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1年 月 日臺技(二)字第 號函核定之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 B2A3BAD3B14DAF5AACEEA975AF5A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Microsoft Word - 放榜用-105無口試放榜電子榜單_NEW_.doc

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草案)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2 公 告 簡 章 考 試 地 點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等 相 關 事 項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起 網 路 登

<4D F736F F D A67EABD7C2F9AD79B056BD6DBA58C4A5AD70B565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nb.PDF

第三章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公務人員履歷表

untitled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untitled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婴幼儿护理(四).doc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ii

名人养生.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肝病养生.doc

Transcription:

依 據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50009257 號 函 核 定 之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電 話 :04-22195720 傳 真 :04-22195721 e - m a i l :night2@nutc.edu.tw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電 話 服 務 時 間 : 學 期 中 : 週 一 至 週 五 14:30~21:30 寒 暑 假 : 週 一 至 週 四 8:00~12:00;13:00~17:00 本 簡 章 不 另 發 售, 請 自 行 下 載 I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開 放 集 體 報 名 期 間 ( 應 屆 畢 業 生 委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作 業 期 間 個 別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期 間 105 年 5 月 30 日 12:00 起 105 年 6 月 01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21:00 止 105 年 6 月 01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8 月 03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止 105 年 6 月 01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8 月 03 日 ( 星 期 三 ) 止 ( 以 中 華 郵 政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考 生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資 格 不 符 複 查 及 志 願 序 填 寫 105 年 6 月 08 日 ( 星 期 三 )12:00 至 105 年 8 月 04 日 ( 星 期 四 )16:00 止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及 複 查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報 名 考 生 列 印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 含 成 績 單 志 願 表 報 到 梯 次 及 時 間 ) 105 年 8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至 16:00 止 105 年 8 月 06 日 ( 星 期 六 )10:00 起 現 場 分 發 報 到 105 年 8 月 07 日 ( 星 期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日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2:00 止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凡 欲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之 報 名 考 生 皆 需 至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點 選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由 初 次 使 用 者 註 冊 進 入,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簽 名, 並 將 各 項 應 繳 交 證 件 影 本 貼 於 附 表 規 定 欄 位, 再 就 上 列 報 名 方 式 擇 一 報 名, 請 勿 重 複 報 名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僅 供 填 報 資 料 而 非 報 名, 僅 登 錄 資 料 未 透 過 原 就 讀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或 個 別 郵 寄 ( 個 別 報 名 ) 報 名 表 件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學 歷 證 件 欄 務 必 黏 貼 : 原 就 讀 學 校 開 立, 載 有 畢 業 成 績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本 會 相 關 公 告 請 參 閱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I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招 生, 係 以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成 績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及 資 料 審 查 ( 含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特 種 身 分 年 齡 年 資 ) 作 為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計 算 之 依 據, 各 群 ( 類 ) 成 績 計 分 項 目 及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15~19 頁 2. 本 會 招 生 學 校 計 有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等 5 所 學 校 3. 本 會 各 招 生 學 校 未 提 供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招 生 名 額, 因 此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 含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 及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應 屆 生 ( 含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者 )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4. 未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者, 亦 可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惟 其 加 權 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一 律 以 100 分 計, 且 僅 能 就 本 會 招 生 單 群 ( 類 ) 報 名, 不 得 報 名 跨 群 ( 類 ) 分 發 有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者, 其 加 權 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小 於 100 分 者 亦 以 100 分 計 5. 本 會 招 生 群 ( 類 ): 跨 群 ( 類 )( 代 碼 ) 單 群 ( 類 )( 代 碼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51)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56) 家 政 群 (52) 機 械 群 (01) 動 力 機 械 群 (02)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04)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06) 設 計 群 (07)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08)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10) 食 品 群 (11)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2)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3) 餐 旅 群 (17) III

報 名 考 生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為 下 列 跨 群 ( 類 ) 者, 報 名 本 會 分 發 之 跨 群 ( 類 ), 視 為 報 名 群 ( 類 ) 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群 ( 類 ) 相 同, 可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之 單 群 ( 類 ) 如 下 : 報 考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跨 群 ( 類 ) 報 名 本 會 分 發 之 跨 群 ( 類 ) ( 代 碼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5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51) 家 政 群 (52) 家 政 群 (52)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56)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56) 可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之 單 群 ( 類 )( 代 碼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04)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2)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3)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報 考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為 單 群 ( 類 ) 者 ( 代 碼 為 01~20) 不 得 報 名 跨 ( 群 ) 類 ( 代 碼 為 51~56) 分 發 6. 僅 有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跨 群 ( 類 ) 考 試 且 持 有 跨 群 ( 類 ) 成 績 單 者, 才 可 報 名 參 加 跨 群 ( 類 ) 分 發 報 名 考 生 若 已 完 成 其 中 一 群 ( 類 ) 之 分 發 且 經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並 簽 名 後, 則 不 得 再 參 加 另 一 群 ( 類 ) 之 分 發 7.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分 發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凡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將 擁 有 兩 張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一 為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通 知 單, 一 為 享 有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通 知 單 ( 二 )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分 發 方 式 如 下 : (1) 持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通 知 單,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分 發, 與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於 一 般 生 名 額 (2)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未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或 經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未 獲 錄 取 或 於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但 未 簽 名 前 即 放 棄 者, 始 得 於 第 二 階 段 特 種 生 分 發 時, 持 加 分 後 之 通 知 單 比 序 分 發 於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時 須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一 般 生 未 額 滿 時, 則 不 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惟 第 二 階 段 分 發 各 校 系 科 ( 組 ) 名 額 極 少, 請 報 名 考 生 審 慎 考 量 (3)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如 持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通 知 單 參 與 一 般 生 分 發, 經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並 簽 名 後, 則 不 得 再 參 與 特 種 生 分 發 ; 參 與 特 種 生 分 發 而 未 獲 錄 取 或 放 棄 者, 不 得 要 求 再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分 發 8.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1030179822B 號 令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款 及 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20142619B 號 令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或 港 澳 居 民,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故 僑 生 港 澳 生 不 得 報 名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9.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並 已 向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如 欲 放 棄 者, 須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2:00 前 填 寫 附 件 十 一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向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後 續 各 管 道 之 招 生 IV

