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实 施 细 则 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分 类 和 定 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两 类 教 师 岗 位 定 义 为 : 在 二 级 部 门 中 设 置 的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等 具 有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水 平 要 求 的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定 义 为 : 在 教 学 辅 助 部 门 中 从 事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图 书 资 料 系 列 卫 生 技 术 系 列 档 案 系 列 出 版 系 列 会 计 系 列 统 计 系 列 审 计 系 列 经 济 系 列 兼 职 高 教 研 究 实 验 和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等 岗 位 二 岗 位 等 级 及 结 构 比 例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12 个 等 级, 对 应 正 高 级 ( 一 到 四 级 ) 副 高 级 ( 五 到 七 级 ) 中 级 ( 八 到 十 级 ) 初 级 ( 十 一 到 十 二 级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11 个 等 级, 对 应 正 高 级 ( 三 到 四 级 ) 副 高 级 ( 五 到 七 级 ) 中 级 ( 八 到 十 级 ) 初 级 ( 十 一 到 十 二 级 ) 员 级 ( 十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10%:35%:45%: 10%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比 例 要 高 于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比 例 教 师 一 级 岗 位 设 置 由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和 管 理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最 高 只 设 三 级 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1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职 业 道 德 和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 3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具 备 与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 4 具 备 上 海 市 及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 5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适 应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 6 教 师 岗 位 应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中 的 会 计 统 计 审 计 经 济 卫 生 档 案 出 版 等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应 先 取 得 相 应 系 列 资 格 ; 7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或 聘 期 考 核 等 第 均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为 基 本 合 格 者, 相 应 增 加 1 年 任 职 年 限 ;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为 不 合 格 者, 相 应 增 加 2 年 任 职 年 限 ; 聘 期 考 核 等 第 为 不 通 过 者, 相 应 增 加 2 年 任 职 年 限 四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正 高 级 岗 位 聘 任 及 申 请 条 件 1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二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1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1)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在 国 内 外 同 行 中 有 较 大 的 学 术 影 响 并 取 得 公 认 的 学 术 成 就 ; (2) 履 行 重 要 的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职 责, 在 学 科 建 设 中 起 带 头 作 用, 为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2 A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8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符 合 以 下 任 意 一 项 条 件 者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 1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获 得 者 2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3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4 国 家 973 项 目 首 席 专 家 5 国 家 863 计 划 领 域 专 家 委 员 会 专 家 6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第 一 层 次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7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8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工 程 中 心 第 一 责 任 人 ( 以 申 报 时 为 准 ) 9 上 海 市 领 军 人 才 10 上 海 市 高 校 特 聘 教 授 ( 东 方 学 者 ) 11 上 海 市 优 秀 学 科 带 头 人 12 国 家 级 重 大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1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创 新 群 体 带 头 人 ( 以 申 报 时 为 准 ) 14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教 育 部 工 程 中 心 第 一 责 任 人 ( 以 申 报 时 为 准 ) 15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带 头 人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第 一 负 责 人 16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教 育 部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i ii 17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正 副 理 事 长 国 际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18 国 家 级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 一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二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三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省 部 级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一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或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19 中 宣 部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获 奖 作 品 的 第 一 完 成 人 2
20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3 B 类 申 报 条 件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在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突 出 成 就,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 含 ) 以 上, 符 合 以 下 五 项 条 件 者 ; 或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2 年 ( 含 ) 以 上, 符 合 以 下 四 项 条 件 者 ; 或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4 年 ( 含 ) 以 上, 符 合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者,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iii : 1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2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第 三 层 次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省 部 级 人 选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 含 教 育 部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奖 励 计 划 ) 人 选 3 省 市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专 家 称 号 获 得 者 4 教 育 部 学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成 员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专 