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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000 万 元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分 子 公 司 自 行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并 形 成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结 论 意 见 书 ; 单 项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公 司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并 形 成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结 论 意 见 书 公 司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由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牵 头 组 织, 公 司 财 务 部 公 司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专 家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的 领 导 和 相 关 技 术 及 业 务 代 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等 人 员 参 加 分 子 公 司 申 报 立 项 的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规 定 可 行 性 论 证 额 度 的, 要 同 时 提 交 专 家 论 证 结 论 意 见 书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公 司 下 达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文 件 第 九 条 公 司 实 行 工 程 项 目 领 导 责 任 制, 分 子 公 司 总 经 理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申 报 实 施 质 量 资 金 管 理 及 建 成 后 运 行 等 负 总 责 第 十 条 分 子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并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相 关 责 任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是 对 项 目 的 立 项 设 计 造 价 投 资 计 划 报 批 或 备 案 招 标 实 施 监 督 验 收 后 评 价 等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控 第 十 一 条 涉 及 确 需 施 工 图 审 查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各 分 子 公 司 自 行 委 托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机 构 负 责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及 分 子 公 司 要 加 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要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编 制 预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工 程 造 价 结 算 审 核 等 第 十 三 条 分 子 公 司 要 根 据 现 有 机 构 职 能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等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性 质 类 别 特 点 等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负 责 抓 好 或 委 托 具 有 监 管 职 能 的 专 业 机 构 负 责 抓 好 项 目 的 安 全 监 管 质 量 监 督 环 境 保 护 等 工 作, 要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措 施, 确 保 顺 利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第 二 章 申 报 项 目 立 项 和 投 资 计 划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 2

( 二 ) 符 合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布 局 和 结 构 调 整 方 向 ; ( 三 ) 突 出 企 业 经 营 主 业, 有 利 于 提 高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非 主 业 投 资 应 当 符 合 企 业 调 整 和 改 革 方 向, 不 影 响 主 业 的 发 展 ; ( 四 ) 投 资 规 模 应 与 企 业 资 产 规 模 资 产 负 债 水 平 和 实 际 筹 资 能 力 相 适 应 ; ( 五 ) 充 分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要 达 到 盈 利 指 标, 且 不 低 于 国 内 同 行 业 水 平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文 件 ; ( 二 )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三 ) 项 目 论 证 结 论 意 见 书 ( 达 到 规 定 论 证 额 度 的 ); ( 四 )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权 属 说 明 等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申 报 项 目 投 资 计 划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项 目 投 资 计 划 申 请 文 件 ; ( 二 )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及 图 纸 ; ( 三 )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报 告 书 ; ( 四 ) 项 目 用 地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意 见 书 等 第 十 七 条 分 子 公 司 要 做 好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划 和 储 备 工 作, 在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向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申 报 下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意 见, 发 展 计 划 部 会 同 财 务 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投 资 方 案, 履 行 公 司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后 下 达 投 资 计 划 第 十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凡 是 涉 及 土 地 审 批 施 工 许 可 环 境 保 护 消 防 安 全 卫 生 防 疫 等 审 批 或 备 案 事 项, 需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第 三 章 招 标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包 括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的 重 要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物 资 ;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勘 察 设 计 建 设 监 理 造 价 咨 询 等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工 程 项 目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实 行 委 托 招 标 ( 一 ) 整 体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物 资 和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造 价 咨 询 等 服 务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

200 万 元 ) 的, 由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分 子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 二 ) 工 程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 万 元 ) 的, 由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分 子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 三 ) 工 程 物 资,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5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 万 元 ) 的, 由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分 子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 四 ) 工 程 服 务, 含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造 价 咨 询 等, 由 分 子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第 二 十 一 条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低 于 50 万 元 的 整 体 工 程 项 目 低 于 30 万 元 的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低 于 20 万 元 的 工 程 物 资 项 目 以 及 工 程 服 务 项 目, 经 过 两 次 委 托 招 标 后 流 标 或 废 标 的, 分 子 公 司 可 自 行 组 织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方 式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分 子 公 司 委 托 招 标 的 项 目, 在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时, 必 须 在 公 司 选 定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范 围 内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费 不 得 高 于 公 司 限 定 的 标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及 分 子 公 司 要 对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的 全 过 程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整 理 齐 全, 归 类 存 入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档 案, 并 及 时 移 交 档 案 室 存 档 第 四 章 建 设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分 子 公 司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投 资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性 质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等 确 因 客 观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的, 按 程 序 向 公 司 申 请, 由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牵 头 组 织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分 子 公 司 应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计 划, 按 照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各 阶 段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并 做 好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重 要 技 术 资 料 文 件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造 价 咨 询 预 算 编 制 与 结 算 审 核 建 设 监 理, 均 要 委 托 具 有 乙 级 以 上 ( 含 乙 级 )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程 项 目 的 间 接 费 用 由 勘 察 设 计 费 预 算 编 制 与 结 4

