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一 : 為 甚 麼 香 港 需 要 三 跑? (a) 航 空 需 求, 雙 跑 系 統 飽 和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是 全 球 最 繁 忙 的 貨 運 和 客 運 機 場 之 一, 乃 香 港 經 濟 的 重 要 動 力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自 2010 年 起 已 是 全 球 最 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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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75% 14 (i)(ii) (iii) 2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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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解 答 1

問 一 : 為 甚 麼 香 港 需 要 三 跑? (a) 航 空 需 求, 雙 跑 系 統 飽 和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是 全 球 最 繁 忙 的 貨 運 和 客 運 機 場 之 一, 乃 香 港 經 濟 的 重 要 動 力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自 2010 年 起 已 是 全 球 最 繁 忙 的 貨 運 機 場, 也 是 全 球 第 三 大 客 運 機 場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於 2014 年 的 客 運 量 達 6 340 萬 人 次, 貨 運 量 達 438 萬 公 噸, 飛 機 起 降 量 達 391 000 架 次, 是 全 球 最 繁 忙 效 率 最 高 的 航 空 樞 紐 之 一 現 時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目 前 在 繁 忙 時 間 1, 兩 條 跑 道 每 小 時 的 飛 機 升 降 量 已 經 合 共 達 66 架 次 根 據 最 新 預 測, 現 有 的 雙 跑 道 系 統 可 能 在 2016 或 2017 年 達 到 其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 即 每 小 時 68 架 次 ) 機 場 航 空 交 通 量 的 實 際 增 長 比 機 管 局 2030 規 劃 大 綱 的 預 期 快, 在 過 去 10 年, 興 建 第 三 條 跑 道 有 實 際 及 迫 切 需 要 過 去 40 多 年, 全 球 和 本 港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節 節 上 升, 儘 管 出 現 多 次 重 大 危 機 ( 例 如 SARS 疫 症 環 球 金 融 海 嘯 等 ), 危 機 過 去 後, 交 通 量 的 升 幅 往 往 比 預 期 更 快 更 高 在 過 去 10 年, 本 港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上 升 65%( 指 總 量, 客 運 及 貨 運 量 的 上 升 可 參 考 下 頁 表 ), 與 全 球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相 若, 突 顯 航 空 業 抵 受 外 部 衝 擊 的 能 力 很 強 1 上 午 十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及 下 午 三 時 至 五 時 2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航 空 交 通 量 實 際 增 長 年 份 客 運 量 ( 萬 人 次 ) 貨 運 量 ( 百 萬 公 噸 ) 2005 4 074 3.40 2006 4 444( +9 %) 3.58( +5.2 %) 2007 4 778( +7.5 %) 3.74( +4.5 %) 2008 4 858( 1.7 %) 3.63( -3.1 %) 2009 4 617( -5 %) 3.35( -7.7 %) 2010 5 092( +10.3 %) 4.13( +23.3 %) 2011 5 390( +5.9 %) 3.94( -4.6 %) 2012 5 647( +4.8 %) 4.03( +2.2 %) 2013 5 990( +6.1 %) 4.13( +2.5 %) 2014 6 335( +5.7 %) 4.38( +6 %) 大 型 基 建 工 程 需 時 甚 長, 我 們 必 須 未 雨 綢 繆, 盡 早 規 劃 及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航 空 樞 紐 的 地 位, 增 強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實 力 和 競 爭 力 (b) 香 港 須 保 持 樞 紐 優 勢 香 港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國 際 大 都 會 及 金 融 中 心,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我 們 擁 有 廣 闊 的 航 空 網 絡, 方 便 世 界 各 地 的 旅 客 和 貨 物 前 來 香 港, 並 以 此 作 據 點 轉 往 其 他 城 市 機 場 廣 闊 的 航 空 服 務 網 絡, 是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策 略 性 航 空 樞 紐 的 競 爭 力 的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元 素 國 際 航 空 交 通 專 家 IATA Consulting 預 計 到 2030 年, 在 三 跑 道 運 作 下,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客 運 量 將 超 過 1 億 人 次, 貨 運 量 近 900 萬 公 噸, 飛 機 起 降 量 達 607 000 架 次 3

預 計 至 2030 年, 每 年 可 處 理 的 飛 機 起 降 量 達 620 000 架 次 客 運 量 可 達 約 1 億 人 次, 貨 運 量 約 900 萬 公 噸 這 將 有 利 香 港 受 惠 於 全 球 貿 易 重 心 向 東 移, 帶 動 航 空 客 貨 運 量 不 斷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c) 經 濟 效 益 : 三 跑 道 系 統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和 就 業 機 會 機 管 局 預 測, 三 跑 道 系 統 會 為 香 港 整 體 帶 來 龐 大 的 經 濟 利 益, 包 括 創 造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根 據 機 管 局 最 新 的 預 測, 及 三 跑 道 系 統 ( 即 現 時 雙 跑 道 加 上 第 三 條 跑 道 ) 計 劃 所 能 達 到 的 最 高 旅 客 / 貨 物 處 理 量 ( 客 運 量 可 達 約 1 億 人 次, 貨 運 量 約 900 萬 公 噸 ), 與 雙 跑 道 系 統 比 較, 在 2012-2061 年 的 50 年 間, 估 計 三 跑 道 系 統 額 外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為 4,550 億 元 ( 按 2012 年 價 格 計 算 ), 長 遠 來 說, 對 香 港 經 濟 有 極 大 的 貢 獻 按 機 管 局 的 估 計, 三 跑 道 系 統 於 2030 年 將 可 提 供 約 12 萬 個 直 接 職 位 和 約 16 萬 個 間 接 / 連 帶 職 位, 高 於 目 前 雙 跑 道 系 統 帶 來 的 10 萬 個 直 接 職 位 和 14.3 萬 個 間 接 職 位 (d) 鄰 近 國 際 機 場 競 爭 鑑 於 雙 跑 道 系 統 容 量 即 將 達 到 飽 和, 並 面 對 鄰 近 機 場 ( 包 括 新 加 坡 樟 宜 首 爾 仁 川 上 海 廣 州 深 圳 及 迪 拜 機 場 ) 日 趨 激 烈 的 競 爭, 而 這 些 機 場 亦 正 進 行 擴 建 計 劃 ( 見 附 錄 一 圖 ), 我 們 必 須 提 升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設 施, 並 為 應 付 未 來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量 盡 早 作 出 規 劃 4