业 学 位 指 导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国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教 育 部 学 部 委 员 5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或 社 科 基 金 会 议 评 审 专 家 ( 以 聘 书 为 准 ) 6 上 海 市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上 海 市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负 责 人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上 海 市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 以 申 报 时 为 准 ) 7 上 海 市 教 学 名 师 上 海 市 教 学 团 队 带 头 人 上 海 市 精 品 课 程 第 一 负 责 人 iv 8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或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等 国 家 级 重 点 及 以 上 项 目 省 部 级 重 大 项 目 ( 含 马 工 程 ) 主 持 人 1 项 ; 或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或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v vi 金 等 国 家 级 一 般 及 面 上 以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2 项 9 作 为 通 讯 作 者, 在 Science Nature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0 国 家 级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 一 等 奖 的 获 奖 成 员 二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三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 或 省 部 级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 一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一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二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 或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全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奖 或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全 国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11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提 名 奖 获 得 者 的 指 导 教 师 ; 或 上 海 市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获 得 者 的 指 导 教 师 4 次 ; 或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特 等 奖 获 得 者 的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4 C 类 申 报 条 件 (1)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6 年 ( 含 ) 以 上, 在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突 出 成 就,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2)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 含 ) 以 上,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公 认 并 有 重 大 学 术 3
影 响, 为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经 学 院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推 荐, 校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后 可 以 申 报 5 聘 任 办 法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优 先 顺 序 依 次 为 A 类 B 类 C 类, 同 类 条 件 如 申 报 人 数 多 于 岗 位 数, 则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评 议 委 员 会 表 决 后 差 额 推 荐,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根 据 岗 位 数 及 申 报 者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予 以 聘 任 ( 二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三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1 必 要 条 件 (1)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造 诣, 在 国 内 外 同 行 中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影 响 并 取 得 公 认 的 学 术 成 就 ; (2) 履 行 较 为 重 要 的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职 责, 承 担 重 要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和 社 会 服 务 任 务 2 A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在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突 出 成 就 者,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3 B 类 申 报 条 件 (1)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7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符 合 二 级 B 类 申 报 条 件 任 意 一 项 者 ; 或 艺 术 类 省 部 级 政 府 ( 协 会 ) 金 奖 以 上 获 得 者 或 指 导 教 师 ; 或 省 部 级 政 府 ( 协 会 ) 大 ( 奖 ) 赛 ( 含 ) 以 上 的 评 委 专 家,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2)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7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为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经 校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可 以 申 报 此 类 人 员 最 多 不 超 过 三 级 岗 位 总 数 的 5% 4 C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4 年 ( 含 ) 以 上, 承 担 重 要 的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声 誉 和 学 术 影 响,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符 合 二 级 A 类 申 报 条 件 任 意 一 项 或 B 类 申 报 条 件 任 意 两 项 或 符 合 以 下 任 意 三 项 条 件 者,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 1 教 育 部 特 色 专 业 负 责 人 国 家 级 双 语 课 程 示 范 项 目 负 责 人 2 上 海 市 创 新 团 队 上 海 市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三 )( 以 申 报 时 为 准 ) 3 上 海 市 教 学 团 队 上 海 市 精 品 课 程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三 ) 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或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等 国 家 级 一 般 及 面 上 以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1 项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自 然 科 学 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等 省 部 级 重 点 项 目 主 持 人 1 项 或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自 然 科 学 或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等 省 部 级 一 般 项 目 主 持 人 2 项 5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享 受 者 4
