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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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日 間 部 五 專 護 理 科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計 畫 書

目 錄 名 稱 頁 數 備 註 一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計 劃 與 評 值 表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計 畫 p.1~4 附 錄 A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p.5 附 件 B 護 理 評 估 p.6~9 附 件 C 藥 卡 p.9 附 件 D 護 理 計 畫 表 p.10 附 錄 E 實 習 心 得 單 p.11 基 本 護 理 學 學 理 與 技 術 單 元 p.12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技 術 經 驗 單 p.13 基 本 護 理 學 臨 床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表 p.14 二 實 習 前 的 準 備 三 實 習 中 的 規 範 四 實 習 相 關 通 訊 五 附 錄 p.15~17 p.18~24 p.25~28 p.29~39 六 實 習 學 生 名 單 - 七 實 習 學 生 通 訊 錄 與 體 檢 報 告 - 係 為 個 人 資 料, 另 行 文 至 各 實 習 機 構 存 查 係 為 個 人 資 料, 另 行 印 製, 師 長 存 查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計 畫 與 評 值 表 1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計 畫 ㄧ 實 習 對 象 : 本 校 已 修 畢 護 理 導 論 ( 或 護 理 倫 理 ) 基 本 護 理 學 基 礎 臨 床 實 務 教 學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驗 課 程 之 學 生 二 實 習 單 位 :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慈 濟 醫 院 三 實 習 時 間 : 每 梯 次 實 習 三 至 四 週 ( 週 一 至 週 五 或 週 一 至 週 六 ) 共 136-160 小 時 四 實 習 方 式 : 每 梯 次 7~8 位 學 生, 由 一 位 教 師 負 責 指 導, 採 個 案 護 理 方 式, 照 顧 1~2 位 個 案, 由 指 導 老 師 會 同 護 理 長 選 派 學 生 負 責 之 個 案 五 實 習 目 標 :1. 認 識 醫 院 及 病 房 的 醫 療 環 境 2. 瞭 解 病 房 作 業 常 規 3. 運 用 溝 通 技 巧 與 個 案 及 家 屬 建 立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4. 能 運 用 基 本 護 理 原 理 於 個 案 照 護 中 5. 能 正 確 操 作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於 個 案 照 護 中 6. 能 初 步 運 用 護 理 過 程 於 個 案 基 本 需 求 之 照 護 7. 能 體 認 護 理 人 員 在 個 案 照 護 時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8. 能 主 動 關 懷 及 體 認 個 案 隱 私 的 需 要 9. 能 啟 發 主 動 的 學 習 動 機 與 態 度 102.12.11 103.11.26 104.4.24 104.10.16 修 訂 * 五 專 生 八 大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 一 般 臨 床 護 理 技 能 基 礎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批 判 性 思 考 能 力 關 愛 溝 通 與 合 作 倫 理 素 養 克 盡 職 責 性 與 終 生 學 習 六 實 習 內 容 及 教 學 進 度 表 : 週 次 週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評 值 及 作 業 第 一 週 1. 認 識 醫 院 環 境 1. 由 院 方 安 排 有 關 人 員 作 全 院 環 境 介 紹 2. 熟 悉 病 房 環 境 及 物 品 擺 置 2. 由 護 理 長 或 教 師 介 紹 病 房 環 境 及 設 備 3. 熟 悉 病 房 作 業 常 規 4. 執 行 晨 間 護 理 由 護 理 長 或 教 師 介 紹 病 房 作 業 常 規, 並 讓 護 生 觀 察 護 理 人 員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講 解 並 示 教 晨 間 護 理 項 目 ( 鋪 床 清 潔 法 整 理 環 境 及 協 助 進 餐 ) 5. 正 確 測 量 及 記 錄 生 命 徵 象 由 教 師 複 習 護 生 做 技 術 示 教 6. 應 用 會 談 技 巧 與 個 案 及 家 屬 建 立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1. 教 師 以 口 試 方 式 瞭 解 學 生 熟 悉 環 境 之 程 度 2. 擬 定 個 人 學 習 計 畫 週 三 起 開 始 寫 Time schedule Process Recording 教 師 複 習 專 業 性 關 係 建 立 之 步 驟 ( 如 附 錄 A) 2

第 一 週 第 二 週 第 三 至 四 週 7. 收 彙 個 案 完 整 資 料 以 評 估 個 案 問 題 8. 認 識 及 應 用 病 歷 9. 瞭 解 護 理 記 錄 單 及 記 錄 方 式 10. 分 享 護 生 角 色 調 適 之 心 得 與 困 難 1. 認 識 出 入 院 過 程 能 向 新 個 案 作 環 境 介 紹 2. 熟 悉 無 菌 技 術 並 能 正 確 應 用 3. 執 行 口 服 及 注 射 給 藥 4. 協 助 個 案 滿 足 休 息 活 動 營 養 排 泄 等 需 要 5. 能 完 成 護 理 記 錄 1. 能 正 確 完 成 出 入 院 護 理 提 供 適 當 之 衛 教 2. 能 依 護 理 評 估 確 立 個 案 健 康 之 需 要 並 計 劃 護 理 活 動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執 行 入 院 護 理 評 估 項 目 及 技 巧 由 教 師 介 紹 病 歷 單 張 內 容 及 使 用 法 依 各 醫 院 護 理 評 估 單 ( 如 附 錄 B) 收 集 資 料 由 教 師 複 習 護 理 記 錄 方 法 提 供 範 本 供 學 生 參 閱 由 老 師 帶 領 同 學 團 體 討 論 由 教 師 指 導 護 生 迎 接 新 病 患 做 環 境 介 紹 及 完 成 記 錄 1. 無 菌 技 術 示 教 2. 視 需 要 安 排 學 生 參 觀 供 應 室 由 教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指 導 護 生 完 成 口 服 及 注 射 給 藥 1. 教 師 安 排 複 習 相 關 技 術 及 學 理 2. 教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指 導 護 生 執 行 護 理 活 動 教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批 改 護 生 之 護 理 記 錄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完 成 出 入 院 護 理 記 錄 及 病 歷 整 理 1. 教 師 指 導 護 生 之 護 理 計 畫 2. 與 護 生 個 別 討 論 護 理 計 畫 3. 參 與 交 班 教 師 介 紹 交 班 重 點 及 內 容 繳 週 實 習 心 得 單 (W1) 配 合 週 目 標 及 個 人 學 習 計 畫 評 值 個 人 學 習 內 容, 並 討 論 及 記 錄 該 週 印 象 深 刻 事 件 測 驗 相 關 技 術 學 理 繳 交 個 案 用 藥 之 藥 卡 ( 如 附 錄 C), 由 教 師 給 予 口 試 測 驗 現 場 指 導 繳 實 習 心 得 單 (W1) 配 合 週 目 標 及 個 人 學 習 計 畫 評 值 個 人 學 習 內 容, 並 討 論 及 記 錄 該 週 印 象 深 刻 事 件 繳 交 護 理 計 畫 ( 如 附 錄 D ) 繳 實 習 心 得 單 (W1) 配 合 週 目 標 及 個 人 學 習 計 畫 評 值 個 人 學 習 內 容, 並 討 論 及 記 錄 該 週 印 象 深 刻 事 件 3

第 三 至 四 週 4. 持 續 進 行 護 理 計 畫 並 依 護 理 目 標 進 行 評 值 5. 完 成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結 束 期 6. 能 自 我 評 值 ( 優 缺 點 學 習 目 標 的 達 成 ) 及 專 業 之 成 長 1. 安 排 個 案 報 告 2. 安 排 實 習 檢 討 會 繳 實 習 心 得 單 總 評 值 一 份 ( 依 實 習 目 標 自 我 學 習 目 標, 作 自 我 評 值 及 建 議 ) 4

七 評 值 標 準 : 1. 臨 床 護 理 :60% 2. 作 業 :20% 3. 平 時 測 驗 :20% ( 筆 試 及 口 試 ) 八 實 習 前 準 備 工 作 : 複 習 : 基 本 護 理 學 原 理 與 技 術 解 剖 生 理 學 藥 理 學 九 參 考 資 料 : 王 月 琴 等 著 (2012) 基 本 護 理 學 台 北 : 永 大 汪 朝 麗 (2005) 護 理 焦 點 紀 錄 法 台 北 : 匯 華 高 紀 惠 (2005) 新 護 理 診 斷 手 冊 台 北 : 華 杏 曹 麗 英 等 編 (2011) 新 編 基 本 護 理 學 台 北 : 文 京 蔡 靖 彥 (2008) 常 用 藥 品 手 冊 嘉 義 : 嘉 義 玉 山 蘇 麗 智 等 譯 (2010) 實 用 基 本 護 理 學 ( 第 四 版 ) 台 北 : 匯 華 Wilson, B. A.,Shannon, M.T.& Stang, C. L.(2004) 最 新 用 藥 手 冊 ( 單 佩 文 等 譯 ) 台 北 : 台 灣 培 生 教 育 十 附 錄 : 實 習 指 引 附 錄 A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附 件 B 護 理 評 估 附 件 C 藥 卡 附 件 D 護 理 計 劃 表 附 件 E 實 習 心 得 單 基 本 護 理 學 學 理 與 技 術 單 元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技 術 經 驗 單 基 本 護 理 學 臨 床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表 5

