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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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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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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郭 老 师 陈 老 师 传 真 ) 陈 老 师 国 1 片 征 订 回 执 单 ,2016

让独特的情思和语言同构共生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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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因 現 在 是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許 多 父 母 會 特 別 去 注 重 自 己 小 孩 的 發 展, 但 也 許 會 因 為 太 過 溺 愛 而 造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發 展 方 向 不 對, 而 有 些 父 母 則 是 覺 得 小 孩 是 累 贅, 而 虐 待 小 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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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鑫 李 小 刚 文 据 悉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年 度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决 定 发 布 陕 政 发 号 本 年 度 共 奖 励 项 科 技 成 果 其 中 一 等 奖 项 二 等 奖 项 三 等 奖 项 我 公 司 参 与 完 成 的 矿 产 资 源 高 强 度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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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公 司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杨 阳 文 图 月 日 公 司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省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王 中 锋 纪 委 副 书 记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 贾 小 吾 党 委 工 作 部 副 主 任 拓 宝 生 到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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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護 理 行 政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nursing administration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I)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護 理 系 副 教 授 林 秋 芬 cflin@tmu.edu.tw tw 1

學 習 目 標 瞭 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內 涵 瞭 解 如 何 進 行 工 作 設 計 認 識 護 理 模 式 與 工 作 設 計 之 關 係 認 識 照 護 模 式 的 新 趨 勢 及 如 何 再 造 認 識 人 員 任 用 管 理 2

壹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內 涵 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總 論 資 料 來 源 : 盧 美 秀 著 (2008) 護 理 行 政 與 管 理 台 北 市 : 五 南 4

一 何 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巧, 建 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 透 過 培 育 激 勵 與 運 用, 建 立 健 康 團 隊, 將 組 織 內 外 在 現 存 之 人 力 資 源 極 大 化, 達 成 組 織 預 定 目 標 5

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首 要 任 務 機 構 績 效 是 透 過 機 構 內 同 仁 的 活 動 展 現 出 來, 機 構 活 動 是 透 過 各 種 工 作 表 現 出 來, 因 此 工 作 是 機 構 的 本 質,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首 要 工 作 就 是 進 行 工 作 設 計 不 論 營 利 非 營 利 機 構 都 會 有 工 作 活 動, 為 使 機 構 內 的 工 作 活 動 更 為 有 效, 我 們 就 必 須 積 極 的 進 行 工 作 設 計, 以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6

三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的 目 的 是 適 時 適 地 適 量 提 供 適 質 人 才, 使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達 到 最 佳 經 濟 效 益 ( 即 最 佳 之 成 本 效 益 ), 有 效 達 成 組 織 的 經 營 目 標 及 員 工 的 前 程 目 標 7

四 人 事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基 本 理 念 則 為 : 視 員 工 為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將 工 作 重 點 放 在 人 力 開 發, 強 調 勞 資 雙 方 的 平 等 和 和 諧 關 係, 是 一 種 整 合 式 的 組 織 人 事 管 理 的 基 本 理 念 是 : 員 工 為 成 本 負 擔, 勞 資 關 係 是 一 種 從 屬 和 對 立 關 係, 強 調 透 過 績 效 考 核 來 鞭 策 員 工 8

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對 於 工 作 意 願 高, 但 是 工 作 能 力 較 低 者, 應 採 用 增 強 策 略, 來 增 加 員 工 的 能 力 對 於 工 作 意 願 高, 工 作 能 力 也 高 者, 可 採 用 發 展 策 略, 協 助 員 工 繼 續 發 展 對 於 工 作 意 願 低, 但 是 工 作 能 力 高 者, 採 用 激 發 策 略, 應 用 各 種 方 式 提 昇 期 意 願 至 於 工 作 意 願 低, 工 作 能 力 亦 低 者, 也 許 只 能 協 助 移 轉 到 其 他, 能 使 他 願 意 去 做, 且 能 力 可 勝 任 的 工 作 9

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 續 ) 高 工 作 能 力 激 發 策 略 移 轉 策 略 發 展 策 略 增 強 策 略 低 工 作 意 願 高 10

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 盧 美 秀 著 (2008) 護 理 行 政 與 管 理 台 北 市 : 五 南 11

貳 如 何 進 行 工 作 設 計 12

一 工 作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要 有 順 暢 的 溝 通 管 道 應 設 定 特 定 目 標, 以 做 為 期 望 之 績 效 工 作 內 容 或 方 法 改 變 時, 應 讓 員 工 瞭 解 或 參 與 任 何 決 策, 以 提 昇 員 工 的 滿 意 在 工 作 設 計 時, 須 將 情 境 加 諸 其 上, 以 因 應 瞬 息 萬 變 的 環 境 隨 時 提 出 新 的 學 習 經 驗 和 個 人 成 長 的 機 會 13

二 工 作 設 計 原 則 工 作 簡 單 化 : 讓 員 工 在 簡 單 工 作 中 專 精 工 作 豐 富 化 : 增 加 工 作 的 職 責, 在 具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下 自 主 運 作 工 作 擴 大 化 : 工 作 範 圍 擴 大 深 度 增 加 14

