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doc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0,741, ,639, 资 产 总 计 907,501, ,811, 法 定 代 表 人 :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1) 外 币 业 务 本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A 期 末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Microsoft Word _2011_1.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上篇 财 务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11. 上 海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和 广 州 穗 科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体 12. 中 铁 十 七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外 天 利 ( 北 京 )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体 13. 中 南 建 筑 设 计 院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江 苏 瑞 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鲁 工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江 苏 溧 鸿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明 创 科 技 园 发 展 有 限 公 公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茂 盛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鼎 洪 建 工 有 限 公 富 强 机 电 安 装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一、资质申请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BAACEF7D6A4C8AFB9D8D3DAB1B1BEA9B6AFC1A6D4B4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 C4EAB6C8B4E6B7C5BACDCAB9D3C3C7E9BFF6B5C4D7A8CFEEBACBB2E9B1A8B8E6A3A8B4FDBACFB

附件1: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要 求 ( 三 ) 主 要 市 场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不 存 在 相 反 的 证 据, 企 业 正 常 进 行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负 债 转 移 的 市 场 可 以 视 为 主 要 市 场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六 ) 估 值 技 术 相 关 资 产

年中国煤炭行业研究分析报告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上证指数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Microsoft Word - 参考答案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目 录 1 重 要 提 示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重 要 事 项 附 录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 利 润 表 4 净 值 变 动 表 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13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目 录 -2-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编号:XXXXX-XXX号

注 2: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使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核销和审批权限管理制度.doc

Microsoft Word _2011_1.doc

04第四章 存货练习题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鼎 立 科 技 发 展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1 重 要 提 示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重 要 事 项 附 录

Transcription:

浙 江 省 物 产 集 团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07 年 度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浙 江 省 物 产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是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经 营 的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 1996 年 8 月 经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登 记,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3300001003836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江 潮,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环 城 西 路 56 号, 注 册 资 本 35,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为 金 属 材 料, 建 筑 材 料, 机 电 设 备 ( 含 小 汽 车 ), 化 工 轻 工 产 品 及 原 料 ( 不 含 危 险 品 ), 木 材, 化 肥 ; 物 资 仓 储 运 输, 旅 游,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各 类 生 活 资 料 (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除 外 ); 资 产 经 营 本 公 司 拥 有 浙 江 物 产 金 属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元 通 机 电 ( 集 团 )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燃 料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燃 料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实 业 控 股 ( 集 团 )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实 业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国 际 贸 易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国 贸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物 流 投 资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物 流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置 业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置 业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化 工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化 工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森 华 集 团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森 华 公 司 ) 浙 江 物 产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专 营 ( 以 下 简 称 物 产 民 爆 公 司 ) 及 浙 江 中 大 集 团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 等 十 一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准 与 方 法 本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企 业 ( 除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外 )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2006 年 2 月 公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即 本 报 告 所 载 2007 年 度 之 财 务 信 息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三 公 司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所 列 各 项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编 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问 答 第 7 号 新 旧 会 计 准 则 过 渡 期 间 比 较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的 编 制 和 披 露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 10 号 ), 本 报 告 所 载 比 较 数 据 系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发 2006 136 号 文 规 定 的 原 则 确 定 2007 年 1 月 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期 初 数,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8 号 首 次 执 行 企 业 1

会 计 准 则 第 五 条 至 第 十 九 条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第 1 号, 按 照 追 溯 调 整 的 原 则, 编 制 可 比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可 比 利 润 表 三 公 司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二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编 制 基 础 ( 三 ) 会 计 年 度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四 ) 记 账 本 位 币 采 用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五 )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 计 量 属 性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记 账 基 础, 以 实 际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 子 公 司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为 主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记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等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采 购 时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等,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计 量 ;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存 货 以 可 变 现 净 值 计 量, 其 他 减 值 资 产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 公 允 价 值 与 现 值 孰 高 ) 计 量 ; 盘 盈 资 产 等 按 重 置 成 本 计 量 ( 六 ) 外 币 业 务 核 算 方 法 对 发 生 的 外 币 经 济 业 务,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市 场 汇 价 ( 中 间 价 ) 折 合 人 民 币 记 账 对 各 种 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期 末 余 额, 按 期 末 市 场 汇 价 ( 中 间 价 ) 进 行 调 整, 发 生 的 差 额,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且 在 其 达 到 预 定 使 用 状 态 前 的, 计 入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成 本 ;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关 的 属 于 筹 建 期 间 的 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期 间 的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 七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3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2

( 八 ) 短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1. 短 期 投 资,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扣 除 已 宣 告 发 放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 入 账 短 期 投 资 持 有 期 间 所 收 到 的 股 利 利 息 等 收 益 不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作 为 冲 减 投 资 成 本 处 理 ; 出 售 短 期 投 资 所 获 得 的 价 款 减 去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未 收 到 已 记 入 应 收 项 目 的 股 利 利 息 等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期 末 短 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部 分 按 投 资 类 别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 九 )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下 两 类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2.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公 司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对 金 融 资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处 置 该 金 融 资 产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及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2)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公 司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对 金 融 负 债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结 清 金 融 负 债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2)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3)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或 没 有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将 以 低 于 市 场 利 率 贷 款 的 贷 款 承 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与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3

扣 除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了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1)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2)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之 和 4. 主 要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以 活 跃 市 场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初 始 取 得 或 源 生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作 为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础 5.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算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4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且 预 期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时, 确 认 其 减 值 损 失, 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 十 ) 应 收 款 项 的 转 让 质 押 贴 现 等 核 算 方 法 1. 企 业 将 其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的 销 售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债 权 出 售 给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按 照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交 易 的 经 济 实 质 对 于 有 明 确 的 证 据 表 明 有 关 交 易 事 项 满 足 销 售 确 认 条 件, 如 与 应 收 债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报 酬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转 移 等, 按 照 出 售 应 收 债 权 处 理, 并 确 认 相 关 损 益 否 则, 作 为 以 应 收 债 权 为 质 押 取 得 的 借 款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2.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以 后, 以 取 得 的 应 收 账 款 等 应 收 债 权 向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贴 现, 如 企 业 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在 贴 现 的 应 收 债 权 到 期, 债 务 人 未 按 期 偿 还 时, 申 请 贴 现 的 企 业 负 有 向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还 款 的 责 任, 根 据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属 于 以 应 收 债 权 为 质 押 取 得 的 借 款, 申 请 贴 现 的 按 照 以 应 收 债 权 为 质 押 取 得 借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如 果 企 业 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在 贴 现 的 应 收 债 权 到 期, 债 务 人 未 按 期 偿 还, 申 请 贴 现 的 企 业 不 负 有 任 何 偿 还 责 任 时, 视 同 应 收 债 权 的 出 售 ( 十 一 ) 坏 账 核 算 方 法 1. 公 司 对 坏 账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2. 对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根 据 债 务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现 金 流 量 等 情 况, 确 定 提 取 比 例 分 别 为 : 账 龄 1 年 ( 含 1 年, 以 下 类 推 ) 以 内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0.8% 计 提 ; 账 龄 1-2 年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30% 计 提 ; 账 龄 2-3 年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80% 计 提 ; 账 龄 3 年 以 上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100% 计 提 对 有 确 切 证 据 表 明 难 以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纳 入 浙 江 物 产 集 团 公 司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内 企 业 的 款 项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3. 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为 : ⑴ 债 务 人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撤 销 ( 包 括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 吊 销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死 亡 失 踪, 其 剩 余 财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 (2)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清 偿 义 务, 且 具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 债 务 人 资 不 抵 债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或 逾 期 3 年 以 上 不 能 收 回 ); (3) 符 合 条 件 的 债 务 重 组 形 式 的 坏 账 损 失 ; (4) 债 务 人 因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及 国 际 政 治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5

