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ODC/CCPCJ/EG.6/2012/Gov.12/ADD.1 13 December 2012 Original: Chinese OPEN-ENDED INTERGOVERNMENTAL GROUP OF EXPERTS ON THE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BUENOS AIRES, ARGENTINA, 11 13 December 2012 SUBMISSION OF THE DELEGATION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1 TO THE EXPERT GROUP MEETING ON THE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2 1 The opinions expressed in this submission are those of the authors and do not necessarily reflect those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2 This document is reproduced in the form and language in which it was received.
关 于 联 合 国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的 执 行 情 况 中 国 政 府 一 贯 尊 重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高 度 重 视 在 押 人 员 的 人 权 保 护 工 作 中 国 政 府 积 极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执 行 联 合 国 囚 犯 待 遇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规 则 ), 并 将 规 则 中 的 标 准 和 指 导 原 则 体 现 到 国 家 立 法 和 相 关 监 狱 管 理 制 度 中, 在 1994 年 12 月 29 日 颁 布 实 施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在 罪 犯 的 关 押 收 监 刑 罚 执 行 教 育 改 造 生 活 卫 生 等 方 面 全 面 达 到 甚 至 超 过 规 则 中 的 各 项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有 效 地 保 障 了 罪 犯 合 法 权 益,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犯 罪 维 护 监 管 安 全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发 挥 了 巨 大 作 用 一 中 国 监 狱 基 本 情 况 中 国 监 狱 是 国 家 的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依 法 收 押 改 造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无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中 国 监 狱 坚 持 惩 罚 与 改 造 相 结 合, 以 改 造 人 为 宗 旨 的 监 狱 工 作 方 针, 坚 持 把 降 低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重 新 犯 罪 率 作 为 衡 量 监 管 工 作 的 首 要 标 准 二 针 对 规 则 中 的 刑 罚 执 行 情 况 中 国 监 狱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狱 法 做 好 刑 罚 执 行 工 作 各 级 监 狱 机 关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监 狱 1
法 律 法 规, 健 全 监 狱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基 本 形 成 了 与 监 狱 法 相 配 套 的 规 章 制 度 体 系 大 力 推 进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严 格 依 法 对 罪 犯 执 行 收 监 分 类 关 押 教 育 改 造 和 刑 满 释 放 后 的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切 实 保 障 罪 犯 依 法 享 有 辩 护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以 及 通 信 会 见 等 权 利, 对 罪 犯 的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材 料, 监 狱 给 予 及 时 转 递,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及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坚 持 文 明 执 法, 严 禁 体 罚 虐 待 侮 辱 殴 打 罪 犯 或 指 使 他 人 殴 打 体 罚 罪 犯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人 民 检 察 院 派 出 机 构 驻 监 工 作 制 度, 强 化 对 监 狱 执 法 工 作 的 日 常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了 警 务 督 察 制 度, 开 展 经 常 性 督 察 针 对 罪 