6 省 部 级 (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 或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一 等 奖 的 获 奖 成 员 二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三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或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或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奖 或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的 前 五 名 二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三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省 级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奖 或 省 级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全 国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的 前 二 名 二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 或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一 等 奖 获 得 者 的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5 D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4 年 ( 含 ) 以 上,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公 认 或 在 国 际 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为 学 校 的 学 科 建 设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经 学 院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推 荐, 校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资 格 审 核 后 可 以 申 报 6 聘 任 办 法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优 先 顺 序 依 次 为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同 类 条 件 如 申 报 人 数 多 于 岗 位 数, 则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评 议 委 员 会 表 决 后 差 额 推 荐,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根 据 岗 位 数 及 申 报 者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予 以 聘 任 ( 三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四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其 余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四 级 岗 位 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副 高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副 高 级 岗 位 聘 任 基 本 条 件 经 学 校 组 织 的 同 行 专 家 学 术 评 价 和 学 校 教 师 聘 任 组 织 机 构 评 审, 达 到 副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具 有 副 高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能 力 ( 二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五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1 必 要 条 件 承 担 学 校 重 要 的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影 响, 取 得 一 定 的 学 术 成 绩, 在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和 工 作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能 主 持 或 独 挡 一 方 面 业 务 工 作, 能 指 导 青 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2 A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1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3 B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6 年 ( 含 ) 以 上, 承 担 重 要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任 务, 在 学 科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工 作 中 发 挥 较 重 要 作 用,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符 合 正 高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或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任 意 二 项 者,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 1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二 等 奖 获 得 者 的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5
2 上 海 市 特 色 ( 品 牌 ) 专 业 负 责 人 3 上 海 市 高 等 教 育 精 品 教 材 建 设 立 项 项 目 主 编 4 上 海 市 教 委 重 点 学 科 负 责 人 5 上 海 市 宝 钢 优 秀 教 师 奖 6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或 自 然 科 学 或 教 育 科 学 或 教 学 改 革 正 式 立 项 项 目 主 持 人 7 省 部 级 政 府 ( 协 会 ) 艺 术 体 育 等 学 科 相 应 奖 励 获 得 者 8 省 级 优 秀 教 材 三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以 上 省 级 图 书 奖 三 等 奖 的 第 一 名 以 上 9 德 育 系 列 教 师 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励 10 校 级 重 点 学 科 负 责 人 校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4 聘 任 办 法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优 先 顺 序 依 次 为 A 类 B 类, 同 类 条 件 如 申 报 人 数 多 于 岗 位 数, 则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评 议 委 员 会 表 决 后 差 额 推 荐,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根 据 岗 位 数 及 申 报 者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予 以 聘 任 ( 三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六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1 必 要 条 件 承 担 学 校 比 较 重 要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任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影 响, 取 得 一 定 的 学 术 成 绩, 在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和 院 系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2 A 类 申 报 条 件 (1) 担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5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2)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为 本 部 门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事 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经 校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可 以 申 报 此 类 人 员 最 多 不 超 过 六 级 岗 位 总 数 的 2% 3 B 类 申 报 条 件 担 任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3 年 ( 含 ) 以 上, 满 足 任 职 必 要 条 件, 符 合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五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中 任 何 一 项 或 满 足 以 下 任 意 二 项 条 件 者,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 1 上 海 市 教 委 重 点 课 程 负 责 人 2 校 级 精 品 课 程 负 责 人 3 获 得 校 级 ( 含 )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等 方 面 的 优 秀 成 果 奖 ( 排 名 前 二 ) 4 校 级 专 业 建 设 负 责 人 5 上 海 市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资 助 对 象 入 选 者 6 上 海 市 高 校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7 省 市 级 奖 励 获 得 者 4 聘 任 办 法 6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者 均 可 申 报, 优 先 顺 序 依 次 为 A 类 B 类, 同 类 条 件 如 申 报 人 数 多 于 岗 位 数, 则 由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评 议 委 员 会 表 决 后 差 额 推 荐,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根 据 岗 位 数 及 申 报 者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予 以 聘 任 ( 四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七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其 余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七 级 岗 位 