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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Competence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Hong Kong March 2003 香 港 2003 年 3 月

目 錄 頁 次. 引 言 2. 適 用 範 圍 及 釋 義 2 3. 適 當 人 選 資 格 4 4. 評 核 法 團 勝 任 能 力 的 準 則 5 5. 評 核 個 人 勝 任 能 力 的 準 則 6 6. 注 意 事 項 0 7. 豁 免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規 定 8. 學 術 評 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2 附 錄 A - 證 監 會 在 評 核 申 請 進 行 某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是 否 具 備 勝 任 3 能 力 時 將 會 考 慮 的 事 項 舉 例 附 錄 B - 負 責 人 員 及 代 表 的 勝 任 能 力 測 試 7 附 錄 C - 負 責 人 員 及 代 表 申 請 進 行 不 同 類 別 受 規 管 活 動 所 需 的 認 可 行 8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附 錄 D - 豁 免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規 定 23 附 錄 E -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規 定 25

. 引 言. 本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57 章 ( 該 條 例 ) 第 399 條 制 定 本 指 引 列 出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在 評 核 某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一 般 會 考 慮 的 事 項.2 勝 任 能 力 方 面 的 規 定 源 自 有 關 的 適 當 人 選 規 定,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有 關 的 人 士 具 備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專 業 知 識, 並 且 了 解 相 關 的 職 業 道 德 操 守 及 監 管 事 宜, 以 符 合 作 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適 當 人 選.3 本 指 引 取 代 了 證 監 會 於 200 年 6 月 發 出 的 持 牌 人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 的 第 二 版, 並 且 將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加 以 引 申 說 明.4 本 指 引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因 此 不 應 將 其 詮 釋 為 可 凌 駕 於 任 何 適 用 的 法 例 守 則 或 其 他 監 管 規 定 的 條 文 然 而, 任 何 人 如 未 能 遵 守 本 指 引 的 規 定, 則 可 能 會 對 其 是 否 為 適 當 人 選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一 事 有 負 面 影 響.5 本 指 引 應 與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及 持 續 培 訓 的 指 引 一 併 閱 讀 該 兩 份 指 引 分 別 闡 述 有 關 的 人 士 一 般 須 具 備 哪 些 條 件, 以 符 合 關 於 適 當 人 選 資 格 的 規 定 及 持 續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規 定

2. 適 用 範 圍 及 釋 義 2. 以 下 人 士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V 部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必 須 遵 守 本 指 引 的 規 定 : (a) 申 請 成 為 持 牌 代 表 或 已 獲 發 牌 為 持 牌 代 表 的 個 人 ; (b) 申 請 獲 核 准 為 負 責 人 員 或 已 獲 核 准 為 負 責 人 員 的 持 牌 代 表 ; (c) 申 請 成 為 持 牌 法 團 或 已 獲 發 牌 為 持 牌 法 團 的 法 團 ; 及 (d) 申 請 註 冊 為 註 冊 機 構 或 已 獲 註 冊 為 註 冊 機 構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2.2 姓 名 將 會 列 入 或 已 經 列 入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20 條 備 存 的 紀 錄 冊 的 個 人 ( 有 關 人 士 ) 必 須 符 合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與 作 為 代 表 須 符 合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相 同 註 冊 機 構 向 金 管 局 提 交 有 關 人 士 的 姓 名 以 記 入 該 紀 錄 冊 前, 有 責 任 確 保 該 人 符 合 同 樣 適 用 於 代 表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2.3 另 外, 向 金 管 局 提 出 申 請 以 獲 取 其 同 意 出 任 為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7C 條 之 下 的 註 冊 機 構 的 主 管 人 員 的 個 人, 或 已 就 此 獲 給 予 同 意 的 個 人, 必 須 符 合 同 樣 適 用 於 負 責 人 員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金 管 局 在 考 慮 是 否 給 予 同 意 時 將 會 考 慮 這 點 2.4 就 本 指 引 的 目 的 而 言, 法 團 和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統 稱 法 團 法 團 持 牌 人 指 持 牌 法 團 或 註 冊 機 構 個 人 持 牌 人 指 根 據 該 條 例 獲 發 牌 照 的 個 人, 包 括 負 責 人 員 2.5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本 指 引 所 提 述 的 負 責 人 員 一 詞 涵 蓋 註 冊 機 構 的 主 管 人 員 ; 同 樣, 代 表 一 詞 亦 涵 蓋 註 冊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士 ( 主 管 人 員 除 外 ) 2

2.6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就 本 指 引 第 5. 至 7.6 段 附 錄 D 及 附 錄 E 而 言, 任 何 個 人 在 顯 示 其 符 合 某 項 規 定, 或 要 求 獲 得 豁 免, 或 任 何 法 團 在 提 供 某 項 承 諾 時 所 適 用 的 證 監 會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 (a) 金 管 局 將 採 納 同 樣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應 用 於 註 冊 機 構 的 主 管 人 員 ; 及 (b) 至 於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有 關 的 註 冊 機 構 除 了 須 確 保 該 人 符 合 相 關 的 規 定 外, 亦 須 備 存 充 足 的 紀 錄 ( 如 適 用 的 話,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 以 顯 示 該 人 如 何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並 且 在 金 局 管 提 出 要 求 時 出 示 該 等 紀 錄, 以 供 查 閱 雖 然 註 冊 機 構 並 不 需 要 就 有 關 人 士 ( 主 管 人 員 除 外 ) 要 求 豁 免 遵 守 入 行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向 金 管 局 作 出 承 諾, 但 註 冊 機 構 有 責 任 採 取 該 項 承 諾 所 涵 蓋 的 所 須 行 動 3

