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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中 医 大 职 改 2015 22 号 学 校 各 单 位 部 门 : 现 将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5 年 10 月 28 日 - 1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工 作,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地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断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全 面 准 确 贯 彻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方 针 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过 程 中,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教 学 临 床 科 研 一 线 业 务 人 员 第 三 条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颁 布 的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任 职 条 件, 是 学 校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依 据 第 四 条 学 校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管 理 工 作, 人 事 处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经 相 应 的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并 经 相 应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方 可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六 条 凡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均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 2 -

第 七 条 各 附 属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对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颁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统 一 印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作 为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依 据 第 九 条 申 报 基 本 条 件 一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钻 研 业 务,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同 时,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二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符 合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印 发 的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学 历 资 历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继 续 教 育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能 力 )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第 十 条 申 报 程 序 凡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个 人 申 报 申 报 人 向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行 政 部 门 的 兼 职 教 师,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原 则 上 应 统 一 挂 靠 相 应 学 科 的 二 级 学 院 进 行 申 报 凡 申 报 卫 生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原 则 上 应 统 一 挂 靠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申 报 二 各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要 对 个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 3 -

行 审 核 并 公 示 公 示 材 料 包 括 : 本 人 填 写 的 评 审 表 学 历 证 书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或 免 试 有 关 材 料 ) 业 绩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及 论 文 著 作 等 材 料 凡 未 经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学 校 职 改 办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各 基 层 单 位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工 作 小 组 对 申 报 人 的 各 项 申 报 条 件 进 行 审 议, 审 议 推 荐 工 作 小 组 原 则 上 由 5~7 名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同 行 专 家 组 成 审 议 推 荐 工 作 小 组 应 在 认 真 审 议 申 报 人 员 的 各 项 条 件 后,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凡 申 报 人 所 得 票 数 未 达 到 实 际 到 会 专 家 总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票 数 的, 一 律 不 予 推 荐 三 学 校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该 小 组 由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5~7 人 组 成, 行 政 领 导 不 得 多 于 小 组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参 加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四 学 校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负 责 对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议 对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在 审 议 前 还 要 进 行 答 辩 在 审 议 答 辩 基 础 上,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确 定 推 荐 意 见 五 学 校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根 据 申 报 人 的 德 才 表 现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等 情 况, 写 出 具 体 推 荐 意 见 并 注 明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投 票 结 果 六 学 校 职 改 办 根 据 学 校 审 议 推 荐 小 组 的 投 票 结 果, 将 申 报 材 料 上 报 至 相 应 的 各 系 列 评 委 会 凡 申 报 人 所 得 票 数 未 达 到 实 际 到 会 评 委 总 人 数 二 分 之 一 票 数 的, 一 律 不 予 推 荐 - 4 -

第 十 一 条 评 审 程 序 一 评 审 机 构 学 校 设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审 中 医 学 中 药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临 床 医 学 药 学 等 5 个 一 级 学 科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 设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所 有 学 科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 设 卫 生 系 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委 员 会, 负 责 所 有 卫 生 系 列 的 副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药 师 副 主 任 护 师 副 主 任 技 师 副 主 任 中 药 师 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二 评 审 委 员 会 职 责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称 评 委 会 ) 是 评 议 和 审 定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组 织, 其 职 责 是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职 称 改 革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制 定 的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在 规 定 的 评 审 权 限 内,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三 评 委 库 组 成 学 校 评 委 会 应 坚 持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的 原 则, 按 专 业 组 建 评 委 库, 并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备 案 评 委 库 委 员 应 在 组 织 推 荐 和 民 主 推 荐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由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坚 持 原 则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群 众 公 认 的 专 家 担 任 四 评 委 会 组 成 评 委 会 一 般 由 13~17 名 委 员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1~2 人 评 委 成 员 由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按 照 当 年 申 报 职 称 人 员 的 学 科 分 布 情 况 从 评 委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委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为 1 年 评 委 委 员 名 单 在 本 届 评 审 工 作 完 成 之 前 不 对 外 公 布 五 评 审 评 委 会 应 在 上 级 职 改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行 使 评 审 权 - 5 -

