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招 标 公 告......3 2 投 标 人 须 知......5 3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格 式...16 4 用 户 需 求 书.........19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5 6 评 审 办 法......38 2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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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COCITC TS ZC 2016127 询 价 文 件 代 理 机 构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章 ) 采 购 单 位 :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 章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1 / 39

目 录 1 招 标 公 告......3 2 投 标 人 须 知......5 3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格 式...16 4 用 户 需 求 书.........19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5 6 评 审 办 法......38 2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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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受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的 委 托, 对 其 委 托 的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以 询 价 形 式 进 行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商 前 来 参 加 一 采 购 文 件 编 号 :COCITC TS ZC 2016127 二 采 购 内 容 : 对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预 算 总 价 :65 万 元 ( 具 体 参 数 及 要 求 详 见 询 价 文 件 ) 三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原 件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法 人 委 托 书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2015 年 评 级 A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年 检 合 格 ; 3. 出 具 自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询 价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及 地 点 : 询 价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2016 年 8 月 3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每 日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4:30-17:00 询 价 文 件 发 售 地 点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水 市 秦 州 区 合 作 路 十 字 宏 业 大 厦 B 座 904 室 ) 五 递 交 询 价 响 应 性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前 询 价 响 应 性 文 件 投 递 地 点 : 询 价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询 价 地 点 : 天 水 市 秦 州 区 金 荣 大 酒 店 7 楼 会 议 室 4 / 39

六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七 采 购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采 购 人 :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联 系 人 : 李 芬 联 系 电 话 :136-3938-9324 八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天 水 市 秦 州 区 合 作 路 十 字 宏 业 大 厦 B 座 904 室 联 系 人 : 巨 小 娟 电 话 :0938-8216208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6 年 8 月 3 日 5 / 39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目 录 1. 说 明 1.1 适 用 范 围 1.2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1.3 定 义 1.4 招 标 的 费 用 2. 询 价 文 件 2.1 询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2.2 询 价 文 件 的 澄 清 2.3 询 价 文 件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3. 投 标 总 则 3.1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3.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4 投 标 报 价 3.5 投 标 货 币 3.6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3.7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询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3.9 投 标 有 效 期 3.10 投 标 书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2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4.3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6 / 39

4.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5. 开 标 与 评 标 5.1 开 标 5.2 评 标 委 员 会 5.3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5.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5.5 询 价 文 件 的 澄 清 5.6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6. 授 予 合 同 6.1 合 同 的 授 予 标 准 6.2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数 量 的 权 利 6.3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6.4 成 交 通 知 书 6.5 签 订 合 同 6.6 履 约 保 证 金 6.7 合 同 文 件 7. 签 约 及 成 交 服 务 费 7 / 3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表 关 于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内 容 1.1 采 购 人 :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 地 址 : 天 水 市 秦 州 区 合 作 路 十 字 宏 业 大 厦 B 座 904 室 邮 编 :741000 7.1 投 标 语 言 : 中 文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2 投 标 报 价 : 对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所 包 含 的 一 切 费 用 14.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12000.00( 大 写 : 壹 万 贰 仟 ) 元 / 单 位 14.3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银 行 电 汇 网 银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后 30 天 内 有 效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16.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一 份,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8.1 21.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 北 京 时 间 15:00 时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开 标 和 评 标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1 日 ( 北 京 时 间 15 :00 时 ) 开 标 地 点 : 天 水 市 秦 州 区 金 荣 大 酒 店 7 楼 评 标 方 法 : 询 价 小 组 要 求 被 询 价 的 供 应 商 一 次 报 出 不 得 更 改 的 价 格, 最 终 22.4 确 定 成 交 价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前 提 下, 以 提 出 最 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8 / 39

投 标 人 须 知 1.1 适 用 范 围 一 说 明 本 询 价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询 价 公 告 中 所 叙 述 的 投 标 范 围 1.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 (1) 要 求 直 接 参 与 投 标 活 动 的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能 提 供 年 检 合 格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2)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4) 具 有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2015 年 评 级 A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年 检 合 格 ; (4)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联 合 体 投 标 ;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询 价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向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询 价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1.3 定 义 (1) 委 托 人 系 指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2) 招 标 机 构 系 指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项 目 的 代 理 机 构 (3) 投 标 人 系 指 向 招 标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并 参 与 投 标 的 法 人 (4) 采 购 人 系 指 :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5) 卖 方 指 成 交 的 投 标 人, 合 同 一 方 的 当 事 人 (6) 服 务 指 卖 方 按 询 价 文 件 和 内 容 的 规 定,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其 他 材 料 等 (7) 招 标 的 费 用 : 无 论 本 项 目 的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其 本 身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和 招 标 的 费 用 二 询 价 文 件 4 询 价 文 件 构 成 4.1 询 价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9 / 39