三 工 作 設 計 內 容 工 作 分 析 工 作 說 明 工 作 規 範 工 作 評 價 15

( 一 ) 工 作 分 析 16

1. 工 作 分 析 的 定 義 工 作 分 析 是 界 定 組 織 內 的 工 作 內 涵, 與 執 行 該 工 作 所 需 能 力 的 評 估, 是 對 工 作 的 責 任 義 務 任 務, 以 及 執 行 這 項 工 作 所 須 的 知 識 技 術 能 力 責 任 感 等 加 以 研 究 分 析 的 過 程 17

2. 工 作 分 析 的 內 容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地 點 員 工 人 數 工 作 內 容 監 督 情 形 工 作 困 難 或 複 雜 程 度 薪 資 制 度 產 品 標 準 工 作 時 間 輪 班 情 形 工 作 的 結 合 與 分 開 工 作 關 係 與 其 他 工 作 的 關 係 所 用 的 儀 器 設 備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條 件 體 能 要 求 員 工 特 性 工 作 知 識 所 需 經 驗 教 育 訓 練 及 甄 選 方 法 等 等 18

選 用 合 適 的 員 工 使 工 作 評 價 有 依 據 3. 工 作 分 析 的 目 的 使 員 工 的 訓 練 計 劃 能 有 明 確 的 目 標 讓 員 工 績 效 評 估 有 依 據 促 進 工 作 再 設 計 工 作 方 法 改 進 及 工 作 程 序 簡 化 的 進 行 提 供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員 工 工 作 安 全 促 進 的 保 障 調 整 組 織 的 缺 失, 增 進 勞 資 雙 方 關 係 的 和 諧 有 助 於 工 作 權 責 範 圍 的 劃 分 促 使 人 事 經 費 編 列 的 合 理 性 促 進 工 作 安 全 管 理 19

4. 工 作 分 析 過 程 的 基 本 步 驟 工 作 歸 類 收 集 資 料 決 定 工 作 人 員 的 資 格 撰 寫 書 面 紀 錄 20

(1) 工 作 歸 類 工 作 歸 類 是 指 技 術 組 織 設 計 與 社 會 習 俗 等 關 係 而 結 合 的 一 群 工 作 工 作 類 別 一 旦 確 定, 工 作 分 析 人 員 可 以 立 即 利 用 實 地 觀 察, 與 有 關 主 管 晤 談, 或 查 看 組 織 系 統 等 方 式, 將 組 織 中 的 各 項 工 作 分 別 劃 歸 適 當 的 工 作 類 別 21

(2) 收 集 資 料 收 集 各 項 工 作 的 任 務 職 責 及 工 作 環 境 等 有 關 資 料 收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觀 察 郵 寄 問 卷 人 員 訪 問 電 話 訪 問 調 閱 員 工 工 作 記 錄 等 應 視 分 析 人 員 的 技 巧 溝 通 能 力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完 成 期 限 所 要 求 的 正 確 程 度 及 所 需 資 料 的 數 量 等 因 素, 決 定 收 集 資 料 的 方 式 22

(3) 決 定 工 作 人 員 的 資 格 根 據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為 每 一 項 工 作 決 定, 擔 任 此 項 工 作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如 : 學 歷 經 歷 訓 練 興 趣 個 性 身 體 狀 況 等 23

(4) 撰 寫 書 面 記 錄 根 據 工 作 分 析 的 結 果, 撰 寫 工 作 說 明 書 及 工 作 規 範 24

5. 工 作 分 析 的 方 法 實 地 分 析 法 觀 察 法 調 查 法 面 談 法 員 工 記 錄 法 綜 合 法 25

6. 工 作 分 析 的 結 果 表 達 出 工 作 人 員 做 何 事 如 何 做 為 何 做 所 需 技 術 為 何 等, 即 可 產 生 兩 種 書 面 記 錄, 即 : 工 作 說 明 書 與 工 作 規 範 工 作 分 析 結 束 後, 分 析 人 員 必 須 將 所 得 資 料 整 理, 並 編 寫 成 報 告, 其 所 得 的 資 料 可 用 文 字 說 明 工 作 列 表 活 動 分 析 和 決 定 因 素 法 來 呈 現 26

( 二 ) 工 作 說 明 27

1. 何 謂 工 作 說 明? 又 稱 為 職 位 說 明 書, 其 主 要 是 對 工 作 內 容 執 行 方 法, 以 及 理 由 的 陳 述, 是 說 明 工 作 職 位 的 內 容 性 質 的 書 面 文 書 工 作 說 明 是 對 工 作 責 任 義 務 與 任 務 的 摘 要 授 予, 更 重 要 的 是 說 明 工 作 的 目 的, 以 及 其 對 整 體 系 統 目 標 的 貢 獻 28