附 錄 A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Process recording) 一 基 本 資 料 : 1. 姓 名 : 床 號 : 年 齡 : 性 別 : 男 女 2. 入 院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入 院 診 斷 : 手 術 名 稱 : 無 有 : 4. 籍 貫 : 省 市 市 縣 5. 教 育 程 度 : 無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專 大 學 以 上 6. 慣 用 語 言 : 國 台 客 其 他 7. 職 業 : 8. 宗 教 : 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回 教 道 教 二 會 談 情 境 : 三 會 談 內 容 : 我 所 看 到 聽 到 的 我 所 想 到 的 所 感 覺 的 我 所 說 的 所 做 的 分 析 四 評 值 及 心 得 6

附 錄 B 病 歷 號 碼 : 護 理 評 估 姓 名 : 護 生 簽 名 : 床 號 : 一 一 般 資 料 : 1. 年 齡 : 5. 職 業 : 2. 姓 別 : 男 女 6. 宗 教 : 佛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回 教 其 他 3. 籍 貫 : 省 市 市 縣 7. 慣 用 語 言 : 國 台 客 其 他 4. 教 育 程 度 : 8. 入 院 日 期 : 年 月 日 9. 入 院 診 斷 : 10. 手 術 史 : 無 有 日 期 : 手 術 名 稱 11. 入 院 方 式 : 步 行 輪 椅 推 車 扶 持 其 他 二 家 庭 狀 況 : 1.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分 居 鯀 寡 2. 經 濟 狀 況 : 優 中 等 差 經 濟 決 定 權 : 本 人 他 人 : 3. 家 庭 成 員 ( 三 代 ):( family tree) 並 請 圈 出 共 同 居 住 者 4. 家 庭 病 史 :( 家 庭 成 員 中 已 存 在 的 疾 病 )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癌 病 氣 喘 病 癲 癇 精 神 病 其 他 三 健 康 狀 況 : ( 一 ) 過 去 病 史 : 1. 診 斷 : 患 病 時 間 : 治 療 經 過 ( 門 診 住 院 手 術 ): 2. 過 敏 反 應 : 3. 服 藥 狀 況 : 無 習 慣 性 用 藥 目 前 用 藥 藥 名 及 使 用 方 式 : 是 否 攜 來 住 院 : 有 無 ( 二 ) 求 治 經 過 : 入 院 的 狀 況 : ( 三 ) 健 康 認 知 :1. 健 康 資 源 ( 電 視 報 紙 雜 誌 旁 人 醫 護 人 員 ): 2. 健 康 護 理 ( 診 所 醫 院 衛 生 所 藥 房 ): 3. 對 疾 病 的 認 知 ( 自 覺 病 因 及 嚴 重 程 度 ) 及 疾 病 相 關 照 護 知 識 的 了 解 與 執 行, 對 疾 病 的 看 法 及 感 受 7

接 續 上 頁 四 生 理 評 沽 : ( 一 ) 運 動 及 休 息 : 1. 日 常 活 動 : 可 自 行 活 動 需 協 助 項 目 : 行 動 進 食 更 衣 如 廁 淋 浴 完 全 依 賴 : 行 動 進 食 更 衣 如 廁 沐 浴 2. 骨 骼 肌 肉 :( 外 觀 ) 正 常 不 正 常 情 況 ( 張 力 ) 正 常 不 正 常 情 況 3. 運 動 : 否 有 ( 項 目, 時 數 / 日 4. 精 神 狀 況 : 飽 滿 倦 怠 軟 弱 其 他 5. 睡 眠 : 時 數 熟 睡 失 眠 原 因 服 用 藥 物 : 否 是 藥 名 6. 午 睡 : 否 不 一 定 有 時 數 7. 訪 客 或 家 屬 是 否 影 響 休 息 : 否 是 ( 描 述 ) 8. 對 運 動 休 息 的 看 法 : 9. 工 作 性 質 的 活 動 量 :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時 數 ( 二 ) 營 養 : 1. 臉 色 : 正 常 蒼 白 其 他 2. 身 高 BW I.B.W B.M.I 3. 飲 食 習 慣 : 餐 數 次 / 天, 量 碗 / 次 卡 路 里 / 日 忌 諱 食 物 喜 好 食 物 : ; 不 喜 好 食 物 : 原 因 4. 偏 食 現 象 定 時 定 量 : 是 否 其 他 5. 營 養 知 識 是 否 瞭 解 : 瞭 解 部 份 瞭 解 ( 描 述 ) 否 配 合 : 配 合 部 份 配 合 不 能 配 合 原 因 ( 描 述 ) 6. 以 前 飲 食 習 慣 是 否 導 致 目 前 的 疾 病 : 是 ( 描 述 ) 否 7. 影 響 進 食 與 吸 收 因 素 : 否 8. 實 驗 室 資 料 ( 翻 閱 病 歷 ):( 請 列 表 ) ( 三 ) 排 泄 : 是 ( 缺 牙 假 牙 口 腔 潰 爛 吞 嚥 困 難 腹 瀉 ) 其 ( 描 述 ) ) 1. 排 便 : 次 數 次 / 天, 量, 性 質, 顏 色 自 解 依 賴 藥 物 藥 名 疼 痛 痔 瘡 失 禁 習 慣 改 變 腹 瀉 其 他 2. 排 尿 : 次 數 次 / 天, 量 cc, 顏 色, 頻 尿 尿 瀦 留 失 禁 疼 痛 灼 熱 感 其 他 3. 排 汗 : 正 常 易 出 汗 的 部 位 盜 汗 4. 其 他 : 皮 膚 : 乾 爽 潮 濕 脫 皮 龜 裂 8

接 續 上 頁 ( 四 ) 氣 及 循 環 : 1. 呼 吸 型 態 : 規 則 不 規 則 陳 施 氏 呼 吸 庫 斯 毛 氏 呼 吸 張 口 呼 吸 其 他 2. 脈 搏 : 規 則 不 規 則 快 短 絀 速 率 : /min 3. 膚 色 : 正 常 潮 紅 蒼 白 發 紺 其 他 4. 指 甲 : 紅 潤 平 滑 蒼 白 發 紺 其 他 5. 咳 嗽 : 無 有 頻 率 6. 痰 : 無 有 性 質 7. 抽 煙 : 無 有 抽 煙 史 年, 量 支 / 天 8. 進 食 : 無 有 量 / 天 9. 其 他 : ( 五 ) 體 液 及 電 解 質 : 1. 外 觀 :(1) 水 腫 : 無 有 部 位 : (2) 皮 膚 黏 膜 : 正 常 乾 燥 其 他 (3) 肌 肉 張 力 : 正 常 鬆 弛 其 他 2. 每 日 液 體 攝 取 量 : ml 3. 排 出 情 形 : 腹 瀉 嘔 吐 引 流 量 其 他 4. 其 他 : ( 六 ) 調 節 機 能 : 1. 意 識 狀 況 : 清 楚 迷 糊 譫 妄 嗜 睡 昏 迷 2. 感 覺 : 正 常 障 礙 部 位 : 視 聽 嗅 觸 味 引 起 障 礙 因 素 :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 無 有 3. 疼 痛 情 形 : 無 有 部 位 性 質 持 續 時 間 對 痛 的 處 理 疼 痛 對 個 案 的 影 響 4. 情 緒 反 應 : 穩 定 焦 慮 緊 張 5. 神 經 肌 肉 協 調 : 正 常 異 常 顫 抖 痲 痺 躁 動 其 他 ˍ 6. 內 分 泌 系 統 調 節 : 甲 狀 腺 病 變 : 糖 尿 病 : 7. 女 性 月 經 週 期 : 初 經 年 齡, 天 數 規 則 不 規 則 痛 經 : 無 有, 處 理 方 式 : 9

接 續 上 頁 五 其 他 ( 包 括 自 我 概 念 角 色 功 能 及 相 互 依 賴 等 ): 1. 身 心 健 康 及 外 表 : 滿 意 不 滿 意 理 由 : 缺 陷, 理 由 2. 體 型 與 姿 態 : 滿 意 不 滿 意 理 由 : 缺 陷, 理 由 3. 自 我 人 格 的 看 法 : 內 向 外 向 樂 觀 悲 觀 冷 靜 緊 張 依 賴 獨 立 4. 注 意 外 表 : 是 否 5. 當 遇 事 不 順 時 如 何 處 理 :, 利 用 之 資 源 : 6. 自 覺 人 際 關 係 : 和 諧 尚 可 保 持 距 離 獨 來 獨 往 7. 住 院 後 能 否 執 行 原 有 角 色 : 能 否 最 困 難 的 是 : 8. 目 前 健 康 狀 況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 可 自 理 需 協 助 ( 描 述 誰 提 供 包 括 : 如 何 何 時 何 種 協 助 ) 希 望 誰 幫 助 9. 其 他 : 最 親 近 的 人 健 康 問 題 :( 護 理 診 斷 名 稱 / 導 因 ) 1. 2. 3. 附 錄 C: 藥 卡 ( 以 資 料 卡 書 寫, 統 一 規 格 :13.5 19.5 cm) 學 名 : 一 商 品 名 二 藥 理 作 用 三 適 應 症 四 用 法 及 劑 量 五 副 作 用 六 臨 床 運 用 1. 診 斷 : 2. 主 治 : 3. 用 法 : 4. 副 作 用 : 10

