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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交 安 2013 193 号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委 ), 顺 德 区 环 境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国 土 城 建 和 水 利 局, 各 市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厅 直 属 各 单 位, 省 交 通 集 团 航 运 集 团 港 珠 澳 大 桥 管 理 局, 各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有 关 协 ( 学 ) 会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印 发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相 关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厅 安 监 字 2012 134) 和 关 于 印 发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和 达 标 考 评 指 1

标 的 通 知 ( 交 安 监 发 2012 175) 的 要 求, 全 面 推 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厅 制 定 了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结 合 实 际, 并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请 一 并 贯 彻 落 实 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如 期 完 成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感, 高 度 重 视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主 要 领 导 要 亲 自 部 署, 分 管 领 导 要 亲 自 抓, 加 强 机 构 人 员 和 资 金 等 方 面 的 保 障, 力 争 客 运 企 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2013 年 底 前 完 成 标 准 化 达 标,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2015 年 年 底 前 全 部 达 标 二 加 强 考 评 员 培 训 考 核 与 管 理 今 年 春 运 结 束 后, 厅 将 举 办 各 专 业 多 批 次 考 评 员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请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各 地 实 际 推 荐 相 关 人 员 报 名 ( 具 体 报 名 事 宜 详 见 报 名 通 知 ), 并 加 强 考 评 员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考 评 员 清 正 廉 洁 客 观 公 正 从 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考 评 工 作 三 加 强 推 进 考 评 机 构 申 报 和 企 业 申 报 工 作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http://121.33.200.115:8080/yjglcms) 关 于 考 评 机 构 申 报 和 企 业 申 报 等 功 能 模 块 已 经 开 放, 请 各 单 位 各 地 区 登 陆 系 统, 认 真 组 织 考 评 机 构 和 企 业 通 过 管 理 系 统 申 报 2

各 地 各 单 位 在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遇 有 问 题, 请 径 向 厅 安 全 监 督 处 反 映 联 系 人 : 陈 波, 电 话 :020 83730347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2013 年 2 月 22 日 3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交 通 运 输 部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工 作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推 动 我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发 证 实 施 办 法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机 构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和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省 辖 区 内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二 三 级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是 对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发 证 实 施 办 法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机 构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员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细 化 和 补 充, 未 另 行 规 定 的 遵 照 上 述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主 管 全 国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4

工 作, 并 负 责 认 定 和 管 理 从 事 一 级 达 标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考 评 工 作 的 考 评 机 构 及 一 级 达 标 企 业 的 考 评 工 作 一 级 考 评 机 构 申 请 流 程 以 及 申 请 一 级 达 标 的 企 业 考 评 流 程 遵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厅 负 责 二 级 企 业 的 达 标 评 审 管 理 工 作,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三 级 企 业 的 达 标 评 审 管 理 工 作,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可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相 关 规 定, 参 考 厅 二 级 达 标 企 业 考 评 流 程,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制 定 三 级 企 业 达 标 评 审 流 程 第 六 条 按 照 省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转 移 的 工 作 要 求,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 二 级 ) 评 定 事 项 转 移 到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评 定 第 二 章 实 施 目 标 第 七 条 从 事 客 运 ( 包 括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汽 车 客 运 站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港 口 客 运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出 租 汽 车 营 运 等 ) 危 险 化 学 品 ( 包 括 道 路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水 路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和 港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 等 重 点 运 输 企 业 在 2013 年 底 前 达 标,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在 2015 年 前 达 标 第 三 章 组 织 架 构 各 级 机 构 责 任 及 分 工 第 八 条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成 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厅 达 标 办 ), 厅 达 标 办 设 在 厅 安 全 监 督 处, 成 员 由 厅 安 全 监 督 处 综 合 运 输 处 基 建 管 理 处 科 技 处 厅 港 航 局 水 运 处 港 5