对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经 董 事 会 或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定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冲 销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 十 二 ) 存 货 核 算 方 法 1. 存 货 包 括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为 了 出 售 仍 然 处 于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以 及 将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物 料 等 以 及 开 发 用 土 地 开 发 产 品 意 图 出 售 而 暂 时 出 租 的 开 发 产 品 周 转 房 库 存 材 料 库 存 设 备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以 及 在 开 发 过 程 中 的 开 发 成 本 2. 存 货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1) 购 入 并 已 验 收 入 库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发 出 原 材 料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核 算 ; 入 库 产 成 品 ( 自 制 半 成 品 ) 按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入 账, 发 出 产 成 品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核 算, 发 出 库 存 商 品 采 用 分 批 实 际 法 核 算 ; 领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按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生 产 领 用 的 包 装 物 直 接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金 额 较 大 的,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出 租 出 借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2) 开 发 用 土 地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在 项 目 开 发 时, 按 开 发 产 品 占 地 面 积 计 算 分 摊 计 入 项 目 的 开 发 成 本 (3) 开 发 成 本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项 目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但 尚 未 决 算 的, 按 预 算 成 本 转 入 开 发 产 品, 待 项 目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与 预 算 数 的 差 额 调 整 开 发 产 品 的 开 发 成 本 (4) 开 发 产 品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发 出 开 发 产 品 按 照 建 筑 面 积 平 均 法 核 算 (5) 意 图 出 售 而 暂 时 出 租 的 开 发 产 品 和 周 转 房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按 公 司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6)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按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如 果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早 于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的, 在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完 工 决 算 后, 按 有 关 开 发 项 目 的 建 筑 面 积 分 配 计 入 有 关 开 发 项 目 的 开 发 成 本 ; 如 果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晚 于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的, 则 先 由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预 提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待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完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与 预 提 数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3. 存 货 数 量 的 盘 存 方 法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4. 由 于 存 货 遭 受 毁 损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存 货 成 本 不 可 收 回 的 部 分,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如 果 某 些 存 货 具 有 类 似 用 途 并 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且 实 际 上 难 以 将 其 与 该 产 品 系 列 的 其 他 项 目 区 别 开 来 进 行 估 价 的 存 货, 合 并 计 量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量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 但 对 为 生 产 而 持 有 的 材 料 等, 如 果 用 其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6

于 成 本, 则 该 材 料 仍 然 按 成 本 计 量, 如 果 材 料 价 格 的 下 降 表 明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则 该 材 料 按 可 变 现 净 值 计 量 ( 十 三 ) 长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20% 以 下, 或 虽 占 20% 或 20% 以 上, 但 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20% 或 20% 以 上, 或 虽 投 资 不 足 20% 但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2. 股 权 投 资 差 额, 合 同 规 定 了 投 资 期 限 的, 按 投 资 期 限 摊 销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投 资 期 限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超 过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按 不 超 过 10 年 的 期 限 摊 销, 如 股 权 投 资 差 额 的 金 额 较 小, 可 一 次 计 入 损 益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低 于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按 不 低 于 10 年 的 期 限 摊 销 自 财 政 部 财 会 [2003]10 号 文 发 布 后 发 生 的 股 权 投 资 差 额, 如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的 差 额, 按 不 超 过 10 年 的 期 限 摊 销,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的 差 额, 记 入 资 本 公 积 -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科 目 3.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以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债 券 投 资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内, 按 直 线 法 予 以 摊 销 债 券 投 资 按 期 计 算 应 收 利 息, 经 调 整 债 券 投 资 溢 价 或 折 价 摊 销 额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债 券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中 包 含 的 相 关 费 用, 如 金 额 较 大 的, 于 债 券 购 入 后 至 到 期 前 的 期 间 内 在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 摊 销, 计 入 损 益 ; 其 他 债 权 投 资 按 期 计 算 应 收 利 息,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4. 期 末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长 期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按 单 项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子 公 司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办 法 如 下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承 担 债 务 或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或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3)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以 外 的 :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7

本 ;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2. 对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 对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照 类 似 投 资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 其 他 投 资,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按 本 报 表 附 注 三 ( 二 十 一 )3 所 述 方 法 计 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4.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相 关 的 重 要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需 要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方 一 致 同 意 的, 认 定 为 共 同 控 制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的, 认 定 为 重 大 影 响 ( 十 四 ) 委 托 贷 款 核 算 方 法 1.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贷 出 的 款 项, 按 实 际 委 托 贷 款 的 金 额 入 账 2. 委 托 贷 款 利 息 按 期 计 提, 计 入 损 益 ; 按 期 计 提 的 利 息 到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停 止 计 提 利 息, 并 冲 回 原 已 计 提 的 利 息 3. 期 末, 按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的 差 额, 计 提 委 托 贷 款 减 值 准 备 子 公 司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对 委 托 贷 款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006 年 )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十 五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1.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摊 销 3. 对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与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相 同 的 方 法 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4. 以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迹 象 表 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按 本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三 ( 二 十 一 )3 所 述 方 法 计 提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准 备 8

( 十 六 ) 固 定 资 产 及 折 旧 核 算 方 法 1.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同 时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的 有 形 资 产 :(1)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2)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一 年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2.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中 较 低 者 入 账, 按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折 旧 3.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在 不 考 虑 减 值 准 备 的 情 况 下, 按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 原 值 的 3%-5%,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高 于 相 应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的 影 响 金 额, 也 作 为 净 残 值 预 留 ;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用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不 预 留 残 值 ) 确 定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5-50 19-1.94 通 用 设 备 5-20 19-4.75 专 用 设 备 4-10 24.25-9.50 运 输 设 备 3-12 32.33-7.92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5 20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5 19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5 19-20 其 它 固 定 资 产 4-5 19.40-19 4.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使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的 经 济 利 益 超 过 了 原 先 的 估 计, 如 延 长 了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或 者 使 产 品 质 量 实 质 性 提 高, 或 者 使 产 品 成 本 实 质 性 降 低, 则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其 增 计 后 的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除 此 以 外 的 后 续 支 出,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用, 符 合 上 述 原 则 可 予 资 本 化 的, 在 两 次 装 修 期 间 与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方 法 单 独 计 提 折 旧 5. 期 末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技 术 陈 旧 损 坏 或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按 单 项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十 七 )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 1.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2. 期 末,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并 预 计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 9

(2)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其 他 情 形 ( 十 八 )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 1.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原 则 因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汇 兑 差 额, 在 符 合 资 本 化 期 间 和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条 件 下,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该 项 资 产 的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汇 兑 差 额,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因 安 排 专 门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属 于 在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在 发 生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辅 助 费 用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若 辅 助 费 用 的 金 额 较 小,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借 入 的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在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前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在 开 发 产 品 完 工 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1) 开 始 资 本 化 : 当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同 时 具 备 时, 因 专 门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汇 兑 差 额 开 始 资 本 化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暂 停 资 本 化 : 若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活 动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并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将 其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3) 停 止 资 本 化 : 当 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停 止 其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3.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在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利 息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为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或 实 际 开 发 成 本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与 资 本 化 率 的 乘 积 ( 十 九 )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1.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2. 无 形 资 产 自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计 入 损 益 如 果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了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年 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1) 合 同 规 定 受 益 年 限 但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年 限 的,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摊 销 ;(2) 合 同 没 有 规 定 受 益 年 限 但 法 律 规 定 有 效 年 限 的,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年 限 摊 销 ;(3) 合 同 规 定 了 受 益 年 限, 法 律 也 规 定 了 有 效 年 限 的, 按 受 益 年 限 和 有 效 年 限 两 者 之 中 较 短 者 摊 销 ;(4) 合 10

