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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1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5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8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13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结 账 管 理 办 法... 20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23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9 关 于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野 外 租 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4 关 于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野 外 租 用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0 关 于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野 外 临 时 雇 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3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资 金 审 批 制 度... 46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49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借 款 和 报 销 的 有 关 规 定... 55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62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68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74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81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30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2012 6 号 ), 调 动 和 保 护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维 护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秩 序, 营 造 良 好 科 研 氛 围, 增 强 学 校 科 研 能 力,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健 康 发 展, 现 就 规 范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规 范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总 体 要 求 1 科 学 研 究 是 学 校 的 重 要 职 能, 科 研 人 员 是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的 重 要 资 源 长 期 以 来,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牢 记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使 命, 立 足 岗 位 敬 业 奉 献,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大 力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对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提 出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当 前, 在 高 校 科 研 活 动 中 学 术 失 范 行 为 较 为 严 重, 贪 污 挪 用 科 研 经 费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维 护 科 研 秩 序, 是 一 项 紧 迫 任 务 2 规 范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总 体 工 作 要 求 是 : 坚 持 教 育 引 导 制 度 规 范 监 督 约 束 并 重 的 原 则,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方 针, 坚 持 管 理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自 律 与 他 律 相 结 合 严 格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与 保 护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相 结 合, 切 实 加 强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3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法 规 ; 模 范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和 科 学 伦 理, 坚 决 抵 制 学 术 失 范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大 力 弘 扬 科 学 研 究 精 神, 不 断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 严 格 遵 守 师 德 规 范, 牢 固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主 动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二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规 范 的 具 体 内 容 4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项 目,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研 究 力 量, 加 强 可 行 性 论 证,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工 作 基 础 研 究 现 状 人 员 组 成 等 作 真 实 陈 述, 保 证 申 报 项 目 材 料 真 实 可 信 不 得 隐 瞒 与 项 目 协 作 单 位 以 及 参 与 人 员 的 利 益 关 系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1-

5 科 研 人 员 要 在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指 导 协 助 下,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地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增 强 预 算 的 前 瞻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不 得 以 编 造 虚 假 合 同 虚 列 支 出 项 目 等 手 段 编 报 虚 假 预 算 6 科 研 人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预 期 目 标 和 要 求, 认 真 完 成 各 项 研 究 任 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保 密 法 规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研 究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研 究 进 度 和 执 行 期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将 科 研 任 务 外 包 转 包 他 人, 利 用 科 研 项 目 为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私 利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确 保 科 研 项 目 安 全 7 科 研 人 员 要 有 高 度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严 谨 认 真 的 治 学 态 度 不 得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违 反 伦 理 道 德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不 得 抄 袭 剽 窃 侵 占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伪 造 篡 改 科 研 数 据 文 献 8 科 研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坚 持 科 研 经 费 统 一 管 理 原 则, 按 照 预 算 批 复 的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使 用 经 费,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转 拨 转 移 科 研 经 费, 购 买 与 科 研 活 动 无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不 得 虚 构 项 目 支 出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不 得 虚 列 虚 报 冒 领 科 研 劳 务 费, 用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个 人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不 得 用 科 研 经 费 从 事 投 资 办 企 业 等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隐 匿 私 自 转 让 非 法 占 有 学 校 用 科 研 经 费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不 得 借 科 研 协 作 之 名 将 科 研 经 费 挪 作 它 用 9 科 研 人 员 在 学 术 评 价 和 学 术 评 审 活 动 中, 要 坚 持 科 学 标 准,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如 实 反 映 评 价 对 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若 与 被 评 对 象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要 及 时 主 动 说 明 并 回 避 不 得 在 学 术 评 价 或 学 术 评 审 活 动 中 徇 私 舞 弊,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客 观 公 正 的 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信 息, 散 布 不 实 评 审 信 息, 利 用 评 审 工 作 或 掌 握 的 评 审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从 事 不 正 当 交 易 10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模 范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科 技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及 结 账 手 续, 并 对 项 目 申 报 执 行 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直 接 责 任 在 项 目 申 报 实 施 和 结 项 等 环 节, 要 主 动 向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说 明 与 科 研 活 动 利 益 关 联 和 利 益 冲 突 情 况,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要 加 强 对 所 带 领 科 研 团 队 所 承 担 项 目 的 成 员 特 别 是 青 年 人 才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做 到 身 体 力 行 言 -2-

传 身 教 三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机 制 11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的 原 则,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贯 彻 落 实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把 科 研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纳 入 人 才 工 作 总 体 部 署, 不 断 完 善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激 发 科 研 人 员 的 创 新 创 造 活 力 12 坚 持 学 校 党 委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完 善 责 任 体 系, 健 全 科 技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科 研 活 动 内 控 机 制 校 长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指 导 督 促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加 强 对 科 研 行 为 的 管 理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对 科 研 活 动 督 促 引 导 和 对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13 学 校 科 研 财 务 等 职 能 部 门 要 增 强 管 理 和 服 务 意 识, 认 真 履 行 监 管 职 能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和 经 费 分 配,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并 配 合 财 务 部 门 做 好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和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财 经 处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项 目 立 项 书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和 其 它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作 为 科 研 活 动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要 认 真 履 行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行 为 的 监 管 责 任, 对 项 目 执 行 经 费 使 用 等 情 况 予 以 指 导 和 监 督 审 计 处 要 加 强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要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14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应 充 分 发 挥 在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学 风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完 善 工 作 规 程, 积 极 开 展 学 术 规 范 和 科 研 诚 信 宣 传 教 育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学 术 团 队 要 加 强 团 队 管 理, 完 善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管 理 机 制 科 技 处 研 究 生 院 等 职 能 部 门 要 为 学 术 组 织 有 序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和 保 障 15 要 把 教 育 引 导 作 为 学 校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的 基 础,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和 诚 信 教 育, 弘 扬 良 好 学 风, 不 断 提 高 科 研 人 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加 大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通 报 力 度, 加 强 警 示 教 育 示 范 教 育, 增 强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意 识 人 事 处,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和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要 建 立 健 全 科 研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将 法 律 法 规 廉 洁 从 业 培 训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培 训 和 职 业 培 训 之 中, 完 善 培 训 内 容, 创 新 培 训 形 式,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增 强 培 训 实 效 -3-

