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床 實 驗 室 生 物 安 全 指 引 2008 年 2 月 ( 修 訂 本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 頁 ( 共 16 頁 )
目 錄 頁 碼 1. 範 圍 3 2. 安 全 組 織 4 3. 生 物 安 全 規 劃 5 3.1 培 訓 5 3.2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6 3.3 安 全 手 冊 7 3.4 意 外 及 事 故 處 理 7 3.5 員 工 健 康 管 理 7 3.6 安 全 系 統 監 察 7 3.7 各 種 安 全 記 錄 的 保 存 8 4. 生 物 病 原 體 的 分 類 9 4.1 建 議 須 在 三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處 理 的 病 原 體 10 4.2 建 議 須 在 四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處 理 的 病 原 體 11 5. 生 物 安 全 要 求 12 5.1 二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12 5.2 三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14 5.3 四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14 6. 樣 本 的 包 裝 標 籤 及 運 送 15 7. 參 考 文 獻 16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2 頁 ( 共 16 頁 )
1. 範 圍 本 指 引 載 列 從 事 生 物 病 原 體 實 驗 活 動 所 應 具 備 的 要 求, 主 要 供 進 行 微 生 物 診 斷 研 究 及 教 學 等 工 作 的 實 驗 室 參 考 生 物 安 全 只 是 確 保 實 驗 室 安 全 的 其 中 一 環, 另 外 還 包 括 化 學 消 防 電 力 輻 射 安 全 和 生 物 安 全 保 障 等 其 他 安 全 範 圍 實 驗 室 主 管 應 確 保 全 體 員 工 了 解 本 指 引 列 出 的 要 求 及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安 全 措 施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3 頁 ( 共 16 頁 )
2. 安 全 組 織 實 驗 室 的 管 理 人 員 須 為 實 驗 室 全 體 僱 員 及 訪 客 的 安 全 負 責 實 驗 室 主 管 應 負 主 要 的 責 任 實 驗 室 應 委 任 安 全 統 籌 員, 以 協 助 實 驗 室 主 管 監 管 實 驗 室 的 安 全 事 宜 針 對 生 物 安 全 向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意 見, 並 協 助 制 定 和 實 施 安 全 規 劃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驗 室 應 成 立 安 全 委 員 會, 並 清 楚 界 定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每 一 個 員 工 都 有 責 任 遵 照 概 定 的 安 全 程 序 工 作, 以 確 保 個 人 及 機 構 的 安 全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4 頁 ( 共 16 頁 )
3. 生 物 安 全 規 劃 3.1 培 訓 實 驗 室 須 制 定 生 物 安 全 規 劃, 並 定 期 監 察 及 檢 討, 以 確 保 實 驗 室 有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和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規 劃 內 容 須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元 素 : 提 供 培 訓 推 廣 適 當 的 措 施 根 據 安 全 手 冊 執 行 工 作 程 序 處 理 意 外 及 事 故 管 理 員 工 健 康 監 察 安 全 系 統 保 存 各 種 安 全 記 錄 全 體 員 工 在 實 驗 室 工 作 前 須 接 受 過 培 訓, 以 培 養 正 確 的 態 度 和 了 解 各 項 安 全 的 工 作 程 序, 包 括 : 個 人 衞 生 採 用 良 好 的 微 生 物 操 作 技 術 和 適 當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安 全 地 使 