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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技 職 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計 畫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報 告 申 復 意 見 回 覆 說 明 實 地 評 鑑 日 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至 11 日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執 行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台 北 市 100 南 海 路 1 號 4 樓 之 1 TEL:02-3343-1177 FAX: 02-2394-7261 http://www.twaea.org.tw

目 錄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壹 行 政 支 援... 1 貳 管 理 學 院... 6 参 財 經 法 律 系... 11 肆 應 用 英 語 系... 15 伍 企 業 管 理 系 ( 所 )... 18 陸 資 訊 管 理 系... 18 I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 壹 行 政 支 援 評 鑑 項 目 一 行 政 支 援 組 織 運 作 情 形 1. 總 務 處 的 章 程 宜 明 訂 環 安 組 與 營 繕 組 事 務 組 間 之 職 掌, 避 免 權 責 不 清 1. 本 校 總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中 針 對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之 業 務 範 圍 均 有 明 確 規 範, 並 無 權 責 不 清 之 情 形, 懇 請 再 次 了 解 2. 總 務 處 設 置 辦 法 中 第 五 條 明 定 事 務 組 第 七 條 明 定 環 安 組 與 第 八 條 明 定 營 繕 組 等 三 組 業 務 範 圍 ( 如 附 法 規 ) 3. 總 務 處 相 關 法 規 皆 能 在 本 校 首 頁 或 總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http://w3.ocu.edu.tw/genaffa/ 刪 除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同 意, 刪 除 原 評 鑑 意 見 1

二 人 事 業 務 執 行 成 效 1. 學 校 各 項 規 章 除 了 透 過 校 內 會 議 紀 錄 傳 閱 方 式 讓 教 師 瞭 解 外, 建 議 將 100 年 11 月 1 日 所 編 之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全 部 上 網, 宣 導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上 網 查 詢, 以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1. 本 校 人 事 相 關 法 規 各 項 作 業 申 請 表 單, 不 論 新 訂 或 修 正, 十 餘 年 前 即 開 始 將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並 即 時 於 人 事 室 網 頁 公 告, 校 內 外 人 士 均 可 上 網 閱 覽 並 下 載 2. 此 於 行 政 類 - 行 政 支 援 組 評 鑑 資 料 表 第 25 頁 已 有 相 關 說 明 :( 一 ) 教 職 員 工 之 人 事 規 章 -2. 人 事 規 章 之 公 布, 均 先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各 單 位 及 全 校 教 師 或 職 員 工,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或 人 事 室 網 站, 供 教 職 員 查 詢 3.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址 : http://w3.ocu.edu.tw/personnel/personnel.htm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依 據, 評 鑑 意 見 修 改 如 下 : 1. 建 議 學 校 將 人 事 規 章 及 各 項 重 要 會 議 之 訊 息 即 時 提 供 校 內 同 仁 參 閱, 以 增 進 行 政 體 系 與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溝 通 效 果 2

二 人 事 業 務 執 行 成 效 4. 教 師 訂 有 評 鑑 制 度, 惟 被 評 為 乙 等 之 人 數 過 份 偏 低, 未 達 效 果, 建 議 較 嚴 格 審 查, 另 對 評 鑑 成 績 不 佳 之 教 師, 宜 建 立 完 善 之 輔 導 機 制 1. 本 校 自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建 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實 施 後 即 已 發 現 未 能 有 效 淘 汰 不 適 任 教 師, 自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起, 經 過 一 年 餘 之 準 備 : 召 開 公 聽 會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宣 導 溝 通, 新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於 科 大 評 鑑 前 即 已 做 重 大 修 正, 並 於 100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2. 此 於 行 政 類 - 行 政 支 援 組 評 鑑 資 料 表 第 29 頁 已 有 相 關 說 明 :( 五 ) 教 職 員 工 考 核 -1. 教 師 考 核 -(4) 因 應 改 名 科 技 大 學 後 學 校 之 發 展, 及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研 究 水 準,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之 修 訂, 分 別 於 99 年 12 月 2 日 及 100 年 4 月 1 日 舉 行 評 鑑 辦 法 修 訂 公 聽 會, 並 於 4 月 20 日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修 訂,6 月 2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於 100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其 變 革 精 神 在 滿 足 學 校 發 展 的 基 本 要 求 下, 依 據 各 院 屬 性 與 發 展 訂 定 教 師 評 鑑 標 準, 拋 棄 吃 大 鍋 飯 的 心 態, 確 實 落 實 評 鑑 之 精 神, 建 立 輔 導 與 淘 汰 機 制 爾 後 教 師 評 鑑 分 小 評 鑑 大 評 鑑 二 種, 小 評 鑑 每 學 年 一 次, 大 評 鑑 每 二 學 年 一 次 另 專 任 教 師 依 其 職 級 專 長 年 齡 各 有 不 同 分 類, 分 為 教 學 型 研 究 型 教 師, 依 據 各 院 發 展 特 色 進 行 評 鑑 3. 新 評 鑑 制 度 應 可 提 升 教 師 於 教 學 輔 導 服 務 研 究 之 績 效, 並 可 達 委 員 之 期 待, 建 立 適 當 之 淘 汰 機 制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評 鑑 意 見 修 改 結 果 如 下 : 依 據, 評 鑑 意 見 修 改 如 下 : 4. 訂 有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自 95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惟 實 施 初 期 未 能 有 效 淘 汰 不 適 任 教 師, 經 宣 導 溝 通 後 修 正, 於 100 學 年 度 依 新 辦 法 開 始 實 施 建 議 注 意 執 行 效 果, 另 對 評 鑑 成 績 不 佳 之 教 師, 宜 建 立 完 善 之 輔 導 機 制 3

