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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1)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5)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6) ( 二 ) 人 防 工 程 和 设 施 拆 除 报 废 许 可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8) ( 三 )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9) ( 四 )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兼 顾 人 防 要 求 审 批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11) ( 五 ) 重 要 经 济 目 标 防 护 建 设 的 监 督 检 查...(12) ( 六 )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的 监 督 检 查...(13) ( 七 )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监 督 检 查...(15) ( 八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16)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18)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19)

序 号 2 1 主 要 职 责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关 于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编 制 本 区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规 划 和 计 划, 并 负 责 实 施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关 于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起 草 我 区 人 防 建 设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监 督 检 查 全 区 人 防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编 制 本 区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规 划 和 计 划, 并 负 责 实 施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3 组 织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指 挥 工 作, 制 定 防 空 袭 方 案 和 各 项 保 障 计 划, 并 负 责 落 实 牵 头 组 织 制 定 防 空 袭 方 案 和 各 项 保 障 计 划 负 责 全 区 人 口 疏 散 体 系 建 设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区 级 人 防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与 管 理 4 组 织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通 信 警 报 建 设 与 管 理 负 责 全 区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信 息 网 络 建 设 协 调 利 用 电 信 军 队 通 信 网 以 及 其 他 专 用 通 信 网 保 障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工 作 会 同 无 线 电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人 防 无 线 电 专 用 频 率 管 理 负 责 人 防 指 挥 所 的 勘 察 定 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区 级 人 防 工 程 人 防 指 挥 所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1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5 监 督 检 查 本 区 基 本 建 设 和 城 市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中, 贯 彻 人 民 防 空 要 求 的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本 区 基 本 建 设 和 城 市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中, 贯 彻 人 民 防 空 要 求 的 执 行 情 况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6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防 护 标 准 和 质 量 标 准, 负 责 结 合 城 市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审 批 和 易 地 建 设 费 的 收 取 管 理 工 作, 管 理 人 民 防 空 经 费 物 资 和 资 产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人 防 重 点 城 市 的 防 护 类 别 防 护 标 准 国 家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标 准 和 质 量 标 准 负 责 地 下 防 护 建 筑 建 设 管 理, 参 与 城 市 应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 用 建 筑 计 划 和 项 目 报 建 联 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防 空 地 下 室 防 护 方 面 的 设 计 审 查 和 质 量 监 查 上 报 批 准 人 防 工 程 的 报 废 拆 除 负 责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征 缴 易 地 建 设 费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人 防 系 统 国 有 战 备 资 产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修 订 ) 第 八 十 七 条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通 过 的 ; 发 现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验 收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不 予 取 缔 或 者 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 不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而 不 撤 销 原 批 准 或 者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不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的 第 八 十 八 条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要 求 被 审 查 验 收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安 全 设 备 器 材 或 者 其 他 产 品 的, 在 对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审 查 验 收 中 收 取 费 用 的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迟 报 的 3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1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第 五 十 三 条 :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4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1 月 通 过 ) 第 七 十 六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5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9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二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6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7 人 防 工 程 监 理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2013 227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人 防 工 程 和 其 他 人 防 防 护 设 施 监 理 许 可 资 质 初 审 通 过 的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初 审 完 毕 的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接 受 人 防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财 物 帮 助 其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不 依 法 履 行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8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2013 417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人 防 工 程 和 其 他 人 防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许 可 资 质 初 审 通 过 ;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初 审 完 毕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9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7 搞 好 防 空 地 下 室 建 设 和 管 理, 负 责 城 市 地 下 防 护 空 间 的 规 划 建 设 平 时 使 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管 理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工 作 编 制 人 防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并 监 督 执 行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8 会 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重 要 经 济 目 标 的 防 护 指 导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重 要 经 济 目 标 防 护 工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9 组 织 人 民 防 空 演 习, 指 导 群 众 防 空 组 织 建 设 和 训 练 工 作,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宣 传 教 育 组 织 指 导 防 空 袭 演 习 演 练 组 织 指 导 群 众 防 空 组 织 的 建 设 和 训 练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人 防 科 研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防 教 育 法 (2001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三 条 :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拒 不 开 展 国 防 教 育 活 动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4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0 战 时 负 责 发 放 空 袭 警 报 和 组 织 实 施 灯 火 管 制, 组 织 指 挥 人 民 防 空 疏 散 和 掩 蔽,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生 活 供 应 和 其 他 保 战 时 在 区 人 防 指 挥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根 据 有 关 命 令 指 示, 发 布 空 袭 警 报 实 施 灯 火 和 交 通 管 制, 组 织 实 施 群 众 疏 散 和 隐 蔽 方 案 组 织 群 众 防 空 组 织 消 除 空 袭 后 果, 防 范 次 生 衍 生 灾 害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2007 年 8 月 通 过 ) 第 六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发 布 突 发 事 件 警 报 采 取 预 警 期 的 措 施, 导 致 损 害 发 生 的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处 置 不 当, 造 成 后 果 的 ; 不 服 从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突 - 3 -