鄰 近 區 域 其 他 機 場 的 擴 建 計 劃 : 機 場 擴 建 計 劃 可 達 客 運 量 ( 年 份 ) 廣 州 白 雲 第 四 ( 2020 8 000 萬 年 ) 及 第 五 ( 2020) 跑 道 ;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 2018 年 ) 上 海 浦 東 第 四 ( 2015 年 ) 及 五 跑 道 ( 2017 年 ) 深 圳 寳 安 第 三 跑 道 ( 2018 年 ) 及 四 號 客 運 大 樓 ( 2025 年 ) 新 加 坡 樟 宜 把 軍 用 跑 道 改 為 第 三 跑 道 ( 2020 年 ), 建 四 號 ( 2017 年 ) 及 五 號 客 運 大 樓 ( 2025 年 ) 首 爾 仁 川 第 四 ( 2020 年 ) 及 第 五 跑 道,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 2017 年 ) 迪 拜 擴 建 第 四 客 運 大 樓 8 000 萬 ( 2020) 4 500 萬 ( 2020) 1 億 3 500 萬 ( 2025) 6 200 萬 ( 2020) 9 000 萬 ( 2018) 屆 時 可 達 貨 運 量 250 萬 公 噸 ( 2020) 470 萬 公 噸 ( 2020) 240 萬 公 噸 ( 2020) 580 萬 公 噸 ( 2020) 備 註 第 三 跑 道 已 於 2015 年 2 月 啓 用 5

面 對 區 域 內 各 地 機 場 積 極 擴 建 帶 來 的 競 爭,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發 展, 關 乎 香 港 維 持 全 球 航 空 樞 紐 的 地 位, 其 對 香 港 實 力 的 戰 略 性 意 義 不 容 忽 視, 並 會 為 香 港 帶 來 極 高 的 經 濟 效 益 及 大 量 的 直 接 和 間 接 就 業 機 會 ( 見 上 文 (c) 部 份 ) (e) 不 建 三 跑 的 經 濟 代 價 在 航 空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下, 若 不 建 三 跑, 香 港 的 空 運 及 相 關 業 務 會 流 失 至 區 域 内 其 它 機 場, 不 利 航 空 物 流 酒 店 及 旅 遊 貿 易 零 售 及 飲 食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因 而 嚴 重 削 弱 香 港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這 些 行 業 於 2012 年 合 共 佔 香 港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58%, 並 佔 香 港 就 業 職 位 47% 6

問 二 : 為 何 雙 跑 系 統 不 可 擴 建 或 優 化? (a) 雙 跑 已 達 容 量 極 限,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已 屬 全 球 最 具 效 率 機 場 1. 過 往 曾 有 多 項 研 究, 評 估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容 量, 特 別 是 1992 年 的 新 機 場 總 綱 計 劃 ( 總 綱 計 劃 ) 研 究, 1994 年 由 華 盛 頓 顧 問 集 團 進 行 的 研 究, 以 及 2008 年 由 英 國 國 家 航 空 交 通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National Air Traffic Service Limited, 簡 稱 NATS) 進 行 的 研 究 根 據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最 近 期 的 研 究, 在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的 安 全 標 準 /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為 每 小 時 68 架 次 飛 機 升 降 量, 亦 即 每 年 420 000 架 次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以 每 架 航 機 的 平 均 載 客 及 載 貨 量 計, 國 際 機 場 協 會 2013 全 球 機 場 交 通 量 報 告 指 2 香 港 每 架 航 機 的 平 均 工 作 量 單 位 達 264.5, 比 第 二 的 東 京 成 田 機 場 還 高 出 超 過 6%, 已 是 全 球 最 有 效 率 的 機 場 ( 參 閲 下 頁 表 ) 2 一 名 旅 客 或 100 公 斤 貨 物 = 一 個 工 作 量 單 位 7

全 球 機 場 效 率 排 名 - 註 : DVO and KLO 機 場 在 菲 律 賓, SMF and MEM 機 場 在 美 國 8

全 球 首 100 大 客 運 機 場 中,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廣 體 飛 機 比 例 (63% 廣 體,37% 窄 體 ) 位 列 第 二, 僅 次 於 東 京 成 田 機 場 ( 參 閲 下 表 ) 全 球 首 100 大 客 運 機 場 飛 機 種 類 比 例 - 9