一 護 理 診 斷 / 導 因 日 期 s 護 理 評 估 o 護 理 目 標 ( 成 果 目 標 ) 護 理 措 施 學 理 依 據 評 值 < 附 錄 D> 護 理 計 劃 表 ( 請 用 A4 或 A3 格 式 書 寫 內 容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11

附 錄 E 實 習 心 得 單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心 得 單 實 習 科 目 : 實 習 醫 院 單 位 科 別 日 期 年 月 日 週 學 生 學 班 次 姓 名 號 級 週 目 標 實 習 檢 討 本 週 最 深 刻 或 有 意 義 的 護 理 經 驗 實 習 反 思 12

基 本 護 理 學 學 理 與 技 術 單 元 編 號 學 理 技 術 1 護 理 過 程 護 理 計 劃 2 記 錄 與 報 告 病 歷 記 錄 護 理 記 錄 TPR 單 3 治 療 性 人 際 關 係 - 溝 通 溝 通 技 巧 行 為 過 程 記 錄 4 治 療 性 人 際 關 係 - 觀 察 測 量 生 命 徵 象 入 院 護 理 評 估 5 給 藥 6 冷 熱 應 用 7 清 潔 與 身 體 舒 適 之 需 要 8 活 動 與 休 息 之 需 要 口 服 肌 肉 注 射 皮 下 注 射 皮 內 注 射 IV 的 準 備 加 藥 蒸 氣 吸 入 冰 袋 rivanol packing 熱 水 袋 坐 浴 濕 熱 敷 溫 水 拭 浴 熱 水 足 浴 烤 燈 鋪 床 法 ( 密 蓋 床 暫 空 床 臥 有 病 人 床 手 術 後 應 用 床 ) 口 腔 護 理 床 上 擦 澡 法 床 上 洗 髮 會 陰 護 理 尿 管 護 理 更 衣 管 路 護 理 各 種 舒 適 臥 位 被 動 性 關 節 活 動 移 動 病 人 法 約 束 法 9 提 供 安 全 及 治 療 性 的 環 境 無 菌 技 術 內 外 科 洗 手 法 10 營 養 需 要 餵 食 法 鼻 胃 管 灌 食 法 PPN TPN 11 泌 尿 道 排 泄 之 需 要 單 次 導 尿 存 留 導 尿 誘 尿 法 膀 胱 訓 練 方 法 12 腸 道 排 泄 之 需 要 甘 油 球 灌 腸 小 量 灌 腸 大 量 灌 腸 肛 門 栓 劑 13 出 入 院 護 理 標 本 收 集 出 入 院 病 歷 整 理 其 他 P.S 請 依 實 習 單 位 可 做 的 技 術, 擬 訂 一 份 實 習 技 術 經 驗 單, 登 錄 學 生 的 技 術 經 驗 13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技 術 經 驗 單 實 習 醫 院 : 班 級 : 學 號 : 實 習 單 位 : 實 習 科 別 : 姓 名 : 實 習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單 元 技 術 名 稱 經 驗 欄 ( 請 寫 月 / 日 ) 總 計 給 藥 冷 熱 應 用 清 潔 舒 適 營 養 泌 尿 道 排 泄 腸 排 道 泄 出 入 院 護 理 其 他 口 服 / 灌 藥 肌 肉 注 射 皮 下 注 射 皮 內 注 射 IV 的 準 備 輸 血 準 備 蒸 氣 吸 入 濕 敷 冰 袋 溫 水 拭 浴 坐 浴 熱 水 足 浴 烤 燈 Rivanol packing 密 蓋 床 暫 空 床 臥 有 病 人 床 手 術 後 應 用 床 口 腔 護 理 床 上 擦 澡 床 上 洗 髮 會 陰 護 理 餵 食 法 鼻 胃 管 餵 食 法 PPN TPN 單 次 導 尿 存 留 導 尿 Foley care 大 量 灌 腸 法 小 量 灌 腸 法 肛 門 栓 劑 標 本 收 集 出 入 院 護 理 老 師 評 語 : 指 導 老 師 : 14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基 本 護 理 學 臨 床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表 班 級 : 學 號 : 學 生 姓 名 : 實 習 單 位 : 實 習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02.01~.07.31 實 習 時 數.08.01~.1.31 實 習 時 數 備 註 ( 註 明 日 期 假 別 與 時 數 ) 八 大 核 心 能 力 一 般 臨 床 護 理 技 能 40% 基 礎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9%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6% 關 愛 8% 溝 通 與 合 作 8% 倫 理 素 養 6% 克 盡 職 責 8% 終 生 學 習 15% 總 平 均 考 核 項 目 配 分 1. 能 應 用 基 本 護 理 原 理 於 個 案 照 護 中 4 2. 能 了 解 個 案 之 病 情 及 治 療 情 形 4 3. 能 收 集 及 組 織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4 4. 能 了 解 個 案 健 康 問 題 並 列 出 問 題 之 優 先 秩 序 4 5. 能 依 個 案 需 要 擬 定 適 當 的 護 理 措 施 4 6. 能 正 確 操 作 護 理 技 術 4 7. 執 行 基 本 技 術 時 能 有 週 全 的 計 畫 4 8. 能 正 確 且 完 整 完 成 護 理 紀 錄 4 9. 有 正 確 的 無 菌 觀 念 4 10. 護 理 過 程 中 能 維 護 個 案 之 安 全 4 1. 運 用 基 礎 醫 學 相 關 學 理 於 臨 床 實 務 中 3 2. 了 解 常 規 檢 驗 的 目 的 過 程 及 結 果 的 意 義 3 3. 正 確 應 用 感 染 控 制 概 念 於 照 護 過 程 3 1. 護 理 過 程 能 反 思 自 我 之 優 缺 點 並 且 自 我 修 正 3 2. 護 理 過 程 能 依 據 個 案 個 別 性 隨 機 修 正 照 護 計 畫 3 1. 學 習 關 懷 個 案 並 瞭 解 其 需 求 4 2. 能 設 身 處 地 替 他 人 著 想, 具 利 他 精 神 4 1. 能 運 用 專 業 性 溝 通 技 巧 2 2. 能 與 他 人 協 調 合 作 2 3. 能 與 他 人 互 相 尊 重 2 4. 能 評 估 影 響 個 人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之 因 素 2 1. 誠 實 ( 不 虛 假 勇 於 認 錯 ) 及 愛 惜 公 物 3 2. 能 確 保 照 護 對 象 之 秘 密 與 隱 私 3 1. 準 時 上 班 不 遲 到 早 退 2 2. 能 準 時 完 成 紀 錄 並 清 楚 交 班 ( 守 時 耐 勞 依 時 完 成 工 作 ) 2 3. 態 度 端 莊 有 禮 熱 忱 謙 虛 合 作 能 顧 及 他 人 2 4. 服 裝 儀 容 清 潔 整 齊 2 1. 好 學 虛 心 質 疑 自 動 3 2. 確 認 個 人 學 習 的 目 標 及 需 要 3 3. 認 清 個 人 的 優 點 及 缺 點 3 4. 能 依 據 個 人 學 習 目 標 作 自 我 評 值 3 5. 能 妥 善 運 用 資 源 ( 人 文 獻 社 會 機 構 ) 或 提 出 建 設 性 意 見 3 總 分 考 核 成 績 學 生 自 評 教 師 評 值 單 位 評 值 老 師 評 語 護 理 長 評 語 指 老 導 師 護 單 理 位 長 單 督 位 導 護 理 主 部 任 15

