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6 7.3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0 7.4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1 7.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2 7.6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分 析...62 8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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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二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简 况... 6 三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四 评 价 适 用 标 准 五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六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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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前 言 任 务 由 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过 程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环 评 主 要 结 论 7 2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评 价 原 则 编 制 依 据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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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录 1 前 言...1 1.1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1 1.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过 程... 1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2 1.4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主 要 结 论...3 2 总 则...4 2.1 编 制 依 据...4 2.2 评 价 因 子 与 评 价 标 准... 8 2.3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评 价 重 点...12 2.4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14 2.5 相 关 规 划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15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23 3.1 项 目 概 况... 23 3.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23 3.3 公 用 工 程... 28 3.4 工 程 组 成... 29 4 工 程 分 析...31 4.1 生 产 工 艺 分 析...31 4.2 污 染 源 分 析... 31 4.3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31 4.4 项 目 污 染 源 强 总 汇...40 5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41 5.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41 5.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45 5.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48 5.4 项 目 选 址 地 及 周 边 污 染 源 调 查...51 6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3 6.1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3 6.2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53 6.3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3 6.4 固 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4 6.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5 7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56 7.1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6 I

7.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56 7.3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0 7.4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1 7.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62 7.6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分 析...62 8 环 境 风 险 评 价...69 8.1 评 价 目 的 和 依 据...69 8.2 风 险 识 别... 69 8.3 源 项 分 析... 71 8.4 事 故 风 险 防 范 措 施...72 8.5 风 险 事 故 应 急 措 施...74 9 污 染 防 治 措 施...77 9.1 施 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77 9.2 运 营 期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78 9.3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汇 总...83 10 清 洁 生 产 分 析...84 10.1 清 洁 生 产 概 述...84 10.2 清 洁 生 产 分 析...84 10.3 实 施 持 续 清 洁 生 产 建 议...85 11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87 12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88 12.1 环 保 投 资 估 算...88 12.2 经 济 效 益 分 析...88 12.3 社 会 效 益 分 析...88 12.4 环 境 效 益 分 析...89 13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90 13.1 环 境 管 理... 90 13.2 环 境 监 测... 91 13.3 环 境 监 理... 92 14 公 众 参 与...93 14.1 调 查 目 的... 93 14.2 调 查 方 法 和 内 容...93 14.3 调 查 内 容... 93 14.4 调 查 对 象... 94 14.5 调 查 结 果 分 析...96 14.6 两 次 环 保 公 示 情 况... 98 II

14.7 公 众 参 与 结 论...99 15 审 批 符 合 性 分 析...100 15.1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100 15.2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符 合 性 分 析...100 15.3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符 合 性 分 析... 100 15.4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符 合 性 分 析...100 15.5 清 洁 生 产 符 合 性 分 析...101 15.6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符 合 性 分 析...101 15.7 公 众 参 与 符 合 性 分 析...101 15.8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101 15.9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分 析...101 1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102 16.1 项 目 概 况... 102 16.2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结 论...102 16.3 工 程 分 析 评 价 结 论... 102 16.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103 16.5 总 量 控 制 结 论...104 16.6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结 论... 104 16.7 公 众 参 与 结 论...105 16.8 建 议 和 要 求...106 16.9 环 评 总 结 论...106 III

1 前 言 1.1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 近 年 来, 海 盐 县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持 续 快 速 健 康 和 谐 发 展, 综 合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城 市 面 貌 发 生 巨 大 变 化,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为 了 更 好 地 满 足 海 盐 县 的 城 乡 居 民 和 社 会 群 众 对 看 病 就 医 多 样 化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顺 应 城 镇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形 势, 根 据 国 家 2009 年 4 月 国 务 院 公 布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经 过 充 分 的 市 场 调 研 实 地 考 查 和 慎 重 决 策,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投 资 8000 万 元, 租 用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明 珠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约 14000m 2, 开 设 内 科 外 科 骨 伤 科 妇 科 等 10 余 个 科 室, 暂 时 不 设 牙 科, 不 提 供 煎 中 药 服 务, 暂 定 床 位 数 200 张 本 项 目 设 有 X 光 机 等, 放 射 性 部 分 另 作 专 项 评 价, 本 环 评 不 涉 及 此 类 评 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国 务 院 第 253 号 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及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批 制 度 本 项 目 属 Q8311 综 合 医 院, 为 新 建 项 目,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V 社 会 事 业 与 服 务 业 158 医 院 新 建 扩 建 中 要 求, 应 编 制 环 境 评 价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我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对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实 地 踏 勘 并 进 行 了 调 查 分 析, 收 集 了 有 关 资 料, 同 时 进 行 了 类 比 调 查, 编 写 了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依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4]86 号 ), 报 请 海 盐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审 查 审 批, 以 期 为 项 目 实 施 和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1.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过 程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该 项 目 需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论 证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接 受 委 托 后, 我 单 位 立 即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调 查, 收 集 相 关 资 料, 建 设 单 位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3 月 11 日 进 行 了 项 目 第 一 次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1

10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示 期 间, 我 单 位 随 即 对 现 场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踏 勘, 并 进 一 步 收 集 了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根 据 收 集 的 资 料 进 行 了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的 识 别 和 评 价 因 子 的 筛 选 工 作, 确 定 了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标 准 2016 年 3 月 12 日 ~3 月 20 日, 我 单 位 根 据 企 业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工 程 分 析, 对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了 预 测 分 析 与 评 价 ; 并 根 据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对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最 终 提 出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并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还 发 放 了 调 查 表, 采 用 问 卷 调 查 的 方 式 对 项 目 附 近 的 团 体 和 个 人 征 求 意 见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的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的 编 制 工 作 在 报 告 书 基 本 完 成 后, 根 据 工 程 分 析 及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结 果, 建 设 单 位 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 ~4 月 1 日 进 行 了 项 目 第 二 次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10 个 工 作 日 2016 年 4 月, 在 各 项 工 作 汇 总 整 理 的 基 础 上, 我 单 位 编 制 完 成 了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送 审 稿 ) 2016 年 5 月 5 日, 海 盐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主 持 召 开 了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技 术 评 审 会, 形 成 了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建 设 单 位 与 环 评 单 位 通 力 合 作,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对 报 告 书 送 审 稿 进 行 了 补 充 修 改 完 善, 最 终 于 2016 年 5 月 完 成 了 报 批 稿, 由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1.3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本 环 评 主 要 关 注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水 废 气 危 险 固 废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及 外 环 境 噪 声 周 边 企 业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项 目 废 水 包 括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废 水 经 院 区 污 水 处 理 站 预 处 理 达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表 2 中 的 废 水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的 标 准 ( 预 处 理 标 准 要 求 ) 限 值 要 求 后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经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处 理 满 足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中 二 级 标 准 后 排 放, 对 周 边 地 表 水 环 境 无 影 响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煎 中 药 服 务,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为 污 水 站 产 生 恶 臭 气 体 和 汽 车 尾 气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站 采 取 地 埋 式 一 体 化 设 计 且 污 泥 不 在 院 区 范 围 内 压 滤, 各 构 筑 物 均 密 闭 设 计, 再 分 别 设 置 风 管 将 构 筑 物 内 的 恶 臭 气 体 集 中 收 集 引 至 主 楼 楼 2

顶 集 中 排 放, 尽 量 远 离 周 边 居 民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经 收 集 后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因 此 项 目 废 气 对 当 地 空 气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项 目 危 险 固 废 主 要 有 医 疗 固 废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项 目 建 成 后, 危 险 固 废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医 院 内 暂 存 场 所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中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并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和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外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主 要 指 海 兴 东 路 和 城 东 路 的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根 据 现 状 监 测 和 预 测 结 果 可 知 外 环 境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之 内, 周 边 企 业 影 响 主 要 为 北 侧 的 海 盐 精 斌 五 金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本 项 目 住 院 大 楼 位 于 其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之 外, 周 边 企 业 在 严 格 落 实 相 应 环 保 措 施 前 提 下, 对 本 项 目 基 本 无 影 响 本 项 目 设 有 X 光 机 等, 放 射 性 部 分 另 作 专 项 评 价, 本 环 评 不 涉 及 此 类 评 价 1.4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主 要 结 论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符 合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海 盐 县 城 市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及 其 他 各 项 规 划,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要 求,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原 则 及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确 定 的 环 境 质 量 要 求,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原 则 及 其 它 环 保 各 项 审 批 要 求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环 境 管 理, 减 轻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严 格 执 行 三 同 时 制 度, 确 保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的 达 标 排 放 和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置 真 正 做 到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相 统 一, 同 时 将 建 设 项 目 对 区 域 内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减 少 到 最 低 程 度 通 过 本 环 评 的 分 析 认 为,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看,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3

2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法 律 法 规 2.1.1.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2014.4.24 修 订,2015.1.1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10.28 通 过,2003.9.1 施 行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2008.2.28 修 订,2008.6.1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2015.8.29 修 订,2016.1.1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996.10.29 修 订,1997.3.1 施 行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2015 年 4 月 24 日 修 订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2012.2.29 修 订,2012.7.1 施 行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2002.8; (9)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发 [2011]35 号, 国 务 院, 2011.10.17; (10)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国 发 [2005]39 号, 2005.12.3; (11) 国 务 院 关 于 批 转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抑 制 部 分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和 重 复 建 设 引 导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发 [2009]38 号,2009.09.26; (12)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发 [2011]26 号,2011.8.31; (13)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国 发 [2011]42 号,2011.12.15 (14)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发 [2011]235 号, 2011.10.17; (1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1998.11.29; (16)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2003.6.16; 4

(1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环 发 [2006]28 号,2006.3.18; (18)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办 法,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5 号,2015.9.1; (19)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77 号,2012.7.3; (20)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98 号,2012.8.7; (21)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名 录, 卫 医 发 [2003]287 号,2003.10.10; (22)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环 发 [2001]199 号,2001.12.17; (23) 关 于 当 前 经 济 形 势 下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环 办 [2008]85 号,2008.2.2; (24)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 试 行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等,2006.3.9 公 布,2006.4.1 施 行 ; (25)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1999 年 第 5 号, 1999.6.22; (2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4.9 公 布,2015.6.1 施 行 ; (27)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1 号,2006.6.6 修 订,2008.8.1 施 行 ; (28)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6 号, 2015.11.1; (29) 环 境 保 护 部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目 录 (2015 年 本 ), 公 告 2015 年 第 17 号 ; (30)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环 办 [2013]103 号,2013.11.15; (31)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环 办 [2013]104 号,2014.1.1; (3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2003.10.15; 5

