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8 名 科 別 代 號 科 別 類 別 名 額 備 註 初 試 正 取 A 國 文 科 正 式 8 1 B 英 文 科 代 理 12 2 C 數 學 科 代 理 8 1 D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代 理 8 1 E 物 理 科 代 理 8 1 F 輔 導 科 代 理 8 1 G 生 活 科 技 科 代 理 8 1 1 視 甄 試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依 序 備 取 若 干 名 候 用, 以 補 足 本 次 該 學 科 缺 額 為 限 如 成 績 均 未 達 標 準, 則 不 予 錄 取 2 代 理 教 師 聘 期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止, 代 理 教 師 應 自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即 無 條 件 自 動 辭 職,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補 償 參 公 告 : 一 時 間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至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二 方 式 : 於 本 校 公 布 欄 公 告, 並 刊 登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chs.hc.edu.tw/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http://www.tpde.edu.tw/ap/select.aspx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肆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始 得 報 考 : ( 一 ) 持 有 該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2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 持 生 活 科 技 科 及 工 藝 科 教 師 證 書 皆 可 報 名 生 活 科 技 ) ( 二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暫 准 報 名 : 1.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持 有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者 如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實 習 之 科 別 為 限 2.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者, 如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師 資 檢 定 考 試 之 科 別 為 限 3.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擬 以 尚 在 辦 理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者, 如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辦 理 加 註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科 別 為 限 4. 已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如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暫 准 報 名, ~1
但 以 報 名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科 別 為 限 二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 一 )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 三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至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至 本 校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 網 址 : http://140.126.198.7/teacherexam/index.asp, 本 報 名 系 統 限 用 IE 瀏 覽 器, 版 本 IE7 以 上 IE9 以 下 ),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700 元, 請 於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至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23 時 59 分 止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2.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105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之 後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站 列 印 甄 選 證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並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另 使 用 轉 帳 繳 費 請 避 免 於 每 日 15:30 銀 行 結 帳 期 間 進 行, 以 免 轉 帳 失 敗 ); 亦 可 至 臺 灣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免 收 手 續 費 完 成 繳 費 並 列 印 甄 選 證 後,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如 無 法 列 印 甄 選 證 時, 請 洽 本 校 人 事 室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除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無 法 到 考 者, 於 本 項 考 試 結 束 3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到 本 校 辦 理 退 費 ) 報 名 資 格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外, 得 視 需 要 填 寫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申 請 表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並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影 本 需 親 自 簽 名 ) 郵 寄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與 書 面 資 格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9:00~12:00 14:00~16: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新 竹 高 中 新 民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地 址 : 新 竹 市 學 府 路 36 號, 電 話 :(03) 5736666 轉 518 或 519 ( 四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整, 親 自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除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無 法 到 考 者, 於 本 項 考 試 結 束 3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到 本 校 辦 理 退 費 ) ( 五 ) 複 試 報 名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如 下 : 1. 報 名 表 二 份 ( 貼 妥 照 片 ) 2. 切 結 書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男 性 報 考 人 員 持 有 退 伍 證 者, 請 檢 附 退 伍 證 ~2
4.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依 報 名 資 格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正 影 本 ): 報 名 資 格 檢 附 證 件 持 有 各 該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者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擬 以 尚 在 辦 理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者 已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 1.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2.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3.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1.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3.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4.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立 之 證 明 書 1.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2.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3.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5. 大 學 以 上 ( 含 大 學 ) 學 歷 證 件 ( 持 外 國 學 歷 應 加 附 中 文 翻 譯 本 及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證 明,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需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 6. 歷 年 考 核 通 知 書 或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7. 自 傳 (A4 直 式 橫 書 ) 8.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正 影 本 ) 9. 如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以 上 證 件,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本 校 留 存 繳 驗 證 件 影 本 請 用 A4 紙 張 影 印 ( 切 勿 剪 裁 ) 依 序 排 列, 並 以 迴 紋 針 或 燕 尾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陸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分 初 試 及 複 試 兩 階 段 ( 二 ) 初 試 : 國 文 科 以 筆 試 ( 教 育 理 念 佔 20% 及 專 業 知 能 佔 80%) 辦 理, 其 他 類 科 以 筆 試 ( 專 業 知 能 佔 100%) 辦 理, 各 科 依 成 績 高 低 按 簡 章 第 貳 點 所 定 名 額, 參 加 複 試, 如 遇 錄 取 最 低 分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三 ) 複 試 : 以 試 教 口 試 辦 理, 生 活 科 技 另 加 實 作 項 目 ( 四 ) 分 數 比 率 : 1. 生 活 科 技 科 除 外 之 其 他 類 科 試 教 ( 含 專 筆 試 一 般 口 試 業 口 試 ) 總 分 30% 40% 30% 100% ~3
