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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川 人 社 发 2011 6 号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省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省 政 府 领 导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一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主 题 词 : 人 力 资 源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通 知 抄 送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司 ;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委 组 织 部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1 年 2 月 1 日 印 发 ( 共 印 250 份 ) --1--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健 全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根 据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政 策 规 定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08 19 号 )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和 德 才 兼 备 注 重 实 绩 鼓 励 创 新 面 向 一 线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是 省 重 点 设 置 的 专 任 岗 位, 在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政 策 指 导 下,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条 件 控 制 和 程 序 控 制 相 结 合 的 实 名 制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按 上 年 末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总 数 的 10% 确 定 岗 位 聘 用 按 申 报 核 准 聘 用 的 统 一 程 序 和 规 定 进 行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数 以 及 人 选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具 体 核 准 到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人 员 第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应 当 具 有 明 确 的 聘 用 条 件 岗 位 --2--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和 聘 用 期 限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核 准 后, 相 应 核 减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及 以 下 高 级 岗 位 数 量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第 六 条 聘 用 在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的 在 岗 在 职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 ( 一 ) 国 家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 二 ) 四 川 省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 三 )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行 业 对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具 体 规 定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连 续 聘 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满 4 年 以 上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聘 用 正 高 级 岗 位 期 间 符 合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一 ( 见 附 件 1)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按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第 八 条 连 续 聘 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满 12 年 以 上, 且 聘 用 正 高 级 岗 位 期 间 符 合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 见 附 件 2) 规 定 的 一 项 基 本 条 件 者 ; 连 续 聘 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满 9 年 以 上, 且 聘 用 正 高 级 岗 位 期 间 符 合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规 定 的 两 项 基 本 条 件 者 ; 连 续 --3--

聘 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满 6 年 以 上, 且 聘 用 正 高 级 岗 位 期 间 符 合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规 定 的 三 项 基 本 条 件 者, 可 以 按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第 九 条 省 委 省 政 府 实 施 重 大 人 才 引 进 项 目 引 进 的 事 业 单 位 急 需 紧 缺 高 层 次 拔 尖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可 以 按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政 策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规 定,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第 三 章 申 报 核 准 和 聘 用 第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事 业 单 位 推 荐,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的 方 式 进 行 一 般 一 年 核 准 一 次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核 准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按 下 列 程 序 和 规 定 进 行 : ( 一 ) 条 件 事 业 单 位 公 布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基 本 条 件 和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制 定 的 具 体 条 件 ; ( 二 )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填 写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申 请 审 核 表 ( 见 附 件 3), 并 向 单 位 提 交 审 核 表 和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初 审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申 报 条 件, 对 申 请 聘 用 人 员 --4--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评 议, 经 本 单 位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产 生 推 荐 人 选, 并 将 推 荐 人 选 按 照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报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 ( 四 ) 复 核 县 ( 市 区 ) 事 业 单 位 的 推 荐 人 选 由 县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复 核 ; 市 ( 州 ) 事 业 单 位 的 推 荐 人 选 经 市 ( 州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复 核 ; ( 五 ) 复 审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 含 省 委 省 政 府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下 同 ) 对 事 业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提 出 拟 聘 人 员 推 荐 意 见, 申 请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 ( 六 ) 终 审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对 市 ( 州 )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送 的 拟 聘 人 员 的 条 件 进 行 终 审 必 要 时,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审 核 ; ( 七 ) 公 示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示 终 审 通 过 的 拟 核 准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拟 聘 人 选 ; ( 八 ) 评 议 拟 聘 人 员 对 自 己 的 终 审 结 果 不 服, 或 在 公 示 中 反 映 拟 聘 人 员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的,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组 织 四 川 省 专 家 评 议 ( 审 ) 委 员 会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评 议 评 议 结 果 为 是 否 核 准 聘 用 的 依 据 ; ( 九 ) 核 准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事 业 单 位 拟 聘 人 选, 由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和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 --5--

( 十 ) 聘 用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核 准 的 岗 位 和 拟 聘 人 员, 组 织 开 展 岗 位 聘 用,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实 行 聘 期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市 ( 州 )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有 关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核 准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和 推 荐 人 选 的 公 文 ; ( 二 )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申 请 审 核 表 ; ( 三 )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推 荐 人 选 原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经 申 报 单 位 比 照 原 件 核 实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个 人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成 果 等 复 印 件 第 四 章 聘 用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实 行 聘 期 管 理, 聘 用 期 限 为 三 年, 自 聘 用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聘 用 期 满, 符 合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续 聘 条 件 的, 可 以 续 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连 续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五 个 聘 期 以 上 的, 经 核 准 后 可 以 续 聘 至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时 止 第 十 四 条 四 川 省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在 聘 用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聘 用 期 满 仍 在 管 理 期 内 的, 经 核 准 后 可 以 续 聘 --6--

