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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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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 以 下 简 称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 是 指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登 记, 依 法 确 认 国 家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和 事 业 单 位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 以 下 简 称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代 表 同 级 政 府 对 占 有 国 有 资 产 的 各 级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等 产 权 状 况 进 行 登 记, 依 法 确 认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各 级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其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第 四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 正 本 副 本 ) ( 以 下 简 称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 是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享 有 所 有 权, 单 位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法 律 凭 证, 也 是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办 理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使 用 资 产 处 置 和 办 理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事 项 的 重 要 依 据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 正 本 副 本 )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 是 依 法 确 认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 法 律 凭 证 和 依 法 经 营 国 有 资 本 的 基 本 依 据 各 类 产 权 登 记 表 是 办 理 各 项 产 权 登 记 事 项 应 当 提 交 的 重 要 材 料,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经 审 定 的 产 权 登 记 表 向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所 办 企 业 核 发 换 发 收 回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或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第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和 产 权 登 记 表 由 财 政 部 统 一 设 计 印 制 第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由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组 织 实 施 ;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产 权 关 系 组 织 实 施 1

第 二 章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成 立 日 期 ; ( 二 ) 单 位 ( 性 质 ) 分 类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预 算 信 息 管 理 级 次 编 制 人 数 ; ( 三 ) 单 位 资 产 总 额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固 定 资 产 总 额 主 要 资 产 实 物 量 及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情 况 ; ( 四 ) 其 他 需 要 登 记 的 事 项 第 八 条 财 政 部 负 责 制 定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指 导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中 央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在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办 理 第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办 理 变 动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或 年 度 检 查, 单 位 改 制,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等 财 政 审 批 手 续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事 项 时 应 当 向 受 理 部 门 单 位 出 具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如 未 按 照 规 定 出 具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受 理 部 门 单 位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节 登 记 形 式 和 内 容 第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包 括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和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第 十 一 条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适 用 于 新 设 立 和 已 经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但 尚 未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十 二 条 新 设 立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在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后 六 十 日 内,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时, 单 位 应 当 填 报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占 有 登 记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申 请 ; ( 二 )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 三 )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及 来 源 证 明 ; ( 四 )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和 凭 证 ; 2

( 五 ) 涉 及 土 地 林 地 海 域 房 屋 车 辆 等 重 要 资 产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的 产 权 证 明 材 料 ; ( 六 ) 涉 及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当 提 供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的 对 外 投 资 批 复 ; ( 七 ) 涉 及 资 产 评 估 事 项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八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已 经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但 尚 未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申 请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时 应 当 填 报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占 有 登 记 ), 除 提 交 第 十 二 条 所 列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二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第 十 四 条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适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部 分 改 制, 以 及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 性 质 ) 分 类 人 员 编 制 数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级 次 预 算 级 次 发 生 变 化, 以 及 国 有 资 产 金 额 一 次 或 累 计 变 动 超 过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20%( 含 ) 的 行 为 事 项 发 生 上 述 变 动 事 项 的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自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等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变 动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时 填 报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变 动 登 记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办 理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的 申 请 ; ( 二 ) 单 位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等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变 动 的 批 复 文 件 ; ( 三 )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 ( 四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六 )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和 凭 证 ; ( 七 ) 涉 及 资 产 评 估 事 项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八 ) 涉 及 土 地 林 地 海 域 房 屋 车 辆 等 重 要 资 产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的 产 权 证 明 材 料 ; ( 九 ) 涉 及 资 产 处 置 的, 应 当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处 3

置 批 复 文 件 ; ( 十 ) 涉 及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发 生 变 动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 十 一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适 用 于 因 分 立 合 并 依 法 撤 销 或 改 制 等 原 因 被 整 体 清 算 注 销 和 划 转 的 事 业 单 位 此 类 单 位 应 当 自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等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上 述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时 填 报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注 销 登 记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的 申 请 ; ( 二 ) 单 位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等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注 销 的 批 复, 以 及 同 级 政 府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注 销 备 案 公 告 ; ( 三 ) 单 位 的 清 算 报 告 ; ( 四 )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五 ) 事 业 单 位 属 于 有 偿 转 让 或 整 体 改 制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偿 转 让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的 转 制 方 案 ; ( 六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七 )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和 凭 证 ; ( 八 )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正 本 副 本 ; ( 九 )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的 资 产 处 置 批 复 文 件 ; ( 十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三 节 登 记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程 序 如 下 : ( 一 )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相 应 的 产 权 登 记 表, 提 交 有 关 文 件 证 件 及 资 料 ; ( 二 )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出 具 意 见 ; ( 三 ) 由 主 管 部 门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审 定 手 续 ; ( 四 ) 财 政 部 门 依 据 审 定 合 格 的 设 立 变 动 注 销 情 况 予 以 核 发 换 发 或 收 回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依 据 年 度 检 查 情 况 签 署 产 权 登 记 检 查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状 况 以 按 照 规 定 最 近 一 次 办 理 产 4