16 要 加 强 学 校 科 研 文 化 建 设, 把 科 研 文 化 建 设 作 为 学 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重 要 动 力, 大 力 培 育 崇 尚 科 学 追 求 真 理 的 思 想 理 念, 包 容 并 蓄 宽 松 和 谐 的 学 术 环 境, 诚 实 守 信 风 清 气 正 的 文 化 氛 围 17 要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要 牵 头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制 度, 及 时 准 确 记 录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人 事 处 要 将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纳 入 对 科 研 人 员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18 要 建 立 学 校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审 计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四 依 法 惩 处 科 研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19 要 完 善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机 制, 严 肃 查 处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对 于 违 反 科 研 行 为 规 范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约 谈 警 示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和 项 目 拨 款 责 令 整 改 终 止 项 目 执 行 和 项 目 拨 款 直 至 限 制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等 处 理 构 成 违 纪 的,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撤 职 开 除 等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20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特 别 是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切 实 履 行 对 科 研 人 员 的 服 务 和 科 研 活 动 的 监 管 职 责, 加 强 服 务 保 障 教 育 引 导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科 研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因 未 能 正 确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发 生 科 研 人 员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的, 参 照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单 位 和 有 关 领 导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4-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58 号 为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范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现 将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如 下 : 一 我 校 取 得 的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必 须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二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应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批 复 或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使 用, 科 研 人 员 在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与 科 研 任 务 具 有 相 关 性, 不 得 开 列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的 支 出 以 及 国 家 禁 止 的 其 他 支 出, 不 得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或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必 须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票 据 进 行 财 务 报 销, 不 得 使 用 假 发 票 三 财 经 处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项 目 经 费 开 具 收 据, 原 则 上 不 预 借 票 据 立 项 单 位 要 求 预 借 票 据 的, 须 提 供 预 先 开 具 票 据 的 函 ( 加 盖 付 款 单 位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经 学 校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到 财 经 处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负 责 要 求 立 项 单 位 及 时 拨 付 经 费, 超 过 承 诺 期 未 收 回 项 目 经 费 的, 财 经 处 有 权 停 止 办 理 预 借 票 据 等 业 务 四 科 研 借 款 规 定 1 借 款 人 原 则 上 是 我 校 职 工 及 博 士 后 人 员 ; 由 研 究 生 和 本 专 科 学 生 办 理 借 款, 审 批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负 还 款 等 连 带 责 任 2 借 款 主 要 用 于 出 差 出 国 实 习 及 应 急 性 用 款 等 事 项, 严 禁 将 借 款 作 备 用 金 使 用 3 各 种 借 款 均 实 行 一 事 一 借, 一 借 一 清, 前 帐 不 清 后 帐 不 借 的 制 度, 以 避 免 长 期 挂 帐 和 债 权 混 乱 的 事 项 发 生 4 借 款 要 严 格 按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按 规 定 期 限 报 销 还 款, 未 按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的 不 予 报 销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未 报 销 的, 将 停 止 办 理 其 他 报 销 和 借 款 业 务 五 科 研 费 用 报 销 规 定 -5-

1 报 销 票 据 各 种 费 用 报 销 应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票 据, 并 盖 有 收 款 单 位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印 章 必 须 清 晰 完 整 发 票 的 付 款 人 必 须 是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外 地 发 生 的 费 用 原 则 上 必 须 随 差 旅 费 一 起 报 销 2 差 旅 费 报 销 (1) 出 差 交 通 费 由 合 作 单 位 等 提 供 或 报 销 的,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无 交 通 费 原 始 票 据 的, 应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并 提 供 相 关 说 明 及 票 据 复 印 件, 经 学 院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给 予 报 销 (2) 只 有 往 返 外 埠 交 通 费, 无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票 据 的, 需 要 提 供 住 宿 情 况 及 完 成 的 科 研 任 务 说 明, 经 学 院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给 予 报 销 3 会 议 费 报 销 校 内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召 开 的 会 议 原 则 上 应 选 择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饭 店 举 行, 不 得 租 用 高 级 宾 馆 饭 店 召 开 会 议, 也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严 禁 召 开 会 议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地 召 开 会 议 会 议 费 报 销 须 附 会 议 通 知 或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说 明 ( 负 责 人 签 字 ) 及 会 议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单 ( 盖 章 ); 参 加 外 单 位 召 开 的 会 议 须 附 会 议 通 知 4 汽 油 等 燃 料 费 报 销 科 研 课 题 报 销 汽 油 等 燃 料 费 时 应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填 好 金 额 和 附 件 张 数, 并 按 其 实 际 用 途 填 列 交 通 费 或 燃 料 动 力 费 5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支 付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支 付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批 复 或 合 同 ( 任 务 书 ) 执 行 预 算 批 复 或 合 同 ( 任 务 书 ) 中 明 确 承 担 单 位 的,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承 担 单 位 的 应 履 行 预 算 调 整 程 序, 由 学 校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否 则 不 予 支 付 6 外 拨 经 费 支 付 科 研 项 目 支 付 外 拨 经 费 时 须 经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支 出 应 当 以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为 依 据,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拨 经 费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条 款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审 核 资 料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合 作 ( 外 协 )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责, 并 对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交 易 做 出 声 明 -6-

7 劳 务 费 发 放 劳 务 费 用 的 发 放 应 该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中 的 人 员 费 劳 务 费 返 聘 费 咨 询 费 等 支 出,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不 得 由 他 人 以 任 何 理 由 代 签, 通 过 银 行 卡 发 至 本 人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支 付 现 金 的, 应 严 格 审 批 并 控 制 额 度, 严 禁 虚 报 冒 领 或 套 取 现 金 8 材 料 物 资 设 备 的 购 置 处 置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规 定, 购 买 货 物 工 程 或 服 务 的 支 出, 必 须 通 过 法 定 的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方 法 和 采 购 程 序 来 进 行 加 强 材 料 物 质 的 采 购 入 库 及 领 用 管 理, 禁 止 以 购 代 耗 除 国 家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外,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学 校 因 特 殊 情 况, 科 研 项 目 形 成 的 存 放 于 校 外 的 设 备 也 应 如 实 登 记, 专 门 管 理, 并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处 置, 应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隐 匿 私 自 转 让 非 法 占 有 国 有 资 产 或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谋 取 私 利 9 严 格 遵 守 现 金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算 起 点 在 1000 元 以 上 的 对 外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应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公 务 卡 等 方 式 结 算 1000 元 以 上 的 对 外 支 付, 包 括 地 质 野 外 工 作 发 生 的 野 外 雇 工 费 租 车 费 租 房 费 等, 在 不 具 备 转 账 或 刷 卡 支 付 条 件 的 地 区 发 生 的 现 金 支 出, 报 账 时 应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学 院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给 予 报 销 超 过 2 万 元 的 现 金 支 出 还 须 经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 超 过 5 万 元 的 现 金 支 出 除 履 行 以 上 手 续 外 还 须 经 主 管 科 技 的 校 领 导 签 字 后 方 可 报 销 六 科 研 项 目 调 账 规 定 除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或 根 据 审 计 要 求 等 情 况 进 行 账 目 调 整 外,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调 账 -7-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57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17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技 [2012]1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2012]6 号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是 指 学 校 审 计 处 运 用 审 计 手 段, 依 据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及 项 目 任 务 书, 对 学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的 内 部 控 制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及 其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等 进 行 的 监 督 和 评 价 第 三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范 围 :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全 部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和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 包 括 地 调 院 管 理 的 项 目 经 费 ) ( 一 )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 二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社 会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包 括 通 过 合 作 研 究 委 托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等 合 同 方 式 取 得 的 经 费 第 四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类 型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此 类 审 计 主 要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必 须 经 审 计 处 审 签 后 方 能 上 报 科 研 经 费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项 目 其 具 体 审 签 范 围,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二 ) 自 审 学 校 审 计 处 自 主 完 成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此 类 审 计 主 要 是 指 科 技 部 门 (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下 同 ) 审 计 处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及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状 况, 重 点 抽 查 部 分 科 研 项 目 并 对 其 财 务 收 支 等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包 括 过 程 审 计 和 结 题 审 计 ( 三 ) 外 审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审 计 此 类 审 计 是 指 按 照 经 费 -8-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需 要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的 期 中 审 计 和 结 题 审 计 也 包 括 学 校 审 计 处 由 于 审 计 人 员 不 足, 需 要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完 成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 四 ) 政 府 审 计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主 导 的 针 对 科 研 经 费 的 审 计 第 五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1 科 研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的 情 况 ; 2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3 项 目 ( 课 题 ) 资 金 按 预 算 ( 或 合 同 ) 的 到 位 情 况 ; 4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范 围,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预 算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和 程 序 规 范 性, 经 费 支 出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财 务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5 科 研 经 费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工 程 或 服 务 的 支 出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招 投 标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6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中 是 否 违 规 转 拨 科 研 经 费 ; 是 否 购 买 与 科 研 项 目 无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 是 否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 是 否 在 科 研 经 费 中 报 销 个 人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 有 无 截 留 挪 用 挤 占 虚 列 项 目 经 费 的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行 为 ; 7 科 研 劳 务 费 用 的 发 放 领 取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8 购 置 和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置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 9 结 存 结 余 经 费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10 其 他 需 要 审 计 的 事 项 第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组 织 方 式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和 自 主 安 排 的 审 计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组 织 实 施 ( 二 ) 需 要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统 一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 三 ) 政 府 审 计 由 相 关 单 位 组 织 协 调, 审 计 处 可 派 人 参 加 第 七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程 序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程 序 1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上 报 决 算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核 对 经 费 账 目 和 资 产, 核 实 拨 -9-