(b) 坊 間 的 一 些 迷 思 與 誤 解 (i) 尚 未 達 到 1992 年 新 機 場 總 綱 規 劃 計 劃 的 容 量? 過 往 曾 有 多 項 研 究 ( 見 下 表 ), 評 估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容 量, 包 括 1992 年 的 新 機 場 總 綱 計 劃 ( 總 綱 計 劃 ) 研 究,1994 年 由 華 盛 頓 顧 問 集 團 進 行 的 研 究, 以 及 2008 年 由 英 國 國 家 航 空 交 通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National Air Traffic Service Limited, 簡 稱 NATS) 進 行 的 研 究 根 據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最 近 期 的 研 究, 在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的 安 全 標 準 /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為 每 小 時 68 架 次 飛 機 升 降 量, 亦 即 每 年 420 000 架 次 1. 雙 跑 道 的 容 量 - 2. 年 份 報 告 1 9 92 新 機 場 總 綱 計 劃 跑 道 容 量 ( 每 小 時 架 次 ) 52-86 ( 理 論 上 ) 1 9 94 空 域 設 計 研 究 報 告 63 2 0 08 空 域 及 跑 道 容 量 研 究 68 1992 年 總 綱 計 劃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及 其 四 周 的 地 勢, 令 航 機 在 赤 鱲 角 附 近 低 空 飛 行 時 並 非 全 無 限 制 主 要 限 制 之 一 是 大 嶼 山, 因 為 大 嶼 山 阻 礙 航 機 在 毗 連 建 議 跑 道 以 南 的 空 域 運 作 總 綱 計 劃 報 告 發 表 後, 民 航 處 於 1994 年 委 聘 華 盛 頓 顧 問 集 團, 就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運 作 四 周 地 勢 和 空 域 條 件 等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以 便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國 際 標 準, 為 赤 鱲 角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設 計 飛 行 程 10

序 研 究 確 定, 礙 於 鄰 近 高 山 限 制,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雙 跑 道 的 最 高 升 降 容 量 不 會 超 過 每 小 時 63 架 次 2008 年, 機 管 局 委 託 英 國 航 空 專 家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按 照 最 新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技 術 和 國 際 標 準, 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進 行 空 域 及 跑 道 容 量 研 究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確 認, 香 港 在 實 施 46 項 改 善 建 議 之 後 ( 例 如 飛 行 區 基 建 改 善 工 程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系 統 升 級 工 程 優 化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及 飛 行 程 序 增 加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的 數 目 和 提 升 相 關 訓 練 等 ),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雙 跑 道 在 以 分 隔 模 式 運 作 下, 升 降 容 量 可 增 加 至 每 小 時 68 架 次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亦 曾 研 究, 如 果 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兩 條 跑 道 的 運 作 模 式, 由 分 隔 模 式 改 為 非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甚 至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可 否 增 加 跑 道 容 量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仍 維 持 先 前 研 究 的 結 果, 卽 因 受 四 周 山 勢 環 境 所 限, 該 兩 條 跑 道 並 不 可 以 採 用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另 一 方 面,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指 出, 雖 然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現 有 的 兩 條 跑 道 可 以 採 用 非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但 是 雙 跑 道 系 統 以 這 個 模 式 運 作 的 最 高 容 量, 仍 然 會 是 每 小 時 68 架 次 由 於 把 運 作 模 式 轉 為 非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並 不 會 令 跑 道 容 量 增 加, 更 會 帶 來 行 政 / 運 作 上 的 困 難 ( 包 括 須 就 培 訓 和 基 建 設 施 作 出 重 大 變 更, 例 如 須 調 動 離 港 航 機 以 平 衡 兩 條 跑 道 的 使 用 量 航 機 在 地 面 滑 行 的 環 境 將 會 更 趨 複 雜 等 ), 故 此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並 不 建 議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採 用 非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現 時,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採 用 分 隔 模 式 運 作 過 去 數 年, 民 航 處 透 過 採 取 多 項 優 化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11

的 措 施, 使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飛 機 升 降 量, 由 2008 年 每 小 時 55 架 次, 增 加 至 現 時 每 小 時 66 架 次 民 航 處 將 於 2015 年 第 四 季, 將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飛 機 升 降 量, 進 一 步 增 加 至 每 小 時 最 高 68 架 次 當 達 到 每 小 時 最 高 實 際 容 量 後, 再 增 加 每 年 飛 機 升 降 量 的 空 間 便 非 常 有 限 雙 跑 道 系 統 容 量 飽 和 的 情 況 已 迫 在 眉 睫 就 雙 跑 道 系 統 所 作 的 初 步 山 勢 環 境 評 估 有 意 見 指 出, 假 如 按 照 1992 年 總 綱 計 劃 的 建 議, 削 去 大 陰 頂 ( 高 610 呎 ) 及 花 瓶 頂 ( 高 810 呎 ) 的 峰 頂, 便 可 以 讓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以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運 作, 從 而 進 一 步 增 加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跑 道 容 量 然 而, 總 綱 計 劃 建 議 削 去 大 陰 頂 及 花 瓶 頂 峰 頂 的 目 的, 實 際 上 只 是 減 低 離 港 航 機 在 引 擎 失 去 動 力 的 情 況 下 而 採 取 緊 急 離 場 程 序 時 的 爬 升 梯 度 ( 即 減 少 對 飛 機 引 擎 失 去 動 力 時 的 爬 升 限 制 ) 的 其 中 一 項 可 選 方 法 因 此, 總 綱 計 劃 削 去 峰 頂 建 議 的 主 要 目 的, 不 應 與 讓 機 場 以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運 作 以 增 加 跑 道 容 量 的 措 施, 混 為 一 談 為 符 合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安 全 規 定, 若 要 確 保 航 機 可 以 在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下 安 全 運 作, 大 嶼 山 大 部 分 高 山 的 峰 頂 須 予 削 除, 包 括 鳳 凰 山 大 東 山 及 其 他 高 山 ( 見 下 圖 ) 部 分 重 要 的 基 建 設 施 / 地 標 ( 例 如 昂 坪 纜 車 天 壇 大 佛 和 寶 蓮 禪 寺 ) 將 會 因 此 而 受 到 影 響, 更 何 況 大 部 分 受 影 響 的 地 方 均 坐 落 於 大 嶼 山 的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之 內 總 綱 計 劃 和 其 後 由 華 盛 頓 顧 問 集 團 及 英 國 國 家 空 交 服 務 公 司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均 已 確 定 真 正 限 制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最 高 跑 道 容 量, 以 致 未 能 達 到 總 綱 計 劃 假 設 的 最 高 容 量 ( 即 每 小 時 86 架 次 飛 機 升 12