用 設 備, 以 及 對 危 害 風 險 及 其 後 果 的 認 知 實 驗 室 應 推 行 持 續 教 育 及 培 訓, 讓 員 工 能 掌 握 技 術 的 轉 變 對 實 驗 室 安 全 的 影 響, 以 及 安 全 措 施 的 改 進, 並 把 有 關 詳 情 記 錄 在 案 實 驗 室 亦 應 備 存 員 工 的 個 人 培 訓 記 錄 在 三 級 或 四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工 作 的 員 工, 應 接 受 更 深 入 及 專 門 的 培 訓 此 外, 員 工 在 開 始 工 作 前 應 接 受 過 正 式 評 估, 以 確 定 其 工 作 經 驗 及 能 力 符 合 安 全 工 作 的 要 求, 有 關 詳 情 應 記 錄 在 案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5 頁 ( 共 16 頁 )
3.2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生 物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適 當 的 設 施 設 計 供 應 並 適 當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安 全 設 備, 以 及 安 全 的 工 作 程 序 實 驗 室 應 鑑 別 所 有 潛 在 的 危 害, 並 定 期 進 行 危 險 度 評 估, 以 便 控 制 風 險 3.2.1 設 施 的 設 計 在 籌 劃 及 建 立 實 驗 室 初 期, 須 考 慮 到 設 施 的 設 計 是 否 安 全, 並 須 持 續 進 行 評 估, 以 確 保 設 施 適 宜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須 評 估 的 項 目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實 驗 室 的 位 置 及 設 計 氣 流 及 通 風 設 備 的 規 定 適 合 工 作 類 型 和 消 毒 需 要 的 工 作 台 面 物 料 使 用 適 當 的 物 料 製 造 而 設 計 符 合 人 體 工 程 學 的 器 具 衞 生 設 備 及 洗 手 設 施 3.2.2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安 全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安 全 設 備 具 阻 隔 作 用, 以 儘 量 減 低 接 觸 氣 溶 膠 與 噴 濺 液 和 意 外 接 種 感 染 的 風 險 應 根 據 工 作 性 質 選 擇 安 全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例 子 包 括 : 保 護 衣 物 手 套 眼 罩 等, 而 防 護 設 備 的 例 子 則 包 括 生 物 安 全 櫃 設 有 封 閉 式 安 全 杯 的 離 心 機 實 驗 室 須 適 當 使 用 保 養 消 毒 和 儲 存 上 述 裝 備 及 設 備, 並 保 存 詳 細 目 錄 及 保 養 記 錄 所 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應 在 受 污 染 或 用 畢 後 除 掉, 並 在 再 次 使 用 或 棄 置 之 前 進 行 適 當 的 消 毒 3.2.3 安 全 的 工 作 程 序 全 體 員 工 必 須 採 取 下 列 工 作 程 序 : 採 用 良 好 的 微 生 物 操 作 技 術 保 持 個 人 衞 生 在 處 理 微 生 物 時, 尤 其 是 進 行 會 產 生 氣 溶 膠 的 程 序 時, 使 用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妥 善 儲 存 樣 本 和 微 生 物 的 分 離 株, 備 存 詳 細 目 錄 並 實 施 相 應 的 控 制 措 施 按 照 傳 染 性 物 料 及 廢 物 的 性 質, 妥 善 消 毒 及 棄 置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6 頁 ( 共 16 頁 )