犯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完 善 程 序 规 定,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全 面 实 施 狱 务 公 开, 依 法 公 开 罪 犯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考 核 处 遇 行 政 奖 罚 以 及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条 件 程 序 和 结 果 等, 接 受 罪 犯 及 其 家 属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三 针 对 规 则 中 的 狱 政 管 理 情 况 按 照 监 狱 法, 中 国 监 狱 对 男 犯 女 犯 和 未 成 年 犯 实 行 分 开 关 押 和 管 理 同 时, 监 狱 根 据 罪 犯 的 犯 罪 类 型 刑 罚 种 类 刑 期 改 造 表 现 等 情 况, 对 罪 犯 实 行 分 别 关 押, 采 取 不 同 方 式 管 理 监 狱 设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警 戒 设 施, 大 力 加 强 物 防 技 防 建 设, 在 大 门 围 墙 电 网 报 警 装 置 等 方 面 提 高 信 息 化 2
应 用 水 平, 维 护 监 狱 监 管 安 全 制 定 了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规 章 制 度, 明 确 了 罪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应 遵 守 的 监 规 纪 律 和 奖 惩 规 定, 也 作 为 广 大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对 罪 犯 进 行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警 戒 具 的 使 用 和 罪 犯 的 通 信 会 见, 以 及 罪 犯 的 调 动 移 交 和 外 出 就 医 等 方 面 都 有 严 格 的 法 律 规 定 保 证 了 对 罪 犯 的 监 管 规 范 有 序, 确 保 了 对 罪 犯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地 执 行 刑 罚, 四 针 对 规 则 中 的 教 育 改 造 情 况 为 规 范 监 狱 教 育 改 造 工 作, 提 高 教 育 改 造 质 量,2003 年 制 定 实 施 了 监 狱 教 育 改 造 工 作 规 定 全 国 监 狱 坚 持 把 教 育 改 造 罪 犯 作 为 中 心 任 务, 健 全 教 育 改 造 制 度, 明 确 规 定 教 育 改 造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主 要 内 容, 建 立 了 工 作 体 系 和 质 量 评 估 体 系 积 极 创 新 教 育 改 造 模 式 和 方 式 方 法, 全 面 推 行 一 周 五 天 劳 动 教 育 一 天 课 堂 教 育 一 天 休 息 的 教 育 制 度, 狠 抓 罪 犯 入 监 教 育, 大 力 加 强 对 罪 犯 的 道 德 法 制 文 化 管 理 劳 动 教 育, 广 泛 开 展 心 理 咨 询 心 理 矫 治 和 个 别 化 教 育 深 入 推 进 监 狱 ( 监 区 ) 文 化 建 设, 大 力 开 展 社 会 帮 教, 罪 犯 教 育 改 造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大 力 开 展 罪 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建 立 完 善 劳 动 培 训 制 度, 提 高 罪 犯 刑 满 后 适 应 社 会 能 力 2008 年 以 来, 全 国 监 狱 共 完 成 对 125 万 名 罪 犯 的 扫 盲 和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98.1% 的 罪 犯 刑 满 时 获 得 普 法 教 育 合 格 证, 取 得 职 业 技 术 证 3
书 的 罪 犯 达 到 参 训 总 数 的 77.3%, 罪 犯 回 归 社 会 后 重 新 犯 罪 率 保 持 在 较 低 水 平 重 视 罪 犯 心 理 矫 治 工 作 各 监 狱 建 立 了 服 刑 人 员 心 理 健 康 指 导 中 心, 监 区 配 备 专 兼 职 心 理 辅 导 员 目 前, 全 国 监 狱 系 统 取 得 国 家 心 理 咨 询 资 格 证 书 的 干 警 有 3.4 万 全 面 开 展 罪 犯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加 强 出 监 教 育 在 罪 犯 服 刑 期 间, 开 设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举 办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班, 组 织 罪 犯 学 习 回 归 社 会 所 需 的 实 用 技 能 监 狱 根 据 罪 犯 个 体 情 况 和 改 造 需 要, 让 不 同 类 型 的 罪 犯 从 事 性 质 强 度 与 之 相 适 宜 的 劳 动 ; 根 据 罪 犯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健 康 状 况 专 业 技 能 的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劳 动 岗 位, 提 高 其 劳 动 素 养 和 劳 动 技 能, 增 强 其 回 归 社 会 就 业 的 竞 争 能 力 2007 年 以 来, 全 国 监 狱 罪 犯 有 89 万 人 获 得 了 初 级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约 11 万 人 获 得 