2. 工 作 說 明 書 內 容 (2-1) 基 本 資 料 : 職 稱 部 門 現 職 者 填 寫 日 期 核 准 人 修 訂 日 期 評 估 日 期 等 該 職 位 在 組 織 圖 的 位 置 : 以 上 中 下 三 層 級 為 原 則, 如 有 部 屬, 該 職 位 應 在 中 層 工 作 地 點 : 環 境 的 安 全 性 工 作 概 述 : 主 要 職 掌 責 任 權 限 決 策 權 對 外 關 係 等 工 作 職 責 : 督 導 責 任 培 育 責 任 對 他 人 安 全 責 任 成 本 責 任 財 務 責 任 保 密 責 任 工 作 過 失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損 害 等 29

2. 工 作 說 明 書 內 容 (2-2) 2) 接 觸 範 圍 : 因 業 務 需 要 所 需 接 觸 之 對 象 機 構 之 多 寡 與 頻 率 工 作 上 所 需 的 儀 器 與 設 備 工 作 自 主 性 : 工 作 所 需 依 循 規 章 之 多 寡 規 章 需 依 循 之 程 度 受 主 管 督 導 的 程 度 對 成 果 的 影 響 : 策 劃 範 圍 與 策 劃 能 力 的 需 求 程 度 所 做 決 策 對 成 果 影 響 範 圍 與 程 度 工 作 條 件 工 作 危 險 性 所 需 能 力 : 創 造 力 智 力 體 力 等 其 他 30

( 三 ) 工 作 規 範 31

1. 何 謂 工 作 規 範? 工 作 規 範 是 記 載 員 工 為 能 順 利 執 行 一 項 工 作, 所 應 具 備 的 最 低 條 件 或 資 格 的 書 面 規 範, 其 又 稱 為 職 位 資 格 說 明 工 作 規 範 記 載 內 容 包 含 : 執 行 該 項 工 作 所 需 的 教 育 程 度 知 識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技 術 能 力 及 其 他 人 格 特 質 等 32

2. 工 作 規 範 的 內 容 基 本 教 育 : 學 歷 教 育 訓 練 過 去 經 驗 : 本 職 專 業 經 驗 管 理 職 經 驗 心 智 能 力 : 語 文 推 理 語 文 流 利 數 學 推 理 等 工 作 知 識 :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專 業 證 照 等 應 負 責 任 : 工 作 職 責 與 工 作 職 權 體 能 狀 態 : 體 力 負 荷 量 體 型 要 求 等 工 作 環 境 人 格 特 質 : 情 緒 控 制 能 力 主 動 積 極 負 責 任 具 愛 心 具 服 務 熱 誠 等 其 它 33

( 四 ) 工 作 評 價 34

1. 何 謂 工 作 評 價? 是 一 項 程 序, 評 定 工 作 的 價 值, 確 定 組 織 中 各 種 工 作 間 的 相 對 貢 獻 度 和 價 值 工 作 評 價 是 依 據 各 項 工 作 的 難 易 程 度 責 任 大 小 和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等 基 礎, 來 決 定 各 項 工 作 的 相 對 價 值, 並 評 定 工 作 的 等 級, 作 為 薪 酬 的 計 算 標 準, 以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薪 資 制 度, 並 可 做 為 甄 選 訓 練 遷 調 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參 考 35

2. 工 作 評 價 的 目 的 組 織 進 行 工 作 評 價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薪 資 制 度, 做 為 工 作 簡 化 權 限 與 責 任 之 確 認, 做 為 升 遷 及 調 職 的 依 據, 以 及 減 少 勞 資 糾 紛 促 進 勞 資 合 作 36

3. 工 作 評 價 的 程 序 工 作 評 價 的 程 序 基 本 有 三 : 工 作 分 析 工 作 分 級 和 工 作 定 價 工 作 分 析 是 將 各 項 工 作 或 職 掌 的 任 務 責 任 性 質 及 工 作 人 員 的 資 格 條 件 等 項 目, 予 以 分 析 研 究, 做 成 工 作 說 明 書 和 工 作 規 範 工 作 分 級 是 區 分 各 項 工 作 的 等 級 在 定 價 前 需 先 收 集 市 場 行 情, 並 於 定 價 前 先 與 市 場 做 比 較, 如 此 才 能 達 到 外 部 的 公 平 性 37

4. 工 作 評 價 的 方 法 排 列 法 是 一 種 最 簡 單 的 工 作 評 價 方 法, 可 分 為 定 限 排 列 法 成 對 排 列 法 間 距 排 列 法 和 委 員 會 排 列 法 等 分 級 法 又 稱 工 作 定 等 法, 依 職 務 的 輕 重, 將 工 作 分 為 數 種 等 級, 並 予 以 適 當 的 定 義 評 分 法 又 稱 點 數 法, 是 以 分 數 來 表 示 工 作 價 值 的 高 低 因 素 比 較 法 是 先 決 定 各 種 因 素 的 相 對 價 值, 各 配 以 適 當 數 額 的 金 錢, 然 後 將 各 因 素 的 金 錢 價 值 相 加, 總 和 即 是 該 工 作 應 得 的 薪 資, 最 後 將 職 位 間 的 薪 資 相 互 比 較, 即 可 決 定 每 一 工 作 職 等 職 級 的 高 低 38