3. 適 當 人 選 資 格 3. 如 申 請 人 未 能 使 證 監 會 信 納 其 為 適 當 的 人 選, 證 監 會 須 拒 絕 向 有 關 申 請 人 批 給 牌 照 或 註 冊 資 格 同 樣, 除 非 有 關 的 個 人 能 使 金 管 局 信 納 其 為 適 當 的 人 選, 否 則 金 管 局 須 拒 絕 同 意 讓 該 人 作 為 註 冊 機 構 的 主 管 人 員 此 外, 作 為 一 項 法 定 註 冊 條 件, 每 家 註 冊 機 構 都 須 確 保 其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是 適 當 的 人 選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29 條, 證 監 會 在 評 核 申 請 人 是 否 為 適 當 人 選 時, 會 考 慮 : (a) 該 人 士 的 財 政 狀 況 或 償 付 能 力 ; (b) (c) 該 人 士 的 學 歷 或 其 他 資 歷 或 經 驗, 而 在 這 方 面 的 考 慮 會 顧 及 該 人 將 會 執 行 的 職 能 的 性 質 ; 該 人 士 是 否 有 能 力 稱 職 地 誠 實 地 而 公 正 地 進 行 有 關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 及 (d) 該 人 士 的 信 譽 品 格 可 靠 程 度 及 在 財 政 方 面 的 穩 健 性 3.2 證 監 會 的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列 出 證 監 會 一 般 預 期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以 信 納 其 為 符 合 持 牌 或 註 冊 規 定 的 適 當 人 選 的 資 格 要 求 其 中 第 5.. 6.. 及 6..2 段 的 規 定 指 出, 個 人 及 法 團 必 須 能 夠 顯 示 其 有 能 力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否 則 一 般 不 會 被 視 為 適 當 人 選 3.3 就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中 的 規 定, 假 如 證 監 會 認 為 法 團 持 牌 人 或 個 人 持 牌 人 不 再 是 獲 得 發 牌 的 適 當 人 選, 證 監 會 將 考 慮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如 註 冊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士 或 主 管 人 員 不 再 是 適 當 人 選, 證 監 會 和 金 管 局 亦 可 能 考 慮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就 此, 證 監 會 預 期 法 團 持 牌 人 個 人 持 牌 人, 以 及 註 冊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士 和 主 管 人 員 應 時 刻 保 持 其 勝 任 能 力, 以 持 續 獲 得 發 牌 或 註 冊 資 格, 或 持 續 作 為 有 關 人 士 或 主 管 人 員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3.4 本 指 引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並 非 巨 細 無 遺 4

4. 評 核 法 團 勝 任 能 力 的 準 則 4. 證 監 會 在 考 慮 一 家 法 團 是 否 有 能 力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會 考 慮 其 組 織 架 構 及 其 人 員 所 具 備 的 總 體 勝 任 能 力 4.2 法 團 必 須 使 證 監 會 信 納 其 已 設 有 適 當 的 業 務 架 構 良 好 的 內 部 系 統 及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以 使 其 在 經 營 其 業 務 計 劃 中 所 詳 述 的 業 務 時, 可 以 適 當 地 管 理 其 遇 到 的 風 險 4.3 附 錄 A 舉 例 列 出 證 監 會 在 評 核 一 家 法 團 是 否 具 備 勝 任 能 力 時 將 會 考 慮 的 事 項 4.4 在 不 損 害 投 資 者 保 障 的 情 況 下, 證 監 會 將 會 靈 活 地 執 行 有 關 勝 任 能 力 的 準 則 法 團 即 使 沒 有 作 出 附 錄 A 列 出 的 事 項 的 安 排, 亦 未 必 會 導 致 證 監 會 得 出 其 必 然 不 具 備 勝 任 能 力 的 結 論, 但 該 法 團 可 能 需 要 就 此 作 出 額 外 解 釋 證 監 會 尤 其 希 望 該 法 團 能 使 本 會 信 納, 對 於 該 等 規 模 ( 或 從 事 該 業 務 ) 的 法 團 而 言, 有 關 的 一 般 性 規 定 是 不 必 要 的, 或 者 已 有 特 別 安 排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來 達 到 有 關 目 標 4.5 就 業 務 規 模 相 對 較 小 及 員 工 數 目 不 多 的 法 團 而 言, 證 監 會 理 解 到 要 在 某 些 層 面 清 楚 劃 分 員 工 的 職 務 可 能 比 較 困 難 在 這 情 況 下, 假 如 有 關 法 團 可 以 顯 示 出 其 具 備 管 理 風 險 的 能 力 及 在 運 作 上 實 行 有 效 的 監 管, 則 證 監 會 可 以 考 慮 要 求 有 關 法 團 作 出 替 代 安 排 有 關 法 團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清 楚 列 明 其 運 作 及 合 規 程 序 4.6 持 牌 法 團 必 須 保 持 勝 任 能 力, 並 且 確 保 其 聘 用 的 個 人 亦 保 持 勝 任 能 力, 包 括 遵 守 有 關 的 持 續 培 訓 規 定 如 持 牌 法 團 的 業 務 計 劃 組 織 架 構 或 人 事 出 現 任 何 重 要 變 更, 均 須 知 會 證 監 會 5

5. 評 核 個 人 勝 任 能 力 的 準 則 5. 申 請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個 人 必 須 顯 示 其 具 備 有 關 的 勝 任 能 力, 並 且 使 證 監 會 信 納 其 : (a) 對 於 其 擬 從 事 的 行 業 的 監 管 架 構, 包 括 法 例 規 例 及 有 關 的 守 則 有 充 足 認 識 ; (b) 了 解 個 人 持 牌 人 需 具 備 的 職 業 道 德 操 守 ; 及 (c) 對 於 其 所 買 賣 或 提 供 意 見 的 產 品 及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市 場 有 所 認 識 及 理 解 5.2 如 某 人 申 請 進 行 第 6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 並 擬 就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 該 守 則 ) 的 範 圍 以 內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他 須 使 證 監 會 信 納 其 具 備 這 方 面 的 充 足 經 驗 就 此, 他 須 填 寫 有 關 的 問 卷 (Questionnaire on respondent s experience relating to the Codes) 如 證 監 會 未 能 信 納 該 人 有 能 力 獨 自 就 涉 及 該 守 則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本 會 可 能 會 對 該 人 的 牌 照 施 加 若 干 條 件, 以 局 限 其 工 作 範 圍 5.3 負 責 人 員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測 試 在 評 核 申 請 成 為 負 責 人 員 的 個 人 的 勝 任 能 力 時, 證 監 會 將 確 保 申 請 人 具 備 適 當 的 能 力 技 能 知 識 和 經 驗, 可 以 適 當 地 管 理 及 監 督 有 關 法 團 擬 進 行 的 活 動 申 請 成 為 負 責 人 員 的 人 士, 須 符 合 以 下 四 項 基 本 要 求 : 其 中 一 份 可 以 參 考 的 資 料 是 與 香 港 特 區 廉 政 專 員 公 署 在 999 年 0 月 聯 合 發 表 的 財 經 有 道 證 券 期 貨 及 投 資 界 專 業 道 德 實 務 指 引 6

