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保税港区第一批限价商品房申请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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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 山 保 税 港 区 第 二 批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申 请 操 作 细 则 一 供 应 对 象 二 供 应 标 准 三 申 请 人 和 申 请 受 理 四 申 请 人 提 交 资 料 ( 含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所 需 资 料 ) 五 初 审 单 位 提 交 资 料 六 工 作 流 程 七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买 受 人 八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登 记 和 转 让 九 其 他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第 二 批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申 请 操 作 细 则 根 据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制 定 供 应 对 象 为 在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工 作 人 才 的 第 二 批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申 请 操 作 细 则 如 下 : 一 供 应 对 象 ( 一 ) 供 应 对 象 条 件 供 应 对 象 工 作 地 点 应 在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应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且 该 企 业 截 止 至 2015 年 3 月 5 日 ( 含 ) 前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 满 1 年 或 1 年 以 上, 并 在 正 式 签 订 购 房 合 同 时 仍 就 职 于 该 单 位 且 承 诺 继 续 为 该 单 位 服 务 满 一 定 年 限 的 具 有 购 买 本 市 商 品 住 房 资 格,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人 才 ( 以 下 简 称 人 才 ): 1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人 员 ; 2 持 有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且 积 分 达 到 120 分 标 准 分 值, 或 持 有 上 海 市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 3 符 合 产 业 发 展 需 求, 拥 有 一 定 技 能 的 专 业 技 术 骨 干 : 获 得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或 获 得 国 家 三 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高 级 工 ) 及 以 上, 在 工 作 一 线 从 事 技 能 类 职 业 工 种 的 技 能 人 才 ; 或 取 得 区 级 以 上 科 研 竞 赛 成 果 表 彰 奖 励 的 专 业 人 才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符 合 此 次 申 请 条 件 : 1 本 人 或 所 在 家 庭 购 买 过 宜 浩 佳 园 ; 1

2 本 人 或 所 在 家 庭 购 买 过 教 师 公 寓 ; 3 本 人 或 所 在 家 庭 属 于 上 海 市 住 房 限 购 政 策 的 限 购 对 象 ; 4 本 人 未 达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的 以 上 所 有 条 件 统 计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3 月 5 日 ( 含 ) ( 二 ) 供 应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条 件 供 应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在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依 法 设 立 并 实 际 运 作 的 单 位 其 中 实 际 运 作 的 企 业 同 时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在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有 实 际 经 营 活 动 场 所 ; (2) 在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实 际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以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 (3) 在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有 实 际 办 公 的 工 作 人 员 二 供 应 标 准 本 次 供 应 全 部 为 全 装 修 房 源, 装 修 价 格 及 标 准 由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另 行 发 布 符 合 限 价 房 供 应 对 象 要 求 的 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申 请 限 价 房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限 价 房 的, 其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同 时 具 有 购 买 本 市 商 品 住 房 资 格 符 合 限 价 房 供 应 对 象 要 求 且 达 到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的 单 身 人 才, 可 以 单 独 申 请 购 买 限 价 房 充 分 体 现 入 住 优 先 的 原 则,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供 应 已 婚 且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房 的 申 请 人 单 身 人 才 二 人 家 庭 限 申 请 购 买 一 套 一 居 室 或 两 居 室 住 房 ; 三 人 以 上 ( 含 3 人 ) 家 庭 可 以 申 请 购 买 一 套 三 居 室 住 房, 其 中 2

四 人 以 上 ( 含 4 人 ) 家 庭 以 及 三 人 以 上 ( 含 3 人 ) 在 上 海 无 自 有 住 房 的 家 庭 优 先 摇 号 选 房 申 请 人 购 买 的 限 价 房, 如 符 合 本 市 房 产 税 征 收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相 应 税 费 三 申 请 人 和 申 请 受 理 符 合 限 价 房 供 应 对 象 条 件 的 人 才 为 申 请 人,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提 出 申 请 : 1 已 婚 人 才 应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如 夫 妻 双 方 仅 有 一 方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则 符 合 条 件 的 一 方 为 申 请 人 ; 如 夫 妻 双 方 均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则 应 以 其 中 的 一 方 为 申 请 人 2 单 身 人 士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本 人 为 申 请 人 上 述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申 请 期 限 内,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审 核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连 同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逾 期 不 再 接 受 申 请 四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 ( 含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所 需 资 料 ) 本 次 申 报 申 请 人 需 按 要 求 填 写, 并 将 下 列 资 料 提 交 初 审 单 位 ( 一 ) 需 填 写 的 表 格 申 请 人 仔 细 阅 读 填 表 须 知,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表 格, 填 写 完 成 后, 打 印 表 格, 并 在 每 页 上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签 字 笔 签 名 1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申 请 审 核 表 ( 含 承 诺 书 ); 2 购 房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住 房 情 况 申 报 表 ( 含 承 诺 书 ); 3 住 房 信 息 申 请 查 询 录 入 表 ( 电 子 表 格 同 步 提 交 ) 3

