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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電 話 :02-26015310 轉 分 機 3401 3402 網 址 :http://www.hwu.edu.tw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凡 逾 期 或 證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目 錄 項 目 簡 章 目 錄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招 生 目 的 2 貳 報 名 資 格 2 參 修 業 規 定 2 肆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3 伍 招 生 班 別 方 式 及 名 額 4 陸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5 柒 報 名 手 續 及 應 繳 表 件 5 捌 考 試 日 期 6 玖 考 試 地 點 6 拾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7 拾 壹 成 績 公 告 7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7 拾 參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7 拾 肆 報 到 7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8 拾 陸 就 學 相 關 事 項 9 一 註 冊 入 學 9 二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9 三 修 業 期 限 及 各 學 期 課 程 安 排 9 四 畢 業 要 求 10 拾 柒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1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1 附 錄 二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18 附 錄 三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9 附 錄 四 委 託 書 20 附 錄 五 申 訴 表 21 附 錄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2 附 錄 七 未 繳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23 附 錄 八 培 訓 合 約 書 24 本 校 交 通 位 置 圖 校 園 平 面 圖 26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重 要 日 程 表 作 業 事 項 日 期 及 說 明 簡 章 公 告 103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起 公 告 網 址 :http://www.hwu.edu.tw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起 ~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止 繳 件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筆 試 考 場 公 告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考 試 日 期 筆 試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時 間 : 於 筆 試 結 束 隨 即 舉 行, 請 考 生 注 意! 成 績 公 告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09:00 後 開 放 上 網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30 前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 網 站 同 時 公 告 ) 103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103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註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更, 除 另 行 通 知 外,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hwu.edu.tw) 公 告 2.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2601-5310 轉 分 機 3401~3402 1

壹 招 生 目 的 ㄧ 本 校 辦 理 秋 季 班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班 ) 依 據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90140379C 號 令 修 正 之 大 學 辦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計 畫 審 核 要 點, 教 育 部 為 促 進 學 用 合 一, 培 育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高 階 人 才, 根 據 產 業 需 求, 由 企 業 與 學 校 合 作 提 出 開 課 計 畫 申 請,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辦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增 益 企 業 所 需 之 碩 士 級 人 才 二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 ( 一 ) 政 府 辦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主 要 目 的 為 補 充 產 業 不 足 之 碩 士 級 高 階 人 才 缺 口, 教 育 部 核 給 本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均 為 額 外 之 員 額 ( 國 家 教 育 預 算 未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 故 本 班 設 置 所 需 經 費, 除 學 生 繳 交 之 學 雜 費 外, 由 企 業 與 學 校 共 同 支 應, 其 中 合 作 企 業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每 名 學 生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專 班 培 訓 經 費 之 負 擔 以 兩 年 ( 四 學 期 ) 為 原 則 本 校 103 年 度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合 作 企 業 為 : 億 可 國 際 飲 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oCo 都 可 茶 飲 ) 及 藍 海 國 際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幾 分 甜 ) ( 二 ) 本 專 班 學 生 依 日 間 學 制 碩 士 班 收 費 基 準 支 付 學 雜 費, 並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相 關 助 學 措 施 三 本 專 班 學 生 接 受 合 作 企 業 培 訓 經 費 補 助, 故 如 期 畢 業 後 須 至 合 作 企 業 完 成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 依 附 錄 八 相 關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 經 審 查 核 可 者 二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入 本 專 班 後, 得 由 指 導 教 授 視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列 為 必 修,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三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訂 報 考 碩 士 班 資 格 者,103 年 9 月 1 日 前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男 性 報 考 者 限 役 畢 或 免 役 者 參 修 業 規 定 一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之 年 限 為 1~ 4 年, 惟 依 計 畫 性 質 專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不 超 過 2 年 ( 四 學 期 ) 為 原 則 本 專 班 培 訓 以 修 業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學 期 專 班 名 稱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學 期 第 四 學 期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103/09~104/01 104/02~104/06 104/09~105/01 105/02~105/06 修 滿 至 少 30 學 分 的 課 程 ( 包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並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方 能 畢 業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數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更 改 成 績 休 學 復 學 學 籍 管 理 等 事 宜, 除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外, 亦 須 遵 守 本 專 班 之 規 定 二 休 學 復 學 相 關 規 定 : ( 一 ) 考 生 錄 取 後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非 迫 於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不 得 休 學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而 需 要 暫 時 休 學, 須 經 本 校 及 簽 約 之 合 作 企 業 審 核 同 意 後 始 可 2

