提 升 综 合 能 力 相 结 合 ; 3. 能 积 极 营 造 学 习 典 型 追 赶 典 型 的 班 级 氛 围, 在 充 分 调 动 同 学 们 积 极 性 的 同 时, 能 满 足 同 学 们 成 长 成 才 的 内 在 需 求, 并 取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 4. 全 班 同 学 奋 发 向 上, 朝 气 蓬 勃, 团 结 友 爱, 有 良 好 的 班 风 和 学 风, 在 各 项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 31

5. 符 合 先 进 班 集 体 评 选 标 准 ( 二 ) 周 恩 来 班 是 南 开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生 班 集 体 的 最 高 荣 誉, 由 班 级 申 请 学 院 推 荐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审 ( 三 ) 授 予 当 选 班 级 周 恩 来 班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周 恩 来 班 称 号 题 词 奖 牌 二 先 进 班 集 体 ( 一 ) 评 选 标 准 1. 班 级 集 体 荣 誉 感 强, 奋 发 进 取, 班 级 成 员 踊 跃 参 加 各 种 理 论 学 习 和 集 体 活 动, 每 次 出 勤 率 在 90% 以 上 ; 2. 班 级 成 员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友 爱, 彼 此 尊 重, 互 帮 互 助, 关 系 融 洽 ; 3. 班 级 成 员 学 习 勤 奋 学 风 严 谨, 比 学 赶 超, 共 同 进 步, 全 班 学 年 总 平 均 学 分 绩 超 过 本 院 年 级 平 均 水 平 ; 4. 积 极 开 展 特 色 鲜 明 健 康 向 上 有 利 于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的 集 体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院 系 组 织 的 各 类 活 动 和 比 赛 ; 5. 在 校 园 文 明 建 设 和 创 建 优 秀 团 支 部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团 队 优 秀 社 团 文 明 宿 舍 等 活 动 中 成 绩 突 出 ; 6. 班 委 会 团 支 部 组 织 健 全,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能 够 发 挥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学 生 干 部 以 身 作 则, 团 结 协 作, 积 极 开 展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 7. 班 导 师 热 爱 学 生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为 人 师 表, 对 集 体 起 到 示 范 和 促 进 作 用 ; 工 作 有 计 划 有 总 结 有 章 程 有 创 新 ; 经 常 深 入 学 生 了 解 情 况, 工 作 效 果 显 著 ( 一 ) 全 校 每 学 年 共 评 选 10 个 先 进 班 集 体, 学 校 不 进 行 名 额 分 配, 由 学 院 负 责 推 荐,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审 ( 二 ) 授 予 当 选 班 级 南 开 大 学 先 进 班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三 优 秀 社 团 ( 一 ) 评 选 标 准 1.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积 极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在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方 面 贡 献 突 出 ; 2. 具 有 健 康 向 上 的 社 团 形 象, 社 团 活 动 质 量 高,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和 示 32

范 作 用 ; 3. 社 团 组 织 健 全 制 度 完 善, 遵 守 相 关 社 团 管 理 制 度 ( 二 ) 每 年 评 选 10 个 优 秀 社 团, 学 校 不 进 行 名 额 分 配, 由 学 院 负 责 推 荐, 由 校 团 委 组 织 评 审 ( 三 ) 授 予 当 选 社 团 南 开 大 学 优 秀 社 团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四 文 明 宿 舍 ( 一 ) 评 选 标 准 1. 在 上 一 学 年 卫 生 考 核 中 表 现 优 秀 ; 2. 学 业 优 秀, 宿 舍 成 员 上 一 学 年 A/B/C 类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 3. 团 结 友 爱, 彼 此 尊 重, 互 帮 互 助, 关 系 融 洽 ; 4. 积 极 开 展 特 色 鲜 明 健 康 向 上 有 利 于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的 集 体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院 系 组 织 的 各 类 活 动 ( 二 ) 文 明 宿 舍 数 占 本 科 学 生 宿 舍 总 数 的 10%, 学 校 不 进 行 名 额 分 配, 由 学 院 及 成 长 社 区 负 责 推 荐, 学 生 生 活 指 导 中 心 组 织 评 审 ( 三 ) 授 予 当 选 宿 舍 南 开 大 学 文 明 宿 舍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五 年 度 人 物 ( 一 ) 评 选 标 准 1. 在 社 会 服 务 学 术 研 究 创 新 创 业 自 立 自 强 热 心 助 人 见 义 勇 为 诚 实 守 信 孝 老 爱 亲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 2. 事 迹 应 主 要 集 中 在 评 选 当 年 ; 3. 曾 受 到 党 和 国 家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表 彰 的 优 秀 学 生 ; 4. 原 则 上 已 获 得 往 届 南 开 大 学 年 度 人 物 荣 誉 称 号 的 大 学 生 不 再 参 评, 已 获 得 南 开 大 学 年 度 人 物 提 名 奖 的 大 学 生 如 无 新 的 突 出 事 迹, 两 年 内 不 再 参 评 ( 二 ) 每 年 评 选 南 开 大 学 年 度 人 物 不 超 过 10 人,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推 荐 学 校 召 开 公 开 考 评 会, 综 合 考 核 学 生 在 各 个 方 面 的 表 现 ( 三 ) 授 予 当 选 学 生 南 开 大 学 年 度 人 物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给 予 一 次 性 5000 元 的 奖 金 奖 励 六 优 秀 毕 业 生 ( 一 ) 评 选 标 准 33

