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济 大 学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规 章,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适 用 本 章 程 学 校 章 程 是 学 校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办 学 和 管 理 活 动 开 展 社 会 合 作 的 依 据 第 三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同 济 大 学, 英 文 译 名 为 Tongji University, 德 文 译 名 为 Tongji-Universität 学 校 简 称 为 同 济, 英 文 和 德 文 译 名 为 Tongji 第 四 条 学 校 注 册 地 址 为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四 平 路 1239 号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经 举 办 者 及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可 以 设 立 或 调 整 校 区 及 校 址 第 五 条 学 校 由 国 家 举 办, 是 国 务 院 确 定 由 教 育 部 管 理, 并 由 教 育 部 与 上 海 市 共 建 的 大 学 第 六 条 学 校 是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七 条 学 校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在 招 生 学 科 与 专 业 设 置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国 际 1
交 流 与 合 作 机 构 设 置 与 人 员 配 备 财 产 管 理 与 使 用 等 方 面 依 法 享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学 校 行 使 办 学 自 主 权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章 程 以 及 学 校 相 应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基 于 程 序 透 明 信 息 公 开 民 主 决 策 多 方 监 督 的 原 则 制 定 严 格 和 明 确 的 权 利 行 使 制 度, 接 受 举 办 者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校 内 民 主 监 督 及 社 会 监 督 第 八 条 学 校 的 使 命 是 : 追 求 真 理, 培 养 人 才, 研 究 学 术, 服 务 社 会, 促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推 动 与 引 领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九 条 学 校 的 愿 景 是 : 建 设 成 为 以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导 向 的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第 十 条 学 校 的 校 训 是 : 同 舟 共 济 ; 校 风 是 : 严 谨 求 实 团 结 创 新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同 济 大 学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施 以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为 主 的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适 当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和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学 校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培 养 引 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专 业 精 英 与 社 会 栋 梁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学 科 与 专 业 主 要 涵 盖 工 学 理 学 医 学 人 文 艺 术 社 会 科 学 等 门 类 或 领 域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学 校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向 为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或 为 推 动 学 校 2
事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国 内 外 杰 出 人 士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 向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者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授 予 名 誉 学 位 第 二 章 教 职 员 工 与 学 生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成 员 包 括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第 十 七 条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依 法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 ( 三 )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相 应 进 修 培 训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 四 )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教 职 员 工 团 体 与 活 动 ; ( 五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 六 ) 对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知 情 权,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与 监 督 ; ( 七 ) 就 职 务 聘 任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或 提 出 申 诉 ; ( 八 ) 学 校 规 定 的 或 者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 ( 九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3
( 一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尽 职 尽 责, 勤 奋 工 作 ; ( 三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 ( 四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 ( 五 )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业 务 水 平 ; ( 六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权 益 ; ( 七 )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对 教 职 员 工 进 行 聘 用 考 核 晋 升 奖 惩 等, 其 中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实 施 全 球 公 开 招 聘, 相 关 规 定 由 学 校 依 法 另 行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为 教 职 员 工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职 业 发 展 制 度, 支 持 教 职 员 工 进 修 与 培 训 ;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师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职 员 工 参 加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学 校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规 范 教 职 员 工 的 职 务 行 为, 引 导 教 职 员 工 不 断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与 国 家 学 校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教 职 员 工 薪 酬 与 福 利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职 员 工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依 法 受 理 教 职 员 工 申 诉, 保 障 教 职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4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站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访 问 学 者 进 修 教 师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在 学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进 修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工 作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政 策 规 定 学 校 规 定 和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培 养 方 案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跨 学 科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 ( 三 )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获 得 就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指 导 ; ( 四 )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申 请 各 类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五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六 ) 对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知 情 权,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 5