( 二 ) 需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一 ) 证 明 材 料 所 证 明 的 相 关 事 实 应 为 2015 年 3 月 5 日 ( 含 ) 之 前 的 事 实, 若 申 请 人 婚 姻 住 房 等 个 人 信 息 于 2015 年 3 月 5 日 后 发 生 变 化, 本 次 不 接 受 申 请 1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 如 有 ) 的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护 照 军 官 证 出 生 证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以 上 证 件 如 有 必 须 全 部 提 供 ); 2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 如 有 ) 的 婚 姻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离 婚 的 应 提 交 离 婚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单 身 需 提 供 单 身 证 明 文 件 ; 这 些 证 件 所 证 明 的 相 关 事 实 应 为 2015 年 3 月 5 日 ( 含 ) 之 前 的 事 实 ; 3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户 籍 证 明 或 人 才 引 进 类 居 住 证 明 或 表 彰 奖 励 材 料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申 请 人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5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 由 社 保 中 心 提 供 的 至 少 一 年 的 缴 纳 证 明, 需 社 保 中 心 盖 章 ) 以 上 资 料 一 式 三 份, 申 请 人 应 在 每 页 资 料 上 签 字 确 认 五 申 请 人 所 在 企 业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 : 1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提 供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首 次 递 交 至 受 理 点 时 需 交 验 原 件 ); 2 初 审 汇 总 名 单 (A3 纸 打 印 ) 及 申 请 人 上 报 资 料 并 加 盖 单 4

位 公 章 ( 住 房 信 息 申 请 查 询 录 入 表 需 提 交 汇 总 电 子 表 格 ); 3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承 诺 书 4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上 海 市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核 定 表 ( 由 社 保 中 心 提 供 并 盖 章 ), 在 表 上 把 本 次 申 请 人 员 标 注 出 来 六 工 作 流 程 : 1 申 请 受 理 阶 段 :2015 年 4 月 22 日 2015 年 5 月 12 日,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人 员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审 核 表,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2 初 审 阶 段 :2015 年 5 月 13 日 2015 年 6 月 2 日,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初 审 工 作 各 单 位 接 收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料, 检 查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齐 全 后 收 件 并 进 行 初 审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一 ) 初 审 内 容 包 括 : 劳 动 合 同 身 份 证 人 才 居 住 证 学 历 状 况 婚 姻 状 况 获 奖 材 料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现 有 房 屋 状 况 等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经 单 位 初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初 审 单 位 将 申 请 名 单 汇 总, 在 单 位 内 部 公 示,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出 具 同 意 购 买 意 见 书, 将 申 请 人 所 有 申 请 资 料 及 公 司 资 料 一 并 上 报 保 税 区 集 中 受 理 点, 集 中 受 理 点 汇 总 后 提 交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复 审 逾 期 上 报 不 再 受 理 3 复 审 及 公 示 阶 段 :2015 年 6 月 3 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复 审 根 据 初 审 名 单 汇 总 复 审 名 单, 对 申 请 人 的 住 房 情 况 委 托 市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中 心 进 行 核 查, 相 关 获 奖 情 况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如 经 公 示 后, 有 反 馈 意 见, 对 反 馈 意 见 核 查 后, 5