1. 综 合 素 质 高, 德 智 体 美 等 各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本 科 二 年 级 到 四 年 级 期 间, 每 年 至 少 获 得 政 府 奖 学 金 优 秀 奖 学 金 专 项 奖 学 金 ( 不 含 志 愿 入 伍 奖 学 金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基 层 奖 学 金 ) 南 开 大 学 年 度 人 物 4 项 奖 励 中 的 1 项 的 学 生 或 在 学 术 科 研 创 新 创 业 志 愿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者 ;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优 秀 以 上 水 平 ( 二 )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比 例 掌 握 在 本 科 毕 业 生 总 数 的 3% 以 内 ( 三 ) 授 予 当 选 学 生 南 开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第 五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七 条 各 项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发 布 评 选 通 知 和 评 选 办 法, 下 达 评 奖 名 额 ; ( 二 )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意 见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评 审 细 则, 并 进 行 公 示 ; ( 三 ) 学 生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 ( 四 ) 学 院 组 织 材 料 审 核, 根 据 各 奖 项 评 选 条 件, 进 行 初 评, 奖 学 金 评 审 需 召 开 公 开 考 评 会 ; ( 五 ) 学 院 公 示 初 评 结 果 ; ( 六 ) 学 院 签 署 初 评 意 见 ; ( 七 ) 学 院 上 报 初 评 结 果 ; ( 八 )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汇 总 复 核, 报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 ( 九 )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进 行 评 审 投 票 ; ( 十 ) 学 校 公 布 最 终 结 果 ; ( 十 一 ) 为 获 奖 者 发 放 奖 学 金 ; ( 十 二 ) 召 开 表 彰 会 第 六 章 公 示 和 申 诉 第 八 条 评 选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第 九 条 学 生 对 初 评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初 评 单 位 提 出 申 诉, 评 审 小 组 应 在 接 受 申 诉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如 学 生 对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在 评 审 小 组 答 复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诉,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综 合 审 查 后 做 出 处 34

理 意 见, 报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批 准, 并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此 处 理 意 见 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第 七 章 奖 励 办 法 第 十 条 学 校 对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颁 发 奖 学 金, 对 奖 学 金 和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荣 誉 证 书 由 学 校 统 一 制 作 并 加 盖 南 开 大 学 公 章 由 社 会 捐 赠 面 向 学 院 设 立 的 奖 学 金, 由 学 院 制 定 评 审 细 则, 并 向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报 备, 奖 学 金 证 书 可 加 盖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公 章 第 十 一 条 奖 学 金 均 为 一 次 性 发 放,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打 入 获 奖 学 生 银 行 卡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奖 学 金 公 能 奖 学 金 原 则 上 不 能 和 专 项 奖 学 金 兼 得 ; 专 项 奖 学 金 之 间 ( 志 愿 入 伍 奖 学 金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基 层 奖 学 金 除 外 ) 兼 得 不 能 超 过 两 项 ; 周 恩 来 奖 学 金 志 愿 入 伍 奖 学 金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基 层 奖 学 金 可 与 其 他 奖 学 金 兼 