實 習 前 的 準 備 16

實 習 前 準 備 一 心 理 調 適 實 習 對 護 理 系 ( 科 ) 大 部 分 學 生 而 言, 多 持 著 戒 慎 恐 懼 的 挑 戰 心 理 實 習 壓 力 源 可 能 來 自 實 習 場 所 交 通 概 況 寄 宿 空 間 實 習 作 業 負 荷 ; 以 及 實 習 單 位 人 員 指 導 老 師 同 儕 個 案 及 家 屬 等, 因 為 實 習 而 必 須 調 整 的 打 工 交 友 社 團 等 生 活 作 息, 也 是 引 發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壓 力 感 受 的 因 素 如 何 在 實 習 前 做 好 身 心 調 適 因 應 壓 力 我 們 建 議 妳 / 你 : 1. 維 持 良 好 規 律 的 生 活 : 有 充 足 的 睡 眠 及 正 常 均 衡 的 飲 食 2. 建 立 良 好 的 工 作 分 配 習 慣 : 事 先 做 好 時 間 規 劃 及 管 理 3. 多 與 他 人 互 動 : 如 交 換 心 得 澄 清 任 何 疑 慮 ; 切 勿 杞 人 憂 天 4. 培 養 休 閒 娛 樂 或 運 動 習 慣 5. 學 會 適 當 放 鬆 與 調 適 技 巧 6. 事 前 預 習 : 根 據 實 習 科 別 單 位, 備 妥 相 關 書 籍 或 講 義 以 供 查 詢 及 參 考 7. 良 好 的 學 習 態 度 : 謙 恭 有 禮 虛 心 求 問 主 動 學 習 8. 尋 求 協 助 : 遇 有 情 緒 困 擾, 尋 求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導 師 心 輔 老 師 授 課 教 師 或 實 習 行 政 教 師 等 的 協 助 二 服 裝 儀 容 1. 依 照 學 校 及 各 學 制 之 規 定 穿 著, 請 維 持 服 裝 及 白 色 護 士 鞋 的 清 潔 2. 於 實 習 上 下 班 途 中, 不 得 穿 著 實 習 制 服 騎 乘 機 車 或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 於 下 班 後, 不 得 著 實 習 制 服 從 事 其 他 活 動 3. 頭 髮 : 長 髮 一 律 梳 包 頭 ; 短 髮 長 度 不 能 超 過 衣 領, 瀏 海 不 得 過 眉 ; 不 可 染 太 突 兀 髮 色 4. 服 裝 : 學 生 實 習 必 須 穿 著 整 齊 並 配 戴 學 生 識 別 證 或 名 牌 於 右 前 胸 褲 裝 護 士 服, 天 冷 可 在 制 服 內 加 白 色 衣 服 保 暖, 外 著 毛 衣 5. 名 牌 製 作 : 名 牌 由 系 辦 統 一 提 供 檔 案 製 作, 或 依 醫 院 或 實 習 單 位 規 定, 另 申 請 佩 戴 實 習 證 7. 帽 子 : 依 各 實 習 醫 院 或 單 位 之 規 定 佩 戴 8. 耳 環 : 可 配 戴 非 垂 吊 式, 但 樣 式 需 簡 單 9. 指 甲 : 修 平 並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留 長 或 塗 染 10. 襪 子 : 白 短 襪 或 膚 色 絲 襪 11. 勿 配 戴 有 色 鏡 片 ( 含 有 色 隱 形 眼 鏡 ) 手 環 戒 指 假 睫 毛 或 濃 妝 三 體 檢 規 定 1. 配 合 各 醫 院 實 習 合 約 之 要 求, 配 合 實 習 行 政 業 務 應 於 實 習 前 三 個 月 將 檢 附 相 關 身 體 檢 查 項 目 ( 包 括 胸 部 X 光 B 型 肝 炎 抗 原 B 型 肝 炎 抗 體 C 型 肝 炎 抗 體 梅 毒 等 ) 之 結 果 報 告, 提 供 醫 院 參 考 2.B 型 肝 炎 檢 查 結 果, 若 無 抗 體 者 須 於 實 習 前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並 繳 交 注 射 卡 ( 證 明 ) 方 能 安 排 實 習 3. 學 生 實 習 間 校 方 均 已 協 助 投 保 傷 害 保 險, 實 習 前 務 必 了 解 自 己 權 益, 保 險 證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四 與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之 連 絡 每 梯 次 每 個 實 習 單 位 宜 選 派 組 長 一 位, 並 在 實 習 前 一 週 與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連 繫, 以 確 認 實 習 前 實 習 當 天 與 實 習 過 程 中 之 相 關 事 宜, 諸 如 課 業 準 備 諸 如 課 業 準 備 住 宿 申 請 集 合 地 點 需 攜 帶 之 儀 器 設 備 或 用 物 等 五 實 習 儀 器 設 備 之 借 用 1. 實 習 期 間 若 實 習 醫 院 未 提 供 口 罩 可 至 系 辦 領 取, 實 習 期 間 若 需 借 用 儀 器 設 備 者 ( 如 血 壓 計 聽 診 器 等 ), 請 組 長 在 實 習 前 一 週 至 系 辦 洽 借 17 102.12.11 103.11.26 104.4.24 104.10.16 修 訂

2. 下 列 實 習 單 位 會 提 供 口 罩 給 護 理 實 習 學 生 使 用, 故 學 生 不 需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口 罩 :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18

實 習 中 的 規 範 19

一 禮 儀 禮 儀 可 以 表 現 在 服 裝 穿 著, 而 由 內 顯 於 外 的 謙 和 有 禮 的 態 度 更 是 重 要 實 習 期 間 適 當 的 應 對 進 退, 除 可 提 升 校 譽 外, 對 於 同 學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也 具 關 鍵 的 影 響 力 我 們 建 議 妳 / 你 : 1. 早 上 一 到 單 位 逢 人 必 打 招 呼, 離 開 單 位 亦 需 如 此 2. 於 實 習 場 所 請 隨 時 保 持 微 笑 有 禮 貌 3. 進 出 電 梯 應 禮 讓 他 人 優 先 通 行 4. 有 問 題 請 教 他 人 時, 需 適 當 稱 呼 並 察 言 觀 色, 切 勿 干 擾 他 人 5. 於 實 習 場 所 內 外 需 維 持 專 業 形 象, 切 勿 大 聲 喧 嚷 或 邊 走 邊 吃 6. 借 用 實 習 場 所 物 品, 須 保 持 完 整 無 損, 用 畢 儘 速 歸 還 7. 使 用 實 習 單 位 的 空 間 和 設 施 後, 須 隨 時 保 持 清 潔 並 節 約 能 源 8. 打 電 話 給 師 長 需 注 意 禮 貌 和 時 間 二 請 假 程 序 : 為 符 合 考 選 部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另 訂 實 習 請 假 辦 法 ( 一 ) 學 生 因 事 不 能 到 實 習 場 所 實 習, 應 事 先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附 錄 -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 1. 病 假 : (1)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如 發 生 疾 病 時,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安 排 陪 同 就 醫, 視 醫 囑 予 以 請 假, 並 聯 絡 家 長 (2) 實 習 學 生 如 因 病 不 能 上 班, 必 須 在 上 班 前 由 本 人 或 家 長 口 頭 報 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護 理 長, 再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3) 不 可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也 不 得 請 同 學 代 傳 口 信, 否 則 以 曠 實 習 論 (4) 若 無 法 聯 絡 實 習 單 位 或 指 導 老 師 時, 請 儘 速 與 導 師 護 理 系 辦 或 實 習 行 政 老 師 聯 繫 ; 遇 車 禍 等 意 外 事 件 直 接 聯 絡 緊 急 校 安 中 心 24 小 時 專 線 (5) 住 在 實 習 場 所 的 學 生 持 實 習 場 所 醫 院 證 明 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准 假 後, 再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6) 通 學 生 須 於 次 日 或 返 回 實 習 單 位 時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並 檢 附 公 私 立 綜 合 醫 院 之 就 醫 證 明 ( 不 含 私 人 診 所 ) 2. 事 假 : (1) 非 萬 不 得 已 之 理 由 不 准 請 事 假 (2) 除 臨 時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外, 事 假 須 於 三 天 前 辦 理, 並 檢 附 家 長 證 明 交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核 准 後,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經 核 准 後 方 可 離 開 實 習 場 所 3. 停 實 習 : 學 生 因 故 須 停 實 習, 務 必 告 知 該 實 習 老 師, 並 在 三 日 內 ( 不 含 國 定 例 假 日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實 習 行 政 處 辦 理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 附 錄 - 學 生 暫 停 放 棄 實 習 申 請 流 程 ), 逾 時 一 律 不 予 處 理 ( 二 ) 凡 未 依 照 前 條 規 定 請 假 而 擅 離 實 習 場 所 者, 一 律 以 曠 實 習 論 處 ( 三 )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及 曠 實 習 等 事 項, 規 定 如 下 : 1. 累 計 請 假 達 各 該 科 實 習 時 數 1/5 者 (32 小 時 ), 該 科 不 予 計 算 成 績, 應 重 行 實 習 2. 曠 實 習 每 1 小 時 扣 各 該 科 實 習 總 分 3 分 3. 累 計 曠 實 習 達 該 科 實 習 時 數 1/6 者 (26.6 小 時 ), 該 科 不 予 計 算 成 績, 應 重 行 實 習 4. 每 學 期 曠 實 習 累 計 45 小 時 以 上, 按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以 勒 令 退 學 論 ( 四 ) 各 類 請 假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操 行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本 校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辦 理 20 102.12.11 103.11.26 104.4.24 104.10.16 修 訂