权 登 记 或 年 度 检 查 时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的 数 额 为 准 第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要 求 其 更 正, 拒 不 更 正 的,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 一 ) 填 报 的 产 权 登 记 表 内 容 或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 ( 二 ) 以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或 依 法 折 股,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 ( 三 )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情 形 的 第 十 九 条 未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补 办 产 权 登 记 时,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若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时 如 实 向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未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被 注 销 时, 应 当 先 补 办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再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第 二 十 一 条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不 清 楚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或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暂 缓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并 在 产 权 界 定 清 楚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或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解 冻 后,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第 二 十 二 条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事 业 单 位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后, 应 当 及 时 收 回 被 注 销 事 业 单 位 的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正 本 副 本 第 四 节 年 度 检 查 第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单 位 财 务 数 据 和 年 度 资 产 产 权 变 动 的 资 料 法 定 批 复 文 件 等, 对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于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批 复 后 一 个 月 内,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按 规 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情 况 ; ( 二 )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存 量 的 占 有 使 用 情 况 ; ( 三 ) 用 于 从 事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及 收 益 使 用 情 况 ; 5

( 四 ) 单 位 资 产 价 值 量 主 要 资 产 实 物 量 及 权 属 的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 ( 五 ) 单 位 资 产 处 置 情 况 ; ( 六 )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清 查 核 实 年 末 国 有 资 产 情 况, 准 确 申 报 国 有 资 产 数 据, 如 实 填 报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年 度 检 查 ), 并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单 位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国 有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审 批 文 件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第 二 十 六 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于 本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批 复 后 四 个 月 内, 编 制 并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本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于 向 本 级 各 部 门 批 复 决 算 后 六 个 月 内, 编 制 并 向 同 级 政 府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第 二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财 政 部 门 在 年 度 检 查 中 发 现 未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应 当 督 促 其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补 办 产 权 登 记 未 补 办 产 权 登 记 的, 其 年 度 检 查 不 予 通 过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年 度 检 查 或 年 度 检 查 未 通 过 的, 应 当 限 期 办 理 或 改 正, 逾 期 仍 未 办 理 或 改 正 的, 暂 停 办 理 其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审 批 事 项 第 三 章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和 国 有 参 股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是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的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依 法 确 认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理 顺 企 业 产 权 关 系 ; ( 二 ) 掌 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状 况 ; ( 三 ) 监 管 企 业 的 国 有 产 权 变 动 ; ( 四 ) 检 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状 况 ; ( 五 ) 监 督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的 出 资 行 为 ; ( 六 ) 在 汇 总 分 析 基 础 上, 编 制 并 向 同 级 政 府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产 权 登 6

记 和 产 权 变 动 状 况 的 分 析 报 告 第 三 十 条 财 政 部 负 责 制 定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的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指 导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的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中 央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的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在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办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由 两 个 ( 含 两 个 ) 以 上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人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按 照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额 最 大 的 出 资 人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确 定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管 辖 的 部 门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额 最 大 的 出 资 人 存 在 多 个 的, 按 照 企 业 自 行 推 举 的 出 资 人 的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确 定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的 管 辖 部 门, 其 余 出 资 人 出 具 产 权 登 记 委 托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在 进 行 资 产 重 组 产 权 转 让 改 制 上 市 国 有 股 权 评 估 以 及 办 理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事 项 时 应 当 出 具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第 二 节 登 记 形 式 和 内 容 第 三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包 括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和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第 三 十 四 条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适 用 于 申 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新 设 立 企 业 和 已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但 尚 未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企 业 第 三 十 五 条 新 设 立 企 业 应 当 于 申 请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前 六 十 日 内,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填 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占 有 登 记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申 请 ; ( 二 ) 出 资 人 母 公 司 或 上 级 单 位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投 资 协 议 书 ; 事 业 单 位 直 接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的, 应 当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批 准 的 对 外 投 资 批 复 文 件 ; ( 三 ) 本 企 业 章 程 ; ( 四 ) 由 企 业 出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各 出 资 人 的 企 业 章 程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其 中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人 还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由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和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由 自 然 人 出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自 然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7