負 責 人 員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測 試 4 項 基 本 要 求 可 以 下 列 資 歷 代 () 學 歷 / 行 業 資 格 通 過 其 中 一 個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考 試 (2) 行 業 經 驗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6 年 內 具 備 3 年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3) 管 理 經 驗 具 備 最 少 2 年 經 證 明 的 管 理 技 巧 和 經 驗 (4) 監 管 知 識 通 過 其 中 一 個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會 計 工 商 管 理 經 濟 金 融 財 務 或 法 律 學 位 ; 或 其 他 學 位 ( 但 須 在 以 上 學 科 的 至 少 兩 個 課 程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法 律 會 計 或 金 融 財 務 方 面 的 2 國 際 認 可 專 業 資 格 ;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文 或 中 文 科 及 數 學 科 合 格 或 同 等 學 歷 3, 另 具 備 額 外 2 年 相 關 行 業 經 4 驗 ; 或 具 備 額 外 5 年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如 申 請 人 符 合 本 指 引 附 錄 D 所 列 出 的 豁 免 準 則, 可 申 請 豁 免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的 規 定 如 申 請 人 符 合 本 指 引 附 錄 E 所 列 出 的 豁 免 準 則, 可 申 請 豁 免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2 3 4 國 際 認 可 的 金 融 財 務 專 業 資 格 包 括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CFA) 國 際 註 冊 投 資 分 析 師 (CIIA ) 及 註 冊 財 務 策 劃 師 (CFP) 所 有 高 中 公 開 考 試 ( 如 大 學 入 學 試 ) 都 會 被 認 可 為 相 等 於 中 學 會 考 的 學 歷 證 監 會 在 評 核 申 請 人 所 具 備 的 經 驗 的 相 關 性 時,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將 會 承 擔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以 及 申 請 人 是 否 具 備 有 關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取 得 的 經 驗, 如 果 與 將 會 履 行 的 職 能 有 密 切 關 連, 將 獲 認 可 為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7

5.4 代 表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測 試 在 評 核 申 請 成 為 代 表 的 個 人 的 勝 任 能 力 時, 證 監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對 其 工 作 的 市 場 及 適 用 於 其 行 業 的 法 例 及 監 管 規 定 有 基 礎 的 認 識 申 請 成 為 持 牌 代 表 的 個 人 須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基 本 要 求 : 代 表 的 勝 任 能 力 的 測 試 3 項 基 本 要 求 可 以 下 列 資 歷 代 替 () 學 歷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文 或 中 文 科 及 數 學 科 合 格 或 同 等 學 歷 會 計 工 商 管 理 經 濟 金 融 財 務 或 法 律 學 位 ; 或 其 他 學 位 ( 但 須 在 以 上 學 科 的 至 (2) 行 業 資 格 通 過 其 中 一 個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考 試 少 兩 個 課 程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法 律 會 計 或 金 融 財 務 方 面 的 國 際 認 可 專 業 資 格 ; 或 如 欠 缺 第 () 或 (2) 點 的 資 格, 須 具 備 額 外 2 年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 或 如 欠 缺 第 () 及 (2) 點 的 資 格, 須 具 備 額 外 5 年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如 申 請 人 符 合 本 指 引 附 錄 D 所 列 出 的 豁 免 準 則, 可 申 請 豁 免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的 規 定 (3) 監 管 知 識 通 過 其 中 一 個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如 申 請 人 符 合 本 指 引 附 錄 E 所 列 出 的 豁 免 準 則, 可 申 請 豁 免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備 註 : 從 事 第 3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 的 代 表 如 需 負 責 處 理 委 託 帳 戶, 須 在 過 去 6 年 內, 取 得 額 外 3 年 的 在 銀 行 同 業 外 匯 市 場 或 貨 幣 期 貨 市 場 的 直 接 外 匯 交 易 經 驗 或 同 等 經 驗 8

5.5 有 關 負 責 人 員 及 代 表 可 以 選 擇 以 符 合 有 關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的 資 格 撮 要, 現 載 於 附 錄 B 5.6 個 人 持 牌 人 或 註 冊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士 ( 不 論 是 否 主 管 人 員 ) 應 遵 守 持 續 培 訓 的 指 引 內 所 列 的 持 續 培 訓 規 定, 以 顯 示 其 已 採 取 步 驟 以 保 持 其 勝 任 能 力 9

6. 注 意 事 項 6. 上 述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規 定, 應 與 有 關 的 個 人 將 會 從 事 的 活 動 相 關 附 錄 C 載 有 相 對 於 每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的 名 單, 而 有 關 名 單 在 有 所 改 變 時 將 予 以 更 新 6.2 如 果 一 名 個 人 除 了 監 管 知 識 的 部 分 外 已 符 合 勝 任 能 力 要 求, 證 監 會 可 授 予 批 准, 但 條 件 是 他 必 須 在 獲 得 批 准 的 日 期 起 計 的 6 個 月 內, 在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此 舉 可 允 許 申 請 人 在 通 過 有 關 的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之 前, 在 受 到 適 當 監 督 的 環 境 之 下 從 事 受 規 管 活 動 應 注 意, 除 非 獲 得 證 監 會 延 展 有 關 的 時 限, 否 則 若 申 請 人 士 未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內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其 批 准 將 會 失 效 在 很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若 證 監 會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可 以 酌 情 考 慮 給 予 延 期 證 監 會 亦 可 對 有 關 的 個 人 持 牌 人 施 加 額 外 的 條 件, 以 局 限 其 業 務 活 動 的 範 圍 6.3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日 期 之 前 的 3 年 之 內 取 得 適 當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6.4 然 而, 如 果 有 關 的 個 人 擁 有 相 當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仍 然 在 業 內 工 作 ( 不 論 是 在 香 港 還 是 在 海 外 ), 或 可 證 明 其 在 最 近 於 相 關 的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取 得 註 冊, 則 證 監 會 及 金 管 局 將 會 認 可 其 在 該 3 年 期 間 之 前 取 得 的 行 業 資 格 6.5 個 人 持 牌 人 若 尋 求 批 准 轉 移 其 隸 屬 關 係, 或 現 行 的 有 關 人 士 ( 不 論 是 否 為 主 管 人 員 ) 尋 求 轉 由 另 一 家 註 冊 機 構 聘 用 的 話, 如 他 就 同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作 出 申 請 及 擔 當 同 一 角 色, 將 會 被 視 為 已 符 合 有 關 的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0