(2)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3)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格 式 (4) 附 件 (5) 投 标 报 价 表 (6) 投 标 书 技 术 文 件 组 成 5 询 价 文 件 的 澄 清 5.1 任 何 要 求 对 询 价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在 领 取 询 价 文 件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通 讯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如 信 函 邮 件 电 传 等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询 价 文 件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寄 送 每 个 购 买 询 价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 题,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6 询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6.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询 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 询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传 真 和 电 传,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询 价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应 立 即 以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形 式 确 认 已 收 到 修 改 文 件 6.3 为 使 投 标 人 编 写 投 标 书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询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并 通 知 每 一 个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就 投 标 交 换 的 文 件 和 来 往 信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7.2 除 在 技 术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度 量 衡 单 位 应 使 用 公 制 单 位 8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8.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下 列 部 分 : (1) 投 标 函 (2) 投 标 一 览 表 (3) 投 标 保 证 金,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 条 规 定 提 交 (4) 证 明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是 合 格 的,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按 照 本 须 知 10 / 39

第 13 条 要 求 编 制 ) (5)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投 标 人 应 用 Word 作 为 电 子 版 本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应 使 用 U 盘,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电 子 文 档 加 密 或 压 缩 9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1 投 标 人 应 按 询 价 文 件 第 8 条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和 第 五 章 提 供 的 格 式 编 写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缺 少 或 留 空 任 何 询 价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表 格 或 提 交 的 资 料 9.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第 8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编 排 并 应 编 制 目 录 9.3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不 可 拆 卸 的 方 式 装 订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根 据 用 户 需 求 书 规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投 标 人 应 对 全 部 服 务 进 行 报 价, 报 价 包 括 了 全 套 服 务 合 同 项 下 卖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投 标 人 未 单 独 列 明 的 分 项 价 将 视 该 项 目 的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分 项 中, 合 同 执 行 中 不 另 予 支 付 10.2 投 标 人 的 成 交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变 更, 任 何 以 可 调 整 价 格 的 理 由 都 将 作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1 投 标 货 币 : 投 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2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12.1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2.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买 方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满 意 : 12.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12.4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并 提 交 询 价 文 件 第 五 章 所 附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 证 明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询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投 标 的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询 价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3.2 证 明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与 询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或 数 据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14.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采 用 有 效 的 银 行 电 汇 网 银, 由 投 标 单 位 的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以 下 账 户, 并 于 开 标 前 48 小 时 ( 以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前 到 账 11 / 39

帐 户 名 称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行 : 兰 州 银 行 天 水 分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1018 2200 0579 495 14.3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4.1 14.2 条 的 规 定 随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4.4 未 成 交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三 十 (30) 天 内 原 额 退 还 投 标 人, 不 计 利 息 14.5 成 交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人 按 规 定 签 订 正 式 供 货 合 同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了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合 同 后 予 以 退 还 其 余 部 分 14.6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买 方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14.7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函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成 交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按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或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所 投 的 标 应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买 方 可 征 得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买 方 的 这 种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同 意 延 长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被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书, 但 要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16 投 标 书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6.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及 一 份 电 子 版 本, 并 以 恰 当 方 式 将 每 份 清 楚 标 以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等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电 子 版 与 纸 制 文 件 不 符, 以 纸 制 文 件 为 准 16.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每 一 页 都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司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6.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16.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逐 页 连 续 标 注 页 码 如 遇 彩 页 等 特 殊 情 况, 投 标 人 应 在 每 一 页 的 页 脚 处 用 不 褪 色 的 碳 素 笔 标 注 页 码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2 / 39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密 封 袋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 时 00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标 17.2 如 果 信 封 未 按 照 第 16.1 条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8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8.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18.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买 方 招 标 代 理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19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和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收 到 该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19.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按 第 17 条 规 定 密 封 标 注 和 递 送, 并 应 在 封 套 上 加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19.3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均 无 效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0 开 标 20.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委 派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并 携 带 相 关 资 质 证 件 的 原 件 :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原 件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法 人 委 托 书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2015 年 评 级 A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年 检 合 格, 自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20.2 提 交 了 可 接 受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将 不 予 开 封 21 评 标 委 员 会 13 / 39