( 七 ) 对 纪 律 处 分 和 涉 及 其 权 益 的 相 关 决 定 表 达 异 议 或 提 出 申 诉 ; ( 八 ) 学 校 规 定 的 或 者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 ( 九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努 力 学 习 与 实 践,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争 取 全 面 发 展 ; ( 三 )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与 学 术 规 范 ; ( 四 ) 尊 敬 师 长, 尊 重 他 人 ; ( 五 ) 按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的 相 应 义 务 ; ( 六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权 益 ; ( 七 )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录 教 育 管 理 和 奖 惩 等 学 校 本 科 招 生 实 施 基 于 统 一 高 考 和 高 中 学 业 成 绩 的 综 合 评 价 和 多 元 录 取 机 制 ; 研 究 生 招 生 实 施 分 类 考 试 或 审 核 录 取 相 关 规 定 由 学 校 或 学 校 授 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依 法 另 行 制 定 和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为 在 学 习 与 生 活 中 遇 到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6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学 校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依 法 向 学 校 申 请 成 立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为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根 据 其 所 修 学 分 情 况,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证 明 ; 对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依 法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五 条 不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进 修 学 生 交 流 学 生 等 其 他 各 类 学 生, 在 学 校 学 习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政 策 规 定 学 校 规 定 和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三 章 组 织 与 机 构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需 要,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组 织 与 机 构, 确 定 其 职 权 职 责 人 员 配 置 与 运 作 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决 策,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7
学 校 党 委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同 济 大 学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学 校 党 委 对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学 习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推 进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 ( 二 )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学 校 稳 定, 构 建 和 谐 校 园 ; ( 三 )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四 )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讨 论 决 定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顺 利 发 展 ; ( 五 ) 按 照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的 方 针, 加 强 学 校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和 制 度 建 设, 发 挥 学 校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 六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委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 七 ) 做 好 学 校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对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实 行 政 治 领 导, 支 持 他 们 按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 八 ) 其 他 需 要 学 校 党 委 决 定 的 事 项 8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党 委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都 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经 由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做 出 决 定 ;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根 据 集 体 的 决 定 和 分 工,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学 校 党 委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由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其 职 权, 履 行 其 职 责 学 校 党 委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议 事 规 则,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学 校 党 委 常 务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党 委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对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并 定 期 报 告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同 济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四 十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代 表 学 校 处 理 各 项 行 政 事 务 学 校 可 设 常 务 副 校 长 副 校 长 总 会 计 师 和 校 长 助 理 等, 协 助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其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组 织 拟 定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9
( 二 ) 组 织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活 动 ; ( 三 ) 组 织 拟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按 规 定 任 免 学 校 内 部 行 政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实 施 学 籍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对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进 行 奖 励 或 处 分 ; ( 五 ) 组 织 拟 定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学 校 资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四 十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依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定 期 由 校 长 或 由 校 长 授 权 其 他 的 学 校 领 导 主 持 召 开, 讨 论 处 理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负 责 有 关 行 政 事 务 的 专 项 工 作 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可 设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内 设 行 政 部 门, 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调 整 其 职 能 各 行 政 组 织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的 授 权,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学 术 事 务 的 最 高 机 构 学 术 委 员 会 依 据 其 章 程 组 建, 成 员 由 学 校 内 各 学 科 领 域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有 较 高 声 望 的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0