7. 豁 免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規 定 7.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的 規 定 是 為 評 估 申 請 人 就 其 進 行 交 易 或 提 供 意 見 的 金 融 產 品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知 識 7.2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規 定 是 為 確 保 申 請 人 對 於 其 從 事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有 關 的 本 地 法 例 及 規 定, 具 備 達 到 可 接 受 程 度 的 瞭 解 顧 及 到 該 條 例 目 前 規 定 若 干 作 出 違 例 行 為 的 人 士 須 承 擔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要 求, 這 點 尤 為 重 要 7.3 要 求 申 請 人 符 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通 過 有 關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申 請 人 具 備 足 夠 資 格 以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並 且 明 白 其 法 律 責 任 及 可 能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7.4 任 何 人 如 能 夠 顯 示 他 擁 有 相 當 於 以 上 所 述 的 資 格, 證 監 會 可 以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考 慮 豁 免 該 人 取 得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 或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證 監 會 在 授 予 有 關 的 豁 免 時, 會 以 務 實 的 方 式 考 慮 該 人 所 鋪 陳 的 一 切 相 關 事 實 及 情 況 附 錄 D 及 E 列 出 證 監 會 給 予 豁 免 時 將 會 考 慮 的 準 則 在 有 需 要 時, 這 些 準 則 將 會 加 以 修 改 或 更 新 7.5 在 授 予 有 關 的 豁 免 時, 證 監 會 可 對 有 關 的 個 人 施 加 其 他 的 條 件 及 / 或 要 求 有 關 的 個 人 及 / 或 保 薦 法 團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承 諾 該 有 條 件 豁 免, 是 具 體 因 應 有 關 的 申 請 中 所 列 出 的 事 實 及 環 境, 以 及 在 顧 及 到 有 關 的 個 人 在 保 薦 法 團 的 受 聘 關 係 而 作 出 的, 因 此 是 不 可 轉 移 的 若 有 關 個 人 的 職 能 或 其 保 薦 法 團 有 任 何 改 變, 他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取 得 相 關 的 行 業 資 格 或 須 通 過 有 關 的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7.6 任 何 人 若 違 反 任 何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或 所 提 供 的 承 諾, 將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適 當 人 選 的 指 引, 並 可 能 因 此 令 其 及 / 或 其 保 薦 法 團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8. 學 術 評 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8. 證 監 會 的 學 術 評 審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證 監 會 業 界 及 學 術 機 構 的 代 表 組 成, 負 責 審 議 及 認 可 符 合 勝 任 能 力 的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8.2 學 術 評 審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不 時 修 訂 就 符 合 有 關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的 認 可 資 格 的 名 單 當 有 關 的 名 單 有 所 改 動 時, 將 會 在 證 監 會 網 站 (www.hksfc.org.hk) 之 上 予 以 更 新 2

附 錄 A 證 監 會 在 評 核 申 請 進 行 某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是 否 具 備 勝 任 能 力 時 將 會 考 慮 的 事 項 舉 例 I. 組 織 架 構 (a) 企 業 管 治 - 具 備 組 織 架 構, 權 責 清 楚 界 定 - 董 事 局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 包 括 董 事 局 的 委 員 會 ) 由 具 備 適 當 技 能 及 經 驗, 以 及 能 理 解 和 經 營 法 團 擬 進 行 的 業 務 的 人 士 組 成 - 董 事 局 及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 包 括 董 事 局 的 委 員 會 ) 的 編 制 方 式, 使 其 可 以 處 理 及 監 控 有 關 法 團 的 活 動 (b) 業 務 範 圍 及 風 險 範 圍 - 有 關 其 建 議 的 業 務 範 圍 的 資 料 - 有 關 目 標 市 場 客 戶 產 品 及 服 務 類 別 的 資 料 - 系 統 自 動 化 的 程 度 - 就 附 帶 於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的 風 險 的 分 析, 如 市 場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及 運 作 風 險 (c)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控 策 略 - 就 建 議 的 業 務 範 圍 擬 備 清 晰 的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 為 各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設 立 適 當 的 風 險 限 額 - 具 備 足 夠 的 資 金 以 承 受 預 計 可 能 出 現 的 風 險 ( 典 型 的 做 法 是 按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將 預 計 的 資 金 情 況 顯 示 出 來 ( 如 適 用 )) - 檢 討 既 定 政 策 的 時 間 ( 例 如 是 定 期 進 行 檢 討 還 是 只 在 業 務 或 市 場 出 現 轉 變 時 才 進 行 檢 討 等 ) - 為 分 行 的 運 作 訂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控 政 策 3

附 錄 A( 續 ) (d)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 委 任 具 有 適 當 經 驗 的 人 士 出 任 獨 立 的 風 險 經 理, 以 監 督 及 監 察 法 團 所 承 擔 的 風 險 及 所 設 置 的 系 統 - 為 該 獨 立 的 風 險 經 理 設 定 清 晰 的 匯 報 途 徑 - 設 立 風 險 承 擔 限 額 的 方 法 及 將 有 關 限 額 知 會 交 易 人 員 的 方 法 - 量 度 及 監 察 風 險 的 方 法 - 處 理 風 險 限 額 出 現 例 外 情 況 的 程 序 - 確 保 法 團 定 期 利 用 適 當 措 施 進 行 壓 力 測 試 的 程 序 (e) 匯 報 及 監 控 職 能 - 具 備 可 靠 的 匯 報 制 度, 以 確 保 法 團 可 編 製 齊 備 的 資 料, 以 作 風 險 管 理 及 決 策 之 用 - 具 備 監 控 程 序, 以 確 保 數 據 的 整 全 性, 以 及 輸 入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的 數 據 與 有 關 交 易 及 財 務 的 資 料 互 相 吻 合 (f) 內 部 審 計 及 監 察 職 能 - 內 部 審 計 及 監 察 人 員 具 備 適 當 的 資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理 解 企 業 的 活 動 及 風 險 範 圍 - 內 部 審 計 組 及 監 察 人 員 獨 立 於 主 要 業 務 職 能, 並 直 接 向 獨 立 高 層 匯 報 - 內 部 審 計 組 定 期 ( 最 低 限 度 每 年 ) 進 行 風 險 評 核, 將 不 同 程 度 的 風 險 對 應 地 納 入 恰 當 的 審 計 周 期 內 - 將 所 有 未 能 在 既 定 時 限 內 解 決 的 審 計 及 監 察 結 果, 向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匯 報 如 公 司 有 其 他 替 代 安 排 而 這 些 安 排 已 足 以 管 理 業 務 所 承 受 的 風 險 及 對 業 務 進 行 有 效 的 監 控, 則 證 監 會 不 會 堅 持 法 團 必 須 聘 用 獨 立 的 風 險 經 理 或 資 訊 科 技 經 理 這 些 替 代 安 排 可 以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區 或 是 在 本 地 法 團 或 企 業 集 團 的 層 面 進 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法 團 亦 應 該 將 職 責 清 楚 地 劃 分 : 獨 立 的 風 險 經 理 的 職 責 應 與 前 線 辦 公 室 人 員 的 職 責 清 楚 地 劃 分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有 關 法 團 明 顯 需 要 委 任 多 於 一 名 人 員 處 理 這 些 職 責 4