口 处 档 案 信 息 中 心 等 有 关 处 室 组 成 第 九 条 厅 达 标 办 工 作 职 责 : ( 一 ) 负 责 全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综 合 协 调 ; ( 二 ) 按 照 省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转 移 的 工 作 要 求, 负 责 实 施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 二 级 ) 评 定 事 项 转 移 由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评 定 ( 三 ) 负 责 考 评 员 的 认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承 担 全 省 考 评 员 培 训 考 试 命 题 阅 卷 工 作 ; 负 责 统 一 印 制 和 颁 发 考 评 员 资 质 证 书 ( 四 ) 负 责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并 统 一 印 制 和 颁 发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工 作 ;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推 荐 和 初 审 工 作, 以 及 三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并 统 一 印 制 和 颁 发 三 级 考 评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工 作 ( 五 ) 负 责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专 题 网 站 和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的 建 设 工 作 ; ( 六 ) 负 责 对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和 考 评 机 构 的 考 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条 各 相 关 处 室 工 作 职 责 : ( 一 ) 厅 综 合 运 输 处 负 责 指 导 道 路 运 输 和 城 市 客 运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督 促 考 评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按 时 完 成 二 级 达 6

标 等 级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和 二 级 达 标 等 级 城 市 客 运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发 证 工 作 ( 二 ) 厅 基 建 管 理 处 负 责 指 导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督 促 考 评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按 时 完 成 二 级 达 标 等 级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发 证 工 作 ( 三 ) 厅 港 航 局 水 运 处 负 责 指 导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督 促 考 评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按 时 完 成 二 级 达 标 等 级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发 证 工 作 ( 四 ) 厅 港 航 局 港 口 处 负 责 指 导 港 口 企 业 ( 不 含 渡 船 渡 口 )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督 促 考 评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按 时 完 成 二 级 达 标 等 级 港 口 企 业 ( 不 含 渡 船 渡 口 )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发 证 工 作 ( 五 ) 省 公 路 局 省 航 道 局 分 别 负 责 本 系 统 内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 二 级 ) 考 评 机 构 按 照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经 批 准 成 立, 取 得 相 应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 二 级 ) 考 评 资 格 后, 负 责 对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开 展 考 评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考 评 机 构 及 考 评 人 员 开 展 考 评 工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可 采 取 现 场 检 查 企 业 反 馈 意 见 搜 集 询 问 等 方 式 第 四 章 考 评 对 象 7

第 十 三 条 考 评 对 象 为 我 省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含 分 公 司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持 母 公 司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并 获 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的, 直 接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港 口 营 运 城 市 客 运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具 体 包 括 : ( 一 )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企 业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道 路 交 通 普 通 货 运 企 业 三 级 及 以 上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站 场 一 二 类 机 动 车 维 修 企 业 三 级 及 以 上 汽 车 客 运 站 ; ( 二 ) 水 路 运 输 企 业 :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水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 ( 三 ) 港 口 营 运 企 业 : 港 口 客 运 ( 含 滚 装 码 头 ) 港 口 普 通 货 物 码 头 企 业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码 头 企 业 ; ( 四 ) 城 市 客 运 企 业 :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企 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出 租 汽 车 企 业 ; ( 五 )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第 十 四 条 考 评 对 象 遵 循 分 级 负 责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和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十 五 条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不 直 接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集 团 总 公 司 可 不 申 请 达 标 考 评, 如 主 动 提 出 申 请 达 标 考 评, 也 可 以 进 行 考 评 ;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以 母 公 司 名 义 直 接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应 单 独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如 以 母 公 司 名 义, 但 并 不 直 接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的, 可 不 进 行 考 评 达 标 ; 集 团 总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80% 以 上 评 为 二 级 ( 三 级 ) 且 剩 下 的 企 业 具 备 最 低 8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等 级 的, 经 集 团 总 公 司 申 请,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集 团 总 公 司 可 直 接 评 定 为 二 级 ( 三 级 ) 企 业 第 十 六 条 包 含 多 类 经 营 项 目 及 一 套 班 子 多 个 牌 子 的 企 业, 考 评 均 实 行 分 类 考 评, 分 类 定 级 ; 对 于 从 事 货 运 客 运 经 营 的 运 输 企 业, 应 分 别 进 行 考 评 ; 对 于 公 路 客 运 站 港 口 客 运 站 等 客 运 类 站 场, 按 照 一 站 一 考 评 的 原 则 ; 对 于 从 事 多 种 货 种 运 输 经 营 的 企 业, 按 照 达 标 标 准 最 高 要 求 进 行 考 评 第 十 七 条 获 得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连 续 3 年 未 发 生 重 特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且 符 合 考 评 指 标 中 相 应 等 级 需 要 满 足 的 必 备 条 件, 可 向 厅 达 标 办 或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直 接 评 定 为 二 级 或 三 级 第 五 章 考 评 员 认 定 及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申 请 考 评 员 的 人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相 关 专 业 初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且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相 关 工 作 5 年 以 上 ; ( 二 ) 熟 悉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 ( 三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和 文 字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 四 )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60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第 十 九 条 直 接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10 年 以 上 的 公 务 员 和 不 参 加 职 称 评 定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厅 达 标 办 核 准, 经 培 训 后, 可 直 接 颁 发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9