( 五 ) 本 辦 法 經 護 理 系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通 過 公 布 施 行 之 實 習 請 假 辦 法 一 覽 表 102.12.11 103.11.26 104.4.24 104.10.16 修 訂 類 別 情 況 / 證 明 文 件 請 假 規 定 備 註 病 假 抱 病 到 單 位 休 息 並 由 家 長 帶 回 / 公 私 立 綜 合 醫 院 ( 不 含 私 人 診 所 ) 的 診 斷 證 明 或 就 醫 收 據 上 班 前 報 備 事 假 家 長 證 明 三 日 前 申 請 一 小 時 扣 1 分 1. 上 班 前 若 無 主 動 連 絡 老 師 以 曠 實 習 論 2. 一 小 時 扣 0.5 分 公 假 出 任 學 校 指 派 之 活 動 / 公 函 ( 或 相 關 證 明 ) 五 日 前 申 請 1. 事 後 補 證 明 以 事 假 計 2. 每 梯 次 最 多 公 假 一 天 ( 不 扣 分 ), 超 過 天 數 以 事 假 扣 分 喪 假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配 偶 兄 弟 姊 妹 等 死 亡 / 訃 文, 需 列 名 事 件 發 生 時 報 備, 三 日 內 補 辦 1. 每 梯 次 最 多 請 假 日 數 : 父 母 (5 日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2 日 ) 高 曾 祖 父 母 伯 叔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堂 表 兄 弟 姊 妹 姪 (1 日 ) 2. 一 天 扣 1 分 3. 訃 文 上 未 列 名 者 以 事 假 計 遲 到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誤 點 / 誤 點 證 明 事 故 證 明 廣 播 電 視 等 新 聞 媒 體 1. 有 證 明 不 扣 分 2. 無 證 明 扣 分 如 下 : (1) 遲 到 三 十 分 鐘 內 扣 0.5 分 (2) 遲 到 一 小 時 扣 1 分 (3) 遲 到 一 小 時 以 上 每 小 時 扣 3 分 註 : 上 班 前 若 無 主 動 連 絡 老 師 以 曠 實 習 論 曠 實 習 沒 有 音 訊 ( 未 於 當 天 實 習 前 聯 絡 上 老 師 或 實 習 單 位 ) 一 小 時 扣 3 分 註 :1. 請 假 總 時 數 達 該 科 實 習 時 數 的 五 分 之 一 ( 32 小 時 ), 該 科 不 予 計 算 成 績, 應 重 實 習 2.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 02-24372093 轉 220( 護 理 系 主 任 ) 02-24372093 轉 221 或 223( 護 理 系 系 辦 公 室 ) 護 理 系 傳 真 號 碼 :02-24375598 3. 二 十 四 小 時 教 官 專 線 :02-24374315 三 颱 風 停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辦 法 請 依 下 列 一 二 三 先 後 順 序 為 準 : 1. 颱 風 季 節, 請 收 聽 或 收 視 各 大 傳 播, 依 縣 市 政 府 之 發 佈 為 依 據 2. 以 本 校 於 新 聞 媒 體 上 之 公 布 為 準 3. 該 學 生 所 在 實 習 之 任 一 實 習 場 所 的 地 區 停 課, 則 一 律 停 止 實 習 21

四 護 理 系 實 習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 一 ) 本 辦 法 依 照 本 校 實 習 規 則 及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訂 定 之 ( 二 )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行 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簽 請 適 當 獎 勵 1. 服 務 病 患 具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經 實 習 場 所 護 理 長 呈 報 護 理 部 轉 知 本 校 者 2. 負 責 盡 職 恪 遵 規 定, 爭 取 校 譽 有 特 殊 事 蹟 者 3. 發 覺 他 人 錯 誤, 立 即 報 告 能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或 重 大 效 果 經 查 屬 實 者 4. 有 其 他 優 良 表 現 者 ( 三 ) 實 習 學 生 成 績 扣 分 標 準 如 下 :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扣 該 科 實 習 成 績 一 至 三 分 (1) 備 妥 藥 物 後, 未 請 指 導 教 師 或 負 責 護 理 人 員 重 複 核 對 者 (2) 備 妥 藥 物 經 指 導 教 師 核 對 後, 未 在 指 導 教 師 或 負 責 護 理 人 員 陪 同 下 自 行 給 藥 者 (3) 給 藥 時 間 錯 誤 者 (4) 治 療 未 能 按 時 施 行 者 (5) 特 別 飲 食 給 錯 病 人 者 (6) 病 人 未 服 下 藥 物 前 離 開 病 人 者 (7) 其 他 錯 誤 合 於 此 項 扣 分 標 準 者 2.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扣 該 科 實 習 成 績 三 至 五 分 : (1) 有 上 列 各 款 累 犯 或 情 節 重 大 或 未 自 動 報 告 者 (2) 取 藥 錯 誤 但 尚 未 給 予 病 人 者 (3) 錯 給 病 人 治 療 而 情 節 輕 微 者 (4) 各 類 治 療 遺 漏 而 情 節 輕 微 者 (5) 其 他 錯 誤 合 於 此 項 扣 分 標 準 者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扣 該 科 實 習 成 績 五 至 十 分 : (1) 上 述 1.2. 兩 項 所 列 各 款 累 犯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2) 給 藥 劑 量 錯 誤 者 (3) 給 藥 給 錯 病 人 者 (4) 給 錯 藥 物 者 (5) 給 藥 途 徑 錯 誤 者 (6) 漏 給 藥 物 者 (7) 執 行 工 作 不 慎 致 傷 害 病 人 者 (8) 其 他 錯 誤 合 於 此 項 扣 分 標 準 者 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扣 該 科 實 習 成 績 十 - 十 五 分 : (1) 上 述 1 2 3 項 所 列 各 款 累 犯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2) 未 經 醫 師 處 方 私 自 取 藥 給 病 人 者 (3) 抱 錯 嬰 兒 而 當 未 抱 出 醫 院 者 (4) 掛 錯 嬰 兒 手 圈 者 (5) 因 處 方 抄 寫 錯 誤, 導 致 他 人 工 作 錯 誤 者 (6) 其 他 錯 誤 合 於 此 項 扣 分 標 準 者 ( 四 )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以 懲 誡 1.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應 予 申 誡 或 小 過 處 分 (1) 上 下 班 無 故 遲 到 早 退 及 擅 離 職 守 者 (2) 上 班 時 間 高 聲 談 笑, 未 能 保 持 病 室 肅 靜 者 (3) 不 愛 惜 公 物 或 取 為 己 用 者 (4) 私 自 更 動 實 習 場 所 或 私 自 對 調 上 班 時 間 者 (5) 上 班 時 間 態 度 不 端 莊, 禮 節 欠 佳, 服 裝 不 整 者 (6) 接 受 病 人 餽 贈 者 (7)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校 譽 者 (8) 有 不 誠 實 之 行 為 者 (9) 不 假 外 宿 者 (10) 使 用 手 機 影 響 實 習 活 動 進 行 者 2.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應 予 大 過 處 分 (1) 累 犯 實 習 過 失 情 節 嚴 重 者 (2) 經 查 證 有 喝 酒 吸 煙 吸 毒 的 情 形 者 3.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應 予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1) 嚴 重 危 害 病 人 身 心 者 (2) 其 他 合 於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須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規 定 者 4. 停 實 習 處 分 (1)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精 神 不 集 中, 有 嚴 重 危 害 病 人 身 心, 經 列 舉 事 實, 由 相 關 單 位 同 意, 得 令 其 暫 停 實 習 (2) 經 查 證 有 喝 酒 吸 煙 吸 毒 的 情 形 者 22