款 和 各 类 支 出 情 况, 并 依 据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明 细 账 等, 按 照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编 制 要 求, 如 实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由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报 财 经 处 审 核 签 字 ( 盖 章 ); 2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将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及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明 细 账 等 相 关 资 料 送 审 计 处 ; 3 审 计 处 收 到 资 料 后,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对 其 经 费 决 算 进 行 审 查, 如 发 现 决 算 报 表 所 填 数 据 与 财 务 账 簿 记 录 不 符, 经 费 开 支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符, 将 通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充, 修 正 资 料 ; 4 审 计 处 审 核 后 签 字 ( 盖 章 ) ( 二 ) 学 校 自 主 安 排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程 序 1 自 审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项 目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由 审 计 处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纪 检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综 合 考 虑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单 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额 度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提 出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立 项 计 划,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立 项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项 目, 由 科 技 部 门 向 审 计 处 出 具 审 计 委 托 书, 审 计 处 根 据 审 计 委 托 书, 开 展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工 作 ; 2 审 计 处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3 天 将 审 计 通 知 书 送 达 科 技 部 门, 并 抄 送 财 经 处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 3 审 计 处 在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前, 必 须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向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纪 检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了 解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内 容 及 审 计 时 间 安 排 等 ; 4 审 计 处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由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相 关 学 院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审 前 沟 通 会, 告 知 计 划 审 计 项 目, 明 确 审 计 目 的 范 围 和 时 限, 提 出 审 计 要 求, 布 置 具 体 审 计 事 宜 ; 5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审 计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按 时 报 送 审 计 资 料, 并 对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审 计 处 按 照 规 范 的 审 计 程 序 和 审 计 方 法 实 施 审 计 ; 6 审 计 处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科 技 部 门 及 财 经 处 意 见 后, 依 据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复 核 后, 向 学 校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报 主 管 审 计 的 校 领 导 审 批 ; 7 审 计 处 向 科 技 部 门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是 否 合 规 是 否 存 在 损 失 浪 费 或 闲 置 沉 淀 现 象, 科 研 成 果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研 究 目 标 等 方 面 发 表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并 提 出 改 进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10-

8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审 计 建 议, 应 当 研 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落 实 整 改, 审 计 处 对 落 实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后 续 检 查, 未 落 实 整 改 的 项 目 不 得 结 题 验 收 并 进 行 通 报 9 审 计 处 负 责 对 科 研 项 目 审 计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归 档 10 对 被 确 定 为 需 要 进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的 科 研 项 目, 应 制 定 详 细 的 审 计 方 案 并 与 科 技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协 调 一 致 ( 三 ) 按 规 定 必 须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程 序 1 审 计 处 在 经 费 资 助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中, 通 过 规 范 程 序 进 行 选 择 并 签 订 委 托 审 计 合 同, 明 确 审 计 范 围 内 容 和 要 求, 并 负 责 协 调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审 计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2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审 计 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对 其 提 交 的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后 的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学 院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意 见 并 确 认 后,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正 式 审 计 报 告 一 式 六 份 ( 项 目 负 责 人 2 份 学 院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审 计 处 各 1 份 ) 第 八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1 科 研 项 目 批 复 预 算 ; 2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明 细 帐 ; 3 项 目 支 出 中 若 含 有 协 作 费 支 出, 应 提 供 协 议 书 原 件 ; 4 经 财 经 处 签 字 确 认 的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 5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二 ) 自 审 和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1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文 件 及 下 达 的 项 目 预 算 书 ; 2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协 议 合 同 任 务 书 及 项 目 实 施 中 相 关 的 其 他 协 议 ( 对 外 协 作 加 工 协 议 ) 等 ; 3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会 计 报 表 账 簿 凭 证 ; 以 及 设 备 购 置 明 细 清 单 ; 4 协 作 单 位 使 用 协 作 经 费 的 明 细 账 ; 5 自 筹 经 费 来 源 和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6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使 用 说 明 ; -11-

7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审 计 资 料 提 供 者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第 九 条 审 计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对 科 研 经 费 有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延 伸 审 计, 相 关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对 不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而 造 成 科 研 项 目 无 法 结 题 的, 由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条 学 校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重 视 和 支 持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工 作, 及 时 提 供 审 计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对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中 涉 及 的 保 密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保 密 制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计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审 计 费 用 一 般 由 被 审 计 项 目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中 发 现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等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校 领 导 汇 报 并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12-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5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政 策,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充 分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参 与 科 研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提 升 我 校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政 策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财 [2011]12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及 科 技 计 划 下 达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以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名 义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承 担 的 各 类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和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第 三 条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国 家 各 部 委 省 市 政 府 及 部 门 下 达 的 科 技 计 划,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第 四 条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学 校 对 外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社 会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包 括 通 过 合 作 研 究 委 托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等 合 同 方 式 取 得 的 经 费 第 五 条 凡 以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名 义 取 得 的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必 须 全 额 汇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号,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第 六 条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专 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七 条 学 校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的 原 则, 坚 持 学 校 党 委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完 善 责 任 体 系, 健 全 科 技 资 源 配 制 和 科 研 活 动 内 控 机 制 校 长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对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指 导 督 促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加 强 对 科 研 行 为 的 管 理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对 科 研 活 动 督 促 引 导 和 对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有 关 科 研 -13-

经 费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须 经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务 会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决 定 第 八 条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计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以 下 简 称 二 级 单 位 ) 等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明 确 职 责 和 权 限, 在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使 用 管 理 与 监 督 方 面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相 互 协 作, 建 立 健 全 科 研 经 费 协 同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共 同 做 好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 一 ) 科 技 处 :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日 常 管 理 及 合 同 审 核 ;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并 负 责 经 费 预 算 审 核 ; 负 责 绩 效 考 核 并 核 拨 绩 效 指 标 ; 核 定 科 研 经 费 类 型 ; 审 核 科 研 外 协 费 的 拨 付 ; 跟 踪 合 同 经 费 到 位 拨 付 情 况 ; 办 理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和 技 术 收 入 的 核 定 ; 提 供 结 题 信 息 ; 配 合 财 经 处 做 好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审 核 监 督 工 作 ( 二 ) 财 经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 协 同 科 技 处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审 核 经 费 预 算 ;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核 算,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经 费 ; 定 期 网 上 公 布 项 目 到 款 信 息 ;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结 题 审 计 ; 办 理 结 题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结 账 工 作 ( 三 )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中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入 账 及 管 理 工 作 利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须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并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利 用 科 研 经 费 所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或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 四 ) 审 计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审 计 和 监 督,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检 查 或 专 项 审 计,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经 费, 确 保 科 研 经 费 合 理 使 用 ( 五 )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审 计 处 财 经 处 科 技 处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二 级 单 位 等 部 门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六 ) 二 级 单 位 : 负 责 领 导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科 研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承 担 本 单 位 科 研 人 员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责 任 ; 配 合 学 校 对 科 研 工 作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七 )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负 责 编 制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按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经 费 ;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和 -14-