同 没 有 规 定 受 益 年 限, 法 律 也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年 限 的, 摊 销 年 限 不 超 过 10 年 如 果 预 计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经 不 能 给 企 业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将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管 理 费 用 3. 期 末 检 查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给 公 司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按 单 项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4. 子 公 司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的 合 同 性 权 利 或 其 他 法 定 权 利 同 行 业 情 况 历 史 经 验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等 综 合 因 素 判 断, 能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时 通 常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1) 运 用 该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通 常 的 寿 命 周 期 可 获 得 的 类 似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信 息 ;(2) 技 术 工 艺 等 方 面 的 现 阶 段 情 况 及 对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的 估 计 ;(3) 以 该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4) 现 在 或 潜 在 的 竞 争 者 预 期 采 取 的 行 动 ;(5) 为 维 持 该 资 产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能 力 的 预 期 维 护 支 出, 以 及 公 司 预 计 支 付 有 关 支 出 的 能 力 ;(6) 对 该 资 产 控 制 期 限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类 似 限 制, 如 特 许 使 用 期 租 赁 期 等 ;(7) 与 公 司 持 有 其 他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关 联 性 等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照 与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系 统 合 理 地 摊 销, 无 法 可 靠 确 定 预 期 实 现 方 式 的,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摊 销, 但 每 年 均 对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并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可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二 十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核 算 方 法 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入 账, 在 费 用 项 目 的 受 益 期 内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2. 筹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费 用 ( 除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以 外 ), 先 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中 归 集, 在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一 次 计 入 损 益 子 公 司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对 开 办 费 在 发 生 时 直 接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 二 十 一 ) 资 产 减 值 11

1.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资 产 ( 除 存 货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融 资 租 赁 中 出 租 人 未 担 保 余 值 和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2.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单 项 资 产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该 单 项 资 产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3.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其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以 上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抵 减, 作 为 各 单 项 资 产 ( 包 括 商 誉 )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各 单 项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4.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 二 十 二 ) 维 修 基 金 和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1. 维 修 基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 根 据 开 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维 修 基 金 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 预 售 ) 时, 向 购 房 人 收 取 或 由 公 司 计 提 计 入 有 关 开 发 产 品 的 开 发 成 本, 并 统 一 上 缴 维 修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 质 量 保 证 金 按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款 的 3% 预 留, 在 开 发 产 品 保 修 期 内 发 生 的 维 修 费, 冲 减 质 量 保 证 金 ; 质 量 保 证 金 不 足 冲 减 的 部 分, 计 入 销 售 费 用 ; 在 开 发 产 品 约 定 的 保 修 期 满 后,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余 额 支 付 给 施 工 单 位 ( 二 十 三 ) 预 计 负 债 核 算 方 法 1. 确 认 标 准 : 如 果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企 业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将 其 确 认 为 负 债 其 金 额 是 清 偿 该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如 果 清 偿 该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或 其 他 方 补 偿, 则 补 偿 金 额 只 能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所 确 认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2. 计 量 方 法 如 果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金 额 范 围,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应 按 该 范 围 的 上 下 限 金 额 的 平 均 数 确 定 ; 如 果 所 需 支 出 不 存 在 一 个 金 额 范 围,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应 按 如 下 方 法 确 定 : (1)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时,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 (2)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时,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各 种 可 能 发 生 额 及 其 发 生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12

( 二 十 四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1. 销 售 商 品 在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公 司 不 再 对 该 商 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相 关 的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并 且 与 销 售 该 商 品 有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2. 提 供 劳 务 (1) 劳 务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2)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年 度 的, 在 劳 务 合 同 的 总 收 入 劳 务 的 完 成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价 款 能 够 流 入,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为 完 成 劳 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让 渡 无 形 资 产 ( 如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专 营 权 软 件 版 权 等 ), 以 及 其 他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而 形 成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上 述 收 入 的 确 定 并 应 同 时 满 足 :(1)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2)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4. 房 地 产 开 发 销 售 收 入 在 开 发 产 品 已 经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签 订 了 销 售 合 同 并 履 行 了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即 开 发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公 司 不 再 对 该 商 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相 关 的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并 且 与 销 售 该 商 品 有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5. 出 租 物 业 收 入 按 租 赁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的 承 租 日 期 与 租 金, 在 相 关 租 金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出 租 物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6. 物 业 管 理 收 入 在 物 业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与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与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物 业 管 理 收 入 的 实 现 7.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按 相 关 合 同 协 议 的 约 定,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的 实 现 ( 二 十 五 ) 建 造 合 同 的 核 算 方 法 13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地 估 计, 根 据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和 费 用 1. 固 定 造 价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合 同 总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2)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 (3)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和 为 完 成 合 同 尚 需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4) 为 完 成 合 同 已 经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以 便 实 际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与 以 前 的 预 计 成 本 相 比 较 2. 成 本 加 成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 (2)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并 且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3. 当 期 完 成 的 建 造 合 同, 应 按 实 际 合 同 总 收 入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年 度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收 入 后 的 余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同 时 按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年 度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4. 如 果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地 估 计, 区 别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 (1)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的, 合 同 收 入 根 据 能 够 收 回 的 实 际 合 同 成 本 加 以 确 认, 合 同 成 本 在 其 发 生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2) 合 同 成 本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应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确 认 为 费 用, 不 确 认 收 入 5. 如 果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将 超 过 合 同 预 计 总 收 入, 则 将 预 计 损 失 立 即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二 十 六 )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核 算 方 法 1.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与 核 算 方 法 客 户 存 入 的 保 证 金 全 额 存 入 浙 江 大 地 期 货 经 纪 指 定 的 结 算 银 行, 单 独 立 户 管 理 客 户 存 入 的 保 证 金, 作 为 应 付 保 证 金 账 款 进 行 核 算, 浙 江 大 地 期 货 经 纪 代 理 客 户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而 存 入 各 交 易 所 的 保 证 金, 作 为 应 收 保 证 金 账 款 进 行 核 算 对 客 户 委 托 的 交 易, 控 制 在 客 户 存 入 保 证 金 所 允 许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并 根 据 当 日 结 算 的 浮 动 盈 亏, 调 整 客 户 应 付 保 证 金 账 款 金 额 2. 质 押 品 的 管 理 与 核 算 方 法 接 受 客 户 因 追 加 保 证 金 而 缴 入 的 抵 押 财 产, 其 中 上 市 流 通 的 国 债 按 市 值 折 价 的 比 率 不 低 于 10% 的 折 价 在 客 户 发 生 损 失 而 客 户 不 能 追 加 保 证 金 时, 本 公 司 按 协 议 规 定 强 制 平 仓, 并 依 法 处 置 抵 押 资 产, 其 处 置 抵 押 资 产 所 得 收 入, 用 于 弥 补 损 失 后, 多 余 部 分 返 还 客 户 3. 实 物 交 割 的 管 理 与 核 算 方 法 14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有 关 实 物 交 割 的 规 定,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代 理 客 户 进 行 实 物 交 割 4. 结 算 差 异 核 算 方 法 (1) 平 仓 盈 亏 对 于 期 货 合 约 当 日 结 算 的 盈 亏, 根 据 交 易 所 结 算 的 盈 亏 金 额, 扣 除 公 司 与 客 户 结 算 的 平 仓 盈 亏 后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结 算 差 异 (2) 持 仓 盈 亏 对 期 货 合 约 当 日 结 算 的 盈 亏, 根 据 交 易 所 结 算 的 盈 亏 金 额, 确 认 为 结 算 差 异 5. 风 险 准 备 金 核 算 方 法 (1) 风 险 准 备 金 按 期 货 经 纪 手 续 费 的 5% 计 提, 风 险 准 备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的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风 险 损 失 确 认 标 准 : 1) 因 管 理 不 严, 错 单 交 易 等 造 成 的 应 由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承 担 的 客 户 交 易 损 失 2) 确 认 的 坏 账 损 失 6. 期 货 手 续 费 收 入 在 与 客 户 办 理 买 卖 期 货 合 约 款 项 时 确 认 收 入 ( 二 十 七 ) 租 赁 核 算 方 法 1 租 赁 分 为 经 营 租 赁 和 融 资 租 赁 满 足 以 下 一 项 或 数 项 标 准 的 租 赁,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所 订 立 的 购 价 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承 租 人 将 会 行 使 这 种 选 择 权 (3)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的 大 部 分 但 是, 如 果 租 赁 资 产 在 开 始 租 赁 前 已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该 资 产 全 新 时 可 使 用 年 限 的 大 部 分, 则 该 项 标 准 不 适 用 (4) 就 承 租 人 而 言,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原 账 面 价 值 ; 就 出 租 人 而 言,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的 现 值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原 账 面 价 值 但 是, 如 果 租 赁 资 产 在 开 始 租 赁 前 已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该 资 产 全 新 时 可 使 用 年 限 的 大 部 分, 则 该 项 标 准 不 适 用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如 果 不 作 较 大 修 整, 只 有 承 租 人 才 能 使 用 除 融 资 租 赁 以 外 的 其 他 租 赁 是 经 营 租 赁 2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1) 承 租 人 :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原 账 面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并 将 两 者 的 差 额 记 录 为 未 确 15