四 總 務 行 政 執 行 成 效 1. 停 車 許 可 證 發 放 之 數 量 超 過 實 際 停 車 位 數 量 之 彈 性 值 似 嫌 太 大, 應 再 檢 討 其 合 適 量, 避 免 發 生 有 證 無 車 位 之 現 象 1. 本 校 校 內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場 採 不 對 號 流 動 停 放 方 式, 停 車 證 發 放 數 量 係 依 據 前 一 學 期 實 際 統 計 情 形 辦 理 2. 本 校 西 校 門 機 車 停 車 位 550 個 南 校 門 機 車 停 車 位 1,550 個 3.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西 校 門 發 證 630 張 南 校 門 發 證 1,723 張 ; 經 統 計 機 車 停 車 場 停 放 率 約 90% 進 修 部 機 車 停 車 場 停 放 率 僅 約 50%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據 以 發 證 : 西 校 門 670 張 南 校 門 1,811 張 4. 由 於 學 生 修 課 時 間 不 一, 發 證 數 量 雖 高 於 實 際 停 車 格 數 量, 但 不 致 產 生 有 證 無 車 位 之 現 象, 懇 請 委 員 了 解 現 場 訪 評 得 知 確 實 有 此 現 象 且 依 據 學 校 申 復 說 亦 明 確 實 有 超 發 數 量 現 象, 雖 為 不 得 已 之 措 施, 但 可 再 檢 討,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4

評鑑項目 (二)建議事項 申復理由 其他 學校申復說明 四 總務行政執行成效 日間部 3.校內五層樓舊有建築未設置無障礙電梯 宜研擬增建 違反程序 5不符事實 要求修正事項 1. 目前依照本校無障礙電梯設置規劃 擬定校園無障礙環境 長期計畫 並獲得教育部補助 2. 自100年起增設無障礙電梯 已完成立信樓(如圖) 預計101 年設置明誠樓 102年雁閣樓 總計本校含已完工與興建 中建築物將總計有6座無障礙電梯 應可符合使用需求 立信樓無障礙電梯增設施工前 立信樓無障礙電梯增設完成(正面圖) 立信樓無障礙電梯增設完成(側面圖) 評鑑意見申復 處理結果 5 修改評鑑意見 說明如下 學校自 100 年起增設無障礙電梯 僅已完成立信樓 另明誠 樓及雁閣樓預計 101 年及 102 年增建 雖非評鑑年度 然仍 修改評鑑意見如下 3.校內五層樓舊有建築未設置無障礙電梯者 宜儘速完成增 建 5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 貳 管 理 學 院 評 鑑 項 目 一 學 院 組 織 與 院 務 發 展 2. 目 前 學 院 內 各 學 系 之 屬 性 不 一 致, 有 觀 光 休 閒 系 餐 館 管 理 系 等 休 閒 領 域, 及 機 電 整 合 與 工 程 等 工 程 領 域, 並 存 於 企 業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行 銷 與 運 籌 管 理 領 域 之 中 另 財 務 管 理 則 歸 屬 於 商 學 院 之 內 建 議 重 新 整 合 管 理 相 關 系 所, 納 入 管 理 學 院, 俾 能 明 確 規 劃 未 來 之 發 展 藍 圖 5. 院 發 展 特 色 除 運 籌 服 務 科 技 具 明 確 定 義, 各 系 所 則 略 嫌 不 夠 明 確, 建 議 明 確 定 義 院 發 展 特 色, 作 為 各 系 所 之 依 據 6. 現 有 教 師 專 業 背 景, 由 於 歷 史 之 因 素, 尚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管 理 學 院 發 展 之 所 需 目 前 教 師 背 景 所 形 成 之 專 業 互 補 性 與 整 合 性 尚 不 足, 有 待 改 善 本 校 有 鑒 於 系 所 發 展 方 向 的 調 整 學 生 選 擇 類 組 趨 勢 的 改 變 及 管 院 各 科 系 組 成 過 於 龐 雜, 無 法 聚 焦 於 運 籌 服 務 科 技 管 理 特 色 等 因 素, 已 於 評 鑑 之 前 陸 續 進 行 如 下 之 組 織 變 革 : 1. 98 學 年 度 陸 續 對 於 校 內 所 有 系 所 之 安 排 與 規 劃 進 行 相 關 規 劃, 並 於 99 學 年 度 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轉 型 為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在 相 關 設 備 及 師 資 逐 漸 調 整 增 聘 中 2. 101 學 年 度 本 校 將 各 系 院 重 新 整 併 為 商 業 與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與 餐 旅 學 院 及 資 訊 與 設 計 學 院 等 三 個 學 院, 教 師 專 長 與 背 景 及 課 程 規 劃 與 整 合 目 前 均 積 極 調 整 中, 以 期 符 合 各 科 系 學 生 未 來 的 就 業 需 求 3. 配 合 學 校 之 規 劃, 本 院 所 屬 之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與 餐 飲 管 理 系 亦 將 於 101 學 年 度 併 入 觀 光 與 餐 旅 學 院 ; 各 系 將 分 別 屬 於 商 業 與 管 理 學 院 及 資 訊 與 設 計 學 院, 未 來 各 院 發 展 特 色 將 較 為 明 確 且 師 資 也 較 為 專 業 所 述 係 未 來 規 劃 方 向, 評 鑑 時 所 見 之 事 實 與 評 鑑 意 見 完 全 符 合,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6

二 課 程 規 劃 與 整 合 2.97~99 學 年 度 跨 領 域 整 合 課 程 申 請 修 讀 人 數 共 計 612 人, 惟 真 正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者 僅 20 人, 建 議 分 析 學 生 未 能 完 成 學 程 之 原 因, 並 加 以 改 善 1.99 學 年 度 本 院 共 有 企 業 資 源 應 用 學 分 智 慧 系 統 應 用 國 際 物 流 證 照 及 全 球 運 籌 學 程 等 四 個 學 程, 每 個 學 程 規 劃 依 規 定 均 包 含 20 至 30 個 學 分 不 等 若 學 生 修 讀 系 上 課 程 及 某 一 項 學 程, 預 估 至 少 需 花 五 個 學 期 始 得 修 讀 完 成 2. 智 慧 系 統 應 用 國 際 物 流 證 照 及 全 球 運 籌 學 程 於 98 學 年 度 才 開 始 招 生, 所 以 在 正 常 程 序 運 作 之 下,99 學 年 度 學 生 均 無 法 完 成 此 三 個 學 程 並 取 得 證 書 3. 如 附 件 一 資 料 所 示, 取 得 證 書 之 20 位 均 為 選 讀 較 早 成 立 之 企 業 資 源 應 用 學 分 學 程 的 學 生 學 校 申 復 之 內 容 係 在 解 釋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人 數 少 的 原 因, 但 評 鑑 意 見 所 述 仍 為 事 實,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7