目 頁 次 壹 參 加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分 發 之 招 生 學 校 系 科 ( 組 ) 及 名 額... 1 一 各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系 科 ( 組 ) 名 額 及 相 關 訊 息... 1 二 各 群 ( 類 )( 代 碼 ) 各 校 系 科 ( 組 ) 招 生 名 額... 6 貳 報 名 資 格... 9 參 報 名 作 業...... 11 一 報 名 方 式... 12 二 繳 費 方 式... 12 三 繳 件 日 期 及 方 式....12 四 繳 交 資 料... 12 五 志 願 序 填 寫... 14 肆 各 群 ( 類 ) 成 績 計 分 項 目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15 一 各 群 ( 類 ) 成 績 計 分 項 目... 15 ( 一 ) 本 會 各 群 ( 類 )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科 目 表... 15 ( 二 )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15 ( 三 )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16 ( 四 )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16 二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17 ( 一 )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17 ( 二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18 ( 三 )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19 三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20 伍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20 一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20 二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方 式 與 規 定... 20 三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辦 法... 21 ( 一 ) 登 記... 21 ( 二 ) 分 發... 21 ( 三 ) 報 到... 22 ( 四 ) 注 意 事 項... 23 陸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23 柒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23 捌 其 他... 23 附 件 : 一 轉 帳 匯 款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24 二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25 三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及 緩 徵 相 關 規 定... 26 四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關 事 項... 27 五 各 招 生 類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及 代 碼 表... 28 六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比 率 對 照 表... 38 七 特 種 身 分 代 碼 表 及 依 據 辦 法 與 說 明... 39 八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42 九 代 理 委 託 書... 43 十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44 十 一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45 錄

壹 參 加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分 發 之 學 校 系 科 ( 組 ) 及 名 額 一 各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系 科 ( 組 ) 名 額 及 相 關 訊 息 招 生 學 校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學 制 修 業 年 限 四 技 4 年 招 生 系 科 ( 組 ) 招 生 群 ( 類 )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機 械 群 49 1 1 1 1 1 車 輛 工 程 系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機 械 群 15 0 0 0 0 0 動 力 機 械 群 29 1 1 1 1 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5 0 0 0 0 0 財 務 金 融 系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49 1 1 1 1 1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址 63201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9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40 1 1 1 1 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10 0 0 0 0 0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設 計 群 20 1 1 1 1 1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49 1 1 1 1 1 電 子 工 程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30 1 1 1 1 1 電 話 05-6314790( 招 生 專 線 ) 05-6315104( 綜 合 教 務 組 ) 05-6315079( 進 修 推 廣 部 ) 傳 真 05-6310857 網 址 http://www.nfu.edu.tw e-mail yun@nfu.edu.tw 1. 學 位 授 予 :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 至 22:30( 必 要 時 週 六 彈 性 排 課 ) 3. 地 點 及 交 通 : 本 校 居 雲 林 縣 中 心 位 置 之 虎 尾 鎮 市 區, 交 通 方 便, 距 雲 林 高 鐵 站 10 分 鐘,78 號 快 速 備 註 道 路 5 分 鐘, 中 山 高 10 分 鐘, 客 運 車 站 就 在 學 校 旁 邊 4. 學 費 標 準 : 學 雜 費 係 依 照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標 準 收 費 5. 獎 助 學 金 : 每 班 學 期 成 績 前 三 名 發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另 有 工 讀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等 申 請, 符 合 學 費 減 免 規 定 得 申 請 學 費 減 免, 並 提 供 工 作 資 訊 方 便 同 學 就 業 6. 其 他 : 校 園 無 線 寬 頻 網 路 可 隨 時 上 網 第 1 頁

招 生 學 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制 修 業 年 限 四 技 4 年 二 專 2 年 招 生 系 科 ( 組 ) 招 生 群 ( 類 )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84 2 2 2 2 2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12 1 1 1 1 1 資 訊 管 理 系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5 0 0 1 1 1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67 1 1 0 0 0 財 務 金 融 系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84 2 2 2 2 2 會 計 資 訊 系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84 2 2 2 2 2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42 1 1 1 1 1 商 業 設 計 系 設 計 群 42 1 1 1 1 1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22 1 0 1 0 0 應 用 英 語 系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0 0 0 0 0 1 餐 旅 群 10 0 1 0 1 0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35 0 1 1 1 1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10 1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0 1 0 0 1 1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5 0 0 0 0 0 餐 旅 群 20 0 1 1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0 1 0 1 0 1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3 0 0 0 0 0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20 0 1 0 1 0 美 容 科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45 1 1 1 1 1 校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電 話 04-22195720( 註 冊 組 ) 04-22195730( 學 生 事 務 組 ) 04-22195710( 綜 合 業 務 組 ) 傳 真 04-22195721 網 址 http://nd.nutc.edu.tw e-mail 備 註 night21@nutc.edu.tw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 學 位 授 予 :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二 年 制 夜 間 部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a. 週 一 至 週 五 18:00 至 22:05, 週 六 13:40 至 21:40( 依 實 際 課 表 排 定 ) b.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需 於 寒 假 期 間 上 實 習 課 程 3. 地 點 及 交 通 : 三 民 校 區 (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校 本 部 ) 位 於 臺 中 市 市 區, 有 多 路 公 車 與 數 家 客 運 在 本 校 附 近 設 站, 交 通 便 利, 校 內 備 有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棚 ; 美 容 科 及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部 份 課 程 需 於 民 生 校 區 上 課, 民 生 校 區 位 於 署 立 臺 中 醫 院 旁, 警 察 局 第 一 分 局 對 面, 近 臺 中 火 車 站, 多 線 公 車 停 靠 校 門, 交 通 便 利 停 車 方 便, 教 室 均 備 有 冷 氣 及 視 聽 設 備 4. 學 費 標 準 : 本 校 學 分 費 之 繳 納 標 準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5.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提 供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工 讀 機 會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申 辦 服 務, 另 對 經 濟 困 難 者, 提 供 多 項 學 雜 費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弱 勢 助 學 獎 助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等 措 施 6. 其 他 : a. 除 畢 業 前 需 通 過 同 等 於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複 試 ( 含 ) 以 上 之 英 文 檢 定 外, 另 各 系 設 有 語 文 能 力 及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請 詳 閱 各 系 網 頁 公 告 或 洽 詢 各 系 辦 公 室 b.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 有 色 盲 嚴 重 口 吃 或 語 言 不 清 身 心 嚴 重 病 殘 身 心 障 礙 會 影 響 老 人 照 護 工 作 者, 欲 報 名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c. 美 容 科 : 有 色 盲 重 度 視 障 肢 障 或 聽 障 者, 會 影 響 美 容 工 作, 欲 報 名 者 請 審 慎 考 量 d.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 證 照 要 求 為 國 貿 業 務 技 術 士 證 丙 級 或 國 貿 大 會 考 二 擇 一,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為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TOEIC387 分 ( 聽 力 須 達 110 分 以 上, 閱 讀 須 達 115 分 以 上 ) 或 其 他 相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網 頁 公 告 或 洽 詢 系 辦 公 室 e. 會 計 資 訊 系 : 訂 有 專 業 能 力 與 語 言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http://acct.nutc.edu.tw) 第 2 頁