第 十 五 条 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规 定 核 准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新 取 得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一 项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成 果 的, 聘 用 期 满 经 核 准 后 可 以 续 聘 第 十 六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因 管 理 期 聘 用 期 限 人 员 流 动 自 然 减 员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等 产 生 的 空 缺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自 然 失 效,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和 有 关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提 出 岗 位 调 整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的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由 各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内 容 及 办 法 按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由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事 业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认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撤 销 其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资 格, 并 核 减 所 在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数 量 : ( 一 ) 丧 失 必 备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的 ( 二 ) 弄 虚 作 假, 谎 报 荣 誉 称 号 和 成 果, 骗 取 聘 用 资 格 的 --7--

( 三 ) 擅 自 离 职 工 作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 四 ) 受 到 政 纪 记 大 过 或 党 纪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并 在 处 分 期 间 的 ( 五 ) 不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 六 ) 年 度 考 核 或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七 ) 其 它 应 当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资 格 的 情 形 第 十 九 条 对 应 当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资 格 的, 受 聘 人 员 所 在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撤 销 对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被 撤 销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资 格 人 员 的 岗 位 聘 用 按 国 家 和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为 基 本 条 件,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和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条 件, 具 体 条 件 不 得 低 于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未 核 准 设 置 专 --8--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符 合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规 定 申 报 基 本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第 二 十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取 得 的 同 一 成 果 获 得 不 同 层 级 奖 励 的, 在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时 按 所 获 最 高 层 级 奖 励 计 算, 不 累 加 计 算 第 二 十 三 条 我 省 向 国 家 推 荐 的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原 则 上 从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中 产 生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 实 施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一 2.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3.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9--

附 件 1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一 序 号 选 项 组 织 单 位 1 国 家 863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科 技 部 2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科 技 部 3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委 员 会 创 新 研 究 群 体 学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术 带 头 人 委 员 会 4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科 技 部 5 国 家 工 程 ( 技 术 )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科 技 部 6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中 织 部 人 社 部 中 国 科 协 7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教 育 部 8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人 社 部 管 理 专 家 9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科 技 部 10 国 家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教 育 部 11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学 科 评 审 专 家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12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13 四 川 省 杰 出 创 新 人 才 奖 获 得 者 省 委 省 政 府 14 四 川 省 科 技 杰 出 贡 献 奖 获 得 者 省 委 省 政 府 --10--

附 件 2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选 项 条 件 二 序 号 选 项 组 织 单 位 1 国 家 863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科 技 部 2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科 技 部 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4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课 题 负 责 人 和 国 5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课 题 负 责 人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科 技 进 步 奖 6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或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7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8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获 得 者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人 社 部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发 改 委 中 国 科 协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中 组 部 人 社 部 中 国 科 协 --11--

9 中 国 青 年 女 科 学 家 奖 获 得 者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欧 莱 雅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10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中 宣 部 11 全 国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四 个 一 批 人 才 称 号 中 组 部 中 宣 部 获 得 者 人 社 部 12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结 项 等 次 优 秀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13 中 国 文 化 艺 术 政 府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中 国 广 14 中 国 广 播 影 视 大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播 电 视 学 会 中 国 电 视 艺 术 委 员 会 文 化 部 中 国 文 联 中 国 剧 协 中 国 电 影 家 协 会 中 国 音 中 国 戏 剧 奖 大 众 电 影 百 花 奖 电 影 金 鸡 奖 音 乐 金 钟 奖 全 国 美 术 展 览 奖 协 中 国 美 协 中 国 曲 艺 家 协 会, 中 15 曲 艺 牡 丹 奖 书 法 兰 亭 奖 杂 技 金 菊 奖 国 书 协 中 国 杂 技 摄 影 金 像 奖 民 间 文 艺 山 花 奖 电 视 金 家 协 会 中 国 摄 影 鹰 奖 舞 蹈 荷 花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家 协 会 中 国 民 间 文 艺 家 协 会 中 国 电 视 艺 术 家 协 会 中 国 舞 协 --12--