(33)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规 定, 环 发 [2003]188 号,2003.11.20; (34)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环 发 [2010]7 号 ; (35) 关 于 发 布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01) 等 3 项 国 家 污 染 物 控 制 标 准 修 改 单 的 公 告,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13 年 第 36 号 2.1.1.2 地 方 法 规 (1)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省 政 府 令 第 321 号, 2014.3.13; (2) 浙 江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2003.9.1; (3) 浙 江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2013 修 正 ), 浙 江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1 号,2013.12.19; (4)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浙 环 发 [2014]28 号,2014.5.19; (5)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三 同 时 管 理 的 意 见, 浙 环 发 [2013]14 号 ; (6) 浙 江 省 环 境 污 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修 正 ), 省 政 府 令 321 号,2014.3.13; (7)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的 通 知, 浙 政 发 [2007]34 号,2007.6.11; (8) 浙 江 省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2009.1.1 施 行,2013 年 12.19 修 正 ; (9)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浙 政 办 发 [2014]86 号,2014.7.10; (10)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发 布 省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清 单 (2015 年 本 ) 及 设 区 市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重 污 染 高 环 境 风 险 以 及 严 重 影 响 生 态 的 建 设 项 目 清 单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5]38 号,2015.10.13; (11)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管 理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09]76 号,2009.10.28; (12)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完 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浙 政 办 发 6

[2008]59 号 ; (13)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2006.7; (14) 关 于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试 行 工 作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07]94 号 ; (15)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新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的 通 知, 浙 政 办 发 [2012]35 号 ; (16)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及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浙 环 发 [2010]6 号 ; (17) 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试 点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浙 环 函 [2011]247 号,2011.5.13; (18)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2011.9.26; (19) 浙 江 省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十 二 五 规 划,2012.2.23; 2.1.2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6);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169-2004); (8)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 试 行 )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11 号, 2006.4.1); (9)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要 点 ( 修 订 版 ) ; (10) 浙 江 省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分,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1998.10; (11) 浙 江 省 水 功 能 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2015 年 ) ; (12)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2003.12.10); (13)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环 境 保 护 部,HJ2029-2013); (14)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HJ794-2016); 7

(15) 海 盐 县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2008 年 3 月 ; (16) 海 盐 县 环 境 功 能 区 划,2015 年 9 月 ; (17) 嘉 兴 市 海 盐 县 域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2.1.3 项 目 技 术 文 件 (1) 海 盐 县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书 盐 发 改 备 2016 第 4 号 ; (2) 关 于 开 办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3)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其 它 项 目 资 料 ;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2.2 评 价 因 子 与 评 价 标 准 2.2.1 评 价 因 子 根 据 本 工 程 排 污 特 点 及 工 程 污 染 源 分 析, 在 对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初 步 识 别 的 基 础 上, 对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进 行 初 步 筛 选, 确 定 下 列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1) 地 表 水 1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ph CODCr CODMn NH3-N DO BOD5 TP 石 油 类 2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CODCr NH3-N BOD5 SS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2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CODCr NH3-N BOD5 SS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2) 环 境 空 气 1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SO2 NO2 PM10 2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 恶 臭 CO HC NO2 (3) 声 环 境 现 状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4)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 绿 地 覆 盖 率 土 地 利 用 等 2.2.2 评 价 标 准 2.2.2.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地 表 水 根 据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周 边 地 表 水 体 主 要 为 盐 平 塘 支 流, 水 质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IV 类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2.2-1 8

序 号 表 2.2-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基 本 项 目 标 准 限 值 单 位 :mg/l( 除 ph) 分 类 项 目 IV 类 1 ph 6~9 2 DO 3 3 CODMn 10 4 BOD5 6 5 NH3-N 1.5 6 总 磷 0.3 7 COD Cr 30 8 石 油 类 0.5 (2) 环 境 空 气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二 类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常 规 污 染 因 子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特 征 污 染 物 非 甲 烷 总 烃 (HC) 执 行 原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科 技 标 准 司 编 写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详 解 中 关 于 非 甲 烷 总 烃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说 明 限 值 (2.0mg/m 3 )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2.2-2 表 2.2-2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物 基 本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污 染 物 名 称 平 均 时 间 浓 度 限 值 标 准 值 单 位 年 平 均 60 二 氧 化 硫 日 平 均 150 SO 2 1 小 时 平 均 500 年 平 均 40 二 氧 化 氮 μg/m 3 日 平 均 80 NO 2 1 小 时 平 均 200 颗 粒 物 年 平 均 70 粒 径 小 于 等 于 10μm 日 平 均 150 一 氧 化 碳 (CO) 日 平 均 4 1 小 时 平 均 10 mg/m 3 非 甲 烷 总 烃 (HC * ) 一 次 值 2.0 执 行 标 准 执 行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详 解 (3) 声 环 境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县 城 区, 项 目 北 侧 的 海 兴 东 路 和 东 侧 的 城 东 路 为 城 市 交 通 干 道, 其 两 侧 35m 区 域 内 或 临 街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 高 于 三 层 )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4a 类 标 准 ; 项 目 西 侧 南 侧 及 周 围 敏 感 点 9

处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2 类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2.2-3 表 2.2-3 环 境 噪 声 限 值 单 位 :db(a) 时 段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2 类 60 50 4a 类 70 55 2.2.2.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废 水 本 项 目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达 标 后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再 经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海 废 水 纳 管 标 准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表 2 中 的 废 水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的 标 准 ( 预 处 理 标 准 要 求 ) 限 值 要 求,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排 海 标 准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二 级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值 见 表 2.2-4 表 2.2-4 项 目 废 水 入 网 及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污 染 物 入 网 标 准 排 海 标 准 ph 值 6~9 6~9 COD Cr(mg/L) 250 120 BOD5(mg/L) 100 30 SS(mg/L) 60 30 NH3-N(mg/L) 45 * 25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 个 /L) 5000 / 注 :1 氨 氮 入 网 标 准 执 行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43-2010) 中 A 级 限 值, 即 45mg/L 的 标 准 (2) 废 气 1 汽 车 尾 气 HC NOx 废 气 排 放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397-1996) 表 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具 体 见 表 2.2-5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 3 ) NO x 240 HC 120 表 2.2-5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排 气 筒 (m) 二 级 (kg/h) 监 控 点 浓 度 (mg/m 3 ) 20 1.3 30 4.4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12 20 17 30 53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4.0 10

车 库 内 环 境 空 气 中 CO 和 NO2 浓 度 限 值 参 照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化 学 有 害 因 素 (GBZ2.1-2007) 中 的 表 1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化 学 物 质 容 许 浓 度, 其 中 CO 短 时 间 容 许 浓 度 为 30mg/m 3 (15min),NO2 短 时 间 容 许 浓 度 为 10mg/m 3 (15min) 2 恶 臭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表 3 中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见 表 2.2-6 表 2.2-6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序 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1 NH3(mg/m 3 ) 1.0 2 H2S(mg/m 3 ) 0.03 3 臭 气 浓 度 ( 无 量 纲 ) 10 (3) 噪 声 项 目 东 侧 北 侧 场 界 噪 声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的 4 类 标 准 ; 项 目 西 侧 南 侧 场 界 噪 声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的 2 类 标 准 具 体 指 标 见 表 2.2-7 表 2.2-7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db(a) 时 段 厂 界 外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2 类 60 50 4 类 70 55 施 工 期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中 噪 声 限 值 要 求, 具 体 见 表 2.2-8 表 2.2-8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db(a) 昼 间 夜 间 70 55 (4) 固 废 医 疗 固 废 分 类 暂 存 和 处 置 执 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名 录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及 其 修 改 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清 掏 前 应 进 行 监 测, 应 达 到 GB18466-2005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中 表 4 的 控 制 标 准, 废 水 处 理 污 泥 具 体 标 准 见 表 2.2-9 11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表 2.2-9 医 疗 机 构 污 泥 控 制 标 准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g) 2.3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评 价 重 点 2.3.1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1) 地 表 水 肠 道 致 病 菌 肠 道 病 毒 结 核 杆 菌 蛔 虫 卵 死 亡 率 (%) 100 >95 根 据 工 程 分 析, 本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废 水 排 放 总 量 为 81.73t/d<200t/d, 污 水 中 含 ph CODCr SS BOD5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等 污 染 物,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复 杂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达 纳 管 标 准 后 进 入 海 盐 县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再 经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海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1993), 确 定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 环 境 空 气 根 据 导 则 HJ2.2-2008, 结 合 项 目 的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结 果, 选 择 1~3 种 主 要 污 染 物, 分 别 计 算 每 一 种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Pi( 第 i 个 污 染 物 ), 及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地 面 浓 度 达 标 准 限 值 10%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远 距 离 D10% 其 中 Pi 定 义 为 : 式 中 :P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Ci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出 的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mg/m 3 ; C0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mg/m 3,Coi 一 般 选 用 GB3095 中 1 小 时 平 均 取 样 时 间 的 二 级 标 准 浓 度 限 值 对 于 没 有 小 时 浓 度 限 值 的 污 染 物, 可 取 日 平 均 浓 度 限 值 的 三 倍 值 ; 对 于 该 标 准 中 未 包 含 的 污 染 物, 可 参 照 TJ36 中 的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的 一 次 浓 度 限 值 如 已 有 地 方 标 准, 应 选 用 地 方 标 准 中 的 相 应 值 根 据 工 程 分 析,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主 要 废 气 为 污 水 站 产 生 恶 臭 气 体 和 汽 车 尾 气, 废 气 排 放 量 较 小,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3) 声 环 境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中 的 要 求 : 建 设 项 目 所 12

处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GB3096 规 定 的 1 类 2 类 地 区, 或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达 3dB(A)~ 5dB(A)( 含 5dB(A)), 或 受 影 响 人 口 数 量 增 加 较 多 时, 按 二 级 评 价 由 于 本 项 目 处 在 2 类 4a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不 大, 且 受 噪 声 影 响 人 口 数 量 变 化 不 大, 故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4) 生 态 环 境 根 据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及 生 态 调 查 结 果, 本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为 7140m 2, 小 于 2km 2 用 地 范 围 内 为 建 筑 物 已 建 成, 无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无 古 树 名 木, 生 态 敏 感 性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5) 地 下 水 根 据 关 于 开 办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本 项 目 设 计 等 级 为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6), 本 项 目 属 于 IV 类 建 设 项 目, 可 不 开 展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6) 风 险 评 价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18218-2009), 本 项 目 营 运 过 程 中 没 有 重 大 危 险 源, 项 目 拟 建 地 不 处 于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根 据 风 险 评 价 导 则 中 评 价 等 级 的 判 别 标 准,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评 价 2.3.2 评 价 重 点 针 对 本 项 目 特 点, 本 次 评 价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通 过 资 料 收 集 和 现 场 调 查, 查 清 拟 建 项 目 周 围 的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经 济 和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 (2) 通 过 对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分 析, 掌 握 项 目 建 成 后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固 废 的 排 放 情 况 及 污 染 负 荷, 分 析 其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并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3)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论 证 本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并 提 出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建 议, 使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 为 本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计 划 的 实 施 及 管 理 部 门 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实 现 项 目 的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统 一 协 13