认 融 资 费 用 但 是 如 果 该 项 租 赁 资 产 占 企 业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大,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可 按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记 录 租 入 资 产 和 长 期 应 付 款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时, 采 用 与 自 有 应 折 旧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将 会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应 当 在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折 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应 当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承 租 人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租 赁 项 目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如 印 花 税 佣 金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等,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应 当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进 行 分 摊 分 摊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或 有 租 金 应 当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2) 出 租 人 :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作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并 同 时 记 录 未 担 保 余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记 录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出 租 人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租 赁 项 目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如 印 花 税 佣 金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等, 应 当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应 当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进 行 分 配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当 期 应 当 确 认 的 融 资 收 入 超 过 一 个 租 金 支 付 期 未 收 到 的 租 金, 应 当 停 止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其 已 确 认 的 融 资 收 入, 应 予 冲 回, 转 作 表 外 核 算 在 实 际 收 到 租 金 时, 将 租 金 中 所 含 融 资 收 入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根 据 承 租 人 的 财 务 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以 及 租 金 的 逾 期 期 限 等 因 素, 分 析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风 险 程 度 和 回 收 的 可 能 性, 对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减 去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的 差 额 部 分 合 理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或 有 租 金 应 当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3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1) 承 租 人 :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费 用 ;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应 当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或 有 租 金 应 当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2) 出 租 人 :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收 入 ;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应 当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或 有 租 金 应 当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入 ( 二 十 八 )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企 业 ( 除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外 ) 企 业 所 得 税 采 用 应 付 税 款 法 核 算 16

子 公 司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核 算 1.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的 项 目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该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数 之 间 的 差 额 ),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确 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未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转 回 减 记 的 金 额 三 主 要 税 项 税 种 税 率 备 注 1. 增 值 税 4% 13% 17% [ 注 1] 2. 营 业 税 3% 5% [ 注 2] 3. 企 业 所 得 税 15% 33% [ 注 3] 4.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5% 7% 5. 教 育 费 附 加 3% 1% [ 注 4] 6.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5% 4% 2% [ 注 4] 7. 农 村 教 育 费 附 加 0.1% [ 注 5] 8. 土 地 增 值 税 [ 注 6] 9. 房 产 税 12% 1.2% [ 注 7] 10.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0.1% [ 注 8] 11.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0.1% [ 注 9] 12. 物 价 调 节 基 金 / 防 洪 保 安 资 金 0.1% 0.12% [ 注 10] 13. 河 道 管 理 费 2% [ 注 11] [ 注 1] 国 内 贸 易 一 般 商 品 按 17% 的 税 率 计 缴, 橡 胶 棉 花 收 入 农 产 品 按 13% 的 税 率 计 缴,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4% 的 税 率 计 缴, 出 口 销 售 免 税, 出 口 产 品 进 项 税 按 规 定 退 税 率 计 算 退 税 额,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税 务 局 申 报 退 税 经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子 公 司 浙 江 元 通 物 资 再 生 拆 船 的 机 动 车 回 收 部 门 从 17

事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业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注 2]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物 业 管 理 收 入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收 入 按 5% 的 税 率 计 缴, 建 筑 装 饰 收 入 按 3% 的 税 率 计 缴 根 据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拱 墅 税 务 分 局 杭 地 税 一 字 [2007]33 号 文 件 的 通 知, 同 意 对 子 公 司 浙 江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2007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的 营 业 收 入 给 予 减 免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 下 岗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 注 3]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子 公 司 上 海 中 大 康 劲 国 际 贸 易 适 用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按 15% 的 税 率 计 缴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子 公 司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上 海 金 通 物 产 公 司 按 15% 的 税 率 计 缴 根 据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浙 江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申 请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批 复 ( 杭 国 税 拱 发 [2008]42 号 ), 同 意 免 征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子 公 司 浙 江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2007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浙 江 元 通 华 晨 汽 车 根 据 2007 年 11 月 12 日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国 税 拱 发 [2007]288 号 批 复, 免 缴 2007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杭 州 祥 通 汽 车 根 据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国 税 拱 发 [2007]185 号 批 复, 免 征 2007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浙 江 捷 通 汽 车 根 据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国 税 拱 发 [2007]187 号 批 复, 免 征 2007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湖 州 盛 通 汽 车 根 据 湖 国 税 所 [2007]13 号 文 件, 以 各 年 度 内 各 月 实 际 吸 纳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的 平 均 比 例 作 为 适 用 依 据, 免 征 2007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金 华 兰 通 汽 车 根 据 金 华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金 东 税 务 分 局 金 东 国 税 综 [2006]2 号 文 件, 免 征 2007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金 华 广 通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根 据 金 华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金 东 税 务 分 局 金 东 国 税 综 [2007]3 号 批 复, 免 征 2007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浙 江 广 通 汽 车 根 据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文 件 杭 国 税 拱 发 [2007]186 号 批 复, 免 征 2007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子 公 司 浙 江 元 通 线 缆 制 造 根 据 浙 江 省 余 杭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地 税 (2003) 第 61 号 减 免 税 通 知 书, 从 2006 年 开 始 享 受 国 产 设 备 抵 免 优 惠, 以 2004 年 交 纳 数 309,973.17 元 为 基 数, 在 超 过 部 分 中 抵 免, 在 5 年 内 有 效, 共 可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2,808,732.96 元 18

[ 注 4] 浙 江 地 区 2006 年 4 月 以 前 按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4% 计 缴 教 育 费 附 加, 从 2006 年 5 月 开 始 按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3% 计 缴, 并 按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2% 计 缴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湖 北 武 汉 地 区 按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5% 江 苏 无 锡 地 区 和 四 川 成 都 地 区 按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4% 计 缴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上 海 地 区 按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1% 计 缴 教 育 费 附 加 南 昌 地 区 按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3% 计 缴 教 育 费 附 加 [ 注 5] 湖 北 武 汉 地 区 按 销 售 收 入 的 0.1% 计 缴 [ 注 6]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出 售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和 20% 的, 免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 增 值 额 超 过 20% 的,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缴 ; 出 售 其 他 房 地 产 增 值 额, 按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缴 [ 注 7] 从 价 计 征 的, 按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30% 后 余 值 的 1.2% 计 缴 ; 从 租 计 征 的, 按 租 金 收 入 的 12% 计 缴 [ 注 8] 物 产 物 流 公 司 根 据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关 于 浙 江 物 产 物 流 投 资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协 调 会 议 纪 要 ( 余 政 办 [2005]11 号 ), 水 利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核 准 减 免 根 据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直 属 一 分 局 浙 地 税 直 减 2007 384 号 文 件 关 于 减 免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的 批 复, 物 产 化 工 公 司 2007 年 度 的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取 得 减 征 80% 的 照 顾 根 据 浙 地 税 直 减 [2007]293 号 关 于 减 免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的 批 复, 经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批 复, 同 意 物 产 国 贸 公 司 2007 年 度 的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减 征 70% [ 注 9] 江 苏 无 锡 地 区 和 四 川 成 都 地 区 按 销 售 收 入 的 0.1% 计 缴 [ 注 10] 江 西 南 昌 地 区 分 别 按 销 售 收 入 的 0.1% 0.12% 计 缴 ; 江 苏 无 锡 地 区 均 按 销 售 收 入 的 0.1% 计 缴 [ 注 11] 湖 北 武 汉 地 区 按 应 缴 流 转 税 税 额 的 2% 计 缴 四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母 公 司 上 年 审 定 的 留 存 收 益 为 1,909,948,550.74 元,2007 年 年 初 审 定 的 留 存 收 益 为 2,137,255,452.93 元, 较 上 年 年 末 数 增 加 227,306,902.19 元, 主 要 调 整 事 项 为 : 1. 据 本 公 司 向 浙 江 省 国 资 委 递 交 的 关 于 对 浙 江 物 产 元 通 机 电 ( 集 团 ) 已 出 让 土 地 记 入 国 有 净 资 产 的 请 示 及 2007 年 10 月 22 日 浙 江 省 国 资 委 浙 国 资 法 产 [2007]70 号 文 关 于 浙 江 省 物 产 元 通 机 电 ( 集 团 ) 土 地 资 产 处 置 的 批 复 批 复,2004 年 改 制 入 账 土 地 冲 回, 减 少 资 本 公 积 50,538,092.19 元 ; 19