得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或 集 体 有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或 在 申 请 评 选 过 程 中 有 伪 造 隐 瞒 等 不 诚 信 行 为 并 经 核 实 无 误 后, 学 校 取 消 其 申 请 资 格, 并 追 回 其 当 年 所 有 已 获 得 奖 项 的 荣 誉 及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提 交 校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时,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级 本 科 学 生 开 始 施 行 2016 级 之 前 本 科 学 生 的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参 照 原 办 法 执 行 南 发 字 2016 53 号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南 开 大 学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业 经 2016 年 4 月 26 日 第 三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南 开 大 学 2016 年 7 月 23 日 35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中 间 接 费 用 的 列 支 管 理 工 作, 同 时 激 励 我 校 科 研 人 员 更 积 极 地 从 事 科 研 活 动, 根 据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1 434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11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经 费 ( 纵 向 经 费 ) 中 课 题 经 费 分 为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的 项 目 ; 同 时 参 照 各 科 技 计 划 专 项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予 以 执 行 第 二 章 间 接 费 用 的 核 定 第 三 条 间 接 费 用 采 取 分 类 核 定 比 例 控 制 统 筹 安 排 规 划 使 用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间 接 费 用 核 定 原 则 : 间 接 费 用 的 核 定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挂 钩,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拨 付 到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不 得 在 核 定 的 间 接 费 用 或 管 理 费 用 以 外 再 以 任 何 名 义 在 项 目 资 金 中 重 复 提 取 列 支 相 关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按 课 题 统 一 核 定, 由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和 课 题 合 作 单 位 根 据 各 自 承 担 的 研 究 任 务 和 经 费 额 度, 协 商 提 出 分 配 方 案, 在 课 题 预 算 ( 书 ) 中 明 确, 并 分 别 纳 入 各 自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第 五 条 间 接 费 用 核 定 比 例 : 按 照 对 应 专 项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核 定, 大 部 分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使 用 分 段 超 额 累 退 比 例 法 计 算 并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按 照 不 超 过 课 题 经 费 中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一 定 比 例 核 定, 具 体 核 定 比 例 如 下 : 500 万 元 及 以 下 部 分 20%; 超 过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13%;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10% 间 接 费 用 中 绩 效 支 出 为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5% 第 三 章 间 接 费 用 的 编 制 36

第 六 条 间 接 费 用 除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或 固 定 间 接 费 用 额 度 的 项 目 外, 其 预 算 编 制 由 财 务 处 会 同 科 技 处 负 责 完 成, 课 题 负 责 人 应 积 极 主 动 地 提 供 与 预 算 编 制 有 关 的 资 料,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编 制 的 间 接 经 费 预 算 需 由 财 务 处 科 技 处 审 核 后 方 可 上 报 第 七 条 我 校 牵 头 和 参 加 的 课 题 均 应 按 照 此 办 法 执 行, 按 照 间 接 费 用 的 核 定 比 例 足 额 预 算 第 四 章 间 接 费 用 的 支 出 和 分 配 第 八 条 间 接 费 用 支 出 内 容 :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承 担 课 题 任 务 的 单 位 在 组 织 实 施 课 题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承 担 课 题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课 题 研 究 提 供 的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以 及 绩 效 支 出 等 其 中 绩 效 支 出 是 指 承 担 课 题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第 