利 评 委 会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走 群 众 路 线, 遵 循 公 正 客 观 准 确 保 密 的 原 则, 严 格 掌 握 标 准 条 件, 规 范 评 审 程 序, 保 证 评 审 质 量 同 时, 要 与 岗 位 设 置 挂 钩 评 审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经 出 席 评 审 会 议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同 意 方 获 通 过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表 决, 只 投 同 意 票 或 不 同 意 票, 不 投 弃 权 票 正 式 投 票 要 一 次 性 完 成, 不 得 搞 复 议 未 出 席 评 审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补 充 投 票, 不 得 委 托 投 票 评 委 会 表 决 投 票 结 束 后, 要 当 场 计 票, 由 主 任 委 员 向 到 会 的 评 委 会 委 员 公 布 表 决 结 果, 并 在 表 决 汇 总 表 上 签 名, 当 场 交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存 档 第 十 二 条 审 批 程 序 评 委 会 的 评 审 结 果, 须 经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方 为 有 效 取 得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时 间 从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之 日 算 起 学 校 职 改 办 根 据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审 批 结 果, 办 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作 为 其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聘 任 原 则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按 照 岗 位 设 置 和 工 作 需 要, 结 合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能 力 和 考 核 结 果, 注 重 德 才 表 现, 在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择 优 聘 任 逐 步 破 除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终 身 制, 实 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能 上 能 下, 能 进 能 出, 真 正 体 现 聘 与 不 聘 不 一 样, 高 聘 与 低 聘 不 一 样 的 竞 争 机 制 对 于 已 经 满 编 的 岗 位, 按 以 下 原 则 优 先 入 岗 : - 6 -

1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年 度 在 前 的 ; 2 同 一 年 度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获 得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前 的 ; 3 若 同 一 年 度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有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1 年 以 内 的, 可 优 先 入 岗, 但 是 在 申 请 入 岗 时 必 须 递 交 退 休 申 请 报 告, 并 按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聘 任 条 件 对 于 通 过 评 审 或 转 正 定 职 途 径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学 校 正 式 文 件 公 布 后, 可 以 直 接 进 行 聘 任 对 于 通 过 考 试 途 径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聘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须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聘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须 参 加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聘 任 机 构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及 任 命 工 作 由 校 长 负 责, 聘 任 机 构 设 在 人 事 处 第 十 六 条 聘 任 程 序 凡 在 学 校 内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均 由 基 层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在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推 荐 提 出 任 职 人 选, 报 人 事 处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并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按 照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聘 任 第 十 七 条 聘 任 时 间 学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在 每 年 的 6 月 初 和 12 月 初 各 进 行 一 次 各 基 层 单 位 在 每 年 的 5 月 下 旬 和 11 月 下 旬 将 拟 聘 任 人 员 上 报 人 事 处 学 校 根 据 程 序 进 行 聘 任, 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聘 期 一 般 为 4 年 - 7 -