2.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冲 回 原 入 账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累 计 摊 销 12,943,522.00 元 已 拆 迁 的 南 小 井 头 土 地 补 偿 净 收 益 3,471,421.43 元 对 宝 光 药 业 的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重 新 厘 定 调 减 利 润 2,944,133.83 元 对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损 益 调 整 调 减 利 润 4,965,076.62 元 补 提 所 得 税 2,953,047.57 元 对 浙 江 元 通 机 电 发 展 按 8.29 元 / 每 股 补 计 成 本, 产 生 的 45,674,926.80 元 股 权 投 资 差 额, 补 入 2006 年 的 摊 销 额 4,948,117.07 元 补 记 房 产 税 83,855.95 元 补 计 最 后 11 天 的 利 息 866,753.44 元 补 提 坏 账 准 备 103,777.34 元, 本 公 司 按 应 享 的 权 益 相 应 调 整 增 加 11,966,793.67 元 ; 3. 物 产 实 业 控 股 公 司 子 公 司 浙 江 世 界 贸 易 中 心 长 乐 实 业 将 林 木 基 金 从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转 入 资 本 公 积, 调 减 年 初 资 本 公 积 945,995.86 元, 本 公 司 按 比 例 调 减 年 初 资 本 公 积 482,457.89 元 ; 物 产 实 业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浙 江 物 产 集 团 宁 波 物 流 调 减 年 初 盈 余 公 积 48,702,14 元, 调 减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1,372,250.44 元, 本 公 司 按 比 例 调 减 年 初 资 本 公 积 24,838.09 元, 调 减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699,847.72 元 ; 4.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浙 政 函 [2007]116 号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资 产 权 [2007]903 号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浙 国 资 [2007]11 号 等 文 件 要 求 浙 江 中 大 集 团 控 股 持 有 的 浙 江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8,496.6467 万 股 国 有 法 人 股 无 偿 划 至 本 公 司, 划 转 基 准 日 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按 经 浙 江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定 的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2007 年 年 初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及 本 公 司 享 有 的 股 权 比 例 (22.67%) 相 应 增 加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资 本 公 积 267,085,344.41 元 合 并 报 表 上 年 审 定 的 留 存 收 益 为 1,894,466,074.28 元,2007 年 年 初 审 定 的 留 存 收 益 为 2,122,138,430.61 元, 较 上 年 年 末 数 增 加 227,676,356.33 元, 除 上 述 母 公 司 的 调 整 事 项 外, 系 由 于 本 公 司 各 直 接 控 股 的 子 公 司 间 存 在 间 接 交 叉 持 股 情 况, 在 编 制 个 别 报 表 时, 对 不 符 合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股 权 投 资 收 益 资 本 公 积 等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不 予 确 认, 而 在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时, 对 该 部 分 予 以 确 认, 由 此 导 致 合 并 净 资 产 与 母 公 司 净 资 产 差 额 五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 一 ) 合 并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的 依 据 及 方 法 ; 对 母 公 司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以 上, 或 虽 不 超 过 50% 但 具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子 公 司 合 并 其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以 母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的 个 别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为 依 据, 按 照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暂 行 规 定 编 制 而 成 子 公 司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按 照 母 公 司 统 一 选 20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厘 定,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各 公 司 间 的 重 大 交 易 和 资 金 往 来 等, 均 已 在 合 并 时 抵 销 对 子 公 司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006) 编 报 的 财 务 报 表,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07 年 度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的 通 知 ( 浙 国 资 统 评 2007 75 号 ), 采 用 直 接 合 并, 不 按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进 行 调 整 中 大 股 份 公 司 将 其 控 制 的 所 有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母 公 司 和 其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权 益 法 调 整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由 母 公 司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对 合 营 子 企 业 采 用 比 例 合 并 法, 国 有 投 资 各 方 占 等 额 股 份 的 子 企 业, 按 约 定 由 一 方 根 据 国 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合 并, 或 者 按 照 股 权 比 例 分 别 纳 入 各 方 合 并 报 表 序 号 ( 二 ) 本 年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子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一 浙 江 物 产 金 属 集 团 51 有 30,000 投 资 额 ( 万 元 ) 优 先 股 22,000 普 通 股 4,080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备 注 二 1 1 [ 注 1] 1 浙 江 省 物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100 有 3,000 3,000 三 1 1 (1) 合 肥 金 典 置 业 70 有 1,000 700 四 1 1 2 上 海 金 通 物 产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3 杭 州 国 际 假 日 酒 店 100 有 3,000 3,000 三 1 1 [ 注 2] (1) 浙 江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90 有 500 450 四 1 1 1 杭 州 建 北 假 日 之 星 100 有 50 50 五 1 1 [ 注 3] 2 临 安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100 有 50 50 五 1 1 [ 注 3] 3 义 乌 佳 日 知 星 酒 店 100 有 50 50 五 1 1 [ 注 3] 4 杭 州 浙 金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100 有 50 50 五 1 1 [ 注 3] 5 宁 波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100 有 150 150 五 1 1 [ 注 3] 6 上 海 江 宁 星 佳 酒 店 100 有 50 50 五 1 1 [ 注 3] 7 绍 兴 佳 星 酒 店 100 有 50 50 五 1 1 [ 注 3] 8 金 华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100 有 50 50 五 1 1 4 浙 江 金 达 期 货 经 纪 100 有 3,000 3,000 三 2 0 [ 注 4] 5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100 有 5,007.73 5,007.73 三 1 1 [ 注 5] (1)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76.21 有 535 374.5 四 1 1 [ 注 6] 1 深 圳 新 维 服 装 100 有 474.6 474.6 五 1 1 [ 注 7] 2 四 川 金 嘉 服 装 64.04 有 800 512.3 五 1 1 [ 注 8] 21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备 注 3 四 川 金 合 纺 织 60 有 600 360 五 1 1 [ 注 9] 6 浙 江 邯 浙 工 贸 发 展 80 有 200 160 三 1 1 7 浙 江 京 浙 工 贸 开 发 公 司 50 有 600 300 三 1 2 [ 注 42] 8 浙 江 物 通 股 份 44.80 有 2,665 1,194 三 1 1 [ 注 10] [ 注 43] 9 浙 江 远 航 国 际 货 运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 注 11] 10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100 有 5,000 5,000 三 1 1 [ 注 12] 11 浙 江 浙 金 物 流 50.83 有 1200 610 三 1 1 (1) 浙 江 浙 金 钢 材 贸 易 100 有 390 370.39 四 1 1 [ 注 13] (2) 浙 江 浙 金 储 运 100 有 100 177.29 四 1 1 [ 注 14] 12 浙 江 泰 信 保 险 代 理 92 有 100 92 三 1 1 [ 注 15] 13 宁 波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5,000 5,000 三 1 1 [ 注 16] (1) 宁 波 浙 金 报 关 100 (2) 湖 南 博 长 钢 铁 贸 易 50.98 有 150 176.89 四 1 1 [ 注 17] 有 3,060 1,560 四 1 1 14 浙 江 物 产 金 属 薄 板 51 有 2,000 1,020 三 1 1 15 绍 兴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3,000 3,000 三 1 1 [ 注 18] 16 浙 江 物 产 石 化 90 有 6,000 5,400 三 1 1 (1) 浙 江 物 产 嵊 泗 石 化 40 有 600 240 四 1 1 [ 注 44] 17 金 华 市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 注 19] 18 台 州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 注 20] 19 香 港 金 泰 贸 易 100 有 82.765 82.765 三 3 0 20 台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21 广 东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2,000 2,000 三 1 1 22 天 津 浙 金 钢 材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23 杭 州 浙 金 实 业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24 浙 江 物 产 金 隆 彩 色 板 51 有 5,000 2,550 三 1 1 二 浙 江 物 产 元 通 机 电 ( 集 团 ) 100 有 46,471.81556 46,471.81556 二 1 1 1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100 有 1,814.65 1,814.65 三 1 1 (1) 浙 江 机 动 车 拍 卖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有 120 120 四 1 1 [ 注 21] (2) 浙 江 富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四 1 1 (3) 浙 江 意 通 汽 车 80 有 500 350 四 1 1 (4) 浙 江 津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350 四 1 2 22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备 注 (5) 浙 江 祥 通 汽 车 55 有 1,000 550 四 1 1 1 杭 州 祥 通 汽 车 65 有 500 325 五 1 1 2 台 州 祥 通 汽 车 50 有 300 150 五 1 1 [ 注 45] 3 绍 兴 祥 通 汽 车 90 有 200 180 五 1 1 4 嘉 兴 祥 和 汽 车 100 有 200 200 五 1 1 5 杭 州 祥 通 铃 木 汽 车 100 有 200 200 五 1 1 (6) 浙 江 元 润 汽 车 50 有 1,000 500 四 1 1 [ 注 45] 1 宁 波 元 润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五 1 1 2 台 州 元 润 汽 车 58 有 300 174 五 1 1 3 绍 兴 元 润 汽 车 100 有 300 300 五 1 1 4 浙 江 元 通 华 晨 汽 车 90 有 300 270 五 1 1 (7) 浙 江 元 通 风 行 汽 车 84.50 有 300 253.50 四 1 1 (8) 浙 江 捷 通 汽 车 90 有 500 450 四 1 1 2 浙 江 旧 机 动 车 贸 易 中 心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3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租 赁 100 有 4,000 4,000 三 1 1 (1)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广 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有 200 200 四 1 1 [ 注 22] [ 注 23] 4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零 部 件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5 浙 江 申 浙 汽 车 股 份 70.65 有 2,001.10 1,413.78 三 1 1 (1) 台 州 申 浙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60 有 500 300 四 1 1 (2) 金 华 申 浙 汽 车 42 有 500 210 四 1 1 [ 注 45] (3) 余 姚 申 浙 汽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5 有 200 110 四 1 1 (4) 金 华 大 江 南 丰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70 有 1,000 700 四 1 1 (5) 温 州 申 腾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35 有 500 175 四 1 1 [ 注 45] 6 浙 江 申 通 汽 车 60 有 1,000 600 三 1 1 (1) 浙 江 申 通 时 代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80 有 500 300 四 1 1 (2) 湖 州 申 通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35 有 600 210 四 1 1 1 湖 州 盛 通 汽 车 销 售 70 有 500 350 五 1 1 (3) 金 华 申 通 汽 车 70 有 800 560 四 1 1 (4) 金 华 兰 通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84 有 500 420 四 1 1 [ 注 45] [ 注 24] [ 注 25] (5) 浙 江 和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四 1 1 (6) 浙 江 兰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四 1 1 (7) 浙 江 舟 山 申 通 时 代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公 司 65 有 500 325 四 1 1 23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8) 嘉 兴 兴 通 汽 车 47.50 有 1,000 475 四 1 1 7 浙 江 奥 通 汽 车 50 有 2,000 1,000 三 1 1 (1) 湖 州 奥 通 汽 车 55 有 500 275 四 1 1 (2) 温 州 瓯 通 汽 车 40 有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1,000 400 四 1 1 备 注 [ 注 45] [ 注 46] [ 注 45] [ 注 46] 1 丽 水 瓯 通 汽 车 60 有 300 180 五 1 1 (3) 杭 州 精 臻 园 汽 车 100 有 200 200 四 1 1 8 浙 江 元 通 物 资 再 生 拆 船 100 有 200 200 三 1 1 9 浙 江 大 地 期 货 经 纪 56.67 有 3,000 1,700.10 三 2 1 10 浙 江 元 通 大 厦 100 有 100 100 三 1 1 [ 注 26] 11 浙 江 元 通 电 器 51 有 300 153 三 1 1 12 宁 波 元 通 机 电 实 业 70 有 1,000 700 三 1 1 (1) 宁 波 宝 通 汽 车 80 有 500 400 四 1 1 13 浙 江 友 通 汽 车 40 有 1,000 400 三 1 1 (1) 义 乌 广 通 汽 车 50 有 500 250 四 1 1 [ 注 45] [ 注 45] (2) 浙 江 友 佳 汽 车 80 有 1,000 800 四 1 1 (3) 杭 州 友 通 汽 车 90 有 200 180 四 1 1 (4) 浙 江 友 昌 汽 车 50 有 1,000 500 四 1 1 (5) 宁 波 盛 大 汽 车 45 有 800 360 四 1 1 (6) 宁 波 友 和 汽 车 45 有 800 360 四 1 1 (7) 永 康 市 友 米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50 有 500 250 四 1 1 14 浙 江 辰 通 汽 车 40 有 1,000 400 三 1 1 (1) 宁 波 辰 通 汽 车 65 有 500 325 四 1 1 15 浙 江 韩 通 汽 车 40 有 1,000 400 三 1 1 [ 注 45] [ 注 45] [ 注 45] [ 注 46] [ 注 45] [ 注 45] (1) 绍 兴 袍 江 韩 通 汽 车 80 有 600 480 四 1 1 16 浙 江 福 通 汽 车 85 有 1,000 850 三 1 1 (1) 绍 兴 福 通 汽 车 80 有 500 400 四 1 1 (2) 台 州 市 东 福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60 有 500 300 四 1 1 17 浙 江 卡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18 浙 江 元 通 凌 志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85 有 1,000 850 三 1 1 19 金 华 市 广 通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40 有 1,200 480 三 1 1 20 浙 江 广 通 汽 车 40 有 1,200 480 三 1 1 [ 注 27] [ 注 45] [ 注 45] 21 浙 江 元 通 二 手 车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24