2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22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2.1 开 标 后, 直 到 向 成 交 的 投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见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22.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果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方 面 向 买 方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3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3.1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小 组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询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询 价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内 容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的 投 标 23.2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实 质 上 影 响 合 同 的 供 货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或 者 实 质 上 与 询 价 文 件 不 一 致,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买 方 的 权 力 或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23.3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进 行 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和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如 果 以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述 的 金 额 为 准 ; (2)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和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并 修 正 总 价 及 投 标 报 价 24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4.1 如 果 投 标 实 质 性 没 有 响 应 询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 (2)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 (3) 投 标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不 真 实 不 有 效 的 ; (5) 其 它 如 第 8.1(5) 项 16 17 等 条 款 及 其 它 专 家 认 为 不 实 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 (6)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人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14 / 39

(7)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5.1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期 间 可 分 别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答 疑, 有 关 澄 清 或 答 疑 要 求 的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26 评 审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询 价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6.1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按 投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排 在 前 面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或 者 某 些 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有 可 能 影 响 商 品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的 成 交 候 选 资 格, 按 顺 序 由 排 在 后 面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递 补, 以 此 类 推 六 授 予 合 同 27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7.1 买 方 应 将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询 价 文 件 要 求 的, 能 够 满 意 的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合 理 投 标 价 的 投 标 人 28 授 予 合 同 时 变 更 数 量 的 权 利 28.1 买 方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询 价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29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29.1 采 购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0 成 交 通 知 书 30.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单 位 成 交 单 位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形 式 回 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日 期 ( 或 传 真 日 期 ) 即 为 成 交 接 受 日 30.2 成 交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0.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未 成 交 原 因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31 签 订 合 同 31.1 成 交 人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要 求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32 合 同 文 件 除 包 括 询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外, 还 应 包 括 : 15 / 39

(1)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澄 清 说 明 ; (2)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随 同 投 标 书 递 交 的 资 料 与 附 图 ; (3) 在 商 谈 本 合 同 书 时, 双 方 共 同 签 字 的 补 充 文 件 ; (4)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的 补 充 内 容 4. 签 约 及 成 交 服 务 费 4.1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缴 纳 足 额 成 交 服 务 费 后, 方 可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4.2 成 交 供 应 商 接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应 在 30 日 内 与 买 方 签 定 合 同 4.3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交 纳 成 交 服 务 费 : (1) 成 交 服 务 费 币 种 与 成 交 通 知 书 成 交 价 的 币 种 相 同 ; (2) 成 交 服 务 费 不 列 在 投 标 表 中 ; (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向 成 交 商 收 取 16 / 39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格 式 一 合 同 的 授 予 1. 成 交 通 知 书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议 结 果, 公 布 拟 成 交 结 果, 在 法 定 公 示 时 间 后 且 无 质 疑 的 情 况 下, 该 结 果 将 做 为 是 正 式 成 交 或 签 订 合 同 的 凭 据 招 标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被 接 受 在 该 通 知 书 中 将 给 出 成 交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实 施 完 成 和 维 护 项 目 的 成 交 标 价 (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为 合 同 价 格 ) 提 供 服 务 日 期 地 点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成 交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 合 同 授 予 原 则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议 推 荐, 在 法 定 公 示 时 间 后,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投 标 人 3. 合 同 的 签 署 成 交 人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与 需 方 签 订 合 同 需 方 与 成 交 人 是 合 同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直 接 全 部 责 任 承 担 人 招 标 人 所 发 出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需 方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或 大 幅 度 改 变 成 交 内 容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定 金 罚 则 及 损 害 赔 偿 的 原 则 处 罚 并 办 理 若 成 交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需 方 签 订 合 同, 或 变 相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可 采 取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措 施, 并 可 按 照 财 政 部 令 [2004] 第 18 号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办 理 4. 其 他 成 交 后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商 定 本 招 标 文 件 由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或 采 购 人 负 责 解 释 17 / 39

附 件 1 成 交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买 方 : 卖 方 : 签 署 日 期 : 18 / 39