招 生 學 校 學 制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系 科 ( 組 ) 招 生 群 ( 類 )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4 年 食 品 科 技 系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4.5 年 護 理 系 校 址 40601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里 10 鄰 廍 子 路 666 號 電 話 04-22391647 轉 6605 6609;04-22394046 傳 真 04-22396758 網 址 http://www.ctust.edu.tw e-mail n0101@ctust.edu.tw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3 0 0 0 0 0 食 品 群 15 0 0 0 0 0 餐 旅 群 11 0 0 0 0 0 機 械 群 6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4 0 0 0 0 0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8 0 0 0 0 0 設 計 群 4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9 0 0 0 0 0 餐 旅 群 5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2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6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4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5 0 0 0 0 0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5 0 0 0 0 0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5 0 0 0 0 0 設 計 群 3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10 0 0 0 0 0 餐 旅 群 6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 0 0 0 0 0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3 0 0 0 0 0 餐 旅 群 2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10 0 0 0 0 0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2 0 0 0 0 0 餐 旅 群 3 0 0 0 0 0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22 0 0 0 0 0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4 0 0 0 0 0 餐 旅 群 4 0 0 0 0 0 備 註 1. 學 位 授 予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8:20 至 21:35 3. 地 點 及 交 通 : 本 校 位 於 臺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區, 距 中 山 高 中 二 高 台 74 線 快 速 公 路 及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等, 皆 可 在 15 分 鐘 內 到 達 另 有 多 線 公 車 從 校 園 直 達 臺 中 火 車 站 太 原 火 車 站 及 臺 中 高 鐵 站 4. 學 費 標 準 : 本 校 學 分 費 的 收 費 標 準 依 上 課 時 數 收 費, 並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5.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對 於 經 濟 有 困 難 同 學 提 供 多 項 就 學 補 助, 包 括 :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就 學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另 提 供 多 項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及 工 讀 機 會 6. 食 品 科 技 系 護 理 系 部 份 課 程 視 需 要 須 在 暑 假 授 課 第 3 頁

招 生 學 校 學 制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系 科 ( 組 ) 招 生 群 ( 類 )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4 年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群 5 0 0 0 0 0 電 機 工 程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校 址 41280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工 業 路 11 號 動 力 機 械 群 1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3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1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 0 0 0 0 0 餐 旅 群 3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2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 0 0 0 0 0 餐 旅 群 1 0 0 0 0 0 電 話 04-24961100 轉 6130~6133( 註 冊 組 ) 轉 6212 或 6216( 生 輔 組 ) 轉 6110~6114(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傳 真 04-24961174 網 址 http://www.hust.edu.tw e-mail recruit@mail.hust.edu.tw 1. 學 位 授 予 :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8:20 至 22:20( 依 實 際 課 表 排 定 ) 3. 地 點 及 交 通 : 本 校 位 居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北 距 臺 中 市 區 3 公 里, 毗 連 大 里 工 業 區, 交 通 便 捷, 有 豐 原 備 註 客 運 280 號 285 號 286 號 東 南 客 運 7 號 及 統 聯 客 運 3 號 全 航 客 運 158 號 等 公 車 可 到 達 4. 學 費 標 準 :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各 項 費 用 之 繳 納 標 準, 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5.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提 供 就 學 補 助, 包 含 獎 學 金 助 學 金 減 免 及 工 讀 金 等, 受 理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各 項 獎 學 金 申 請 6. 其 他 : 行 動 不 便 肢 體 障 礙 者, 請 慎 選 報 名 系 科, 因 本 校 部 分 系 科 之 課 程 含 有 機 械 操 作 第 4 頁

招 生 學 校 學 制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系 科 ( 組 ) 招 生 群 ( 類 )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4 年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組 電 機 與 資 訊 技 術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機 械 群 2 0 0 0 0 0 動 力 機 械 群 13 0 0 0 0 0 動 力 機 械 群 4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4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4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5 0 0 0 0 0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2 0 0 0 0 0 餐 旅 群 2 0 0 0 0 0 動 力 機 械 群 2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2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4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3 0 0 0 0 0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 0 0 0 0 0 餐 旅 群 1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10 0 0 0 0 0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2 0 0 0 0 0 餐 旅 群 8 0 0 0 0 0 餐 飲 管 理 系 餐 旅 群 27 0 0 0 0 0 文 化 創 意 與 設 計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2 0 0 0 0 0 設 計 群 5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3 0 0 0 0 0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 0 0 0 0 0 福 祉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 0 0 0 0 0 校 址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電 話 049-2563489 轉 分 機 1309( 白 天 ) 1329( 白 天 ) 1372( 晚 上 ) 傳 真 049-2567424( 白 天 ) 049-2554412( 晚 上 ) 網 址 http://www.nkut.edu.tw e-mail c616@nkut.edu.tw;wjliu@nkut.edu.tw 1. 學 位 授 予 :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8:25 至 21:40 ( 依 實 際 課 表 排 定 ) 餐 旅 群 2 0 0 0 0 0 3. 地 點 及 交 通 : 交 通 便 捷, 距 臺 中 火 車 站 約 30 分 鐘 之 車 程, 全 航 埔 里 等 客 運 臺 中 往 埔 里, 彰 化 客 運 鹿 港 彰 化 往 埔 里 等 路 線 之 班 車 均 在 本 校 設 站, 另 本 校 並 提 供 專 車 服 務 備 註 4. 學 費 標 準 : 學 分 學 雜 費 及 各 項 費 用 之 繳 納 標 準,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5. 獎 助 學 金 : 凡 錄 取 本 校 並 完 成 註 冊 者, 一 律 頒 發 獎 學 金 10,000 元 且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校 內 工 讀 機 會 6. 其 他 : 完 善 的 生 活 設 施, 校 園 內 設 置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美 食 餐 廳 及 書 局 等, 此 外 提 供 現 代 化 冷 氣 網 路 套 房 式 宿 舍 第 5 頁

二 各 群 ( 類 )( 代 碼 ) 各 校 系 科 ( 組 )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群 ( 類 ) ( 代 碼 ) 機 械 群 (01) 學 制 學 校 招 生 系 科 ( 組 ) 四 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49 1 1 1 1 1 車 輛 工 程 系 15 0 0 0 0 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6 0 0 0 0 0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5 0 0 0 0 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組 2 0 0 0 0 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29 1 1 1 1 1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動 力 機 械 群 (02) 四 技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1 0 0 0 0 0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組 13 0 0 0 0 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資 訊 技 術 系 4 0 0 0 0 0 資 訊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49 1 1 1 1 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03) 四 技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0 0 0 0 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3 0 0 0 0 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資 訊 技 術 系 4 0 0 0 0 0 車 輛 工 程 系 5 0 0 0 0 0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04) 四 技 資 訊 管 理 系 9 0 0 0 0 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10 0 0 0 0 0 電 子 工 程 系 30 1 1 1 1 1 資 訊 管 理 系 12 1 1 1 1 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35 0 1 1 1 1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6 0 0 0 0 0 電 機 工 程 系 1 0 0 0 0 0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電 機 與 資 訊 技 術 系 4 0 0 0 0 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文 化 創 意 與 設 計 系 2 0 0 0 0 0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06) 四 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8 0 0 0 0 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20 1 1 1 1 1 設 計 群 (07)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商 業 設 計 系 42 1 1 1 1 1 四 技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4 0 0 0 0 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管 理 系 3 0 0 0 0 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文 化 創 意 與 設 計 系 5 0 0 0 0 0 第 6 頁

