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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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 件 桂 人 社 发 2016 44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自 治 区 各 委 办 厅 局 人 事 ( 干 部 ) 处, 自 治 区 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各 高 等 学 校 人 事 ( 干 部 ) 处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006 70 号 )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桂 人 发 2008-1-

85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研 究 修 订 了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现 将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各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高 度 重 视 严 格 执 行 标 准 条 件, 从 严 控 制 申 报 数 量, 认 真 组 织 岗 位 聘 用, 完 善 聘 用 管 理 服 务 本 办 法 印 发 后,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7 月 29 日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促 进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 以 下 简 称 二 级 岗 位 ) 是 自 治 区 重 点 设 置 的 专 任 岗 位,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条 件 控 制 和 程 序 控 制, 主 要 用 于 培 养 引 进 国 家 级 和 自 治 区 重 点 学 科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其 总 量 根 据 全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确 定 第 三 条 自 治 区 属 事 业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的 聘 用, 应 当 在 经 核 准 设 置 的 二 级 岗 位 限 额 内 申 报 竞 聘, 并 按 程 序 和 管 理 权 限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后 实 施 岗 位 聘 用 设 区 市 县 ( 市 区 )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最 高 等 级 根 据 规 定 控 制 在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若 确 有 符 合 二 级 岗 位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选,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后 实 施 岗 位 聘 用 第 四 条 二 级 岗 位 应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名 称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标 -3-

准 和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第 五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学 风 严 谨, 求 真 务 实,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 爱 岗 敬 业, 业 绩 突 出, 在 学 术 科 研 生 产 和 技 术 开 发 自 主 创 新 中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第 二 章 申 报 竞 聘 条 件 第 六 条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岗 位 ) 任 职 经 历,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不 受 聘 用 年 限 限 制, 直 接 申 报 竞 聘 二 级 岗 位 : 1.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 2. 国 家 863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 3.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4.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5.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 6.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 7.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 8.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 9. 国 医 大 师 称 号 获 得 者 ; 10. 中 华 农 业 英 才 奖 获 得 者 ; 11. 全 国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四 个 一 批 人 才 ; -4-

12. 中 宣 部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获 得 者 ; 13.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14. 自 治 区 八 桂 学 者 ( 全 职 ); 15. 万 人 计 划 国 家 级 人 才 ; 16. 中 国 科 学 院 百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 17.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 18. 获 得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八 )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五 )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特 别 贡 献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或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19.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特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20. 获 得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21. 通 过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公 室 评 审 验 收, 成 果 被 评 为 优 秀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22. 在 Science Nature 杂 志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者 ; 23. 国 家 级 教 练, 且 其 训 练 两 年 以 上 的 运 动 员 或 培 训 两 年 以 上 的 运 动 员 输 送 后 四 年 内 取 得 过 奥 运 会 冠 军 或 集 体 项 目 获 奥 运 会 前 三 名 ; 24. 其 他 与 上 述 条 件 相 当, 国 内 本 学 科 公 认 或 获 国 内 本 行 业 最 高 奖 项 的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5-

第 七 条 具 有 12 年 以 上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岗 位 ) 任 职 经 历 符 合 下 列 任 意 一 类 条 件 之 一 者 ; 具 有 8 年 以 上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岗 位 ) 任 职 经 历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任 意 两 类 条 件 各 一 者 ; 具 有 5 年 以 上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岗 位 ) 任 职 经 历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三 类 条 件 各 一 者, 可 申 报 竞 聘 二 级 岗 位 : ( 一 ) 奖 项 类 1. 获 得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十 )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七 )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五 ), 或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特 别 贡 献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四 ) 或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2. 获 得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3. 获 得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二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4. 获 得 自 治 区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5. 获 得 自 治 区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特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6. 获 得 国 家 部 委 ( 局 ) 颁 发 的 全 国 性 文 化 艺 术 新 闻 出 版 类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 或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的 个 人 文 艺 新 闻 出 版 类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7. 获 得 国 家 文 艺 新 闻 出 版 类 一 级 学 会 ( 协 会 ) 颁 发 的 全 国 性 文 学 戏 剧 文 物 博 览 图 书 情 报 档 案 美 术 设 计 音 乐 舞 -6-