成 交 合 同 ( 服 务 类 项 目 待 签 样 本 ) 根 据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定, ( 以 下 简 称 需 方 ) 与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供 方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编 号 : 二 签 订 地 点 : 三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四 招 投 标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基 础, 每 份 合 同 应 附 成 交 通 知 书 ( 复 印 件 ) 服 务 明 细 清 单 ( 盖 双 方 公 章 ) 编 制 页 码 双 方 盖 上 骑 封 章 五 合 同 总 金 额 ( 小 写 ): ( 大 写 ): 六 一 般 条 款 1 供 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效 标 准 合 格 的 服 务, 因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故 障 由 供 方 负 责 2 供 方 承 担 服 务 完 成 前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3 需 方 在 服 务 地 点 验 收, 如 发 现 服 务 质 量 差 等 问 题, 由 供 方 负 责 4 付 款 方 式 : 供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服 务, 经 采 购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及 按 合 同 总 价 开 据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 完 税 价 ),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验 收 报 告 和 成 交 合 同 的 规 定 由 财 政 直 接 集 中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5 违 约 责 任 : 供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按 时 进 行 服 务, 如 不 能, 需 方 则 按 每 天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0.5 向 供 方 收 取 滞 纳 金 七 服 务 类 型 数 量 和 单 价 等 见 一 览 表 八 服 务 时 间 : 服 务 地 点 : 19 / 39

验 收 单 位 : 九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及 相 关 法 律 在 合 同 签 订 地 解 决 十 供 应 商 违 约,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十 一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十 二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经 供 需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到 采 购 办 备 案, 供 需 双 方 各 一 份 采 购 办 一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所 附 表 格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合 同 中 所 有 空 格 全 填 满 ) 供 方 全 称 ( 盖 章 ): 需 方 全 称 (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签 字 日 期 : 签 字 日 期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20 / 39

第 四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武 山 县 182 个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完 成 2016 年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工 作 二 专 项 工 作 审 计 重 点 : ( 一 )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机 构 状 况 人 员 情 况 会 计 制 度 等 ( 二 ) 账 务 清 理 : ( 三 ) 资 产 盘 点 ( 四 ) 财 产 清 查 ( 五 ) 资 产 损 益 认 定 ( 六 ) 协 助 委 托 单 位 初 审 上 报 ( 七 ) 协 助 委 托 单 位 汇 总 上 报 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和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等 资 料 及 时 报 送 委 托 单 位 ( 包 括 纸 质 版 电 子 版 ) 报 送 的 资 料 要 求 签 章 齐 全 装 订 成 册, 索 引 号 页 码 标 示 规 范 清 晰 四 存 在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单 位, 资 产 损 益 金 额 数 额 较 大 的, 有 重 大 事 项 的, 需 要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的, 会 计 事 务 所 应 当 将 相 关 证 据 资 料 整 理 成 册, 出 具 规 范 的 专 项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并 对 鉴 证 证 明 的 准 确 性 可 靠 性 承 担 责 任 ; 2016 年 审 计 单 位 清 单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审 核 负 责 人 会 计 或 资 产 管 理 人 移 动 电 话 备 注 归 乡 财 股 1 武 山 县 城 关 镇 人 民 政 府 2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城 关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21 / 39

3 武 山 县 龙 台 乡 人 民 政 府 4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龙 台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5 武 山 县 温 泉 乡 人 民 政 府 6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温 泉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7 武 山 县 杨 河 乡 人 民 政 府 8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杨 河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9 武 山 县 高 楼 乡 人 民 政 府 10 财 政 局 高 楼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11 武 山 县 四 门 镇 人 民 政 府 12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四 门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13 武 山 县 桦 林 乡 人 民 政 府 14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桦 林 会 计 核 算 站 15 武 山 县 山 丹 乡 人 民 政 府 16 武 山 县 山 丹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17 武 山 县 马 力 镇 人 民 政 府 18 财 政 局 马 力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19 武 山 县 咀 头 乡 人 民 政 府 20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咀 头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21 武 山 县 榆 盘 乡 人 民 政 府 22 财 政 局 榆 盘 会 计 核 算 站 23 武 山 县 洛 门 镇 人 民 政 府 24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洛 门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25 武 山 县 滩 歌 镇 人 民 政 府 26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滩 歌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27 武 山 县 沿 安 乡 人 民 政 府 28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沿 安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29 武 山 县 鸳 鸯 镇 人 民 政 府 30 武 山 县 财 政 局 鸳 鸯 会 计 核 算 服 务 站 31 中 共 武 山 县 县 委 党 校 32 武 山 县 体 育 中 心 33 武 山 县 文 物 局 34 武 山 县 文 化 局 广 播 局 35 武 山 县 地 震 局 22 / 39