~ ~ 招 生 群 ( 類 ) ( 代 碼 ) 工 業 與 管 理 類 (08)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 四 ) (53) (56)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學 制 學 校 招 生 系 科 ( 組 )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四 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5 0 0 1 1 1 四 技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49 1 1 1 1 1 資 訊 管 理 系 40 1 1 1 1 1 國 際 貿 易 與 經 營 系 84 2 2 2 2 2 資 訊 管 理 系 67 1 1 0 0 0 財 務 金 融 系 84 2 2 2 2 2 會 計 資 訊 系 84 2 2 2 2 2 企 業 管 理 系 42 1 1 1 1 1 資 訊 工 程 系 10 1 0 0 0 0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20 1 0 0 1 1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9 0 0 0 0 0 資 訊 管 理 系 4 0 0 0 0 0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5 0 0 0 0 0 行 銷 管 理 系 10 0 0 0 0 0 應 用 外 語 系 2 0 0 0 0 0 國 際 企 業 系 10 0 0 0 0 0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2 0 0 0 0 0 資 訊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5 0 0 0 0 0 資 訊 管 理 系 4 0 0 0 0 0 企 業 管 理 系 3 0 0 0 0 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0 0 0 0 0 0 文 化 創 意 與 設 計 系 3 0 0 0 0 0 福 祉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二 專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20 1 0 1 0 1 四 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22 1 0 1 0 0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5 0 0 0 0 0 應 用 外 語 系 3 0 0 0 0 0 國 際 企 業 系 2 0 0 0 0 0 四 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10 0 0 0 0 1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第 7 頁

招 生 群 ( 類 ) ( 代 碼 )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10) 家 政 群 (52) 食 品 群 (11)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2)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3) 餐 旅 群 (17) 學 制 學 校 招 生 系 科 ( 組 ) 四 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子 女 食 品 科 技 系 3 0 0 0 0 0 護 理 系 22 0 0 0 0 0 二 專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3 0 0 0 0 0 四 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技 系 15 0 0 0 0 0 四 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5 0 0 0 0 0 護 理 系 4 0 0 0 0 0 二 專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科 20 0 1 0 1 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5 0 0 0 0 0 四 技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企 業 管 理 系 1 0 0 0 0 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福 祉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1 0 0 0 0 0 二 專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美 容 科 45 1 1 1 1 1 四 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10 0 1 0 1 0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20 0 1 1 0 0 食 品 科 技 系 11 0 0 0 0 0 醫 療 暨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系 5 0 0 0 0 0 行 銷 管 理 系 6 0 0 0 0 0 應 用 外 語 系 2 0 0 0 0 0 國 際 企 業 系 3 0 0 0 0 0 護 理 系 4 0 0 0 0 0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3 0 0 0 0 0 資 訊 管 理 系 1 0 0 0 0 0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企 業 管 理 系 1 0 0 0 0 0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8 0 0 0 0 0 餐 飲 管 理 系 27 0 0 0 0 0 蒙 藏 生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福 祉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2 0 0 0 0 0 第 8 頁

貳 報 名 資 格 具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名 參 與 本 會 各 招 生 系 ( 科 ) 組 之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之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普 通 科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需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依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64140 號 函 規 定 但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2 點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6.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8.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9.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0.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1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1.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2.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第 9 頁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4.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15.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16.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凡 具 上 述 各 項 學 歷 ( 力 ) 之 一 者,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均 准 予 報 名 ; 但 報 名 跨 群 ( 類 ) 分 發 者, 需 持 有 105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發 之 跨 群 ( 類 ) 報 考 成 績 單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資 格 所 稱 職 業 學 校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90082477 號 函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規 定, 指 公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校 二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準 用 報 考 資 格 二 1. 規 定, 就 讀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或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報 考 資 格 二 2. 規 定 三 各 項 報 名 資 格 年 資 是 否 滿 1 年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四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15.16. 之 報 名 考 生, 僅 得 分 發 於 通 過 審 查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校 系 ( 組 ) 名 額, 另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作 業 前, 分 別 取 得 學 校 出 具 之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五 報 名 資 格 二 16. 所 稱 大 學 於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指 之 招 生 學 校 為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及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等 3 校 六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等 八 所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學 生 報 名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七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辦 理 八 凡 臺 灣 人 民 或 大 陸 人 民 於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高 中 ( 職 )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後, 再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 前 述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九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須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十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並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及 基 本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榜 單 公 告 及 作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關 事 項 說 明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27 頁 ) 為 原 則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本 會 將 自 分 發 放 榜 後 保 存 一 年, 依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銷 毀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止 第 10 頁

參 報 名 作 業 網 路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開 放 登 錄 起 迄 : 自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起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止 報 名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進 入 :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權 益 同 意 書 暨 隱 私 權 保 護 宣 告 1.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可 於 網 路 上 免 費 下 載 完 整 簡 章 否 同 意 上 述 權 益 說 明? 初 次 使 用 者? 是 是 否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2.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選 擇 報 名 群 ( 類 ) 別 身 分 別 設 定 密 碼 等 資 料 3. 考 生 姓 名 及 輸 入 資 料 若 無 法 顯 示,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時 以 * 符 號 代 替, 並 於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寄 件 信 封 上 用 紅 筆 註 記 正 確 文 字 4. 請 仔 細 核 對 各 項 資 料 欄 位 是 否 正 確,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不 得 更 改 ; 另 其 他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若 列 印 報 輸 入 : 1.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2. 自 設 密 碼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輸 入 1.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選 擇 報 名 群 ( 類 ) 別 身 分 別 2. 設 定 密 碼. 名 表 後 即 不 可 修 改 5.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將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表 件 交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報 名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1. 輸 入 各 欄 位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2. 送 出 所 填 各 欄 位 資 料 需 先 列 印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後 始 得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方 可 寄 出 是 否 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否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6. 個 別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及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時 間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止 是 是 否 已 繳 費? 否 是 否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繳 費 否 是 傳 真 證 明 文 件 不 合 格 7.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此 為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不 可 重 覆 使 用 8. 繳 交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間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30 止 9. 完 成 ATM 轉 帳 30 分 鐘 後,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請 以 是 列 印 : 1. 報 名 表 2.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3.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合 格 A4 白 色 紙 張,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10. 請 於 報 名 時 上 傳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1.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信 封, 貼 妥 網 路 列 印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將 報 名 資 料 順 序 疊 放 整 齊, 並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於 右 上 角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裝 入, 並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取 消 報 名 考 完 成 報 名 第 11 頁 試 資 格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退 還 ; 放 棄 報 名 者 亦 不 予 退 費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9:00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21:00 ( 僅 限 原 就 讀 學 校 代 應 屆 畢 業 生 集 體 報 名 ) 報 名 考 生 請 至 本 會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配 合 原 就 讀 學 校 收 件 期 限, 完 成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黏 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表 件 交 原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代 為 報 名 採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請 勿 列 印 繳 費 帳 號 並 自 行 繳 費 以 免 造 成 重 複 繳 費 ( 二 ) 個 別 報 名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9:00 至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止 報 名 考 生 請 至 本 會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相 關 登 錄 流 程 請 詳 閱 簡 章 ( 第 11 頁 ) 網 路 作 業 流 程 之 說 明 採 個 別 報 名 者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後 務 必 產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後 始 得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二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個 別 報 名 繳 費 期 限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9:00 起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30 止 一 律 採 ATM 轉 帳, 繳 款 流 程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4 頁 轉 帳 匯 款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 二 )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為 考 生 個 人 專 屬 帳 號,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須 經 繳 費 完 成 始 得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三 ) 完 成 ATM 轉 帳 30 分 鐘 後,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即 得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三 繳 件 日 期 及 方 式 : ( 一 )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請 配 合 原 就 讀 學 校 收 件 時 程, 將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表 件 交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承 辦 人 代 為 辦 理 ( 二 ) 個 別 報 名 :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止 繳 件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郵 寄,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交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者 須 將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依 序 黏 貼 於 附 表 後 放 入 自 備 B4 牛 皮 紙 袋 內, 信 封 貼 上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系 統 即 不 允 許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請 考 生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列 印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 更 改 姓 名 者,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附 最 近 3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 僅 要 成 績 聯, 答 案 聯 不 必 黏 貼 ) (3)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 各 群 ( 類 ) 別 符 合 加 分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請 詳 閱 附 件 五 ) (4)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考 生 請 貼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第 12 頁