蹈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类 奖 一 等 奖 2 项 以 上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8. 获 得 全 国 农 牧 渔 业 丰 收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中 华 农 业 科 技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国 家 级 星 火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或 自 治 区 农 牧 渔 业 丰 收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第 一 ); 9. 获 得 中 国 专 利 金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10. 长 江 韬 奋 奖 获 得 者 ; 11. 获 得 中 华 医 学 科 技 奖 一 等 奖 (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 12. 国 家 级 教 练, 且 其 训 练 两 年 以 上 的 运 动 员 或 培 训 两 年 以 上 的 运 动 员 输 送 后 四 年 内 取 得 过 奥 运 会 前 三 名 或 集 体 项 目 获 奥 运 会 前 八 名, 或 者 取 得 世 界 锦 标 赛 世 界 杯 赛 冠 军 两 人 次 以 上 ; 13. 其 他 与 上 述 条 件 相 当 的 奖 项 获 得 者 ( 二 ) 项 目 及 成 果 类 1. 国 家 973 计 划 一 级 子 课 题 负 责 人 ; 2. 国 家 863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 3.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课 题 负 责 人 或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课 题 负 责 人 ; 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 5.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招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 6. 主 持 完 成 2 项 国 家 级 或 1 项 国 家 级 和 3 项 省 部 级 或 6 项 省 部 级 科 研 工 程 技 术 推 广 项 目, 并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结 题 验 收 ; 7. 主 持 育 成 国 家 级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的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7-

( 动 物 新 品 系 或 配 套 系 )1 个 及 以 上 并 在 全 国 大 面 积 推 广 应 用, 或 主 持 育 成 并 获 得 国 家 授 权 保 护 植 物 新 品 种 2 个 以 上 并 大 面 积 推 广 应 用, 或 主 持 育 成 自 治 区 级 品 种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的 动 物 新 品 种 ( 品 系 )2 个 植 物 新 品 种 4 个 及 以 上 并 大 面 积 推 广 应 用 ; 8. 以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得 2 项 及 以 上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并 被 开 发 转 化 且 每 项 成 果 年 产 值 2000 万 元 以 上, 或 者 以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得 1 项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并 被 开 发 转 化 且 成 果 年 产 值 5000 万 元 以 上 ; 9.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在 SCI 一 区 学 术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SSCI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在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被 新 华 文 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文 摘 全 文 转 载 累 计 3 篇 以 上 ; 10. 其 他 与 上 述 条 件 相 当 的 项 目 或 成 果 获 得 者 ( 三 ) 人 才 及 社 会 影 响 类 1.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2. 中 国 青 年 科 技 奖 获 得 者 ; 3. 青 年 长 江 学 者 ; 4. 国 家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 5.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技 术 体 系 广 西 创 新 团 队 首 席 专 家 ; 6. 水 利 部 5151 部 级 人 选 文 化 部 优 秀 专 家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百 佳 理 论 工 作 者 广 播 电 视 金 话 筒 获 得 者 德 艺 双 馨 电 视 艺 术 工 作 者 等 广 播 电 视 名 家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等 国 家 部 委 办 局 授 予 的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称 号 -8-