3.3 安 全 手 冊 實 驗 室 須 制 定 採 用 和 定 期 檢 討 生 物 安 全 手 冊 手 冊 須 記 載 下 列 內 容 :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微 生 物 工 作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和 安 全 設 備 的 特 定 程 序 消 毒 程 序 實 驗 室 廢 物 棄 置 意 外 及 事 故 處 理 員 工 健 康 監 察, 包 括 免 疫 接 種 和 醫 學 監 察 生 物 物 料 運 送 實 驗 室 須 按 照 安 全 手 冊, 定 期 進 行 安 全 審 核 工 作, 並 把 審 核 結 果 及 任 何 所 需 的 改 善 措 施 記 錄 在 案 3.4 意 外 及 事 故 處 理 實 驗 室 須 就 意 外 及 事 故, 例 如 : 病 原 體 濺 溢 生 物 安 全 櫃 及 高 壓 滅 菌 器 失 靈, 制 定 應 變 計 劃 及 程 序, 以 及 應 定 期 進 行 演 習, 讓 員 工 熟 悉 應 變 程 序 實 驗 室 須 向 全 體 員 工 公 布 呈 報 機 制, 使 員 工 可 盡 快 向 上 司 和 安 全 統 籌 員 呈 報 所 有 意 外 及 事 故, 並 作 出 相 應 的 處 理 實 驗 室 須 調 查 和 妥 善 記 錄 各 宗 意 外 及 事 故, 並 實 施 相 應 的 預 防 措 施 實 驗 室 亦 須 有 持 續 改 善 計 劃, 以 檢 討 及 改 善 安 全 計 劃 一 旦 出 現 可 能 對 公 共 衞 生 構 成 威 脅 的 情 況, 管 理 人 員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並 立 即 通 知 衞 生 署 3.5 員 工 健 康 管 理 管 理 人 員 應 確 保 實 驗 室 有 適 當 措 施 保 障 員 工 的 健 康 員 工 健 康 規 劃 須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職 前 健 康 檢 查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免 疫 接 種 儲 存 基 線 血 清 進 行 醫 學 監 察, 通 過 患 病 及 缺 勤 的 報 告 及 記 錄, 監 察 員 工 患 病 的 情 況 在 需 要 時 提 供 醫 護 服 務 妥 善 備 存 記 錄 3.6 安 全 系 統 監 察 實 驗 室 的 整 體 安 全 情 況 須 予 定 期 檢 討, 以 確 保 符 合 安 全 規 定 實 驗 室 須 定 期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及 審 核, 以 確 保 實 驗 室 維 持 安 全 須 檢 查 及 審 核 的 項 目 包 括 : 培 訓 員 工 監 察 設 備 及 設 施 實 施 安 全 的 工 作 程 序 保 存 意 外 記 錄 及 監 察 員 工 健 康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7 頁 ( 共 16 頁 )
3.7 各 種 安 全 記 錄 的 保 存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須 備 存 的 記 錄 如 下 : 培 訓 安 全 設 備 的 詳 細 目 錄 及 保 養 事 宜 儲 存 的 樣 本 及 分 離 株 的 最 新 詳 細 目 錄 意 外 及 事 故 員 工 健 康, 包 括 免 疫 接 種 及 患 病 情 況 安 全 檢 查 及 審 核 改 善 措 施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8 頁 ( 共 16 頁 )
4. 生 物 病 原 體 的 分 類 按 照 可 構 成 危 害 的 程 度, 傳 染 性 微 生 物 可 根 據 實 驗 室 工 作 的 危 險 度 等 級 分 類 下 列 的 級 別 是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實 驗 室 生 物 安 全 手 冊 所 闡 述 的 等 級 分 類 : 危 險 度 1 級 ( 個 體 和 群 體 的 危 險 均 低 或 不 存 在 )- 不 太 可 能 引 起 人 類 或 動 物 致 病 的 微 生 物 危 險 度 2 級 ( 個 體 危 險 中 等, 群 體 危 險 低 )- 病 原 體 能 夠 令 人 類 或 動 物 致 病, 但 對 實 驗 室 工 作 人 員 社 區 牲 畜 或 環 境 不 易 導 致 嚴 重 危 害 實 驗 室 暴 露 也 許 會 引 起 嚴 重 感 染, 但 對 感 染 有 有 效 的 預 防 和 治 療 措 施, 並 且 疾 病 傳 播 的 危 險 有 限 危 險 度 3 級 ( 個 體 危 險 高, 群 體 危 險 低 )- 病 原 體 通 常 能 引 起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嚴 重 疾 病, 但 一 般 不 會 發 生 感 染 個 體 向 其 他 個 體 的 傳 播, 並 且 對 感 染 有 有 效 的 預 防 和 治 療 措 施 危 險 度 4 級 ( 個 體 和 群 體 的 危 險 均 高 )- 病 原 體 通 常 能 引 起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嚴 重 疾 病, 並 且 很 容 易 發 生 個 體 之 間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傳 播, 對 感 染 一 般 沒 有 有 效 的 預 防 和 治 療 措 施 在 進 行 