(5) 學 歷 ( 力 ) 證 明 : 載 有 畢 業 成 績 欄 之 歷 年 成 績 正 本 及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含 中 譯 本 )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含 中 或 英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一 份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3. 上 傳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上 傳 格 式 : 證 照 用 照 片 電 子 檔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及 合 成 相 片,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黑 白 或 彩 色 不 拘, 但 須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之 大 頭 照 數 位 照 片 像 素 參 考 值 為 300x450 pixels( 寬 x 高 ), 檔 案 大 小 請 勿 超 過 600KB 符 合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94 年 全 面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之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亦 予 採 用 只 接 受 JPG 或 JPEG 格 式 檔 案 上 傳, 請 注 意 副 檔 名 是 否 為.jpg 或.jpeg 若 您 的 照 片 非.jpg 或.jpeg 格 式, 請 以 小 畫 家 打 開 圖 檔 另 存 新 檔 存 檔 類 型 選 擇.jpg 或.jpeg 儲 存 4.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符 合 下 表 各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黏 貼 相 關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者, 得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身 分 類 別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應 繳 證 件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或 替 代 役 退 役 證 明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1.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乙 份, 惟 戶 口 名 簿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2.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書 須 檢 附 該 證 明 文 件 3.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考 1.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2.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3.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教 育 部 委 託 大 學 組 成 之 蒙 藏 語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 蒙 藏 語 甄 試 每 年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限 為 二 年 ) 1.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之 公 函 或 派 令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第 13 頁

服 志 願 役 之 現 役 國 軍 官 兵,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且 應 由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核 定 後,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並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 月 6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90000890 號 函 轉 國 防 部 99 年 1 月 4 日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0990000002 號 函 辦 理 ), 核 定 權 責 如 下 : (a) 少 校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b)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c)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之 現 役 軍 人, 繳 驗 之 退 伍 令 影 本 或 由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所 記 載 之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8 月 4 日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生 效 者,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不 得 享 有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 依 教 育 部 88 年 4 月 22 日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88044912 號 函 規 定 ) 於 105 年 10 月 1 日 後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不 得 向 本 會 報 名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故 繳 費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考 生, 於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時 將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本 會 ( 傳 真 電 話 04-22195721)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未 先 行 傳 真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減 免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之 群 ( 類 ) 可 與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群 ( 類 ) 不 同, 但 計 分 加 權 基 準 不 同, 報 名 考 生 應 慎 選 報 名 群 ( 類 )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群 ( 類 ), 所 造 成 考 生 權 益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僅 有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跨 群 ( 類 ) 考 試 並 持 有 跨 群 ( 類 ) 成 績 單 之 考 生 可 報 名 跨 群 ( 類 ) 分 發 外, 其 餘 考 生 應 就 本 簡 章 所 列 單 群 ( 類 ) 擇 一 報 名,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違 者 僅 能 擇 一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或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 含 大 學 ) 錄 取 且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考 生, 或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不 得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本 會 分 發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但 若 考 生 能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6:00 前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正 本, 則 准 予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五 志 願 序 填 寫 :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之 考 生, 於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可 就 報 名 群 ( 類 ) 別 於 系 統 中 預 填 志 願 序, 志 願 序 填 寫 一 經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因 此 報 名 考 生 請 謹 慎 考 慮 後 再 行 送 出 ( 未 按 送 出 前 可 隨 時 修 改 志 願 序 ), 報 名 考 生 於 105 年 8 月 4 日 16:00 前 未 按 送 出 者 由 系 統 自 動 送 出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志 願 序 者, 本 會 將 無 法 予 以 分 發, 故 報 名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填 寫 志 願 序 第 14 頁

肆 各 群 ( 類 ) 成 績 計 分 項 目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一 各 群 ( 類 ) 成 績 計 分 項 目 本 會 各 群 ( 類 ) 成 績 計 算 以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及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為 基 礎, 加 權 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佔 50%, 加 權 後 畢 業 成 績 佔 50%,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會 各 群 ( 類 )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科 目 表 跨 群 ( 類 ) 單 群 ( 類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51)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四 ) (53)~(56) 家 政 群 (5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科 目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機 械 群 (01) v v v v 動 力 機 械 群 (02) v v v v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03) v v v v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04) v v v v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06) v v v v 設 計 群 (07) v v v v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08) v v v v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v v v v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5) v v v v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6) v v v v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10) v v v v 食 品 群 (11) v v v v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2) v v v v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3) v v v v 餐 旅 群 (17) v v v v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分 : 係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 四 科 ) 的 成 績, 每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四 科 總 分 共 400 分 總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仍 可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之 登 記 分 發, 惟 其 加 權 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一 律 以 100 分 計, 且 僅 能 就 本 會 招 生 單 群 ( 類 ) 報 名, 不 得 報 名 跨 群 ( 類 ) 分 發 ( 二 )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 1. 報 名 考 生 以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件 所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載 明 之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滿 分 為 100 分,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2. 報 名 考 生 檢 附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未 載 明 畢 業 成 績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為 影 印 本 或 未 貼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未 附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者, 其 加 權 後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一 律 以 60 分 計 第 15 頁