(3) 實 習 期 間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服 裝, 經 勸 誡 一 次 後 再 犯 者 (4) 嚴 重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者 (5) 在 學 期 間 實 習 成 績 扣 分 總 和 達 五 0 分 者 (6) 經 醫 師 診 斷 為 重 病 ( 包 括 精 神 疾 病 ) 傳 染 病 不 宜 繼 續 實 習 者 (7) 其 他 錯 誤 合 於 停 實 習 者 ( 五 )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學 生 實 習 懲 誡, 除 錯 誤 輕 微 行 面 誡 外, 前 條 (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第 一 次 ) 均 須 報 請 護 理 系 主 任 核 定 後 執 行 ; 大 過 定 期 察 看 及 停 實 習 之 處 分, 須 會 同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 六 ) 學 生 實 習 犯 過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書 面 報 告 護 理 系, 並 會 同 教 學 小 組 商 議 處 理 ( 七 ) 本 辦 法 經 護 理 系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之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學 生 應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完 成 所 應 負 責 之 工 作, 如 未 完 成 亦 未 交 班 者, 必 須 令 其 返 回 實 習 單 位 完 成 其 工 作 2.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不 得 擅 離 職 守, 疏 忽 職 責 ; 必 須 暫 時 離 開 單 位 時, 應 事 先 告 知 教 師 或 當 班 負 責 之 護 理 人 員 3.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不 得 會 客 接 私 人 電 話 閱 讀 報 章 雜 誌 書 寫 作 業 及 信 件, 或 從 事 任 何 與 實 習 無 關 之 私 事 4.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手 機 應 維 持 關 機 狀 態, 違 者 令 其 退 出 實 習 場 所 5.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不 可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不 可 吸 菸 或 吸 食 毒 品, 亦 不 得 攜 帶 各 種 違 禁 物 品 6. 應 愛 惜 公 物 任 何 公 物 均 不 得 取 為 己 用, 損 壞 公 物 應 照 價 賠 償 7. 非 上 班 時 間 未 經 許 可 學 生 不 得 擅 自 進 入 病 房 與 病 人 閒 談, 以 免 妨 礙 病 室 工 作 及 病 人 休 養, 下 班 後 不 得 再 進 入 病 房 8. 實 習 期 間 若 安 排 訪 視 衛 教 等 事 宜, 須 先 到 實 習 單 位 報 到 後 才 至 活 動 場 所 ; 活 動 結 束 後 亦 先 返 回 實 習 單 位 報 到, 始 可 離 開, 除 非 獲 得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的 同 意 9. 公 衛 或 社 區 訪 視, 若 未 依 規 定 訪 視 或 偽 造 訪 視 紀 錄 或 報 告, 經 查 證 屬 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十 一 款 懲 處 ( 大 過 一 支 ) 10. 實 習 期 間 盡 量 以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為 宜, 若 需 騎 摩 托 車, 務 必 配 戴 安 全 帽 並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11. 校 外 租 屋 者, 須 遵 循 相 關 規 範 及 安 全 事 宜 12. 學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實 習 期 間 遭 受 性 騷 擾 時, 務 必 立 即 通 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護 理 長 13. 若 有 任 何 意 外 事 件, 如 交 通 事 故 等, 應 儘 快 洽 詢 本 校 24 小 時 教 官 專 線 (02-24374315)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或 實 習 單 位 負 責 人 ( 護 理 長 ) 連 絡 六 實 習 感 控 規 範 1. 每 日 量 體 溫 並 登 錄, 若 體 溫 超 過 38 度 或 傳 染 性 疾 病 徵 象 則 暫 停 實 習 並 就 醫 ( 老 師 隨 時 檢 查 ) 2. 依 需 要 佩 戴 外 科 口 罩 ( 系 辦 提 供 ) 3. 協 助 監 測 探 訪 親 屬 之 體 溫, 確 保 感 染 控 制 之 執 行 若 探 訪 親 屬 發 燒 至 38 度, 則 報 告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護 理 長 及 實 習 教 學 老 師 並 暫 停 該 個 案 之 護 理 4. 接 觸 個 案 及 離 院 前 後 需 確 實 洗 手 5. 接 觸 個 案 體 液 時 一 律 配 戴 手 套 6. 制 服 不 得 穿 離 開 醫 院 ( 帶 回 清 洗 時 需 用 置 物 袋 包 妥 好 ) 7. 在 實 習 期 間 宜 盡 量 減 少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8. 實 習 期 間 罹 患 水 痘 或 法 定 傳 染 病 者, 必 要 時 暫 停 實 習 以 隔 離 之 9. 執 行 注 射 後 勿 套 回 針 頭, 若 有 針 扎 或 任 何 錯 誤, 均 應 立 即 報 告 指 導 老 師 或 護 理 長 23

七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實 習 中 若 被 尖 銳 物 品 ( 針 頭 ) 扎 傷, 請 立 刻 告 知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護 理 長 ), 依 各 醫 院 之 處 理 流 程 提 供 實 習 生 第 一 線 之 安 全 處 置, 並 依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特 殊 事 件 報 告 單 進 行 特 殊 事 件 之 記 錄 與 通 報 護 理 個 案 時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 如 : 針 扎 傷 給 錯 藥 化 學 藥 物 外 滲 化 學 藥 物 濺 灑 損 毀 藥 物 / 設 備 / 用 物 病 人 意 外 傷 害 等 ), 即 刻 通 知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護 理 長 /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 且 依 實 習 場 所 規 定 處 理 與 記 錄, 並 填 寫 意 外 事 件 報 告 單 並 於 該 日 日 誌 一 起 交 予 校 內 教 學 小 組 老 師 八 作 業 繳 交 實 習 作 業 繳 交 格 式 內 容 與 繳 交 期 限 與 遲 交 之 懲 戒, 依 各 實 習 科 別 而 定 24

學 生 實 習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或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之 處 理 流 程 : 扎 傷 或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後, 立 即 將 污 血 擠 出,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後, 再 以 優 碘 棉 球 清 潔 傷 口 1. 報 告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2. 報 告 教 學 小 組 老 師 3. 報 告 實 習 行 政 老 師 被 扎 / 接 觸 者 十 年 無 破 傷 風 疫 苗 注 射 則 應 馬 上 注 射 詳 查 服 務 對 象 抗 原 及 抗 體 填 寫 意 外 事 件 報 告 單 送 實 習 教 師 服 務 對 象 有 梅 毒 且 VDRL(+) 且 TPHA 80(+) 服 務 對 象 為 C 型 肝 炎 或 Anti-HCV(+) 服 務 對 象 有 愛 滋 病 或 HIV(+) 服 務 對 象 為 B 型 肝 炎 或 高 感 染 群 服 務 對 象 HBs Ag(-), HIV(-),VDRL(-) 不 需 處 理 教 學 小 組 老 師 被 扎 / 接 觸 者 注 射 Penicillin 被 扎 / 接 觸 者 為 陰 性 或 未 知 被 扎 / 接 觸 者 為 陰 性 或 未 知 被 扎 / 接 觸 者 為 陽 性 被 扎 / 接 觸 者 HBsAg(+), Anti-HBs(+)Ant i-hbc(+) 未 曾 接 種 疫 苗 被 扎 / 接 觸 者 HBsAg(-), Anti-HBs(-) 正 施 行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之 被 扎 / 接 觸 者 已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但 仍 為 Anti-HBs(-) 系 主 任 實 習 行 政 老 師 立 即 抽 血 檢 驗, 若 Anti-HCV(+) 6 個 月 及 一 年 後 定 期 追 縱 則 6 小 時 內 服 用 AZT 200mg, 並 定 期 檢 驗 Anti-HIV 不 需 處 理 24 小 時 內 注 射 HBIG, 並 在 7 天 內 開 始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24 小 時 內 注 射 HBIG, 及 一 劑 加 強 的 疫 苗 結 合 相 關 單 位, 研 討 改 進 策 略 GOT GPT 和 Anti-HCV 抗 體 陽 性 者 應 繼 續 追 蹤 其 肝 功 能 若 已 產 生 抗 體 則 不 需 注 射 HBIG 尚 無 抗 體 產 生 則 在 24 小 時 內 注 射 HBIG, 並 繼 續 完 成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報 請 衛 保 組 追 蹤 25