36 气 象 局 37 档 案 局 38 科 技 局 39 科 协 40 供 销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41 县 旅 游 局 42 武 山 县 市 场 建 设 中 心 43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44 县 粮 食 局 45 县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46 县 规 划 局 47 县 房 管 局 48 县 执 法 局 49 武 山 县 交 通 局 ( 本 级 ) 50 县 建 设 局 县 直 单 位 农 业 畜 牧 等 ( 归 农 财 股 ) 51 武 山 县 农 业 局 52 武 山 县 植 保 植 险 工 作 站 53 甘 肃 省 武 山 县 农 机 监 理 站 54 武 山 县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55 武 山 县 国 有 良 种 繁 殖 场 56 武 山 县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管 理 站 57 武 山 县 农 村 机 械 化 管 理 站 58 甘 肃 省 农 业 广 播 电 视 学 校 武 山 县 分 校 59 武 山 县 经 济 作 物 工 作 站 60 武 山 县 种 子 管 理 站 61 武 山 县 蔬 菜 事 业 管 理 局 62 武 山 县 畜 牧 兽 医 局 63 武 山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64 武 山 县 畜 牧 站 65 武 山 县 渔 业 工 作 站 23 / 39

66 武 山 县 林 业 局 67 武 山 县 水 务 局 68 武 山 县 水 利 管 理 站 69 武 山 县 水 土 保 持 局 70 武 山 县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71 武 山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72 武 山 县 蔬 菜 产 业 科 技 示 范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卫 生 系 统 ( 归 社 保 股 ) 73 武 山 县 卫 生 计 生 局 74 武 山 县 鸳 鸯 中 心 卫 生 院 75 武 山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76 武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77 武 山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78 武 山 县 龙 台 乡 卫 生 院 79 武 山 县 山 丹 乡 卫 生 院 80 武 山 县 中 医 院 81 四 门 中 心 卫 生 院 82 武 山 县 榆 盘 乡 卫 生 院 83 武 山 县 桦 林 乡 卫 生 院 84 武 山 县 高 楼 乡 卫 生 院 85 武 山 县 咀 头 卫 生 院 86 洛 门 中 心 卫 生 院 87 城 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88 武 山 县 沿 安 乡 卫 生 院 89 马 力 中 心 卫 生 院 90 武 山 县 温 泉 乡 卫 生 院 91 武 山 县 滩 歌 中 心 卫 生 院 92 武 山 县 城 关 卫 生 院 93 县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94 武 山 县 杨 河 卫 生 院 95 武 山 县 残 联 县 直 单 位 ( 归 经 建 股 ) 24 / 39

县 直 单 位 ( 归 行 政 政 法 股 ) 96 县 劳 务 办 97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98 县 民 政 局 99 县 人 社 局 100 人 大 办 101 政 协 102 政 府 办 103 县 委 办 104 农 办 105 发 改 委 106 招 商 局 107 物 价 局 108 统 计 局 109 财 政 局 110 审 计 局 111 纪 检 委 112 商 务 局 113 组 织 部 114 宣 传 部 115 统 战 部 116 政 法 委 117 老 干 局 118 党 史 办 119 国 土 局 120 工 商 联 121 工 会 122 妇 联 123 司 法 局 124 团 委 126 公 安 局 127 交 警 队 128 检 察 院 25 / 39

129 法 院 130 县 编 办 131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132 县 委 督 察 室 133 工 商 局 134 行 政 审 批 中 心 135 质 监 局 136 计 生 局 教 育 系 统 单 位 ( 归 教 科 文 股 ) 137 武 山 县 教 育 局 138 武 山 县 教 育 督 导 室 教 研 室 139 武 山 县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140 武 山 县 洛 门 初 级 中 学 141 武 山 县 贾 河 初 级 中 学 142 武 山 县 四 门 学 区 143 武 山 县 桦 林 学 区 144 武 山 县 桦 林 初 级 中 学 145 武 山 县 鸳 鸯 初 级 中 学 146 武 山 县 杨 河 初 级 中 学 147 武 山 县 榆 盘 学 区 148 武 山 县 龙 台 初 级 中 学 149 高 楼 学 区 150 武 山 县 第 三 高 级 中 学 151 武 山 县 南 峪 初 级 中 学 152 武 山 县 第 四 高 级 中 学 153 武 山 县 城 关 初 级 中 学 154 武 山 县 龙 泉 学 区 155 武 山 县 榆 盘 初 级 中 学 156 武 山 县 蓼 阳 初 级 中 学 157 武 山 县 山 丹 学 区 158 武 山 县 教 室 进 修 学 校 159 武 山 县 城 关 幼 儿 园 160 武 山 县 百 泉 初 级 中 学 26 / 39