六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中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八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获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满 2 年 ( 含 ) 以 上 ; 其 他 学 位 学 历 人 员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 含 ) 以 上,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任 务, 工 作 绩 效 良 好, 能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规 定 的 年 度 或 聘 期 任 务 ; 能 系 统 掌 握 和 熟 练 运 用 岗 位 必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础 理 论, 独 立 解 决 岗 位 工 作 的 一 般 问 题 ( 二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九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获 博 士 学 位,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其 他 学 位 学 历 人 员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3 年 ( 含 ) 以 上,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任 务, 工 作 绩 效 好, 能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规 定 的 年 度 或 聘 期 任 务 ; 能 熟 练 运 用 岗 位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础 理 论,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一 般 问 题 ( 三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十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其 余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初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 一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十 一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担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5 年 ( 含 ) 以 上 能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基 本 掌 握 和 运 用 岗 位 必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础 理 论, 独 立 完 成 业 务 工 作 ( 二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十 二 级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其 余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八 岗 位 聘 任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分 级 进 行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 含 ) 以 上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 含 ) 以 下 岗 位 由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聘 任 小 组 拟 聘 并 上 报 学 校 聘 任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执 行 以 下 聘 任 程 序 : 1 公 布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条 件 ; 2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 3 各 二 级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聘 任 小 组 对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并 提 供 推 荐 人 选 ; 7
4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六 级 ( 含 ) 以 上 的 人 员, 需 由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评 议 委 员 会 进 行 资 格 评 议, 并 提 供 推 荐 人 选 ; 5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根 据 聘 任 条 件 和 权 限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 6 公 示 拟 聘 人 员,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拟 聘 人 选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与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 7 公 布 聘 任 结 果, 签 订 岗 位 聘 任 书 九 附 则 1 对 2006 年 7 月 1 日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至 首 次 设 岗 聘 用 到 位 期 间,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且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工 资 的 人 员, 可 比 照 同 岗 位 同 类 条 件 人 员, 并 按 照 相 同 的 比 例 结 构 确 定 其 岗 位 等 级 ( 其 工 龄 和 任 职 年 限 计 算 到 退 休 时 ), 重 新 计 算 养 老 金, 兑 现 时 间 与 本 校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同 步, 此 类 人 员 不 占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2 应 聘 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较 低 的 情 况 下, 执 行 了 管 理 岗 位 工 资, 在 首 次 聘 用 及 续 聘 时, 可 继 续 执 行 原 管 理 岗 位 工 资 待 其 晋 升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岗 位 工 资 高 于 原 管 理 岗 位 工 资 时, 执 行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3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分 为 聘 期 聘 任 和 聘 期 内 聘 任, 聘 期 为 二 年 聘 期 内 只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以 及 转 岗 人 员 的 聘 任, 不 对 其 他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聘 任 学 校 新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议,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予 以 及 时 聘 任 ; 新 调 入 人 员 和 接 收 的 毕 业 生 根 据 岗 位 空 余 情 况 与 岗 位 要 求 聘 任 在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4 首 次 聘 任 时 应 聘 人 员 涉 及 的 任 职 时 间 成 果 时 间 学 术 职 衔 荣 誉 称 号 等, 一 律 截 止 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 申 报 人 对 其 提 供 的 有 关 学 历 学 位 学 术 成 果 学 术 职 衔 任 职 资 格 和 年 月, 必 须 如 实 填 报, 并 提 交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备 审 如 有 虚 报 瞒 报, 一 旦 证 实, 无 论 有 意 无 意, 都 将 取 消 申 报 人 资 格, 申 报 人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6 如 申 报 人 因 条 件 不 符 或 岗 位 职 数 限 制 等 原 因 未 能 受 聘 到 所 申 报 的 级 别 岗 位, 评 议 委 员 会 和 聘 任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申 报 人 条 件 和 本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向 下 聘 任 到 相 应 等 级 岗 位 7 应 聘 到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i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界 定 为 民 政 部 注 册 的 符 合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学 科 目 录 一 级 学 科 的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组 织 ii 国 际 重 要 组 织 界 定 为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下 属 的 学 术 机 构 或 学 术 组 织 iii 所 有 同 类 学 术 职 衔 只 算 一 次, 学 术 成 果 与 奖 项 如 多 次 获 得 可 重 复 计 算 iv 含 973 项 目 课 题 负 责 人 863 重 点 课 题 负 责 人 科 技 部 重 点 项 目 负 责 人 v 含 973 预 研 项 目 973 子 课 题 863 子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课 题 国 家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专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地 区 项 目 负 责 人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大 项 目 子 课 题 负 责 人, 不 含 主 任 基 金 项 目 vi 所 有 项 目 的 认 定 以 结 题 时 间 为 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