實 習 相 關 通 訊 26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 內 科 5 A 病 房 內 科 6A 病 房 外 科 7C 病 房 ) 院 址 與 電 話 20147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8 號 02-24292525 護 理 長 / 督 導 內 科 5A: 莊 美 慧 護 理 長 ( 轉 6500-6501) 內 科 6A: 黃 安 琦 護 理 長 ( 轉 6600) 外 科 7C: 詹 佩 芬 護 理 長 ( 轉 1700/1701 辦 公 室 1706)/ 黃 文 音 督 導 ( 轉 5502)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上 午 八 點 鐘 醫 院 大 門 口 集 合 伙 食 / 住 宿 服 裝 交 通 院 內 有 餐 廳 / 若 需 申 請 住 宿, 請 於 實 習 前 提 出 申 請 頭 髮 盤 好 不 戴 護 士 帽 著 全 套 實 習 服 白 色 護 士 鞋 配 戴 識 別 證 火 車 與 公 車 : 基 隆 火 車 站 下 車, 搭 乘 基 隆 市 區 公 車 201 號 ( 信 義 國 中 - 東 信 路 ) 202 號 ( 深 美 國 小 ) 203 號 ( 深 澳 坑 ) 或 205 號 ( 信 義 國 中 - 和 平 島 ) 於 基 隆 醫 院 站 下 車 102.12.11 103.11.26 104.4.24 104.10.16 修 訂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 內 科 7A 7B 病 房 骨 科 10 A 病 房 外 科 13 A 病 房 ) 院 址 與 電 話 33004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山 路 1492 號 03-3699721 7A: 王 伶 慧 副 護 理 長 ( 轉 3704) / 7B: 葉 莉 玟 護 理 長 ( 轉 3754) 護 理 長 / 督 導 10 A: 王 藝 華 護 理 長 ( 轉 4007) / 13 A: 謝 梨 玲 副 護 理 長 ( 轉 4301) 傅 玉 招 督 導 ( 轉 4319)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前 一 天 須 至 宿 舍, 請 組 長 與 老 師 聯 絡 伙 食 / 住 宿 自 理 / 住 宿 每 人 1500 元 / 梯 次 (ㄧ 間 雙 人 房 3000 元 / 梯 次 ), 男 護 生 於 實 習 申 請 時 請 先 提 出 告 知 服 裝 頭 髮 盤 好 不 戴 護 士 帽 著 全 套 實 習 服 白 色 護 士 鞋 配 戴 識 別 證 交 通 火 車 : 內 壢 車 站 下 站 前 1 路 公 車 往 桃 園 三 站 到 院 公 車 : 桃 園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1 路 公 車 至 本 院 下 車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 內 科 5A 病 房 內 兒 科 10E 病 房 ) 院 址 與 電 話 56148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中 正 路 362 號 02-22193391 轉 65207 護 理 部 護 理 長 / 督 導 5A: 游 瓊 瑤 護 理 長 ( 轉 66500) 10E: 林 妙 茹 副 護 理 長 ( 轉 10000) 朱 雯 副 主 任 ( 轉 65213)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AM 7:50 ;10E 實 習 者 請 7:30, 先 自 行 換 好 制 服 於 E 棟 大 樓 大 廳 集 合 伙 食 / 住 宿 院 內 餐 廳 / 住 宿 需 實 習 前 二 週 與 老 師 聯 繫 並 確 認 住 宿 學 生 名 單 (5 人 / 間 ) 服 裝 頭 髮 盤 起 不 戴 護 士 帽, 著 全 套 實 習 服 捷 運 : 七 張 站 轉 公 車 644 綠 15 或 搭 乘 耕 莘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交 通 大 坪 林 站 轉 乘 公 車 644 綠 13 綠 15, 新 店 站 轉 乘 公 車 644 綠 5 27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9A 12B 病 房 ) 院 址 與 電 話 23142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建 國 路 289 號 02-66289779 護 理 長 / 督 導 9A 陳 昱 伶 護 理 長 ( 轉 2951)/12B 李 麗 珠 護 理 長 ( 轉 8251) / 滕 安 娜 督 導 ( 轉 8604)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先 自 行 換 好 實 習 服,12B7:30 /9A07:40 在 大 廳 集 合 報 到 院 內 有 餐 廳 / 若 需 申 請 住 宿, 請 於 實 習 前 二 週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院 方 恕 難 安 排, 伙 食 / 住 宿 另 請 自 備 杯 子 ( 準 備 一 張 一 吋 個 人 大 頭 照 ) 服 裝 著 全 套 實 習 服 戴 護 士 帽 公 車 路 線 : 慈 濟 醫 院 站 ( 建 國 路 ): 紅 10, 綠 3,5,10,672,254; 民 權 路 站 : 綠 13, 290; 大 坪 林 捷 運 站 : 252, 290, 647, 棕 2, 642, 644, 650, 紅 10, 綠 交 通 10, 648, 綠 15, 綠 7, 市 政 府 - 桃 園 捷 運 路 線 : 新 店 線 ( 綠 色 ) : 大 坪 林 捷 運 站 下 車 4 號 出 口 設 有 接 駁 站 提 供 接 駁 車 服 務 ; 淡 水 線 ( 紅 色 ) : 公 館 捷 運 站 ( 轉 綠 13 到 民 權 工 業 區 )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院 址 與 電 話 10341 台 北 市 鄭 州 路 145 號 02-25553000 轉 2619 傳 真 :02-25596240 護 理 部 教 研 組 周 衣 芬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 神 經 外 科 6 西 2 病 房 ) 院 址 與 電 話 10629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10 號 02-27093600 護 理 部 分 機 3557 護 理 長 / 督 導 李 妙 粉 護 理 長 ( 轉 3611 ) / 黃 鶯 滿 督 導 ( 轉 1207)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AM8 點, 醫 學 大 樓 六 樓 電 梯 處 集 合 伙 食 / 住 宿 自 理 服 裝 頭 髮 盤 起 不 戴 護 士 帽 著 全 套 實 習 服 捷 運 : 搭 乘 板 南 線 於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下 車, 沿 復 興 南 路 步 行 約 5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 搭 乘 木 柵 線 於 捷 運 大 安 站 下 車, 沿 復 興 南 路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公 車 : 大 安 路 口 :36,37,261,263,270,311 藍, 621, 630, 仁 交 通 愛 - 公 車, 仁 愛 - 大 有 仁 愛 院 區 ( 復 興 南 路 ): 204 204( 區 間 ) 278 685 74 仁 愛 院 區 ( 仁 愛 路 ): 41 685 74 仁 愛 院 區 :33, 52, 275, 278, 285, 292, 626, 630 28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7B 內 科 病 房 ) 院 址 與 電 話 22174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建 成 路 59 巷 2 號 02-26482121 護 理 長 / 督 導 林 雅 慧 督 導 ( 轉 2010) 7B 內 科 病 房 : 曾 詩 如 護 理 長 ( 轉 2751)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AM7:20, 於 醫 院 1 樓 大 廳 集 合 ; 實 習 白 班 時 間 (AM 7:30~PM15:30 或 事 情 完 成 ) 伙 食 / 住 宿 服 裝 交 通 院 內 無 員 工 餐 廳, 中 餐 與 單 位 共 同 訂 便 當 / 住 宿 自 理 頭 髮 盤 起, 不 戴 護 士 帽 著 全 套 實 習 服, 穿 白 色 絲 襪 ( 不 可 穿 白 短 襪, 不 可 沒 穿 絲 襪 或 穿 膚 色 絲 襪 ) 火 車 : 汐 止 火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接 駁 車 亦 可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公 車 : 由 松 山 南 港 : 搭 乘 605 668 等 公 車 至 橋 東 里 站 下 車 由 南 港 展 覽 館 捷 運 站 : 搭 乘 藍 22 605 919 等 公 車 至 橋 東 里 站 下 車 由 基 隆 : 搭 乘 福 和 客 運 基 隆 客 運 ( 縱 貫 線 ) 至 橋 東 里 站 下 車 搭 乘 新 北 市 新 巴 士 : 汐 止 區 鄉 長 線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52 53 病 房 ; 護 理 之 家 ) 院 址 與 電 話 10581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02-27642151 護 理 長 / 督 導 52 53 病 房 : 胡 曉 玲 護 理 長 ( 轉 671052 ); 護 理 之 家 : 黃 玲 瓏 護 理 長 ( 轉 671994 ) 洪 愛 琇 督 導 ( 轉 671440)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AM7: 30 醫 院 一 樓 大 廳 集 合 伙 食 / 住 宿 中 餐 與 單 位 共 同 訂 便 當 / 住 宿 自 理 (6-8 人 / 間, 上 下 舖, 無 空 調 ) 服 裝 交 通 頭 髮 盤 整 齊 不 戴 護 士 帽, 戴 識 別 症 著 實 習 服 白 實 習 鞋 ( 不 能 穿 球 鞋 / 運 動 鞋 / 便 鞋 ), 冬 季 僅 可 內 加 白 高 領 或 外 加 藍 外 套, 夏 季 內 衣 褲 請 穿 膚 色 或 淺 色 公 車 : 寧 安 街 口 站 下 車 : 46, 54, 57( 左 )( 右 ), 64, 204, 266, 277, 279, 282, 306, 307, 604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站 下 車 :0 東,48, 254, 278 台 汽 客 運 : 於 南 京 公 寓 站 下 車 : 基 隆 至 台 北 學 校 總 機 02-24372093 總 教 官 分 機 :360 護 理 系 行 政 辦 公 室 分 機 :224 227 護 理 系 教 官 分 機 :363 24 hours 教 官 室 專 線 02-24374315 ( 任 何 安 全 或 是 詐 騙 相 關 諮 詢 ) 29

