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教 秘 2013 334 号 各 市 属 学 校 局 机 关 各 处 室 : 现 将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合 政 办 2013 26 号 )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合 政 办 2013 27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结 合 教 育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请 一 并 贯 彻 执 行 一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及 时 收 缴 入 账 各 市 属 学 校 及 局 机 关 涉 及 非 税 收 入 的 处 室, 取 得 的 各 项 非 税 收 入, 要 全 部 及 时 缴 入 财 政 非 税 专 户, 做 到 应 缴 尽 缴 应 收 尽 收, 不 得 拖 延 滞 压 公 款 私 存 坐 支 挪 用 不 开 票 据 私 分 非 税 收 入 等, 或 者 将 非 税 收 入 存 入 非 税 专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 包 括 个 人 -1-
账 户 ) 各 单 位 要 加 强 非 税 票 据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局 机 关 各 处 室 领 用 的 非 税 票 据 及 时 到 财 审 处 缴 销 二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制 度, 强 化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加 强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的 审 核, 项 目 资 金 原 则 上 直 接 支 付 到 商 品 服 务 提 供 商 或 最 终 收 款 人, 不 得 随 意 将 项 目 资 金 直 接 转 到 外 单 位 再 二 次 支 付 各 市 属 学 校 申 报 部 门 预 算 单 列 项 目 的 收 入 要 提 供 收 费 文 件 收 费 标 准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等, 并 对 单 列 项 目 的 收 支 建 立 辅 助 账 各 单 位 不 得 将 定 额 公 用 经 费 用 于 人 员 支 出 三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按 照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合 肥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合 政 办 2013 27 号 ) 和 合 肥 市 市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合 财 资 2012 33 号 ) 文 件 规 定, 严 格 落 实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保 证 账 账 账 实 账 卡 相 符 固 定 资 产 的 出 租 出 借 需 经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局 审 批 按 照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合 肥 市 2013 年 市 级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限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 合 政 办 秘 2013 153 号 ) 要 求, 各 市 属 学 校 局 机 关 各 处 室 要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如 车 辆 定 点 维 修 定 点 印 刷 10 万 元 以 上 服 务 外 包 ( 包 括 委 托 旅 行 社 组 织 培 训 会 议 等 ) 等 局 机 关 各 处 室 委 托 旅 行 社 组 织 培 训 会 议 及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审 计 项 目 等 均 需 履 行 报 批 程 序 -2-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填 报 日 期 : 姓 名 岗 位 是 否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职 称 在 编 财 聘 自 聘 办 公 室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备 注 单 位 负 责 人 填 表 人 : 备 注 :1 是 否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栏 填 是 或 否 2 在 编 财 聘 自 聘 栏 选 一 项 填 是
合 政 办 2013 26 号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经 市 政 府 研 究 同 意, 现 将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2013 年 6 月 14 日 - 1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推 进 依 法 理 财 依 法 行 政, 严 控 三 公 经 费 开 支,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预 算 法 会 计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央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加 强 财 务 工 作 领 导 近 年 来,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财 经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断 提 升 财 务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为 合 肥 经 济 社 会 跨 越 发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保 证, 但 也 还 存 在 着 内 控 管 理 薄 弱 挤 占 挪 用 资 金 资 金 效 益 较 低 等 问 题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是 防 范 和 遏 制 财 务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推 进 廉 政 建 设 和 依 法 行 政 的 重 要 举 措, 强 化 加 强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的 紧 迫 感 和 责 任 感,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把 财 务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作 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明 确 责 任 严 格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目 标 责 任 制, 确 保 财 政 资 金 国 有 资 产 的 规 范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二 夯 实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 一 ) 健 全 内 控 管 理 制 度 要 建 立 部 门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责 任 制,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工 作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 2 -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要 坚 持 一 支 笔 审 批, 合 理 确 定 经 费 审 批 权 限, 对 重 大 开 支 项 目 应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要 强 化 财 务 人 员 的 分 工 和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收 支 管 理 往 来 管 理 现 金 管 理 票 据 管 理 等 一 系 列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对 会 计 账 薄 进 行 核 对, 保 证 账 证 相 符 账 账 相 符 账 实 相 符 要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 二 )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要 按 照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工 作 依 法 有 序 进 行,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水 平 要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保 证 单 位 财 务 核 算 真 实 完 整 ( 三 ) 加 强 会 计 队 伍 建 设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的 会 计 人 员 原 则 上 由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在 职 在 编 人 员 担 任, 并 报 市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必 须 明 确, 会 计 出 纳 不 能 由 一 人 兼 任, 严 禁 一 人 保 管 资 金 支 付 所 需 的 全 部 印 章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会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依 法 理 财 的 责 任 心 市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财 政 财 务 政 策 法 规 制 度 及 业 务 知 识 的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水 平 会 计 人 员 配 备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于 7 月 底 前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报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后 整 改 到 位 - 3 -
