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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发 2012 14 号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岗 位 聘 用 与 分 类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各 分 党 委 (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总 支, 各 学 院 部 处 级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合 理 配 置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加 强 分 类 设 岗, 促 进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和 工 勤 队 伍 的 优 化 组 合, 根 据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发 2011 5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12 4 号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006 70 号 ) 和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党 发 2008 12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意 见 本 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是 学 校 2008 年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的 进 一 步 深 化 和 推 进, 包 含 聘 期 考 核 分 级 聘 用 和 分 类 管 理 三 方 面 内 容

一 基 本 原 则 ( 一 ) 此 次 岗 位 聘 用 与 分 类 管 理 要 立 足 现 状, 面 向 未 来, 根 据 学 校 人 员 队 伍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学 校 下 阶 段 发 展 战 略, 优 化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推 动 学 校 稳 定 快 速 发 展 ( 二 ) 聘 期 考 核 以 上 一 聘 期 内 工 作 业 绩 为 评 价 依 据, 分 类 管 理 以 下 一 聘 期 工 作 职 责 为 指 导 要 求, 分 级 聘 用 工 作 结 合 聘 期 考 核 业 绩 结 果 和 分 类 管 理 职 责 目 标 统 筹 实 施 ( 三 ) 通 过 聘 期 考 核 分 级 聘 用 和 分 类 管 理, 进 一 步 完 善 用 人 机 制, 鼓 励 教 师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和 潜 能, 合 理 定 位, 人 尽 其 才 ; 同 时 强 化 激 励 机 制, 实 现 岗 位 聘 用 能 升 能 降 ( 四 ) 为 了 稳 步 推 进 有 关 工 作, 此 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沿 用 2008 年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的 主 要 精 神 和 基 本 规 则, 由 学 校 和 各 单 位 分 级 组 织 实 施 二 实 施 范 围 本 实 施 意 见 适 用 于 学 校 在 岗 并 且 已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 含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退 休 的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分 别 纳 入 相 应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涉 及 学 校 领 导 和 其 他 干 部 的,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岗 位 设 置 ( 一 ) 岗 位 类 别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其 - 2 -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教 学 研 究 型 教 学 型 和 研 究 型 岗 位 ( 二 ) 岗 位 等 级 岗 位 等 级 按 照 2008 年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时 的 等 级 设 置, 其 中 教 学 型 岗 位 不 设 中 初 级 岗 位 ( 三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学 校 此 次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工 作 中, 各 级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不 得 突 破 现 有 人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留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空 岗 用 于 今 后 选 拔 和 吸 引 高 层 次 人 才, 保 证 学 校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1.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1)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二 级 教 授 岗 位 原 则 上 按 学 校 现 有 在 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数 的 17% 核 定 三 级 教 授 岗 位 原 则 上 按 学 校 核 定 的 各 单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数 的 30% 核 定 现 有 在 岗 正 高 级 教 师 人 数 少 于 核 定 岗 位 数 的 单 位, 按 实 际 人 数 的 30% 核 定 ; 现 有 在 岗 正 高 级 教 师 人 数 多 于 核 定 岗 位 数 的 单 位, 超 出 的 正 高 级 教 师 数 按 四 级 教 授 岗 位 核 定 (2) 副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按 学 校 核 定 的 各 单 位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数 的 20% 核 定, 二 级 按 40% 核 定 现 有 在 岗 副 高 级 教 师 人 数 少 于 核 定 岗 位 数 的 单 位, 副 教 授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按 实 际 人 数 的 20% 40% 核 定 ; 现 有 在 岗 副 高 级 教 师 人 数 多 于 核 定 岗 位 数 的 单 位, - 3 -

超 出 的 副 高 级 教 师 数 按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核 定 (3) 中 级 及 以 下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中 级 一 级 岗 位 按 照 各 单 位 目 前 在 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数 的 30% 核 定, 二 级 按 照 40% 核 定 初 级 一 级 岗 位 按 照 各 单 位 目 前 在 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数 的 50% 核 定 (4) 现 有 在 岗 正 高 三 级, 副 高 一 二 级, 中 级 一 二 级, 初 级 一 级 比 例 高 于 控 制 比 例 的 单 位, 相 应 级 别 岗 位 数 不 再 增 加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1) 正 高 级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二 三 级 岗 位 由 学 校 控 制 设 置 比 例, 二 级 岗 位 数 原 则 上 根 据 现 有 在 岗 并 具 有 其 他 专 技 正 高 级 人 数 的 8% 核 定, 三 级 按 22% 核 定 (2)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参 照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执 行 3. 管 理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按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党 发 2008 12 号 ) 执 行 ( 四 ) 特 设 岗 位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和 工 作 需 要, 报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学 校 可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主 要 用 于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特 设 岗 位 为 学 校 非 常 设 岗 位, 不 受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四 组 织 机 构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与 分 类 管 - 4 -

