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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证 券 信 航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说 明 书 特 别 提 示 : 本 说 明 书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简 称 QDII 试 行 办 法 ) 中 信 证 券 信 航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并 已 阅 知 本 说 明 书 和 管 理 合 同 全 文,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集 合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集 合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说 明 书 对 集 合 未 来 的 收 益 预 测 仅 供 委 托 人 参 考, 不 构 成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和 推 广 机 构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投 资 者 签 订 管 理 合 同 且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即 为 管 理 合 同 的 委 托 人, 其 认 购 或 申 购 集 合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管 理 合 同 及 本 说 明 书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委 托 人 将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合 同 本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对 于 本 集 合 的 开 放 期 安 排 合 同 变 更 等 有 关 事 项, 管 理 人 将 仅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发 布, 委 托 人 应 及 时 关 注 该 网 站 内 容 集 名 称 中 信 证 券 信 航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类 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基 本 信 息 目 标 规 模 本 集 合 在 推 广 期 的 募 集 规 模 不 超 过 5 亿 份, 存 续 期 规 模 上 限 为 5 亿 份 本 集 合 委 托 人 数 量 为 2 人 以 上 ( 含 )200 人 以 下 ( 含 ) 管 理 人 于 推 广 期 或 每 个 投 资 周 期 参 与 开 放 日 前, 可 以 对 拟 募 集 的 集 合 规 模 进 行 限 制 并 公 告 在 集 合 规 模 接 近 或 达 到 上 限 时, 管 理 人 将 自 次 日 起 暂 停 接 受 集 合 参 与 申 请, 对 当 日 已 提 交 的 参 与 申 请,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当 日 参 与 金 额 较 大 者 优 先 或 时 间 优 先 或 比 例 配 售 的 原 则 处 理 ( 具 体 处 理 方 式 以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 并 及 时 向 委 托 人 披 露 在 集 合 人 数 达 到 上 限 时, 管 理 人 将 自 次 日 起 拒 绝 接 受 初 次 参 与 申 请, 但 继 续 接 受 本 集 合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追 加 参 与 申 请, 并 对 当 日 已 提 交 的 初 次 参 与 申 请,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当 日 参 与 金 额 较 大 者 优 先 或 时 间 优 先 或 比 例 配 售 的 原 则 处 理 ( 具 体 处 理 方 式 以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 并 及 时 向 委 托 人 披 露 管 理 期 限 本 集 合 存 续 期 2 年 管 理 人 可 视 市 场 情 况, 自 主 决 定 本 终 止 或 继 续 运 作 委 托 人 同 意, 存 续 期 届 满 前, 如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集 合 可 展 期, 无 需 另 行 征 求 委 托 人 意 见 展 期 的 具 体 安 排 由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并 至 少 在 本 集 合 存 续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公 告 如 委 托 人 选 择 不 参 与 集 合 展 期 的, 展 期 的 具 体 安 排 应 当 对 委 托 人 的 退 出 事 宜 作 出 公 平 合 理 的 安 排 出 现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时, 本 集 合 终 止 并 清 算 推 广 期 指 集 合 成 立 前, 接 受 委 托 人 认 购 参 与 至 集 合 成 立 日 之 间 的 时 期 具 体 安 排 以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封 闭 期 本 集 合 的 封 闭 期 为 成 立 后 除 开 放 期 以 外 的 每 一 个 工 作 日,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参 与 退 出 业 务 开 放 期 本 集 合 的 开 放 期 包 括 参 与 开 放 期 和 退 出 开 放 期 参 与 开 放 期 退 出 开 放 期 以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管 理 人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收 益 的 预 判, 确 定 开 放 期 设 置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最 低 金 额 首 次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0 元 ; 追 加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相 关 费 率 1 认 购 费 :0 ;2 托 管 费 :0.1%/ 年 ;3 管 理 费 :0.7%/ 年 ;4 业 绩 报 酬 ( 本 集 合 在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收 取 业 绩 报 酬, 具 体 参 见 管 理 合 同 第 十 三 章 集 合 费 用 业 绩 报 酬 或 本 说 明 书 相 关 部 分 ) 1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范 围 与 1)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比 例 2)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政 府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

当 事 人 集 合 的 参 与 集 合 的 退 出 3) 结 汇 购 汇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集 合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变 更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的 投 资 范 围 2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以 上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均 为 0%-10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变 更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对 本 的 投 资 限 制 做 相 应 调 整 风 险 收 益 特 本 集 合 属 于 低 风 险 中 等 预 期 收 益 的 理 财 品 种 征 适 合 推 广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除 外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象 允 许 参 与 本 集 合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在 参 与 本 集 合 之 前, 已 经 是 推 广 机 构 的 客 户 管 理 人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托 管 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推 广 机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银 行 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人 