辦 理 ; 於 休 學 期 間, 簽 約 之 合 作 企 業 停 止 對 該 生 之 培 訓 補 助 ( 二 ) 復 學 後 若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則 由 觀 光 休 閒 系 及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輔 導 學 生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但 企 業 不 再 補 助, 故 學 生 除 應 繳 交 本 校 規 定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外, 另 須 自 行 負 擔 企 業 培 訓 補 助 款, 始 可 繼 續 註 冊 就 讀 三 凡 退 學 未 能 如 期 畢 業 ( 不 含 同 意 休 學 之 學 生 ) 或 畢 業 後 未 依 約 就 業 之 學 生, 學 生 應 無 條 件 賠 償 合 作 企 業 所 提 供 補 助 金 額 ( 依 相 關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含 培 訓 費 用 及 已 領 取 獎 學 金 ) 四 學 生 延 長 畢 業 期 間 所 需 之 費 用, 不 列 入 經 費 補 助 範 圍,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五 本 專 班 畢 業 學 分 中, 含 專 業 實 習 者, 學 生 應 至 企 業 實 習, 實 習 時 數 內 含 於 課 程 學 分 中 六 本 專 班 之 學 位 證 書, 不 加 註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字 樣 肆 學 生 權 利 義 務 及 未 履 約 罰 則 說 明 一 本 專 班 課 程 所 需 之 培 訓 經 費, 由 合 作 企 業 億 可 國 際 飲 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oCo) 藍 海 國 際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幾 分 甜 ) 承 諾 負 擔 修 業 期 間 每 位 學 生 新 台 幣 壹 拾 萬 元 培 訓 經 費 ( 以 四 學 期 為 原 則 ); 本 班 學 生 依 日 間 學 制 碩 士 班 收 費 基 準 支 付 學 雜 費, 並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相 關 助 學 措 施 二 本 專 班 得 視 課 程 需 求,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學 生 至 國 外 大 學 或 企 業 進 行 海 外 參 訪 實 習 三 畢 業 時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分 發 方 式 依 合 作 企 業 需 求 ( 視 狀 況 進 行 面 談 ) 暑 假 實 習 表 現 總 成 績 論 文 方 向 及 學 生 就 業 志 願 進 行 媒 合 分 發 四 本 專 班 錄 取 生 不 得 保 留 學 籍, 就 學 後 如 因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需 暫 時 休 學, 需 由 學 校 審 酌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五 若 同 意 學 生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後 若 本 專 班 已 停 止 辦 理, 未 完 成 之 課 程 轉 修 正 規 生 課 程, 得 不 繼 續 補 助, 與 合 作 企 業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項 目 不 變 更 六 退 學 時 得 要 求 學 生 支 付 合 作 企 業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以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該 學 生 金 額 全 額 的 1.5 倍 為 原 則 七 延 畢 期 間 產 生 學 雜 費 用 負 擔, 學 生 自 行 擔 負 所 有 費 用 ( 無 合 作 企 業 補 助 款 ) 八 學 生 畢 業 分 發 至 合 作 企 業 時, 起 薪 不 得 低 於 合 作 企 業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待 遇 九 學 生 畢 業 後 至 合 作 企 業 之 服 務 年 限 不 得 高 於 補 助 就 學 年 限 (2 年 ), 惟 企 業 另 提 供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津 貼 者, 得 酌 予 增 加 十 合 作 企 業 可 能 不 錄 用 之 30% 學 生, 本 專 班 不 保 證 就 業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惟 未 被 錄 用 之 學 生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十 一 學 生 畢 業 後 需 至 合 作 企 業 服 務, 服 務 年 限 至 少 為 二 年, 未 遵 守 服 務 年 限 者, 依 所 任 職 期 間 與 約 定 服 務 期 間 之 比 例 折 扣 賠 償 合 作 企 業 十 二 入 學 時 已 確 認 該 學 生 贊 助 企 業 者, 學 生 需 於 註 冊 前 與 企 業 簽 約 ; 若 於 就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時 才 確 認 分 發 企 業 者, 學 生 需 於 註 冊 前 先 與 學 校 簽 訂 合 約, 待 確 認 分 發 企 業 時 再 與 該 企 業 簽 約 3