三 强 化 财 务 收 支 管 理 ( 一 ) 严 格 公 用 经 费 管 理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要 严 格 遵 守 合 肥 市 市 直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庆 典 研 讨 会 论 坛 等 活 动 经 费, 严 格 控 制 公 务 接 待 公 车 运 行 公 款 出 国 境 等 费 用 市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三 公 经 费 的 统 计 监 测 和 分 析,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逐 步 对 外 公 开, 确 保 中 央 省 市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 二 ) 规 范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要 强 化 预 算 执 行 的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资 金 支 付 的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要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的 批 复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的 序 时 进 度 和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及 时 申 报 用 款 计 划, 并 根 据 批 复 的 用 款 计 划, 及 时 向 市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资 金 支 付, 支 付 申 请 书 必 须 明 细 到 具 体 项 目 具 体 收 款 人 或 具 体 单 位, 支 出 经 济 科 目 及 用 途 必 须 真 实 合 规 对 支 出 用 途 与 预 算 安 排 不 符 的, 不 予 支 付 并 予 以 通 报 ( 三 ) 加 强 公 务 消 费 结 算 管 理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公 务 卡 结 算 制 度, 个 人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内 的 所 有 支 出, 应 该 使 用 个 人 公 务 卡 透 支 消 费 结 算 ; 公 务 用 车 高 速 通 行 费 应 该 使 用 交 通 公 务 卡 结 算, 现 金 交 费 不 得 报 销 ; 严 格 控 制 单 位 公 务 卡 ( 电 子 现 金 卡 ) 额 度, 对 单 位 卡 电 子 现 金 额 度 实 行 逐 笔 分 级 审 批, 单 位 公 务 卡 电 子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不 具 备 刷 卡 条 件 无 法 通 过 转 账 方 式 的 支 出 单 位 公 务 卡 保 管 密 码 保 管 应 岗 位 - 4 -
分 设, 不 得 由 一 人 保 管 超 过 单 位 公 务 卡 额 度 的, 市 财 政 部 门 拒 付 单 位 公 务 卡 纳 入 市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动 态 监 控 系 统 管 理 ( 四 ) 强 化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要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切 实 做 好 项 目 规 划 方 案 论 证 审 核 评 审 和 报 批 工 作, 及 时 提 出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意 见 对 当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的 项 目 资 金, 应 在 当 年 5 月 底 以 前 提 出 使 用 方 案 ; 对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追 加 的 项 目 资 金, 应 在 确 认 后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使 用 方 案, 确 保 尽 早 发 挥 效 益 加 强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的 审 核, 提 高 项 目 资 金 直 接 支 付 到 商 品 服 务 提 供 商 或 最 终 收 款 人 的 比 例 严 禁 用 项 目 经 费 安 排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未 安 排 的 支 出 一 律 不 得 支 付 ( 五 )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应 列 入 部 门 预 算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市 级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内 及 达 到 限 额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必 须 履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程 序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的, 采 购 人 应 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报 批 程 序 严 禁 通 过 对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拆 分 等 形 式 规 避 政 府 采 购 的 行 为 ( 六 ) 推 进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取 得 的 各 项 收 入, 要 全 部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确 保 非 税 收 入 应 缴 尽 缴 应 收 尽 收 要 严 格 执 行 非 税 收 入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拖 延 滞 压 隐 匿 转 移 截 留 坐 支 挪 用 私 分 非 税 收 入 款 项, 或 者 将 非 税 收 入 存 入 非 税 专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源 头 控 制 要 健 全 非 税 收 入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制 度, 提 高 非 税 收 入 - 5 -
管 理 水 平 四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有 效 ( 一 ) 完 善 内 部 监 督 市 级 各 预 算 单 位 应 根 据 各 自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内 部 稽 核 和 审 计 制 度, 对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有 效 性 和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要 建 立 财 务 公 开 公 示 制 度, 定 期 对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状 况 重 大 投 资 资 产 购 置 等 事 项 予 以 公 开 公 示,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 二 ) 加 强 外 部 监 督 市 监 察 审 计 财 政 等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的 检 查, 形 成 监 督 合 力 要 探 索 建 立 单 位 财 务 信 息 集 中 监 管 系 统, 实 现 对 预 算 单 位 财 务 行 为 的 实 时 监 督 对 单 位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和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及 经 办 人 员 的 责 任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市 法 院 检 察 院, 合 肥 警 备 区,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3 年 6 月 17 日 印 发 - 6 -
合 政 办 2013 27 号 各 县 (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合 肥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2013 年 7 月 1 日 - 1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和 安 徽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14 号 令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市 级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各 民 主 党 派 ( 以 下 简 称 行 政 单 位 ) 和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事 业 单 位 ) 的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包 括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自 用 和 有 偿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确 保 本 单 位 职 能 正 常 履 行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以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为 目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其 占 有 的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对 外 投 资 等 行 为 第 四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遵 循 权 属 清 晰 安 全 完 整 风 险 控 制 注 重 绩 效 的 原 则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 2 -