理 过 程 中 的 领 导 工 作 ;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及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工 作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 全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与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部 分 调 整 各 专 业 学 院 教 育 研 究 院 体 育 部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图 书 馆 网 络 服 务 中 心 附 属 小 学 校 医 院 后 勤 集 团 和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成 立 本 单 位 的 岗 位 聘 用 分 委 员 会 为 了 加 大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公 开 性 和 客 观 性, 学 校 鼓 励 各 单 位 从 其 他 学 院 部 ( 处 ) 聘 请 院 外 委 员 分 委 员 会 中 院 外 委 员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1/3, 院 外 委 员 应 为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委 员 或 学 部 委 员 岗 位 聘 用 分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核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选 和 所 有 管 理 以 及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选 各 学 部 负 责 审 核 相 关 学 院 三 级 教 授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选 拟 聘 结 果 分 别 报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审 定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校 二 级 教 授 岗 位 及 其 他 专 技 二 三 级 岗 位 的 聘 用 工 作, 并 审 定 各 学 院 分 聘 用 委 员 会 和 各 学 部 拟 聘 结 果 学 校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审 核 所 有 管 理 以 及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选 五 聘 用 程 序 和 聘 期 管 理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聘 用 程 序 2012 年 上 半 年 启 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 5 -

用 工 作, 下 半 年 启 动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 一 ) 方 案 制 定 学 校 制 定 岗 位 聘 用 与 分 类 管 理 整 体 实 施 方 案, 制 定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和 总 体 职 责 要 求, 并 核 定 各 单 位 的 岗 位 数 和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等 各 学 院 处 级 单 位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与 分 类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岗 位 考 核 标 准 申 报 条 件 和 职 责 要 求 ( 二 ) 聘 期 考 核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二 级 教 授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期 考 核, 各 学 院 处 级 单 位 组 织 本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的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聘 期 考 核 结 合 聘 期 内 个 人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和 业 绩 排 序,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岗 位 分 级 聘 用 升 降 级 的 重 要 依 据 上 一 聘 期 期 限 为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分 级 分 类 聘 用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优 异 者, 如 满 足 高 一 级 别 岗 位 申 报 条 件, 各 分 聘 用 委 员 会 可 提 出 聘 用 至 该 岗 位 的 建 议 聘 期 考 核 通 过 票 数 未 达 到 2/3 者, 各 分 聘 用 委 员 会 可 提 出 聘 用 至 下 一 级 别 岗 位 的 建 议 评 审 降 级 空 出 的 岗 位, 学 院 可 决 定 安 排 其 他 优 秀 教 师 升 级 如 分 聘 用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相 应 级 别 无 降 级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将 正 高 三 四 级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最 后 1-2 名 人 员 报 学 校 审 议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管 理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审 定 聘 用 结 果 对 于 升 级 聘 用 人 员, 其 基 本 工 资 级 别 升 档 ( 不 做 跨 职 称 级 别 - 6 -

的 变 化 ), 绩 效 津 贴 按 升 级 后 新 聘 岗 位 标 准 执 行 对 于 降 级 聘 用 人 员, 其 基 本 工 资 级 别 不 变, 绩 效 津 贴 按 降 级 后 新 聘 岗 位 标 准 执 行 薪 酬 调 整 兑 现 时 间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 四 ) 聘 期 管 理 本 次 聘 用 二 级 教 授 岗 位 聘 期 为 六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其 他 岗 位 聘 期 为 四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聘 期 内 退 休 人 员, 聘 期 至 退 休 时 终 止, 到 期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所 有 聘 任 上 岗 人 员 需 与 学 校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岗 位 类 别 岗 位 级 别 与 岗 位 职 责, 作 为 下 一 聘 期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未 完 成 受 聘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下 一 聘 期 不 再 续 聘 到 原 岗 位 聘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一 次 不 称 职 者 从 下 个 年 度 始 聘 为 下 一 级 岗 位, 两 次 考 核 不 称 职 者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二 级 教 授 岗 位 人 员 免 参 加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实 行 聘 期 考 核 制 度, 即 在 聘 期 中 期 和 期 末 两 个 节 点 集 中 考 核 一 级 教 授 岗 位 人 员 免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在 聘 期 内 因 职 称 职 务 变 动 等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岗 位 的, 聘 期 保 持 不 变, 在 岗 位 调 整 时 由 原 单 位 按 原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期 考 核 的 组 成 部 分 ; 所 在 单 位 按 新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职 责, 总 聘 期 结 束 时 在 新 岗 位 所 在 单 位 参 加 聘 期 考 核 六 投 诉 与 申 诉 学 校 教 职 工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负 责 接 受 教 职 工 在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中 的 投 诉 与 申 诉, 进 行 调 查 和 审 议, 并 向 学 校 岗 位 聘 - 7 -