二 次 公 示, 时 间 仍 为 7 天 公 示 期 满 后 再 次 汇 总 复 审 名 单, 并 公 布 合 格 名 单 分 期 组 织 复 审 合 格 人 员 现 场 看 房, 临 港 城 投 公 司 负 责 接 待 解 说 4 摇 号 轮 候 排 序 阶 段 :2015 年 7 月 16 日 -2015 年 7 月 19 日,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根 据 房 源 情 况 和 申 请 情 况 组 织 准 购 家 庭 进 行 公 开 摇 号 排 序, 在 公 证 处 的 公 证 下, 公 开 进 行 摇 号 排 序, 根 据 摇 号 结 果, 建 立 轮 候 排 序 名 册, 每 个 申 请 户 取 得 一 个 轮 候 序 号 5 选 房 阶 段 :2015 年 7 月 20 日 2015 年 7 月 26 日, 分 期 分 批 组 织 申 请 人 按 照 轮 候 排 序 名 册 进 行 选 房, 申 请 人 应 提 前 做 好 选 购 方 案, 每 户 选 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5 分 钟 根 据 选 房 结 果,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出 具 选 房 确 认 单 在 选 房 过 程 中, 准 购 房 型 有 房 源 而 申 请 人 不 进 行 选 择 或 者 放 弃 的,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 准 购 房 型 无 房 源, 申 请 人 可 进 入 下 批 次 的 限 价 房 申 请 6 签 约 阶 段 :2015 年 7 月 27 日 --2015 年 8 月 10 日, 根 据 选 房 确 认 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由 临 港 城 投 公 司 分 批 组 织 申 请 人 签 订 预 ( 销 ) 售 合 同 需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应 按 照 住 房 公 积 金 与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贷 款 手 续 逾 期 未 签 约 视 为 申 请 人 放 弃 本 次 申 请 以 上 工 作 流 程 的 时 间 节 点 按 照 本 次 限 价 房 供 应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超 出 规 定 期 限 视 为 放 弃 本 次 的 申 请 七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买 受 人 家 庭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与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为 6

买 受 人 单 身 人 士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本 人 为 买 受 人 八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登 记 和 转 让 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时, 在 房 地 产 权 证 附 记 栏 内 注 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产 权 人 取 得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房 地 产 权 证 ( 小 产 证 ) 满 10 年, 可 以 将 该 住 房 上 市 转 让 九 其 他 1 按 照 申 请 人 对 所 在 单 位 ( 初 审 单 位 ) 负 责, 初 审 单 位 对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申 请 人 个 人 和 家 庭 信 息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把 关 2 全 体 申 请 人 应 对 自 己 及 家 庭 成 员 所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实 申 报 家 庭 户 籍 人 口 婚 姻 住 房 和 社 保 缴 纳 等 基 本 信 息, 并 签 署 承 诺 书 核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案 件 的, 允 许 退 回 修 改 一 次, 同 一 申 请 人 再 次 出 现 问 题 的 则 直 接 取 消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格 在 审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并 查 实 申 请 人 有 隐 瞒 虚 报 行 为 的, 永 久 取 消 该 申 请 人 家 庭 的 申 请 资 格, 并 将 如 实 记 录 其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申 请 人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及 经 济 责 任, 并 报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在 案 3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婚 姻 状 况 等 负 有 审 核 责 任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审 核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初 审 单 位 的 考 核 办 法, 由 上 海 市 临 港 地 区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工 作 方 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另 行 规 定 在 审 查 过 程 7

中 如 发 现 申 请 人 有 造 假 行 为,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有 权 对 该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作 出 处 罚 单 位 有 造 假 行 为 的, 则 直 接 取 消 该 单 位 的 入 围 资 格, 并 报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在 案 4 本 细 则 由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一 : 资 料 审 核 要 点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税 区 管 理 局 2015 年 4 月 20 日 8