序 号 (1) 企 业 名 称 浙 江 元 通 旧 机 动 车 鉴 定 评 估 事 务 所 有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65 有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500 325 四 1 1 备 注 22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用 品 75 有 1,000 750 三 1 1 23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俱 乐 部 70 有 100 70 三 1 1 24 浙 江 物 产 元 通 快 捷 汽 车 维 修 100 有 2,000 2,000 三 1 1 25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救 援 服 务 55 有 500 275 三 1 1 26 浙 江 元 通 经 贸 60 有 800 480 三 1 1 27 浙 江 元 通 机 电 工 贸 51 有 2,000 1,020 三 1 1 (1) 浙 江 元 通 线 缆 制 造 70 有 100 70 四 1 1 (2) 浙 江 元 通 宇 恒 电 机 51 有 500 255 四 1 1 (3) 杭 州 华 瑛 纺 织 90 有 500 450 四 1 1 28 台 州 物 产 元 通 工 贸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29 浙 江 元 通 机 电 经 贸 35 有 500 175 三 1 1 [ 注 45] 30 浙 江 名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31 浙 江 迅 通 汽 车 85 有 1,500 1,275 三 1 1 32 浙 江 道 通 汽 车 90 有 1,000 900 三 1 1 (1) 台 州 道 通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65 有 500 325 四 1 1 33 浙 江 元 瑞 汽 车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34 浙 江 宝 通 汽 车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1) 杭 州 西 文 机 电 实 业 100 有 100 100 四 1 1 [ 注 28] 35 杭 州 津 通 汽 车 100 有 100 90 三 1 1 36 浙 江 瑞 通 汽 车 95 有 500 475 三 1 1 37 浙 江 元 通 机 电 发 展 100 有 1,000 900 三 1 1 (1) 浙 江 元 通 不 锈 钢 70 有 1,000 700 四 1 1 (2) 浙 江 元 通 国 际 汽 车 广 场 95 有 1,000 950 四 1 1 (3) 绍 兴 东 元 汽 车 97.65 有 1,000 900 四 1 1 38 浙 江 元 通 物 流 100 有 120 120 三 1 1 39 杭 州 永 通 汽 车 配 件 制 造 100 有 280 280 三 1 1 三 浙 江 物 产 燃 料 集 团 74 有 9,000 6,660 二 1 1 1 宁 波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华 兴 物 资 公 司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2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华 远 经 贸 公 司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 注 29] [ 注 30] 3 北 京 浙 燃 经 贸 公 司 100 有 200 200 三 1 1 4 浙 江 省 煤 炭 资 源 开 发 公 司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25