序 号 11 主 要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职 责 障 工 作, 组 织 群 众 消 除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恢 复 生 产 生 活 空 袭 后 果, 秩 序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恢 复 正 常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秩 序 为 人 防 指 挥 所 提 供 后 勤 保 障 协 调 参 与 城 市 灾 害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利 用 人 防 指 挥 通 信 警 报 设 备 设 施 为 党 政 机 关 和 抢 险 救 灾 服 务 组 织 实 施 指 挥 工 程 通 信 警 报 疏 散 体 系 及 群 众 防 空 组 织 等 人 防 战 备 资 源 的 平 时 开 发 利 用 指 导 全 区 利 用 防 空 警 报 发 布 灾 情 警 报 参 与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和 城 市 防 灾 救 灾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负 责 全 区 人 防 系 统 的 战 备 值 勤 和 应 急 值 班 工 作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的 ; 未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生 产 自 救 恢 复 重 建 等 善 后 工 作 的 ;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应 急 救 援 资 金 物 资 的 ; 不 及 时 归 还 征 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或 者 对 被 征 用 财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按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3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4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2007 年 8 月 通 过 ) 第 六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未 按 规 定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导 致 发 生 次 生 衍 生 事 件 的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发 布 突 发 事 件 警 报 采 取 预 警 期 的 措 施, 导 致 损 害 发 生 的 ;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处 置 不 当, 造 成 后 果 的 ; 不 服 从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的 ; 未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生 产 自 救 恢 复 重 建 等 善 后 工 作 的 ;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应 急 救 援 资 金 物 资 的 ; 不 及 时 归 还 征 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或 者 对 被 征 用 财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按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3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4 山 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条 例 (2012 年 5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二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当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未 执 行 二 十 四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的 ; 未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未 进 行 备 案 的 ; 未 确 定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或 者 未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 未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或 者 未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宣 传 培 训 应 急 演 练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 未 及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发 布 或 者 更 新 预 警 信 息,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解 除 警 报 的 ; 未 及 时 进 行 先 期 处 置 或 者 处 置 不 当 的 ; 应 当 给 予 处 分 的 其 他 情 形 5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2 承 担 区 国 防 动 员 委 员 会 中 人 民 防 空 的 日 常 工 作 及 其 他 事 项 承 担 区 国 防 动 员 委 员 会 中 人 民 防 空 的 日 常 工 作 及 其 他 事 项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1996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一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2 山 东 省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8 年 lo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五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序 号 管 理 事 项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及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相 关 依 据 事 例 无 - 5 -

为 加 强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严 格 审 批 管 理, 规 范 审 批 行 为,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特 制 定 如 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单 位 及 个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检 查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检 测 等 有 关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落 实 情 况 情 况 ; 检 查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开 工 条 件, 是 否 存 在 违 规 开 工, 是 否 符 合 人 防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 二 ) 检 查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是 否 按 项 目 批 复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包 括 工 程 的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建 设 范 围 设 计 内 容 建 设 概 算 等 ( 三 ) 检 查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建 设 责 任, 是 否 按 照 批 准 的 建 设 内 容 组 织 建 设, 是 否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有 关 建 设 内 容, 是 否 履 行 设 计 审 查 质 量 监 督 竣 工 验 收 及 备 案 等 责 任 ( 四 ) 检 查 工 程 开 发 利 用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使 用 手 续, 是 否 落 实 维 护 管 理 责 任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区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对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采 取 相 应 检 查 措 施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服 务 指 导 ( 一 ) 配 合 省 市 人 防 办 等 上 级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6 -