參 護 理 照 護 模 式 簡 介 39

一 護 理 照 護 工 作 的 由 來 因 為 民 眾 有 需 要 協 助, 所 以 才 會 有 工 作 因 為 有 工 作, 所 以 才 會 有 人 力 需 求 因 為 民 眾 要 獲 得 健 康, 需 要 別 人 的 協 助, 所 以 產 生 護 理 照 護 工 作 因 為 要 完 成 民 眾 的 健 康 照 護 工 作, 所 以 需 要 一 群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完 成 40

二 護 理 照 護 模 式 的 選 擇 配 合 民 眾 的 期 望 和 照 護 工 作 的 需 求 配 合 國 家 健 康 政 策 和 醫 療 資 源 分 配 配 合 當 時 當 地 的 照 護 需 求 和 人 力 狀 況 配 合 成 本 和 經 營 的 考 量 41

三 醫 院 護 理 照 護 模 式 分 類 可 分 為 四 種 : 1. 功 能 式 照 護 模 式 (functional nursing) 2. 成 組 照 護 模 式 (team nursing) 3. 全 責 照 護 模 式 (primary nursing) 4. 複 合 式 照 護 模 式 (modular nursing) 42

( 一 ) 功 能 式 照 護 模 式 1. 護 理 活 動 依 不 同 功 能 加 以 細 分, 採 技 術 分 工, 將 工 作 和 任 務 分 開 2. 不 同 人 員 執 行 不 同 工 作, 每 項 工 作 涵 蓋 整 個 病 房 所 有 病 人 3. 護 理 照 護 工 作 的 分 配, 以 技 術 需 求 為 標 準 4. 一 位 病 人 的 照 護 工 作, 有 多 項 技 術 需 求, 因 此 需 由 數 位 護 理 人 員 同 時 照 顧 43

功 能 式 照 護 模 式 的 優 缺 點 優 點 : 成 本 較 低 ; 熟 能 生 巧, 工 作 效 率 較 高 ; 節 省 人 力 ;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技 能 不 需 太 高 ; 能 依 護 理 人 員 的 經 驗 與 護 理 能 力 來 分 派 工 作 缺 點 : 每 人 只 負 責 一 部 份, 責 任 劃 分 不 清 ; 病 人 有 問 題 時, 找 不 到 主 要 負 責 的 護 理 人 員 ; 病 人 的 照 護 缺 乏 整 體 性 ; 護 理 人 員 對 病 人 的 瞭 解 不 足 ; 工 作 乏 味 44

( 二 ) 成 組 照 護 模 式 1. 將 病 房 分 成 數 個 群 體 或 數 個 區 域 2. 將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分 組, 每 人 都 納 入 組 別 中 3. 每 一 群 體 或 區 域 有 一 位 護 理 人 員 擔 任 組 長, 並 帶 領 數 位 組 員 4. 組 長 評 估 病 人 和 成 員 能 力 後 再 進 行 組 員 的 工 作 分 配, 並 隨 時 提 供 協 助 和 必 要 的 監 督 協 調 5. 整 組 的 工 作 計 劃 由 組 員 共 同 負 責, 同 時 每 個 人 要 和 別 人 分 享 所 負 責 的 任 務 達 成 情 形 45

成 組 照 護 模 式 的 優 缺 點 優 點 : 分 工 合 作 ; 護 理 人 員 共 同 分 享 和 學 習 ; 照 護 責 任 共 同 分 擔 ; 充 分 發 揮 組 員 的 能 力 ; 病 人 可 以 得 到 適 當 的 照 護 護 理 長 管 轄 幅 度 縮 小, 可 以 有 更 多 時 間 從 事 行 政 工 作, 以 及 和 病 人 溝 通 缺 點 : 小 組 花 在 討 論 會 職 責 劃 分 協 調 溝 通 的 時 間 增 加, 有 時 定 期 會 議 會 流 於 形 式 ; 組 長 不 適 任 時, 責 任 會 劃 分 不 清 46

( 三 ) 全 責 照 護 模 式 1. 美 國 1970-1980 年 間 的 護 理 主 流 模 式 2. 由 一 位 護 理 人 員 負 責 照 護 數 位 病 人 3. 由 入 院 到 出 院 的 護 理 計 畫 擬 定 與 執 行 4. 休 假 時 由 代 責 護 理 人 員 依 原 計 畫 執 行 照 護 5. 是 一 種 深 入 的 病 人 照 護 模 式, 主 護 護 理 師 要 負 全 責, 所 以 除 了 病 人 照 護, 還 要 負 責 與 病 人 照 護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協 調 合 作 47

全 責 照 護 模 式 的 優 缺 點 優 點 : 病 人 熟 悉 自 己 的 全 責 護 理 師 ; 病 人 和 護 理 師 都 有 所 屬 感 ;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身 心 靈 照 護 ; 病 人 能 獲 得 滿 意 的 照 護 ; 護 理 人 員 能 具 有 成 就 感 缺 點 : 所 需 人 力 增 加, 成 本 較 高 ; 全 責 護 理 師 要 有 良 好 的 訓 練 和 經 驗 才 能 勝 任 ;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將 嚴 重 影 響 照 護 品 質 和 病 人 權 益 48

