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学 校 创 建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的 要 求, 规 范 我 校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教 职 工 培 训 的 质 量, 建 设 高 素 质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教 职 工 培 训 是 学 校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对 教 职 工 进 行 以 提 高 政 治 素 质 业 务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终 身 继 续 教 育 和 训 练 活 动 培 训 工 作 贯 彻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并 重, 理 论 与 实 践 结 合, 按 需 培 训, 学 以 致 用, 注 重 实 效 的 方 针, 坚 持 在 职 为 主 多 种 形 式 并 举 的 培 训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所 有 正 式 聘 用 的 教 职 工 第 四 条 参 加 培 训 是 教 职 工 的 权 利, 也 是 教 职 工 的 义 务 学 校 鼓 励 和 提 倡 教 职 工 参 加 培 训, 并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保 证 培 训 效 果 各 单 位 应 重 视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根 据 学 校 的 安 排 做 好 相 关 的 工 作 教 职 工 应 树 立 终 身 学 习 的 理 念, 按 照 学 校 的 要 求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培 训 第 二 章 组 织 与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人 事 处 及 相 关 部 门 领 导 和 专 家 组 成 的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规 划 培 训 制 度 和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指 导 全 校 培 训 工 作 第 六 条 校 人 事 处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 与 师 资 办 公 室 合 署 ) 负 责 教 职 工 培 训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是 : ( 一 )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的 需 要, 落 实 有 关 培 训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教 职 工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 二 ) 根 据 各 单 位 培 训 需 求 计 划 及 经 费 预 算, 统 一 编 制 全 校 年 度 培 训 经 费, 对 经 审 批 后 的 培 训 经 费 按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管 理 ( 三 ) 运 用 正 确 的 政 策 导 向, 调 动 和 提 高 教 职 工 参 加 培 训 的 积 极 性 ( 四 )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和 培 养 单 位 的 协 调 配 合, 整 合 培 训 资 源, 理 顺 1
培 训 关 系, 提 高 培 训 效 益 ( 五 ) 根 据 教 职 工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定 期 对 各 单 位 培 训 计 划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六 ) 对 各 单 位 教 职 工 培 训 结 果 进 行 年 度 汇 总, 实 施 效 果 评 估, 并 记 录 存 档 ( 七 ) 建 立 教 职 工 个 人 培 训 记 录, 为 教 职 工 职 务 晋 升 评 优 评 奖 等 提 供 依 据 第 七 条 各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并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和 改 革 发 展 需 要 岗 位 职 能 要 求 以 及 人 员 结 构 情 况, 合 理 制 定 本 单 位 培 训 计 划, 并 负 责 培 训 项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 二 ) 对 本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的 培 训 项 目 做 好 培 训 记 录, 对 培 训 效 果 实 施 评 估, 并 及 时 报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备 案 ( 三 ) 统 筹 安 排 好 本 单 位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的 有 关 工 作, 确 保 本 单 位 教 职 工 正 常 参 加 培 训, 并 协 助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做 好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培 训 第 三 章 培 训 的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八 条 教 职 工 培 训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道 德 修 养, 专 业 知 识 扩 展 和 更 新,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科 研 能 力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及 其 他 与 岗 位 相 关 的 业 务 能 力 提 高 等 第 九 条 教 职 工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岗 前 培 训 导 师 制 度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社 会 实 践 访 问 学 者 学 术 休 假 以 及 其 它 形 式 的 各 类 业 务 培 训 等, 通 过 组 织 或 参 加 校 内 外 培 训 班 课 程 进 修 班 研 修 班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会 议 以 及 企 业 博 士 后 挂 职 锻 炼 等 多 种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确 定 相 应 的 培 训 内 容 和 培 训 形 式 第 十 一 条 岗 前 培 训 所 有 新 聘 用 的 青 年 教 职 工, 上 岗 前 均 须 参 加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岗 前 培 训 2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还 须 参 加 由 国 家 地 方 和 上 级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岗 前 技 术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导 师 制 度 学 校 实 行 青 年 教 师 导 师 制 度, 即 指 派 学 术 造 诣 高 教 学 科 研 经 验 丰 富 的 优 秀 教 师 担 任 青 年 教 师 的 导 师, 对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指 导 和 培 养, 使 其 尽 快 达 到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学 校 教 职 工 在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岗 位 需 要 和 学 用 一 致 的 原 则, 可 申 请 在 职 攻 读 高 一 级 学 位 学 校 根 据 岗 位 需 求, 优 先 安 排 工 作 业 绩 优 秀 表 现 突 出 的 教 职 工 在 职 攻 读 相 应 专 业 的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社 会 实 践 凡 新 聘 用 且 来 校 前 未 经 过 社 会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年 龄 在 35 岁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必 须 参 加 为 期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会 实 践 第 十 五 条 访 问 学 者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学 校 有 计 划 地 选 派 骨 干 教 师 到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做 访 问 学 者 或 参 加 高 级 研 讨 班 第 十 六 条 教 授 学 术 休 假 具 有 教 授 或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我 校 连 续 服 务 满 规 定 时 间,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量 饱 满, 业 绩 优 良, 可 享 受 规 定 期 限 的 学 术 休 假 第 十 七 条 其 它 形 式 的 在 职 业 务 培 训 为 提 高 教 职 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人 事 处 和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实 施 形 式 多 样 的 在 职 业 务 培 训 ( 一 ) 外 语 培 训 学 校 定 期 聘 请 优 秀 外 语 教 师 或 外 籍 教 师 对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外 语 培 训, 为 开 展 双 语 教 学,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打 好 基 础 3