( 三 )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採 計 項 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報 類 名 別 加 權 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一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科 總 分 3 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科 總 分 3 倍 報 名 群 ( 類 ) 與 大 於 100 分 0.5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科 總 分 3 倍 群 ( 類 ) 相 同 者 100 分 0.5 小 於 或 等 於 100 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科 總 分 2 倍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科 總 分 2 倍 報 名 群 ( 類 ) 與 大 於 100 分 0.5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4 科 總 分 2 倍 群 ( 類 ) 不 同 者 100 分 0.5 小 於 或 等 於 100 分 未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100 分 100 分 0.5 有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報 名 考 生, 加 權 後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小 於 或 等 於 100 分 時, 皆 以 100 分 計 算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採 計 項 目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類 別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載 有 畢 業 成 績 且 附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無 畢 業 成 績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為 影 印 本 或 未 貼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未 附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加 權 後 在 校 畢 業 成 績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二 ) 畢 業 成 績 2 倍 畢 業 成 績 2 倍 0. 5 60 分 60 分 0.5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一 )+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二 ) 說 明 :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一 ) 及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二 ) 皆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 四 )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說 明 : 1.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2.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及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7~19 頁 二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第 16 頁

二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 一 )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依 報 名 考 生 持 有 符 合 簡 章 第 28~37 頁 各 招 生 類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中 所 列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以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加 分 比 率 予 以 加 分 ( 無 證 照 或 未 具 相 關 證 照 者 不 能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 報 名 群 ( 類 ) 相 關 證 照 專 技 高 考 技 師 甲 級 技 術 士 專 技 普 考 乙 級 技 術 士 丙 級 技 術 士 加 分 比 率 15% 10% 5% 備 註 1. 單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具 多 種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2. 跨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不 得 跨 單 群 ( 類 ) 加 分, 例 如 電 機 類 證 照 僅 於 電 機 類 加 分, 資 電 類 證 照 僅 於 資 電 類 加 分 跨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在 所 選 定 單 群 ( 類 ) 中 具 多 種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且 需 將 符 合 跨 群 ( 類 ) 之 單 群 ( 類 ) 相 關 證 照 影 本, 分 別 黏 貼 於 附 表 證 照 欄 3. 技 術 士 證 於 報 名 時 已 考 試 合 格 但 尚 未 拿 到 證 照 者,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及 格 成 績 單 繳 驗 4. 各 招 生 類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及 代 碼 表 詳 如 簡 章 第 28~37 頁 附 件 五 5. 報 名 考 生 所 持 證 照 若 無 適 用 各 招 生 類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及 代 碼 表 時, 由 本 會 依 權 負 責 證 照 等 級 及 相 關 之 審 核 認 定,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6. 英 日 語 各 項 檢 定 加 分 比 率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7 頁 英 日 語 各 項 檢 定 加 分 比 率 表 1. 其 他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所 增 加 之 分 數, 均 不 得 再 列 入 本 項 加 分 優 待 之 範 圍 2.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第 17 頁

( 二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報 名 考 生 持 有 特 種 身 分 者, 以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加 分 比 率 予 以 加 分 : 特 種 身 分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及 依 據 辦 法 與 說 明 參 閱 簡 章 第 39~41 頁 附 件 七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A C G 加 分 比 率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含 替 代 役 ), 且 退 伍 未 滿 三 年 者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原 住 民 生 ( 一 ) 原 住 民 族 籍, 且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35% 原 住 民 生 ( 二 ) 原 住 民 族 籍 10%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5% 25%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25%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15%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10% E 蒙 藏 學 生 蒙 藏 生 25% F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 一 ) 25%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 二 ) 15%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 三 ) 10% 5% 第 18 頁

註 :1.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退 伍 時 間 / 退 伍 日 期 之 計 算 (1) 未 滿 一 年 :104 年 6 月 1 日 ~105 年 8 月 3 日 (2)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103 年 6 月 1 日 ~104 年 5 月 31 日 (3)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102 年 6 月 1 日 ~103 年 5 月 31 日 (4) 滿 三 年 未 滿 五 年 :100 年 6 月 1 日 ~102 年 5 月 31 日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2.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限 須 超 過 105 年 6 月 1 日 者 方 能 以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35% 原 住 民 學 生 經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加 分 優 待, 於 大 陸 地 區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之 子 女, 不 適 用 之 4. 蒙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依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升 學 之 學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5. 具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資 格 之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經 核 定 分 發 至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就 讀, 或 自 行 返 國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依 上 列 規 定 辦 理,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前 述 所 定 優 待 方 式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6. 其 他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所 增 加 之 分 數, 均 不 得 再 列 入 本 項 加 分 優 待 之 範 圍 7.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8. 上 述 各 特 種 生 身 分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20~23 頁 ( 三 )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報 名 考 生 在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後 之 年 齡 以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加 分 比 率 予 以 加 分 :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詳 見 簡 章 第 38 頁 附 件 六 出 生 年 月 日 加 分 比 率 民 國 85 年 01 月 01 日 至 民 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3 % 民 國 84 年 01 月 01 日 至 民 國 84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4 % 民 國 83 年 01 月 01 日 至 民 國 83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5 % 民 國 82 年 01 月 01 日 至 民 國 82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6 % 民 國 81 年 01 月 01 日 至 民 國 81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7 % 民 國 80 年 01 月 01 日 至 民 國 80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8 % 以 此 類 推 最 高 加 至 40%... 1. 其 他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所 增 加 之 分 數, 均 不 得 再 列 入 本 項 加 分 優 待 之 範 圍 2.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2 位, 小 數 後 第 3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第 19 頁

三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1.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16:00 止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本 會 不 郵 寄 成 績 通 知, 請 報 名 考 生 逕 行 上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查 詢 及 列 印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2.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議 時, 應 於 上 述 時 間 內,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請 填 妥 第 42 頁 附 件 八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務 必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6:00 前 傳 真 至 本 會, 並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本 會 不 收 取 複 查 費 4. 本 會 聯 絡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電 話 :04-22195720; 傳 真 號 碼 :04-22195721 伍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一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105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均 在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館 辦 理 ( 二 )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10:00 起 開 放 分 發 報 到 梯 次 查 詢 及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 含 成 績 單 志 願 表 報 到 梯 次 及 時 間 ) 列 印, 本 會 不 另 行 寄 發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二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方 式 與 規 定 ( 一 ) 本 會 採 兩 階 段 分 梯 次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考 生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至 該 階 段 額 滿 或 尚 未 額 滿 但 已 無 報 名 考 生 為 止 ( 二 ) 兩 階 段 將 以 不 同 時 間 作 區 隔, 分 別 辦 理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及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1. 第 一 階 段 : 凡 本 會 報 名 考 生, 得 持 一 般 生 身 分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之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招 生 名 額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為 準,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若 於 第 一 階 段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分 發 且 經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並 簽 名 後, 不 得 再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分 發 2. 第 二 階 段 :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未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或 經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未 獲 錄 取 或 於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但 未 簽 名 前 即 放 棄 者, 始 得 參 加 本 階 段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參 與 特 種 生 分 發 而 未 獲 錄 取 或 放 棄 者, 不 得 要 求 再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分 發 (1)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結 束 後 辦 理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 限 持 特 種 生 身 分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者 )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以 各 校 各 系 科 ( 組 )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之 (2) 報 名 考 生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須 達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後 之 各 校 各 系 科 (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始 得 參 與 現 場 分 發 惟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後 之 各 校 各 系 科 ( 組 ) 尚 未 額 滿 者, 不 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三 ) 其 他 規 定 1. 參 與 本 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之 報 名 考 生 應 攜 帶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及 身 分 證 件 報 名 時, 雖 先 以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報 名, 但 於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時, 需 持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參 與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考 生 不 得 以 本 會 准 予 報 名 作 為 要 求 參 與 登 記 分 發 之 依 據 第 20 頁