九 条 间 接 费 用 分 配 比 例 : 根 据 我 校 情 况, 课 题 经 费 到 账 后, 课 题 间 接 费 用 由 学 校 统 筹 管 理 使 用 按 照 课 题 经 费 中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的 一 定 比 例 分 配 : ( 一 ) 学 校 间 接 费 用 : 提 取 间 接 费 用 扣 除 绩 效 支 出 的 40%, 入 学 校 事 业 基 金 ( 二 ) 学 院 ( 所 ) 间 接 费 用 : 主 要 包 括 学 院 ( 所 ) 非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使 用 费 以 及 学 院 科 研 相 关 活 动 支 出, 提 取 间 接 费 用 扣 除 绩 效 支 出 的 20% 学 院 ( 所 )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形 式 从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 三 ) 课 题 组 间 接 费 用 : 提 取 间 接 费 用 扣 除 绩 效 支 出 的 40% 主 要 用 于 课 题 从 申 请 到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不 能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科 研 必 需 款 项, 如 : 通 用 办 公 设 备 办 公 耗 材 专 利 维 护 费 等 ; 非 科 研 活 动 所 需 经 费 支 出, 如 : 财 务 验 收 审 计 费, 延 伸 审 计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等 ; 以 及 其 它 科 研 活 动 相 关 性 支 出 ( 四 ) 绩 效 支 出 绩 效 支 出 由 学 校 结 合 一 线 科 研 人 员 实 际 贡 献 公 开 公 正 安 排, 统 筹 发 放, 体 现 科 研 人 员 价 值, 充 分 发 挥 绩 效 支 出 的 激 励 作 用 绩 效 支 出 的 90% 由 课 37

题 负 责 人 提 出 分 配 方 案,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执 行 绩 效 支 出 的 10% 由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用 于 奖 励 项 目 实 施 中 科 研 工 作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的 个 人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二 级 单 位 部 分 优 秀 管 理 工 作 者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奖 励 方 案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具 体 执 行 方 案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关 于 科 研 专 项 绩 效 支 出 的 实 施 办 法 ( 南 发 字 2013 78 号 ) 施 行, 以 上 奖 励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获 奖 人 自 行 承 担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经 费 管 理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南 开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自 然 科 学 类 ) ( 南 发 字 2013 77 号 )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南 开 大 学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南 发 字 2012 58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学 技 术 处 负 责 解 释 南 发 字 2016 54 号 各 学 院 各 有 关 单 位 : 南 开 大 学 教 学 激 励 性 补 贴 标 准 业 经 2016 年 7 月 20 日 第 七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南 开 大 学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为 激 励 教 职 工 更 加 主 动 的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质 量 提 升, 规 范 我 校 现 行 涉 及 教 学 的 相 关 激 励 性 补 贴 的 发 放, 参 照 财 政 部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联 合 下 发 的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23 号 ) 相 关 规 定, 在 总 结 以 往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校 发 展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标 准 一 补 贴 标 准 1. 本 科 教 学 激 励 性 补 贴 标 准 ( 如 下 表 ): 类 项 目 标 准 ( 单 位 : 元 ) 说 明 讲 讲 座 与 3000/ 人 / 半 天 ( 税 后 ) 院 士 名 师 和 知 名 专 家 38