( 五 ) 法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其 中 以 货 币 投 资 的, 还 应 当 附 银 行 进 账 单 ; 以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六 ) 本 企 业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 七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六 条 已 经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但 尚 未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企 业, 应 当 填 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占 有 登 记 ), 并 提 交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 一 ) 款 至 第 ( 五 )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本 企 业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二 ) 本 企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和 凭 证 ; ( 四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七 条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适 用 于 企 业 发 生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级 次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改 变, 企 业 分 立 合 并 或 者 经 营 形 式 改 变,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额 比 例 增 减 变 动 以 及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人 变 动 的 行 为 事 项 发 生 上 述 变 动 事 项 的 企 业 应 当 于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变 动 登 记 后, 或 自 企 业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经 事 业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填 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变 动 登 记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办 理 变 动 产 权 登 记 的 申 请 ; ( 二 ) 出 资 人 母 公 司 或 上 级 单 位 的 批 准 文 件 企 业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做 出 的 书 面 决 定, 事 业 单 位 追 加 投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或 事 业 单 位 批 准 的 对 外 投 资 批 复 文 件 ; ( 三 ) 修 改 后 的 本 企 业 章 程 ; ( 四 ) 由 企 业 出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各 出 资 人 的 企 业 章 程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其 中, 国 有 资 本 出 资 人 应 还 当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由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和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由 自 然 人 出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自 然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 五 ) 本 企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8

( 六 ) 本 企 业 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 ( 七 )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和 凭 证 ; ( 八 ) 法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其 中 以 货 币 投 资 的 应 当 附 银 行 进 账 单 ; 以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的 应 当 提 交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九 ) 企 业 合 并 分 立 转 让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应 当 提 交 企 业 债 务 处 置 或 承 继 情 况 说 明 及 相 关 文 件 ; ( 十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八 条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适 用 于 发 生 解 散 依 法 撤 销, 转 让 全 部 国 有 产 权 ( 股 权 ) 或 改 制 后 不 再 设 置 国 有 股 权 的 企 业 此 类 企 业 应 当 自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决 定 或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或 母 公 司 批 准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经 事 业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主 管 部 门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 企 业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应 当 自 法 院 裁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由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机 构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填 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注 销 登 记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的 申 请 ; ( 二 ) 出 资 人 母 公 司 获 上 级 单 位 批 准 的 文 件, 企 业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做 出 的 书 面 决 定,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的 批 复 文 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责 令 关 闭 的 文 件 或 法 院 宣 告 企 业 破 产 的 裁 定 书 ; ( 三 )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四 ) 本 企 业 的 财 产 清 查 清 算 报 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 ( 五 ) 属 于 有 偿 转 让 或 整 体 改 制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偿 转 让 或 整 体 改 制 的 协 议 或 方 案, 以 及 受 让 企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企 业 章 程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和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等 情 况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六 ) 本 企 业 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正 本 副 本 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七 )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和 凭 证 ; ( 八 ) 企 业 债 务 处 置 或 承 继 情 况 说 明 及 有 关 文 件 ; 9

( 九 ) 企 业 的 资 产 处 置 情 况 说 明 及 相 关 批 复 文 件 ; ( 十 ) 企 业 改 制 破 产 或 撤 销 的 职 工 安 置 情 况 ; ( 十 一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三 节 登 记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相 应 的 产 权 登 记 表, 并 提 交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四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直 接 出 资 的 企 业 ( 一 级 企 业 )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应 当 经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二 级 及 二 级 以 下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应 当 经 其 上 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企 业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取 得 审 核 意 见 的,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产 权 登 记 申 请 第 四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门 对 审 定 合 格 的 企 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事 项, 并 依 据 审 定 的 设 立 变 动 注 销 情 况 予 以 核 发 换 发 或 收 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依 据 年 度 检 查 情 况 签 署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意 见 第 四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状 况 以 按 照 规 定 最 近 一 次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时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的 数 额 为 准 第 四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要 求 其 更 正, 拒 不 更 正 的,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 ( 一 ) 填 报 产 权 登 记 表 的 内 容 或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 ( 二 ) 以 实 物 或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或 依 法 折 股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 ( 三 )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的 对 外 投 资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使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情 形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未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企 业 在 补 办 产 权 登 记 时,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和 具 体 情 况 以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的 资 产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时 如 实 向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报 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中, 已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或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的 资 产 用 于 投 资 或 产 权 转 让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10