2. 遠 程 報 名 考 生 應 把 握 行 程, 提 前 到 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三 民 校 區, 若 因 逾 時 登 記 致 喪 失 錄 取 機 會,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不 可 抗 拒 之 理 由 申 請 補 分 發 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家 政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之 跨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應 依 各 單 群 ( 類 )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所 規 定 時 間 梯 次 分 別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4. 報 名 考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報 名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填 妥 簡 章 第 43 頁 附 件 九 代 理 委 託 書 受 託 人 於 登 記 當 日 攜 帶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委 託 書 及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件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事 項 三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辦 法 ( 一 ) 登 記 1. 本 會 依 各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定 報 名 考 生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之 時 間 梯 次 區 位, 報 名 考 生 須 依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上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分 發 通 知 單 及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到 登 記 入 口 辦 理 登 記 作 業 並 至 指 定 區 位, 接 受 點 名, 繳 交 報 名 考 生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註 : 報 名 時 雖 可 先 以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報 名, 但 參 加 本 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仍 需 持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報 到 當 時, 未 能 當 場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取 消 其 報 到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影 本 加 蓋 學 校 戳 章 不 能 視 同 正 本 ) 2. 報 名 考 生 依 指 示 按 編 號 順 序 排 隊, 並 接 受 引 導 至 唱 名 分 發 場 所, 中 途 不 可 離 隊 或 變 更 順 序, 如 因 離 隊 或 變 更 順 序, 而 失 去 原 順 位 之 分 發 權 益, 可 能 導 致 分 發 至 順 序 較 後 面 志 願 之 學 校 系 科 ( 組 ) 或 完 全 喪 失 分 發 機 會, 此 項 後 果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3. 逾 時 登 記 之 報 名 考 生 ( 係 指 未 按 時 於 本 會 規 定 之 報 名 分 發 所 屬 群 ( 類 ) 分 發 時 間 梯 次 內 辦 理 登 記 之 報 名 考 生 ): 報 名 考 生 逾 時 登 記 請 先 至 逾 時 登 記 處 補 辦 登 記 手 續 由 本 會 工 作 人 員 引 導 至 分 發 現 場, 安 排 在 所 屬 區 位 之 最 後 一 位 報 名 考 生 後 面, 等 待 接 受 分 發 ; 若 所 屬 區 位 已 分 發 完 畢, 則 排 在 當 時 正 在 分 發 區 位 隊 伍 最 後 一 位 報 名 考 生 後 面 等 候 分 發 ; 所 屬 梯 次 已 分 發 完 畢, 到 達 現 場 之 登 記 梯 次 尚 未 開 始 分 發 時 則 排 於 該 梯 次 第 一 位 報 名 考 生 前 接 受 分 發 逾 時 考 生 分 發 順 序 依 到 達 時 間 先 後 排 序, 同 一 時 間 到 達 者 依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注 意 : 不 得 要 求 單 獨 先 行 分 發, 另 各 群 ( 類 ) 各 階 段 分 發 結 束 後, 即 不 再 受 理 該 階 段 逾 時 報 名 考 生 之 登 記, 因 此 逾 時 登 記 者 將 失 去 較 佳 之 分 發 機 會 或 完 全 喪 失 分 發 機 會, 此 項 後 果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異 議 4. 報 名 考 生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各 欄 務 必 詳 細 正 確 書 寫 清 楚, 如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報 名 考 生 之 印 章 或 簽 名 ( 二 ) 分 發 1. 各 階 段 分 發 時 係 按 該 階 段 各 群 ( 類 ) 之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志 願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學 校 系 科 ( 組 )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相 同 時, 按 下 列 項 目 順 序 比 分 :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一 ) 本 會 原 始 成 績 ( 二 )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年 齡 年 資 加 分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 一 ) 成 績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 二 ) 成 績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國 文 成 績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英 文 ( 或 數 學 ) 成 績 等 項 目 較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若 實 得 總 分 及 各 項 目 分 數 皆 相 同 時, 則 一 併 予 以 分 發, 如 因 此 發 生 應 分 發 系 科 組 餘 額 不 足 時, 則 以 增 額 方 式 錄 取 未 考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比 序 項 目 ~ 項 成 績 一 律 以 0 分 計 算 比 序 第 21 頁