可 以 增 加 其 他 符 合 监 管 规 定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集 合 的 推 广 机 构, 具 体 推 广 机 构 名 单 以 销 售 公 告 等 披 露 信 息 为 准 办 理 时 间 在 推 广 期 内, 投 资 者 在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参 与 本 集 合 投 资 者 在 集 合 的 开 放 期 可 以 办 理 参 与 本 集 合 的 业 务 办 理 场 所 本 集 合 参 与 将 通 过 推 广 机 构 下 属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或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网 络 系 统 办 理 集 合 的 参 与 办 理 方 式 程 委 托 人 必 须 到 推 广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或 通 过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网 络 平 台 签 署 电 子 签 名 约 定 书, 之 后 既 可 以 到 序 集 合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的 柜 台 申 请 参 与 集 合, 也 可 以 登 录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网 络 系 统 以 自 主 下 单 的 方 式 参 与 集 合, 参 与 申 请 经 管 理 人 确 认 有 效 后, 构 成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参 与 费 0% 认 购 资 金 利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资 金 在 推 广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份 额 归 委 托 人 所 有 息 办 理 时 间 投 资 者 可 在 集 合 退 出 开 放 日 办 理 退 出 本 集 合 的 业 务 ( 如 该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管 理 人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办 理 场 所 委 托 人 可 以 在 原 参 与 集 合 的 推 广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或 登 录 原 参 与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网 络 系 统 以 自 主 下 单 的 方 式 办 理 集 合 的 退 出 退 出 申 请 经 管 理 人 确 认 有 效 后,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 退 出 申 请 的 提 出 委 托 人 可 以 在 原 参 与 集 合 的 推 广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或 登 录 原 参 与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网 络 系 统 以 自 主 下 单 办 理 方 式 程 的 方 式 办 理 集 合 的 退 出 委 托 人 提 交 退 出 申 请 时, 其 必 须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有 足 够 的 集 合 余 额 序 2 退 出 申 请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可 在 集 合 退 出 开 放 日 办 理 退 出 本 集 合 的 业 务 ( 如 该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管 理 人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管 理 人 在 T+2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确 认 有 效 后, 委 托 人 可 在 T+3 日 之 后 ( 包 括 该 日 ) 向 原 推 广 网 点 原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网 络 系 统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退 出 申 请 的 成 交 情 况 在 发 生 巨 额 退 出 时, 参 照 本 说 明 书 巨 额 退 出 的 处 理 办 法 3 退 出 款 项 付 委 托 人 退 出 申 请 成 功 后, 管 理 人 应 指 示 托 管 人 于 T+3 日 内 将 退 出 款 项 从 集 合 托 管 专 户 出 至 各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推 广 机 构 收 到 退 出 款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往 退 出 委 托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退 出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集 合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由 于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退 出 款 顺 延 至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消 除 后 往 委 托 人 账 户 退 出 费 退 出 费 0% 单 个 委 托 人 大 额 退 出 及 预 约 申 请 巨 额 退 出 ( 认 定 标 准 退 出 顺 序 退 出 价 格 确 定 退 出 款 项 支 付 告 知 委 托 人 的 方 式 ) 连 续 巨 额 退 出 ( 认 定 标 准 退 出 顺 序 退 出 价 格 确 定 退 出 款 项 支 付 告 知 委 托 人 的 方 式 )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情 况 本 集 合 不 设 单 个 委 托 人 大 额 退 出 及 预 约 申 请 安 排 无 巨 额 退 出 安 排 管 理 人 有 权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本 集 合, 与 集 合 其 他 客 户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权 益, 承 担 同 等 风 险 ; 参 与 本 集 合 的 自 有 资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总 份 额 的 20%( 未 来 监 管 机 构 对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有 新 规 定 的, 本 集 合 将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集 合 成 立 的 条 件 时 间 各 方 一 致 同 意, 在 本 集 合 的 推 广 期 内, 如 果 集 合 的 参 与 资 金 总 额 ( 含 参 与 费 ) 不 低 于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其 委 托 人 数 量 为 2 人 ( 含 ) 以 上, 经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后,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集 合 成 立, 并 开 始 运 作 如 果 本 集 合 成 立, 则 投 资 者 认 购 参 与 款 项 ( 不 含 参 与 费 用 ) 加 推 广 期 内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折 算 成 集 合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集 合 设 立 失 败 ( 本 金 及 利 息 返 还 方 式 ) 各 方 一 致 同 意, 推 广 期 满, 集 合 参 与 资 金 总 额 ( 含 参 与 费 ) 未 达 到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其 委 托 人 少 于 2 人, 或 推 广 期 内 发 生 使 本 集 合 无 法 设 立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则 本 集 合 设 立 失 败 如 本 集 合 设 立 失 败, 管 理 人 将 委 托 人 认 购 参 与 资 金 及 其 所 产 生 的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返 还 给 委 托 人, 各 方 互 不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利 息 具 体 金 额 以 托 管 行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集 合 份 额 转 让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平 台 转 让 集 合 份 额 费 用 报 酬 费 用 种 类 ( 提 标 准 方 法 支 付 方 式 ) 1 费 用 种 类 (1) 管 理 费 ; (2) 托 管 费 ; (3)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4)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5) 进 行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6) 资 产 管 理 拨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7) 集 合 成 立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8) 集 合 成 立 后 的 会 师 费 律 师 费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它 费 用