全 責 照 護 模 式 相 關 研 究 護 理 照 護 模 式 愈 接 近 全 責 照 護, 護 理 人 員 對 工 作 的 滿 意 度 越 高 原 因 如 下 : 1. 以 病 人 為 主 的 工 作 分 配 : 有 空 間 發 展 護 理 計 畫 2. 有 機 會 書 寫 護 理 紀 錄 3. 承 擔 照 顧 責 任 4. 管 理 病 人 及 個 人 成 長 (Makinen et al,2003) 49

( 四 ) 複 合 式 照 護 模 式 (modular nursing) 1. 一 群 護 理 人 員 依 其 工 作 時 間 和 能 力, 配 合 病 人 的 需 求, 共 同 完 成 病 人 的 照 護 需 求 2. 護 理 工 作 人 員 包 括 :RN, RPN, URW, UAP 等 人 員 (RN: registered nurse;rpn:registered practical nurse;urw URW:unregulated workers; UAP : unlicensed assistant personnel) (McGillis Hall,2003) 50

複 合 式 照 護 模 式 的 優 缺 點 優 點 : 依 能 力 和 時 間 分 派 工 作, 護 理 人 員 不 會 過 度 負 擔 ; 工 作 時 間 有 彈 性 ; 降 低 成 本 ; 臨 時 人 力 需 求 的 應 變 佳 缺 點 : 對 病 人 的 了 解 程 度 不 足, 潛 在 的 健 康 問 題 較 難 被 發 現 ; 派 班 和 工 作 分 派 難 度 高 ; 不 同 類 護 理 人 員 間 的 合 作 困 難 工 作 責 任 劃 分 不 清 51

肆 照 護 模 式 新 趨 勢 52

一 護 理 模 式 的 趨 勢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美 國 由 於 護 理 人 力 短 缺, 發 展 成 組 護 理 模 式 (team nursing), 當 時 註 冊 護 士 與 輔 助 人 員 的 比 為 70%:30% 30% 到 了 1970 年 代 和 1980 年 代 為 提 高 護 理 生 產 力 和 護 理 專 業 化, 改 為 全 責 護 理 (primary nursing), 提 高 註 冊 護 士 比 例 為 79% 迄 1995 年 止, 大 多 數 醫 院 為 因 應 經 營 壓 力 及 護 理 人 力 短 缺, 註 冊 護 士 所 佔 比 例 已 降 為 69% 根 據 統 計, 迄 1995 年 止, 已 有 97% 加 入 美 國 醫 院 協 會 (AHN) 的 醫 院, 使 用 無 照 輔 助 人 員 (UAP) 加 入 病 人 照 護 工 作 53

二 技 術 混 合 照 護 模 式 所 謂 技 術 混 合 照 護 (Skill Mix) 係 指 在 醫 療 機 構 復 健 機 構 以 及 護 理 機 構 運 用 無 照 輔 助 人 員 協 助 註 冊 護 士 執 行 病 人 照 護 工 作 無 照 輔 助 人 員 是 指 經 過 訓 練, 扮 演 協 助 註 冊 護 士 執 行 病 人 照 護 活 動 的 無 証 照 輔 助 人 員 54

三 技 術 混 合 照 護 模 式 的 推 動 精 神 1. 目 標 : 針 對 醫 療 照 護 的 各 項 活 動, 具 體 評 估 同 一 項 技 術 由 那 一 種 專 業 或 非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其 成 本 低, 但 效 果 更 好 或 不 變 2. 強 調 由 誰 執 行 某 一 項 醫 療 處 置 和 照 護 工 作 最 恰 當, 重 點 在 不 但 可 維 持 應 有 的 品 質 水 準, 也 可 以 降 低 本 55

四 推 動 技 術 混 合 照 護 模 式 之 意 見 贊 成 派 : 1. 減 少 註 冊 護 士 工 作 負 荷 2. 讓 護 理 更 專 業 化 反 對 派 : 1. 只 是 為 節 省 成 本, 對 增 進 病 人 照 護 品 質 並 無 幫 助 2. 沒 有 輔 助 人 員 共 同 訓 練 標 準, 極 易 造 成 水 準 參 差 不 齊, 反 而 增 加 註 冊 護 士 在 督 導 和 病 人 照 護 責 任 上 的 工 作 負 荷 56

伍 照 護 系 統 再 造 57

一 在 競 爭 中 求 生 存 美 國 許 多 醫 院 在 醫 療 市 場 激 烈 競 爭 下 為 求 生 存, 紛 紛 採 取 下 列 策 略 : 1. 組 織 結 構 扁 平 化, 縮 減 人 力 2.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3. 現 有 資 源 的 重 組 與 利 用 4. 使 用 最 少 的 資 源 提 供 更 多 的 服 務 5. 推 動 服 務 流 程 再 造 6. 人 力 重 配 置 與 使 用 非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7. 工 作 重 分 配 58

二 美 國 病 人 照 護 系 統 再 造 混 合 使 用 專 業 與 非 專 業 人 員 從 事 病 人 照 護 工 作 發 展 新 的 護 理 模 式 重 新 調 整 或 發 展 各 種 護 理 角 色 與 功 能 59