附 錄 一 校 外 實 習 生 住 宿 同 意 書 二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三 實 習 調 班 單 四 學 生 暫 停 放 棄 實 習 申 請 流 程 五 學 生 自 願 暫 停 / 放 棄 實 習 切 結 書 六 實 習 單 位 評 值 會 議 紀 錄 七 護 理 科 系 實 習 成 績 預 警 流 程 八 護 生 實 習 輔 導 紀 錄 單 九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特 殊 事 件 報 告 單 十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審 議 單 3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校 外 實 習 生 住 宿 同 意 書 102.12.11 103.11.26 修 訂 學 生 班 級 學 號 實 習 期 間 因 應 學 生 及 家 長 需 求, 院 方 提 供 輪 值 人 員 之 宿 舍 供 學 生 暫 住,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安 全 規 定, 並 如 期 繳 交 清 潔 費 新 台 幣 元 整 學 生 於 住 宿 期 間 之 行 為 及 安 全 由 學 生 及 家 長 負 責 督 導, 若 有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院 方 得 立 即 要 求 學 生 遷 出, 校 方 得 視 情 況 終 止 該 生 之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 習 機 構 :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與 學 生 之 關 係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 日 期 : 31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 本 聯 護 理 系 存 留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102.12.11 103.11.26 修 訂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實 習 單 位 假 別 / 事 由 請 假 期 間 證 明 文 件 日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共 時 分 備 註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實 習 行 政 簽 章 護 理 長 簽 章 護 理 系 ( 科 ) 主 任 簽 章 ( 學 生 請 假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與 護 理 長 共 同 核 准, 實 習 結 束 後 統 一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同 實 習 日 誌 繳 回 系 上 存 查 請 假 累 計 達 16 小 時, 請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務 必 與 導 師 及 家 長 取 得 聯 繫, 確 認 學 生 狀 況 ) ------ ------ ------ ------ ------ ------ ------ ------- ------ ------ ------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102.12.11 103.11.26 修 訂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單 ( 本 聯 護 理 系 存 留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假 別 / 事 由 請 假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日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共 時 分 備 註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實 習 行 政 簽 章 32 護 理 長 簽 章 護 理 系 ( 科 ) 主 任 簽 章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調 班 單 102.12.11 103.11.26 修 訂 實 習 機 構 / 單 位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原 實 習 日 期 原 實 習 時 段 預 調 班 日 期 預 調 班 時 段 調 班 原 因 調 班 時 段 計 劃 表 學 生 與 監 護 人 簽 名 學 生 學 號 學 生 姓 名 學 生 簽 名 監 護 人 姓 名 監 護 人 簽 名 ( 請 學 生 注 意, 不 可 以 找 人 代 簽 監 護 人 姓 名, 以 免 觸 法 若 因 住 宿 可 由 指 導 老 師 電 話 聯 繫 監 護 人 ) 會 簽 及 審 核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護 理 長 簽 章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行 政 簽 章 護 理 部 主 管 簽 章 護 理 系 ( 科 ) 主 任 簽 章 33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102.12.11 103.11.26 104.10.16 修 訂 暫 停 / 放 棄 實 習 申 請 流 程 表 填 寫 暫 停 / 放 棄 實 習 申 請 表 : 學 生 家 長 簽 章 導 師 護 理 科 ( 系 ) 實 習 行 政 護 理 科 ( 系 ) 主 任 繳 回 護 理 科 ( 系 ) 實 習 行 政, 完 成 暫 停 實 習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 1. 暫 停 / 放 棄 實 習 申 請 表 : 請 至 護 理 科 實 習 行 政 拿 取 或 自 行 自 護 理 科 實 習 組 網 頁 下 載 2. 未 開 始 實 習 者 : 須 於 實 習 開 始 前 一 週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3. 實 習 期 間 停 止 實 習 者 : 須 於 實 習 停 止 三 天 內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4. 申 請 辦 理 之 學 生 需 請 相 關 老 師 用 印, 將 整 個 流 程 完 成 5. 申 請 暫 停 實 習 之 同 學,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加 退 選 手 續 並 且 自 行 在 可 實 習 之 其 他 時 間 再 申 請 延 修 生 實 習 登 記 實 習, 方 能 補 足 遺 缺 之 實 習 學 分, 以 防 畢 業 時 必 修 學 分 不 足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可 至 系 辦 找 實 習 行 政 老 師 TEL:24372093#221 223 34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102.12.11 103.11.26 104.10.16 修 訂 學 生 自 願 暫 停 / 放 棄 實 習 切 結 書 停 止 實 習 日 期 : 年 月 日 完 成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護 理 系 ( 科 ) 學 生 : 手 機 : 學 號 : 班 級 :, 因 為 : 個 人 因 素 家 庭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參 校 業 已 排 定 ( 日 期 ) ~ 之 ( 科 別 ) 實 習, 本 人 了 解 依 護 理 系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重 ( 輔 ) 修 辦 法 規 定, 該 科 實 習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應 重 修 實 習, 且 可 能 會 延 長 修 年 限 ; 未 完 成 之 實 習 請 至 護 理 系 辦 公 室 (C102) 填 寫 延 修 生 實 習 登 記 申 請 書 提 出 申 請 放 棄 此 次 實 習 機 會, 請 謹 慎 思 考 敬 會 申 請 學 生 : 學 生 家 長 : 導 師 / 認 輔 導 師 ( 延 修 生 適 用 ): ( 簽 章 ) 意 見 : 實 習 行 政 : ( 簽 章 ) 意 見 : 護 理 系 主 任 : ( 簽 章 ) 護 理 系 科 核 准 蓋 印 處 及 審 查 人 : 意 見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5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單 位 評 值 會 議 記 錄 102.12.11 103.11.26 修 訂 實 習 機 構 : 實 習 科 目 :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實 習 單 位 : 實 習 天 數 : 共 天 ( 每 週 天 ) 實 習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評 值 日 期 : 年 月 日 (am;pm) : ~ : 評 值 地 點 : 主 席 : 紀 錄 : 出 席 人 員 :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欄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欄 護 理 長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實 習 學 生 簽 名 欄 實 習 學 生 簽 名 欄 評 值 內 容 : 一 實 習 目 標 ( 護 生 自 我 評 值 ); 二 教 學 活 動 ( 護 生 自 我 評 值 ); 三 實 習 心 得 ( 護 生 自 我 評 值 護 理 長 與 指 導 老 師 ); 四 具 體 建 議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行 政 簽 章 護 理 長 簽 章 護 理 系 ( 科 ) 主 任 簽 章 36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科 實 習 成 績 預 警 流 程 預 警 時 程 負 責 人 繳 交 資 料 處 理 行 動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備 妥 預 警 書 面 報 告, 內 容 需 含 :( 學 生 簽 名 ) 1. 學 生 出 缺 席 狀 況 2. 學 生 臨 床 表 現 評 量, 含 具 體 事 例 說 明 3. 學 生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繳 交 給 實 習 行 政 職 員 請 老 師 讓 學 生 知 道 成 績 不 理 想 並 簽 名 * 轉 知 實 習 行 政 * 轉 知 導 師 * 轉 知 教 學 小 組 組 長 第 二 週 週 五 ( 或 必 要 時 ) 實 習 行 政 導 師 教 學 小 組 組 長 訪 談 紀 錄 導 師 : 1.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2. 聯 絡 家 長 溝 通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3. 製 作 訪 談 紀 錄, 將 訪 談 紀 錄 轉 知 教 學 小 組 組 長 教 學 小 組 組 長 : 1. 了 解 老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2. 連 絡 實 習 單 位 護 理 長 或 護 理 人 員 3. 召 開 教 學 小 組 會 議, 擬 定 輔 導 方 案 完 成 後 轉 知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行 政 職 員 第 三 週 週 四 前 實 習 行 政 職 員 1. 匯 集 導 師 及 教 學 小 組 組 長 訪 談 資 料 並 存 參 乙 份 2. 轉 知 實 習 行 政 老 師 第 三 週 週 四 前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1. 匯 集 所 有 書 面 資 料 2. 追 蹤 輔 導 情 形 依 照 匯 集 方 案 進 行 輔 導 第 三 週 週 四 至 第 四 週 週 五 前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 註 : 該 生 最 後 實 習 總 成 績 送 由 校 內 外 教 學 小 組 共 同 審 核 評 定 給 予 ) 請 老 師 務 必 在 實 習 最 後 一 天 讓 學 生 知 道 及 格 與 否 並 簽 名 3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護 生 實 習 輔 導 紀 錄 單 學 制 日 間 部 五 專 日 間 部 四 技 日 間 部 二 技 進 修 部 二 技 學 習 機 構 與 單 位 機 構 : 單 位 : 實 習 期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 習 學 生 / 學 號 發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輔 導 事 由 適 應 障 礙 情 緒 失 調 學 習 困 難 成 就 動 機 低 落 其 他 事 由 敘 述 : 請 說 明 敘 述 事 由 日 期 時 間 具 體 事 證 102.12.11 103.11.26 104.4.24 修 訂 處 理 及 輔 導 過 程 通 報 過 程 紀 錄 教 師 簽 名 : 班 導 師 : 護 理 長 導 師 教 學 小 組 實 習 行 政 系 主 任 其 他 教 學 小 組 : 實 習 行 政 : 系 主 任 : 38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特 殊 事 件 報 告 單 102.12.11 103.11.26 104.4.24 修 訂 填 表 人 : 學 制 日 間 部 五 專 日 間 部 四 技 日 間 部 二 技 進 修 部 二 技 實 習 機 構 與 單 位 機 構 : 單 位 : 實 習 期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 習 學 生 / 學 號 發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事 件 內 容 : 處 理 情 形 : 檢 討 ( 分 析 原 因 與 改 進 ): 會 辦 單 位 與 意 見 教 學 小 組 : 班 導 師 : 實 習 行 政 護 理 系 ( 科 ) 主 任 : 註 : 學 生 發 生 各 種 特 殊 事 件 需 呈 報 者 請 填 此 表, 例 如 : 針 扎 缺 曠 班 意 外 傷 害 特 殊 成 績 ( 低 於 60 分 或 高 於 90 分 ) 等, 遇 有 時 效 之 事 件, 請 優 先 電 話 傳 真 或 是 Email 聯 絡 相 關 單 位, 並 迅 速 處 理, 隨 後 再 補 寄 本 表 單 存 查 護 理 系 傳 真 (02)2437-5598 39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護 理 系 ( 科 )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審 議 單 104.3.4 制 訂 學 制 日 間 部 日 五 專 日 間 部 四 技 日 間 部 二 技 進 修 部 二 技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姓 名 : 學 號 : 實 習 機 構 與 單 位 機 構 : 單 位 : 實 習 科 別 基 護 內 科 外 科 產 科 兒 科 精 神 科 公 共 衛 生 實 習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指 導 老 師 評 分 實 務 成 績 護 理 長 評 分 作 業 及 測 驗 成 績 實 習 總 成 績 學 生 特 殊 狀 況 及 輔 導 摘 要 :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 審 議 摘 要 及 結 果 : 摘 要 : 結 果 : 及 格 不 及 格 導 師 簽 章 教 學 小 組 簽 章 實 習 行 政 簽 章 護 理 系 科 主 任 簽 章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