二 課 程 規 劃 與 整 合 3. 院 必 修 課 程 僅 係 商 管 領 域 之 基 礎 課 程, 尚 不 足 以 因 此 形 成 學 院 人 才 培 育 之 特 色 如 欲 培 養 管 理 運 籌 人 才, 宜 考 慮 將 數 門 運 籌 管 理 基 本 課 程 列 為 院 必 修 課 本 院 原 以 管 理 領 域 為 主,99 學 年 度 以 後 陸 續 加 入 餐 飲 及 觀 光 領 域 科 系, 導 致 運 籌 管 理 無 法 吻 合 餐 飲 及 觀 光 領 域 之 需 求, 所 以 僅 能 以 各 系 均 共 同 所 需 之 商 管 領 域 之 基 礎 課 程 為 院 必 修 課 程 學 校 申 復 內 容 係 在 說 明 為 何 不 能 將 特 色 課 程 列 為 必 修 課 之 原 因 ; 此 可 間 接 證 實 評 鑑 意 見 與 現 況 相 符,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8

三 教 學 整 合 機 制 4. 各 系 雖 有 相 同 課 程 ( 如 計 算 機 概 論 行 銷 管 理 等 ), 但 皆 由 各 系 教 師 自 行 授 課, 宜 由 專 業 單 位 ( 如 資 管 系 行 銷 流 通 系 ) 統 籌 負 責 安 排 專 長 相 符 之 教 師 至 各 系 開 課 1. 由 於 各 系 大 多 有 理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背 景 或 專 長 之 專 任 教 師, 所 以 計 算 機 概 論 行 銷 管 理 等 相 關 課 程 均 得 以 由 系 上 專 任 師 資 授 課, 不 僅 可 增 加 系 上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互 動, 亦 可 增 進 系 上 凝 聚 力 2. 本 院 計 算 機 概 論 行 銷 管 理 課 程 之 授 課 科 目 教 師 名 單 學 歷 及 專 長 一 覽 表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學 校 申 復 之 內 容 恰 可 證 實 評 鑑 意 見 符 合 事 實 至 於 各 系 教 師 自 行 教 授 專 業 課 程 或 採 專 業 分 工 之 由 專 業 學 系 指 派 教 師 教 授 專 業 課 程 對 學 習 成 效 較 優, 係 屬 委 員 專 業 判 斷 之 範 疇, 此 為 善 意 提 醒, 請 學 校 斟 酌,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9

五 產 學 合 作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整 合 2. 宜 推 動 外 語 能 力 證 照 化, 並 成 為 畢 業 門 檻, 以 符 合 全 球 化 時 代 產 業 界 的 迫 切 需 求 1. 本 校 已 將 外 語 證 照 列 為 畢 業 門 檻 2. 依 規 定 93 學 年 度 ( 含 ) 後 之 學 生,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CEF A2 或 與 其 相 等 級 數 之 英 文 測 驗 3. 對 於 未 取 得 證 照 之 學 生, 亦 提 供 英 語 證 照 實 務 或 密 集 英 文 等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4. 99 學 年 度 大 二 學 生 共 1134 人, 其 中 通 過 英 檢 者 共 740 人, 英 檢 未 通 過 以 補 救 教 學 代 替 者 共 280 人, 所 以 當 學 期 畢 業 門 檻 達 成 率 為 89.95%(1020/1134) 5. 詳 細 資 料 如 附 件 三 所 示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根 據 學 院 評 鑑 資 料 表 p.67 之 三 之 4 與 申 復 說 明 書 p.3 第 4 點 之 證 照 數 據 差 距 甚 大, 惟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如 下 : 2. 宜 確 實 落 實 外 語 能 力 證 照 化, 符 合 全 球 化 時 代 之 需 求 10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 参 財 經 法 律 系 評 鑑 項 目 一 系 ( 所 ) 務 發 展 2.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之 分 工 宜 再 釐 清, 以 99 年 12 月 14 日 舉 行 之 99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之 精 簡 紀 錄 與 99 年 12 月 17 日 舉 行 之 99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詳 細 會 議 紀 錄 來 看, 落 差 頗 大, 內 容 與 評 鑑 資 料 表 第 21 頁 改 善 狀 況 說 明 不 甚 一 致 本 系 之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是 提 供 建 議 性 質, 如 果 出 席 會 議 之 委 員 沒 有 特 別 發 言, 紀 錄 精 簡 乃 意 料 中 事 至 於 課 程 委 員 會 實 際 負 責 本 系 之 課 程 規 範, 所 有 會 議 紀 錄 必 鉅 細 靡 遺, 才 能 顯 現 會 議 之 內 容, 以 備 未 來 查 考 特 此 說 明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1.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之 分 工 宜 再 釐 清, 以 99 年 12 月 14 日 舉 行 之 諮 詢 會 議 之 精 簡 紀 錄 與 99 年 12 月 17 日 課 程 委 員 會 詳 細 會 議 紀 錄 來 看, 可 見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討 論 與 紀 錄, 較 為 鉅 細 靡 遺 然 而 兩 次 會 議 紀 錄 之 內 容, 與 評 鑑 資 料 表 (p.21)1. 系 務 發 展 弱 點 及 改 進 建 議 1.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及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如 何 分 工? 有 無 衝 突 之 處? 之 改 善 狀 況 說 明 :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就 本 系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做 全 盤 檢 討, 並 將 結 果 提 交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審 議, 卻 有 不 甚 一 致 之 處 2. 以 該 次 諮 詢 會 議 紀 錄 之 決 議 通 過 系 辦 建 議 的 課 程 變 動, 而 該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又 對 課 程 做 異 動 修 改 來 看, 實 難 看 出 兩 委 員 會 如 何 分 工 綜 上 所 述,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如 下 : 2.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之 分 工 宜 再 釐 清, 以 99 年 12 月 14 日 舉 行 之 99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之 精 簡 紀 錄 與 99 年 12 月 17 日 舉 行 之 99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三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詳 細 會 議 紀 錄 來 看, 繁 簡 有 別, 內 容 與 評 鑑 資 料 表 p.21 改 善 狀 況 說 明 不 甚 一 致 11