结 账 手 续 第 三 章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第 九 条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明 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规 定 的 科 研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分 为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第 十 条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等 ( 一 )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或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其 购 置 和 处 置 须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二 )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各 种 必 需 的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低 值 易 消 耗 品 而 发 生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 三 )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学 校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设 计 化 验 及 加 工 等 费 用 ( 四 )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 五 )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等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的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任 务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编 制 预 算 时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 七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组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项 目 发 生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 八 )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15-

( 九 )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研 发 人 员 ( 如 在 校 研 究 生 )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 十 ) 专 家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实 施 及 其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 其 他 费 用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除 上 述 支 出 及 间 接 费 或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一 条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学 校 遵 照 相 关 规 定 按 比 例 提 取 的 用 于 补 偿 学 校 为 支 持 科 研 活 动 开 展 而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绩 效 ( 一 ) 管 理 费 是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使 用 学 校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日 常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以 及 与 科 研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学 校 按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上 限, 以 直 接 提 取 方 式 将 管 理 费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经 费 预 算 中 未 足 额 编 制 的, 从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中 补 齐 ( 二 ) 绩 效 是 用 于 激 励 项 目 组 科 研 人 员 的 支 出, 学 校 在 对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结 合 科 研 实 绩 提 出 的 分 配 方 案 统 筹 安 排 第 十 二 条 绩 效 发 放 办 法 ( 一 ) 绩 效 发 放 对 象 必 须 是 项 目 组 中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科 研 人 员 ( 二 ) 项 目 组 绩 效 支 出,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提 出 申 请, 明 确 奖 励 人 员 及 发 放 标 准, 经 学 校 考 核 后 发 放 ( 三 )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未 按 项 目 进 度 执 行, 专 项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项 目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停 发 绩 效 经 费 绩 效 发 放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级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额 度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按 一 定 比 例 提 供 配 套 经 费, 补 充 研 究 经 费 的 不 足,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确 保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性 和 规 范 性, 促 进 高 水 平 成 果 的 产 出 第 十 四 条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管 理 费 提 取 比 例 的, 学 校 按 规 定 上 限 提 取, 经 费 预 算 中 未 足 额 编 制 的, 从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中 补 齐 学 校 不 提 供 配 套 经 费 第 十 五 条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提 取 及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比 例 见 附 表 学 校 及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在 附 表 规 定 外 再 提 取 间 接 费 和 管 理 费 -16-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应 按 照 批 复 的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相 应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开 支 科 研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实 际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据 实 支 出, 必 须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票 据 进 行 财 务 报 销, 不 得 使 用 假 发 票 ; 不 得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或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罚 款 捐 款 赞 助 投 资 等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福 利 性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列 入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经 费 预 算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实 际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需 要 及 本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经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外 拨 经 费 支 出 以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为 依 据,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拨 经 费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办 理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需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需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合 作 ( 外 协 )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责 第 四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小 组, 成 员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专 家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及 二 级 单 位 等 部 门 的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的 编 制 审 核 调 整 等 工 作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任 务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地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科 研 项 目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比 例 的, 按 政 策 上 限 编 制 ( 二 )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按 照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从 经 费 使 用 和 项 目 管 理 的 角 度,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提 供 建 议 和 指 导, 并 负 责 审 核 经 费 预 算 ( 三 ) 合 同 经 费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经 费 预 算, 需 经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小 组 会 议 评 审 第 二 十 条 经 费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并 符 合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调 整 范 围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按 规 定 属 于 学 校 预 算 调 整 权 限 内 的 一 般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科 研 活 动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经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科 技 处 审 核 同 意, 报 财 经 处 复 核 后 执 行, 并 在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备 案 ( 二 )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除 履 行 上 述 程 序 外, 还 须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17-

第 五 章 决 算 和 验 收 第 二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各 类 项 目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规 定 提 出 财 务 验 收 申 请, 配 合 做 好 财 务 审 计 财 务 验 收 等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编 制 财 务 决 算 决 算 必 须 账 实 相 符, 账 表 一 致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到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办 理 结 题 结 账 手 续 第 六 章 监 督 与 考 评 第 二 十 三 条 健 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健 全 包 括 审 计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财 经 处 科 技 处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二 级 单 位 等 部 门 在 内 的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体 系,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审 计 与 财 务 验 收 制 度 学 校 将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纳 入 内 部 审 计 范 围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科 研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纠 正 ; 对 弄 虚 作 假 截 留 挪 用 挤 占 科 研 经 费 等 违 反 财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奖 惩 机 制 对 规 范 科 学 有 效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并 做 出 突 出 成 果 的 项 目 单 位 或 个 人,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组 织 不 力 或 行 为 不 当 的 项 目 和 单 位, 学 校 有 权 进 行 管 理 和 干 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报 告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对 发 生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依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上 述 规 定 与 科 研 项 目 下 达 ( 委 托 )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其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大 学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及 核 算 办 法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6]31 号 ) 同 时 废 止 学 校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并 组 织 实 施 -18-

附 表 :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提 取 及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配 套 方 案 纵 向 项 目 项 目 类 别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四 类 科 技 计 划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未 约 定 提 取 比 例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约 定 管 理 费 提 取 比 例 间 接 费 管 理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学 校 配 套 绩 效 费 提 取 基 数 提 取 比 例 学 校 二 级 单 位 经 费 比 例 总 额 13% 7.2% 0.8% 5% 4% 500 万 元 及 以 下 部 分 20% 13.5% 1.5% 5% 7.5% 超 过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13% 7.2% 0.8% 5% 4% 的 部 分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10% 4.5% 0.5% 5% 2.5% 总 额 20% 13.5% 1.5% 5% 7.5% 管 理 费 合 同 经 费 80% 20% 无 无 总 额 横 向 项 目 合 同 经 费 30% 18% 2% 10% 10% 说 明 : 1 间 接 费 用 的 提 取 基 数 是 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金 额 ; 2 四 类 科 技 计 划 是 指 973 计 划 863 计 划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间 接 费 用 采 用 分 段 超 额 累 退 比 例 法 计 算 并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详 见 附 表 -19-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36 号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校 科 研 项 目 的 管 理, 提 高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财 [2005]11 号 ) 科 技 部 关 于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规 范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课 题 经 费 使 用 和 加 强 监 管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财 字 [2005]462 号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要 求 按 时 结 题 验 收 或 鉴 定, 特 殊 情 况 需 推 迟 结 题 的, 须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提 前 通 过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向 科 技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同 意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三 条 学 校 为 科 研 人 员 每 人 建 立 一 个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其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结 账 后, 结 余 经 费 转 入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用 于 项 目 的 继 续 研 究 和 后 续 项 目 的 前 期 研 究 第 四 条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参 照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不 损 害 学 校 利 益 不 使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前 提 下,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权 自 主 安 排 经 费 使 用, 用 于 项 目 的 继 续 研 究 和 后 续 项 目 的 前 期 研 究 第 五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科 研 项 目 结 束 或 通 过 验 收 鉴 定 后 6 个 月 内 办 理 结 题 结 账 手 续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的 科 研 项 目, 学 校 有 权 按 照 本 办 法 予 以 结 账 或 冻 结 其 经 费 使 用 第 六 条 项 目 结 题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科 技 处 提 交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表 ( 见 附 表 ) 及 决 算 报 表,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的 验 收 意 见 ( 验 收 报 告 或 验 收 结 题 证 书 鉴 定 证 书 ) 等 项 目 结 题 材 料, 经 科 技 处 审 核 后, 报 财 经 处 办 理 经 费 结 账 手 续 第 七 条 财 经 处 将 已 办 理 完 结 题 手 续 的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转 入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金 账 号 第 八 条 科 研 人 员 需 在 年 末 向 科 技 处 提 交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研 究 工 作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第 九 条 学 校 鼓 励 科 研 人 员 将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维 护 及 其 他 科 -20-