附 件 一 : 申 请 人 资 料 审 核 要 点 提 交 材 料 明 细 ( 一 式 三 份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初 审 ( 复 审 ) 单 位 核 对 内 容 ( 原 件 必 须 进 行 复 核 ) 如 申 请 人 婚 姻 住 房 等 个 人 信 息 于 2015 年 3 月 5 日 后 发 生 变 化, 本 次 不 接 受 申 请,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于 下 批 次 做 出 申 请 申 请 审 核 表 网 上 填 写 并 打 印, 申 请 人 及 配 偶 签 字 1 核 对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正 确 2 核 对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等 信 息 是 否 与 原 件 一 致 住 房 信 息 核 查 表 申 请 人 如 实 并 按 规 定 填 写 1 核 对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正 确 2 核 对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等 信 息 是 否 与 原 件 一 致 3 初 步 核 对 是 否 符 合 上 海 市 现 行 的 商 品 房 限 购 政 策 申 请 查 询 录 入 表 1 一 个 申 请 家 庭 填 写 一 行 2 房 产 证 上 有 # 以 中 文 字 号 代 替 1 核 对 填 写 格 式 是 否 准 确 2 核 对 内 容 与 证 件 等 材 料 是 否 一 致 3 数 据 之 间 不 能 有 空 格 4 不 能 修 改 表 格 内 的 格 式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有 效 期 内 正 反 复 印 在 一 张 A4 纸 1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 证 件 本 身 的 有 效 期 限 价 房 的 统 计 时 限 2015 年 3 月 5 日 ( 下 同 ) 2 是 否 复 印 在 一 张 A4 纸 内 3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与 其 他 证 件 表 格 填 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居 住 证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积 分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1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2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与 其 他 证 件 表 格 填 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出 生 证 复 印 件 1 父 母 信 息 是 否 与 表 格 填 写 一 致 户 口 本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所 在 户 口 本 的 整 本 复 印 件 1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与 身 份 证 等 其 他 证 件 表 格 填 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2 核 对 子 女 的 证 件 是 否 属 于 未 成 年 ( 小 于 18 岁 ) 3 户 口 本 中 的 曾 用 名 是 否 在 其 他 表 格 中 填 写 婚 姻 证 书 ( 结 婚 证 离 婚 证 离 婚 协 议 单 身 证 明 等 ) 1 单 身 : 单 身 证 明 由 户 籍 所 在 地 民 政 部 门 开 具 ( 原 件 三 份 ) 2 已 婚 : 提 供 结 婚 证 书 3 离 异 : 单 身 证 明 ( 民 政 局 开 具 原 件 三 份 ) 以 及 离 婚 协 议 书 和 离 婚 证 或 判 决 书 1 核 对 姓 名 等 相 关 信 息 是 否 与 其 他 证 件 和 表 格 填 写 一 致 2 证 件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9

原 件 4 丧 偶 : 需 提 供 单 身 证 明 ( 民 政 局 开 具 原 件 三 份 ), 户 口 本 上 看 不 出 的 需 开 死 亡 证 明 学 历 证 书 获 奖 材 料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受 表 彰 材 料 复 印 件 1 核 对 姓 名 等 相 关 信 息 是 否 与 其 他 证 件 和 表 格 填 写 一 致 2 证 件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等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1 是 否 满 足 同 一 单 位 一 年 以 上 的 要 求 2 复 印 件 是 否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社 保 证 明 1 由 社 保 中 心 提 供 在 临 港 单 位 至 少 一 年 的 缴 纳 证 明, 需 社 保 中 心 盖 章 ; 2 持 居 住 证 的 申 请 人 还 必 须 满 足 上 海 市 商 品 房 限 购 政 策 (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起 算 的 前 3 年 内 在 本 市 累 计 缴 纳 2 年 以 上, 如 限 购 政 策 有 调 整 则 以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 3 一 式 三 份 均 需 原 件 1 是 否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一 年 以 上 2 是 否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提 交 材 料 明 细 ( 一 式 三 份 ) 企 业 :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单 位 法 人 证 初 审 单 位 资 料 审 核 要 点 初 审 单 位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复 审 单 位 核 对 内 容 ( 原 件 必 须 进 行 复 核 ) 1 企 业 是 否 注 册 ( 设 立 ) 在 规 定 区 域 2 企 业 是 否 实 际 运 作 在 规 定 区 域 3 企 业 名 称 与 表 格 填 写 是 否 一 致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是 否 加 盖 公 章,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初 审 汇 总 表 查 询 录 入 汇 总 表 本 单 位 社 保 缴 纳 人 员 名 单, 并 在 表 上 把 本 次 申 请 人 员 标 注 出 来 汇 总 表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提 交 电 子 表 格 汇 总 表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提 交 电 子 表 格 上 海 市 个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核 定 表, 由 社 保 提 供 1 汇 总 表 与 申 请 人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2 填 写 内 容 与 申 请 人 资 料 是 否 一 致 1 汇 总 表 与 申 请 人 数 量 是 否 一 致 2 填 写 内 容 格 式 是 否 准 确 1 核 对 人 员 名 单, 以 及 缴 纳 社 保 金 的 时 长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