第 十 八 条 考 核 标 准 学 校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从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全 面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表 现, 重 点 考 核 其 工 作 绩 效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分 为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平 时 考 核 由 基 层 单 位 根 据 其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组 织, 其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4 个 档 次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结 果 的 使 用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以 及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依 据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学 校 将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破 格 申 报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的 人 员, 一 般 不 能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但 是, 为 了 不 拘 一 格 选 拔 人 才,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成 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者,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的 限 制, 根 据 其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按 照 相 应 系 列 规 定 的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破 格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破 格 申 报 者 需 提 交 破 格 申 报 报 告, 经 学 校 职 改 办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审 核, 学 校 领 导 同 意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申 报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申 报 副 教 授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或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申 报 时 由 各 基 层 单 位 出 具 相 应 工 作 证 明, 并 交 - 8 -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认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无 职 称 申 报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一 关 于 无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的 范 围 无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是 指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未 取 得 任 何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行 为 二 关 于 无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的 条 件 1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无 职 称 申 报 中 级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具 有 中 专 学 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其 专 业 技 术 年 限 超 过 所 申 报 系 列 正 常 晋 升 年 限 2 年 以 上, 且 符 合 所 申 报 系 列 评 审 条 件 其 他 规 定 的, 可 无 职 称 直 接 申 报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其 专 业 技 术 年 限 超 过 所 申 报 系 列 正 常 晋 升 年 限 2 年 以 上, 且 符 合 所 申 报 系 列 评 审 条 件 其 他 规 定 的, 可 无 职 称 直 接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正 常 晋 升 年 限 是 指 与 申 报 人 最 高 学 历 对 应, 所 申 报 系 列 各 级 评 审 条 件 ( 含 转 正 定 职 ) 规 定 的 资 历 年 限 之 和 2 国 家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学 历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如 毕 业 后 因 未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或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无 法 通 过 转 正 定 职 方 式 认 定 的, 在 其 专 业 技 术 年 限 达 到 与 其 学 历 对 应 的 转 正 定 职 年 限 后, 可 通 过 评 审 方 式 无 职 称 直 接 申 报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三 关 于 无 职 称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1 无 职 称 申 报 仅 适 用 于 首 次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对 于 已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能 通 过 无 职 称 直 接 申 报 方 式 取 得 - 9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2 无 职 称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年 限, 应 按 照 申 报 人 实 际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时 间 计 算, 需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对 应 的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或 事 业 单 位 入 编 聘 任 合 同 等 证 明 材 料 3 申 报 人 先 参 加 工 作 后 取 得 学 历 的, 其 原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可 以 计 入 按 其 最 高 学 历 对 应 的 资 历 年 限 但 申 报 人 毕 业 后 未 就 业 的 时 间, 以 及 仅 办 理 档 案 托 管, 未 实 际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得 计 入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国 家 对 一 些 系 列 的 中 初 级 职 称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目 前, 已 经 开 考 的 主 要 有 卫 生 会 计 审 计 经 济 统 计 等 系 列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相 关 规 定 对 于 以 上 系 列 的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再 进 行 评 审 和 重 新 确 认 参 加 以 上 考 试 的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中 与 报 名 有 关 的 各 项 条 件, 并 从 事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转 正 定 职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大 专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年,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取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和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的 人 员 在 取 得 最 后 一 个 学 位 或 毕 业 后,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三 年,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期 满 合 格 出 站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 10 -

格, 可 认 定 副 高 级 或 一 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论 文 著 作 业 绩 成 果 等 条 件 第 二 十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重 新 确 认 一 在 自 治 区 外 企 事 业 单 位 ( 含 部 队 中 直 单 位 ) 按 规 定 的 评 审 审 批 程 序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调 入 学 校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调 入 后 仍 在 原 职 务 系 列 从 事 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应 重 新 确 认 其 原 有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调 入 后 不 再 从 事 原 来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其 从 事 新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申 报 评 审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二 在 自 治 区 内 按 规 定 的 评 审 审 批 程 序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因 工 作 调 动 或 岗 位 变 动, 需 改 变 原 来 的 职 务 系 列 或 职 务 资 格 名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新 岗 位 上 应 有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满, 经 考 核 能 履 行 新 岗 位 职 责 者,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推 荐 评 审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卫 生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有 关 问 题 凡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 含 附 属 单 位 ) 参 加 卫 生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或 聘 任 卫 生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需 首 先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 部 分 特 殊 专 业 除 外 ), 并 参 与 完 成 一 定 量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包 括 理 论 授 课 见 习 带 教 学 生 课 外 辅 导 课 ); 申 报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需 承 担 学 校 下 达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且 任 现 职 以 来 ( 或 近 五 年 以 来 ) 年 均 课 时 不 少 于 50 学 时, 其 中 课 堂 理 论 授 课 不 少 于 30 学 时, 若 本 学 科 无 学 校 下 达 的 教 学 任 务 或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不 足 者 除 外 - 11 -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培 训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分 别 对 应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和 普 通 工 参 加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培 训 的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参 加 培 训 的 相 应 工 种 的 条 件, 且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并 经 所 在 部 门 ( 单 位 ) 同 意 后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批 准 培 训 合 格 后, 申 请 由 低 一 级 岗 位 向 高 一 级 岗 位 晋 升 者, 必 须 在 原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5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符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如 遇 国 家 或 自 治 区 相 关 政 策 调 整, 与 本 文 件 不 相 符 的, 以 国 家 或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为 准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印 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