研 相 关 支 出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以 根 据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适 当 开 支 通 讯 费 业 务 洽 谈 招 待 费 人 才 培 养 费 等 第 十 条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结 账 后,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对 结 余 经 费 的 处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按 国 家 政 策 和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表 -21-

附 表 : 项 目 名 称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表 立 项 登 记 号 财 务 编 号 项 目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到 校 经 费 ( 万 元 ) 结 题 时 间 合 同 经 费 ( 万 元 ) 结 余 经 费 ( 万 元 )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本 人 慎 重 承 诺, 由 本 人 负 责 的 该 科 研 项 目 已 经 完 成 计 划 任 务 要 求 并 通 过 了 委 托 方 结 题 验 收, 与 委 托 方 无 任 何 法 律 纠 纷 若 产 项 目 负 责 人 生 法 律 纠 纷, 一 切 责 任 自 负 承 诺 特 此 承 诺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科 技 处 审 查 意 见 结 题 材 料 ( 附 件 ) ( 盖 章 ) 业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2010 年 及 以 后 立 项 的 项 目 需 附 :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的 验 收 意 见 ( 验 收 报 告 或 验 收 结 题 证 书 ) 备 注 -22-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11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规 范 我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 的 管 理,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按 照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用 于 支 持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和 品 学 兼 优 且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潜 质 的 在 校 学 生 开 展 自 主 选 题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支 持 对 象 应 在 40 周 岁 以 下, 适 度 支 持 引 进 正 在 国 外 学 习 工 作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的 专 家 学 者 第 三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符 合 学 校 优 势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的 基 础 研 究 和 体 现 前 瞻 布 局 的 自 主 选 题 工 作 具 体 包 括 : 1 学 科 优 势 明 显, 发 展 潜 力 大, 能 保 持 或 提 升 我 校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储 备 性 研 究, 优 先 资 助 我 校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的 优 势 领 域 及 优 秀 团 队 2 瞄 准 世 界 科 技 发 展 前 沿, 具 有 重 要 科 学 意 义 学 术 思 想 新 颖 交 叉 领 域 学 科 新 生 长 点 的 创 新 性 研 究 3 围 绕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有 重 要 应 用 前 景 或 重 大 意 义, 有 望 取 得 重 要 突 破 或 重 大 发 现 的 孵 化 性 研 究 第 四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 1 稳 定 支 持 长 效 机 制 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稳 定 支 持 下, 努 力 培 育 我 校 优 秀 科 研 人 才 和 团 队, 形 成 有 益 于 持 续 发 展 不 断 创 新 的 科 研 经 费 长 效 支 持 机 制 2 科 学 民 主 公 开 公 正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的 自 主 选 题 项 目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校 内 按 照 科 学 民 主 的 原 则, 通 过 公 开 评 议 公 示 等 方 式 遴 选, 确 保 公 正 透 明 3 自 行 立 项 自 主 安 排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使 用 依 托 我 校 已 有 的 科 研 条 件 设 施 和 环 境, 由 学 校 统 筹 规 划, 自 主 选 题, 自 主 立 项, 自 主 安 排 以 当 年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下 拨 至 我 校 的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总 额 为 准, 制 定 年 度 基 本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4 专 款 专 用 追 踪 问 效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单 独 设 账, 专 -23-

款 专 用, 并 实 行 追 踪 问 效, 绩 效 考 评 5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使 用 以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不 搞 平 均 分 配, 不 搞 照 顾 性 分 配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科 技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分 管 相 关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及 科 技 处 人 事 处 财 经 处 211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研 究 生 院 审 计 处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制 定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发 展 战 略 支 持 方 向 优 先 领 域 和 基 本 管 理 程 序 2 负 责 审 定 年 度 基 本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3 负 责 审 定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4 负 责 审 定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项 目 第 六 条 成 立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9 人 以 上 的 科 技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单 数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外 单 位 专 家 占 1/3 以 上 项 目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的 人 员 应 当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对 申 报 项 目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评 议 和 遴 选, 确 定 支 持 项 目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助 额 度,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2 审 议 项 目 执 行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事 项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3 负 责 项 目 中 期 评 估 结 题 验 收 等 工 作 第 七 条 科 技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承 担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组 织 实 施 及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2 根 据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的 发 展 战 略 支 持 方 向, 起 草 年 度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3 负 责 向 领 导 小 组 建 议 当 年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4 负 责 项 目 的 组 织 申 报 及 资 助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5 协 助 专 家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6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八 条 财 经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项 目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24-

2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3 监 督 项 目 执 行 人 在 其 审 批 权 限 内 的 各 项 支 出 4 会 同 科 技 处 定 期 进 行 节 点 考 核 和 绩 效 考 评 第 九 条 审 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2 会 同 科 技 处 定 期 进 行 节 点 考 核 和 绩 效 考 评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第 十 一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各 项 费 用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不 得 开 支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人 员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奖 金 津 补 贴 和 各 项 福 利 支 出 不 得 购 置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分 摊 学 校 公 共 管 理 和 运 行 费 用, 不 得 偿 还 债 务 不 得 支 付 罚 款 捐 赠 赞 助 投 资 等 严 禁 以 任 何 方 式 谋 取 私 利 第 十 三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开 支 范 围 必 须 与 其 预 算 口 径 相 一 致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核 定 的 项 目 预 算, 不 得 超 出 项 目 预 算 范 围 开 支 费 用 第 十 四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2% 用 于 项 目 评 审 检 查 验 收 的 费 用 及 其 他 必 要 开 支 第 十 五 条 使 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均 属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及 办 公 设 备 必 须 严 格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项 目 组 织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由 科 技 处 统 一 组 织, 原 则 上 每 年 一 次, 每 人 或 团 队 限 申 请 一 项, 已 获 支 持 尚 未 结 题 的 个 人 或 团 队 不 能 申 请 新 项 目,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有 关 责 任 人 将 在 此 后 的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和 承 担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者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恪 守 科 学 道 德, 学 风 端 正 扎 实, 有 可 靠 时 间 保 证 ; 学 术 思 想 活 跃, 发 展 潜 力 较 大 2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能 够 组 建 以 青 年 科 技 人 员 为 主 的 稳 定 研 究 队 伍 3 适 度 支 持 引 进 正 在 国 外 学 习 和 工 作, 年 龄 在 45 岁 及 以 下 的 专 家 学 者 引 进 人 才 -25-