一 系 ( 所 ) 務 發 展 3.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宜 與 畢 業 專 題, 以 及 課 後 輔 導 等 結 合, 以 增 加 效 果 本 系 之 實 習 課 程 包 括 公 共 法 務 和 財 經 法 務 兩 個 模 組, 前 者 包 括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台 中 地 檢 署 和 台 中 監 獄 ; 財 經 法 務 模 組 包 括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保 險 公 司, 每 個 實 習 單 位 容 納 學 生 數 不 同 以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為 例, 最 多 可 容 納 本 系 學 生 60 人 ( 分 別 是 法 律 實 習 和 身 分 法 實 習 ), 但 台 中 地 檢 署 基 於 偵 查 不 公 開, 最 多 只 能 容 納 8 人 而 且 本 系 的 實 習 自 大 二 開 始, 這 時 專 題 寫 作 尚 未 分 組 ( 分 組 在 大 三 上, 才 開 始 找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和 研 究 題 目 ) 所 以,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宜 與 畢 業 專 題, 以 及 課 後 輔 導 等 結 合, 固 是 理 想, 但 很 可 能 甲 乙 兩 學 生 參 加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實 習, 丙 丁 兩 學 生 參 加 保 險 公 司 實 習 ; 但 最 後 可 能 是 甲 乙 丙 丁 合 為 一 組 ( 那 些 學 生 願 意 在 一 組, 本 系 並 不 干 涉 ) 撰 寫 畢 業 專 題 以 上 實 際 情 況 特 為 說 明 依, 實 務 實 習 與 畢 業 專 題 確 實 未 理 想 銜 接 或 配 合, 為 落 實 學 習 成 效, 學 校 仍 宜 透 過 增 加 實 習 單 位 等 方 法 讓 學 生 有 較 多 選 擇, 或 在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大 二 上 實 習 課 時, 預 為 介 紹 後 再 讓 學 生 選 擇 實 習 單 位, 經 由 多 管 齊 下 的 努 力, 使 學 生 之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與 畢 業 專 題 密 切 結 合,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12

五 設 備 與 圖 書 資 源 4. 訂 閱 有 各 式 英 文 期 刊, 甚 至 包 含 美 國 海 商 判 史 案 例, 但 海 商 法 並 非 必 修 課 程, 此 方 面 投 資 效 益 有 待 檢 討 另 除 訂 閱 外 文 期 刊 外, 亦 應 加 強 訂 閱 相 關 職 業 團 體, 如 律 師 地 政 士 及 銀 行 保 險 等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所 需 之 刊 物, 以 加 強 學 生 對 實 務 的 瞭 解, 並 帶 動 學 習 興 趣 1. 本 系 訂 閱 之 美 國 海 商 判 決 案 例, 是 於 創 系 時 即 決 定 和 國 內 大 學 有 不 同 之 收 藏, 以 突 顯 特 色 ( 如 果 只 是 一 般 圖 書 的 收 藏, 則 全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同, 何 來 特 色?) 事 實 上, 本 系 之 這 套 藏 書 獨 步 全 國, 比 台 大 政 大 和 國 家 圖 書 館 收 藏 更 完 整 2. 本 系 參 考 這 套 藏 書 的 有, 成 功 大 學 博 士 研 究 生 傅 高 強 老 師 及 本 系 老 師 參 考 這 套 藏 書 而 已 經 發 表 之 論 文 有 : (1) 誰 是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人 -- 從 美 國 海 商 判 決 研 究 如 何 認 定 ( 鄢 武 誠, 全 國 律 師,2012 年 1 月 ) ( 如 附 件 1) (2) 船 舶 假 扣 押 和 海 事 優 先 權 關 係 之 探 討 -- 以 為 使 航 行 可 能 所 生 之 債 務 為 中 心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科 技 時 代 財 經 法 律 學 術 研 討 會 ( 三 ) 國 際 研 討 會 暫 定 議 程, 時 間 :2012 年 5 月 17 日 ( 四 )8:10 ~ 17:20 及 5 月 18 日 ( 五 )8:40 ~ 16:45; 地 點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五 樓 516 演 講 廳 ( 如 附 件 2) (3) 傅 高 強, 海 上 保 險 利 益 之 研 究 ( 成 大 博 士 論 文, 初 稿 ) 3. 本 系 主 任 鄢 武 誠, 由 於 鑽 研 美 國 海 商 判 決 受 到 肯 定, 並 受 邀 擔 任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相 關 海 商 判 決 之 鑑 定 證 人 系 爭 案 件 爭 點 之 一 是, 當 承 攬 運 送 人 發 行 了 自 己 名 義 之 載 貨 證 券, 但 未 簽 名 的 情 況 下, 到 底 這 位 承 攬 運 送 人 是 否 已 被 擬 制 為 運 送 人 爭 點 之 二 是, 當 台 灣 海 峽 風 力 高 達 10 級 時, 船 舶 上 的 貨 物 落 入 海 中 滅 失, 運 送 人 可 否 主 張 是 不 可 抗 力 而 免 責 13