附 錄 A( 續 ) (g)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根 據 有 關 的 守 則 及 指 引, 設 立 足 夠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 設 有 確 保 審 計 線 索 獲 得 適 當 備 存 的 安 排 - 具 備 處 理 不 合 規 的 情 況 的 程 序 - 以 文 件 方 式 妥 善 記 錄 所 有 運 作 及 監 控 程 序 的 規 定 2 (h) 利 益 衝 突 - 設 有 職 能 分 隔 政 策 及 程 序, 包 括 跨 越 職 能 分 隔 制 度 的 程 序 及 其 他 監 控 程 序, 以 處 理 在 法 團 或 其 集 團 內 同 時 進 行 超 過 一 種 受 監 管 活 動 ( 例 如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證 券 研 究 和 資 產 管 理 活 動 ) 時 所 引 起 的 利 益 衝 突 事 項 - 設 有 監 控 措 施, 以 處 理 其 他 利 益 衝 突 事 項, 例 如 職 員 本 身 進 行 交 易 及 客 戶 獲 優 先 處 理 等 事 宜 (i)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 委 任 具 有 適 當 經 驗 的 人 士 出 任 獨 立 的 資 訊 科 技 經 理, 以 維 持 法 團 的 操 作 系 統 的 整 全 性 - 在 互 聯 網 提 供 服 務 的 法 團 需 委 任 具 備 適 當 資 歷 的 人 員 處 理 互 聯 網 上 的 通 訊 及 交 易 - 具 備 充 足 的 財 政 資 源, 以 應 付 必 需 的 資 訊 科 技 維 修 及 改 善 項 目 2 如 公 司 有 其 他 替 代 安 排 而 這 些 安 排 已 足 以 管 理 業 務 所 承 受 的 風 險 及 對 業 務 進 行 有 效 的 監 控, 則 證 監 會 不 會 堅 持 法 團 必 須 聘 用 獨 立 的 風 險 經 理 或 資 訊 科 技 經 理 這 些 替 代 安 排 可 以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區 或 是 在 本 地 法 團 或 企 業 集 團 的 層 面 進 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法 團 亦 應 該 將 職 責 清 楚 地 劃 分 : 獨 立 的 風 險 經 理 的 職 責 應 與 前 線 辦 公 室 人 員 的 職 責 清 楚 地 劃 分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有 關 法 團 明 顯 需 要 委 任 多 於 一 名 人 員 處 理 這 些 職 責 根 據 法 團 的 業 務 目 標 專 業 準 則 及 監 管 規 定, 以 文 件 方 式 妥 善 紀 錄 所 有 運 作 及 監 控 程 序, 為 職 員 提 供 運 作 業 務 的 必 須 指 引 5

附 錄 A( 續 ) II. 人 員 (a)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 具 備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確 保 在 職 人 員,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有 持 牌 個 人 ( 或 註 冊 機 構 所 有 的 有 關 人 士 ) 風 險 經 理 合 規 主 任 內 部 核 數 師 資 訊 科 技 經 理 交 收 主 管 及 會 計 人 員, 均 具 備 適 當 的 資 歷 - 所 有 前 線 及 後 勤 主 管 人 員 除 需 具 備 適 當 資 歷 外, 更 應 具 備 不 少 於 3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b) 培 訓 政 策 - 確 保 向 新 入 職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運 作 和 監 控 程 序 的 安 排 - 確 保 有 適 當 的 安 排 向 所 有 人 員 派 發 最 新 的 運 作 和 監 控 手 冊, 及 確 保 人 員 隨 時 都 能 夠 查 閱 有 關 手 冊 - 確 保 有 適 當 的 安 排 向 所 有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運 作 和 監 控 程 序 方 面 的 轉 變 - 具 備 適 當 的 職 員 在 職 培 訓 政 策 及 程 序 6

附 錄 B 表 負 責 人 員 勝 任 能 力 測 試 學 歷 / 行 業 經 驗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5 指 定 範 疇 的 學 位 ; 或 選 擇 選 擇 2 選 擇 3 其 他 學 位 ( 但 須 在 屬 於 指 定 範 疇 的 至 少 兩 個 課 程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2 專 業 資 格 ; 或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3 在 過 去 6 年 內 具 備 3 年 或 以 上 的 經 驗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文 / 英 文 科 + 數 學 科 4 合 格 或 同 等 學 歷 在 過 去 8 年 內 具 備 5 年 或 以 上 的 經 驗 在 過 去 年 內 具 備 8 年 或 以 上 的 經 驗 管 理 經 驗 2 年 2 年 2 年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3 的 考 試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表 2 代 表 勝 任 能 力 測 試 學 歷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5 3 6 選 擇 選 擇 2 選 擇 3 指 定 範 疇 的 學 位 ; 或 其 他 學 位 ( 但 須 在 屬 於 指 定 範 疇 的 至 少 兩 個 課 程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或 2 專 業 資 格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文 / 英 文 科 + 數 學 科 合 格 4 或 同 等 學 歷 在 過 去 5 年 內 具 備 2 年 或 以 上 的 經 驗 在 過 去 8 年 內 具 備 5 年 或 以 上 的 經 驗 在 過 去 5 年 內 具 備 2 年 或 以 上 的 經 驗 合 格 合 格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3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的 考 試 2 3 4 5 6 指 定 範 疇 是 指 會 計 工 商 管 理 經 濟 金 融 財 務 及 法 律 國 際 認 可 的 法 律 會 計 或 金 融 財 務 專 業 資 格 國 際 認 可 的 金 融 財 務 專 業 資 格 包 括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CFA) 國 際 註 冊 投 資 分 析 師 (CIIA ) 及 註 冊 財 務 策 劃 師 (CFP)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必 須 在 申 請 日 期 前 3 年 內 考 取 或 完 成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本 指 引 附 錄 D 及 E 所 列 的 豁 免 準 則, 便 可 申 請 有 關 豁 免 所 有 高 中 公 開 考 試 ( 如 大 學 入 學 試 ) 都 會 被 認 可 為 相 等 於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學 歷 證 監 會 或 金 管 局 在 評 核 個 人 所 具 備 的 經 驗 的 相 關 性 時,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將 會 承 擔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以 及 申 請 人 是 否 具 備 有 關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取 得 的 經 驗, 如 果 與 將 會 履 行 的 職 能 有 密 切 關 連, 將 獲 認 可 為 相 關 行 業 經 驗 從 事 第 3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 的 代 表 如 需 負 責 處 理 委 託 帳 戶, 只 可 在 選 擇 或 選 擇 2 中 取 其 一 此 外, 在 過 去 6 年 內, 該 代 表 亦 須 在 銀 行 同 業 外 匯 市 場 或 貨 幣 期 貨 市 場 取 得 額 外 3 年 的 直 接 外 匯 交 易 經 驗 或 同 等 經 驗 7