涉 及 各 種 傳 染 性 微 生 物 的 工 作 時, 應 評 估 有 關 程 序 或 實 驗 的 危 險 度 臨 床 實 驗 室 所 接 觸 到 的 人 類 病 原 體, 大 部 分 是 危 險 度 2 級 的 生 物 病 原 體, 因 此 處 理 臨 床 樣 本 時, 最 低 限 度 應 採 用 二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的 防 護 措 施 不 過, 根 據 危 險 度 評 估 的 結 果, 例 如 處 理 大 量 培 養 物 時, 實 驗 室 或 須 採 用 更 高 級 別 的 微 生 物 工 作 程 序 防 護 措 施 及 設 施 設 計 下 列 為 建 議 在 三 及 四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處 理 的 生 物 病 原 體 例 子 必 須 強 調, 有 關 清 單 並 未 盡 列 所 有 例 子, 而 實 驗 室 在 決 定 採 取 哪 一 級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時, 須 根 據 已 知 的 病 原 體 特 徵 和 將 進 行 程 序 的 性 質, 作 出 判 斷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9 頁 ( 共 16 頁 )
4.1 建 議 在 三 級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處 理 的 病 原 體 細 菌 炭 疽 芽 胞 桿 菌 類 鼻 疽 伯 克 菌 布 魯 氏 菌 屬 ( 綿 羊 附 睪 種 布 魯 氏 菌 除 外 ) 肉 毒 桿 菌 土 拉 桿 菌 結 核 分 枝 桿 菌 復 合 群 鼠 疫 耶 爾 森 菌 病 毒 登 革 病 毒 漢 坦 病 毒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H2 H5 及 H7 亞 型 ) 日 本 腦 炎 病 毒 ( 建 議 接 種 預 防 疫 苗 ) 猴 痘 病 毒 狂 犬 病 毒 或 類 狂 犬 病 毒 ( 建 議 接 種 預 防 疫 苗 ) 立 夫 特 谷 熱 病 毒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冠 狀 病 毒 西 尼 羅 河 病 毒 黃 熱 病 毒 ( 建 議 接 種 預 防 疫 苗 ) 真 菌 皮 炎 芽 生 菌 球 孢 子 菌 屬 莢 膜 組 織 胞 漿 菌 巴 西 副 球 孢 子 菌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0 頁 ( 共 16 頁 )
4.2 建 議 在 四 級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處 理 的 病 原 體 病 毒 克 里 米 亞 - 剛 果 出 血 熱 病 毒 埃 博 拉 病 毒 瓜 納 瑞 托 病 毒 亨 德 拉 病 毒 猴 疱 疹 病 毒 (B 病 毒 ) 鳩 寧 病 毒 基 薩 諾 爾 森 林 病 病 毒 拉 沙 病 毒 馬 秋 波 病 毒 馬 爾 堡 病 毒 尼 巴 病 毒 鄂 木 斯 克 出 血 熱 病 毒 薩 比 亞 病 毒 蜱 傳 腦 炎 病 毒 天 花 病 毒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1 頁 ( 共 16 頁 )
5. 生 物 安 全 要 求 臨 床 實 驗 室 需 視 乎 所 處 理 的 病 原 體 而 達 到 相 應 的 生 物 安 全 要 求 要 求 可 分 類 如 下 : 實 驗 室 設 施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安 全 設 備 工 作 程 序 職 業 安 全 5.1 二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5.1.1 實 驗 室 設 施 a. 通 風 設 備 最 好 有 定 向 式 氣 流 由 走 廊 進 入 實 驗 室 內 b. 工 作 台 面 應 防 水 及 易 於 清 潔 和 消 毒 c. 實 驗 室 須 備 有 充 足 的 洗 手 設 施, 以 腳 手 肘 及 電 動 操 作 為 佳 d. 須 備 有 充 足 的 緊 急 洗 眼 站 及 淋 浴 設 施 e. 應 在 同 一 建 築 物 內 設 有 高 壓 滅 菌 器 如 不 可 行,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布 的 工 作 守 則 包 裝 及 運 送 醫 療 廢 物 f. 生 物 安 全 櫃 應 遠 離 走 廊, 並 離 開 門 及 通 風 設 備 的 出 風 口 5.1.2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安 全 設 備 a. 穿 上 在 側 面 或 背 後 綁 帶 的 長 袖 保 護 袍 b. 