2 费 用 提 方 法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管 理 费 收 益 分 配 集 合 业 绩 报 酬 不 由 集 合 承 担 的 费 用 本 集 合 的 管 理 费 率 为 0.7%/ 年 按 前 一 日 集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提 算 方 法 为 : H=E 0.7%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集 合 应 提 的 管 理 费 ; E 为 前 一 日 集 合 资 产 净 值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算, 逐 日 累, 每 年 十 一 月 第 三 个 星 期 五 支 付 一 次,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从 集 合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2) 托 管 费 :0.1%/ 年 按 前 一 日 集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0.1 % 年 费 率 提 算 方 法 为 : H=E 0.1 %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集 合 应 提 的 托 管 费 ; E 为 前 一 日 集 合 资 产 净 值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每 日 算, 逐 日 累, 每 6 个 月 支 付 一 次,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从 集 合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3)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本 集 合 在 发 生 投 资 交 易 时 按 规 定 比 例 支 付 的 经 手 费 证 管 费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佣 金 等, 直 接 入 当 期 费 用 (4) 其 他 费 用 集 合 在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集 合 审 费 用, 由 集 合 承 担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账 户 维 护 费 开 户 费, 在 发 生 时 一 次 入 集 合 费 用 与 集 合 运 营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果 金 额 较 小, 不 影 响 集 合 份 额 净 值 的, 或 者 无 法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期 间, 可 以 一 次 进 入 集 合 费 用 ; 如 果 金 额 较 大, 影 响 集 合 份 额 净 值 的, 并 且 可 以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期 间, 应 该 在 该 会 期 间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3 税 收 集 合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在 本 集 合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委 托 人 退 出 日 或 终 止 日,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期 间 年 化 收 益 率 (R), 对 期 间 年 化 收 益 率 超 过 6% 部 分 按 照 50% 的 比 例 收 取 管 理 人 业 绩 报 酬 ( 以 下 简 称 业 绩 报 酬 ) 本 集 合 成 立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登 记 结 算 费, 以 及 存 续 期 发 生 的 与 推 广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从 集 合 资 产 中 列 支 收 益 构 成 集 合 收 益 由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构 成 分 配 原 则 1 每 份 集 合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分 配 方 式 是 否 可 以 展 期 2 集 合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集 合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当 期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前 期 亏 损 后, 方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4 在 符 合 上 述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集 合 可 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集 合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上 述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和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分 红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委 托 人 同 意 遵 守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有 规 则 对 现 有 规 则 的 修 订 以 及 以 后 新 制 订 的 规 则 ) 委 托 人 同 意, 存 续 期 届 满 前, 如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集 合 可 展 期, 无 需 另 行 征 求 委 托 人 意 见 展 期 的 具 体 安 排 由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并 至 少 在 本 集 合 存 续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公 告 如 委

托 人 选 择 不 参 与 集 合 展 期 的, 展 期 的 具 体 安 排 应 当 对 委 托 人 的 退 出 事 宜 作 出 公 平 合 理 的 安 排 展 期 终 止 和 清 算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集 合 应 当 终 止 : (1) 管 理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 (2) 托 管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且 在 3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人 承 接 托 管 人 原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3) 管 理 人 因 停 业 整 顿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4) 托 管 人 因 停 业 整 顿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且 在 3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人 承 接 托 管 人 原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5) 存 续 期 内, 本 集 合 的 委 托 人 少 于 2 人 ; (6)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集 合 终 止, 并 通 知 委 托 人 ; (7)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导 致 本 集 合 不 能 存 续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特 别 说 明 本 说 明 书 作 为 管 理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管 理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