应 当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国 外 已 聘 为 助 理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位, 引 进 后 能 明 显 提 升 学 校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4 申 请 者 应 恪 守 诚 信 原 则,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若 有 违 反, 经 核 实 后,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申 报 1 申 请 者 根 据 年 度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编 报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书 ) 2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申 报 书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报 送 至 科 技 处 3 每 个 项 目 研 究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评 审 1 科 技 处 按 照 年 度 基 本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2 专 家 委 员 会 以 评 审 或 评 估 方 式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审 查, 并 分 别 对 申 报 项 目 及 其 预 算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确 定 支 持 项 目 及 资 助 额 度,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立 项 1 科 技 处 根 据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意 见, 下 达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年 度 支 持 计 划,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 涉 密 项 目 除 外 ) 支 持 项 目, 并 负 责 受 理 公 示 期 质 疑,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查 和 复 议 2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批 复 意 见 编 写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任 务 书 ( 以 下 简 称 任 务 书 ) 任 务 书 是 项 目 验 收 考 核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按 年 度 安 排 预 算 核 拨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及 其 预 算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进 行 调 整 时, 应 重 新 报 送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第 五 章 项 目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项 目 具 体 执 行 者, 其 基 本 职 责 是 : 1 严 格 按 照 任 务 书 完 成 项 目 既 定 目 标 任 务 2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如 实 报 告 项 目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经 费 年 度 决 算,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如 实 报 告 完 成 情 况 和 经 费 决 算 情 况 3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事 项 4 项 目 负 责 人 接 受 科 技 处 财 务 处 及 其 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项 目 监 督 检 查 统 计 -26-

及 验 收 评 估, 准 确 并 及 时 提 供 填 报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5 及 时 提 交 项 目 验 收 的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其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可 靠 性 负 责,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档 案 归 档 和 成 果 登 记 第 二 十 四 条 科 技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对 实 施 中 的 项 目 进 行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实 施 中 实 行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如 实 报 告 项 目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经 费 年 度 决 算 如 遇 项 目 预 期 目 标 调 整 内 容 更 改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关 键 技 术 方 案 变 更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等 对 项 目 执 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情 况, 必 须 及 时 向 科 技 处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在 实 施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直 接 提 出 项 目 处 理 意 见 ( 包 括 中 止 或 撤 销 意 见 ) 1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致 使 项 目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2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难 以 完 成 预 定 目 标 第 六 章 项 目 验 收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内 容 和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在 项 目 规 定 执 行 期 到 期 之 前 两 个 月 之 内 提 出 书 面 验 收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验 收 资 料 数 据 和 成 果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期 验 收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规 定 执 行 期 到 期 之 前 三 个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通 过 科 技 处 报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批 项 目 的 验 收 工 作 应 在 任 务 书 规 定 执 行 期 终 止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科 技 处 负 责 审 查 全 部 验 收 资 料 及 有 关 证 明, 并 提 出 意 见 科 技 处 将 材 料 审 查 合 格 的 项 目 提 交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核 验 收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验 收 方 式 采 用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和 现 场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要 求 备 齐 如 下 验 收 材 料 : 1 验 收 申 请 书 2 任 务 书 3 项 目 验 收 总 结 报 告 ( 含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专 项 经 费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清 单 ) 4 与 项 目 成 果 有 关 的 重 要 数 据 技 术 资 料 专 著 论 文 等 第 三 十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由 科 技 处 发 布 验 收 结 果 有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27-

1 通 过 验 收 按 任 务 书 完 成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经 费 使 用 合 理 2 需 复 议 完 成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不 足 90%, 或 提 供 数 据 资 料 不 详, 致 使 验 收 意 见 争 议 较 大, 或 部 分 经 费 使 用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3 未 通 过 验 收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 (1) 完 成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不 足 85% (2) 提 供 验 收 的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数 据 不 真 实 (3) 未 能 实 现 预 定 成 果 或 成 果 无 科 学 实 用 价 值 (4) 对 项 目 的 内 容 目 标 等 作 了 较 大 调 整, 未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认 可 (5) 超 过 原 定 计 划 规 定 期 限 半 年 以 上 未 完 成 任 务, 未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认 可 (6) 经 费 使 用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需 复 议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接 到 验 收 结 果 通 知 后 的 30 天 内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修 改 完 善, 并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复 议 意 见, 报 科 技 处 批 复 后 在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验 收 复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在 接 到 验 收 结 论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调 整 补 充, 在 6 个 月 之 内 重 新 准 备 验 收 材 料 并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再 次 进 行 组 织 验 收 若 仍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在 此 后 的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和 承 担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项 目 第 七 章 成 果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发 表 的 有 关 论 文 专 著, 以 及 成 果 评 议 鉴 定 验 收 等 材 料 均 应 标 注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XXXXX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档 案 归 档 和 成 果 登 记, 未 归 档 的 视 为 未 结 题, 不 能 申 请 新 项 目 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形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属 学 校 所 有 特 殊 研 究 成 果 的 管 理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科 技 成 果,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密 级 评 定 或 确 认, 并 实 施 管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28-

中 地 大 京 发 [2012]117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评 价 专 项 资 金 和 国 土 资 源 调 查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统 称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 的 管 理, 提 高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使 用 安 全,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地 质 调 查 院 受 学 校 委 托 负 责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财 经 处 对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三 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视 同 学 校 的 科 研 项 目, 相 关 资 金 按 项 目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第 四 条 项 目 预 算 中,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支 出, 需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并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项 目 预 算 一 经 下 达,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项 目 预 算,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二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管 理 第 五 条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必 须 全 额 汇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将 其 汇 入 其 他 银 行 帐 号 第 六 条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的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负 责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并 按 规 定 和 预 算 使 用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提 供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负 责 结 题 决 算,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结 题 及 结 帐 手 续, 并 对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承 担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条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负 责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的 立 项 登 记 和 合 同 管 理 资 金 分 配,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不 定 期 检 查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 做 好 经 费 管 理 的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第 八 条 财 经 处 会 同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制 定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29-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会 计 核 算,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 负 责 编 制 有 关 决 算 报 表, 负 责 结 余 经 费 的 核 算 第 九 条 审 计 处 负 责 对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进 行 审 计 第 三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开 支 范 围 第 十 条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按 项 目 核 算 成 本 费 用 对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直 接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进 行 核 算, 主 要 包 括 : 1 人 员 费 : 指 从 事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及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如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由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则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足 额 支 付, 不 得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重 复 列 支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依 据 预 算 按 月 领 取 项 目 补 贴, 并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 包 括 返 聘 人 员 ), 根 据 商 定 的 标 准 和 签 订 的 用 工 合 同, 依 据 预 算 按 月 发 放 2 办 公 费 : 指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和 专 业 书 刊 等 支 出 购 买 办 公 用 品 的 单 张 票 据 超 过 800 元 需 要 提 供 商 品 明 细 3 印 刷 费 : 指 项 目 发 生 的 报 告 印 刷 出 版 制 图 费 用 及 其 他 印 刷 支 出 4 邮 电 费 : 指 项 目 发 生 的 信 函 包 裹 货 物 等 物 品 的 邮 寄 费 及 电 话 费 ( 含 野 外 卫 星 电 话 费 ) 电 报 费 传 真 费 网 络 通 讯 费 等 鉴 于 目 前 教 师 从 事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主 要 在 野 外 和 家 庭, 项 目 支 出 中 可 以 列 支 家 庭 电 话 发 生 的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电 话 费 传 真 费 网 络 通 讯 费 等 5 水 电 暖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水 费 污 水 处 理 费 电 费 及 供 暖 费 等 按 水 电 暖 消 耗 数 量 和 实 际 价 格 结 算, 由 学 校 在 年 底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分 摊 入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6 交 通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出 的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 含 畜 力 等 ) 的 租 用 费 燃 料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安 全 奖 励 费 等 对 于 野 外 租 车 按 照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评 价 项 目 租 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私 车 公 用, 野 外 用 车 参 照 项 目 租 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市 内 用 车 与 租 车 合 并 考 虑, 按 照 预 算 中 交 通 费 支 出 总 额 控 制 7 差 旅 费 : 指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野 外 工 作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旅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杂 费 等 费 用 项 目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出 差,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出 差 范 围 与 项 目 研 究 所 涉 及 区 域 一 致 ; 对 于 缺 少 住 宿 费 并 且 没 有 依 据 的 火 车 票 等, 确 认 属 于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在 差 旅 费 列 支, 不 再 发 放 出 差 补 助 8 会 议 费 : 指 项 目 相 关 专 题 研 究 学 术 研 讨 设 计 审 查 成 果 验 收 及 组 织 培 训 等 -30-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9 专 用 材 料 和 燃 料 费 :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专 用 管 材 专 用 工 具 低 值 易 耗 品 技 术 资 料 实 验 室 用 品 野 外 应 急 药 品 及 简 单 医 疗 器 具 等, 以 及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专 用 燃 料 费 等 10 咨 询 劳 务 费 : 指 项 目 支 付 给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咨 询 劳 务 费 用, 如 专 家 咨 询 费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和 野 外 雇 工 费 翻 译 费 评 审 费 等 学 生 劳 务 费, 以 及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和 野 外 雇 工 费, 列 明 个 人 信 息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等, 经 本 人 签 字,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审 查 属 实 后 列 支 11 委 托 业 务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研 究 测 试 施 工 加 工 软 件 研 制 等 工 作 发 生 的 费 用 严 格 按 照 中 地 调 函 [2010]343 号 文 件 要 求, 技 术 方 案 中 明 确 受 托 单 位 及 工 作 内 容 经 费 额 度 ; 更 改 委 托 单 位, 经 费 额 度 少 于 等 于 总 经 费 10% 的 需 报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同 意 并 备 案, 大 于 10% 的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请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并 备 案 12 设 备 使 用 和 购 置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购 置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由 其 他 资 金 安 排 购 置 或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已 能 满 足 项 目 工 作 需 要, 则 不 得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重 复 列 支 对 于 设 备 价 格 较 大, 多 个 项 目 可 以 共 用 的 设 备, 可 以 分 别 预 算 联 合 采 购 共 同 使 用 学 校 监 管 13 维 修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必 须 开 支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包 括 交 通 工 具 ) 修 理 和 维 护 费 用,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 费 用 14 其 他 费 用 : 指 项 目 实 施 和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包 括 土 地 及 青 苗 补 偿 费 招 待 费 劳 动 保 护 费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必 要 的 出 国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等 第 十 一 条 下 列 费 用 不 得 列 入 项 目 支 出 : 1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2 投 资 性 支 出 捐 赠 及 赞 助 3 各 种 罚 款 违 约 金 滞 纳 金 等 支 出 4 与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应 控 制 在 预 算 核 定 的 额 度 内, 按 规 定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对 项 目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不 得 虚 列 多 提 多 摊 费 用 ; 不 得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第 四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出 差 的 人 员, 按 教 师 和 学 生 两 类 标 准 报 销 相 关 费 用 -31-