每 當 處 理 臨 床 樣 本 或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的 物 料 時, 都 須 佩 戴 手 套 c. 每 當 進 行 有 可 能 噴 濺 的 工 序 時, 都 須 使 用 護 目 鏡 和 面 罩 d. 穿 著 密 封 的 鞋 履 e. 所 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應 在 受 污 染 或 用 畢 後 除 掉, 並 在 再 次 使 用 或 棄 置 之 前 進 行 適 當 的 消 毒 f. 使 用 生 物 安 全 櫃 (I 或 II 級 ) 進 行 任 何 可 能 產 生 具 傳 染 性 氣 溶 膠 的 實 驗 程 序 g. 使 用 設 有 封 閉 式 轉 子 或 安 全 杯 的 離 心 機, 並 於 生 物 安 全 櫃 內 方 可 打 開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2 頁 ( 共 16 頁 )
5.1.3 工 作 程 序 a. 只 限 獲 授 權 人 員 進 入 實 驗 室, 並 須 時 刻 將 門 保 持 關 閉 b. 不 可 用 口 吸 啜 吸 移 管 c.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及 安 全 地 棄 置 利 器 d. 儘 量 減 少 噴 濺 和 氣 溶 膠 的 產 生 所 有 涉 及 病 原 體 並 會 產 生 氣 溶 膠 的 程 序, 都 須 在 生 物 安 全 櫃 內 進 行 e.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的 物 料 須 儲 存 在 安 全 的 地 點 並 上 鎖, 只 有 指 定 人 員 才 可 以 進 入 f. 任 何 可 能 已 受 污 染 的 範 圍 或 物 料, 在 棄 置 或 處 理 再 用 之 前, 須 以 適 當 的 方 法 / 消 毒 劑 先 行 消 毒 g. 棄 置 任 何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的 廢 物 前, 必 須 消 除 其 傳 染 性, 或 採 用 適 當 的 包 裝 方 法, 以 防 止 對 其 後 處 理 者 構 成 感 染 危 害 5.1.4 職 業 健 康 a. 建 議 為 所 有 員 工 備 留 基 線 血 清 樣 本, 以 作 日 後 診 斷 化 驗 之 用 b. 員 工 若 對 乙 型 肝 炎 血 清 測 試 呈 陰 性, 應 進 行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至 於 其 他 疫 苗 的 接 種, 則 須 因 應 個 別 員 工 受 感 染 的 風 險, 作 出 相 應 的 考 慮 c. 應 設 監 察 系 統, 以 及 早 發 現 員 工 不 尋 常 的 患 病 情 況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3 頁 ( 共 16 頁 )
5.2 三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以 下 是 以 二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為 基 礎 的 附 加 要 求 5.2.1 實 驗 室 設 施 a. 實 驗 室 須 與 其 他 地 方 分 隔, 公 眾 人 士 不 得 進 入 b. 實 驗 室 須 可 密 閉, 以 進 行 燻 烟 消 毒 c. 進 入 實 驗 室 須 經 過 設 有 互 鎖 雙 門 系 統 的 通 過 間 d. 通 風 設 備 須 維 持 氣 流 定 向 式 由 入 口 進 入 實 驗 室 內, 並 須 時 刻 妥 善 監 測, 確 保 空 氣 不 會 循 環 至 建 築 物 內 其 他 地 方 e. 實 驗 室 內 須 設 有 高 壓 滅 菌 器, 以 消 毒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的 物 料 及 廢 物 5.2.2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及 安 全 設 備 a. 使 用 生 物 安 全 櫃 (I 或 II 級 ), 處 理 所 有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的 物 料 5.2.3 工 作 程 序 a. 所 有 處 理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物 料 的 工 作, 均 須 在 生 物 安 全 櫃 內 進 行 b. 危 險 度 3 級 或 以 上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的 物 料, 須 備 妥 完 整 及 最 新 的 詳 細 目 錄 5.2.4 職 業 健 康 a. 