( 二 ) 组 织 全 区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实 行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为 每 年 1 次, 可 结 合 年 度 巡 查 组 织 ; 不 定 期 检 查 每 年 1 次, 检 查 范 围 为 全 区 ( 三 ) 结 合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抽 查 方 案, 抽 查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资 料, 查 阅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表 格, 核 实 项 目 的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等 有 关 情 况, 检 查 结 建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并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做 出 必 要 的 说 明, 取 得 或 复 制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在 项 目 开 工 后 实 行 不 定 期 跟 踪 检 查, 每 个 项 目 原 则 上 现 场 检 查 1 2 次, 对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不 落 实 的 加 密 检 查 ( 四 ) 查 勘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进 行 查 验 取 证 质 询,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延 伸 调 查 取 证 核 实 ( 五 ) 对 举 报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核 查 举 报 内 容 是 否 属 实,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上 级 部 门 督 导 检 查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的 工 作 安 排,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督 导 检 查 工 作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督 导 检 查 的 意 见,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反 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 二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区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范 围 内 容 和 工 作 要 求 方 式 ( 三 )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依 据 有 关 规 程 规 范 和 管 理 办 法, 采 用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核 查 现 场 抽 验 质 量 交 流 座 谈 等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四 ) 保 留 证 据 采 用 拍 照 录 像 等 手 段, 收 集 保 留 相 关 证 据, 填 写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表, 有 关 检 查 人 员 签 名 ( 五 )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根 据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被 检 查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现 场 反 馈 检 查 意 见 对 检 查 出 的 重 大 问 题, 由 区 人 防 办 书 面 反 馈, 并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 7 -

( 六 ) 督 促 整 改, 将 有 关 整 改 结 果 材 料 存 档 ( 七 ) 视 情 况 安 排 复 查 工 作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较 突 出 的 建 设 单 位, 由 区 人 防 办 发 出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明 确 整 改 要 求, 整 改 完 成 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单 位 向 区 人 防 办 书 面 报 告 整 改 情 况 对 拒 不 整 改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关 于 规 范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收 费 的 规 定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为 加 强 人 防 工 程 和 设 施 拆 除 报 废 许 可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审 批 行 为,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特 制 定 如 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人 防 工 程 和 设 施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或 个 人 ; 工 程 隶 属 单 位 或 个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对 区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具 有 审 批 权 限 需 拆 除 报 废 的 人 防 工 程, 工 程 隶 属 单 位 或 个 人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报 审 内 容 是 否 属 实, 是 否 签 订 补 建 或 补 偿 协 议 书 ( 二 ) 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人 防 工 程 和 设 施 拆 除 报 废 合 法 性 是 否 进 行 了 严 格 审 查, 包 括 拆 除 警 报 设 施 的 主 体 是 否 合 法,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合 理 等 ; ( 三 )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人 防 工 程 和 设 施 拆 除 迁 移 后 是 否 落 实 相 关 标 准 ; ( 四 )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补 建 的 警 报 设 施 是 否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 ( 五 ) 对 擅 自 拆 除 警 报 设 施 行 为 的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追 查 和 责 任 追 - 8 -

究 是 否 落 实 到 位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及 措 施 ( 一 )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核 查 现 场 查 阅 资 料 听 取 汇 报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二 )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开 展 检 查 ; 按 照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专 项 细 致 检 查 ( 三 ) 每 年 开 展 1 次 专 项 检 查 对 人 防 工 程 隶 属 单 位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核 查 工 程 及 警 报 设 施 档 案, 检 查 工 程 及 警 报 设 施 现 状 等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 二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三 )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 ( 四 )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 五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办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为 加 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严 格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程 序, 规 范 监 督 行 为, 确 保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人 防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及 有 关 单 位 ( 包 括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及 人 防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9 -