出 差 分 野 外 出 差 和 非 野 外 出 差 两 种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野 外 出 差 指 项 目 任 务 书 或 合 同 有 野 外 工 作 时 间 或 任 务 ; 工 作 地 在 县 级 以 下 的 乡 镇 村 庄 或 无 人 区 山 区 极 地 高 原 戈 壁 沙 漠 海 上 等 其 他 均 视 为 非 野 外 出 差 第 十 五 条 野 外 出 差 补 助 采 用 定 额 包 干 的 方 式, 结 余 归 己, 超 支 不 补 包 干 范 围 仅 限 于 个 人 或 者 分 摊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对 于 野 外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检 查 验 收, 与 地 方 部 门 协 调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包 干 之 列 第 十 六 条 教 师 野 外 出 差 补 助 包 干 标 准 按 工 作 地 区 分 类 计 算 : 1 一 般 地 区 野 外 包 干 标 准 300 元 / 人 天 2 高 寒 (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等 ) 艰 苦 地 区 ( 宁 夏 甘 肃 内 蒙 云 南 等 ) 及 地 区 调 整 系 数 大 于 等 于 1.4 的 其 他 地 区, 野 外 补 助 标 准 400 元 / 人 天 有 分 岐 的 地 区 由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比 照 地 区 调 整 系 数 进 行 确 认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野 外 出 差 补 助 包 干 标 准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具 体 情 况 在 下 列 范 围 确 定 : 1 一 般 地 区 野 外 包 干 标 准 100-300 元 / 人 天 2 高 寒 (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等 ) 艰 苦 地 区 ( 宁 夏 甘 肃 内 蒙 云 南 等 ) 地 区 调 整 系 数 大 于 等 于 1.4 的 其 他 地 区, 野 外 包 干 标 准 100-400 元 / 人 天 第 十 八 条 非 野 外 出 差 的, 教 师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每 人 每 天 50 元, 学 生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不 超 过 每 天 50 元 标 准 内 自 定 ; 住 宿 费 和 公 杂 费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凭 票 报 销 第 十 九 条 交 通 工 具 的 选 择,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定, 但 乘 飞 机 的 不 享 受 途 中 补 助, 乘 坐 火 车 的 不 再 计 发 应 坐 卧 铺 而 未 坐 卧 铺 的 奖 励 往 返 途 中 夜 间 连 续 乘 坐 汽 车 超 过 6 小 时 的, 发 给 伙 食 补 助 15 元, 乘 坐 车 船 超 过 12 小 时 的, 每 满 12 小 时 加 发 20 元 补 助 第 五 章 其 他 有 关 报 销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报 销 票 据 时 间 在 春 节 期 间 的, 计 算 补 助 标 准 天 数 减 少 7 天 确 有 证 据 表 明 一 直 进 行 野 外 作 业 的 不 扣 减 第 二 十 一 条 临 时 聘 请 雇 佣 的 野 外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领 取 劳 务 雇 工 费, 不 发 放 补 助 第 二 十 二 条 购 置 设 备 按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登 记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项 目 组 及 个 人 提 取 的 人 员 费 劳 务 酬 金 评 审 费 等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依 法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32-

第 六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核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金 到 帐 后 的 核 算 程 序 1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确 认 项 目 经 费 中 的 外 协 费, 将 扣 除 外 协 部 分 后 的 经 费 登 本 或 立 新 本,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根 据 本 办 法 中 资 金 分 配 比 例 开 出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分 配 表, 交 财 经 处 经 办 人 员 2 财 经 处 经 办 人 员 对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分 配 表 和 有 关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分 配 入 账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资 金 日 常 使 用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野 外 租 车 及 外 协 费 ( 包 括 测 试 加 工 设 备 租 赁 等 ) 支 出 应 与 对 方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七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决 算 第 二 十 七 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按 计 划 完 成 后, 应 进 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总 结 验 收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资 金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按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章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日 常 费 用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人 员 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工 资 ), 按 成 本 核 算 原 则 计 入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项 目 中 1 学 校 行 政 管 理 后 勤 服 务 等, 以 及 院 系 行 政 人 员 为 项 目 研 究 提 供 服 务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由 人 事 部 门 后 勤 服 务 部 门 等 核 算 出 应 分 摊 的 成 本, 列 入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2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作 为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的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其 运 行 发 生 的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新 上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成 果 宣 传 报 道, 日 常 管 理 经 费 核 算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和 业 务 交 往 等 相 关 支 出, 其 费 用 根 据 分 摊 原 则, 摊 入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经 2012 年 9 月 24 日 校 务 会 议 审 议 原 则 通 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有 新 的 规 定 出 台, 以 上 级 规 定 为 准 ; 学 校 原 有 管 理 办 法 如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地 质 调 查 院 财 经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并 解 释 -33-