應 加 強 醫 學 監 察, 為 工 作 上 會 接 觸 具 潛 在 傳 染 性 物 料 的 員 工 提 供 監 察 及 早 察 覺 和 治 理 疾 病 的 安 排 5.3 四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現 時 香 港 並 沒 有 四 級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實 驗 室, 因 此 不 得 處 理 危 險 度 4 級 的 微 生 物 須 測 試 的 任 何 物 料 如 懷 疑 含 有 危 險 度 4 級 的 病 原 體, 應 根 據 相 關 的 聯 合 國 建 議 及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指 引 包 裝, 並 送 交 設 有 足 夠 安 全 設 施 的 海 外 實 驗 室 處 理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4 頁 ( 共 16 頁 )
6. 樣 本 的 包 裝 標 籤 及 運 送 a. 本 港 的 陸 路 運 送 程 序 須 使 用 以 下 三 層 包 裝 方 法 : 盛 載 樣 本 的 主 容 器 必 須 防 水 防 漏, 並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標 明 內 載 物 保 持 樣 本 直 立, 以 防 濺 溢 第 二 層 防 水 防 漏 的 包 裝 用 以 包 裹 及 保 護 主 容 器 化 驗 表 格 必 須 放 在 第 二 層 包 裝 外 面 第 三 層 的 外 層 包 裝 用 於 保 護 第 二 層 包 裝 在 運 送 途 中 免 受 損 毀 因 此, 第 三 層 包 裝 的 堅 固 度 必 須 足 以 配 合 其 容 量 重 量 及 用 途 b. 至 於 很 可 能 含 有 危 險 度 2 級 以 上 微 生 物 的 培 養 物 及 診 斷 樣 本, 除 上 述 方 法 外 還 須 另 加 更 嚴 謹 的 包 裝 程 序, 包 括 使 用 能 夠 吸 盡 所 有 內 載 物 的 吸 收 性 物 料 獨 立 包 裹 各 主 容 器, 以 及 使 用 防 漏 及 牢 固 的 容 器 作 為 第 二 層 包 裝 c. 樣 本 包 裝 須 附 有 標 籤, 說 明 內 載 物 品 發 件 及 收 件 機 構 及 人 士 的 資 料 d. 就 國 際 運 送 方 面, 應 參 考 相 關 的 聯 合 國 建 議 及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指 引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5 頁 ( 共 16 頁 )
7. 參 考 文 獻 a. Advisory Committee on Dangerous Pathogens. Categorisation of biological agents according to hazard and categories of containment. 4 th edition. 1995. b.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Biosafety in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es. 5 th edition. 2007. http://www.cdc.gov/od/ohs/biosfty/bmbl5/bmbl5toc.htm (Last accessed 15 February 2008) c. Standards Australia. Australian/New Zealand Standard. Safety in laboratories. Part 3: Microbiological aspects and containment facilities. AS/NZS 2243.3:2002. d. United Nations.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13 th edition. 2003.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unrec/rev13/13files_e.html (Last accessed 15 February 2008) 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 3 rd edition. 2004. http://www.who.int/csr/resources/publications/biosafety/en/biosafety7.pdf (Last accessed 15 February 2008)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第 16 頁 ( 共 1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