调 发 展 ; (4) 收 集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项 目 提 供 决 策 和 设 计 依 据 ; (5) 根 据 有 关 规 划 分 析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及 项 目 总 体 布 局 的 环 境 合 理 性 ; (6) 综 合 考 虑 项 目 周 边 现 状 情 况 和 项 目 特 点, 给 出 本 项 目 在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是 否 可 行 的 结 论 2.4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2.4.1 评 价 范 围 (1) 地 表 水 环 境 : 本 项 目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达 标 后 纳 管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送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处 理, 最 终 纳 污 水 体 为 杭 州 湾 故 本 环 评 主 要 进 行 纳 管 可 行 性 分 析 及 污 水 处 理 达 标 性 分 析, 兼 顾 对 周 围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分 析 (2) 环 境 空 气 : 以 拟 建 地 为 中 心,2.5km 为 半 径 的 圆 形 区 域 (3) 声 环 境 : 项 目 厂 界 外 200m 范 围 内 (4) 生 态 环 境 : 以 项 目 建 设 地 为 主, 陆 域 部 分 延 伸 至 工 程 扰 动 范 围 外, 陆 域 向 外 延 伸 500m (5) 风 险 评 价 : 以 项 目 拟 建 地 为 中 心 3km 的 圆 形 区 域 2.4.2 环 境 敏 感 区 本 项 目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经 现 场 踏 勘,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如 下 : (1) 地 表 水 环 境 : 保 护 目 标 为 项 目 所 在 地 附 近 的 盐 平 塘 支 流, 保 护 级 别 为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IV 类 要 求 (2) 环 境 空 气 : 保 护 目 标 为 该 区 域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保 护 级 别 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3) 声 环 境 : 保 护 目 标 为 该 区 域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保 护 级 别 为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2 类 标 准, 其 中 临 海 兴 东 路 的 北 侧 和 临 城 东 路 的 东 侧 保 护 级 别 为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4a 类 标 准 表 2.4-1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4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空 气 敏 感 点 名 称 方 位 与 边 界 最 近 距 离 (m) 明 珠 苑 小 区 南 11.5 明 珠 苑 小 区 西 7 规 模 约 1276 户 敏 感 性 描 述 居 民 明 珠 村 村 委 东 北 96 约 10 人 政 府 盛 世 钱 塘 小 区 北 187 约 1430 户 居 民 恒 大 御 景 小 区 东 北 178 约 2188 户 居 民 保 护 级 别 二 级 明 珠 苑 小 区 南 11.5 明 珠 苑 小 区 西 7 约 1276 户 居 民 声 环 境 明 珠 村 村 委 东 北 96 约 10 人 政 府 盛 世 钱 塘 小 区 北 187 约 1430 户 居 民 恒 大 御 景 小 区 东 北 178 约 2188 户 居 民 2 类 水 环 境 盐 平 塘 支 流 西 282 宽 约 38m 河 流 IV 类 2.5 相 关 规 划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5.1 嘉 兴 市 海 盐 县 域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一 规 划 范 围 海 盐 县 域 总 面 积 1072.63 平 方 公 里, 其 中 陆 域 总 面 积 534.73 平 方 公 里, 海 湾 面 积 537.90 平 方 公 里 本 次 规 划 范 围 : 海 盐 县 的 陆 域 行 政 区 范 围, 包 括 武 原 街 道 西 塘 桥 街 道 元 通 街 道 秦 山 街 道 四 个 街 道, 以 及 百 步 沈 荡 于 城 通 元 澉 浦 五 个 建 制 镇, 规 划 总 面 积 为 534.73 平 方 公 里 二 规 划 年 限 近 期 :2006~2010 年 ; 远 期 :2011~2020 年 ; 三 县 域 功 能 定 位 (1) 现 代 化 滨 海 新 城 ; (2) 杭 州 湾 临 港 型 新 兴 产 业 基 地 ; (3) 江 南 水 乡 生 态 型 文 化 休 闲 胜 地 ; (4) 长 三 角 开 放 型 创 业 和 谐 福 地 四 县 域 空 间 结 构 规 划 规 划 形 成 一 城 一 区 三 片 的 网 络 式 紧 凑 型 组 团 城 市, 构 筑 中 心 城 区 + 城 镇 15

组 团 的 县 域 城 镇 发 展 格 局 (1) 一 城 即 中 心 城 区, 包 括 武 原 街 道 西 塘 桥 街 道 元 通 街 道 和 秦 山 街 道 中 心 城 区 形 成 一 轴 一 带 四 片, 双 心 多 廊 的 空 间 结 构 一 轴 即 沿 东 西 大 道 产 业 与 功 能 发 展 轴 ; 一 带 为 滨 海 城 市 与 生 态 发 展 带 ; 四 片 即 武 原 西 塘 桥 元 通 秦 山 四 个 街 道 内 的 城 市 发 展 片 区 ; 双 心 指 由 老 城 区 中 心 与 滨 海 新 区 组 成 的 城 市 主 中 心, 以 及 东 北 部 发 展 片 区 的 城 市 次 中 心 ; 多 廊 即 由 基 础 设 施 走 廊 防 护 绿 带 各 组 团 间 隔 离 绿 道 以 及 滨 水 绿 带 组 成 的 生 态 廊 道 网 络 于 城 镇 作 为 中 心 城 区 的 生 产 生 活 配 套 协 作 区, 纳 入 中 心 城 区 体 系 内 (2) 一 区 即 南 北 湖 风 景 区 理 顺 南 北 湖 与 澉 浦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依 托 4A 级 风 景 区 南 北 湖, 利 用 土 地 围 垦 资 源, 发 展 山 水 旅 游 业 及 高 档 居 住 休 闲 产 业, 带 动 优 美 的 海 盐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3) 三 片 分 别 是 沈 荡 百 步, 通 元 三 个 县 域 功 能 片 区, 培 育 发 展 成 以 汽 配 造 纸 小 家 电 等 为 主 的 制 造 业 基 地 五 城 乡 功 能 分 工 城 乡 功 能 分 工 以 挖 掘 自 身 特 色 为 原 则, 在 县 域 范 围 内 形 成 功 能 完 善 分 工 明 确 联 系 密 切 的 有 机 整 体 县 域 城 乡 功 能 分 工 见 表 2.5-1 表 2.5-1 县 域 城 乡 功 能 分 工 表 16

县 城 镇 武 原 街 道 西 塘 桥 街 道 秦 山 街 道 元 通 街 道 于 城 通 元 沈 荡 百 步 澉 浦 功 能 定 位 魅 力 滨 海 新 区 文 化 旅 游 名 城 时 尚 繁 华 商 都 临 港 示 范 新 区 工 业 创 新 高 地 核 电 综 合 配 套 服 务 区 城 市 旅 游 休 闲 基 地 城 市 北 部 门 户 物 流 商 贸 新 区 海 河 联 运 的 物 流 节 点, 片 区 配 套 中 心 以 服 装 电 子 电 信 电 缆 灯 泡 制 造 为 主 的 工 业 城 镇 以 汽 配 造 纸 建 材 制 造 为 主 的 工 业 城 镇 以 化 纤 印 刷 小 家 电 现 代 物 流 为 主 的 工 业 城 镇 为 南 北 湖 风 景 区 配 套 的 旅 游 观 光 基 地, 临 港 产 业 基 地 嘉 兴 市 海 盐 县 域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符 合 性 分 析 : 本 项 目 选 址 地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在 海 盐 县 域 总 体 规 划 中, 该 区 域 属 武 原 街 道, 根 据 规 划, 该 区 块 主 要 布 置 居 住 教 育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工 业 市 场 等 用 地 本 项 目 为 医 疗 卫 生 项 目, 符 合 海 盐 县 总 体 规 划 中 城 市 功 能 布 局 的 要 求 2.5.2 海 盐 县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2008 年 ) 2.5.2.1 海 盐 县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一 规 划 性 质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是 生 态 环 境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控 制 性 规 划 它 通 过 明 确 各 类 功 能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和 建 设 开 发 活 动 的 环 保 准 入 条 件 等, 实 现 对 有 限 生 态 环 境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和 有 效 保 护 二 规 划 目 的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以 生 态 环 境 承 载 力 空 间 分 布 为 基 础, 通 过 设 置 建 设 开 发 活 动 的 环 境 准 入 门 槛, 控 制 和 改 善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环 境 行 为, 达 到 以 环 境 优 化 经 济 增 长 和 生 产 力 布 局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与 环 境 协 调 发 展 的 目 的 三 规 划 期 限 规 划 基 准 年 :2005 年 ; 规 划 近 期 :2006-2010 年 ; 规 划 远 期 :2011-2020 年 四 规 划 范 围 规 划 范 围 为 海 盐 县 的 陆 域 部 分, 共 计 534.73 平 方 公 里 五 功 能 区 空 间 分 布 格 局 将 海 盐 县 划 分 为 21 个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其 中 禁 止 准 入 区 3 个, 限 制 准 入 区 7 个, 重 点 准 入 区 3 个, 优 化 准 入 区 8 个 四 类 小 区 面 积 统 计 见 表 2.5-2 表 2.5-2 海 盐 县 四 类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分 布 17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面 积 (km 2 ) 占 全 县 比 重 (%) 禁 止 准 入 区 11.64 2.18 限 制 准 入 区 386.42 72.26 重 点 准 入 区 53.62 10.03 优 化 准 入 区 83.06 15.53 六 总 量 控 制 替 代 削 减 原 则 禁 止 准 入 区 :2010 2020 年 点 源 COD 氨 氮 允 许 排 放 量 总 量 均 为 零, 控 制 对 策 为 区 域 内 点 源 允 许 排 放 量 在 2008 年 年 底 削 减 为 零 限 制 准 入 区 : 严 格 限 制 和 削 减 工 业 点 源 污 染 物 排 放, 重 点 控 制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和 水 产 养 殖 污 染 限 制 准 入 区 内 允 许 建 设 符 合 环 境 准 入 条 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的 项 目 需 要 削 减 污 染 负 荷 的 小 区 内 建 设 项 目 需 增 加 排 污 总 量 的, 须 替 代 削 减 1.5 倍 以 上 同 类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 不 需 要 削 减 污 染 负 荷 的 小 区 建 设 项 目 需 增 加 排 污 总 量 的, 须 替 代 削 减 等 量 同 类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重 点 准 入 区 : 根 据 2005 年 排 放 量, 结 合 十 一 五 减 排 计 划 设 置 年 度 削 减 比 例,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功 能 区 要 求 的 小 区, 新 建 项 目 需 增 加 排 污 量 的, 须 替 代 削 减 等 量 同 类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 环 境 质 量 未 达 到 功 能 区 要 求 的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新 建 项 目 需 增 加 排 污 总 量 的, 须 替 代 削 减 1.2 倍 以 上 同 类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其 中 化 工 医 药 制 革 印 染 造 纸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替 代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 1.5 优 化 准 入 区 : 根 据 2005 年 排 放 量, 结 合 十 一 五 减 排 计 划 设 置 年 度 削 减 比 例 总 量 控 制 对 策 为 :2006~2020 年, 新 建 项 目 需 增 加 排 污 总 量 的, 须 替 代 削 减 1.5 倍 同 类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总 量 2.5.2.2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根 据 海 盐 县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2008 年 3 月 ), 本 项 目 属 于 武 原 城 镇 与 工 业 优 化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I1-10424D01), 属 于 优 化 准 入 区 该 生 态 功 能 小 区 规 划 内 容 为 : (1) 基 本 特 征 基 本 情 况 : 本 小 区 为 武 原 镇 生 活 居 住 区 和 现 有 工 业 企 业 分 布 区 经 济 开 发 区 等 面 积 :39.22 平 方 公 里 本 小 区 是 海 盐 县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交 通 的 中 心 武 原 镇 是 海 盐 县 工 业 强 镇, 工 业 水 平 居 全 县 之 首, 工 业 企 业 在 老 城 区 只 有 少 量 零 星 的 企 业, 主 要 集 中 在 经 济 开 发 区 及 各 村 中, 对 区 内 基 础 设 施 已 不 断 加 快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了 以 新 型 建 材 轻 纺 制 衣 机 械 紧 固 件 电 子 等 支 柱 产 业 的 现 代 化 工 业 区 18