降 量 ) 的 原 因, 是 整 個 北 大 嶼 山 的 山 勢 要 確 保 航 機 可 以 在 獨 立 混 合 起 降 模 式 下 安 全 運 作, 大 嶼 山 大 部 分 高 山 的 峰 頂 須 予 削 除 - (ii) 如 倫 敦 希 斯 路 機 場 般 採 用 時 間 間 距 軟 件 可 增 雙 跑 道 系 統 容 量? 我 們 從 NATS 方 面 理 解, 時 間 間 距 (Time based separation, TBS) 為 倫 敦 希 斯 路 機 場 最 新 引 進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策 略 性 技 術, 目 的 為 減 少 因 逆 風 風 勢 過 大 所 引 致 的 航 班 延 誤 或 取 消 對 機 場 運 作 的 影 響, 但 並 非 用 作 增 加 跑 道 容 量 或 分 配 航 班 時 刻 歐 洲 空 中 航 行 安 全 組 織 (EUROCONTROL) 也 表 示 採 用 13

TBS 技 術 無 法 提 高 跑 道 容 量 (iii) 航 空 公 司 轉 用 大 機? 在 全 球 首 100 大 客 運 機 場 中,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廣 體 飛 機 比 例 ( 63% 廣 體, 37% 窄 體 ) 位 列 第 二, 僅 次 於 東 京 成 田 機 場 世 界 各 繁 忙 航 空 樞 紐 的 機 種 分 配 都 反 映 自 身 服 務 的 市 場 特 徵, 反 映 市 場 需 求, 由 航 空 公 司 決 定 以 英 國 希 斯 路 機 場 為 例, 儘 管 其 容 量 已 達 到 飽 和 多 年, 但 基 於 市 場 需 要, 機 場 仍 是 以 窄 體 客 機 營 運 為 主, 佔 62.4% 最 終 航 空 公 司 會 根 據 市 場 需 要 決 定 使 用 哪 一 款 機 種, 機 場 管 理 當 局 沒 有 主 導 權 雖 然, 機 管 局 可 考 慮 透 過 改 善 機 場 收 費 制 度 鼓 勵 航 空 公 司 多 些 使 用 廣 體 飛 機, 不 過, 就 算 把 廣 體 機 比 例 再 提 高 也 解 決 不 了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容 量 瓶 頸 問 題 (iv) 不 再 飛 內 地 三 四 綫 城 市? 航 空 公 司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和 經 濟 效 益 去 決 定 服 務 那 些 城 市, 目 的 地 是 否 重 點 城 市 並 非 考 慮 因 素 香 港 之 所 以 能 夠 成 為 策 略 性 航 空 樞 紐 國 際 大 都 會 及 金 融 中 心,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我 們 擁 有 廣 闊 的 航 空 網 絡, 方 便 世 界 各 地 的 旅 客 和 貨 物 前 來 香 港, 並 以 此 作 據 點 轉 往 其 他 城 市 14

(v) 加 建 客 運 大 樓, 便 毋 需 三 跑 道 系 統? 機 場 容 量 的 瓶 頸 是 跑 道 升 降 容 量, 而 非 地 面 設 施 如 客 運 大 樓 現 時 機 場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約 1 100 班 航 班 升 降, 十 分 接 近 雙 跑 道 系 統 每 日 最 高 跑 道 處 理 容 量 1 200 架 次 單 單 靠 加 建 客 運 大 樓 設 施 並 無 助 改 善 長 遠 機 場 容 量 問 題 15

2. 1. 問 三 : 三 跑 做 成 重 大 環 境 影 響? 3. (a) 詳 細 環 評 報 告 及 緩 解 / 優 化 措 施 - 環 境 方 面, 機 管 局 去 年 完 成 嚴 謹 的 法 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涵 蓋 12 個 範 疇, 計 有 飛 機 噪 音 空 氣 質 素 海 洋 生 態, 對 公 眾 的 健 康 影 響 等 ( 詳 見 附 錄 二 ) - 三 跑 道 系 統 項 目 已 在 2014 年 11 月 獲 發 環 境 許 可 證 就 公 眾 和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 環 諮 會 ) 的 關 注 和 意 見, 機 管 局 在 環 評 報 告 內 已 承 諾 推 行 一 系 列 的 緩 解 和 改 善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設 立 香 港 歷 來 規 模 最 大 面 積 達 2 400 公 頃 的 海 岸 公 園 ; 斥 資 成 立 海 洋 生 態 保 育 計 劃 ( 包 括 改 善 海 洋 生 態 基 金 ), 為 海 洋 生 物, 包 括 中 華 白 海 豚, 提 供 長 期 而 優 化 的 保 育 ; 以 及 制 定 機 場 海 天 客 運 碼 頭 高 速 船 的 航 行 路 線 和 管 理 計 劃, 以 免 影 響 海 洋 生 物 機 管 局 致 力 應 對 與 三 跑 道 系 統 相 關 的 一 切 環 境 影 響 為 收 集 環 保 團 體 及 保 育 專 家 的 意 見, 機 管 局 在 進 行 環 評 程 序 期 間 定 期 與 他 們 會 面, 並 成 立 四 個 技 術 研 討 小 組, 以 討 論 有 關 飛 機 噪 音 及 排 放 中 華 白 海 豚 海 洋 生 態 及 漁 業 的 事 宜 透 過 法 定 環 評 程 序, 機 管 局 已 確 保 適 當 地 盡 量 減 少 緩 解 及 補 償 所 有 潛 在 環 境 影 響 獲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環 評 報 告 提 出 了 超 過 250 項 措 施, 以 應 對 已 識 別 的 環 境 影 響 於 環 評 報 告 承 諾 採 取 的 多 項 主 要 措 施 載 於 附 錄 三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並 附 帶 18 項 要 求 ( 詳 16