法 庭 鑑 於 本 系 老 師 之 研 究 功 力, 所 以 要 求 本 系 老 師 當 鑑 定 證 人 從 以 上 說 明 可 知, 本 系 的 這 套 圖 書 收 藏 效 益 非 常 明 顯 在 全 國 的 私 校 技 職 體 系 中, 財 經 法 律 系 老 師 研 究 受 到 肯 定, 而 被 法 庭 傳 喚 為 鑑 定 證 人 者, 本 系 可 能 是 全 國 唯 一 ( 如 附 件 3,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101 中 分 文 民 表 決 101 上 50 字 第 04176 號 函 ) 4. 本 系 之 海 商 法 課 程 配 合 國 家 考 試 曾 經 改 為 選 修, 但 考 慮 學 生 學 習 情 況 及 未 來 需 求, 已 經 改 為 必 修 參 見 本 系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三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六 ( 如 附 件 4) 評 鑑 報 告 初 稿 內 容 有 誤 會, 請 惠 予 更 正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依 據, 評 鑑 意 見 修 改 如 下 : 4. 訂 閱 各 式 英 文 期 刊, 包 含 國 內 少 有 的 完 整 美 國 海 商 判 史 案 例, 除 系 上 師 長 與 校 外 研 究 生 利 用 外, 建 議 以 具 體 方 法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使 用, 以 發 揮 更 大 效 益 另 除 訂 閱 外 文 期 刊 外, 亦 應 加 強 訂 閱 相 關 職 業 團 體, 如 律 師 地 政 士 及 銀 行 保 險 等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所 需 之 刊 物, 以 加 強 學 生 對 實 務 的 瞭 解, 並 帶 動 學 習 興 趣 14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 肆 應 用 英 語 系 評 鑑 項 目 二 課 程 規 劃 2. 四 技 課 程 中, 大 一 英 文 大 二 英 文 及 英 文 閱 讀 ( 一 ) ( 二 ) 之 授 課 內 容, 宜 有 明 確 之 界 定 及 區 隔 1. 學 校 於 101 年 4 月 19 日 申 復 2. 學 校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一 英 文 大 二 英 文 和 英 文 閱 讀 ( 一 ) ( 二 ) 開 設 的 課 程 學 習 目 標 不 同, 選 用 的 教 材 亦 根 據 目 標 的 達 成 而 不 同, 但 是 內 容 會 有 部 分 重 疊, 原 因 如 下 : 1. 大 一 英 文 內 容 涵 蓋 聽 說 讀 寫 練 習, 以 培 養 學 生 一 般 語 言 能 力 為 主, 大 二 英 文 旨 在 提 升 學 生 內 在 動 機 和 學 習 興 趣, 訓 練 畢 業 後 職 場 上 的 溝 通 能 力, 經 過 大 一 英 文 大 二 英 文 訓 練 後, 學 生 的 成 果 目 標 要 能 通 過 英 檢 CEF B1 級 ( 含 ) 以 上 之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 附 件 資 料 2- 日 -1~2] 英 文 閱 讀 ( 一 ) ( 二 ) 偏 重 英 文 閱 讀 能 力 的 培 養, 訓 練 學 生 使 用 閱 讀 策 略, 提 升 閱 讀 能 力, 閱 讀 速 度, 並 加 強 培 養 認 知 各 類 文 章 持 有 的 詞 彙 [ 附 件 資 料 2- 日 -3~4] 申 復 說 明 係 以 課 程 目 標 為 主, 但 授 課 內 容 仍 未 有 明 確 界 定, 故 仍 維 持 評 鑑 意 見 15

二 課 程 規 劃 進 修 部 1. 大 一 英 文 及 英 文 閱 讀 ( 一 ) 之 授 課 內 容, 宜 有 明 確 界 定 及 區 隔 1. 學 校 於 101 年 4 月 19 日 申 復 2. 學 校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大 一 英 文 和 英 文 閱 讀 ( 一 ) 開 設 的 課 程 學 習 目 標 不 同, 選 用 的 教 材 亦 根 據 目 標 的 達 成 而 不 同, 但 是 內 容 會 有 部 分 重 疊, 原 因 如 下 : 1. 大 一 英 文 內 容 涵 蓋 聽 說 讀 寫 練 習, 以 培 養 學 生 一 般 語 言 能 力 為 主 提 升 學 生 內 在 動 機 和 學 習 興 趣, 訓 練 畢 業 後 職 場 上 的 溝 通 能 力, 經 過 大 一 英 文 訓 練 後, 學 生 的 成 果 目 標 要 能 通 過 英 檢 CEF B1 級 ( 含 ) 以 上 之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 附 件 資 料 2- 夜 -1] 英 文 閱 讀 ( 一 ) 偏 重 英 文 閱 讀 能 力 的 培 養, 訓 練 學 生 使 用 閱 讀 策 略, 提 升 閱 讀 能 力, 閱 讀 速 度, 並 加 強 培 養 認 知 各 類 文 章 持 有 的 詞 彙 [ 附 件 資 料 2- 夜 -2] 申 復 說 明 係 以 課 程 目 標 為 主, 但 授 課 內 容 仍 未 有 明 確 界 定, 故 仍 維 持 評 鑑 意 見 16

五 設 備 與 圖 書 資 源 3. 宜 考 量 與 臨 近 大 學 建 立 館 際 合 作, 以 求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庫 等 資 源 共 享 1. 學 校 於 101 年 4 月 19 日 申 復 2. 學 校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建 議 事 項 3: 宜 考 量 與 臨 近 大 學 建 立 館 際 合 作, 以 求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庫 等 資 源 共 享 ( 及 進 修 部 ) 申 復 說 明 : 本 校 原 先 已 經 和 鄰 近 的 逢 甲 大 學 圖 書 館 建 立 館 際 圖 書 互 借 關 係, 以 促 進 雙 方 圖 書 資 訊 之 交 流 另 外 為 了 擴 大 本 校 館 藏 服 務 範 圍 及 增 進 讀 者 取 得 書 刊 資 料 之 便 利, 本 校 圖 書 館 已 加 入 中 區 技 專 校 院 圖 書 館 聯 盟, 與 十 七 所 圖 書 館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進 行 館 際 圖 書 互 借 之 合 作 服 務, 以 促 進 圖 書 資 訊 之 交 流 與 利 用, 達 資 源 共 享 之 目 標 [ 附 件 資 料 3-1] 刪 除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經 查 證 申 復 說 明 之 附 件 資 料 無 誤, 故 刪 除 評 鑑 意 見 17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 伍 企 業 管 理 系 ( 所 ) 評 鑑 項 目 六 教 學 品 保 3. 資 料 填 報 宜 確 實, 依 據 評 鑑 統 計 分 析 表 之 資 料, 教 師 授 課 學 分 數 及 時 數 均 有 明 顯 偏 高 情 事, 恐 會 影 響 教 學 品 保 之 成 效, 若 為 資 料 填 報 不 實, 亦 請 儘 速 改 善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及 指 正, 有 關 本 系 教 師 授 課 學 分 數 及 時 數 均 有 明 顯 偏 高 情 事, 經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查 證, 說 明 如 下 : (1)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表 3-5 實 際 開 課 結 構 統 計 表 為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填 報, 其 中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欄 位 之 說 明 : 請 填 寫 教 師 之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並 於 範 例 說 明 中 提 及 : 專 題 若 為 平 行 授 課, 若 該 課 程 為 3HR, 其 授 課 時 數 分 別 填 寫 授 課 時 數 為 3HR 表 3-5 說 明 中 並 無 提 及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等 於 教 師 鐘 點 時 數, 故 本 校 依 照 往 例, 專 題 均 依 據 教 師 平 行 授 課 時 數 填 報 (2) 依 據 本 校 畢 業 專 題 實 施 辦 法 ( 如 附 件 ), 教 師 帶 領 畢 業 專 題 一 組 指 導 費 用 為 每 學 期 4,000 元, 故 開 課 學 分 雖 為 3 學 分, 但 實 領 指 導 費 用 為 4,000 元, 本 校 未 將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列 入 教 師 鐘 點 計 算, 且 未 排 定 固 定 的 上 課 時 間 (3) 經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向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管 理 單 位 詢 問 授 課 時 數 填 表 相 關 事 宜, 資 料 庫 管 理 單 位 回 覆 : 校 方 若 有 明 確 規 範 不 列 入 鐘 點 時 數 計 算, 可 填 報 0 小 時 為 避 免 日 後 計 算 教 師 授 課 統 計 值 之 誤 差, 本 校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畢 業 專 題 課 程 授 課 時 數 填 報 為 0 小 時 刪 除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評 鑑 查 證 時, 學 系 當 場 未 能 明 確 交 代 資 料 計 列 與 實 際 授 課 之 一 致 性 ; 經 學 校 此 次 申 復 說 明 後, 可 接 受 其 解 釋, 故 刪 除 原 評 鑑 意 見 申 復 校 院 系 所 : 陸 資 訊 管 理 系 18