伍 招 生 班 別 方 式 及 名 額 專 班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合 作 企 業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6 名 億 可 國 際 飲 食 ( 股 )4 人 藍 海 國 際 餐 飲 ( 股 )2 人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訂 報 考 碩 士 班 資 格 者,103 年 9 月 1 日 前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報 考 資 格 男 性 報 考 者 限 役 畢 或 免 役 者 報 名 應 繳 證 件 等 一 報 名 表 二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簡 歷 及 自 傳 二 學 歷 證 明 與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讀 書 計 畫 或 專 題 技 術 報 告 四 專 業 能 力 ( 含 經 歷 證 照 獲 獎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 五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地 點 為 研 究 生 院 ( 商 管 大 樓 4 樓 4405 辦 公 室 ) 筆 試 面 試 考 試 科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二 筆 試 (20%): 管 理 學 三 面 試 (40%): 表 達 及 組 織 能 力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規 定 1. 面 試 2. 筆 試 3.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本 專 班 之 課 程 專 為 億 可 國 際 飲 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藍 海 國 際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量 身 訂 做 且 獨 立 開 課 之 課 程, 專 班 之 畢 業 學 分 為 30 學 分 ( 包 含 論 文 6 學 分 ) 二 碩 士 論 文 須 經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3~5 名 之 審 查 及 口 試, 碩 士 論 文 主 題 需 配 合 合 作 企 業 的 研 發 方 向, 指 導 教 授 得 增 加 產 業 界 人 士 共 同 指 導 論 文 三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授 予 管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無 加 註 專 班 名 稱 四 本 專 班 報 到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數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可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 如 決 定 不 開 班, 已 報 到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專 班 開 辦 計 畫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02) 26015310 分 機 3401~3402 4

陸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方 式 繳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日 期 : 自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起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止 三 通 訊 方 式 繳 件 日 期 : 自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起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研 究 生 院 辦 公 室 ) 本 會 將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或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四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起,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u.edu.tw/ 公 告 考 生 筆 試 暨 面 試 時 間 表, 考 生 有 疑 義 時, 請 洽 研 究 生 院 (02)2601-5310 轉 3401 或 3402 查 詢 五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 六 專 班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一 ) 考 生 於 報 考 前 應 先 行 查 閱 相 關 資 訊, 並 確 知 欲 報 考 專 班 之 各 項 報 考 規 定 及 錄 取 入 學 後 有 關 修 業 畢 業 論 文 及 履 約 等 項 規 定 錄 取 考 生 欲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者, 應 從 其 規 定 ( 二 ) 考 生 如 同 時 報 考 他 校 及 本 校 同 獲 錄 取 者, 僅 能 選 擇 一 校 報 到 就 讀 ; 否 則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若 經 報 考 資 格 複 審 作 業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則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經 報 名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五 ) 考 生 於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上 之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應 填 寫 清 楚 無 誤, 否 則 無 法 通 知 而 延 誤 考 試, 其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 六 ) 錄 取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男 性 報 考 者 限 役 畢 或 免 役 者 柒 報 名 手 續 及 應 繳 表 件 一 網 址 http://campus.hwu.edu.tw/hwc/enroll/index.html 進 入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開 始 報 名 再 點 選 欲 報 考 系 所 類 別 後 開 始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有 * 者 為 必 填 ) 預 覽 輸 入 結 果 無 誤 按 確 認 傳 送 (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傳 送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蓋 章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簽 名 ) 郵 寄 二 繳 件 方 式 : 郵 寄 或 現 場 方 式 繳 件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貼 於 報 名 表 ( 現 役 軍 人 應 繳 交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5