序 号 5 6 7 8 9 企 业 名 称 浙 江 富 阳 物 产 燃 料 浙 江 物 产 燃 料 集 团 钢 材 贸 易 浙 江 物 产 电 力 燃 料 浙 江 神 华 海 运 嘉 兴 嘉 爱 斯 热 电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51 有 1,000 510 三 1 1 51 有 720 367.2 三 1 1 备 注 40 有 1,000 400 三 1 1 [ 注 47] 51 有 3,000 1,530 三 1 1 40 有 17,850 7,140 三 1 1 [ 注 47] (1) 嘉 兴 新 嘉 爱 斯 热 电 40 有 22,000 22,000 四 1 1 [ 注 47] 四 浙 江 物 产 实 业 控 股 ( 集 团 ) 100 有 13,800 13,800 二 1 浙 江 世 界 贸 易 中 心 长 乐 实 业 51 (1) 浙 江 世 贸 园 林 环 境 工 程 90 (2) 杭 州 长 乐 森 茂 园 林 工 程 90 (3) 杭 州 余 杭 杭 北 茶 叶 公 司 100 2 浙 江 物 产 集 团 宁 波 物 流 51 有 有 有 有 2,000 1,020 三 500 450 200 180 100 100 有 1,200 612 3 浙 江 物 产 良 渚 花 苑 房 地 产 开 发 90 有 2,000 1,800 五 浙 江 物 产 国 际 贸 易 55 有 30,000 优 先 股 22,000 普 通 股 4,400 1 1 1 1 四 1 1 四 1 1 四 1 1 三 1 1 三 1 1 二 1 1 1 贵 州 亚 冶 铁 合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0 有 800 560 三 1 1 2 浙 江 物 产 瑞 丰 物 资 45 有 5,000 2,250 三 1 1 [ 注 48] 3 上 海 茂 高 物 产 贸 易 100 有 450 450 三 1 1 4 浙 江 物 产 物 业 管 理 100 有 100 100 三 1 1 [ 注 31] 5 浙 江 物 产 森 美 汽 车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 注 32] 6 雅 深 国 际 ( 香 港 ) 99.9998 有 50 万 港 元 49.9999 万 港 币 三 3 0 7 浙 江 瑞 泰 汽 车 61.11 有 900 550 三 1 1 8 广 东 瑞 鸿 贸 易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 注 33] 9 浙 江 瑞 达 汽 车 75 有 1000 750 三 1 1 10 张 家 港 保 税 区 物 产 钢 联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50 有 100 万 美 元 50 万 美 元 三 1 1 [ 注 53] 11 浙 江 瑞 丽 服 饰 70 有 500 350 三 1 1 12 天 津 瑞 鸿 津 钢 铁 贸 易 100 有 500 500 三 1 1 13 绍 兴 森 美 洪 达 汽 车 55 有 1,000 550 三 1 1 [ 注 34] 14 浙 江 大 榭 燃 料 油 运 销 53 有 624 331 三 1 1 (1) 上 海 瑞 恒 石 油 能 源 100 有 500 500 四 1 1 15 浙 江 瑞 雪 汽 车 54 有 500 270 三 1 1 26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备 注 16 台 州 瑞 鸿 达 贸 易 100 有 1,000 1,000 三 1 1 17 慈 溪 森 美 宝 顺 汽 车 销 售 51 有 800 408 三 1 1 18 浙 江 皓 友 造 船 55 有 12,888 11,550 三 1 1 19 江 苏 湘 钢 物 产 钢 铁 配 送 50 有 3,000 1,500 三 1 1 [ 注 54] 六 浙 江 物 产 物 流 投 资 97 有 10,000 9,700 二 1 1 [ 注 35] 1 浙 江 易 联 广 告 51 有 150 83.58 三 1 1 七 浙 江 物 产 置 业 100 有 6,000 4,920 二 1 1 [ 注 36] 八 浙 江 物 产 化 工 集 团 90 有 10,000 9,000 二 1 1 九 浙 江 物 产 森 华 集 团 90 有 6,000 5,400 二 1 1 [ 注 37] 1 伊 春 森 华 工 贸 100 有 2,000 2,000 三 1 1 ⑴ 伊 春 森 茂 木 业 60 有 300 180 四 1 1 ⑵ 嘉 荫 森 茂 口 岸 60 有 1,000 600 四 1 1 十 浙 江 物 产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专 营 60 有 1,128 676 二 1 1 1 浙 江 物 产 长 鹏 化 工 实 业 51 有 2,000 1,020 三 1 1 2 浙 江 物 产 民 用 爆 破 实 业 发 展 100 有 5,000 5,000 三 1 1 十 一 浙 江 中 大 集 团 股 份 22.67 有 37,475.2068 二 1 1 [ 注 52] 1 中 大 房 地 产 集 团 94 有 30,000 35,673.99 三 1 1 (1) 四 川 思 源 科 技 开 发 78 有 2,000 1,423.88 四 1 1 (2) 浙 江 中 大 和 源 房 地 产 100 有 3,116 4,577.21 四 1 1 [ 注 38] (3) 武 汉 中 大 永 丰 房 地 产 70 有 1,000 700 四 1 1 1 武 汉 中 大 十 里 房 地 产 开 发 55 有 1,000 550 五 1 1 (4) 南 昌 中 大 房 地 产 90 有 3,000 2,366.81 四 1 1 1 江 西 中 地 投 资 70 有 1,000 700 五 1 1 (5) 无 锡 中 大 房 地 产 90 有 2,000 989.16 四 1 1 (6) 浙 江 中 大 联 合 置 业 60 有 100 85.45 四 1 1 (7) 武 汉 市 巡 司 河 物 业 发 展 45 有 1,500 135.29 四 1 1 [ 注 50] (8) 上 海 中 大 亮 桥 房 地 产 85 有 2,000 578.42 四 1 1 (9) 无 锡 中 大 荷 花 里 房 地 产 开 发 80 有 2,000 5,539.57 四 1 1 (10) 嵊 州 中 大 剡 溪 房 地 产 85 有 2,000 1,700 四 1 1 2 宁 波 国 际 汽 车 城 开 发 50.01 有 6,600 4,022.80 三 1 1 [ 注 39] 3 浙 江 中 大 集 团 投 资 97.78 有 9,000 9,371.95 三 1 1 4 浙 江 中 大 集 团 国 际 贸 易 97.67 有 8,600 9,560.33 三 1 1 27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 享 有 表 决 权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投 资 额 ( 万 元 ) (1) 浙 江 中 大 新 景 服 饰 30.77 有 650 219.23 (2) 浙 江 中 大 华 伟 进 出 口 36 有 500 (3) 浙 江 中 大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30 有 500 (4) 浙 江 中 大 纺 织 品 30 有 800 (5) 浙 江 中 大 华 瑞 经 贸 30 有 800 (6) 浙 江 新 迪 国 际 食 品 30 有 2,000 1 浙 江 中 大 食 品 51 有 1,090 (7) 浙 江 中 大 新 力 经 贸 30 有 500 312.82 级 次 企 业 类 型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备 注 四 1 1 [ 注 51] 186.30 四 1 1 [ 注 51] 187.82 四 1 1 [ 注 51] 502.64 四 1 1 [ 注 51] 358.31 四 1 1 [ 注 51] 742.20 四 1 1 [ 注 51] 218.79 五 1 1 四 1 1 [ 注 51] (8) 浙 江 中 大 新 泰 经 贸 30 有 500 307.09 四 1 1 [ 注 51] (9) 浙 江 中 大 新 诚 家 纺 30 有 500 281.16 四 1 1 [ 注 51] 1 杭 州 兴 藤 服 饰 70 有 500 (10) 上 海 中 大 康 劲 国 际 贸 易 30 有 100 281.80 (11) 浙 江 中 大 华 泰 纺 织 品 30 有 500 225.91 (12) 浙 江 中 大 新 佳 贸 易 30 有 500 209.61 (13) 浙 江 中 大 华 盛 纺 织 品 30 有 500 170.26 5 6 7 浙 江 中 大 国 际 货 运 40 有 1,000 415.58 浙 江 中 大 普 惠 物 业 65 有 500 浙 江 中 大 服 装 100 有 2,000 2,537.56 350 五 1 1 四 1 1 [ 注 51] 四 1 1 [ 注 51] 四 1 1 [ 注 51] 四 1 1 [ 注 51] 三 1 1 [ 注 49] 467.80 三 1 1 三 1 1 [ 注 40] 8 浙 江 中 大 期 货 经 纪 94.75 有 10,000 11,654.18 三 1 1 [ 注 41] 注 : 级 次 : 母 公 司 为 一 级, 下 属 子 公 司 为 二 级, 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为 三 级, 依 次 类 推 下 同 企 业 类 型 :1. 境 内 非 金 融 子 企 业,2. 境 内 金 融 子 企 业,3. 境 外 子 企 业,4. 事 业 单 位,5. 基 建 单 位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0. 未 经 审 计,1.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2. 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无 保 留 意 见,3. 保 留 意 见, 4. 否 定 意 见,5.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 注 1]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物 产 国 贸 公 司 所 占 权 益 比 例 均 为 普 通 股 占 所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比 例 [ 注 2] 杭 州 国 际 假 日 酒 店 注 册 资 本 3,0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2,9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8.33%; 浙 江 省 物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出 资 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67%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3] 杭 州 建 北 假 日 之 星 临 安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义 乌 佳 日 知 星 酒 店 杭 州 浙 金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宁 波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上 海 江 宁 星 佳 酒 店 和 绍 兴 佳 星 酒 店 均 由 浙 江 假 日 之 星 酒 店 出 资 90%; 杭 州 国 际 假 日 酒 店 出 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4] 浙 江 金 达 期 货 经 纪 原 注 册 资 本 3,0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2,8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5%; 浙 江 省 物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出 资 1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 该 公 司 股 权 已 于 2007 年 11 月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全 部 转 让 给 其 他 公 司 28