( 一 ) 混 合 使 用 不 同 人 員 從 事 照 護 工 作 為 使 人 力 運 用 達 到 有 效 彈 性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組 合 不 同 型 態 的 醫 事 人 員 與 非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病 人 照 護, 讓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得 以 維 持, 並 提 昇 病 人 滿 意 度, 稱 為 技 術 混 和 照 護 (skill mix), 其 混 合 種 類 如 下 : 60

1. 醫 師 執 業 護 理 師 註 冊 護 士 技 術 混 和 照 護 由 醫 師 執 行 最 困 難 的 醫 療 處 置, 執 業 護 理 師 (nurse practioner) 由 於 受 過 進 一 步 訓 練, 執 行 一 些 簡 易 的 醫 療 處 置 工 作, 而 註 冊 護 士 則 執 行 基 本 醫 療 照 護 及 護 理 工 作, 這 是 一 種 護 理 的 角 色 擴 展, 由 執 業 護 理 師 擴 充 其 護 理 執 業 範 圍, 執 行 一 部 份 原 本 由 醫 師 執 行 的 醫 療 處 置 (Dickson, 1996; Richards, Carley, Jenkins Dickson, 1996; Richards, Carley, Jenkins-Clarke, & Richards, 2000) 61

2. 醫 師 註 冊 護 士 與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的 技 術 混 合 照 護 病 人 的 照 護 工 作 由 醫 師 註 冊 護 士 藥 師 營 養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心 理 衛 生 師 等, 依 據 病 人 的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醫 療 照 護, 這 是 一 種 平 行 的 技 術 混 合 與 專 業 分 工 的 照 護 模 式 62

3. 註 冊 護 士 助 產 士 的 技 術 混 和 照 護 有 些 產 房 和 新 生 兒 中 心 以 及 小 兒 科 病 房 則 由 註 冊 護 士 和 助 產 士 共 同 提 供 母 嬰 照 護, 這 是 一 種 專 業 分 工 的 照 護 模 式 63

4. 註 冊 護 士 與 護 理 佐 理 員 的 技 術 混 和 照 護 凡 是 屬 於 護 理 專 業 工 作 則 由 註 冊 護 士 執 行, 而 那 些 與 環 境 及 用 物 清 潔 病 人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物 品 補 給 管 理 輸 送 工 作 則 由 護 理 佐 理 員 (nursing assistant) 執 行, 是 解 決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降 低 成 本 維 持 照 護 品 質 的 技 術 混 合 照 護 模 式 64

( 二 ) 發 展 新 的 護 理 模 式 美 國 邁 阿 米 的 Baptist 醫 院, 所 發 展 的 醫 院 式 12 張 床 模 式, 強 調 病 人 照 護 促 進 者 (patient care facilitator; PCF) 的 功 能, 其 中 也 結 合 非 專 業 輔 助 人 員, 共 同 提 供 病 人 照 護 工 作 (Clark, 2004) 65

1. 病 人 照 護 促 進 者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三 年 急 性 照 護 經 驗, 願 意 全 職 工 作 具 護 理 學 士 學 位 具 臨 床 證 照 接 受 過 心 肺 復 甦 術 訓 練 ; 例 如 CPR NALS PALS 或 ACLS 積 極 參 與 或 領 導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照 護 臨 床 成 熟 度 高 能 設 定 優 先 次 序 具 小 組 領 導 合 作 協 商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及 口 頭 書 面 溝 通 技 巧 良 好 精 通 護 理 過 程 問 題 解 決 法 和 績 效 改 進 技 巧 66

2. 病 人 照 護 促 進 者 訓 練 內 容 2 星 期 的 原 單 位 護 理 加 強 訓 練 1 星 期 實 際 擔 任 原 單 位 病 人 照 護 促 進 者 之 角 色 訓 練 1 星 期 其 他 相 關 訓 練 : 包 括 :2-4 天 的 社 工 師 工 作 體 驗 ;1 天 參 與 資 源 運 用 訓 練 ;2-4 小 時 接 受 有 關 風 險 管 理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倫 理 諮 商 訓 練 ;2 小 時 醫 院 管 理 課 程 訓 練, 內 容 包 括 領 導 統 御 護 理 人 員 生 涯 發 展 變 革 管 理 以 及 如 何 突 破 困 境 做 好 情 境 管 理 等 67

3. 病 人 照 護 促 進 者 的 角 色 職 責 擔 任 12 張 床 病 人 的 工 作 的 指 揮 和 協 調, 並 與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以 及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 包 括 技 術 員 社 工 師 治 療 師 藥 師 等 ) 聯 絡 協 調 病 人 的 醫 療 照 護 事 宜 在 12 張 床 病 人 住 院 期 間, 負 責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的 持 續 性 照 護 安 排, 並 依 照 註 冊 護 士 助 理 護 士 以 及 護 生 的 經 驗 和 能 力, 分 配 照 護 工 作 當 小 組 組 員 需 要 病 人 照 護 活 動 之 協 助 時, 即 刻 介 入 負 起 直 接 照 護 責 任 指 導 護 生 和 新 進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病 人 照 護 工 作 68