属 纠 纷 的 资 产 不 得 申 请 有 偿 使 用 第 五 条 市 财 政 局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审 核 ) 或 备 案,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的 具 体 管 理 第 六 条 市 财 政 局 主 管 部 门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事 项 的 批 复 文 件, 是 单 位 订 立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对 外 投 资 合 同 ( 协 议 ) 以 及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账 务 处 理 等 重 要 依 据 账 务 处 理 按 照 现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对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事 项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并 在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报 告 中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披 露 第 八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按 照 资 产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及 变 动 信 息 录 入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按 要 求 定 期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局 报 送 资 产 统 计 报 告 第 二 章 资 产 自 用 第 九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自 用 资 产 的 验 收 领 用 保 管 和 维 护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流 程, 并 加 强 审 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考 评 - 3 -
第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资 产 登 记 资 产 与 财 务 有 效 衔 接 制 度 对 单 位 购 置 接 收 捐 赠 无 偿 划 拨 等 方 式 获 得 的 资 产,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办 理 验 收 登 记 手 续, 严 把 数 量 质 量 关 ; 自 建 资 产 应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报 以 及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和 登 记 手 续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资 产 的 相 关 凭 证 或 文 件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建 立 资 产 领 用 交 回 制 度, 落 实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责 任, 明 确 资 产 具 体 使 用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第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自 用 管 理 应 本 着 实 物 量 和 价 值 量 并 重 的 原 则, 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完 善 资 产 管 理 帐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并 对 资 产 丢 失 毁 损 等 情 况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认 真 做 好 自 用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经 常 检 查 并 改 善 资 产 使 用 状 况, 减 少 资 产 的 非 正 常 损 耗, 做 到 高 效 节 约 物 尽 其 用, 充 分 发 挥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损 失 和 浪 费 第 十 四 条 市 财 政 局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引 导 和 鼓 励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国 有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建 立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与 资 产 绩 效 资 产 配 置 单 位 预 算 挂 钩 的 联 动 机 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积 极 推 进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共 享 共 用 工 作,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 4 -
第 三 章 出 租 出 借 第 十 五 条 行 政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办 公 用 房 或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功 能, 确 需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的, 必 须 经 批 准 后 实 行 公 开 拍 租 第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应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应 在 严 格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申 请, 附 相 关 材 料,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主 管 部 门 对 单 位 申 报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决 策 过 程 的 合 规 性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事 项 时,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 ( 一 ) 单 位 拟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的 书 面 申 请 及 合 肥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申 请 表 ; ( 二 )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 三 ) 单 位 同 意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的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四 ) 拟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的 价 值 证 明 及 权 属 证 明, 如 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 工 程 决 算 副 本 记 账 凭 证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等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5 -
( 五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资 料 ( 包 括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出 租 出 借 的 书 面 证 明,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招 租 的 承 租 方 法 人 或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 第 十 九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 ( 一 ) 已 被 依 法 查 封 冻 结 的 ; ( 二 ) 未 取 得 其 他 产 权 共 有 人 同 意 的 ; ( 三 ) 权 属 不 清 或 产 权 有 争 议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第 二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出 租 应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委 托 合 法 的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实 行 公 开 拍 租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公 开 拍 租 的, 应 在 申 请 文 件 中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经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以 其 他 方 式 出 租 第 二 十 一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的 价 格, 原 则 上 应 采 取 公 开 拍 租 的 形 式 确 定,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评 审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的 方 法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在 确 定 承 租 方 后, 应 当 签 订 市 财 政 局 统 一 制 定 的 合 同, 并 于 签 订 合 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合 同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资 产 出 租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期 间 若 需 变 更 资 产 出 租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 若 需 提 前 终 止 资 产 出 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应 当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合 同 期 满 后 - 6 -
继 续 出 租 的,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统 一 管 理, 审 批 使 用 第 四 章 对 外 投 资 第 二 十 四 条 行 政 单 位 全 额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利 用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兴 办 经 济 实 体 或 对 外 投 资, 差 额 和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的 方 式 包 括 : ( 一 ) 投 资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 ( 二 ) 与 其 他 出 资 人 共 同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 ( 三 ) 对 所 出 资 企 业 追 加 投 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控 制 货 币 性 资 金 对 外 投 资 不 得 利 用 财 政 拨 款 和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对 外 投 资 第 二 十 七 条 严 格 事 业 单 位 非 主 业 投 资,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从 事 以 下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 ( 一 ) 买 卖 期 货 股 票 ; ( 二 ) 购 买 各 种 公 司 ( 企 业 ) 债 券 各 类 投 资 基 金 和 其 他 任 - 7 -