一 系 ( 所 ) 務 發 展 1. 以 培 育 具 備 創 造 價 值 優 勢 的 資 訊 管 理 人 才 為 目 標, 但 具 備 創 造 價 值 優 勢 的 說 法 宜 具 體 落 實 即 使 依 所 揭 的 團 隊 合 作 與 服 務 學 習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及 價 值 創 新 與 資 訊 管 理 結 合 三 點 特 色, 觀 其 課 程 的 契 合 度 教 師 與 學 生 表 現, 其 落 實 程 度 仍 待 加 強 1. 為 達 成 本 系 的 培 育 目 標,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1) 如 評 鑑 資 料 p35. 表 2-1 99 學 年 度 入 學 日 四 技 課 程 表 分 析 所 示, 資 訊 類 課 程 為 75 學 分 (51%), 管 理 類 課 程 為 71 學 分 (49%), 而 資 訊 類 課 程 包 括 程 式 設 計 資 料 庫 系 統 分 析 作 業 系 統 等 大 都 是 屬 於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的 技 術 之 基 礎, 而 管 理 類 課 程 包 括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創 意 訓 練 創 新 管 理 與 基 礎 管 理 類 課 程, 這 兩 類 課 程 正 是 用 於 讓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能 力 及 價 值 創 新 與 資 訊 管 理 結 合 能 力 而 設 計 的, 同 時 上 述 的 課 程 大 都 與 一 般 資 管 系 的 開 課 課 程 並 無 太 大 的 差 異 (2) 另 外, 評 鑑 資 料 p22. ( 一 ) 重 視 團 隊 合 作 與 服 務 學 習 該 段 落 說 明 在 本 系 團 隊 合 作 與 服 務 學 習 特 色 中, 系 本 位 課 程 已 規 劃 專 題 製 作 職 場 體 驗 校 外 實 習 以 及 企 業 服 務 實 習 等 課 程 來 強 化 學 生 在 職 場 倫 理 的 認 知 實 務 的 重 要 性 另 外 大 一 學 生 每 學 期 需 36 小 時 服 務 學 習 配 合 學 生 社 團 系 學 會 以 及 資 訊 志 工 等 服 務, 使 學 生 更 能 夠 瞭 解 服 務 學 習 之 必 要 性 (3) 因 此 就 課 程 的 契 合 度 而 言, 應 不 致 有 太 大 的 落 差 一 個 系 培 育 目 標 的 落 實 結 果 影 響 因 素 眾 多, 例 如 入 學 學 生 的 素 質 與 學 習 態 度 全 國 大 學 學 生 的 整 體 學 習 氛 圍 等 等 因 素 除 了 看 目 標 達 成 的 絕 對 值 外, 是 否 也 應 考 量 不 同 評 鑑 年 度 之 間 目 標 達 成 度 的 成 長 性 若 就 目 標 達 成 度 的 成 長 性 來 看, 如 評 鑑 資 料 p1. 資 管 系 96 學 年 度 評 鑑 與 100 學 年 度 評 鑑 績 效 成 長 比 較 表 所 示, 本 系 教 師 在 專 業 證 照 取 得 方 面, 由 96 學 年 度 的 23 張, 快 速 提 昇 為 143 張, 成 長 率 高 達 521.74% 又 在 SCI EI 期 刊 研 討 會 一 般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方 面, 本 系 教 師 相 較 於 96 學 年 度 而 言, 至 100 學 年 度 也 有 所 成 長 而 在 學 生 方 面,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由 96 學 年 度 的 812 張 證 照, 提 昇 為 19

2,510 張 證 照, 成 長 率 為 209.11% 由 該 表 中 也 可 以 看 出 本 系 在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也 持 續 往 正 的 方 向 在 成 長 中 當 然, 本 系 培 育 目 標 的 落 實 工 作 是 不 會 停 止 的, 同 時 本 系 持 續 採 用 PDCA 的 循 環 程 序, 其 目 的 即 是 用 來 讓 每 一 年 的 落 實 程 度 皆 有 所 增 長, 一 步 一 步 往 最 終 的 培 育 目 標 邁 進 系 以 價 值 優 勢 價 值 創 新 為 目 標, 立 意 甚 佳 目 前 雖 已 有 努 力, 惟 其 課 程 契 合 度 不 高 師 生 表 現 仍 缺 乏 具 體 成 效 20

一 系 ( 所 ) 務 發 展 3. 依 評 鑑 資 料 表 p.18 學 系 之 設 備 與 業 務 經 費 似 乎 不 少, 然 而, 相 較 p.88 所 列 設 備 經 費, 以 及 評 鑑 當 日 實 際 所 整 理 出 的 數 字 ( 其 中 還 有 包 含 全 管 院 使 用 的 學 習 平 台 ), 似 非 如 此 ; 而 扣 除 分 攤 全 校 之 水 電 數 據 路 線 費 及 學 務 經 費 後, 可 用 業 務 費 相 當 有 限 學 校 宜 提 供 更 多 經 費 以 支 援 其 營 運 感 謝 委 員 給 予 本 系 指 導, 事 實 上, 本 系 除 了 學 校 提 供 之 業 務 費 外, 每 年 本 系 仍 然 有 來 自 業 界 之 捐 助 經 費 ( 每 年 約 60 萬 元 ) 可 供 支 用 與 營 運, 相 關 核 銷 情 形 請 參 閱 附 件, 此 蘇 天 佑 獎 助 學 金 之 運 用, 本 系 除 了 系 務 運 用 外 亦 用 於 補 助 弱 勢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金 清 寒 獎 學 金 工 讀 金 支 出 及 額 外 競 賽 獎 勵 本 系 確 實 在 讓 清 寒 學 生 能 安 心 就 學 上, 做 了 很 大 的 努 力 資 管 系 為 專 業 學 系, 應 需 要 學 校 在 業 務 費 設 備 費 給 予 大 力 支 持, 申 復 說 明 只 提 到 清 寒 助 學 金, 無 法 清 楚 說 明 經 費 有 限 之 事 實, 原 評 鑑 意 見 係 善 意 提 醒, 故 維 持 之 21