算 审 核 费 监 理 费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构 成, 取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公 司 在 下 达 投 资 计 划 时 实 行 间 接 费 用 总 额 控 制, 标 准 为 工 程 项 目 造 价 总 额 的 10% 以 内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中 可 以 列 支 项 目 论 证 会 议 费 咨 询 费 质 量 检 测 费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费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造 价 咨 询 及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均 要 依 法 订 立 合 同, 使 用 国 家 规 范 文 本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条 款 中 要 明 确 质 量 要 求 和 违 约 责 任 建 筑 安 装 等 施 工 项 目 要 收 取 施 工 单 位 ( 中 标 人 或 中 选 人 )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标 准 为 合 同 总 额 的 5-10%, 在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及 时 退 还 给 施 工 单 位 ( 中 标 人 或 中 选 人 ) 第 二 十 九 条 分 子 公 司 要 在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之 日 起, 每 月 向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报 告 一 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掌 握 形 象 进 度, 查 找 存 在 问 题, 研 究 解 决 办 法, 对 逾 期 没 有 完 成 计 划 任 务 的 工 程 项 目 要 做 出 说 明 第 三 十 条 分 子 公 司 要 依 据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形 象 进 度 申 请 和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负 责 审 核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形 象 进 度 和 拨 款 额 度, 分 子 公 司 要 在 资 金 到 位 后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给 施 工 单 位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在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工 程 项 目 期 间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由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牵 头 组 织, 财 务 部 审 计 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参 加,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和 纠 正 第 五 章 项 目 验 收 与 后 评 价 第 三 十 二 条 分 子 公 司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建 设 内 容, 符 合 验 收 要 求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的, 必 须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经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后,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三 条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由 分 子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分 子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牵 头 组 织, 财 务 部 审 计 部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参 加 验 收 ; 涉 及 环 保 安 全 消 防 等 设 施 须 经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验 收, 并 形 成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分 子 公 司 向 公 司 报 告 竣 工 验 收 情 况, 并 申 请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检 查 公 司 实 施 综 合 检 查 由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牵 头 组 织, 财 务 部 审 计 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参 加, 对 建 设 单 位 的 项 目 实 施 5

管 理 竣 工 验 收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检 查, 并 出 具 项 目 综 合 检 查 意 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一 年, 以 通 过 分 子 公 司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准, 按 照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10% 预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后 由 分 子 公 司 组 织 项 目 复 验, 并 形 成 复 验 报 告, 确 认 无 质 量 问 题 后 予 以 支 付 质 量 保 证 金 第 三 十 五 条 分 子 公 司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建 立 完 整 的 工 程 项 目 档 案, 并 及 时 移 交 档 案 室 存 档 第 三 十 六 条 工 程 项 目 后 评 价 由 分 子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并 运 行 一 年 后, 由 分 子 公 司 组 成 工 程 项 目 后 评 价 小 组 进 行 后 评 价 工 作, 重 点 对 工 程 项 目 预 期 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 和 项 目 投 资 效 益 等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与 评 价, 并 形 成 后 评 价 报 告 分 子 公 司 向 公 司 报 告 后 评 价 情 况, 并 申 请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检 查 公 司 实 施 综 合 检 查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牵 头 组 织 财 务 部 审 计 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组 成 工 程 项 目 后 评 价 检 查 小 组, 对 分 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后 评 价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检 收, 并 出 具 后 评 价 检 查 意 见 书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分 子 公 司 要 全 过 程 加 强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因 领 导 不 力, 管 理 不 善, 出 现 超 计 划 投 资 质 量 事 故 和 安 全 事 故 的, 公 司 将 给 予 主 要 负 责 人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降 职 免 职 或 解 聘 等 处 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中 所 称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为 工 业 经 济 部 农 业 生 产 部 经 贸 流 通 部 安 监 办 等 部 门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负 责 起 草 解 释 和 督 办,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审 议 和 修 订 第 四 十 条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同 时 废 止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黑 北 农 发 2008 3 号 ) 关 于 加 强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 黑 北 农 发 2010 21 号 ) 关 于 印 发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黑 北 农 发 2013 14 号 ) 关 于 印 发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黑 北 农 发 2013 15 号 ) 关 于 印 发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6

( 黑 北 农 发 2014 65 号 ) 关 于 印 发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及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 黑 北 农 发 2014 66 号 ) 公 司 以 往 规 定 与 本 制 度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制 度 规 定 为 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