( 二 ) 现 代 教 育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组 织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方 面 的 培 训 ( 三 )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提 高 培 训 学 校 通 过 举 办 专 家 讲 座 开 展 教 学 观 摩 和 教 学 交 流 等 活 动, 不 断 促 进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学 校 还 将 选 派 新 建 专 业 学 科 以 及 新 开 课 程 的 部 分 教 师 到 国 内 外 著 名 高 校 进 行 课 程 进 修, 学 习 掌 握 同 类 课 程 的 课 堂 教 学 方 法, 以 满 足 新 兴 学 科 的 教 学 需 要 和 发 展 要 求 ( 四 ) 考 察 调 研 学 校 利 用 寒 暑 假 组 织 教 职 工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学 习 考 察 调 研 活 动, 拓 宽 教 职 工 的 知 识 面, 增 强 对 高 科 技 发 展 状 况 和 社 会 的 了 解 ( 五 ) 其 它 学 校 将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要 求, 分 类 组 织 各 项 思 想 及 业 务 提 高 培 训 第 四 章 培 训 的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培 训 计 划 1. 各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发 展 和 教 职 工 队 伍 的 实 际 状 况, 结 合 本 单 位 岗 位 需 求, 于 每 年 12 月 初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培 训 需 求 计 划 2.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结 合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对 各 单 位 的 培 训 需 求 计 划 进 行 汇 总 整 理, 组 织 相 关 部 处 对 计 划 项 目 进 行 必 要 的 论 证, 确 定 教 职 工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提 交 校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3.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向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补 报 临 时 培 训 需 求 计 划,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组 织 实 施 1. 教 职 工 岗 前 培 训 导 师 制 度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青 年 教 师 社 会 实 践 教 授 学 术 休 假 出 国 培 训 等 工 作 分 别 按 照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教 职 工 岗 前 培 训 规 定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教 职 工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的 若 干 规 定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的 若 干 规 定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4
学 关 于 实 行 教 授 学 术 休 假 制 度 的 若 干 规 定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青 年 教 师 海 外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办 法 等 文 件 规 定 实 施 ( 见 附 件 2 至 10) 2. 其 它 形 式 的 在 职 业 务 培 训 由 各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科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干 部 的 培 训, 由 组 织 部 组 织 实 施 ; 教 师 及 一 般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实 施 ; 各 类 专 门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 如 教 务 秘 书 科 研 秘 书 人 保 干 事 等 ) 的 培 训, 由 相 关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 学 生 辅 导 员 的 培 训, 由 学 生 处 组 织 实 施 ;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培 训,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实 施 ; 服 务 保 障 人 员 的 培 训,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后 勤 集 团 组 织 实 施 ; 涉 密 保 卫 人 员 的 培 训, 由 保 卫 处 组 织 实 施 ; 军 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人 员 的 培 训, 由 人 事 处 协 同 质 管 办 组 织 实 施 ;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和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的 技 术 培 训,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组 织 实 施 3. 各 单 位 组 织 安 排 培 训 应 尽 可 能 利 用 假 期 和 业 余 时 间, 不 影 响 学 校 和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4. 为 保 证 培 训 计 划 的 落 实,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加 培 训 的 权 利, 各 单 位 应 按 计 划 安 排 组 织 好 相 关 培 训 项 目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开 展 的 培 训, 负 责 实 施 的 单 位 要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报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培 训 经 费 1. 学 校 设 立 教 职 工 培 训 经 费, 对 符 合 需 要 并 列 入 计 划 的 教 职 工 培 训 给 予 保 证 2. 学 校 教 职 工 培 训 经 费 由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管 理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根 据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制 定 经 费 预 算, 向 学 校 申 请 培 训 经 费, 经 审 批 后 使 用 3.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业 务 培 训 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及 项 目 经 费, 到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办 理 经 费 使 用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核 和 记 录 1. 组 织 实 施 各 项 业 务 培 训 的 单 位 应 按 培 训 要 求 对 培 训 对 象 进 行 考 核 及 鉴 定 需 发 放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培 训 单 位 和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5
为 其 颁 发 由 学 校 统 一 制 作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2. 各 单 位 统 一 使 用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编 制 的 培 训 记 录 表, 做 好 培 训 过 程 及 结 果 的 相 关 记 录, 培 训 结 束 后, 报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备 案 存 档 3. 教 职 工 培 训 办 公 室 分 别 与 相 关 单 位 组 成 培 训 结 果 评 估 小 组, 对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选 择 性 评 估, 做 好 培 训 结 果 有 效 性 评 估 的 相 关 记 录 4. 教 职 工 参 加 培 训 的 情 况 和 考 核 结 果 记 录, 将 作 为 其 个 人 职 务 晋 升 评 优 评 奖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5. 各 单 位 在 教 职 工 培 训 工 作 中 履 行 各 项 职 责 的 情 况, 将 作 为 单 位 年 终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十 二 条 其 它 1. 教 职 工 每 五 年 至 少 须 参 加 一 次 学 校 组 织 的 相 关 培 训 按 计 划 参 加 校 内 外 培 训 的 教 职 工, 各 种 待 遇 原 则 上 不 受 影 响 2. 若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培 训 不 合 格 或 拒 绝 参 加 培 训 者, 须 承 担 相 关 培 训 费 用,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分 或 予 以 解 聘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校 人 字 [2003]33 号 ) 和 南 航 非 教 师 教 职 工 报 考 在 职 研 究 生 暂 行 规 定 ( 校 人 字 [2004]63 号 )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