見 附 錄 四 ), 所 有 規 定 的 措 施 皆 已 涵 蓋 在 機 管 局 提 交 的 環 評 報 告 內 機 管 局 已 接 納 所 有 要 求, 並 會 致 力 落 實 機 管 局 會 確 保 三 跑 道 項 目 將 按 照 已 批 准 的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以 及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條 件 設 計 建 造 及 營 運 機 管 局 將 會 根 據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規 定 進 行 全 面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要 求 (b) 邊 建 設 邊 保 育,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致 力 成 為 全 球 最 環 保 機 場 之 一 為 回 應 公 眾 及 環 諮 會 對 中 華 白 海 豚 保 育 的 關 注, 機 管 局 已 制 定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以 應 對 在 施 工 及 營 運 階 段 對 海 洋 生 物 特 別 是 中 華 白 海 豚 的 影 響 為 達 到 邊 建 設 邊 保 育, 機 管 局 在 開 展 工 程 計 劃 前 及 施 工 期 間 實 施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 - 海 天 客 運 碼 頭 的 高 速 船 交 通 管 制, 包 括 船 速 限 制 及 改 道 ; - 施 工 船 隻 的 交 通 管 制, 包 括 船 速 限 制 及 劃 定 船 隻 航 行 路 線 ; - 採 取 先 進 的 設 計 及 特 定 的 施 工 方 法 ( 例 如 以 免 挖 法 開 拓 土 地 在 有 關 污 泥 卸 置 坑 內 採 用 深 層 水 泥 拌 合 法 以 定 向 鑽 挖 法 進 行 海 底 管 道 改 道, 以 及 對 躉 船 上 的 施 工 設 備 採 取 隔 音 措 施 ); - 避 免 在 中 華 白 海 豚 生 育 高 峰 期 進 行 海 上 鑽 孔 17

打 樁 活 動 機 管 局 並 會 : -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周 圍 劃 定 海 豚 保 護 區, 藉 以 將 施 工 船 隻 帶 來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在 設 立 建 議 中 的 海 岸 公 園 前 將 海 天 客 運 碼 頭 的 高 速 船 交 通 量 限 制 於 現 有 水 平 - 展 開 劃 定 香 港 歷 來 規 模 最 大 面 積 達 2 400 公 頃 的 海 岸 公 園 的 準 備 工 作 - 注 資 成 立 改 善 海 洋 生 態 基 金, 制 訂 及 推 行 提 升 海 洋 生 態 策 略, 支 持 香 港 及 珠 江 口 水 域 的 中 華 白 海 豚 科 學 調 查 及 研 究 研 究 結 果 將 有 助 為 中 華 白 海 豚 建 立 全 面 及 長 期 保 育 框 架 機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在 政 府 批 准 進 行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後 及 施 工 前, 盡 快 成 立 基 金 - 盡 早 展 開 劃 定 海 岸 公 園 的 準 備 工 作, 以 便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全 面 投 入 運 作 前 可 完 成 劃 定 海 岸 公 園 建 議 中 的 海 岸 公 園 將 連 接 機 場 島 以 北 的 現 有 沙 洲 及 龍 鼓 洲 海 岸 公 園, 而 東 面 則 連 接 已 承 諾 的 大 小 磨 刀 海 岸 公 園 ( 因 應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項 目 而 劃 定 的 海 岸 公 園 ), 形 成 一 個 相 連 並 且 規 模 龐 大 面 積 達 5 200 公 頃 的 海 洋 保 護 區, 所 帶 來 的 協 同 效 益, 將 為 中 華 白 海 豚 的 長 期 保 育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除 了 落 實 環 評 過 程 中 的 承 諾 和 環 境 許 可 證 所 訂 的 條 件, 機 場 管 理 局 亦 已 在 2012 年 承 諾, 致 力 建 造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成 為 全 球 最 環 保 的 機 場, 這 是 全 球 首 個 同 類 型 的 承 諾 18

問 四 : 三 跑 如 何 融 資? 機 管 局 自 資 及 共 同 承 擔 模 式 機 管 局 提 出 以 共 同 承 擔 為 原 則 的 自 資 方 案 按 這 個 方 案, 以 三 跑 道 於 2023 年 完 工 計, 估 算 建 造 成 本 ( 按 付 款 日 價 格 ) 約 為 1,415 億 元 融 資 來 源 為 ( 一 ) 憑 藉 機 管 局 超 卓 的 AAA 信 貸 評 級, 向 市 場 舉 債 ;( 二 ) 把 向 航 空 公 司 徵 收 的 費 用, 調 整 回 復 至 2000 年 之 前 的 水 平, 此 後 按 通 脹 調 整 ; ( 三 ) 向 離 港 旅 客 徵 收 機 場 建 設 費 ;( 四 ) 保 留 未 來 十 年 的 溢 利 盈 餘, 不 派 發 股 息 政 府 審 閱 機 管 局 方 案 後, 認 同 其 提 出 以 共 同 承 擔 的 原 則 籌 集 資 金 鑑 於 機 管 局 的 信 貸 評 級 極 佳 ( AAA), 而 且 財 政 狀 況 一 直 穩 健, 預 計 收 入 繼 續 增 長, 向 市 場 舉 債 不 單 在 財 政 上 可 行, 更 可 以 藉 此 由 市 場 評 估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是 否 穩 妥 符 合 審 慎 商 業 原 則 政 府 也 同 意 由 用 者 (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及 離 港 旅 客 ) 一 起 為 建 造 三 跑 道 系 統 作 出 分 擔, 相 對 於 由 一 般 納 稅 人 透 過 政 府 斥 資 興 建, 較 為 公 平 合 理 而 政 府 作 為 機 管 局 的 單 一 股 東, 亦 理 解 機 管 局 因 發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所 需 而 建 議 全 數 保 留 未 來 約 十 年 的 盈 利 目 前 香 港 的 機 場 收 費 水 平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位 處 偏 低 水 平, 根 據 顧 問 公 司 LeighFisher 對 55 個 國 際 機 場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整 體 機 場 收 費 排 名 第 54 位 而 按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資 料, 機 場 收 19