161 武 山 县 沿 安 学 区 162 武 山 县 四 门 初 级 中 学 163 武 山 县 东 顺 初 级 中 学 164 武 山 县 龙 台 学 区 165 武 山 县 温 泉 学 区 166 武 山 县 滩 歌 学 区 167 武 山 县 城 关 学 区 168 武 山 县 洛 门 学 区 169 武 山 县 慎 公 中 学 170 武 山 县 咀 头 学 区 171 县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172 武 山 县 马 力 学 区 173 武 山 县 第 一 高 级 中 学 174 武 山 县 第 二 高 级 中 学 175 武 山 县 山 丹 初 级 中 学 176 武 山 县 杨 河 学 区 177 武 山 县 马 力 中 学 178 武 山 县 沿 安 初 级 中 学 179 武 山 县 鸳 鸯 学 区 180 武 山 县 渭 北 初 级 中 学 181 武 山 县 滩 歌 初 级 中 学 182 武 山 县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27 / 39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8 / 39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COCITC TS ZC 2016127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29 / 39

2016 年 8 月 11 日 格 式 一 投 标 报 价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COCITC TS ZC 2016127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 元 ) 投 标 声 明 投 标 总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小 写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 对 武 山 县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的 全 部 费 用 30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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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二 投 标 函 格 式 投 标 函 致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方 提 供 的 招 标 编 号 : 询 价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方 :( 投 标 人 名 称 ) 作 为 投 标 者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进 行 有 关 本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一 份, 电 子 版 本, 包 括 如 下 等 内 容 : ( 一 ) 开 标 一 览 表 ; ( 二 ) 技 术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 ( 三 ) 技 术 说 明 文 件 ; ( 四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 五 )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文 件 ;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询 价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重 申 以 下 几 点 : ( 一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 询 价 编 号 为 号 的 投 标 ; ( 二 ) 全 部 服 务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 ( 大 小 写 ); ( 三 )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后 30 天 有 效, 如 成 交,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 ( 四 ) 我 方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询 价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修 正 文 ( 如 果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并 完 全 明 白, 我 方 放 弃 在 此 方 面 提 出 含 糊 意 见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 五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 六 ) 我 方 如 果 成 交, 将 保 证 履 行 询 价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七 ) 如 我 方 成 交, 我 方 将 支 付 给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交 服 务 费, 并 在 得 知 成 交 后 立 即 支 付 ( 八 ) 所 有 与 本 招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传 真 32 / 39

电 话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电 子 函 件 公 章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33 / 39

格 式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 的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表 人, 就 中 海 建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招 标 编 号 为 的 询 价 文 件 中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和 合 同 执 行,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 投 标 单 位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被 授 权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法 人 代 表 与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需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授 权 人 需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至 开 标 现 场 34 / 39

格 式 四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开 户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2015 年 评 级 A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年 检 合 格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35 / 39

五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1 询 价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2 投 标 人 简 介 ; 3 投 标 人 觉 得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36 / 39

第 六 部 分 评 审 办 法 1. 评 标 委 员 会 1.1 招 标 机 构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1.2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1.3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估, 并 向 招 标 方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1.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澄 清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 评 标 原 则 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是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法 律 依 据 ; 2.2 公 平 的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商, 其 评 审 均 采 用 相 同 的 程 序 和 统 一 标 准 ; 2.3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是 评 标 的 依 据 ; 2.4 评 委 会 按 照 公 正 科 学 严 谨 的 原 则,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成 交 价 3. 成 交 的 基 本 条 件 3.1 资 质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37 / 39

3.2 提 供 的 服 务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3.3 保 证 按 期 完 成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3.4 投 标 报 价 对 招 标 方 最 为 有 利 4 评 标 办 法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 符 合 性 检 查 ) 4.1.1 评 标 委 员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件 是 否 是 原 件 并 齐 全 4.1.2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装 订 是 否 完 好 4.1.3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合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规 定 方 式 交 纳 ; 4.1.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是 唯 一 报 价 ; 4.1.5 投 标 人 是 否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4.1.6 评 委 专 家 认 为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4.2.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4.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4.2.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4.2.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招 标 方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将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4.2.4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技 术 参 数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38 / 39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5 成 交 原 则 询 价 小 组 按 照 询 价 文 件 组 织 评 标,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被 询 价 的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按 一 次 报 价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人 6. 废 标 条 款 6.1 投 标 文 件 若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6.2 投 标 人 最 终 报 价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按 废 标 处 理 ; 6.3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39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