本 区 还 是 海 盐 县 文 化 商 贸 旅 游 区 : 悠 久 的 历 史 沉 淀 孕 育 出 灿 烂 的 民 俗 文 化 环 境 质 量 与 污 染 排 放 : 小 区 水 环 境 质 量 较 差,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较 好, 各 项 指 标 均 能 达 到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GB3095-1996), 声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能 达 到 环 境 功 能 区 要 求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 由 于 本 小 区 中 分 布 着 众 多 企 业, 布 局 较 为 散 乱, 企 业 污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以 及 小 区 中 的 城 镇 的 生 活 污 染 对 小 区 环 境 影 响 较 大, 居 民 点 空 间 布 局 不 合 理, 存 在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低 下 的 问 题,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进 行 土 地 挖 潜 小 区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较 差, 河 流 和 湖 泊 现 状 水 质 以 V 类 和 劣 V 类 水 为 主, 不 符 合 功 能 要 求, 水 环 境 容 量 较 小, 城 镇 与 工 业 的 发 展 对 环 境 造 成 了 压 力 部 分 地 区 曾 经 长 期 开 采 地 下 水 而 又 不 采 取 回 灌, 使 地 下 水 水 位 下 降, 从 而 导 致 地 面 沉 降, 对 城 镇 建 设 防 洪 防 涝 造 成 潜 在 威 胁 居 住 环 境 质 量 不 高 城 镇 绿 地 系 统 尚 不 完 善 (2) 主 要 生 态 功 能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功 能 小 区 主 要 生 态 功 能 为 : 城 镇 与 工 业 优 化 和 生 态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性 为 一 般 敏 感 地 区 近 期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小 区 水 质 达 到 Ⅳ 类 水 质 目 标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要 求 达 到 80%,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大 气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相 关 功 能 区 要 求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达 到 11 平 方 米, 绿 地 率 达 到 30% 以 上 远 期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率 要 求 达 到 95%,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100%,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达 到 15 平 方 米, 绿 地 率 达 到 35% 以 上 (3)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建 设 措 施 建 设 开 发 活 动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 鼓 励 进 入 物 流 商 贸 等 第 三 产 业, 积 极 优 化 现 有 工 业 结 构, 新 进 企 业 以 标 准 件 集 群 产 业 为 主, 企 业 以 新 替 老 是 应 按 1:1.5 以 上 削 减 污 染 物 排 放 水 平, 新 进 项 目 每 万 元 产 值 能 耗 0.5 吨 ( 标 准 ) 煤 以 下 水 耗 50 吨 以 下 COD 排 放 量 3 千 克 以 下 SO2 排 放 量 5 千 克 以 下 氨 氮 排 放 量 0.05 千 克 以 下 污 染 控 制 : 应 对 紧 邻 城 镇 生 活 区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的 现 有 企 业 进 行 整 治 和 改 造, 并 逐 步 搬 迁 至 规 划 工 业 区 内 对 环 境 有 一 定 污 染 的 企 业, 则 必 须 在 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治 理 措 施 后 方 可 保 留 其 用 地 ; 对 于 搬 迁 难 度 较 大 的 工 业 企 业, 予 以 控 制 建 设, 远 期 实 施 搬 迁 改 建, 对 城 区 内 部 与 居 住 用 地 混 杂 的 工 业 用 地 进 行 置 换, 促 使 其 向 规 划 工 业 园 区 集 中 对 环 境 和 资 源 破 坏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企 业 项 目 以 及 不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的 项 目, 要 予 以 淘 汰 和 禁 止 加 强 对 境 内 污 染 企 19

业 的 环 保 监 控, 逐 步 将 污 染 企 业 排 放 的 污 水 纳 入 污 水 管 网 中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和 管 网 建 设 生 态 保 护 与 建 设 措 施 : 本 小 区 应 统 筹 合 理 安 排 产 业 城 镇 和 生 态 空 间, 促 进 资 源 集 约 利 用 与 产 业 和 城 镇 发 展 的 优 化 ; 进 一 步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和 容 积 率,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各 区 块 的 功 能 定 位 和 产 业 特 色, 大 力 发 展 城 镇 生 态 景 观 建 设, 高 标 准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完 善 道 路 系 统, 增 加 绿 地 面 积, 提 高 第 三 产 业 比 重, 实 施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着 力 改 善 城 镇 综 合 环 境, 创 建 优 美 人 居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 本 项 目 主 要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为 综 合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不 属 于 工 业 项 目, 不 属 于 浙 江 省 工 业 污 染 项 目 ( 产 品 工 艺 ) 禁 止 和 限 制 发 展 目 录 ( 第 一 批 ) 和 嘉 兴 市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禁 止 类 和 限 制 类 产 业 项 目, 符 合 优 化 准 入 区 产 业 发 展 总 体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落 实 本 环 评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后, 项 目 营 运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此 外,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可 方 便 人 民 享 受 均 等 化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缓 解 人 口 增 长 和 社 会 老 龄 化 带 来 的 医 疗 资 源 紧 张 问 题, 方 便 人 民 享 受 均 等 化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符 合 所 在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的 生 态 保 护 和 建 设 措 施 要 求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基 本 符 合 该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2.5.3 海 盐 县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2015 年 )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根 据 海 盐 县 环 境 功 能 区 划,2015 年 9 月, 本 项 目 属 于 武 原 人 居 环 境 保 障 区 (0424-Ⅳ-0-1), 属 Ⅳ 居 环 境 保 障 区 该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内 容 为 : (1) 基 本 特 征 : 面 积 为 38.55 平 方 公 里 ; 东 北 - 东 南 至 盐 平 塘 -S101 省 道 - 九 里 公 路 ( 盐 嘉 公 路 延 伸 线 ), 东 南 - 西 南 至 滨 海 大 道, 西 至 外 环 南 路 - 酱 园 港 东 岸 20 米 - 海 兴 路 - 百 尺 路, 西 北 至 酱 园 港 南 岸 20 米 该 区 为 全 县 人 口 集 聚 度 最 高 的 区 域, 也 是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最 高 的 区 域 之 一 ; 环 境 功 能 综 合 评 价 指 数 : 极 高 到 高 (2) 主 导 功 能 与 环 境 目 标 : 1 主 导 环 境 功 能 : 提 供 健 康 安 全 舒 适 优 美 的 人 居 环 境, 保 障 人 群 健 康 安 全 2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白 洋 河 的 杭 嘉 湖 151 河 段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IV 标 准, 其 它 河 段 地 表 水 环 20

境 质 量 达 到 Ⅲ 类 标 准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二 级 标 准 ;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相 应 评 价 标 准 ;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2 类 标 准 3 生 态 保 护 目 标 : 增 加 绿 地 面 积 ; 构 建 生 态 优 美 的 人 居 环 境 (3) 管 控 措 施 禁 止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三 类 工 业 项 目 ; 禁 止 新 建 扩 建 二 类 工 业 项 目 ; 现 有 二 类 工 业 项 目 改 建, 只 能 在 原 址 基 础 上, 并 须 符 合 污 染 物 总 量 替 代 要 求, 且 不 得 增 加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得 加 重 恶 臭 噪 声 等 环 境 影 响 ; 严 格 实 施 畜 禽 养 殖 禁 养 区 和 限 养 区 政 策, 城 镇 建 成 区 内 禁 止 畜 禽 养 殖 ; 禁 止 新 建 入 河 ( 湖 海 ) 排 污 口 ( 污 水 管 网 未 覆 盖 地 区 的 生 活 污 水 除 外 ), 现 有 的 非 法 入 河 ( 湖 海 ) 排 污 口 应 限 期 关 闭 或 纳 管 ; 严 格 控 制 水 环 境 污 染 物 排 放, 加 强 水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工 业 商 业 居 住 科 教 等 功 能 区 块, 严 格 控 制 有 噪 声 恶 臭 油 烟 等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布 局, 防 治 污 染 影 响 ; 最 大 限 度 保 留 原 有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好 河 湖 湿 地 生 境, 禁 止 未 经 法 定 许 可 占 用 水 域 ; 除 以 防 洪 重 要 航 道 必 须 的 护 岸 外, 禁 止 非 生 态 型 河 湖 堤 岸 改 造 ;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影 响 河 道 自 然 形 态 和 水 生 态 ( 环 境 ) 功 能 ; 推 进 城 镇 绿 廊 建 设, 在 重 要 河 流 交 通 干 线 两 侧 城 镇 周 边 建 设 立 体 防 护 林 带, 建 立 城 镇 生 态 空 间 与 区 域 生 态 空 间 的 有 机 联 系 ; 属 天 仙 河 饮 用 水 水 源 准 保 护 区 范 围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功 能 取 消 前, 按 照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和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进 行 保 护 和 管 控 (4) 负 面 清 单 : 三 类 工 业 项 目 ; 二 类 工 业 项 目 ; 国 家 和 地 方 产 业 政 策 中 规 定 的 禁 止 类 项 目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 本 项 目 属 于 本 项 目 主 要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为 综 合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不 属 于 工 21