附 錄 C 表 負 責 人 員 申 請 進 行 不 同 類 別 受 規 管 活 動 所 需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RA 國 家 / 地 區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4, 8 2, 5 3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LE 卷 七 + 卷 八 美 國 - NASD Series 24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日 本 - JSD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Securities Course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LE 卷 七 + 卷 九 美 國 - NASD Series 3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香 港 - VTC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責 任 董 事 考 試 卷 二 美 國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PPE 卷 一 ( 如 屬 從 事 第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SEHK 參 與 者, 亦 須 完 成 卷 二 ) - HKSI LE 卷 一 * + 卷 二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PPE 卷 一 ( 如 屬 從 事 第 2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HKFE 參 與 者, 亦 須 完 成 卷 三 ) - HKSI LE 卷 一 * + 卷 三 - VTC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責 任 董 事 考 試 卷 一 8

附 錄 C( 續 ) RA 國 家 / 地 區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6 9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LE 卷 七 + 卷 十 一 美 國 - NASD Series 24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日 本 - JSD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Securities Course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LE 卷 七 + 卷 十 二 美 國 - NASD Series 24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日 本 - JSD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Securities Course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PPE 卷 一 - HKSI LE 卷 一 * + 卷 五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PPE 卷 一 - HKSI LE 卷 一 * + 卷 六 備 註 : ) * 不 適 用 於 申 請 成 為 負 責 人 員 的 已 持 牌 代 表 2) 第 7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 不 設 有 關 勝 任 能 力 的 要 求 9

附 錄 C( 續 ) 表 2 代 表 申 請 進 行 不 同 類 別 受 規 管 活 動 所 需 的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及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RA 國 家 / 地 區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4,8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LE 卷 七 + 卷 八 - HKSI PPE 卷 一 ( 如 屬 從 事 第 類 受 - HKSI FPE 卷 二 規 管 活 動 的 SEHK 參 與 者, 亦 須 完 成 卷 二 ) - HKSI FPE 卷 一 - HKSI LE 卷 一 美 國 - NASD Series 24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 NASD Series 7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 SIA 主 辦 的 證 券 證 書 課 程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日 本 - JSD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Securities Course 2,5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HKSI DPE 卷 二 - HKSI LE 卷 七 + 卷 九 HKSI PPE 卷 一 ( 如 屬 從 事 第 2 類 受 規 管 - HKSI FPE 卷 三 活 動 的 HKFE 參 與 者, 亦 須 完 成 卷 三 ) HKSI FPE 卷 一 HKSI LE 卷 一 美 國 - NASD Series 3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 SIA 主 辦 的 證 書 課 程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 關 於 衍 生 工 具 方 面 ) 20

附 錄 C( 續 ) RA 國 家 / 地 區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3 香 港 - VTC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責 任 董 事 考 試 卷 二 - VTC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責 任 董 事 考 試 卷 一 - VTC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代 表 考 試 卷 二 - VTC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代 表 考 試 卷 一 美 國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6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LE 卷 七 + 卷 十 一 - HKSI PPE 卷 一 - HKSI FPE 卷 二 - HKSI FPE 卷 一 - HKSI LE 卷 一 美 國 - NASD Series 24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 NASD Series 7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 SIA 主 辦 的 證 書 課 程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加 拿 大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 關 於 證 券 方 面 ) 日 本 - JSD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Securities Course 9 香 港 - HKSI DPE 卷 一 + 卷 三 - HKSI DPE 卷 二 - HKSI LE 卷 七 + 卷 十 二 - HKSI PPE 卷 一 - HKSI FPE 卷 二 及 / 或 卷 三 - HKSI FPE 卷 一 - HKSI LE 卷 一 美 國 - NASD Series 24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資 格 - NASD Series 7 - AIMR 特 許 財 經 分 析 師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澳 洲 - SIA 主 辦 的 文 憑 課 程 - SIA 主 辦 的 證 書 課 程 英 國 - SFA Registered Persons Exams 加 拿 大 - CSI 舉 辦 的 考 試 日 本 - JSD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Securities Course 備 註 : ) 陰 影 部 分 內 的 資 格 及 考 試 亦 適 用 於 負 責 人 員 2) 第 7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 不 設 有 關 勝 任 能 力 的 要 求 2

附 錄 C( 續 ) 簡 稱 : AIMR CSI DPE FPE HKFE HKSI JSDA LE NASD PPE SEHK SFA SIA VTC The 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 The Canadian Securities Institute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文 憑 課 程 考 試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基 本 課 程 考 試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Japan Securities Dealers Association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從 業 員 資 格 考 試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金 融 市 場 主 管 課 程 考 試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 The Securities Institute of Australia 職 業 訓 練 局 財 經 事 務 培 訓 發 展 中 心 RA 第 類 第 2 類 第 3 類 第 4 類 第 5 類 第 6 類 第 7 類 第 8 類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證 券 交 易 期 貨 合 約 交 易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就 期 貨 合 約 提 供 意 見 就 機 構 融 資 提 供 意 見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提 供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22

附 錄 D 豁 免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規 定 I. 全 面 豁 免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個 人 可 取 得 無 須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規 定 的 全 面 豁 免 : () 該 人 在 過 往 3 年 內 已 根 據 該 條 例 獲 發 牌 照, 或 本 身 是 現 時 的 持 牌 人, 而 目 前 申 請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將 會 是 從 事 涉 及 相 同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2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並 擔 當 與 先 前 獲 發 牌 擔 當 的 相 同 角 色 的 有 關 人 士 上 述 情 況 的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是 獲 發 牌 進 行 一 項 第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證 券 交 易 ) 的 人 士, 申 請 進 行 一 項 第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 或 (2) 與 上 述 情 況 類 似, 該 人 在 該 條 例 開 始 實 施 後 的 3 年 內, 已 成 為 有 關 人 士, 或 目 前 是 註 冊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士, 而 該 人 目 前 申 請 牌 照, 或 將 會 受 聘 於 註 冊 機 構, 以 進 行 涉 及 相 同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並 擔 當 與 先 前 獲 聘 擔 當 的 相 同 角 色 2 2 見 本 指 引 附 錄 C 負 責 人 員 或 代 表 23