2. 報 名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家 政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之 跨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 (1) 上 述 各 跨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依 其 所 屬 各 單 群 ( 類 ) 分 別 計 算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及 名 次 (2) 跨 群 ( 類 ) 報 名 考 生 依 其 所 屬 各 群 ( 類 )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所 規 定 時 間 梯 次 分 別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考 生 若 已 完 成 其 中 一 群 ( 類 ) 之 分 發 且 經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並 簽 名 後, 則 不 得 再 參 加 另 一 群 ( 類 ) 之 分 發, 報 名 考 生 請 審 慎 考 量 (3) 本 會 跨 群 ( 類 ) 考 生 依 名 次 交 互 分 發,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同 名 次 者 先 分 發 電 機 類 再 分 發 資 電 類, 家 政 群 同 名 次 者 先 分 發 幼 保 類 再 分 發 生 活 應 用 類,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同 名 次 者 先 分 發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再 分 發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同 名 次 者 先 分 發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再 分 發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同 名 次 者 先 分 發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再 分 發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同 名 次 者 先 分 發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再 分 發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最 後 分 發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3.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分 發 原 則 如 下 : (1) 凡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得 先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 未 經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 依 各 群 ( 類 )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排 名, 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依 序 分 發 (2)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未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或 經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未 獲 錄 取 或 於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但 未 簽 名 前 即 放 棄 者, 始 得 於 第 二 階 段 特 種 生 分 發 時, 持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單 比 序 分 發 於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時 須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後 之 各 校 系 科 ( 組 ) 尚 未 額 滿 者, 則 不 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惟 第 二 階 段 分 發 各 校 系 科 ( 組 ) 有 名 額 及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限 制, 報 名 考 生 不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因 此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宜 審 慎 評 估 考 量 4. 辦 妥 登 記 手 續 之 報 名 考 生 : (1) 凡 已 繳 交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之 報 名 考 生, 本 會 依 其 志 願 分 發,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經 分 發 簽 名 確 認 後 若 認 為 系 科 組 不 合 理 想 而 放 棄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並 須 至 出 口 處 之 撤 銷 台 辦 理 撤 銷 手 續 (2) 在 分 發 時, 因 故 未 能 及 時 到 場 接 受 分 發, 視 同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但 若 於 該 群 ( 類 ) 未 分 發 完 畢 前 到 場 者, 則 按 本 會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依 規 定 分 發 至 其 所 填 且 當 時 尚 未 額 滿 之 學 校 系 科 ( 組 ),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因 故 未 能 完 成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手 續 者, 亦 以 放 棄 資 格 論, 概 不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各 階 段 各 群 ( 類 ) 均 分 發 至 各 校 系 科 ( 組 ) 額 滿 後 即 結 束 登 記 分 發, 因 此 具 有 參 加 登 記 資 格 者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須 視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狀 況 而 定 ( 三 ) 報 到 1.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分 發 報 到 單 ( 分 發 時 現 場 發 給 )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之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及 身 分 證 件 2. 報 名 考 生 經 分 發 後, 由 服 務 人 員 引 導 至 錄 取 學 校 櫃 台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由 錄 取 學 校 當 場 按 規 定 收 取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分 發 報 到 單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 學 位 證 書 )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原 畢 業 學 校 加 蓋 戳 記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採 認 ; 報 名 考 生 於 領 取 錄 取 學 校 所 發 給 之 註 冊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後, 始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3. 報 名 考 生 雖 已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但 於 報 到 時, 未 能 當 場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亦 取 消 其 報 到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第 22 頁

4. 報 名 考 生 經 分 發 且 電 腦 作 業 完 竣 並 簽 名 後, 若 認 為 學 校 系 科 ( 組 ) 不 合 自 己 興 趣 而 放 棄 或 退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須 至 出 口 處 之 撤 銷 台 辦 理 撤 銷 手 續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請 報 名 考 生 審 慎 考 量 ( 四 )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考 生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10:00 起, 自 行 至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 列 印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2. 各 校 各 系 科 ( 組 ) 之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各 年 度 之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如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者, 請 於 錄 取 後, 即 刻 向 錄 取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等 相 關 協 助 3. 各 校 錄 取 新 生 若 為 持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報 名 考 生,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持 有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生 在 臺 居 留 滿 六 個 月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4. 參 加 本 會 分 發 並 已 向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如 欲 放 棄 者, 須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2:00 前 填 寫 簡 章 第 45 頁 附 件 十 一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向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放 棄,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後 續 各 管 道 之 招 生 陸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http://nig2.nutc.edu. tw) 公 告 新 生 錄 取 名 單 柒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於 事 實 發 生 3 日 內 ( 事 發 當 日 起 算, 以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相 關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5 頁 附 件 二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考 生 申 訴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4 頁 附 件 十 本 會 地 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3 段 129 號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收 本 會 電 話 :04-22195720 E-mail:night2@nutc.edu.tw 捌 其 他 ( 一 ) 健 康 檢 查 : 凡 錄 取 報 名 考 生 均 須 於 註 冊 時, 依 錄 取 學 校 之 規 定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或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 二 ) 報 名 考 生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及 緩 徵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6 頁 附 件 三 ( 三 ) 在 登 記 分 發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傳 染 疾 病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或 電 視 臺 統 一 發 布 之 本 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本 會 電 話 :04-22195720, 本 會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 四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之 第 23 頁

附 件 一 : 轉 帳 匯 款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一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 連 結 至 本 會 招 生 網 站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點 選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由 初 次 使 用 者 註 冊 進 入,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後, 即 可 取 得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並 可 列 印 繳 費 通 知 單 此 帳 號 每 位 報 名 考 生 不 同,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帳 號 進 行 繳 費, 採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請 勿 產 生 繳 費 帳 號 並 自 行 繳 費 二 繳 費 方 式 : 1.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可 持 各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繳 費 功 能 繳 款, 依 指 示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代 號 004 報 名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14 碼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600 元 即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1. 插 入 金 融 卡 並 輸 入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繳 款 並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3. 輸 入 帳 號 ( 報 名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14 碼 )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600 元 5.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並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註 1:(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註 2: 若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請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4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註 3: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請 自 105 學 年 度 中 區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進 修 部 二 專 夜 間 部 聯 合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取 得 註 4:ATM 轉 帳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或 手 續 費 欄 ( 持 臺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臺 灣 銀 行 ATM 轉 帳 免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表 示 繳 款 失 敗,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以 完 成 繳 款 註 5: 繳 款 時 如 銀 行 代 號 和 繳 款 帳 號 均 輸 入 無 誤 但 仍 繳 款 失 敗 時, 請 向 開 戶 銀 行 確 認 持 有 的 金 融 卡 帳 號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註 6: 繳 費 期 間 逾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時, 若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出 現 次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仍 選 擇 同 意 並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但 請 注 意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8 月 3 日 ) 繳 費 時 間, 逾 時 則 系 統 將 不 接 受 繳 款 註 7: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繳 費 三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9:00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30 止 四 在 ATM 轉 帳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約 30 分 鐘, 請 至 招 生 網 頁 ( 網 址 http://nig2.nutc.edu.tw/) 進 入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確 定 入 帳 成 功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五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六 考 生 如 有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之 問 題, 請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4)2219-5720 洽 詢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14:30~21:30(7 月 1 日 前 ) 週 一 ~ 週 四,08:00~17:00(7 月 1 日 後 ) 第 24 頁

附 件 二 :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確 實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三 條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成 立 招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會 ), 申 訴 會 由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學 校 教 務 長 ( 進 修 部 主 任 ) 代 表 2 人 總 幹 事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2 人 及 本 會 以 外 公 正 人 士 2 人 (1 人 由 主 任 委 員 遴 聘,1 人 由 申 訴 當 事 人 推 薦, 但 不 得 為 申 訴 當 事 人 之 本 人 且 不 得 為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其 任 期 至 各 該 申 訴 案 結 束 日 止 ) 擔 任 第 四 條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第 五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1.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招 生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3 日 內 向 申 訴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申 訴 表 請 見 簡 章 第 44 頁 附 件 十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表 ) 2.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申 訴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3.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4.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5. 申 訴 提 起 後, 若 申 訴 人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申 訴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者,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會 申 訴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6.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7.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8. 評 議 效 力 :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申 訴 會 應 即 要 求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委 員 會 採 行,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即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與 理 由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並 副 知 申 訴 會, 主 任 委 員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申 訴 會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申 訴 會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及 補 救 第 七 條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申 訴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第 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