课 学 术 报 告 2000/ 人 / 半 天 ( 税 后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1000/ 人 / 半 天 ( 税 后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学 校 不 负 责 往 返 交 通 和 住 宿 费 的 : 国 内 非 本 市 专 家, 另 补 助 税 后 2000 元 / 人 / 天 ; 境 外 专 家, 另 补 助 税 后 3000 元 / 人 / 天 300/ 学 时 专 项 培 训 ; 伯 苓 班 ; 未 返 聘 退 休 或 校 外 教 师 特 聘 授 课 授 课 100/ 学 时 ( 不 计 工 作 量 ) 1. 公 选 课 合 作 办 学 班 特 色 班 ( 信 息 安 全 法 学 经 管 法 试 点 班 ) 等 学 分 课 ( 其 中, 全 英 文 课 或 国 市 级 名 师 课 1.5; 50/ 学 时 ( 计 工 作 量 ) 校 核 心 课 或 校 级 名 师 课 1.2) 评 审 基 于 听 汇 报 阅 审 书 面 材 料 提 问 质 询 投 票 等 会 议 形 式 会 议 评 审 400/ 人 / 半 天 的 评 审 检 查 等 校 外 专 家 2 项 目 评 价 100/ 项 审 阅 书 面 材 料, 并 逐 项 写 出 评 价 意 见 校 外 专 家 2 专 项 指 导 500/ 项 对 重 要 项 目, 在 审 阅 书 面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优 化 改 进 意 见, 并 指 导 优 化 完 善 校 外 专 家 2 听 课 1 学 时 / 门 次, 及 时 完 成 并 提 交 听 课 记 录 表 在 岗 干 督 听 课 100/ 门 次 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听 课 0.5; 非 在 岗 人 员 津 南 校 区 听 课 课 1.5 巡 视 100 元 / 人 / 半 天 课 堂 督 查 考 场 巡 查,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外 1.5 国 家 考 试 200/ 人 / 半 天 四 六 级 外 语 考 试 保 障 与 监 考, 高 考 阅 卷 保 障 考 务 专 项 考 试 2000/ 门 次 伯 苓 班 特 色 班 选 拔 校 公 共 课 统 考 命 题 和 阅 卷 面 试 500/ 人 / 半 天 伯 苓 班 特 色 班 选 拔 面 试 与 保 障 全 英 文 面 试 1.2 期 末 监 考 50/ 人 / 场 次 ( 半 天 )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外 2 论 文 答 辩 30/ 篇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2. 研 究 生 教 育 激 励 性 补 贴 标 准 ( 如 下 表 ): 类 项 目 标 准 ( 单 位 : 元 ) 说 明 3000/ 人 / 半 天 ( 税 后 ) 院 士 知 名 专 家 和 名 师 讲 课 讲 座 与 学 术 报 告 2000/ 人 / 半 天 ( 税 后 )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1000/ 人 / 半 天 ( 税 后 )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学 校 不 负 责 往 返 交 通 和 住 宿 费 的 : 国 内 非 本 市 专 家, 另 补 助 税 后 2000 元 / 人 / 天 ; 境 外 专 家, 另 补 助 税 后 3000 元 / 人 / 天 授 课 300/ 学 时 专 项 培 训, 格 拉 斯 哥 联 合 研 究 生 院 全 英 文 研 究 生 授 课 未 返 聘 退 休 或 校 外 教 师 特 聘 授 课 39

全 国 专 业 学 位 教 指 委 精 品 课 程 在 线 课 程 1.5, 校 核 心 课 100/ 学 时 ( 不 计 工 作 量 ) 50/ 学 时 ( 计 工 作 量 ) 或 校 级 名 师 课 1.2, 专 业 学 位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1.2; 入 选 校 级 优 秀 案 例 1.2, 入 选 全 国 专 业 学 位 教 指 委 或 全 国 案 例 中 心 优 秀 案 例 1.5 成 果 论 文 和 专 利 1000/ 篇 ( 项 ) 指 导 研 究 生 发 表 高 水 平 论 文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和 论 文 指 导 和 答 辩 3000/ 篇 按 要 求 完 成 指 导 同 等 学 力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单 证 ) 的 撰 写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项 60/ 项 研 究 生 精 品 课 程 教 学 案 例 实 践 基 地 项 目 立 项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结 项 审 阅 书 面 材 料, 书 写 评 阅 意 见 等 目 评 会 议 评 审 400/ 人 / 半 天 基 于 听 汇 报 阅 审 书 面 材 料 提 问 质 询 投 票 等 会 议 形 式 的 评 审 检 查 等 审 专 项 指 导 500/ 项 对 重 要 项 目, 在 审 阅 书 面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优 化 改 进 意 见, 并 指 导 优 化 完 善 督 课 听 课 100/ 门 次 听 课 1 学 时 / 门 次, 及 时 完 成 并 提 交 听 课 记 录 表 在 岗 行 政 干 部 工 作 时 间 内 听 课 50 元 / 人 / 门 次 非 在 岗 人 员 津 南 听 课 150 元 / 人 / 门 次 500/ 份 硕 士 博 士 港 澳 台 留 学 生 招 生 考 试 命 题 费 13/ 份 硕 士 博 士 港 澳 台 留 学 生 招 生 考 试 评 卷 费 200/ 人 / 场 硕 士 博 士 考 试 监 考 费, 同 等 学 力 专 项 考 试 标 准 参 考 此 项 和 上 级 下 拨 的 经 费 要 求 执 行 研 初 试 100/ 人 / 次 硕 士 博 士 初 试 监 考 培 训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70/ 考 生 35/ 考 生 180/ 考 生 申 请 考 核 制 审 核 费, 按 照 考 生 人 数 计 算 给 专 业 学 院 考 核 评 审 小 组 申 请 考 核 材 料 审 核 及 协 调 费, 按 照 考 生 人 数 计 算 给 专 业 学 院 和 部 门 负 责 材 料 搜 集 整 理 和 考 务 安 排 的 行 政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入 学 考 试 复 试, 按 照 参 加 面 试 考 生 人 数 计 算, 含 复 试 命 题 及 评 卷 费 复 试 30/ 考 生 硕 士 博 士 入 学 考 试 复 试 面 试 协 调 费 按 照 参 加 复 试 考 生 人 数 计 算, 含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监 考 巡 视 等, 硕 士 博 士 入 学 考 试 复 试 面 试 协 调 费 给 专 业 学 院 和 部 门 负 责 材 料 搜 集 整 理 和 考 务 安 排 的 行 政 人 员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