本 ) 服 志 願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應 繳 交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在 營 義 務 役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須 繳 交 服 役 部 隊 發 給 須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四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正 本 五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依 序 裝 訂 (1) 簡 歷 及 自 傳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 (3) 讀 書 計 畫 或 專 題 技 術 報 告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論 文 專 題 證 照 得 獎 記 錄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等 )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將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 裝 訂 或 夾 妥 ) 裝 入 適 合 信 封 ( 封 面 使 用 - 簡 章 附 錄 六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院 辦 公 室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 本 會 將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郵 寄 前 請 務 必 自 行 檢 視 報 名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表 ( 親 自 簽 名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 二 )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三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附 註 事 項 (1) 考 生 應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規 定, 詳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表 冊 資 料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 錯 誤 ) 表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請 務 必 詳 加 核 對 (2) 錄 取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及 培 訓 合 約 書 ( 附 錄 八 ) (3) 報 名 者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與 畢 業 證 書 所 繳 證 件 如 係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亦 由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捌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玖 考 試 地 點 :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 校 址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1 段 101 號 ) 一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考 前 一 日 下 午 15:30 公 佈 試 場 同 時 開 放 二 請 考 生 務 必 依 考 試 時 間 準 時 到 校 參 加 考 試, 報 名 後 本 會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參 加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分 證 或 其 它 貼 有 相 片 之 相 關 證 件 應 考 三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hwu.edu.tw, 請 考 生 6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並 按 時 報 到, 不 另 通 知 考 生 四 凡 未 如 期 到 場 應 考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不 予 錄 取 拾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08:40 ( 預 備 ) 09:00 ~ 10:20 管 理 學 10:40 ~ 16:00 面 試 拾 壹 成 績 公 告 考 生 成 績 預 定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考 生 請 自 行 連 結 http://www.hwu.edu.tw 上 網 查 詢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成 績 複 查 : ( 一 )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三 ) 上 各 欄 資 料,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之 信 封, 連 同 自 行 列 印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寄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院 辦 公 室 收 ( 二 )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資 料 及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二 申 訴 : 若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及 發 生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15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含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准 考 證 號 碼 )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申 訴 表 如 附 錄 五 ),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予 以 函 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拾 參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預 計 103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公 告 網 址 : http://www.hwu.edu.tw,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個 別 通 知 拾 肆 報 到 (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者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 附 錄 四 ) 一 報 到 日 期 : 預 計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二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另 書 於 錄 取 通 知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並 於 網 站 公 告 7