費 只 佔 航 空 公 司 營 運 開 支 的 4% 左 右, 故 此, 政 府 認 同 有 增 加 向 航 空 公 司 徵 費 的 空 間 況 且, 機 管 局 的 加 費 建 議 旨 在 把 收 費 回 復 至 2000 年 之 前 的 水 平, 之 後 則 按 通 脹 遞 增, 不 會 對 航 空 公 司 業 務 構 成 過 大 影 響 為 了 長 遠 周 全 的 財 務 規 劃, 我 們 認 為 機 管 局 應 該 設 立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機 場 收 費 的 水 平 和 收 費 結 構, 以 促 進 善 用 機 場 設 施, 包 括 鼓 勵 航 空 公 司 多 些 使 用 廣 體 飛 機 至 於 機 管 局 提 出 向 旅 客 收 取 機 場 建 設 費, 這 在 世 界 上 一 些 其 他 地 方 的 機 場 也 見 實 行 不 過, 政 府 認 為, 機 管 局 應 適 量 増 大 舉 債 額, 使 能 將 其 建 議 的 機 場 建 設 費 水 平 調 低, 以 減 輕 旅 客 的 負 擔 20

問 五 : 三 跑 容 量 受 限 於 珠 三 角 空 域, 但 空 域 問 題 已 否 解 決? (a) 2007 年 珠 三 角 空 域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案 4. - 珠 三 角 地 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案 ( 2.0 版 本 ) 是 甚 麼? 近 年 珠 三 角 地 區 五 個 機 場 ( 即 廣 州 白 雲 機 場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深 圳 寶 安 機 場 與 珠 海 機 場 ) 的 航 空 交 通 流 量 均 有 顯 著 的 增 長 早 於 2004 年,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香 港 民 航 處 及 澳 門 民 航 局 組 成 三 方 工 作 組, 制 訂 措 施 改 善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空 域 結 構 和 空 管 安 排, 以 優 化 空 域 使 用 和 提 升 安 全 三 方 工 作 組 於 2007 年 制 訂 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案 ( 2.0 版 本 ) ( 珠 三 角 空 管 方 案 ), 明 確 規 劃 在 2020 年 分 階 段 實 施 的 各 項 優 化 目 標 和 措 施, 並 以 達 到 區 內 航 空 交 通 統 一 規 劃 統 一 標 準 統 一 程 序 為 最 終 目 標, 使 能 安 全 善 用 珠 三 角 空 域 方 案 已 顧 及 香 港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廣 州 將 有 五 條 跑 道 及 深 圳 會 有 三 條 跑 道 的 前 景 機 管 局 提 出 三 跑 道 系 統 可 達 至 每 小 時 102 架 次 飛 機 升 降 量 ( 即 每 年 620 000 架 次 ) 的 容 量 目 標, 便 是 基 於 2007 年 方 案 全 面 實 施 21

(b) 2007 年 方 案 如 何 推 展? 珠 三 角 空 管 方 案 於 2007 年 由 國 家 民 航 局 空 管 局 香 港 民 航 處 及 澳 門 民 航 局 共 同 制 訂 獲 三 方 同 意 國 家 民 航 局 協 調 各 有 關 內 地 部 委, 使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以 來 方 案 的 若 干 優 化 措 施 得 到 落 實 民 航 處 一 直 與 內 地 空 管 當 局 聯 繫, 推 展 2007 年 方 案, 其 中 有 多 項 措 施 經 已 推 行 中 央 有 關 部 委 ( 包 括 國 家 民 航 局 ) 一 向 支 持 香 港 發 展 三 跑 道 系 統, 以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航 空 樞 紐 的 地 位 我 們 正 與 國 家 民 航 局 就 落 實 2007 年 方 案 進 一 步 商 討 技 術 細 節, 以 妥 善 照 顧 各 方 的 需 要, 達 致 互 利 共 贏 目 前 方 案 中 多 項 措 施 已 得 到 落 實, 包 括 新 增 珠 三 角 外 圍 航 道 增 設 空 管 移 交 點 及 調 整 珠 海 空 域 結 構 等 22