业 项 目, 不 属 于 该 区 产 业 负 面 清 单 中 的 行 业, 符 合 环 境 功 能 区 的 产 业 发 展 要 求 项 目 严 格 实 行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企 业 内 部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制 度, 废 水 处 理 达 标 后 纳 管 排 放,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固 废 合 理 收 集, 资 源 化 处 理 项 目 实 施 做 到 三 废 达 标 排 放 要 求 因 此, 符 合 该 环 境 功 能 区 准 入 要 求 2.5.4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周 边 地 表 水 体 为 盐 平 塘 支 流,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功 能 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2015 年 ), 盐 平 塘 的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详 见 表 2.5-3 表 2.5-3 水 功 能 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河 流 序 号 水 功 能 区 名 称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名 称 范 围 现 状 及 目 标 水 质 盐 平 塘 128 盐 平 塘 海 盐 工 业 工 业 农 业 用 水 区 农 业 用 水 区 南 台 头 北 荡 ( 黄 家 桥 ) Ⅴ 类 Ⅳ 类 (2)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浙 江 省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分,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的 二 类 区 (3)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周 围 目 前 以 道 路 商 铺 住 宅 学 校 环 境 为 主, 选 址 区 域 东 侧 的 城 东 路 和 北 侧 的 海 兴 东 路 为 城 市 交 通 干 道, 其 两 侧 35m 区 域 内 或 临 街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 高 于 三 层 )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4a 类 标 准 ; 选 址 区 域 西 侧 南 侧 及 周 围 敏 感 点 处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2 类 标 准 (4)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海 盐 县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本 项 目 选 址 地 属 于 武 原 城 镇 与 工 业 优 化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小 区 (I1-10424D01), 为 优 化 准 入 区 22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3.1 项 目 概 况 3.1.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地 址 :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项 目 性 质 : 新 建 行 业 类 别 :Q8311 综 合 医 院 总 投 资 :8000 万 元 项 目 内 容 : 项 目 租 用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明 珠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约 14000m 2, 开 设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 呼 吸 内 科 专 业 消 化 内 科 专 业 肾 病 学 专 业 骨 科 专 业 泌 尿 外 科 专 业 胸 外 科 专 业 )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儿 科 小 儿 外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传 染 病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临 床 生 化 检 验 专 业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CT 诊 断 专 业 核 磁 共 振 成 像 诊 断 专 业 超 声 波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重 症 医 学 科 中 医 科 ( 内 科 专 业 针 灸 科 专 业 推 拿 专 业 ), 暂 时 不 设 牙 科, 不 提 供 煎 中 药 服 务, 暂 定 床 位 数 200 张 本 项 目 放 射 性 部 分 另 行 委 托 作 专 项 评 价, 本 环 评 不 涉 及 此 类 评 价 3.1.2 投 资 估 算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8000 万 元 3.1.3 劳 动 定 员 项 目 建 成 后 共 有 员 工 220 人, 其 中 医 护 人 员 172 人, 行 政 和 后 勤 工 作 人 员 48 人, 年 工 作 365 天, 不 设 食 堂 宿 舍 3.2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3.2.1 项 目 主 要 建 筑 及 功 能 本 项 目 建 设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项 目 租 用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明 珠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房 屋, 租 用 建 筑 物 地 下 一 层, 地 上 八 层, 局 部 ( 整 幢 建 筑 物 23

折 角 处 ) 九 层, 根 据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九 层 部 分 用 于 政 府 通 信 机 站 使 用, 不 属 于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本 项 目 租 用 建 筑 面 积 约 14000m 2, 项 目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3.2-1 表 3.2-1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1 总 用 地 面 积 m 2 7140 2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16312 3 地 上 m 2 14064 其 中 4 地 下 m 2 2248 5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m 2 1858 6 容 积 率 / 1.965 7 建 筑 密 度 % 26 8 绿 地 率 % 20.1 9 汽 车 停 车 位 个 141 10 地 上 个 92 其 中 11 地 下 个 49 1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个 842 各 楼 层 主 要 功 能 详 见 表 3.2-2 表 3.2-2 主 要 建 筑 及 功 能 序 号 建 筑 物 功 能 功 能 组 成 -1F 停 车 位 (49 个 ) 水 泵 房 变 配 电 间 库 房 机 房 1F 急 诊 内 科 外 科 骨 科 取 药 窗 口 医 学 影 像 科 妇 科 中 医 科 儿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检 验 科 2F 血 透 大 厅 1 医 院 大 楼 3F 手 术 室 ICU 区 库 房 4F 办 公 区 清 洗 消 毒 区 康 复 中 心 区 中 药 库 西 药 库 库 房 5F~8F 病 房 ( 每 层 50 床 ) 2 污 水 处 理 站 格 栅 调 节 池 沉 淀 池 消 毒 池 等 3.2.2 主 要 设 备 本 项 目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 见 表 3.2-3 24

表 3.2-3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 台 / 套 ) 备 注 1 心 肺 复 苏 仪 1 2 呼 吸 机 1 3 除 颤 器 1 4 吸 引 器 1 5 洗 胃 机 1 6 心 电 监 护 仪 1 抢 救 急 救 仪 器 设 备 7 心 电 图 机 1 8 成 套 静 脉 切 开 包 1 9 成 套 气 管 切 开 包 1 10 供 氧 器 1 11 急 救 箱 1 12 DR 1 13 16 排 螺 旋 CT 1 14 1.5T 超 导 磁 共 振 1 15 500-1200 毫 安 放 射 线 诊 断 仪 1 16 c 型 臂 1 17 床 头 X 线 照 像 机 1 18 数 字 血 管 造 影 机 1 19 自 动 洗 片 机 1 20 心 电 图 机 1 21 动 态 心 电 图 分 析 系 统 1 22 脑 电 图 机 1 23 脑 血 流 图 检 测 仪 1 24 脑 电 地 形 图 检 测 仪 1 物 理 诊 断 仪 器 设 备 25 B 超 1 26 彩 色 多 普 勒 1 27 血 管 内 超 声 仪 1 28 DR 检 查 仪 1 29 动 脉 硬 化 测 定 仪 1 30 骨 密 度 测 定 仪 1 31 人 体 成 分 分 析 仪 1 32 幽 门 螺 旋 杆 菌 测 定 仪 1 33 电 子 胃 镜 1 34 电 子 气 管 镜 1 35 电 子 结 肠 镜 1 25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 台 / 套 ) 备 注 36 心 血 管 检 测 仪 1 37 计 算 机 图 文 管 理 系 统 1 38 血 液 细 胞 分 析 仪 1 39 自 动 血 球 计 数 器 1 40 尿 液 化 学 分 析 仪 1 41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1 42 血 凝 分 析 仪 1 43 血 气 分 析 仪 1 44 酶 标 分 析 仪 1 45 血 液 粘 度 仪 1 46 电 解 质 分 析 仪 1 47 分 光 光 度 计 1 48 高 精 密 分 析 天 平 1 49 净 化 工 作 台 1 50 显 微 镜 1 化 验 病 理 仪 器 设 备 51 电 冰 箱 1 52 培 养 箱 1 53 干 燥 箱 1 54 水 浴 箱 1 55 恒 温 箱 1 56 离 心 机 1 57 石 蜡 切 片 机 1 58 自 动 脱 水 机 1 59 冰 冻 切 片 机 1 60 烤 片 机 1 61 磨 刀 机 1 62 直 线 加 速 器 1 63 钴 -60 治 疗 机 1 64 高 压 氧 舱 1 65 万 能 手 术 床 1 66 综 合 产 床 1 67 成 套 手 术 器 械 1 手 术 治 疗 仪 器 设 备 68 麻 醉 机 1 69 高 频 电 刀 1 70 激 光 治 疗 机 1 71 无 影 灯 1 72 腹 腔 镜 1 26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 台 / 套 ) 备 注 73 牵 引 手 术 床 1 74 骨 科 牵 引 床 1 骨 科 专 科 设 备 75 手 术 显 微 镜 1 76 关 节 镜 1 77 美 国 施 乐 辉 椎 间 盘 镜 1 78 双 极 电 凝 1 79 床 旁 X 线 机 1 80 C 型 臂 X 线 机 1 81 骨 科 用 大 型 手 术 C 型 臂 X 光 机 1 82 电 子 止 血 带 1 83 计 算 机 X 线 断 层 摄 影 机 (CT) 1 84 上 下 肢 功 能 恢 复 器 1 骨 科 专 科 设 备 85 电 动 骨 锯 1 86 多 功 能 骨 科 手 术 床 1 87 骨 科 专 用 病 床 1 88 电 脑 多 功 能 牵 引 床 1 89 CPM 下 肢 关 节 器 1 90 连 续 被 动 运 动 治 疗 系 统 1 91 上 肢 康 复 治 疗 机 1 92 骨 骼 肌 兴 奋 治 疗 仪 1 93 微 波 治 疗 机 1 94 短 波 治 疗 机 1 95 激 光 理 疗 机 1 康 复 理 疗 仪 器 设 备 96 红 外 线 治 疗 机 1 97 远 红 外 治 疗 机 1 98 自 动 化 办 公 设 备 1 99 HIS 系 统 1 信 息 化 设 备 100 集 中 供 氧 系 统 1 101 集 中 供 氧 系 统 1 102 医 疗 物 品 管 道 传 递 系 统 1 103 计 算 机 图 文 管 理 系 统 1 其 他 医 用 仪 器 设 备 104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1 105 高 压 蒸 汽 灭 菌 器 1 106 医 用 蒸 馏 水 器 1 3.2.3 原 辅 料 消 耗 情 况 本 项 目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及 能 源 消 耗 情 况 见 表 3.2-4 27

表 3.2-4 原 辅 材 料 及 能 源 消 耗 情 况 表 序 号 原 料 名 称 单 位 年 耗 用 量 备 注 1 84 消 毒 液 ( 含 有 效 氯 >5%) kg/a 4000 500g/ 瓶, 医 疗 用 原 料 2 络 合 碘 瓶 /a 12000 500mL/ 瓶, 医 疗 用 原 料 3 无 水 乙 醇 kg/a 120 500mL/ 瓶, 医 疗 用 原 料 4 乙 醇 (95%) kg/a 20 25L/ 桶, 医 疗 用 原 料 5 双 氧 水 瓶 /a 1200 125mL/ 瓶, 医 疗 用 原 料 6 生 理 盐 水 瓶 /a 40000 医 疗 用 原 料 7 输 液 器 件 /a 400 200 个 / 件, 医 疗 用 原 料 8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件 /a 400 200 个 / 件, 医 疗 用 原 料 9 灭 菌 纱 布 张 /a 40000 医 疗 用 原 料 10 手 术 衣 套 /a 200 医 疗 用 原 料 11 一 次 性 无 菌 注 射 针 件 /a 400 200 个 / 件, 医 疗 用 原 料 12 一 次 性 静 脉 输 液 针 件 /a 400 200 个 / 件, 医 疗 用 原 料 13 次 氯 酸 钠 kg/a 800 污 水 处 理 用 原 料 14 盐 酸 kg/a 800 污 水 处 理 用 原 料 3.2.4 总 平 面 布 置 (1) 功 能 分 区 项 目 建 筑 设 计 时 考 虑 将 门 诊 诊 疗 区 与 住 院 区 分 别 设 置 在 不 同 楼 层, 尽 量 保 证 住 院 区 的 安 静, 功 能 分 区 合 理 (2) 交 通 及 车 流 项 目 主 路 口 设 置 在 地 块 东 南 角, 在 海 兴 东 路 和 城 东 路 分 别 设 有 次 入 口, 医 院 内 部 道 路 沿 地 块 外 围 设 置 环 形 道 路, 方 便 车 辆 进 出 (3) 公 用 工 程 设 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和 危 险 固 废 库 房 设 置 地 块 中 部 空 地 上, 尽 量 远 离 南 侧 西 侧 居 民 项 目 具 体 平 面 布 置 图 见 附 图 3 3.3 公 用 工 程 1 给 排 水 (1) 供 水 本 项 目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接 自 市 政 自 来 水 给 水 管 网 消 防 用 水 采 用 消 防 水 泵 及 消 防 水 池 供 水, 消 防 水 池 设 置 在 医 院 地 下 室 泵 房 内 28