( 一 ) 检 查 有 关 质 量 监 督 的 制 度 和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 二 ) 检 查 质 量 监 督 业 务 工 作 的 程 序 执 行 标 准 档 案 管 理 等 情 况 ( 三 ) 检 查 人 防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及 有 关 单 位 重 要 质 量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 1. 检 查 人 防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及 有 关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2. 检 查 国 家 和 人 防 行 业 质 量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执 行 落 实 情 况, 参 建 单 位 质 量 控 制 和 保 证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质 量 行 为, 原 材 料 和 设 备 进 场 检 验 中 间 产 品 验 收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和 质 量 评 定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现 状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 3. 检 查 工 程 是 否 已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全 部 完 成, 检 查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是 否 经 由 审 批 权 的 单 位 批 准, 检 查 各 单 位 工 程 能 否 正 常 运 行, 检 查 历 次 验 收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是 否 已 基 本 处 理 完 毕, 检 查 各 专 项 验 收 是 否 已 通 过,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单 位 是 否 提 交 了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竣 工 验 收 的 组 织 及 验 收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和 监 督 巡 查, 必 要 时 委 托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检 测 ( 一 ) 听 取 责 任 主 体 单 位 质 量 行 为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检 测 等 情 况 的 汇 报, 并 可 以 提 出 质 询 ( 二 ) 查 阅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合 同 数 据 帐 簿 凭 证 报 表 ; 调 查 核 实 建 设 项 目 的 合 同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工 程 进 度 等 有 关 情 况 ; 并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做 出 必 要 的 说 明, 取 得 或 复 制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 三 ) 查 勘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进 行 查 验 取 证 质 询,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延 伸 调 查 取 证 核 实 ( 四 )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对 重 要 施 工 节 点 进 行 现 场 质 量 保 证 制 度 措 施 - 10 -

落 实 情 况 检 查, 查 阅 工 程 建 设 资 料, 开 展 专 项 质 量 检 查 等 ( 五 ) 对 相 关 单 位 落 实 质 量 责 任 情 况 的 监 督 抽 查 一 般 情 况 每 年 1 次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 ( 二 ) 下 发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 ( 三 )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四 )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意 见 ; ( 五 )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 六 ) 督 促 落 实 整 改 ; ( 七 ) 视 情 况 安 排 复 查 工 作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为 督 促 已 开 工 建 设 的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手 续 规 范 实 施,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和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兼 顾 人 防 要 求 设 计 导 则, 特 制 订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兼 顾 人 防 要 求 审 批 申 请 人 ( 单 位 或 个 人 )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提 供 的 审 批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 ( 二 ) 项 目 是 否 按 批 准 的 文 件 进 行 设 计 ; ( 三 ) 是 否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 - 11 -

( 四 )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核 查 现 场 查 阅 资 料 听 取 汇 报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二 )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开 展 检 查 ; 按 照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专 项 细 致 检 查 ( 三 ) 每 年 开 展 1 次 专 项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项 目 审 批 完 结 后, 及 时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每 个 项 目 建 设 期 内 检 查 不 少 于 2 次 ; ( 二 ) 根 据 计 划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巡 查 ; ( 三 )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项 目 及 时 通 报,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 ( 四 ) 相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报 要 求 整 改 完 成 后, 及 时 反 馈 并 进 行 复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为 加 强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目 标 的 监 督 管 理, 保 障 各 项 防 护 措 施 有 效 落 实,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区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目 标 单 位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12 -