三 繳 驗 ( 繳 交 ) 證 件 :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 同 等 學 力 )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附 錄 七 切 結 書 代 替 ), 男 生 需 附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繳 驗 (2)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3)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於 此 期 限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填 具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切 結 書, 但 最 遲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前 繳 交 ) 繳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繳 交 (4) 培 訓 合 約 書 繳 交 四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五 已 完 成 報 到 者,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六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請 依 通 知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資 格 七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期 限 至 103 年 8 月 18 日 截 止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 含 所 繳 學 力 證 明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開 除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錄 取 考 生 於 規 定 日 期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 以 高 考 特 考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及 格 證 書, 以 肄 業 身 分 報 考 者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 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規 定 日 期 所 繳 驗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未 修 畢 該 學 系 應 修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考 生 如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考 生 對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認 有 損 及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受 理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申 訴 之 結 果 若 有 不 服, 得 依 法 再 提 行 政 訴 訟 五 本 專 班 若 報 名 人 數 在 4 人 ( 含 ) 以 下 者,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得 不 予 開 班, 考 生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將 不 予 退 還 六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拾 陸 就 學 相 關 事 項 一 註 冊 入 學 ( 一 )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 錄 取 考 生 於 辦 理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後, 不 得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在 學 學 籍,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 三 ) 本 專 班 考 生 入 學 就 讀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為 一 般 研 究 生, 亦 不 得 申 請 轉 至 其 他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二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 一 般 生 )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 系 所 別 註 : 本 專 班 學 生 收 費 比 照 碩 士 一 般 生 之 標 準 ( 實 際 收 費 以 當 年 度 公 告 為 準 ) 三 本 專 班 修 業 期 限 及 各 學 期 課 程 安 排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系 碩 士 班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觀 光 休 閒 系 碩 士 班 收 費 項 目 學 雜 費 50,000 50,000 50,000 電 腦 實 習 費 及 資 訊 教 學 使 用 費 900 900 900 每 學 期 收 費 金 額 50,900 50,900 50,900 學 期 別 起 迄 ( 民 國 年 / 月 ) 必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備 註 第 一 學 期 103/09~104/01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實 務 服 務 行 銷 與 公 司 治 理 與 品 牌 管 理 連 鎖 加 盟 人 力 資 源 管 企 業 發 展 理 連 鎖 加 盟 國 際 市 場 分 析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104/02~104/06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個 案 服 務 品 質 與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發 創 新 企 業 實 習 ( 一 ) 海 外 論 文 寫 作 研 習 ( 一 )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三 學 期 104/09~105/01 跨 文 化 管 理 與 領 導 連 鎖 加 盟 餐 畢 業 論 文 飲 服 務 業 經 營 管 理 海 外 研 習 ( 一 ) ( 二 ) 連 鎖 加 盟 跨 國 經 營 策 略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第 四 學 期 105/02~105/06 當 代 經 濟 議 題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與 畢 業 論 文 ICT 應 用 連 鎖 加 盟 財 務 管 理 與 ( 二 ) 資 本 市 場 規 劃 企 業 實 習 ( 二 )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附 註 1 預 計 修 業 年 限 為 : 2 年 2 備 註 欄 註 明 為 正 規 學 制 之 學 期 別 9

四 畢 業 要 求 : ( 一 ) 畢 業 學 分 數 : 共 30 學 分 ; 必 修 12 學 分 ( 含 畢 業 論 文 6 學 分 ) 選 修 至 少 18 學 分 ( 二 ) 畢 業 論 文 方 式 : 畢 業 論 文 以 連 鎖 加 盟 相 關 經 營 管 理 議 題 與 合 作 企 業 個 案 探 討 的 實 作 論 文 為 主 畢 業 論 文 的 方 向 可 由 合 作 企 業 及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訂 定 之 ( 三 ) 畢 業 審 查 方 式 及 通 過 標 準 依 照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進 行 拾 柒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告 知 事 項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甄 試 入 學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已 知 悉 且 同 意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於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工 作 考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招 生 爭 議 解 決 後 續 新 生 入 學 學 籍 建 置 及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作 業 等 目 的 範 圍 內, 得 於 該 等 目 的 全 部 完 成 前, 於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子 文 件 電 話 簡 訊 傳 真 及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考 生 本 人 自 報 名 開 始 於 招 生 過 程 提 供 或 產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且 考 生 本 人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親 至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就 考 生 本 人 個 資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惟 倘 考 生 本 人 拒 絕 提 供 上 開 個 資, 將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或 完 成 後 續 入 學 程 序 1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84 年 8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84) 參 字 第 042763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86 年 4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86) 參 字 第 86017417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86 年 5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86) 參 字 第 86053290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88 年 3 月 5 日 教 育 部 台 (88) 參 字 第 88023303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刪 除 第 八 條 條 文 89 年 3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89) 參 字 第 89037146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89 年 11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89) 參 字 第 89148256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條 文 92 年 4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20057919A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條 文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3690C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一 條 至 第 七 條, 刪 除 第 八 條 條 文 100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90226825C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六 條 條 文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103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046811C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11

第 三 條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2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13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14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15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16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7