(2) 排 水 室 内 外 均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雨 水 经 雨 水 管 道 汇 集 后 就 近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使 医 疗 废 水 预 处 理 达 到 GB18466-2005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表 2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经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入 杭 州 湾 海 域 2 供 电 医 院 用 电 首 先 要 满 足 医 疗 设 备 用 电 照 明 用 电 1 拟 建 的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供 电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1280KW 2 为 满 足 医 疗 设 备 及 手 术 照 明 救 治 工 作 生 活 保 障 等 用 电, 根 据 医 院 用 电 可 靠 性 及 安 全 性 原 则, 拟 采 用 双 路 供 电 方 法, 已 安 装 2 台 680KVA 的 变 压 器 和 1 台 314KVA 的 变 压 器 以 保 障 双 路 供 电 3 建 立 专 门 的 配 电 房, 安 装 专 用 的 双 路 开 关, 同 时 配 备 避 雷 装 置, 使 变 压 器 的 容 量 电 压 与 医 院 规 模 设 备 相 匹 配, 并 留 有 发 展 的 余 地 4 抢 救 室 观 察 室 及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为 一 级 用 电 负 荷, 客 梯 为 二 级 负 荷 5 新 增 一 部 医 用 电 梯 一 部 污 物 电 梯 保 证 医 院 运 转 正 常 6 安 装 一 套 足 够 功 率 的 发 电 机 组 以 保 证 停 电 时 为 医 院 24 小 时 正 常 供 电 提 供 保 障, 完 善 配 电 及 用 电 管 理 制 度 3 网 络 1 拟 在 海 盐 县 电 信 部 门 办 理 申 请 接 入 及 程 控 电 话 安 装 事 宜, 建 立 病 房 与 护 理 站 之 间 的 呼 叫 信 号 系 统, 有 线 电 视 插 座 和 声 讯 插 座 按 病 床 配 置 2 各 部 门 设 置 内 外 线 电 话, 便 于 内 外 部 沟 通 和 方 便 病 患 者 与 社 会 的 联 系 ; 3 设 置 有 线 电 视, 便 于 宣 传, 且 有 利 于 病 患 者 享 受 音 乐 的 治 疗 及 休 闲 欣 赏 ; 4 床 单 元 对 讲 呼 叫 系 统 可 及 时 沟 通 医 患 关 系, 做 到 随 时 满 足 患 者 的 需 要 3.4 工 程 组 成 本 项 目 由 主 体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环 保 工 程 等 组 成 本 项 目 工 程 组 成 一 览 表 见 表 3.4-1 29

表 3.4-1 本 项 目 工 程 组 成 一 览 表 序 号 工 程 类 别 建 设 内 容 1 主 体 工 程 2 公 用 工 程 3 环 保 工 程 病 房 大 楼 共 8 层, 建 筑 面 积 约 14000m 2, 功 能 布 局 见 表 3.2-1 停 车 位 共 141 个, 其 中 地 上 92 个, 地 下 49 个 供 电 系 统 由 市 政 电 网 供 给 供 水 系 统 接 自 市 政 自 来 水 给 水 管 网 排 水 系 统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危 险 固 废 库 房 排 水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本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院 区 预 处 理 达 标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截 污 管 网 ; 雨 水 由 雨 水 干 管 汇 集 后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采 暖 系 统 采 用 分 户 独 立 空 调 供 暖, 不 设 锅 炉 排 风 系 统 采 用 分 户 独 立 的 机 械 排 风 与 自 然 进 风 并 用 方 式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工 艺, 建 设 格 栅 沉 淀 池 化 粪 池 消 毒 池 等 污 水 处 理 站 采 取 地 埋 式 一 体 化 密 闭 设 计, 各 构 筑 物 均 密 闭 设 计, 再 分 别 设 置 风 管 将 构 筑 物 内 的 恶 臭 气 体 集 中 收 集 至 竖 井 高 空 集 中 排 放 地 下 车 库 汽 车 尾 气 经 收 集 后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固 废 分 质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危 险 固 废 暂 存 场 所 设 置 防 腐 防 渗 防 漏 措 施 等 危 废 库 房 单 独 设 置 在 室 外, 不 得 与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材 料 等 库 房 一 起 30

4 工 程 分 析 4.1 生 产 工 艺 分 析 本 项 目 属 于 公 共 医 疗 服 务 业, 无 生 产 性 活 动 本 项 目 放 射 性 部 分 另 行 委 托 作 专 项 评 价, 本 环 评 不 涉 及 此 类 评 价 4.2 污 染 源 分 析 4.2.1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及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4.2.1.1 建 设 期 污 染 因 子 筛 选 本 项 目 租 用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明 珠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现 有 空 置 房 屋, 无 需 新 建 房 屋, 只 需 进 行 设 备 电 气 与 管 线 安 装 调 试, 施 工 期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是 装 修 人 员 的 生 活 污 水 装 修 废 气 噪 声 以 及 装 修 垃 圾 安 装 调 试 施 工 地 点 主 要 在 现 有 房 屋 内, 而 且 噪 声 源 强 不 高, 因 此 施 工 期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4.2.1.2 营 运 期 污 染 因 子 筛 选 废 水 : 本 项 目 为 非 生 产 性 项 目, 营 运 期 废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和 医 疗 废 水 等, 废 水 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是 CODCr BOD5 SS NH3-N 和 大 肠 菌 群 等 废 气 : 营 运 期 废 气 主 要 为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恶 臭 气 体 和 汽 车 尾 气 噪 声 : 营 运 期 噪 声 主 要 为 水 泵 空 调 诊 疗 仪 器 等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人 群 活 动 噪 声 以 及 汽 车 行 驶 噪 声 等 固 废 : 主 要 为 医 疗 固 废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及 生 活 垃 圾 4.3 营 运 期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4.3.1 废 水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1) 源 强 分 析 本 项 目 产 生 污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和 医 疗 废 水, 其 中 医 疗 废 水 是 指 从 医 院 病 区 即 诊 疗 室 化 验 室 病 房 等 排 放 的 污 水, 该 部 分 污 水 含 有 大 量 的 病 原 细 菌 病 毒 ; 生 活 污 水 是 指 办 公 会 议 场 所 等 非 病 区 内 人 员 活 动 产 生 的 污 水 由 于 本 项 目 未 设 置 独 立 的 病 区 和 非 病 区, 因 此 本 环 评 将 两 部 分 废 水 一 起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1 医 疗 废 水 根 据 业 主 提 供 资 料, 本 项 目 检 验 科 化 验 使 用 一 次 性 耗 材 和 试 剂, 使 用 后 作 为 医 疗 固 废 委 托 嘉 兴 市 世 清 医 疗 固 废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收 集 并 运 输 至 湖 州 市 星 鸿 固 体 31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焚 烧 处 置, 因 此 项 目 无 检 验 废 水 等 特 殊 废 水 产 生 本 项 目 无 同 位 素 治 疗 室, 不 使 用 放 射 性 试 剂, 无 放 射 性 废 水 产 生 本 项 目 不 设 口 腔 科, 无 含 汞 废 水 产 生 本 项 目 不 在 院 内 进 行 洗 衣 作 业, 无 洗 衣 废 水 产 生 根 据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2009 版 ) (GB50015-2003): 住 院 部 病 人 ( 设 有 独 立 卫 生 间 ) 用 水 定 额 为 250~400L/ 人 次 天, 本 项 目 取 值 300L/ 人 次 天 ; 门 诊 部 病 人 用 水 定 额 为 10~15L/ 人 次 天, 本 项 目 取 值 12L/ 人 次 天 根 据 业 主 提 供 资 料,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共 设 置 200 张 床 位, 门 诊 量 为 600 人 / 日, 医 院 运 营 时 间 为 365 日 / 年, 则 全 院 医 疗 用 水 量 为 67.2m 3 /d(24528m 3 /a) 项 目 污 水 产 生 量 以 用 水 量 的 90% 计, 则 医 疗 废 水 产 生 量 为 60.48m 3 /d(22075.2m 3 /a) 本 项 目 医 疗 部 分 给 排 水 情 况 情 况 详 见 表 4.3-1 表 4.3-1 本 项 目 医 疗 部 分 给 排 水 情 况 表 序 号 用 水 类 别 用 水 定 额 (L/P d) 用 水 规 模 (P/d) 日 用 水 量 (t/d) 年 用 水 量 (t/a) 排 污 系 数 日 排 放 量 t/d 年 排 放 量 t/a 1 住 院 部 300 200 60 21900 0.9 54 19710 2 门 诊 部 12 600 7.2 2628 0.9 6.48 2365.2 合 计 67.2 24528 / 60.48 22075.2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水 质 参 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HJ2029-2013) 中 的 经 验 数 据, 具 体 数 值 见 表 4.3-2 表 4.3-2 医 疗 废 水 水 质 指 标 参 考 数 据 指 标 COD Cr(mg/L) BOD 5(mg/L) SS(mg/L) NH 3-N(mg/L) 粪 大 肠 菌 群 (MPN/L) 浓 度 150~300 80~150 40~120 10~50 1.0 10 6 ~3.0 10 8 平 均 值 250 100 80 30 1.6 10 8 医 院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经 预 处 理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表 2 中 的 废 水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的 标 准 ( 预 处 理 标 准 要 求 ) 限 值 要 求 后 纳 管 排 放, 再 经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处 理 满 足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二 级 标 准 后 排 入 杭 州 湾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产 排 情 况 详 见 表 4.3-3 32