用 委 员 会 报 告 教 职 工 投 诉 与 申 诉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学 校 不 受 理 匿 名 或 不 真 实 姓 名 人 员 以 及 公 示 期 以 外 的 投 诉 与 申 诉 投 诉 人 与 申 诉 人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属 于 有 意 诬 告 者, 将 被 严 肃 处 理 教 职 工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为 投 诉 人 与 申 诉 人 保 密,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都 不 得 对 投 诉 人 与 申 诉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七 附 则 ( 一 ) 未 满 首 个 聘 期 的 教 职 工 不 参 加 本 次 聘 期 考 核, 应 参 加 相 应 等 级 岗 位 的 评 审, 通 过 后 视 为 新 聘 期 的 开 始 ( 二 ) 对 于 距 退 休 不 足 一 个 聘 期 的 人 员 可 适 当 放 宽 考 核 与 评 审 要 求 ( 三 )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已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退 休 年 龄 (55 周 岁 ) 的 女 同 志, 如 不 再 延 聘, 申 请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岗 位 工 资 级 别 可 按 如 下 条 件 核 定 :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0 年 及 以 上 人 员,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取 得 较 好 的 成 绩 者, 核 定 为 副 高 一 级 岗 位 工 资 ;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8 年 ( 含 ) 至 10 年 ( 不 含 ) 人 员,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取 得 较 好 的 成 绩 者, 核 定 为 副 高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 四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退 休 的 教 职 工 在 本 次 岗 位 聘 用 时 自 愿 参 加 聘 期 考 核 与 各 等 级 岗 位 的 资 格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作 为 兑 现 相 应 岗 位 等 级 退 休 工 资 的 依 据 但 不 聘 用 上 岗, 相 关 待 遇 自 2012-8 -

年 1 月 1 日 起 计 算 ( 五 ) 岗 位 聘 用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在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中 凡 涉 及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须 主 动 回 避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此 次 岗 位 聘 用 的 在 岗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岗 位 ( 七 ) 本 文 件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此 前 文 件 与 本 文 件 政 策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文 件 为 准 附 件 :1. 教 师 岗 位 分 类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中 共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5 月 15 日 - 9 -

附 件 1: 教 师 岗 位 分 类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一 教 师 岗 位 的 分 类 设 置 教 师 岗 位 是 指 设 置 在 各 专 业 学 院 教 育 研 究 院 体 育 部 和 经 学 校 批 准 在 各 单 位 设 立 的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教 学 研 究 型 教 学 型 和 研 究 型 岗 位, 其 中 教 学 型 不 设 中 初 级 岗 位 ( 一 ) 教 学 研 究 型 岗 位 教 学 研 究 型 岗 位 面 向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教 师 设 置, 受 聘 教 师 应 具 有 优 秀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能 力, 从 事 高 质 量 的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及 高 水 平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二 ) 教 学 型 岗 位 教 学 型 岗 位 主 要 面 向 承 担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及 量 大 面 广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教 学 的 学 科 ( 专 业 ) 设 置, 受 聘 教 师 应 具 有 优 秀 的 教 学 技 能 和 丰 富 的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教 改 研 究 成 果 突 出 ( 三 ) 研 究 型 岗 位 研 究 型 岗 位 主 要 面 向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设 置, 受 聘 教 师 应 具 有 突 出 的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具 有 发 表 高 水 平 论 文 和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重 点 研 究 项 目 及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的 能 力 二 各 类 教 师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学 校 制 定 各 类 别 教 师 岗 位 的 总 体 职 责 要 求, 明 确 教 学 研 究 型 教 学 型 研 究 型 岗 位 的 最 低 教 学 工 作 量 及 其 他 基 本 要 求 学 院 及 其 他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结 合 本 单 位 教 学 科 研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岗 位 类 别 级 别 的 不 同, 综 合 考 虑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与 团 队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工 作 要 求,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并 制 定 不 低 于 学 校 总 体 职 责 要 求 的 岗 位 职 责 ( 一 ) 教 学 研 究 型 岗 位 总 体 职 责 要 求 1. 教 学 研 究 型 正 高 级 岗 位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聘 期 内 年 均 讲 授 学 时 数 工 科 不 少 于 64 学 时 体 育 不 少 于 128 学 时, 其 他 学 科 不 少 于 96 学 时 ; 聘 期 内 每 学 年 完 整 地 讲 授 1 门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主 持 或 作 为 核 心 成 员 参 与 教 改 教 研 项 目,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及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等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突 出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领 导 本 学 科 梯 队 与 团 队 建 设, 带 领 本 学 科 在 其 前 沿 领 域 不 断 探 索, 推 动 学 科 和 队 伍 建 设 与 发 展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 11 -