( 三 ) 重 新 調 整 或 發 展 各 種 護 理 角 色 與 功 能 美 國 許 多 醫 院 為 使 醫 院 經 營 管 理 發 揮 最 大 經 營 績 效, 以 及 能 成 為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醫 院 ( 磁 性 醫 院 ),, 在 護 理 部 置 有 專 業 照 護 經 理 臨 床 運 作 經 理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和 業 務 經 理 69

陸 人 員 任 用 管 理 70

一 人 才 的 重 要 性 人 是 機 構 最 大 的 資 源, 找 到 合 適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機 構 的 首 要 工 作 機 構 所 需 的 護 理 人 才, 應 依 護 理 模 式 病 人 分 類 來 決 定 人 力 結 構 只 有 合 宜 的 護 理 人 力, 沒 有 最 優 秀 的 護 理 人 力 71

( 一 ) 您 的 員 工 是 組 織 的 資 產 嗎?(3 (3-1) Core Competence Organization Capital 人 = 人 力? 人 力 = 人 才? 人 才 = 人 力 資 源? 智 慧 型 工 作 者 才 是 組 織 最 大 的 資 產 72

( 一 ) 您 的 員 工 是 組 織 的 資 產 嗎?(3 (3-2) 人 才 " 是 企 業 的 最 大 資 產, 是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基 礎, 也 是 企 業 創 造 利 潤 的 憑 籍, 更 是 企 業 成 功 失 敗 的 關 鍵 所 繫 所 以 現 今 各 行 各 業 莫 不 求 才 若 渴, 希 望 找 到 " 真 正 對 的 人 才 " 上 車, 因 此 如 何 協 助 企 業 有 效 發 掘 並 雇 用 好 的 人 才, 進 而 留 住 優 質 人 才 便 成 為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73

( 一 ) 您 的 員 工 是 組 織 的 資 產 嗎?(3 (3-3) 3) 核 心 人 力 資 源 是 企 業 創 造 高 成 長 的 利 器, 一 個 高 效 率 的 企 業 如 何 抓 對 核 心 人 才 發 展 政 策, 並 透 過 職 能 為 基 準 的 訓 練 發 展 政 策, 善 用 有 效 的 訓 練 工 具 及 策 略, 配 合 完 美 的 績 效 評 估 設 計, 來 發 展 建 構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期 創 造 高 營 收 成 長 的 企 業 價 值 74

一 人 員 招 募 75

( 一 ) 如 何 找 到 優 秀 的 員 工 先 找 個 正 確 的 人 力 資 源 主 管 找 到 對 的 人, 才 能 作 對 的 事, 並 且 把 事 作 對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之 四 大 主 要 功 能 選 才 育 才 用 才 留 才 76

( 二 ) 求 才 方 法 內 部 作 業 內 部 晉 升 轉 調 或 培 育 臨 時 人 員 或 工 讀 生 補 實 內 部 職 缺 公 告 離 職 員 工 重 新 僱 用 員 工 介 紹 和 人 力 資 源 庫 選 才 外 部 協 助 公 開 招 考 校 園 求 才 建 校 合 作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自 我 推 薦 挖 角 借 調 或 短 期 支 援 和 獵 人 頭 公 司 等 媒 體 報 紙 雜 誌 夾 報 人 事 廣 告 海 報 告 示 牌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BBS 青 輔 會 或 國 內 外 就 業 網 站 77

( 三 ) 召 募 計 畫 根 據 一 項 美 國 學 者 的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 有 20%~25% 的 應 徵 者 的 資 料, 其 真 實 性 相 當 值 得 考 慮, 包 括 學 歷 薪 資 職 位 以 及 離 職 因 素 等 因 此 如 何 幫 助 企 業 有 效 減 低 選 錯 人 的 風 險, 如 何 有 效 偵 測 履 歷 表 中 隱 藏 的 訊 息 面 談 技 巧 的 運 用 以 及 錄 用 前 的 人 事 背 景 調 查 等, 亦 成 為 現 今 人 力 資 源 從 業 人 員 的 一 大 挑 戰 78

1. 人 才 召 募 思 考 的 要 點 進 行 人 才 招 募 必 須 掌 握 徵 才 的 真 諦, 突 顯 與 眾 不 同 的 特 色, 即 徵 才 除 了 為 徵 得 所 需 的 人 才, 同 時 具 有 廣 告 機 構 和 推 銷 護 理 理 念 的 最 佳 時 機 另 外, 應 站 在 求 職 者 的 立 場, 設 身 處 地 瞭 解 求 職 者 的 需 求, 即 唯 有 瞭 解 求 職 者 的 需 求, 才 能 找 到 一 位 我 們 真 正 要 的 人 才 79

2. 有 效 徵 才 的 技 巧 成 功 的 徵 才 取 決 於 好 的 僱 用 決 策, 因 此 徵 才 的 過 程 應 該 突 顯 機 構 的 文 化 理 念, 用 人 單 位 的 主 管 應 該 以 伯 樂 心 態 徵 才, 且 深 知 徵 才 所 付 的 代 價 徵 才 廣 告 的 品 質 必 須 要 求, 同 時 徵 才 應 以 能 提 供 成 長 機 會 為 訴 求, 以 尋 找 到 能 繼 續 學 習 和 成 長 的 員 工 80