16 17 茅 盾 文 学 奖 鲁 迅 文 学 奖 全 国 优 秀 儿 童 文 学 奖 骏 马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中 国 新 闻 奖 长 江 韬 奋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中 国 作 协 国 家 民 委 全 国 新 闻 工 作 者 协 会 18 中 国 出 版 政 府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新 闻 出 版 署 19 20 中 国 优 秀 图 书 奖 韬 奋 出 版 新 人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南 丁 格 尔 奖 奖 章 白 求 恩 奖 章 国 医 大 师 人 民 健 康 好 卫 士 称 号 获 得 者 新 闻 出 版 署 中 国 出 版 工 作 者 协 会 韬 奋 基 金 会 组 织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人 社 部 卫 生 部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21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卫 生 部 22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特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23 名 前 二 ) 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24 全 国 农 牧 渔 业 丰 收 奖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25 中 国 生 态 贡 献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农 业 部 全 国 绿 化 委 员 会 国 家 林 业 局 中 国 绿 化 基 金 会 生 态 中 国 工 作 委 员 会 26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称 号 获 得 者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13--

27 中 国 专 利 奖 金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获 奖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8 直 接 训 练 两 年 以 上 的 运 动 员 或 培 训 两 年 以 上 的 运 动 员, 直 接 输 送 到 国 家 队 或 国 家 队 集 训 后 八 年 内 获 得 奥 运 会 冠 军 或 获 得 奥 运 会 集 体 项 目 前 三 名 的 国 家 级 教 练 29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和 四 川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优 秀 专 家 ( 作 为 唯 一 选 项 时 2 个 称 号 须 同 时 具 备, 作 为 第 二 选 项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时 具 备 其 中 一 个 称 号 即 可 ) 30 四 川 省 十 大 名 中 医 称 号 获 得 者 省 政 府 31 四 川 天 府 学 者 计 划 首 批 特 聘 教 授 省 政 府 32 33 34 主 持 过 3 项 及 以 上 国 家 级 或 5 项 及 以 上 省 ( 部 ) 级 重 大 ( 点 )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或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并 经 省 ( 部 ) 级 以 上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者 省 政 府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省 政 府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除 上 列 奖 项 外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成 果 省 国 家 部 委 或 省 委 ( 部 ) 级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 个 人 排 名 前 一 ) 省 政 府 --14--

附 件 3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申 请 审 核 表 填 表 单 位 ( 盖 章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填 表 日 期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 现 聘 岗 位 类 别 及 等 级 性 别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现 聘 岗 位 起 始 时 间 出 生 年 月 进 入 本 单 位 时 间 学 科 方 向 民 族 聘 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序 号 时 间 1 项 ( 列 举 符 合 川 人 社 发 [2011]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选 项 条 件 ) 目 授 予 组 织 ( 以 印 章 为 准 )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成 果 2 3 4 5 6 7 8 个 人 承 诺 我 承 诺, 以 上 所 列 荣 誉 称 号 成 果 系 本 人 取 得 若 弄 虚 作 假, 我 愿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本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15--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已 核 准 二 级 岗 位 数 高 级 岗 位 数 三 级 岗 位 数 正 高 级 岗 位 数 四 级 岗 位 数 事 业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市 县 乡 主 管 部 门 或 县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查, 同 志 在 本 表 中 所 列 荣 誉 称 号 成 果 等 真 实 有 效, 同 意 推 荐 其 申 请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法 人 代 表 ( 或 委 托 人 ) 签 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经 审 核, 同 志 在 本 表 中 所 列 荣 誉 称 号 成 果 等 真 实 有 效, 同 意 报 市 ( 州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复 审 意 见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核 准 意 见 经 审 核, 同 志 符 合 川 人 社 发 [2011]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条 件, 同 意 推 荐 负 责 人 签 名 : ( 公 章 ) 年 月 日 同 意 核 准 同 志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说 明 :1. 本 表 用 于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一 人 一 表, 一 式 四 份, 事 业 单 位 市 ( 州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各 存 一 份,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存 两 份 2. 本 表 可 在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处 网 页 下 载 3. 本 表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时 需 附 电 子 文 本, 同 时 录 入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系 统 4. 本 表 第 一 页 由 本 人 亲 笔 填 写, 其 余 按 规 定 由 相 关 组 织 审 查 审 核 填 写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