表 4.3-3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产 排 情 况 汇 总 表 污 染 物 产 生 浓 度 (mg/l) 产 生 量 (t/a) 纳 管 浓 度 (mg/l) 纳 管 排 放 量 (t/a) 外 排 浓 度 (mg/l) 外 排 环 境 量 (t/a) 水 量 / 22075.2 / 22075.2 / 22075.2 CODCr 250 5.519 250 5.519 120 2.649 医 疗 废 水 NH 3-N 30 0.662 30 0.662 25 0.552 BOD 5 100 2.208 100 2.208 30 0.662 SS 80 1.766 60 1.325 30 0.662 粪 大 肠 菌 群 1.6 10 8 MPN/L 3.53 10 12 MPN 5000MPN/L 1.1 10 8 MPN / / 2 生 活 污 水 本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主 要 是 指 办 公 楼 和 综 合 楼 等 非 病 区 内 人 员 活 动 产 生 的 污 水 本 项 目 共 有 员 工 220 人, 其 中 医 护 人 员 172 人, 行 政 和 后 勤 工 作 人 员 48 人, 根 据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2009 版 ) (GB50015-2003) 的 规 定, 医 护 人 员 用 水 以 150L/ 人 d 计, 行 政 人 员 用 水 以 50L/ 人 d 计, 则 生 活 用 水 量 为 25m 3 /d(9125m 3 /a), 污 水 产 生 量 按 用 水 量 的 85% 计, 则 本 项 目 污 水 产 生 量 为 21.25m 3 /d(7756.25m 3 /a) 根 据 类 比 调 查, 生 活 污 水 水 质 为 CODCr 300mg/L NH3-N30mg/L SS200mg/L 生 活 污 水 经 院 区 污 水 处 理 站 预 处 理 后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预 处 理 后 污 水 水 质 约 为 CODCr250mg/L NH3-N30mg/L SS60mg/L 本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预 处 理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纳 管 标 准 要 求 后 送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集 中 处 理 嘉 兴 市 联 合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ODCr NH3-N SS 外 排 浓 度 限 值 分 别 为 120mg/L 25mg/L 30mg/L 则 本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产 排 情 况 见 表 4.3-4 污 染 物 产 生 浓 度 (mg/l) 表 4.3-4 产 生 量 (t/a) 生 活 污 水 产 排 情 况 汇 总 表 纳 管 浓 度 (mg/l) 纳 管 排 放 量 (t/a) 排 放 浓 度 (mg/l) 外 排 环 境 量 (t/a) 污 水 量 / 7756.25 / 7756.25 / 7756.25 生 活 污 水 CODCr 300 2.327 250 1.939 120 0.931 NH 3-N 30 0.233 30 0.233 25 0.194 SS 200 1.551 60 0.465 30 0.233 3 废 水 汇 总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各 类 废 水 汇 总 见 表 4.3-5 33

污 染 物 水 量 (t/a) 表 4.3-5 医 院 废 水 产 排 情 况 汇 总 表 COD Cr (t/a) NH 3-N (t/a) BOD 5 (t/a) SS (t/a) 粪 大 肠 菌 群 (MPN) 产 生 22075.2 5.519 0.662 2.208 1.766 3.53 10 12 医 疗 废 水 纳 管 排 放 22075.2 5.519 0.662 2.208 1.325 1.1 10 8 排 放 环 境 22075.2 2.649 0.552 0.662 0.662 / 产 生 7756.25 2.327 0.233 / 1.551 / 生 活 污 水 纳 管 排 放 7756.25 1.939 0.233 / 0.465 / 排 放 环 境 7756.25 0.931 0.194 / 0.233 / 产 生 29831.45 7.846 0.895 2.208 3.317 3.53 10 12 废 水 汇 总 纳 管 排 放 29831.45 7.458 0.895 2.208 1.79 1.1 10 8 排 放 环 境 29831.45 3.58 0.746 0.662 0.895 / (2) 水 平 衡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医 院 用 水 平 衡 图 见 图 4.3-1 图 4.3-1 海 盐 邦 尔 医 院 全 院 用 水 平 衡 图 ( 单 位 :t/d) 4.3.2 废 气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煎 中 药 服 务,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废 气 主 要 为 污 水 站 产 生 恶 臭 气 体 和 汽 车 尾 气 (1) 恶 臭 恶 臭 为 人 们 对 恶 臭 物 质 所 感 知 的 一 种 污 染 指 标 其 主 要 物 质 种 类 达 上 万 种 之 多 由 于 其 各 种 物 质 之 间 的 相 互 作 用 ( 相 加 协 同 抵 消 及 掩 饰 作 用 等 ), 加 之 人 类 的 嗅 觉 功 能 和 恶 臭 物 质 取 样 分 析 等 因 素, 迄 今 还 难 以 对 大 多 数 恶 臭 物 质 作 出 浓 度 标 准, 目 前 我 国 只 规 定 了 八 种 恶 臭 污 染 物 的 一 次 最 大 排 放 限 值 复 合 恶 臭 物 质 的 臭 气 浓 度 限 值 及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厂 界 浓 度 限 值, 即 GB14554-93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目 前, 国 外 对 恶 臭 强 度 的 分 级 和 测 定 多 以 人 的 嗅 觉 感 官 作 为 基 础 得 到, 如 德 34

国 的 臭 气 强 度 5 级 分 级 (1958 年 ); 日 本 的 臭 气 强 度 6 级 分 级 (1972 年 ) 等 这 种 测 定 方 法 以 经 过 训 练 合 格 的 5-8 名 臭 气 监 测 员 以 自 身 的 恶 臭 感 知 能 力 对 恶 臭 进 行 强 度 监 测 北 京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在 吸 取 国 外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恶 臭 6 级 分 级 法 ( 见 表 4.3-6), 该 分 级 法 以 感 受 器 嗅 觉 的 感 觉 和 人 的 主 观 感 觉 特 征 两 个 方 面 来 描 述 各 级 特 征, 既 明 确 了 各 级 的 差 别, 也 提 高 了 分 级 的 准 确 程 度 表 4.3-6 恶 臭 6 级 分 级 法 恶 臭 强 度 级 特 征 0 未 闻 到 有 任 何 气 味, 无 任 何 反 应 1 勉 强 能 闻 到 有 气 味, 但 不 宜 辩 认 气 味 性 质 ( 感 觉 阈 值 ) 认 为 无 所 谓 2 能 闻 到 气 味, 且 能 辨 认 气 味 的 性 质 ( 识 别 阈 值 ), 但 感 到 很 正 常 3 很 容 易 闻 到 气 味, 有 所 不 快, 但 不 反 感 4 有 很 强 的 气 味, 而 且 很 反 感, 想 离 开 5 有 很 强 的 气 味, 无 法 忍 受, 立 即 逃 跑 本 项 目 恶 臭 气 体 主 要 来 自 污 水 站 本 项 目 污 水 经 院 内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后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截 污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一 定 的 恶 臭 气 体, 其 主 要 成 分 为 NH3 H2S 等 臭 气 物 质 由 于 本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为 医 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污 染 物 浓 度 较 低, 无 需 进 行 深 度 处 理 且 污 泥 不 在 院 区 范 围 内 压 滤, 经 物 化 处 理 后 即 可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中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限 值, 且 污 水 输 送 到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流 程 较 短, 没 有 经 过 长 距 离 输 送 带 来 的 腐 化 变 质 因 此,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恶 臭 气 体 较 少, 类 比 同 类 医 院, 恶 臭 等 级 在 2~3 级 左 右 为 减 少 恶 臭 气 体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本 环 评 要 求 污 水 处 理 站 采 取 地 埋 式 一 体 化 设 计, 各 构 筑 物 均 密 闭 设 计, 再 分 别 设 置 风 管 将 构 筑 物 内 的 恶 臭 气 体 集 中 收 集 由 竖 井 引 至 主 楼 楼 顶 集 中 排 放 此 外, 本 环 评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在 污 水 处 理 站 及 院 区 周 边 种 植 绿 化, 利 用 植 物 具 有 一 定 吸 收 有 害 气 体, 减 轻 恶 臭 污 染 的 作 用, 选 择 抗 污 染 能 力 强 吸 收 有 害 气 体 能 力 强 的 树 种, 如 槐 树 泡 桐 等, 并 在 恶 臭 排 放 源 附 近 适 当 增 加 树 木 栽 植 密 度, 也 可 达 到 减 轻 恶 臭 污 染 的 目 的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计 污 水 处 理 站 及 院 区 周 边 基 本 感 觉 不 到 气 味, 恶 臭 等 级 在 0~1 级 (2) 汽 车 尾 气 本 项 目 共 有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141 个, 其 中 地 面 停 车 位 92 个, 地 下 停 车 位 49 个 35

地 面 停 车 位 排 放 方 式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地 下 车 库 尾 气 经 收 集 后 屋 顶 排 放 汽 车 尾 气 中 主 要 有 CO HC 和 NO2 等 有 害 成 分 和 CO2 H2O 等 成 分, 这 五 种 气 体 的 排 放 量 大 小 与 混 合 气 的 空 燃 比 发 动 机 的 点 火 时 间 进 气 压 力 ( 负 荷 ) 发 动 机 的 转 速 变 化 有 密 切 联 系 根 据 嘉 兴 市 汽 车 尾 气 实 测 数 据 统 计 及 相 关 资 料, 车 辆 怠 速 小 于 5 km/h 时, 平 均 耗 油 量 为 0.20 L/km, 即 0.017 L/min, 正 常 行 驶 时 ( 车 速 大 于 15 公 里 / 小 时 ), 平 均 耗 油 量 为 0.15 L/km 汽 油 燃 烧 后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将 向 周 围 空 气 排 放 汽 车 尾 气 中 CO NO2 HC 的 浓 度 随 汽 车 行 驶 状 况 不 同 而 不 同, 汽 车 在 怠 速 与 正 常 行 驶 时 所 排 放 的 各 污 染 物 浓 度 见 表 4.3-7 表 4.3-7 汽 车 废 气 中 各 污 染 物 浓 度 污 染 物 单 位 怠 速 正 常 行 驶 备 注 CO % 4.07 2 容 积 比 HC ppm 1200 400 容 积 比 NO2 ppm 600 1000 容 积 比 各 污 染 物 的 源 强 计 算 可 参 照 以 下 公 式 进 行 : 废 气 排 气 量 : D=QT(k+1)A/1.29 式 中 :D 为 废 气 排 放 量,m 3 /h; Q 为 汽 车 车 流 量,v/h; T 为 车 辆 在 车 库 运 行 时 间,min; k 为 空 燃 比 ; A 为 燃 油 耗 量,L/min 辆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G=DCf 式 中 :G 为 污 染 物 排 放 量,kg/h; C 为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浓 度, 容 积 比,ppm; f 为 容 积 与 质 量 换 算 系 数 本 评 价 在 源 强 计 算 时, 取 不 利 条 件, 假 定 汽 车 在 区 内 行 驶 进 出 泊 位 均 为 怠 速 运 转 地 面 停 车 泊 位 的 最 大 车 流 量 按 停 车 泊 位 90% 运 行, 车 辆 平 均 停 留 时 间 为 2 小 时, 泊 位 每 日 运 行 12 小 时 ; 地 下 停 车 库 以 医 院 员 工 车 辆 为 主, 假 设 车 辆 进 出 集 中 在 上 下 班 的 2 个 小 时 内 ( 进 出 二 次 ), 地 下 停 车 泊 位 的 最 大 车 流 量 按 停 车 泊 36