第 二 十 条 考 评 员 应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取 得 资 格 认 定 : ( 一 ) 申 请 考 评 员 的 人 员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向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 二 )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员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初 步 审 查 通 过 后, 提 交 厅 达 标 办 复 审 ( 三 ) 厅 达 标 办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员 组 织 统 一 培 训 和 考 试 经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由 厅 达 标 办 核 发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评 员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每 位 考 评 员 最 多 只 能 申 请 两 种 专 业 类 型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评 员 依 托 考 评 机 构 开 展 考 评 活 动, 考 评 员 应 与 考 评 机 构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考 评 员 只 能 在 一 家 考 评 机 构 从 事 评 审 活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评 员 资 格 证 有 效 期 为 5 年 有 效 期 满 继 续 从 事 考 评 工 作 的, 应 在 有 效 期 满 前 3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第 六 章 考 评 机 构 认 定 及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考 评 机 构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考 评 机 构 资 质 类 型 分 为 道 路 运 输 水 路 运 输 港 口 营 运 城 市 客 运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五 类 考 评 机 构 的 资 质 分 为 一 二 三 级, 并 分 别 负 责 相 应 级 别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的 达 标 考 评 工 作 考 评 机 构 实 行 分 类 分 10

级 考 评 互 不 交 叉, 同 一 考 评 机 构 可 申 请 多 级 考 评 资 质, 同 一 级 别 考 评 机 构 最 多 只 能 申 请 两 种 专 业 类 型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级 三 级 考 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业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经 批 准 注 册 的 交 通 运 输 社 团 组 织 ; ( 二 ) 具 有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设 施 和 必 要 的 技 术 条 件 ; ( 三 ) 从 事 专 职 管 理 和 取 得 相 应 类 别 考 评 资 格 且 未 在 其 他 考 评 机 构 从 事 考 评 工 作 的 人 员, 二 级 不 少 于 5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少 于 2 名 ), 三 级 不 少 于 3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少 于 1 名 ); ( 四 )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 五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考 评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申 请 三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单 位 或 组 织 需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向 单 位 或 组 织 注 册 所 在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审 核, 经 认 定 后 统 一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的 单 位 或 组 织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直 接 向 厅 达 标 办 提 出 申 请, 各 地 市 单 位 或 组 织 由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加 具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由 厅 达 标 办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评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考 评 员 档 案 和 企 业 考 评 档 案,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汇 总 后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11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报 厅 达 标 办 和 当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厅 直 属 各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专 业 类 型 成 立 考 评 机 构 第 三 十 条 考 评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5 年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换 证 的, 应 于 期 满 前 3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经 发 证 机 关 审 查 合 格 的 可 以 换 发 证 书 ;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换 发 证 书 第 七 章 申 请 二 级 达 标 的 企 业 考 评 流 程 第 一 节 初 次 考 评 和 发 证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开 展 自 评 后 并 已 完 成 整 改, 应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向 厅 达 标 办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厅 达 标 办 收 到 企 业 考 评 申 请 及 所 附 材 料 后,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由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加 具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厅 达 标 办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告 知 企 业 补 充 修 改 或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对 满 足 申 请 要 求 的 企 业, 厅 达 标 办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将 结 合 企 业 的 申 请 安 排 考 评 机 构 实 施 考 评 第 三 十 三 条 考 评 机 构 原 则 上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符 合 性 的 核 查, 包 括 对 企 业 提 交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的 核 查 对 核 查 通 过 的 企 业 启 动 考 评 ; 核 查 不 通 过 的, 应 及 时 告 知 企 业, 并 说 明 原 因 申 请 材 料 需 以 纸 质 申 请 表 形 式 向 考 评 机 构 备 案 归 档 和 管 理 12