( 一 ) 审 议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包 括 学 科 教 学 科 研 队 伍 建 设 等 规 划 ; ( 二 ) 审 议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重 要 学 术 机 构 的 设 置 以 及 其 他 学 术 发 展 的 重 大 措 施 ; ( 三 ) 审 议 学 校 教 务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提 名 组 成 人 选 和 工 作 规 则, 指 导 学 校 教 务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审 议 学 校 教 务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重 大 问 题 ; ( 四 ) 审 定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的 学 术 评 价 标 准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岗 位 设 置 与 考 核 等 学 术 条 件 ; ( 五 ) 审 定 学 校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调 查 和 裁 决 学 术 争 议, 调 查 和 评 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 六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学 术 发 展 战 略 和 政 策 研 究, 为 学 校 学 术 发 展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与 建 议 ; ( 七 ) 指 导 促 进 学 科 交 叉 和 学 术 交 流, 建 设 和 倡 导 自 由 创 新 的 学 术 文 化 ; ( 八 ) 其 他 需 要 学 术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事 项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务 委 员 会 教 务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决 策 机 构 教 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教 师 以 及 部 分 管 理 机 构 学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人 才 培 养 与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大 政 策 与 措 施 ; 11
( 二 ) 审 定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培 养 方 案 ; ( 三 ) 审 定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课 程 标 准, 指 导 课 程 建 设 ; ( 四 ) 领 导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设 与 实 施 ; ( 五 ) 其 他 需 要 教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事 项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决 策 机 构 学 位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组 成, 原 则 上 在 教 授 中 遴 选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定 学 校 学 位 条 例 学 位 标 准 ; ( 二 ) 审 定 学 位 授 予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三 ) 审 核 批 准 或 撤 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 四 ) 在 国 家 授 权 范 围 内, 审 议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的 设 立 调 整 和 撤 销 事 宜 ; ( 五 ) 其 他 需 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事 项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专 业 技 术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专 业 技 术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决 策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校 内 各 学 科 领 域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条 例 ; ( 二 ) 审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三 ) 其 他 需 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事 项 12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员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审 议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 四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 五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 六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七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有 关 工 作 报 告,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分 别 听 取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13
( 三 ) 审 议 与 学 生 切 身 利 益 有 关 的 基 本 规 章 制 度 ; ( 四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教 职 员 工 的 工 作 态 度 和 业 务 能 力,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务 委 员 会 校 务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工 作 的 咨 询 机 构 校 务 委 员 会 依 据 其 章 程 组 建, 成 员 由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职 与 退 休 教 职 员 工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以 及 群 众 团 体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代 表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对 学 校 的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发 展 战 略 重 大 发 展 项 目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举 措 等 进 行 咨 询 ; ( 二 ) 受 学 校 委 托, 对 学 校 工 作 中 某 些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听 取 和 反 映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的 意 见 与 要 求,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围 绕 学 校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自 主 开 展 专 项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与 建 议 ; ( 四 ) 其 他 需 要 校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事 项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各 民 主 党 派 及 群 众 组 织 依 据 法 律 和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设 立 图 书 馆 档 案 馆 校 史 馆 博 物 馆 网 络 中 心 等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为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和 保 障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据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14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可 按 照 学 科 门 类 及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设 立 学 部 学 部 是 学 校 分 类 建 立 学 术 治 理 体 系 与 实 施 教 授 治 学 的 组 织, 依 据 其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若 干 学 院 ( 系 ), 并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适 时 予 以 调 整 学 校 依 法 对 学 院 ( 系 ) 进 行 管 理 和 评 估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院 ( 系 )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活 动 学 校 在 人 财 物 等 方 面 赋 予 学 院 ( 系 ) 相 应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权 力, 保 障 学 院 ( 系 )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 系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党 员 人 数, 经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设 立 学 院 ( 系 ) 党 的 委 员 会 或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本 单 位 的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建 工 作 等,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在 本 单 位 的 贯 彻 执 行, 领 导 本 单 位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本 单 位 党 员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支 持 本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负 责 人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十 七 条 院 长 ( 系 主 任 ) 是 学 院 ( 系 ) 的 行 政 负 责 人, 受 学 校 委 托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 系 )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代 表 学 院 ( 系 ) 处 理 各 项 行 政 事 务 15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院 ( 系 ) 实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依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 系 )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事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重 要 事 项 安 排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院 ( 系 ) 根 据 教 授 治 学 原 则 和 学 校 的 学 术 管 理 规 定 设 立 教 授 委 员 会 等 相 关 学 术 组 织, 在 学 校 相 关 学 术 组 织 领 导 下 处 理 有 关 学 术 事 务 第 六 十 条 学 院 ( 系 ) 可 根 据 学 校 整 体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办 学 思 路, 设 立 教 学 与 研 究 等 下 属 相 关 机 构, 并 报 学 校 或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第 四 章 经 费 资 产 与 后 勤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依 法 多 渠 道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内 各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获 取 社 会 支 持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资 产 为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用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国 家 无 偿 调 拨 给 学 校 的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接 受 捐 赠 等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努 力 提 高 经 费 与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16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 重 大 资 金 使 用 与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履 行 决 策 程 序, 保 证 资 金 运 行 安 全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校 内 经 济 秩 序, 完 善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财 务 监 督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学 校 对 占 有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学 校 学 院 ( 系 ) 分 级 监 管,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学 校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对 外 投 资 形 成 的 国 有 资 产 依 法 合 理 经 营,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校 园 基 本 建 设 条 件 保 障, 合 理 定 位 校 区 功 能, 科 学 配 备 设 施 设 备, 建 设 有 利 于 促 进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和 便 利 师 生 生 活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校 园, 注 重 保 护 校 园 文 化 环 境 与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与 服 务 质 量,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第 五 章 外 部 关 系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接 受 举 办 者 管 理 监 督 和 评 估 学 校 举 办 者 及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学 校 进 行 管 理, 核 准 学 校 章 程, 监 督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评 价 考 核 学 校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和 学 术 自 由, 提 供 充 足 和 稳 定 的 办 学 资 金, 维 护 学 校 办 学 环 境 和 办 学 利 益, 支 持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17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以 及 变 更 名 称, 需 经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评 估, 适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有 关 办 学 信 息, 广 泛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积 极 争 取 社 会 支 持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与 国 内 外 有 关 组 织 与 机 构 的 合 作, 推 进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可 根 据 需 要 发 起 组 织 参 加 或 退 出 国 际 和 国 内 有 关 教 育 或 科 学 研 究 的 联 盟 和 合 作 组 织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加 强 与 所 在 地 方 社 区 的 沟 通 与 合 作,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为 所 在 地 方 社 区 的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是 由 热 心 高 等 教 育, 关 心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组 成 的 咨 询 机 构, 依 据 其 章 程 对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外 部 关 系 和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等 事 宜 提 供 咨 询 建 议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校 友 包 括 在 学 校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各 类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被 学 校 授 予 各 种 荣 誉 学 位 和 荣 誉 职 衔 的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以 及 经 学 校 认 定 热 忱 关 心 学 校 发 展 并 自 愿 履 行 义 务 的 人 士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校 友 会 校 友 会 是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学 校 设 立 校 友 工 作 机 构,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 优 先 为 校 友 提 供 优 质 的 继 续 教 育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服 务 ; 定 期 向 校 友 通 报 学 校 发 展 情 况 与 发 展 设 想, 听 取 校 友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学 校 欢 迎 和 鼓 励 校 友 以 各 种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18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是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教 育 基 金 会 依 据 其 管 理 办 法 吸 引 社 会 捐 赠 募 集 资 金 的 积 极 作 用, 增 加 办 学 资 源 第 六 章 学 校 标 识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校 标 是 圆 形 三 人 划 龙 舟 徽 标 ( 一 ) 名 称 名 称 是 由 舒 同 题 写 的 同 济 大 学, 用 中 文 和 英 文 同 时 标 识 中 文 居 上, 表 明 主 体 性 ; 英 文 居 下, 表 明 国 际 性 ( 二 ) 历 史 校 标 中 1907 表 明 建 校 年 份 ( 三 ) 文 化 校 标 的 图 案 为 三 人 划 龙 舟, 龙 舟 为 字 母 TJ 变 化 而 来 ; 校 标 的 含 义 是 : 同 舟 共 济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徽 为 题 有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校 旗 为 长 方 形 旗 帜, 中 间 印 有 校 标 和 规 定 字 体 的 同 济 大 学 校 名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校 歌 是 同 济 之 歌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5 月 20 日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网 址 是 http://www.tongji.edu.cn 19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需 提 交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并 征 求 意 见,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审 议, 最 终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讨 论 审 定 后, 报 教 育 部 核 准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监 督 章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依 据 章 程 审 查 学 校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受 理 对 违 反 章 程 的 管 理 行 为 办 学 活 动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提 议 修 订,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的 章 程 修 订 案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并 征 求 意 见 后, 提 交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报 教 育 部 核 准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教 育 部 核 准 通 过 后, 由 学 校 发 布 实 施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