附 錄 二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並 簽 名 確 認, 再 以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件 完 成 報 名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表 範 本 報 名 序 號 : 姓 名 王 小 明 身 分 證 號 F123456789 報 考 身 份 別 一 般 生 性 別 男 出 生 日 期 077 年 11 月 07 日 報 考 系 所 連 鎖 加 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分 組 不 分 組 聯 絡 地 址 244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1 段 101 號 電 話 ( 日 ): 02-26015310 電 話 ( 夜 ): 02-26015310 手 機 : 0910123456 最 高 學 歷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資 料 民 國 101 年 06 月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應 繳 證 件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研 究 計 畫 書 簡 歷 及 自 傳 ( 約 壹 仟 字 ) 必 考 科 目 緊 急 聯 絡 人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一 筆 試 : 管 理 學 二 書 面 資 料 三 複 ( 面 ) 試 關 係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母 陳 小 寶 0912345677 父 王 大 明 0912345688 1..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內 各 有 關 規 定, 願 意 遵 守 簡 章 中 所 訂 之 各 項 規 定 2. 本 人 填 寫 或 繳 驗 之 各 項 資 料 若 不 符 簡 章 規 定, 致 被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及 入 學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3. 本 人 業 經 告 知 且 同 意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於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工 作 考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招 生 爭 議 解 決 後 續 新 生 入 學 學 籍 建 置 及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作 業 等 目 的 範 圍 內, 得 於 該 等 目 的 全 部 完 成 前, 於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子 文 件 電 話 簡 訊 傳 真 及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人 自 報 名 開 始 於 招 生 過 程 提 供 或 產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且 本 人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親 至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就 本 人 個 資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惟 倘 本 人 拒 絕 提 供 上 開 個 資, 將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或 完 成 後 續 入 學 程 序 考 生 簽 名 :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18

附 錄 三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正 表 ) 准 考 號 碼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聯 絡 ( 電 話 / 手 機 ):( / ) 複 查 項 ( 科 ) 目 原 始 分 數 * 查 覆 分 數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總 分 複 查 成 績 時 間 : 至 103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30 前 摺 疊 線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副 表 ) 准 考 號 碼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聯 絡 ( 電 話 / 手 機 ):( / ) 複 查 項 ( 科 ) 目 原 始 分 數 * 查 覆 分 數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總 分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號 碼 要 填 寫 清 楚 二. 複 查 項 ( 科 ) 目 請 仔 細 填 寫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以 一 項 計 費 ) 三.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四. 複 查 手 續 : 應 攜 帶 本 申 請 表 ( 填 妥 各 項 資 料 )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否 則 不 予 答 覆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裁 開, 請 連 同 複 查 費 ( 每 一 複 查 項 目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限 用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抬 頭 寫 醒 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五. 凡 有 *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19

委 託 書 附 錄 四 本 人 身 分 證 號 碼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日 )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簽 名 蓋 章 行 動 電 話 簽 名 蓋 章 委 託 人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受 委 託 人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附 錄 五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表 姓 名 應 考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 ) 申 訴 事 由 備 註 報 名 者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放 榜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本 會 裁 決 後 再 函 復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21

22 附 錄 六 24452 報 名 者 : 連 絡 電 話 : 寄 件 地 址 : 市 鄉 鎮 村 路 段 巷 號 縣 市 區 里 街 弄 樓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交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一 0 一 號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院 辦 公 室 收 貼 郵 票 處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四 三 二 一 其 他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簡 歷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或 專 題 技 術 報 告 等 )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等 報 名 表 請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請 自 行 檢 查 以 上 資 料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並 於 空 格 內 打 ˇ 2 每 一 信 封 袋 內, 以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為 限 注 意

附 錄 七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繳 學 力 ( 歷 ) 證 件 切 結 書 ( 本 會 留 存 ) 准 考 證 號 : 本 人 原 就 讀 學 校 系 年 級, 學 號 : 因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擬 請 先 准 予 報 到, 願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 驗 ), 如 未 按 時 補 繳 或 所 繳 相 關 證 明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致 未 能 入 學,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產 碩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月 日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招 生 考 試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繳 學 力 ( 歷 ) 證 件 切 結 書 ( 考 生 留 存 ) 准 考 證 號 : 本 人 原 就 讀 學 校 系 年 級, 學 號 : 因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擬 請 先 准 予 報 到, 願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 驗 ), 如 未 按 時 補 繳 或 所 繳 相 關 證 明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致 未 能 入 學,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產 碩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月 日 23