了 中 级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约 1 万 人 获 得 了 高 级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为 帮 助 罪 犯 顺 利 回 归 社 会, 监 狱 对 将 要 刑 满 释 放 的 罪 犯 保 证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出 监 教 育 时 间, 利 用 出 监 教 育 对 罪 犯 进 行 短 期 实 用 技 能 的 培 训 回 归 社 会 前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心 理 辅 导, 大 幅 提 高 了 罪 犯 回 归 社 会 的 适 应 能 力 和 就 业 率 五 针 对 规 则 中 的 生 活 卫 生 情 况 中 国 政 府 通 过 实 施 监 狱 布 局 调 整, 加 强 监 狱 建 设, 较 大 改 善 了 罪 犯 的 居 住 及 生 活 环 境 罪 犯 监 舍 通 风 透 光, 设 有 4
盥 洗 室 卫 生 间 和 澡 堂, 北 方 的 监 狱 还 安 装 了 暖 气, 保 证 了 罪 犯 居 住 环 境 卫 生 舒 适, 整 洁 方 便 国 家 保 障 罪 犯 的 伙 食 和 被 服, 制 定 了 罪 犯 伙 食 被 服 实 物 量 标 准, 按 照 实 物 量 标 准 供 应 罪 犯 伙 食, 科 学 配 膳, 合 理 调 剂, 每 周 公 布 食 谱, 还 注 重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采 购 验 收 农 药 检 测, 留 证 索 证 和 食 品 留 样 等 制 度, 保 证 罪 犯 吃 饱 吃 熟 吃 的 卫 生 对 未 成 年 犯 患 病 罪 犯 和 少 数 民 族 罪 犯 在 伙 食 上 还 给 予 适 当 照 顾 罪 犯 被 服 按 照 实 物 量 标 准, 每 年 按 季 节 定 期 发 放, 保 证 罪 犯 衣 着 整 洁, 冷 暖 适 宜 罪 犯 个 人 钱 款 ( 包 括 罪 犯 日 用 品 补 助 费 劳 动 报 酬 和 家 属 存 汇 款 等 合 法 收 入 ) 由 监 狱 统 一 开 立 个 人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并 定 期 公 开 账 户 情 况, 对 罪 犯 的 贵 重 物 品, 经 罪 犯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由 监 狱 统 一 保 管, 在 罪 犯 刑 满 释 放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调 监 时, 将 其 个 人 钱 款 和 贵 重 物 品 及 时 退 还 罪 犯 本 人 或 办 理 交 接 中 国 监 狱 重 视 罪 犯 的 个 人 卫 生 和 疾 病 预 防 定 期 安 排 罪 犯 体 检 洗 澡 理 发 剪 指 甲 清 洗 衣 服 和 晾 晒 被 褥, 合 理 安 排 罪 犯 的 起 居 劳 动 学 习 文 体 活 动 的 作 息 时 间, 实 行 罪 犯 工 间 操 制 度, 同 时 定 期 开 展 疾 病 预 防 知 识 宣 传, 培 养 罪 犯 良 好 卫 生 习 惯, 将 罪 犯 个 人 的 日 常 卫 生 保 健 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结 合 起 来, 切 实 增 强 罪 犯 防 病 能 力 中 国 监 狱 对 患 病 罪 犯 给 予 及 时 的 医 疗 救 治 监 狱 严 把 入 5
监 体 检 关, 为 每 个 罪 犯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中 国 监 狱 在 每 个 监 狱 都 设 立 了 相 应 的 医 疗 机 构, 保 障 对 罪 犯 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及 时 治 疗, 同 时 积 极 推 行 医 疗 社 会 化, 借 助 社 会 医 疗 资 源, 保 障 对 罪 犯 重 病 大 病 给 予 及 时 救 治 中 国 监 狱 积 极 做 好 罪 犯 艾 滋 病 等 传 染 病 和 精 神 病 的 防 治 工 作 监 狱 为 结 核 病 艾 滋 病 等 传 染 病 罪 犯 和 精 神 病 罪 犯 都 专 门 设 立 了 隔 离 监 管 区, 为 患 病 罪 犯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治 疗 条 件, 以 保 障 对 他 们 的 针 对 性 治 疗 监 狱 严 格 按 照 结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指 南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和 精 神 卫 生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大 力 加 强 结 核 病 艾 滋 病 等 传 染 病 和 精 神 病 的 防 治 工 作, 并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同 时, 加 强 传 染 病 和 精 神 病 日 常 防 治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加 强 对 艾 滋 病 罪 犯 和 精 神 病 罪 犯 的 心 理 辅 导 和 心 理 干 预, 特 别 是 对 患 精 神 病 较 轻 的 罪 犯, 关 注 他 们 的 心 理 健 康, 给 予 针 对 性 心 理 咨 询 和 辅 导, 可 以 起 到 有 效 缓 解 心 理 疾 病 和 辅 助 治 疗 的 作 用 有 效 地 控 制 了 传 染 病 在 监 狱 内 的 传 播 和 患 精 神 病 罪 犯 人 数 的 增 长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