地 调 文 [2012]01 号 为 加 强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严 格 规 范 使 用 地 质 调 查 经 费,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和 项 目 人 员 野 外 人 身 安 全, 根 据 中 国 的 质 调 查 局 地 质 调 查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因 野 外 工 作 需 要 租 用 车 辆, 原 则 上 应 在 所 在 工 作 地 区 有 出 租 业 务 和 出 具 正 规 发 票 资 格 的 单 位 租 用 车 辆 特 殊 情 况 下, 确 需 在 工 作 地 区 租 用 个 体 车 辆 或 在 非 工 作 地 区 租 用 单 位 车 辆 个 体 车 辆 的, 必 须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租 用 二 野 外 租 用 车 辆 类 型 必 须 与 野 外 工 作 任 务 匹 配, 并 在 批 准 的 项 目 设 计 书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中 进 行 注 明 设 计 书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中 未 列 租 车 业 务 的 不 得 租 用 车 辆 因 工 作 任 务 调 整 或 工 作 量 变 更 需 要 增 加 租 用 车 辆 业 务 的, 必 须 按 程 序 申 报 并 得 到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批 准 后 方 可 租 用 车 辆 三 野 外 租 用 车 辆 要 确 保 野 外 工 作 期 间 人 身 安 全, 要 求 车 况 良 好, 配 有 专 职 司 机, 车 辆 司 机 证 件 齐 全, 上 全 各 类 保 险, 司 机 具 有 野 外 工 作 经 验 四 野 外 租 用 车 辆 必 须 与 出 租 方 签 定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规 范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约 定 租 车 时 段 服 务 内 容 安 全 责 任 计 价 方 式 和 标 准 付 款 方 式 等 内 容, 并 附 齐 车 辆 和 司 机 有 关 证 件 复 印 件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中 应 明 确 约 定 租 车 费 用 中 是 否 含 燃 料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和 雇 工 劳 务 费 五 为 确 保 我 校 师 生 人 身 安 全, 野 外 工 作 期 间 禁 止 私 车 公 用 禁 止 非 专 职 司 机, 特 别 是 学 校 师 生 驾 驶 车 辆 六 租 用 单 位 车 辆,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直 接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单 位 帐 号 汇 款 方 式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汇 款 帐 号 必 须 与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单 位 帐 号 一 致, 出 租 方 出 具 的 票 据 必 须 与 合 同 或 协 议 单 位 一 致 ; 特 殊 情 况 下, 租 用 个 体 车 辆 需 要 现 金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的, 必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主 要 成 员 三 人 以 上 集 体 商 定 并 与 出 租 人 在 付 款 凭 据 上 共 同 签 字 后 方 可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出 租 人 签 字 必 须 与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签 字 一 致 并 履 行 完 税 手 续 七 租 用 单 位 车 辆 租 车 费 用 报 帐 时, 需 在 发 票 后 同 时 附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车 辆 行 驶 证 司 机 驾 驶 证 ; 租 用 个 体 车 辆 租 车 费 用 报 帐 时, 需 在 付 款 凭 据 或 出 租 人 收 据 ( 收 -34-

条 ) 后 同 时 附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车 辆 行 驶 证 司 机 驾 驶 证 身 份 证 和 完 税 证 明 单 据 等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租 车 费 用 中 含 燃 料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和 人 员 雇 工 费 用 的, 一 律 不 再 报 销 野 外 工 作 发 生 的 燃 料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和 司 机 的 雇 工 劳 务 费 九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或 矛 盾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本 办 法 由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租 车 合 同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35-

附 件 :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租 车 合 同 样 式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租 车 合 同 甲 方 ( 承 租 方 ): 乙 方 ( 出 租 方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有 偿 的 原 则,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就 以 下 各 项 条 款 达 成 协 议, 并 共 同 遵 守 一 租 赁 或 聘 用 期 ( 一 ) 车 辆 1. 甲 方 租 用 乙 方 车 辆 辆 (1) 车 牌 号 码 : ; 车 型 : ; 租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车 牌 号 码 : ; 车 型 : ; 租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3) 车 牌 号 码 : ; 车 型 : ; 租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车 辆 已 按 照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会 审 ( 二 ) 驾 驶 员 1.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驾 驶 员 名 (1)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驾 驶 证 号 : ; 驾 龄 : 年 ; 健 康 状 况 : ;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驾 驶 证 号 : ; 驾 龄 : 年 ; 健 康 状 况 : ;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3)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36-

驾 驶 证 号 : ; 驾 龄 : 年 ; 健 康 状 况 : ;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驾 驶 员 已 按 照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会 审 二 费 用 及 给 付 1. 费 用 包 括 : (3) (4) (5) (6) (1) 车 辆 燃 油 费 ; (2) 过 路 过 桥 费 ; (3) 车 辆 保 险 费 ; (4) 驾 驶 员 聘 用 费 ; (5) 驾 驶 员 保 险 费 ; (6) 其 他 : 甲 方 按 野 外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和 租 车 费 用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2. 费 用 标 准 依 据 工 作 需 要, 本 阶 段 工 作 期 间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车 型, 双 方 商 定 的 费 用 标 准 如 下 : 元 / 天 / 台 合 计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 3. 结 算 方 式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费 用 % 预 付 款 ( 元 ) 租 期 结 束 后, 乙 方 凭 双 方 确 认 材 料 和 正 规 合 法 发 票, 按 实 际 租 用 时 间 与 甲 方 结 算 三 权 利 与 责 任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1. 甲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拥 有 所 租 用 车 辆 的 使 用 权 ; 2.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车 辆 进 行 定 期 检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3. 甲 方 对 于 乙 方 驾 驶 员 发 生 的 身 体 疾 病 意 外 伤 害 和 乙 方 车 辆 发 生 的 权 属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违 章 罚 款 等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4. 甲 方 不 能 让 驾 驶 员 长 时 间 疲 劳 驾 车, 不 能 强 行 要 求 驾 驶 员 进 入 高 危 险 地 区, 由 此 造 成 的 人 身 以 外 伤 害 及 车 辆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 5. 甲 方 有 责 任 按 照 合 同 按 时 支 付 给 乙 方 费 用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37-

1. 乙 方 车 辆 应 符 合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 2. 乙 方 对 车 辆 行 驶 安 全 负 责 乙 方 驾 驶 员 发 生 身 体 疾 病 意 外 伤 害 和 车 辆 发 生 权 属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违 章 罚 款 等 由 乙 方 负 责,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赔 偿 ; 3. 乙 方 应 确 保 车 辆 性 能 良 好, 保 持 车 辆 清 洁 干 净, 负 责 车 辆 的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4.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车 辆 及 驾 驶 员 出 野 外 前 的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会 审 工 作, 督 促 乙 方 驾 驶 员 遵 守 国 家 及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 5.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野 外 工 作 的 后 勤 保 障 及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6.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根 据 合 同 及 时 给 付 有 关 费 用 四 合 同 变 更 与 解 除 1. 因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 2. 甲 乙 双 方 若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需 提 前 天 通 知 对 方,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 甲 方 如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车 辆, 为 达 到 的 天 数 按 每 天 用 车 费 用 的 50% 付 给 乙 方 乙 方 如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使 用 车 辆,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因 路 况 差, 所 造 成 的 车 辆 抛 锚, 损 坏, 维 修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三 天, 如 超 过 三 天 乙 方 需 急 时 更 换 车 辆 五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数 额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六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无 效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七 其 他 1.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盖 章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份, 乙 方 份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八 附 件 1.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2. 野 外 工 作 交 通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会 审 表 ;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