规 定, 否 则 不 予 登 记 第 四 十 五 条 未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依 法 被 注 销 时, 应 当 先 补 办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再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未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企 业, 补 办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时, 应 当 提 交 企 业 设 立 和 自 企 业 设 立 至 补 办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时 发 生 的 历 次 产 权 变 动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第 四 十 六 条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不 清 楚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或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的, 应 当 暂 缓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并 在 产 权 界 定 清 楚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或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解 冻 后,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第 四 十 七 条 新 设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依 据 财 政 部 门 审 定 的 产 权 登 记 表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办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后 三 十 日 内 到 财 政 部 门 领 取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正 本 副 本, 同 时 提 交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后, 应 当 及 时 收 回 被 注 销 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正 本 副 本 第 四 节 年 度 检 查 第 四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已 办 理 相 关 产 权 登 记 的 基 础 上, 对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第 四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应 当 于 每 个 公 历 年 度 终 了 后 四 个 月 内, 在 办 理 工 商 年 检 登 记 之 前,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出 资 人 的 资 金 实 际 到 位 情 况 ; ( 二 ) 企 业 经 营 收 益 和 国 有 出 资 人 收 益 情 况 ; ( 三 )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 ( 四 )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五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办 理 年 度 检 查 应 当 填 报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表 ( 年 度 检 查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 一 ) 申 办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的 申 请 ; ( 二 )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三 ) 企 业 的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副 本 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四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年 度 报 告 书 ; ( 五 )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11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年 度 报 告 书 是 反 映 企 业 在 检 查 年 度 内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状 况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的 书 面 文 件 主 要 报 告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 ( 二 )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金 实 际 到 位 和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 三 ) 企 业 及 其 所 属 各 级 子 公 司 等 发 生 产 权 变 动, 是 否 及 时 办 理 相 应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的 情 况 ; ( 四 )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及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 ( 五 ) 企 业 及 其 子 公 司 提 供 保 证 定 金 或 设 置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以 及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冻 结 等 产 权 或 有 变 动 情 况 ; ( 六 ) 企 业 及 其 所 属 各 级 子 公 司 等 涉 及 国 有 产 权 分 立 合 并 改 制 上 市 等 重 大 情 况 ; ( 七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第 五 十 二 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于 每 个 公 历 年 度 终 了 后 五 个 月 内, 编 制 并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于 每 个 公 历 年 度 终 了 后 六 个 月 内, 编 制 并 向 同 级 政 府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和 产 权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第 五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年 度 检 查 财 政 部 门 在 年 度 检 查 中 发 现 未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应 当 督 促 其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补 办 产 权 登 记 未 补 办 产 权 登 记 的, 其 年 度 检 查 不 予 通 过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年 度 检 查 或 年 度 检 查 未 通 过 的, 应 当 限 期 办 理 或 改 正, 逾 期 仍 未 办 理 或 改 正 的, 暂 停 办 理 其 涉 及 资 产 管 理 的 财 政 审 批 事 项 第 五 十 四 条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情 况 不 作 为 确 定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归 属 的 法 律 依 据 企 业 不 得 以 年 度 检 查 代 替 产 权 登 记 第 四 章 产 权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和 各 类 产 权 登 记 表, 建 立 产 权 登 记 档 案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是 产 权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是 行 政 事 业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占 有 变 动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和 年 度 检 查 情 况 及 时 更 新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12

第 五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和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是 产 权 登 记 的 法 律 文 件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涂 改 出 租 出 借, 如 有 遗 失 或 者 毁 坏 的, 要 及 时 在 主 要 媒 体 公 告 或 出 具 经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认 定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按 照 规 定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补 领 第 五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时, 应 当 将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整 理 成 卷, 附 加 目 录 清 单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规 范 文 件 证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因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改 变 导 致 管 理 级 次 发 生 变 更 的, 由 原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将 该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档 案 材 料 移 交 新 的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与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不 按 照 本 办 法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和 产 权 登 记 年 度 检 查 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第 六 十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中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六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发 生 国 有 产 权 变 动 而 不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或 在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事 项 时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等, 导 致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证 或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证 登 录 的 信 息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二 条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为 企 业 出 具 虚 假 审 计 验 资 报 告 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三 条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中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并 且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并 且 执 行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13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并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中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事 项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企 业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按 照 本 办 法 中 事 业 单 位 产 权 登 记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十 五 条 境 外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十 六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以 及 经 国 家 批 准 的 某 些 特 定 行 业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由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制 度 规 定,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第 六 十 八 条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办 理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的 部 分 事 项, 具 体 事 项 由 财 政 部 门 与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商 定 第 六 十 九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财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地 区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七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9 月 5 日 起 施 行 原 文 链 接 :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8/t20120814_67527 7.html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