(c) 坊 間 其 他 關 注 課 題 5. - 空 牆 的 限 制 空 牆 其 實 是 泛 指 空 域 之 間 的 分 界 為 確 保 位 於 毗 連 空 域 內 的 航 機 能 同 時 安 全 有 效 地 運 作, 航 機 須 達 到 一 定 高 度 才 可 由 一 個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 空 管 ) 單 位 移 交 至 另 一 個 空 管 單 位, 以 確 保 不 同 航 機 在 毗 連 空 域 對 飛 時 可 維 持 不 同 高 度 飛 行, 從 而 避 免 衝 突 這 項 空 管 安 排, 旨 在 保 障 飛 行 安 全, 亦 是 世 界 各 地 如 倫 敦 紐 約 等 繁 忙 機 場 慣 常 採 用 的 措 施 至 於 跑 道 容 量, 則 取 決 於 飛 機 在 跑 道 連 接 起 降 時 飛 機 與 飛 機 之 間 所 需 保 持 的 距 離 及 時 間 此 外, 由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跑 道 與 空 牆 之 間 的 距 離 為 10 分 鐘 的 飛 行 時 間 間 距, 故 此 跑 道 運 作 不 會 因 實 施 上 述 最 低 高 度 要 求 而 受 到 影 響 由 於 深 圳 機 場 與 香 港 機 場 鄰 近, 而 且 分 別 由 內 地 及 香 港 兩 個 不 同 空 管 單 位 管 理, 因 此 當 航 機 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起 飛, 須 要 在 指 定 的 15 700 英 呎 移 交 高 度 進 入 內 地 空 域, 而 來 自 內 地 的 航 機 則 須 於 19 000 英 呎 以 上 的 移 交 高 度 進 入 香 港 空 域 經 雙 方 空 管 單 位 協 商 後, 自 2005 年 起 已 於 指 定 晚 間 非 繁 忙 時 段 ( 即 凌 晨 一 時 至 早 上 七 時 ) 將 進 入 內 地 空 域 的 移 交 高 度 降 至 12 800 英 呎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就 這 方 面 與 內 地 空 管 部 門 緊 密 聯 繫 23

6. 附 錄 一 7. 亞 洲 區 內 機 場 的 客 貨 運 量 預 測 北 京 客 運 量 :1.48 億 人 次 上 海 ( 浦 東 及 虹 橋 ) 客 運 量 :1.1 億 人 次 首 爾 客 運 量 :1 億 人 次 貨 運 量 :1 140 萬 公 噸 東 京 ( 成 田 及 羽 田 ) 客 運 量 :1.1 億 人 次 廣 州 客 運 量 :8 000 萬 人 次 貨 運 量 :250 萬 公 噸 台 北 客 運 量 :7 700 萬 人 次 曼 谷 客 運 量 :8 000 萬 人 次 東 京 ( 成 田 及 羽 田 ) :2020 年 的 預 測 北 京 :2025 年 的 預 測, 包 括 第 二 個 機 場 上 海 ( 浦 東 及 虹 橋 ):2020 年 的 預 測 廣 州 :2020 年 的 預 測 台 北 :2021 年 的 預 測 新 加 坡 :2025 年 的 預 測 曼 谷 :2019 年 的 預 測 首 爾 : 最 終 設 計 容 量 資 料 來 源 : 文 憲 刊 物 研 究 新 加 坡 客 運 量 :1.35 億 人 次 24

附 錄 二 8. 三 跑 道 系 統 法 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涵 蓋 的 12 個 範 疇 空 氣 質 素 生 命 危 害 噪 音 影 響 水 質 污 水 收 集 及 處 理 廢 物 管 理 土 地 污 染 生 態 影 響 ( 陸 地 及 海 洋 ) 漁 業 景 觀 及 視 覺 文 化 遺 產 健 康 影 響 25

附 錄 三 三 跑 道 系 統 : 載 於 環 評 報 告 的 主 要 緩 解 措 施 及 提 升 承 諾 (a) (i) (ii) (iii) 飛 機 噪 音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安 排 現 有 南 跑 道 於 晚 間 時 段 處 於 備 用 狀 態, 以 盡 量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北 大 嶼 山 的 影 響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擴 建 成 三 跑 道 系 統 後, 北 大 嶼 山 受 噪 音 影 響 的 情 況 將 大 幅 改 善, 並 且 不 會 新 增 易 受 噪 音 影 響 地 方 ; 於 晚 間 時 段 優 先 使 用 經 西 博 寮 海 峽 的 新 進 場 航 道 ( 即 航 道 6), 以 將 飛 機 噪 音 對 人 口 稠 密 地 區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 規 定 於 夜 間 起 飛 的 航 機 採 用 經 西 博 寮 海 峽 的 南 行 航 線 ; (iv) 在 風 速 及 風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於 夜 間 時 段 實 行 優 選 跑 道 計 劃, 使 飛 機 盡 量 使 用 經 海 上 的 航 道 而 非 經 過 市 區 的 航 道 ; (v) 在 安 全 飛 行 運 作 許 可 下, 向 東 北 起 飛 的 飛 機 須 採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制 定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 (vi) 所 有 於 2300 至 0659 時 段 從 東 北 進 入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飛 機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 (vii) 項 目 投 入 運 作 一 整 年 後, 向 環 保 署 署 長 提 交 更 新 的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及 實 際 運 作 數 據 ; (viii) 每 年 審 核 營 運 數 據, 如 出 現 與 核 准 環 評 報 告 所 採 用 的 假 設 有 重 大 偏 差 時 須 更 新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ix)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開 始 營 運 前 將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26

提 交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計 劃 須 包 括 對 代 表 性 地 點 ( 即 東 涌 馬 灣 青 衣 荃 灣 汀 九 小 欖 及 屯 門 ) 的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工 作 ; 及 (x) 提 供 隔 音 罩 以 減 輕 飛 機 引 擎 起 動 測 試 設 施 運 作 產 生 的 噪 音 影 響 (b) (i) (ii) 空 氣 質 素 在 2014 年 年 底 前, 禁 止 所 有 飛 機 在 廊 前 停 機 位 使 用 輔 助 動 力 裝 置 ; 在 2017 年 年 底 前, 將 機 場 禁 區 內 所 有 房 車 更 換 為 電 動 車 ; (iii) 在 2018 年 年 底 前, 增 設 共 290 個 電 動 車 及 電 動 地 勤 設 備 充 電 站 ; (iv) 在 飛 行 區 提 供 最 潔 淨 的 柴 油 及 汽 油 ; (v)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開 始 營 運 前 向 環 保 署 署 長 提 交 與 機 場 運 作 相 關 的 排 放 管 制 計 劃, 詳 述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以 盡 量 減 少 及 管 制 機 場 運 作 造 成 的 排 放 ; 及 (vi)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營 運 期 間 進 行 針 對 空 氣 質 素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c) (i) (ii) 水 質 在 拓 地 期 間 採 用 免 挖 方 法, 以 將 對 水 質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於 污 泥 卸 置 坑 範 圍 進 行 的 地 質 改 良 工 程 將 採 用 深 層 水 泥 拌 合 法, 以 避 免 可 能 釋 出 污 染 物 至 水 體 ; (iii) 列 明 多 項 海 事 工 程 活 動 的 最 高 許 可 生 產 率 ; 27