2. 教 学 研 究 型 副 高 级 岗 位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聘 期 内 年 均 讲 授 学 时 数 工 科 不 少 于 64 学 时 体 育 不 少 于 128 学 时, 其 他 学 科 不 少 于 96 学 时 ; 聘 期 内 每 学 年 讲 授 本 科 生 课 程 32 学 时 以 上, 主 持 或 作 为 核 心 成 员 参 与 教 改 教 研 项 目,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及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等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3. 教 学 研 究 型 中 级 岗 位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聘 期 内 讲 授 1 门 课 程, 担 任 1 门 以 上 课 程 助 教 ; 参 与 教 改 教 研 项 目,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及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3) 了 解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的 研 究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4. 教 学 研 究 型 初 级 岗 位 - 12 -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担 任 课 程 助 教 ; 参 与 教 改 教 研 及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 参 与 科 研 工 作 (3)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事 务,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 二 ) 教 学 型 岗 位 总 体 职 责 要 求 1. 教 学 型 正 高 级 岗 位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聘 期 内 年 均 讲 授 学 时 数 不 少 于 192 学 时,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不 少 于 总 学 时 的 70%; 聘 期 内 每 学 年 完 整 地 讲 授 1 门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主 持 或 作 为 核 心 成 员 参 加 校 级 及 以 上 正 式 立 项 的 教 改 教 研 项 目,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及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 承 担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在 教 改 教 研 方 面 取 得 同 行 公 认 的 突 出 成 果 从 事 适 量 的 科 研 工 作, 并 在 科 学 研 究 领 域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教 学 和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负 责 本 学 科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领 导 本 学 科 教 学 梯 队 和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培 养 并 提 高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能 力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2. 教 学 型 副 高 级 岗 位 (1)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聘 期 内 年 均 讲 授 - 13 -

学 时 数 不 少 于 192 学 时, 为 本 科 生 授 课 不 少 于 总 学 时 的 70%; 聘 期 内 每 学 年 完 整 地 讲 授 1 门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作 为 核 心 成 员 参 加 校 级 及 以 上 正 式 立 项 的 教 改 教 研 项 目,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学 习 及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2) 承 担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在 教 改 教 研 方 面 取 得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成 果 从 事 适 量 的 科 研 工 作, 并 在 科 学 研 究 领 域 取 得 一 定 成 果 (3)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教 学 和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参 与 本 学 科 课 程 体 系 建 设, 以 及 本 学 科 教 学 梯 队 和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培 养 并 提 高 青 年 教 师 的 教 学 能 力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 三 ) 研 究 型 岗 位 总 体 职 责 要 求 1. 研 究 型 正 高 级 岗 位 (1)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等 科 研 项 目, 特 别 是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突 出 成 果 (2)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领 导 本 学 科 梯 队 与 团 队 建 设, 面 向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和 世 界 前 沿 领 域 进 行 创 新 研 究, 推 动 学 科 和 队 伍 建 设 与 发 展 (3)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14 -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2. 研 究 型 副 高 级 岗 位 (1)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等 科 研 项 目, 参 与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成 果 (2)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面 向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和 世 界 前 沿 领 域 进 行 创 新 研 究,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3)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3. 研 究 型 中 级 岗 位 (1)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等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一 定 成 果 (2) 了 解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面 向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和 世 界 前 沿 领 域 进 行 创 新 研 究 (3)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4)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公 共 管 理, 完 成 单 位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4. 研 究 型 初 级 岗 位 (1) 承 担 科 研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 15 -

(2) 了 解 本 学 科 的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面 向 国 家 重 大 需 求 和 世 界 前 沿 领 域 进 行 创 新 研 究 (3)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及 本 单 位 事 务, 完 成 单 位 及 科 研 团 队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三 教 师 岗 位 的 申 报 条 件 教 师 岗 位 的 申 报 条 件 按 照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党 发 2008 12 号 ) 附 件 1 执 行, 其 中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时 的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认 定 条 件 与 申 报 业 务 条 件 合 并 为 申 报 条 件 - 16 -

附 件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一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教 师 工 作 以 外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统 计 医 疗 卫 生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责 由 各 岗 位 聘 用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并 参 考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申 报 条 件 制 定, 岗 位 职 责 方 案 由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后 实 施 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申 报 条 件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申 报 条 件 按 照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党 发 2008 12 号 ) 附 件 2 执 行 四 其 他 说 明 其 他 事 项 按 照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党 发 2008 12 号 ) 附 件 2 执 行 主 题 词 : 岗 位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聘 任 管 理 意 见 2012 年 5 月 15 日 印 发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