第 三 十 四 条 考 评 机 构 应 在 核 查 通 过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企 业 的 现 场 考 评 考 评 组 在 企 业 从 事 现 场 考 评 活 动,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现 场 考 评 组 织 考 评 机 构 应 组 织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考 评 人 员 成 立 现 场 考 评 组, 制 定 具 体 考 评 计 划, 告 知 企 业 后 实 施 考 评 机 构 对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考 评 前, 应 告 知 企 业 所 在 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二 ) 现 场 考 评 启 动 现 场 考 评 组 应 提 前 与 企 业 协 调 确 认 考 评 计 划 及 考 评 进 度 表, 考 评 前 应 介 绍 考 评 流 程 考 评 方 法 及 保 密 承 诺 等 企 业 应 向 考 评 组 介 绍 企 业 的 组 织 构 架 和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等 情 况 ( 三 ) 实 施 现 场 考 评 现 场 考 评 组 成 员 按 照 考 评 计 划 和 任 务 分 工 实 施 考 评, 获 取 真 实 数 据, 给 出 公 正 客 观 的 考 评 分 值 和 评 价 考 评 组 实 施 考 评 可 采 取 提 问 交 谈 查 阅 文 件 和 记 录 现 场 检 查 与 抽 查 等 方 式 若 有 必 要, 可 以 进 行 现 场 检 测 与 测 量 第 三 十 五 条 现 场 考 评 结 束 后, 考 评 组 应 向 企 业 通 报 考 评 情 况, 交 换 初 步 考 评 结 果, 并 就 现 场 考 评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企 业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企 业 对 考 评 机 构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1 个 月 内 能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的, 经 考 评 机 构 核 实 后, 可 视 为 达 到 现 场 考 评 要 求 1 个 月 内 不 能 按 要 求 整 改 到 位 的, 应 重 新 组 织 现 场 考 评 第 三 十 六 条 现 场 考 评 组 考 评 工 作 结 束 后, 向 考 评 机 构 提 交 初 步 考 评 报 告, 考 评 机 构 以 集 中 考 评 形 式 定 期 组 织 对 初 步 考 评 结 13

论 进 行 评 定, 形 成 考 评 报 告, 并 报 厅 达 标 办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考 评 机 构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标 准 化 达 标 专 题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企 业 达 标 考 评 结 果, 公 示 时 间 为 7 天, 公 示 期 间 无 异 议 的, 由 考 评 机 构 颁 发 企 业 达 标 证 书 第 二 节 换 证 考 评 与 发 证 第 三 十 八 条 换 证 考 评 申 请 应 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前 3 个 月 内 提 出 第 三 十 九 条 换 证 考 评 及 发 证 的 内 容 范 围 和 方 法 参 照 初 次 考 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换 证 考 评 未 通 过 的, 企 业 应 在 原 证 书 期 满 后 3 个 月 内 提 出 重 新 考 评 申 请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证 书 遗 失 的, 可 以 向 原 考 评 发 证 机 构 申 请 补 发 第 四 十 二 条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名 称 地 址 等 变 更 的, 应 在 变 更 后 1 个 月 内, 向 考 评 机 构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申 请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证 书 的 变 更 第 三 节 附 加 考 评 第 四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厅 达 标 办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安 排 考 评 机 构 对 持 有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证 书 的 企 业 实 施 附 加 考 评 : ( 一 ) 企 业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 二 ) 企 业 一 年 内 连 续 发 生 二 次 及 以 上 较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14