( 一 ) 是 否 把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目 标 防 护 工 作 纳 入 本 单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和 管 理 制 度 ; ( 二 ) 新 建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目 标, 是 否 按 有 关 要 求 落 实 防 护 工 程 设 施 ; ( 三 ) 是 否 已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防 护 方 案, 做 到 定 期 修 订 ; ( 四 ) 是 否 组 建 防 护 指 挥 机 构, 并 做 到 人 员 变 动 及 时 调 整 ; ( 五 ) 是 否 组 建 专 业 抢 修 队 伍,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整 组, 并 结 合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加 强 防 护 培 训 和 岗 位 练 兵, 组 织 必 要 的 演 习 演 练 ; ( 六 ) 是 否 储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物 资, 并 做 到 定 期 维 护 和 更 新 ; ( 七 ) 是 否 落 实 伪 装 隐 蔽 干 扰 示 假 等 防 护 措 施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定 期 检 查 : 每 年 由 人 防 部 门 对 每 个 重 点 目 标 单 位 进 行 一 次 实 地 检 查, 检 查 防 护 指 挥 机 构 专 业 抢 修 队 伍 调 整 名 单, 检 查 专 业 队 训 练 计 划 和 演 习 计 划, 重 点 目 标 防 护 方 案 修 订 后 是 否 及 时 报 人 防 部 门 备 案 ( 二 ) 不 定 期 监 督 抽 查 根 据 需 要, 由 人 防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对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时 间 要 求 ; ( 二 )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检 查 资 料 和 实 地 查 看 等 形 式 进 行 检 查 ; ( 三 ) 对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通 报, 并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为 加 强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始 终 处 于 良 好 战 备 状 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和 山 东 省 人 - 13 -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 理 办 法,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所 管 辖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设 点 单 位 或 个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存 在 占 用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专 用 频 率 使 用 与 防 空 警 报 相 同 的 音 响 信 号 的 行 为 ; ( 二 )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拆 除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备 设 施 的 行 为 ; ( 三 ) 是 否 存 在 阻 挠 安 装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的 行 为 ; ( 四 ) 是 否 存 在 工 程 建 设 涉 及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全 未 向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擅 自 施 工 造 成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损 坏 的 行 为 ; ( 五 ) 是 否 存 在 擅 自 迁 移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行 为 ; ( 六 )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设 置 场 所 或 者 建 筑 物 的 权 属 发 生 变 更 时,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就 警 报 设 施 及 维 护 管 理 责 任 等 事 项 移 交, 并 向 人 防 部 门 备 案 ; ( 七 ) 突 发 性 事 件 鸣 放 警 报 是 否 按 要 求 组 织 上 报 和 备 案 ; ( 八 ) 工 程 建 设 涉 及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全 的, 是 否 将 有 关 施 工 方 案 和 防 护 措 施 向 人 防 部 门 备 案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 九 ) 施 工 中 损 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是 否 按 要 求 修 复 重 新 安 装 或 者 赔 偿 ; ( 十 )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点 单 位 或 个 人 是 否 落 实 社 会 化 管 理 职 责, 是 否 有 专 人 负 责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 ( 十 一 )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点 单 位 和 管 理 员 是 否 落 实 周 巡 检 月 维 护 季 测 试 和 年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对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备 设 施 是 否 通 信 畅 通 安 全 可 靠 符 合 人 防 技 战 术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同 时 对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点 单 位 或 个 人 是 否 落 实 人 防 警 报 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实 地 检 查, 特 别 是 警 报 线 路 警 报 器 控 制 器 通 信 频 率 等 情 况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的 进 行 巡 检 - 14 -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重 点 检 查 存 在 问 题 和 受 到 投 诉 举 报 的 人 防 警 报 设 点 单 位 或 个 人, 视 整 改 执 行 情 况, 决 定 检 查 的 频 次 ( 三 ) 重 点 监 管 对 于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设 置 场 所 或 者 建 筑 物 的 权 属 发 生 变 更 时 相 关 移 交 和 备 案 工 作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鸣 放 警 报 备 案 的 以 及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涉 及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安 全 的, 要 重 点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方 式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要 求 ; ( 二 ) 在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点 单 位 开 展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检 查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检 查 工 作 ; ( 三 ) 人 民 防 空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维 护 管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整 改 落 实, 对 整 改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为 督 促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规 范 实 施,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等 规 定, 特 制 订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并 完 成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的 情 况 ; ( 二 )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是 否 进 行 竣 工 备 案 ; ( 三 )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15 -