附 錄 D( 續 ) II. 有 條 件 豁 免 (3) 在 非 常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個 人 可 申 請 無 須 遵 守 認 可 行 業 資 格 規 定 的 有 條 件 豁 免 : 若 該 人 是 現 時 的 持 牌 人, 及 其 在 過 往 的 8 年 期 間 具 備 5 年 相 關 經 驗, 而 該 人 目 前 申 請 進 行 涉 及 不 同 勝 任 能 力 2 規 定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但 將 會 擔 當 與 先 前 相 同 的 角 色 舉 例 說, 如 果 有 關 保 薦 法 團 已 獲 發 牌 進 行 一 項 第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證 券 交 易 ) 及 一 項 受 限 制 的 第 2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期 貨 合 約 交 易 )( 例 如 只 以 介 紹 經 紀 身 分 行 事 ), 有 關 的 隸 屬 人 士 便 可 能 獲 授 予 該 項 豁 免 施 加 的 條 件 證 監 會 將 會 考 慮 對 該 人 將 會 從 事 的 活 動 的 範 疇 施 加 某 項 限 制 3 ( 例 如 : 只 准 許 其 為 介 紹 經 紀 行 事 ) 或 證 監 會 視 為 必 需 的 其 他 條 件 提 供 承 諾 該 人 必 須 符 合 完 成 有 關 該 項 新 規 管 活 動 的 行 業 / 產 品 知 識 的 額 外 5 小 時 的 持 續 培 訓, 而 這 項 屬 一 次 性 規 定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可 在 其 提 出 申 請 前 6 個 月 內 完 成,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有 關 申 請 應 附 有 文 件 證 據 此 外, 該 人 亦 可 在 獲 授 予 有 關 核 准 後 2 個 月 內, 完 成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其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就 此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承 諾 2 3 見 本 指 引 附 錄 C 負 責 人 員 或 代 表 此 處 列 舉 的 例 子 並 非 巨 細 無 遺 24

附 錄 E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規 定 I. 全 面 豁 免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個 人 可 無 須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認 可 考 試 的 全 面 豁 免 : () 該 人 在 過 往 3 年 內, 已 根 據 該 條 例 獲 發 牌 照, 或 本 身 是 現 時 的 持 牌 人, 而 目 前 申 請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將 會 是 從 事 涉 及 相 同 勝 任 能 力 2 規 定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並 擔 當 先 前 獲 發 牌 照 擔 當 的 相 同 角 色 的 有 關 人 士 ; (2) 該 人 在 該 條 例 開 始 實 施 後 的 3 年 內 已 成 為 有 關 人 士, 或 該 人 目 前 是 有 關 人 士 而 目 前 申 請 牌 照, 或 將 會 受 聘 於 註 冊 機 構, 以 進 行 涉 及 相 同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2 ;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並 擔 當 與 先 前 獲 聘 擔 當 的 相 同 角 色 (3) 申 請 從 事 第 2 4 5 或 6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短 期 牌 照 ; (4) 將 會 短 期 受 聘 於 註 冊 機 構 從 事 第 2 4 5 或 6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或 (5) 在 過 往 6 年, 在 為 期 不 少 於 3 年 的 期 間, 一 直 有 在 香 港 積 極 參 與 有 關 行 業 的 監 管 或 合 規 工 作 2 見 本 指 引 附 錄 C 負 責 人 員 或 代 表 25

附 錄 E( 續 ) II. 有 條 件 豁 免 (6) 能 夠 證 明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的 個 人, 可 有 條 件 地 獲 豁 免 而 無 須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 (a) 經 驗 該 人 證 明 具 備 相 當 豐 富 的 有 關 經 驗, 只 是 缺 乏 所 需 達 到 的 本 地 監 管 資 歷 水 平 相 當 豐 富 指 其 經 驗 最 少 達 致 以 下 水 平 : (i) 8 年 在 認 可 市 場 ( 參 考 該 條 例 附 表 第 2 及 3 部 ) 的 相 關 經 驗 ; 或 (ii) 6 年 相 關 經 驗, 包 括 最 少 2 年 在 香 港 獲 發 牌 照 或 在 一 家 註 冊 機 構 擔 任 主 管 人 員 或 有 關 人 士 ; 及 其 中 部 分 相 關 經 驗 是 在 最 近 3 年 內 取 得 的 (b) 限 制 獲 准 從 事 的 活 動 (i) 申 請 人 在 保 薦 法 團 內 所 從 事 的 活 動 只 涉 及 有 限 範 圍 或 只 3 擔 當 相 當 高 級 的 管 理 層 角 色 ( 例 如 : 區 域 研 究 主 管 不 時 到 訪 香 港 並 在 其 他 獲 發 牌 照 的 本 地 職 員 的 陪 同 下 出 席 客 戶 會 議 ; 就 企 業 融 資 交 易 的 結 構 安 排 向 客 戶 提 供 技 術 性 意 見 的 人 士 ); 或 (ii) 有 關 的 保 薦 法 團 將 會 只 經 營 有 限 範 圍 的 商 業 活 動 (c) 其 他 人 員 提 供 的 監 管 支 援 措 施 保 薦 法 團 內 至 少 有 另 一 位 核 准 負 責 人 員 為 有 關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持 牌 人, 並 向 申 請 人 直 接 匯 報 或 負 責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意 見 及 監 督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日 常 運 作 該 名 核 准 負 責 人 員 應 予 以 指 定 及 其 姓 名 須 呈 報 證 監 會, 倘 若 該 指 定 人 士 更 改 工 作 職 能 或 更 換 僱 主, 則 應 由 另 一 位 獲 同 等 核 准 的 人 員 取 代 更 改 指 定 人 士 無 須 通 知 證 監 會, 然 而 該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向 證 監 會 作 出 承 諾, 保 證 其 設 有 備 存 記 錄 系 統, 儲 存 指 定 人 士 的 最 新 資 料 以 反 映 人 員 的 更 動 情 況, 以 供 證 監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查 閱 倘 若 並 無 適 當 的 指 定 人 選, 該 保 薦 法 團 及 該 獲 豁 免 人 士 須 立 即 通 知 證 監 會 3 此 處 列 舉 的 例 子 並 非 巨 細 無 遺 26