[ 注 5]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注 册 资 本 5,007.73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4,707.73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4%; 上 海 金 通 物 产 公 司 出 资 3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6%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6]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系 由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和 香 港 怡 德 实 业 (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怡 德 ) 共 同 投 资 成 立,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为 70% 和 30%; 根 据 双 方 签 署 的 有 关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的 协 议, 由 于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为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提 供 厂 房 工 人 宿 舍 以 及 流 动 资 金, 根 据 同 期 租 金 及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折 算 的 收 益, 最 终 确 定 对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2003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的 收 益, 均 按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有 76.21% 香 港 怡 德 23.79%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注 7] 深 圳 新 维 服 装 原 由 深 圳 市 沙 头 角 群 利 股 份 与 香 港 新 维 发 展 投 资 组 建, 经 股 权 变 更 后, 目 前 由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投 资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尚 未 办 妥 [ 注 8] 四 川 金 嘉 服 装 由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控 股 子 公 司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香 港 怡 德 实 业 及 四 川 南 充 六 合 ( 集 团 ) 共 同 投 资 成 立,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为 39.04% 25% 35.96%, 根 据 双 方 签 署 的 有 关 协 议, 香 港 怡 德 实 业 只 是 名 义 股 东, 不 享 有 利 益 分 配 权 也 不 承 担 合 资 公 司 的 任 何 亏 损, 其 在 两 合 资 公 司 的 权 益 义 务 均 由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享 有 和 承 担,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长 期 投 资 按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64.04% 确 认 [ 注 9] 四 川 金 合 纺 织 由 深 圳 市 金 凯 工 贸 发 展 控 股 子 公 司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香 港 怡 德 实 业 及 四 川 南 充 六 合 ( 集 团 ) 共 同 投 资 成 立,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为 35% 25% 40%, 根 据 双 方 签 署 的 有 关 协 议, 香 港 怡 德 实 业 只 是 名 义 股 东, 不 享 有 利 益 分 配 权 也 不 承 担 合 资 公 司 的 任 何 亏 损, 其 在 两 合 资 公 司 的 权 益 义 务 均 由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享 有 和 承 担, 深 圳 金 维 服 装 长 期 投 资 按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60% 确 认 [ 注 10] 浙 江 物 通 股 份 注 册 资 本 2,665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1,16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3.86%; 浙 江 省 物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出 资 2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0.94%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44.8% 权 益 [ 注 11] 浙 江 远 航 国 际 货 运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4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宁 波 浙 金 报 关 出 资 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12]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原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4,5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浙 江 金 达 期 货 经 纪 出 资 5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2007 年 1 月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以 投 资 账 面 值 受 让 浙 江 金 达 期 货 经 纪 所 持 有 的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10% 股 权, 转 让 后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持 有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100% 股 权 [ 注 13] 浙 江 浙 金 钢 材 贸 易 注 册 资 本 390 万 元, 其 中 浙 江 浙 金 物 流 出 资 351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浙 江 浙 金 储 运 出 资 3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14] 浙 江 浙 金 储 运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其 中 浙 江 浙 金 物 流 出 资 9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5%; 29

浙 江 浙 金 钢 材 贸 易 出 资 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15] 浙 江 泰 信 保 险 代 理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82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82%; 物 浙 江 省 物 资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出 资 1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92% 权 益 [ 注 16] 宁 波 浙 金 钢 材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4,5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出 资 5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17] 宁 波 浙 金 报 关 注 册 资 本 150 万 元, 其 中 宁 波 浙 金 钢 材 出 资 13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出 资 1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18] 绍 兴 浙 金 钢 材 注 册 资 本 3,0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2,7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出 资 3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19] 金 华 市 浙 金 钢 材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4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子 公 司 宁 波 浙 金 钢 材 出 资 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20] 台 州 浙 金 钢 材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其 中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出 资 4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0%; 物 产 浙 江 金 运 达 投 资 实 业 发 展 出 资 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金 属 公 司 合 计 拥 有 其 100% 权 益 [ 注 21] 浙 江 机 动 车 拍 卖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20 万 元,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出 资 72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60%; 浙 江 旧 机 动 车 贸 易 中 心 出 资 48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0%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100% 的 权 益 [ 注 22]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租 赁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000 万 元,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出 资 3,8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95%;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出 资 2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100% 的 权 益 [ 注 23]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广 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租 赁 出 资 11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5%; 浙 江 元 通 汽 车 出 资 9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5%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100% 的 权 益 [ 注 24] 金 华 申 通 汽 车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00 万 元, 浙 江 申 通 汽 车 出 资 32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0%; 浙 江 申 浙 汽 车 股 份 出 资 16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20%; 金 华 申 浙 汽 车 出 资 8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70% 的 权 益 [ 注 25] 金 华 兰 通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浙 江 申 通 汽 车 出 资 27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4%; 金 华 申 通 汽 车 出 资 1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0%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84% 的 权 益 [ 注 26] 浙 江 元 通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出 资 7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70%; 浙 江 元 通 机 电 发 展 出 资 3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0%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100% 的 权 益 [ 注 27] 浙 江 元 通 凌 志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出 资 5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0%; 浙 江 元 通 机 电 发 展 出 资 35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5% 物 产 元 通 公 司 实 际 拥 有 其 85% 的 权 益 [ 注 28] 杭 州 西 文 机 电 实 业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浙 江 宝 通 汽 车 出 资 60 万 元, 占 注 册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