何 形 式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或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金 融 风 险 投 资 ; ( 三 ) 利 用 国 外 贷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国 外 债 务 尚 未 清 偿 前 用 该 贷 款 形 成 的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 四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在 科 学 论 证 公 开 决 策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对 外 投 资 申 请, 附 相 关 材 料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决 策 过 程 的 合 规 性 拟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的 合 理 性 等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效 益 情 况 是 审 核 审 批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的 参 考 依 据,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负 债 率 过 高 的 事 业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行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的,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时, 需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并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 ( 一 ) 单 位 拟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的 书 面 申 请 申 报 审 批 表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书 ; ( 二 )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 三 ) 事 业 单 位 同 意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的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四 ) 拟 对 外 投 资 和 担 保 资 产 的 价 值 证 明 及 权 属 证 明, 如 购 货 发 票 或 收 据 工 程 决 算 副 本 记 账 凭 证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股 权 证 等 凭 据 的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8 -
( 五 ) 拟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的 章 程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下 发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投 资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作 意 向 书 协 议 草 案 或 合 同 草 案 ; ( 六 ) 拟 合 作 方 被 担 保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法 人 登 记 证 或 个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七 ) 事 业 单 位 及 合 作 方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表 或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报 告 ; ( 八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资 料 第 三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以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聘 请 经 市 财 政 局 公 开 招 标 产 生 的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拟 投 资 资 产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合 理 确 定 资 产 价 值,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或 核 准 手 续 第 三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的, 应 遵 循 国 家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外 汇 管 理 等 相 关 规 定,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第 三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取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及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外 投 资 形 成 的 股 权 管 理, 依 法 履 行 出 资 人 的 职 能 事 业 单 位 应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转 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的 有 关 - 9 -
规 定, 加 强 对 所 出 资 企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财 政 局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考 核 事 业 单 位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内 控 机 制 和 保 值 增 值 机 制,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第 三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转 让 ( 减 持 ) 对 外 投 资 股 权 或 核 销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按 照 现 行 财 务 与 会 计 制 度 及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财 政 局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行 为 及 其 收 入 的 日 常 监 督 和 专 项 检 查 第 三 十 七 条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擅 自 对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 ( 二 ) 串 通 作 弊, 暗 箱 操 作, 违 规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 ( 三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单 位 资 产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三 十 八 条 主 管 部 门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依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 10 -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按 照 市 财 政 局 规 定 的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向 其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由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活 动,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制 度 的 规 定,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防 止 失 密 和 泄 密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各 县 ( 市 ) 区 财 政 局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附 件 : 合 肥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申 请 表 - 11 -
附 件 填 报 单 位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设 备 规 格 型 号 / 土 地 房 屋 坐 落 地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账 面 原 值 房 产 产 权 证 号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出 租 / 出 借 拟 出 租 出 借 期 限 出 租 出 借 底 价 备 注 合 计 单 位 申 报 意 见 ( 签 章 )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签 章 )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意 见 ( 签 章 ) 经 办 人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1.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申 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各 一 份 财 政 部 门 两 份 ; 2. 此 表 栏 数 不 够, 可 自 行 增 加 栏 数 或 另 附 表 格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