二 課 程 規 劃 5. 部 分 基 礎 管 理 課 程, 宜 與 管 理 學 院 討 論 共 同 開 課, 由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支 援 授 課 自 98 學 年 度 起, 管 理 學 院 即 成 立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等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負 責 教 材 題 庫 之 編 製 及 授 課 進 度 之 安 排, 並 由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共 同 支 援 授 課 就, 雖 已 有 部 分 課 程 由 管 院 共 同 支 援, 但 仍 有 擴 大 與 改 善 的 空 間, 惟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如 下 : 5. 尚 有 部 分 基 礎 管 理 課 程, 宜 與 管 理 學 院 討 論 共 同 開 課, 由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支 援 授 課 22

二 課 程 規 劃 7. 課 程 委 員 會 宜 有 畢 業 校 友 代 表, 業 界 專 家 或 學 生 代 表 參 與 表 達 意 見 在 評 鑑 資 料 第 33 頁 ( 二 ) 課 程 運 作 機 制 與 學 生 培 育 特 色 及 目 標 之 配 合 內 容 已 說 明 本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包 含 業 界 專 家 或 學 生 代 表 本 系 於 98 學 年 度 起, 實 際 資 料 如 下 表 所 示 : 學 年 度 - 學 業 界 專 家 學 生 代 表 期 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豐 聯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丁 啟 文 先 生 豐 聯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丁 啟 文 先 生 豐 聯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丁 啟 文 先 生 郁 用 數 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賴 承 郁 總 經 理 修 改 評 鑑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依 據, 評 鑑 意 見 修 改 如 下 : 許 翊 祥 同 學 ( 日 資 97 忠, 學 號 9711325) 許 翊 祥 同 學 ( 日 資 97 忠, 學 號 9711325) 林 孟 德 同 學 ( 日 資 98 忠, 學 號 9811350) 林 孟 德 同 學 ( 日 資 98 忠, 學 號 9811350) 7. 課 程 委 員 會 宜 有 畢 業 校 友 代 表 參 與 表 達 意 見, 以 建 立 完 善 之 課 程 回 饋 改 善 機 制, 建 議 將 校 友 代 表 等 參 與 規 範 於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內 23

四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7. 依 評 鑑 資 料 表 p.72 附 件 12, 學 生 每 一 證 照 限 申 請 加 分 一 次, 加 分 科 目 由 學 生 選 定, 此 規 範 並 不 盡 合 理, 因 證 照 可 能 與 課 程 目 標 不 見 得 相 符, 宜 檢 討 本 系 學 生 考 取 重 點 證 照 加 分 辦 法 在 實 施 時, 並 不 是 學 生 申 請 就 會 成 立 該 辦 法 中 第 九 條 非 本 系 開 授 之 科 目, 不 得 申 請 加 分 與 第 十 一 條 可 申 請 加 分 之 證 照 限 申 請 時 一 年 內 發 證 或 考 試 之 證 照, 逾 期 不 得 申 請 加 分 乃 用 於 制 定 證 照 與 考 科 之 間 的 關 係 與 時 限 ; 第 十 七 條 申 請 程 序 填 寫 本 系 學 生 考 取 重 點 證 照 加 分 申 請 單, 向 本 系 證 照 輔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本 系 證 照 輔 導 委 員 會 應 於 期 末 考 前 完 成 審 查 則 制 定 審 查 流 程, 學 生 所 提 之 申 請 必 須 經 過 本 系 教 師 組 成 之 證 照 輔 導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查, 確 認 證 照 與 學 生 申 請 加 分 科 目 之 相 關 性 後, 才 准 予 通 過 加 分, 並 非 學 生 申 請 即 可 加 分 如 附 件 所 示, 某 些 學 生 之 申 請 案 並 不 符 合 證 照 與 加 分 科 目 之 相 關 性, 故 亦 有 不 通 過 之 案 例 雖 然 證 照 加 分 之 原 則, 但 除 非 課 程 為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否 則 每 一 課 程 均 有 其 課 程 目 標, 仍 不 宜 與 證 照 要 求 混 為 一 談, 建 議 學 校 斟 酌,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24

四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8. 依 評 鑑 資 料 表 p.72 附 件 12, 學 生 證 照 抵 免 畢 業 專 題 實 施, 通 過 審 查 者 其 畢 業 專 題 的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皆 為 95 分, 此 規 範 並 不 盡 合 理, 因 證 照 可 能 與 畢 業 專 題 目 標 之 訓 練 不 同, 宜 檢 討 1. 本 系 制 定 學 生 證 照 抵 免 畢 業 專 題 實 施 辦 法 係 因 為 前 次 評 鑑 時, 委 員 認 為 本 系 雖 然 鼓 勵 學 生 報 考 證 照, 但 是 沒 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與 誘 因, 使 得 學 生 不 會 花 時 間 準 備 考 高 階 或 較 具 難 度 國 際 證 照, 故 建 議 本 系 應 該 制 訂 配 套 辦 法, 於 是 本 系 便 制 定 此 辦 法 2. 本 系 制 定 學 生 證 照 抵 免 畢 業 專 題 實 施 辦 法 中,99 學 年 度 入 學 前 可 抵 免 專 題 之 證 照 認 定 標 準 為 第 五 條 : 可 用 以 抵 免 畢 業 專 題 的 證 照 取 得 標 準 : 一 甲 級 2 張 二 甲 級 1 張 乙 級 2 張 三 乙 級 4 張,99 年 起 入 學 新 生 可 抵 免 專 題 之 證 照 認 定 標 準 為 : 可 用 以 抵 免 畢 業 專 題 的 證 照 取 得 標 準 : 一 所 有 證 照 總 點 數 滿 20 點 二 核 心 證 照 總 點 數 滿 15 點 3. 由 辦 法 中 可 以 看 出 本 系 制 定 可 接 受 之 證 照 大 部 分 皆 為 技 術 類 之 高 階 證 照, 與 畢 業 專 題 之 訓 練 目 標 相 關, 都 是 要 訓 練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之 能 力 資 管 畢 業 專 題 應 鼓 勵 學 生 實 際 建 置 實 務 型 資 訊 系 統, 與 證 照 要 求 目 標 並 不 一 致, 前 次 評 鑑 意 見 為 制 定 配 套 措 施, 以 抵 免 專 題 非 為 妥 善 配 套 措 施, 建 議 學 校 斟 酌,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25