( 三 ) 企 业 被 举 报 并 经 核 实 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问 题 ; ( 四 ) 企 业 发 生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件 或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确 实 必 要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附 加 考 评 应 针 对 引 发 附 加 考 评 的 原 因 进 行 在 考 评 中 发 现 有 严 重 问 题 的, 可 扩 大 考 评 范 围, 直 至 实 施 全 面 考 评 第 四 十 五 条 通 过 附 加 考 评 合 格 的, 维 持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第 四 十 六 条 未 通 过 附 加 考 评 或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认 为 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存 在 重 大 问 题 的, 考 评 机 构 应 及 时 报 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由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整 改, 整 改 合 格 的, 企 业 应 在 3 个 月 内 再 次 申 请 初 次 考 评 第 八 章 考 评 费 用 收 费 原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考 评 机 构 的 考 评 工 作 不 得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不 得 利 用 考 评 工 作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第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向 考 评 机 构 支 付 涉 及 考 评 工 作 的 差 旅 评 审 等 费 用 评 审 费 标 准 参 照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省 直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差 旅 费 用 标 准 参 照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省 直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各 类 考 评 机 构 应 与 企 业 平 等 协 商, 根 据 申 请 企 业 的 规 模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等 情 况,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考 评 组 人 员 15

组 成 考 评 行 程 安 排, 结 合 考 评 天 数 考 评 员 数 量 ( 级 别 )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费 用, 并 出 具 足 额 合 法 收 据 第 五 十 条 各 级 各 类 考 评 机 构 应 在 提 交 考 评 报 告 的 同 时, 将 向 企 业 收 取 的 考 评 费 用 细 目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管 理 系 统 报 厅 达 标 办 第 九 章 宣 传 及 培 训 第 五 十 一 条 厅 达 标 办 负 责 对 考 评 员 考 评 机 构 及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宣 贯 与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考 评 员 认 证 培 训 考 评 政 策 宣 贯 与 培 训 第 五 十 二 条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加 考 评 机 构 和 考 评 员 资 质 认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需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月 度 工 作 报 告 报 厅 达 标 办, 工 作 报 告 包 括 本 地 区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达 标 创 建 进 展 情 况 和 达 标 单 位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情 况 相 关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和 先 进 做 法 等, 厅 达 标 办 定 期 将 工 作 报 告 发 布 在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标 准 化 达 标 专 题 网 站 上 第 五 十 四 条 二 级 考 评 机 构 需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月 度 工 作 报 告 报 厅 达 标 办, 工 作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考 评 达 标 工 作 情 况 相 关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和 先 进 做 法 等, 厅 达 标 办 定 期 将 工 作 报 告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标 准 化 达 标 专 题 网 站 发 布 第 十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经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最 16