附 錄 八 有 限 公 司 與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合 辦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培 訓 合 約 書 本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計 畫 審 核 要 點, 經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億 可 國 際 飲 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藍 海 國 際 餐 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連 鎖 加 盟 經 營 管 理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班 ) 先 生 / 小 姐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經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公 開 甄 選 合 格 且 充 分 了 解 參 與 本 專 班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下 列 條 款, 以 茲 共 同 遵 守 一 修 業 期 間 : 自 民 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起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為 期 二 年, 必 要 時 得 以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但 仍 需 遵 守 教 育 部 碩 士 班 修 業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二 乙 方 參 加 本 專 班 所 需 之 培 訓 費 用, 由 甲 方 於 前 項 修 業 期 間 ( 但 不 包 含 延 長 修 業 期 間 ) 依 照 與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協 議 方 式 提 供 補 助 費 用 ; 乙 方 則 依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學 制 碩 士 班 收 費 基 準 繳 納 學 雜 費 予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三 修 業 性 質 : 以 日 間 班 為 主, 部 分 課 程 可 以 在 夜 間 假 日 開 課 四 修 業 期 間, 乙 方 自 願 接 受 修 習 開 辦 學 校 所 安 排 全 部 課 程 五 乙 方 畢 業 後, 經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後, 乙 方 應 自 願 至 甲 方 公 司 服 務, 薪 資 不 低 於 甲 方 同 等 學 歷 初 任 用 待 遇, 服 務 內 容 依 甲 方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至 少 應 服 務 滿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半 至 兩 年 甲 方 不 保 證 雇 用 乙 方, 若 乙 方 未 被 雇 用, 則 無 任 何 就 業 履 約 義 務 六 違 約 罰 則 若 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發 生 時, 乙 方 必 須 賠 償 甲 方 已 提 供 補 助 金 額 加 計 利 息 之 違 約 金 1. 培 訓 期 間 任 意 自 請 離 訓 ( 退 學 ) 者 乙 方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違 反 本 項 規 定, 須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甲 方 及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並 審 核 同 意 後, 得 免 除 或 酌 減 賠 償 金 額 2. 因 故 須 暫 時 休 學 者 本 項 需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甲 方 及 學 校 審 核 同 意 後 始 免 予 賠 償, 但 休 學 期 間 以 兩 年 為 限, 逾 期 不 復 學 則 終 止 培 訓, 且 休 學 期 間 不 予 補 助 3. 培 訓 期 間 內 觸 犯 法 律 或 校 規 情 節 重 大, 經 甲 方 及 學 校 審 核 達 退 訓 標 準 者 4. 畢 業 ( 或 役 畢 ) 後 未 依 約 定 至 甲 方 報 到 服 務 或 違 反 第 四 條 服 務 承 諾 任 何 一 款 規 定 者 5. 畢 業 ( 或 役 畢 ) 後 未 遵 守 服 務 年 限 乙 方 依 本 項 規 定 所 應 賠 償 之 數 額, 由 甲 方 依 據 乙 方 所 任 職 期 間 長 短, 依 比 例 酌 減 之 七 保 密 義 務 乙 方 於 培 訓 期 間 所 獲 知 甲 方 業 務 機 密 資 料 及 工 作 內 容, 非 經 甲 方 書 面 同 意 及 業 務 上 相 關 需 要, 於 培 訓 期 間 屆 滿 或 終 止 或 於 甲 方 服 務 年 限 屆 滿 後 五 年 內 ( 上 開 期 間 以 時 間 較 後 者 定 之 ) 不 得 洩 漏 或 任 意 使 用, 如 有 違 反, 甲 方 得 就 因 此 而 受 之 損 失 要 求 乙 方 賠 償 八 管 轄 法 院 關 於 本 合 約 或 因 本 合 約 而 引 起 之 糾 紛, 如 有 訴 訟 之 必 要 時, 雙 方 同 意 以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本 合 約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九 生 效 與 修 訂 本 合 約 書 自 甲 方 與 乙 方 簽 約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合 約 書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雙 方 得 另 以 書 面 作 成 補 充 約 定 且 經 雙 方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視 為 本 合 約 之 一 部 分 十 合 約 份 數 本 合 約 書 壹 式 三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各 執 乙 份 為 憑 24