( 一 )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采 取 核 查 现 场 查 阅 资 料 听 取 汇 报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二 )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开 展 检 查 ; 按 照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专 项 细 致 检 查 ( 三 ) 每 年 开 展 1 次 专 项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每 年 与 城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对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信 息 一 次, 制 定 具 体 巡 查 方 案 ; ( 二 ) 按 计 划 安 排 专 人 对 需 要 现 场 踏 勘 的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巡 查 ; ( 三 ) 对 检 查 内 容 中 涉 及 问 题 予 以 通 报 ; ( 四 ) 相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报 要 求 整 改 完 成 后, 及 时 反 馈 并 进 行 复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山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山 东 省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9 号 )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要 求, 文 件 要 求, 为 促 进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和 减 少 滥 用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的 发 生, 制 定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制 度 一 主 要 内 容 ( 一 ) 对 人 防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中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种 类 情 节 性 质 和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从 轻 减 轻 从 重 处 罚 等 情 形 进 行 细 化, 并 进 行 归 纳 分 类 ; - 16 -

( 二 ) 对 人 防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选 择 或 并 用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情 节 性 质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和 违 法 当 事 人 主 观 过 错 消 除 违 法 行 为 后 果 或 影 响 等 因 素, 确 定 适 用 该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具 体 标 准 及 单 处 并 处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施 标 准 ; ( 三 ) 对 人 防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有 自 由 裁 量 幅 度 的, 根 据 上 述 因 素 细 化 具 体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 ( 四 ) 对 人 防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罚 款 的 裁 量 阶 次 和 幅 度 的, 可 以 按 照 比 例 原 则 匡 算 出 相 对 科 学 合 理 的 裁 量 阶 次 和 罚 款 幅 度, 但 均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罚 款 限 度 二 标 准 规 范 原 则 上 以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作 为 全 区 人 防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的 标 准 规 范 三 有 关 措 施 ( 一 ) 区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系 统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并 对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和 废 止 以 及 经 济 形 势 社 会 情 形 等 变 化 作 相 应 调 整 和 完 善 实 施 中, 裁 量 标 准 如 遇 与 上 级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发 生 不 一 致 的, 适 用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 二 ) 在 市 人 防 办 公 布 的 标 准 规 范 内,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具 体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 三 ) 在 建 立 和 推 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制 度 的 同 时, 建 立 健 全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理 由 等 程 序 规 定 和 执 法 投 诉 案 卷 评 查 教 育 培 训 等 配 套 制 度 - 17 -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1 重 要 时 间 节 点 开 展 人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防 空 防 灾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利 用 5.12 防 灾 减 灾 日 和 9.18 警 报 试 鸣 日 等 重 要 时 机, 宣 传 防 灾 减 灾 公 共 安 全 和 民 防 知 识 ; 接 受 群 众 有 关 防 灾 减 灾 公 共 安 全 民 防 知 识 的 咨 询 工 程 指 挥 科 综 合 科 0533-4121147 0533-4252650 对 初 级 中 学 及 大 中 专 学 生 开 展 2 人 防 教 育 和 防 空 防 灾 技 能 培 训 人 防 知 识 教 育, 发 放 人 防 知 识 读 本, 宣 传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和 应 急 常 识 ; 组 织 居 民 学 生 等 开 展 技 能 培 训, 进 行 紧 急 疏 散 演 练 等 工 程 指 挥 科 0533-4121147 3 防 空 防 灾 警 报 试 鸣 9 月 18 日 组 织 全 区 进 行 防 空 防 灾 警 报 试 鸣 工 程 指 挥 科 0533-4121147 4 人 防 工 程 避 暑 纳 凉 夏 季 将 市 区 功 能 完 善 安 全 达 标 的 主 要 人 防 工 程 对 外 开 放, 用 于 老 百 姓 避 暑 纳 凉 维 护 管 理 站 0533-4250858 - 18 -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 19 -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 20 -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