(iv) 列 明 砂 墊 層 鋪 設 及 填 料 活 動 的 最 高 許 可 細 顆 粒 含 量 ; (v) 在 展 開 海 上 填 料 工 程 前, 須 率 先 完 成 比 填 料 地 點 超 前 200 米 的 海 堤 ; (vi) 裝 設 雙 層 淤 泥 屏 障 以 分 隔 鄰 近 水 域 的 海 事 工 程 活 動 ; (vii) 採 用 定 向 鑽 挖 法 進 行 航 油 管 道 改 道, 以 避 免 對 海 床 造 成 滋 擾 ; 及 (viii) 規 定 與 沙 洲 海 底 航 油 管 道 改 道 工 程 相 關 的 所 有 活 動 須 為 零 排 放 (d) (i) (ii) 陸 地 生 態 在 繁 殖 季 節 進 行 沙 洲 鷺 鳥 林 調 查, 以 更 新 鷺 鳥 林 的 最 新 界 線 ; 及 將 上 沙 洲 的 所 有 工 程 施 工 時 間 安 排 在 繁 殖 季 節 以 外 進 行, 藉 以 將 對 沙 洲 鷺 鳥 林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不 得 在 沙 洲 進 行 任 何 夜 間 建 造 工 程, 管 道 出 土 位 置 及 連 接 管 道 位 置 須 避 免 砍 伐 樹 木 所 有 燈 光 照 明 只 能 向 工 地 範 圍 照 射 須 遮 蓋 或 掩 飾 航 油 管 道 隧 道 工 程 出 土 位 置 的 防 漏 坑 出 土 位 置 及 平 面 躉 船 ( 如 需 要 ) 的 停 泊 地 點 不 得 侵 入 沙 洲 鷺 鳥 林 (e) (i) (ii) 廢 物 管 理 只 准 許 採 用 免 挖 法 進 行 地 質 改 良, 以 避 免 須 要 處 理 拓 地 範 圍 的 海 泥 ; 安 排 施 工 計 劃 的 時 間,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量 減 少 挖 掘, 並 盡 量 就 地 重 用 工 程 項 目 產 生 的 惰 性 拆 建 物 料 ; (iii) 優 先 收 集 及 重 用 政 府 公 眾 填 料 接 收 設 施 及 同 期 進 行 28

的 其 他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惰 性 拆 建 物 料 作 拓 地 填 料 ; 及 (iv) 循 環 再 用 物 料, 例 如 三 跑 道 系 統 填 海 工 程 重 用 從 現 有 北 面 海 堤 拆 卸 的 護 面 岩 石 (f)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i) 沿 新 拓 地 邊 緣 種 植 本 土 沿 岸 植 物 ; (ii) 妥 善 安 裝 照 明 裝 置 的 朝 向, 將 不 必 要 的 透 光 及 眩 光 減 至 最 少 ; (iii) 盡 可 能 在 工 程 項 目 工 地 界 線 內 地 點 提 供 垂 直 綠 化 綠 化 樓 頂 路 邊 種 植 及 外 圍 屏 障 種 植 ; 及 (iv) 在 已 開 拓 土 地 上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向 環 保 署 署 長 提 交 景 觀 及 視 覺 計 劃, 明 述 工 程 項 目 整 體 景 觀 及 視 覺 環 境 的 質 素 準 則, 並 在 與 國 際 標 準 及 最 佳 做 法 比 對 下 訂 定 擬 達 致 的 綠 化 或 種 植 大 概 目 標 (g) (i) (ii) 海 洋 生 態 在 拓 地 時 採 用 免 挖 式 的 深 層 水 泥 拌 合 法 進 行 地 質 改 良 工 程 ; 於 海 底 深 處 基 岩 層 以 定 向 鑽 挖 法 進 行 航 油 管 改 道 工 程 ; (iii) 避 免 在 中 華 白 海 豚 生 育 高 峰 期 ( 即 3 至 6 月 ) 進 行 鑽 孔 打 樁 活 動 ; (iv) 於 海 事 工 程 周 邊 範 圍 設 立 250 米 的 24 小 時 海 豚 管 制 區, 當 發 現 中 華 白 海 豚 於 填 海 施 工 範 圍 附 近 出 現 時, 須 立 即 暫 停 有 關 工 程 ; 及 (v) 就 使 用 躉 船 上 的 施 工 設 備 採 取 隔 音 措 施 以 減 少 對 中 華 白 海 豚 的 影 響 29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附 帶 的 18 項 條 件 附 錄 四 環 保 署 署 長 經 考 慮 環 諮 會 的 意 見 以 及 機 管 局 根 據 環 評 條 例 第 8(1) 條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後, 於 2014 年 11 月 7 日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並 附 帶 18 項 規 定 ( 只 有 英 文 本, 請 參 閲 下 文 ), 以 待 機 管 局 執 行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亦 於 同 日 發 出 所 有 規 定 的 措 施 皆 已 涵 蓋 在 機 管 局 提 交 的 環 評 報 告 內, 並 獲 承 諾 執 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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