获 得 者 ; 7. 国 家 部 委 办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重 点 学 科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载 体 主 要 负 责 人 ; 8. 自 治 区 特 聘 专 家 ( 全 职 ); 9. 其 他 与 上 述 条 件 相 当 的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第 八 条 同 一 成 果 获 得 不 同 层 次 奖 励 的, 按 所 获 得 最 高 层 次 奖 励 计 算, 不 重 复 计 算 ; 以 同 一 项 目 申 报 的 成 果 奖 项 或 荣 誉 称 号, 按 照 奖 项 类 项 目 及 成 果 类 或 人 才 及 社 会 影 响 类 的 其 中 一 类 计 算, 不 重 复 计 算 第 九 条 作 为 国 家 级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项 目 引 进 的 人 员, 其 在 海 外 科 研 院 所 高 校 相 当 层 次 岗 位 全 职 任 职 时 间, 可 视 同 国 内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岗 位 ) 任 职 时 间 第 三 章 申 报 程 序 第 十 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申 报,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逐 级 推 荐 定 期 申 报 集 中 核 准 的 办 法,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自 治 区 属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事 业 单 位 公 布 本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 ( 二 ) 个 人 申 请, 并 填 写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申 报 表 ( 见 附 表 1), 并 提 交 个 人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来 的 工 作 业 绩 简 况 (500 字 左 右 ); ( 三 )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资 格 审 查 评 议 公 示, 产 生 拟 聘 人 选, -9-

并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推 荐 上 报 ; ( 四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填 写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推 荐 汇 总 表 ( 见 附 表 2)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 五 )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评 议 ; ( 六 )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拟 聘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并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人 员 予 以 核 准 第 十 一 条 设 区 市 县 ( 市 区 )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选, 可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和 第 十 条 相 关 规 定, 经 设 区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汇 总 后 向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第 十 二 条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申 报 材 料 : ( 一 ) 自 治 区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推 荐 函 ; ( 二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核 准 通 知 单 二 级 岗 位 说 明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申 报 表 ; ( 四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推 荐 汇 总 表 ; ( 五 ) 人 选 业 绩 成 果 获 奖 聘 任 文 书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复 -10-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第 四 章 考 核 与 聘 用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经 核 准 的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根 据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事 业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第 十 四 条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考 核 规 定 要 求, 对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实 行 严 格 考 核 动 态 管 理 考 核 内 容 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年 度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重 大 项 目 创 新 创 造 为 主 要 依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期 考 核 的 参 考 依 据,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续 聘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实 行 聘 期 管 理, 每 个 聘 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五 年 聘 期 期 满, 经 考 核 定 为 合 格 的, 报 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续 聘 ; 不 合 格 的, 按 政 策 规 定 转 聘 低 聘 或 解 聘 第 十 六 条 自 治 区 属 事 业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事 业 单 位 和 自 治 区 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自 治 区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按 管 理 权 限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设 区 市 及 以 下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及 同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由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汇 总 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11-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聘 期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定 条 件 中 各 种 奖 励 成 果 获 得 和 承 担 项 目 完 成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应 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取 得 以 来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定 条 件 中 各 类 项 目 ( 课 题 ) 均 须 以 通 过 结 项 ( 结 题 ) 验 收 为 准 第 十 九 条 自 治 区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设 置 二 级 岗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行 业 本 单 位 二 级 岗 位 的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申 报 表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推 荐 汇 总 表 -12-

附 件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申 报 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工 作 单 位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现 聘 岗 位 类 别 名 称 等 级 拟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等 级 最 高 学 历 最 高 学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时 间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时 间 职 称 系 列 直 接 申 报 奖 项 类 : 申 报 岗 位 条 件 情 况 按 任 职 年 限 申 报 项 目 及 成 果 类 : 人 才 及 社 会 影 响 类 : -13-

事 业 单 位 ( 设 区 市 主 管 部 门 ) 推 荐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自 治 区 级 主 管 部 门 (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审 核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14-

附 件 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推 荐 汇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 联 系 电 话 : 序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原 聘 岗 位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学 历 号 资 格 取 得 时 间 职 务 聘 任 时 间 类 别 等 级 注 :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系 自 治 区 主 管 部 门 自 治 区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或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5-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8 月 5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