低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的, 要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产 整 改 直 至 依 法 关 闭, 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仍 达 不 到 最 低 标 准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破 坏 环 境 浪 费 资 源, 以 及 发 生 各 类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的 企 业, 要 依 法 关 闭 取 缔 一 批 ; 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实 现 达 标 的, 要 依 法 暂 扣 其 生 产 许 可 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一 批 第 五 十 六 条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要 把 标 准 化 达 标 创 建 工 作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和 绩 效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达 标 创 建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大 力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工 作 开 展 不 力 进 展 缓 慢 的 单 位, 予 以 严 肃 通 报 批 评 和 处 罚, 对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任 务 的 单 位 要 追 究 领 导 责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考 评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厅 达 标 办 应 当 撤 销 考 评 员 资 格 : ( 一 ) 提 供 虚 假 学 历 职 称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二 ) 隐 瞒 企 业 重 大 安 全 问 题 的 ; ( 三 ) 考 评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 ( 四 ) 泄 露 企 业 技 术 和 商 业 秘 密 的 ; ( 五 ) 收 受 企 业 财 物 或 者 为 企 业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六 ) 以 个 人 名 义 进 行 考 评 工 作 及 收 取 费 用 的 ; ( 七 ) 不 服 从 主 管 机 关 监 督 管 理 的 ; ( 八 ) 资 格 证 逾 期 不 申 请 换 证 的 ; ( 九 ) 其 他 不 能 胜 任 考 评 工 作 的 17

因 上 述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 七 ) 原 因 被 撤 销 资 格 证 的, 终 身 不 得 从 事 考 评 工 作 ; 因 上 述 其 他 原 因 被 撤 销 资 格 证 的,2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考 评 员 资 格 第 五 十 八 条 考 评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厅 达 标 办 撤 销 其 考 评 资 质, 并 收 回 资 质 证 书,2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考 评 机 构 资 格 : ( 一 ) 提 供 虚 假 资 质 申 请 材 料 的 ; ( 二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标 准 化 评 审 资 质 的 ; ( 三 ) 参 与 企 业 自 评 及 培 训 的 ; ( 四 ) 出 具 虚 假 考 评 报 告, 违 规 对 企 业 颁 发 考 评 证 书 的 ; ( 五 ) 强 制 收 费 不 合 理 收 费 私 下 收 费 或 不 出 具 合 法 收 据 的 ; ( 六 ) 违 反 有 关 考 评 规 定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不 宜 继 续 从 事 考 评 工 作 的 ; ( 七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未 申 请 换 证 或 申 请 换 证 但 未 获 得 认 可 的 ; ( 八 )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应 予 以 撤 销 的 第 五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考 评 员 考 试 试 卷 命 题 审 题 印 制 及 考 试 期 间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泄 露 本 次 考 评 员 考 试 试 题, 否 则 将 按 国 家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十 条 参 加 考 评 员 考 试 的 所 有 参 考 人 员 需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如 有 作 弊 的,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且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考 18

第 六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考 评 机 构 或 考 评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可 通 过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专 题 网 站 向 厅 达 标 办 或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举 报 第 六 十 二 条 企 业 对 考 评 结 论 存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考 评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考 评 机 构 应 自 收 到 企 业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材 料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复 核 第 六 十 三 条 考 评 机 构 对 企 业 考 核 结 果 公 示 期 间, 如 有 实 名 举 报 的, 厅 达 标 办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将 组 织 进 行 核 查, 举 报 不 属 实 和 举 报 属 实 但 不 影 响 考 评 结 论 的 应 予 以 颁 发 达 标 证 书 ; 举 报 属 实 且 影 响 考 评 结 论 的, 厅 达 标 办 各 地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立 即 责 令 考 评 机 构 不 予 颁 发 达 标 证 书, 如 已 颁 发 了 达 标 证 书, 考 评 机 构 应 立 即 收 回 第 六 十 四 条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达 标 等 级 证 书 的 企 业 每 年 应 进 行 自 评, 并 在 次 年 1 月 底 前 将 年 度 自 评 报 告 报 考 评 机 构 第 六 十 五 条 考 评 机 构 应 进 行 年 度 考 评 工 作 总 结, 并 于 次 年 1 月 底 前 报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上 述 事 故 等 级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93 号 令 ) 规 定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由 厅 达 标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19

公 开 方 式 : 依 申 请 公 开 抄 送 : 交 通 运 输 部 安 委 办 省 安 委 办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办 公 室 2013 年 2 月 25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