六 教 學 品 保 3. 依 評 鑑 資 料 表 p.110 表 6-13, 教 師 近 三 年 平 均 鐘 點 數, 仍 偏 高 若 依 現 場 所 提 供 的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來 看,99 學 年 上 學 期 即 使 不 計 專 題 鐘 點 數, 部 分 講 師 的 授 課 鐘 點 有 高 達 21 22 者, 宜 設 法 調 降 1. 依 照 學 校 的 規 定, 在 職 專 班 的 授 課 時 數, 並 不 列 入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 請 參 閱 附 件 六 99 學 年 度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排 課 辦 法 ) 以 下 表 某 位 講 師 的 課 表 為 例, 老 師 的 授 課 時 數 為 15 小 時, 符 合 學 校 的 規 定 在 此 特 別 解 釋 說 明, 瑞 晶 在 職 專 班 的 課 6 小 時, 是 安 排 在 星 期 六, 但 實 際 授 課 配 合 瑞 晶 四 天 一 輪 之 作 業 時 間 排 課, 師 資 安 排 實 屬 不 易, 此 等 情 形 為 特 例, 並 非 常 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程 式 設 計 ( 二 )( 含 實 習 ) 日 資 管 097 乙 8606 課 輔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課 輔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電 腦 網 路 職 資 管 098 甲 8605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程 式 設 計 ( 二 )( 含 實 習 ) 日 資 管 097 乙 8606 課 輔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課 輔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電 腦 網 路 職 資 管 098 甲 8605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程 式 設 計 ( 二 )( 含 實 習 ) 日 資 管 097 乙 8606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電 腦 網 路 職 資 管 098 甲 8605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研 究 時 間 日 四 技 資 管 系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與 企 業 智 慧 日 資 管 096 忠 8906 電 腦 網 路 日 資 管 097 甲 8906 知 識 管 理 日 資 管 098A 242 畢 業 專 題 日 五 專 資 管 095 級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與 企 業 智 慧 日 資 管 096 忠 8906 電 腦 網 路 日 資 管 097 甲 8906 知 識 管 理 日 資 管 098A 242 畢 業 專 題 日 五 專 資 管 095 級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與 企 業 智 慧 日 資 管 096 忠 8906 電 腦 網 路 日 資 管 097 甲 8906 知 識 管 理 日 資 管 098A 242 畢 業 專 題 日 五 專 資 管 095 級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夜 資 管 096 孝 8621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夜 資 管 096 孝 8621 2D 互 動 式 電 腦 動 畫 職 資 管 098 甲 8605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夜 資 管 096 孝 8621 2D 互 動 式 電 腦 動 畫 職 資 管 098 甲 8605 2D 互 動 式 電 腦 動 畫 職 資 管 098 甲 8605 即 使 依 學 校 規 定, 在 職 專 班 授 課 時 數 不 納 入 鐘 點 限 制, 但 仍 是 教 師 教 學 負 擔, 且 依 評 鑑 現 場 提 供 的 資 料, 部 分 講 師 的 授 課 鐘 點 有 高 達 21 22 者, 此 為 良 善 建 議, 提 供 教 師 有 較 充 裕 的 時 間 從 事 產 學 合 作 輔 導 學 生 工 作, 故 維 持 原 評 鑑 意 見 26

七 學 生 成 就 與 發 展 1. 對 於 畢 業 系 友 之 追 蹤 以 及 就 業 相 關 資 料 的 蒐 集, 宜 設 立 相 關 機 制 或 平 台 加 以 強 化, 掌 握 畢 業 系 友 之 就 業 職 務 與 升 學 狀 況, 以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之 參 考 1. 感 謝 委 員 的 指 教, 事 實 上, 本 系 在 系 網 頁 上 (http://w3.ocu.edu.tw/im/) 早 有 系 友 網 的 平 台, 網 址 如 下 : http://120.109.100.158/im/ 學 校 既 已 有 系 友 網 站, 宜 更 進 一 步 加 以 強 化, 落 實 追 蹤 畢 業 系 友 以 掌 握 相 關 就 業 資 料 27

七 學 生 成 就 與 發 展 2. 宜 再 強 化 學 系 跨 領 域 學 程 證 書 之 取 得 人 數 1. 感 謝 委 員 的 指 教, 本 系 其 實 在 取 得 跨 領 域 學 程 證 書 的 表 現 上, 在 學 校 所 有 學 生 的 表 現 上 是 最 優 秀 的 針 對 跨 領 域 學 程 的 修 習, 只 針 對 四 技 學 生 實 施, 本 系 日 四 技 僅 在 99 學 年 度 才 增 班 招 收 2 班,99 學 年 度 之 前 只 招 收 1 班, 以 比 例 上 來 說, 一 屆 能 有 16 位 同 學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在 跨 系 選 課 不 易 的 重 重 限 制 之 下, 實 屬 不 易 全 班 學 生 人 數 班 級 : 資 96 忠 ( 日 四 技 ) 本 系 申 請 修 讀 學 程 學 生 人 數 本 系 取 得 學 程 證 書 學 生 人 數 43 18 人 16 人 未 來 本 系 會 在 開 課 的 協 調 上 多 做 努 力, 以 期 讓 學 生 盡 量 完 成 學 程 修 習 的 資 格 依 評 鑑 資 料 表 p24,97~99 學 年 度 共 有 264 人 修 習, 但 取 得 證 照 人 數 只 有 20 位,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