位 80% 运 行 车 辆 在 泊 位 时 的 行 驶 时 间, 地 上 为 1min, 地 下 为 2 min, 取 平 均 空 燃 比 为 12:1; 由 以 上 公 式 计 算 出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情 况 本 项 目 废 气 产 生 量 见 表 4.3-8 表 4.3-8 本 项 目 汽 车 尾 气 产 生 一 览 表 停 放 位 置 污 染 物 CO HC NO 2 备 注 地 面 排 放 速 率 (kg/h) 0.43 0.07 0.0009 年 排 放 量 (t/a) 1.88 0.32 0.0038 无 组 织 排 放 地 下 排 放 速 率 (kg/h) 0.40 0.07 0.0008 年 排 放 量 (t/a) 1.73 0.30 0.0035 有 组 织 排 放 合 计 年 排 放 量 (t/a) 3.61 0.62 0.0073 / 4.3.3 噪 声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项 目 噪 声 主 要 为 水 泵 空 调 诊 疗 仪 器 等 设 备 的 运 行 噪 声 人 群 活 动 噪 声 以 及 汽 车 行 驶 噪 声 等, 噪 声 级 在 60~70dB(A) 之 间, 主 要 设 备 噪 声 源 噪 声 级 详 见 表 4.3-9 表 4.3-9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源 噪 声 级 序 号 噪 声 源 噪 声 级 (db(a)) 1 空 调 外 机 65 2 水 泵 70 3 诊 疗 仪 器 75 4 人 群 活 动 60 5 汽 车 行 驶 70 4.4.4 固 废 污 染 源 强 分 析 本 项 目 副 产 物 主 要 有 医 疗 固 废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及 生 活 垃 圾 (1) 医 疗 固 废 医 疗 固 废 来 源 广 泛 成 分 复 杂, 如 化 学 试 剂 过 期 药 品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具 手 术 产 生 的 病 理 废 弃 物 等 ; 废 弃 物 成 分 包 括 金 属 玻 璃 塑 料 纱 布 等, 往 往 还 带 有 大 量 细 菌, 具 有 较 高 的 感 染 性, 属 于 危 险 固 废, 需 委 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根 据 第 一 次 全 国 污 染 源 普 查 城 镇 生 活 源 产 排 污 系 数 手 册 进 行 核 算 式 中 : Gw=Gj N 365 1000 ( 式 2-2) N 医 院 床 位 数 ; 37

Gw 医 院 年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吨 / 年 ; Gj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校 核 或 核 算 系 数, 单 位 : 千 克 / 床 位 天 根 据 第 一 次 全 国 污 染 源 普 查 城 镇 生 活 源 产 排 污 系 数 手 册 第 四 册 医 院 污 染 物 产 生 排 放 系 数 中 的 规 定,1 本 项 目 位 于 浙 江 省, 区 域 划 分 为 二 区 ;2 项 目 医 院 为 中 型 医 院 ;3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为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因 此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核 算 系 数 选 取 0.53kg/ 床 日 经 计 算, 本 项 目 医 疗 固 废 产 生 量 约 为 38.69t/a, 主 要 为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及 有 机 污 染 废 弃 物, 属 于 危 险 固 废, 委 托 嘉 兴 市 世 清 医 疗 固 废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收 集 并 运 输 至 湖 州 市 星 鸿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焚 烧 处 置 (2)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本 项 目 废 水 经 内 部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标 后 进 入 市 政 污 水 截 污 管 网,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沉 淀 池 工 艺 污 泥 量 为 31g/ 人 d, 化 粪 池 每 人 每 日 的 粪 便 量 约 为 150g/ 人 d, 则 污 水 处 理 站 年 产 生 污 泥 量 为 13.21t/a( 污 泥 不 在 院 区 范 围 内 压 滤, 直 接 委 托 处 置 ), 该 部 分 污 泥 属 于 危 险 固 废, 委 托 嘉 兴 市 世 清 医 疗 固 废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收 集 并 运 输 至 湖 州 市 星 鸿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焚 烧 处 置, 污 泥 清 掏 前 应 进 行 检 测,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466-2005) 表 4 中 相 关 要 求 后 方 可 进 行 清 掏 (3) 生 活 垃 圾 本 项 目 产 生 生 活 垃 圾 按 0.5kg/p d 计, 项 目 员 工 和 住 院 病 人 共 计 420 人, 一 年 运 营 365 天, 则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约 为 76.65t/a 本 项 目 副 产 物 产 生 情 况 汇 总 见 表 2.4-8 表 2.4-8 副 产 物 产 生 情 况 汇 总 表 序 号 副 产 物 名 称 产 生 工 序 形 态 主 要 成 分 1 医 疗 固 废 医 疗 固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有 机 污 染 废 弃 物 预 测 产 生 量 (t/a) 38.69 2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污 水 处 理 固 污 泥 病 原 微 生 物 13.21 3 生 活 垃 圾 员 工 生 活 固 日 常 生 活 丢 弃 物 76.65 根 据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 试 行 ) 的 规 定, 判 断 每 种 副 产 物 是 否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具 体 判 定 结 果 见 表 2.4-9 38

序 号 副 产 物 名 称 产 生 工 序 表 2.4-9 形 态 项 目 副 产 物 属 性 判 断 结 果 主 要 成 分 是 否 属 固 体 废 物 判 定 依 据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二 ( 一 )(2)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1 医 疗 固 废 医 疗 固 是 有 机 污 染 废 弃 物 废 弃 物 质 报 废 产 品 污 水 处 理 污 水 二 ( 一 )(5) 其 他 污 染 控 制 设 施 2 固 污 泥 病 原 微 生 物 是 站 污 泥 处 理 产 生 的 垃 圾 残 余 渣 污 泥 日 常 二 ( 一 )(4) 办 公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3 生 活 垃 圾 固 日 常 生 活 丢 弃 物 是 生 活 质 注 : 判 定 依 据 按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 试 行 ) 提 供 的 内 容 填 写 根 据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以 及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判 定 项 目 的 固 体 废 物 是 否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具 体 判 定 结 果 见 表 2.4-10 表 2.4-10 序 号 固 体 废 物 名 称 产 生 工 序 危 险 废 物 属 性 判 定 是 否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废 物 代 码 1 医 疗 固 废 医 疗 是 HW01 851-001-01 2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污 水 处 理 是 HW01 851-001-01 3 生 活 垃 圾 日 常 生 活 否 /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名 称 类 别 属 性 和 数 量 等 情 况 汇 总 见 表 2.4-11 表 2.4-11 项 目 固 体 废 物 分 析 结 果 汇 总 表 序 号 固 体 废 物 名 称 产 生 工 序 1 医 疗 固 废 医 疗 固 2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3 生 活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日 常 生 活 形 态 主 要 成 分 属 性 废 物 代 码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有 机 污 染 废 弃 物 危 险 固 废 固 污 泥 病 原 微 生 物 危 险 固 废 HW01 851-001-01 HW01 851-001-01 预 测 产 生 量 (t/a) 38.69 13.21 固 日 常 生 活 丢 弃 物 一 般 固 废 / 76.65 39

4.4 项 目 污 染 源 强 总 汇 本 项 目 污 染 源 强 总 汇 详 见 表 4.4-1 表 4.4-1 本 项 目 污 染 源 汇 总 表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削 减 量 排 放 量 水 量 (t/a) 29831.45 0 29831.45 CODCr (t/a) 7.846 4.266 3.58 废 水 废 气 固 体 废 物 噪 声 NH3-N (t/a) 0.895 0.149 0.746 BOD5 (t/a) 2.208 1.313 0.895 SS (t/a) 3.317 2.422 0.895 粪 大 肠 菌 群 (MPN) 3.53 10 12 / / 污 水 站 恶 臭 ( 等 级 ) 2~3 级 / 0~1 级 CO 3.61 0 3.61 汽 车 尾 气 HC 0.62 0 0.62 NO 2 0.0073 0 0.0073 医 疗 固 废 (t/a) 38.69 38.69 0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t/a) 13.21 13.21 0 生 活 垃 圾 (t/a) 76.65 76.65 0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为 设 备 的 运 行 噪 声 人 群 活 动 噪 声 以 及 汽 车 行 驶 噪 声 等, 噪 声 源 噪 声 级 在 60~70dB(A) 之 间 40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和 平 里 青 年 沟 路 5 号

5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5.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5.1.1 地 理 位 置 海 盐 县 位 于 浙 江 省 北 部 杭 嘉 湖 平 原, 地 处 北 纬 30 21' 到 30 28', 东 经 120 43' 到 121 02', 东 濒 杭 州 湾, 西 南 邻 海 宁 市, 北 连 平 湖 市 和 秀 洲 区 海 盐 县 地 形 似 一 个 顶 角 朝 南 的 等 腰 三 角 形, 东 西 最 宽 处 相 距 约 31 公 里, 南 北 相 距 约 33 公 里 海 盐 县 陆 地 总 面 积 534.73 平 方 公 里 ( 其 中 河 道 湖 泊 等 水 域 面 积 96.26 平 方 公 里 ), 海 湾 面 积 537.90 平 方 公 里, 岛 礁 0.48 平 方 公 里 境 内 陆 地 海 岸 自 澉 浦 起 到 海 塘 乡 方 家 埭 止, 全 长 53.48 公 里, 是 浙 北 海 岸 最 长 的 县 ( 市 ) 本 项 目 选 址 地 位 于 海 盐 县 武 原 街 道 海 兴 东 路 88 号,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如 下 : 东 面 为 城 东 路, 隔 路 为 空 地, 规 划 为 居 住 用 地 ; 南 面 为 明 珠 苑 小 区, 与 本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11.5m, 与 本 项 目 建 筑 物 最 近 距 离 为 28m; 西 面 为 明 珠 苑 小 区, 与 本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最 近 距 离 7m, 与 本 项 目 建 筑 物 最 近 距 离 为 15m; 北 面 为 海 兴 西 路, 隔 路 为 海 盐 精 斌 五 金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本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见 附 图 1,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见 附 图 2 5.1.2 地 形 地 貌 地 质 海 盐 县 位 于 浙 江 省 北 部 杭 嘉 湖 平 原, 县 境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的 东 南 端, 以 太 湖 为 中 心 的 蝶 形 洼 地 边 缘 海 盐 县 地 形 似 一 个 顶 角 朝 南 的 等 腰 三 角 形, 东 西 最 宽 处 相 距 约 31 公 里, 南 北 相 距 约 33 公 里 全 县 海 拔 平 均 在 3~4 米, 整 个 地 势 从 东 南 向 西 北 倾 斜,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部 分 : 南 部 为 平 原 孤 丘 区, 山 丘 高 度 大 多 在 100 米 左 右, 与 海 宁 市 交 界 的 高 阳 山 为 县 境 最 高 处, 主 峰 高 251.6 米 ; 东 部 为 平 原 海 涂 区, 地 势 稍 高 于 西 部 平 原 ; 西 部 为 平 原 水 网 区, 总 面 积 约 占 全 县 的 三 分 之 二 海 盐 县 处 于 钱 塘 后 型 复 式 向 北 东 倾 斜 部 位, 大 地 表 面 为 厚 度 较 大 的 第 四 纪 覆 盖 层, 厚 度 达 70m, 基 底 构 造 是 由 一 系 列 巨 大 的 北 东 及 北 北 东 断 裂 带 及 其 间 分 布 的 中 生 代 隆 起 拗 陷 组 成 从 地 貌 状 况 看, 武 原 镇 和 海 盐 开 发 区 均 属 滨 海 平 原, 地 势 从 东 边 海 塘 向 西 渐 低, 地 面 坦 荡, 田 连 阡 陌, 塘 外 有 大 片 滩 涂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