十 一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本 合 約 未 盡 事 宜,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依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度 秋 季 班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立 合 約 書 人 : 甲 方 : 代 表 人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乙 方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見 證 人 :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代 表 人 : 周 添 城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高 速 公 路 : 由 林 口 交 流 道 ( 約 41Km) 下, 轉 文 化 一 路 往 林 口 方 向, 直 行 至 中 山 路 右 轉 直 行, 至 粉 寮 路 處 左 轉, 直 行 約 三 百 公 尺, 左 側 即 可 看 到 醒 吾 校 園 國 道 客 運 : 1. 三 重 客 運 1210: 台 北 車 站 西 出 口 台 北 西 站 A 棟 ( 交 六 轉 運 站 ) 搭 乘 三 重 客 運 1210( 經 高 速 公 路 ) 往 林 口 竹 林 山 觀 音 寺 班 車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2. 三 重 客 運 936: 台 北 捷 運 圓 山 站 搭 乘 三 重 客 運 新 北 市 快 速 公 車 936 ( 經 高 速 公 路 ) 長 庚 醫 院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 終 點 站 ) 下 車 3. 台 北 客 運 920: 由 新 板 橋 車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大 漢 橋 新 莊 思 源 路 二 省 道 五 股 交 流 道 ( 經 高 速 公 路 )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4. 台 北 客 運 925: 台 北 捷 運 蘆 洲 線 三 和 國 中 站 三 重 交 流 道 ( 經 高 速 公 路 )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三 重 客 運 1. 公 西 北 門 1209 線 : 台 北 市 北 門 圓 環 重 慶 北 路 承 德 路 民 權 西 路 台 北 橋 三 重 重 新 路 重 新 橋 一 省 道 新 莊 新 泰 路 泰 山 泰 林 路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2. 公 西 板 橋 786 線 : 由 新 板 橋 車 站 縣 民 大 道 北 門 街 中 正 路 新 海 橋 新 莊 國 中 一 省 道 新 泰 路 泰 山 泰 林 路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3. 新 北 市 市 區 公 車 858( 樹 林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由 樹 林 中 山 路 大 安 路 民 安 西 路 福 營 國 中 丹 鳳 泰 山 明 志 路 泰 林 路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4. 五 股 立 體 停 車 場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822 五 股 立 體 停 車 場 新 五 路 二 段 蓬 萊 路 成 泰 路 一 段 工 商 路 五 福 社 區 民 義 路 一 段 陸 光 國 宅 五 股 站 冷 水 坑 民 義 路 二 段 ( 張 厝 茶 場 ) 五 龍 里 五 林 路 水 尾 粉 寮 路 一 二 段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桃 園 客 運 桃 園 遠 東 百 貨 前 桃 農 青 果 中 心 陸 光 二 村 龜 山 陸 光 三 村 精 忠 五 村 楓 樹 社 區 洪 厝 上 楓 村 光 華 坑 下 湖 大 崗 警 察 大 學 頂 湖 公 西 文 化 二 路 長 庚 醫 院 林 口 國 中 林 口 農 會 林 口 加 油 站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其 他 1. 搭 乘 台 北 捷 運 輔 大 線 新 莊 站 轉 乘 三 重 客 運 1209( 公 西 北 門 ) 或 786( 公 西 板 橋 )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2. 新 店 泰 山 918( 中 興 巴 士 或 指 南 客 運 ) 新 店 區 公 所 泰 山 國 小 轉 乘 三 重 客 運 1209 ( 公 西 北 門 ) 786( 公 西 板 橋 ) 858( 樹 林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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