3. 人 才 召 募 的 步 驟 掌 握 機 構 內 部 人 力 需 求 的 狀 況, 瞭 解 人 力 市 場 供 需 情 形, 擬 定 年 度 召 募 計 畫, 剖 析 各 種 召 募 管 道 特 色 與 效 益, 透 過 有 效 的 召 募 技 巧, 實 際 進 行 召 募 工 作 進 行 召 募 效 益 評 估 81

二 招 募 面 談 82

( 一 ) 面 談 技 巧 有 效 的 人 才 徵 選 面 談 目 的 面 談 前 的 準 備 面 談 主 題 內 容 面 談 的 進 行 流 程 83

1. 有 效 的 人 才 徵 選 在 人 才 徵 選 的 過 程 中 應 考 慮, 工 作 說 明 書 內 容 和 工 作 評 價 程 序, 以 及 人 力 盤 點 和 人 力 規 劃 的 結 果, 同 時 規 劃 履 歷 表 格 式 與 內 容, 徵 才 的 管 道 面 談 技 巧 和 測 驗 運 用, 以 及 面 談 者 自 我 檢 核 和 徵 才 效 益 評 估 84

2. 面 談 目 的 面 談 除 了 為 找 到 機 構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之 外, 同 時 也 可 以 透 過 面 談 的 機 會, 進 行 機 構 的 介 紹 和 形 象 的 塑 造 因 此 面 談 的 目 的 應 包 括 : 衡 量 應 徵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 瞭 解 工 作 動 機 態 度 意 願 與 調 適 能 力 ; 幫 助 應 徵 者 瞭 解 工 作 和 機 構 現 況 與 發 展, 以 及 讓 應 徵 者 對 機 構 留 下 良 好 而 深 刻 的 印 象 85

3. 面 談 前 的 準 備 面 談 者 在 進 行 有 效 面 談 之 前 應 先, 深 入 瞭 解 任 用 職 位 之 需 求 與 任 用 標 準 詳 讀 應 徵 者 相 關 資 料 針 對 應 徵 者 進 行 初 步 篩 選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做 好 面 談 場 地 與 時 間 安 排 決 定 面 談 方 式 和 準 備 面 談 內 容 86

4. 面 談 主 題 內 容 一 般 面 談 的 主 題 內 容 有 : 應 徵 者 的 知 識 技 術 能 力 個 性 等 ; 應 徵 者 的 態 度 意 願 和 工 作 特 質 工 作 要 求 組 織 架 構 同 事 相 處 情 形 待 遇 與 福 利 制 度 等, 可 依 機 構 的 需 求 和 該 工 作 職 務 的 特 性, 進 行 面 談 主 題 內 容 的 選 擇 87

5. 面 談 的 進 行 流 程 首 先 寒 暄 並 歡 迎 應 徵 者, 接 著 簡 介 組 織 與 應 徵 工 作, 並 適 時 導 入 正 題, 然 後 依 實 際 工 作 需 詢 問 應 徵 者 各 項 相 關 問 題, 審 慎 的 澄 清 並 評 估 各 項 自 應 徵 者 蒐 集 而 來 的 訊 息, 再 次 確 定 是 否 有 任 何 訊 息 遺 漏, 並 鼓 勵 應 徵 者 發 問 最 後 對 應 徵 者 表 達 由 衷 的 謝 意, 並 立 刻 填 相 關 面 談 評 估 表, 決 定 僱 用 人 選 88

三 人 員 遴 選 89

( 一 ) 人 力 資 源 合 理 化 力 資 源 合 理 化 的 意 義 合 理 員 額 編 制 人 力 資 源 合 理 化 主 管 應 如 何 配 合 人 員 調 配 90

( 二 ) 單 位 人 力 計 算 依 病 人 分 類 計 算 人 力 原 型 分 類 法 因 素 分 類 法 依 病 床 數 和 佔 床 率 計 算 人 力 代 班 序 數 的 計 算 依 護 理 時 數 計 算 人 力 直 接 護 理 間 接 護 理 和 相 關 護 理 代 班 係 數 : 一 個 班 需 要 幾 個 人 力 來 完 成 91

( 三 ) 護 理 時 數 計 算 護 理 時 數 = 護 理 人 數 上 班 時 數 一 年 實 際 上 班 天 365 床 位 數 佔 床 率 92

四 工 作 分 派 93

( 一 ) 派 班 依 所 採 之 護 理 模 式 分 派 人 力 94

( 二 ) 排 班 原 則 依 各 醫 院 規 定 進 行, 以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為 原 則 95

結 語 機 構 最 大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就 是 人 才, 具 有 知 識 管 理 能 力 的 人 才 要 讓 機 構 的 目 標 能 達 成 一 定 要 有 計 畫 的 進 行 工 作 設 計, 然 後 有 計 畫 的 找 到 合 適 的 人 才 唯 有 適 才 適 所 才 能 達 到 雙 贏 的 地 步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