附 錄 E( 續 ) (d)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保 薦 法 團 已 設 有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管 合 規 基 礎 設 施 ( 包 括 全 面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內 部 審 計, 合 規 人 員 及 程 序 ) 施 加 的 條 件 證 監 會 將 會 考 慮 是 否 有 必 要 向 有 關 保 薦 法 團 及 / 或 個 人 施 加 任 何 條 件, 從 而 提 供 額 外 的 監 管 保 證 有 關 條 件 可 包 括 限 制 有 關 3 的 業 務 活 動 ( 例 如 : 該 人 的 活 動 必 須 全 部 局 限 於 在 同 一 關 連 公 司 集 團 之 內 進 行, 或 該 人 不 得 從 事 涉 及 零 售 客 戶 的 任 何 活 動 ) 此 舉 旨 在 確 保 所 授 予 的 任 何 豁 免, 是 屬 於 就 有 關 申 請 人 及 保 薦 法 團 的 活 動 所 授 予 的 有 限 度 豁 免 提 供 承 諾 證 監 會 可 要 求 有 關 保 薦 法 團 及 / 或 個 人 在 適 當 情 況 中 提 供 承 3 諾 有 關 承 諾 可 包 括 : 確 保 有 關 保 薦 法 團 已 有 具 備 合 適 資 歷 的 後 勤 職 員 ( 包 括 負 責 財 務 合 規 事 宜 及 審 計 的 職 員 ); 及 規 定 假 如 以 下 相 關 情 況 出 現 重 大 轉 變, 當 中 包 括 該 人 的 工 作 職 能 或 該 人 從 事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保 薦 法 團 與 該 人 有 關 的 業 務 活 動 或 任 何 指 定 的 持 牌 或 支 援 人 員 的 更 動 在 內 的 情 況 有 所 改 變 時, 該 人 及 其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最 新 的 資 料 3 此 處 列 舉 的 例 子 並 非 巨 細 無 遺 27

附 錄 E( 續 ) 該 人 必 須 符 合 完 成 有 關 規 管 活 動 的 監 管 知 識 的 額 外 5 小 時 的 持 續 培 訓, 而 這 項 屬 一 次 性 規 定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可 在 其 提 出 申 請 前 6 個 月 內 完 成,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有 關 申 請 應 附 有 有 關 的 文 件 證 據 此 外, 該 人 亦 可 在 獲 授 予 有 關 核 准 後 2 個 月 內, 完 成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其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就 此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承 諾 在 該 人 已 取 得 有 條 件 豁 免 資 格 3 年 後, 須 有 指 定 負 責 人 員 這 項 規 定 將 會 撤 除, 而 就 此 所 提 供 的 承 諾 亦 將 會 失 效 4 (7) 在 香 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流 動 專 業 人 員,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規 定, 但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及 提 供 以 下 保 證 : 施 加 的 條 件 在 每 個 曆 年 內, 其 在 香 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30 日 ; 及 在 香 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時 刻 都 有 一 名 持 牌 人 ( 或 如 屬 註 冊 機 構, 則 由 一 名 該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士 ) 陪 同 提 供 承 諾 保 薦 法 團 應 提 供 承 諾, 保 證 該 法 團 將 會 承 擔 監 督 該 人 在 香 港 的 活 動 的 全 部 責 任, 以 確 保 有 關 法 規 時 刻 獲 得 遵 從 4 流 動 專 業 人 員 指 須 多 次 來 港 公 幹, 而 每 次 只 作 短 暫 停 留 的 海 外 人 士 28

附 錄 E( 續 ) III. 只 適 用 於 代 表 的 有 條 件 豁 免 (8) 凡 代 表 在 過 往 3 年 內 已 根 據 該 條 例 獲 發 牌 照, 或 本 身 是 現 時 的 持 牌 人, 而 其 目 前 申 請 核 准 進 行 涉 及 不 同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可 申 請 有 條 件 豁 免 而 無 須 通 過 有 關 該 項 新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舉 例 說, 獲 發 牌 進 行 一 項 第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證 券 交 易 ) 的 代 表, 如 申 請 進 行 一 項 第 2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期 貨 合 約 交 易 ) 或 第 3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 槓 桿 式 外 匯 交 易 ), 則 該 代 表 可 申 請 有 條 件 豁 免 提 供 承 諾 該 人 必 須 符 合 完 成 有 關 規 管 活 動 的 監 管 知 識 的 額 外 5 小 時 的 持 續 培 訓, 而 這 項 屬 一 次 性 規 定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可 在 其 提 出 申 請 前 6 個 月 內 完 成,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有 關 申 請 應 附 有 有 關 的 文 件 證 據 此 外, 該 人 亦 可 在 獲 授 予 有 關 核 准 後 2 個 月 內, 完 成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其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就 此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承 諾 見 本 指 引 附 錄 C 29

附 錄 E( 續 ) IV. 只 適 用 於 負 責 人 員 的 有 條 件 豁 免 (9) 凡 負 責 人 員 在 過 往 8 年 期 間, 具 備 5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而 該 負 責 人 員 目 前 申 請 核 准 進 行 涉 及 不 同 勝 任 能 力 規 定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則 該 負 責 人 員 可 申 請 有 條 件 豁 免 而 無 須 通 過 有 關 該 項 新 的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施 加 的 條 件 證 監 會 將 會 考 慮 對 該 人 將 會 從 事 的 活 動 的 範 疇 施 加 某 項 限 制 或 其 他 視 為 必 需 的 條 件 提 供 承 諾 該 人 必 須 符 合 完 成 有 關 規 管 活 動 的 監 管 知 識 的 額 外 5 小 時 的 持 續 培 訓, 而 這 項 屬 一 次 性 規 定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可 在 其 提 出 申 請 前 6 個 月 內 完 成,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有 關 申 請 應 附 有 有 關 的 文 件 證 據 此 外, 該 人 亦 可 在 獲 授 予 有 關 核 准 後 2 個 月 內, 完 成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其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就 此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承 諾 (0) 持 牌 代 表 如 申 請 核 准 成 為 相 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負 責 人 員, 該 代 表 如 具 備 最 少 額 外 3 年 載 於 負 責 人 員 勝 任 能 力 測 試 ( 參 閱 本 指 引 附 錄 B) 的 規 定 的 有 關 行 業 經 驗, 則 可 申 請 有 條 件 豁 免 而 無 須 通 過 有 關 本 地 監 管 架 構 的 考 試 見 本 指 引 附 錄 C 30

附 錄 E( 續 ) 提 供 承 諾 該 人 必 須 符 合 完 成 有 關 規 管 活 動 的 監 管 知 識 的 額 外 5 小 時 的 持 續 培 訓, 而 這 項 屬 一 次 性 規 定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可 在 其 提 出 申 請 前 6 個 月 內 完 成,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有 關 申 請 應 附 有 有 關 的 文 件 證 據 此 外, 該 人 亦 可 在 獲 授 予 有 關 核 准 後 2 個 月 內, 完 成 該 等 額 外 培 訓 時 數, 而 在 這 情 況 中, 其 保 薦 法 團 必 須 就 此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承 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