2. 生 活 科 技 科 : 筆 試 試 教 ( 含 專 業 口 試 ) 實 作 一 般 口 試 總 分 30% 35% 21% 14% 100% 二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初 試 : 1. 日 期 :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18:00 至 19:40( 專 業 知 能 ) 20:00 至 20:40( 教 育 理 念 ) 2. 地 點 : 試 場 位 置 座 次 表 於 考 試 當 天 在 本 校 新 民 樓 公 告 ( 二 ) 複 試 : 1.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開 始 2. 各 科 報 到 測 驗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考 試 前 1 日 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三 ) 參 加 複 試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新 民 樓 報 到,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三 試 教 範 圍 : 科 別 試 教 內 容 或 範 圍 試 教 版 本 備 註 國 文 科 第 一 二 冊 康 熹 版 英 文 科 第 一 二 冊 三 民 乙 版 數 學 科 1. 插 值 多 項 式 2. 分 數 指 數 3. 貝 氏 定 理 不 限 從 8 個 單 元 中, 隨 機 抽 出 一 個 單 元 試 教 4. 相 關 係 數 5. 線 性 規 劃 6. 外 積 7. 三 平 面 幾 何 關 係 的 代 數 判 定 8. 反 方 陣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第 一 冊 L4: 公 共 利 益 第 二 冊 L3: 政 府 的 體 制 L6: 人 民 的 參 政 第 三 冊 L5: 行 政 法 與 生 活 L8: 紛 爭 解 決 機 制 第 四 冊 L3: 全 球 化 與 地 球 村 L5: 外 部 效 果 物 理 科 1. 簡 諧 運 動 2. 重 力 位 能 一 般 式 3. 一 維 碰 撞 4. 氣 體 動 力 論 不 限 從 6 個 單 元 中, 隨 機 抽 出 一 個 單 元 試 教 ~4
輔 導 科 生 活 科 技 科 5. 動 量 守 恆 定 律 6. 光 電 效 應 ( 高 一 程 度 ) 1. 生 涯 輔 導 : 講 授 升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制 度 2. 個 別 諮 商 : 依 學 生 所 晤 談 內 容 (1) 製 造 科 技 (2) 營 建 科 技 (3) 傳 播 科 技 (4) 運 輸 科 技 (5) 創 意 設 計 五 個 單 元 現 場 抽 出 一 個 單 元 試 教 不 限 生 涯 輔 導 15 分 鐘 個 別 諮 商 15 分 鐘 1. 準 備 時 間 30 分 鐘, 試 教 時 間 20 分 鐘, 專 業 提 問 10 分 鐘 2. 五 個 單 元 現 場 抽 出 一 個 單 元 試 教 請 備 妥 以 上 五 種 單 元 之 教 材, 相 關 教 學 用 品 ( 如 : 學 習 單 展 示 品 等 ) 請 自 行 準 備 3. 實 作 部 份 請 準 備 個 人 工 作 服, 相 關 設 備 與 材 料 由 甄 選 學 校 提 供 柒 甄 選 榜 示 : 一 甄 選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初 試 以 各 該 科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簡 章 第 貳 點 所 定 名 額, 參 加 複 試, 如 遇 錄 取 最 低 分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二 ) 複 試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並 視 甄 選 成 績 錄 取 備 取 人 員 若 干 名 ( 三 )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或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是 類 人 員 總 成 績 相 同 或 無 是 類 人 員, 則 以 試 教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試 教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口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所 有 分 數 皆 相 同 者, 則 另 行 遴 聘 委 員 針 對 同 分 者 辦 理 第 2 次 口 試, 並 以 該 次 評 分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 四 ) 擇 優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20:00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 初 試 成 績 同 時 公 告, 請 由 本 校 網 站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系 統 成 績 查 詢 進 入 查 詢, 書 面 成 績 通 知 書 於 錄 取 暨 擬 聘 任 名 單 榜 示 後 統 一 寄 發 三 複 試 成 績 於 105 年 6 月 18( 星 期 六 ) 20:00 公 告, 請 由 本 校 網 站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系 統 成 績 查 詢 進 入 查 詢, 書 面 成 績 通 知 書 於 錄 取 暨 擬 聘 任 名 單 榜 示 後 統 一 寄 發 四 甄 選 完 成 成 績 複 查 後, 按 甄 選 成 績 造 冊, 提 請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決 議 錄 取 暨 擬 聘 任 名 單,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五 錄 取 暨 擬 聘 任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20:00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公 布 欄 公 告, 並 ~5
以 書 面 通 知 捌 成 績 複 查 : 一 初 試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8:00-12:00 前 持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甄 選 證 身 分 證 親 自 向 本 校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複 試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8:00-12:00 前 持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甄 選 證 身 分 證 親 自 向 本 校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玖 錄 取 報 到 及 聘 任 事 宜 : 一 擬 予 聘 任 人 員,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應 聘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 ( 一 )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含 X 光 肺 部 透 視 合 格 證 明 ) 如 患 有 法 定 或 其 他 妨 礙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或 未 依 限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者, 均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二 ) 現 職 人 員 ( 編 制 內 ), 報 到 時 須 附 具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不 予 聘 任 二 暫 准 報 名 之 應 試 人 如 經 錄 取, 於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應 立 即 送 人 事 室 補 驗, 最 遲 應 於 第 肆 點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一 ( 二 ) 所 定 期 限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親 自 送 驗 ; 逾 期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未 於 期 限 內 送 驗 者, 即 認 定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註 銷 錄 取 擬 聘 任 資 格 三 經 錄 取 擬 聘 任 人 員, 如 逾 期 未 應 聘, 或 有 其 他 法 令 不 予 聘 任 者, 應 取 消 擬 聘 任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人 員 以 補 足 同 類 科 本 次 甄 選 名 額 為 限 惟 105 學 年 度 內 如 需 聘 用 各 科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得 由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名 單, 依 本 校 教 學 需 求 擇 優 聘 用 拾 附 則 : 一 應 試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 甄 選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甄 選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如 經 聘 用 則 依 教 師 法 之 規 定, 提 交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解 聘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具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 三 ) 冒 名 頂 替 者 ( 四 ) 偽 造 或 變 造 所 提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者 ( 五 ) 不 具 備 甄 選 資 格 者 ( 六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 七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經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查 證, 有 不 符 或 不 予 認 定 之 情 形 者 二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之 聯 絡 電 話 : ( 一 ) 人 事 室 :03-5736666 轉 518 519(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榜 示 及 報 到 疑 義 ) ( 二 ) 教 務 處 :03-5736666 轉 101 107( 初 試 及 複 試 疑 義 ) ( 三 ) 資 媒 組 :03-5736666 轉 540(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疑 義 ) 三 應 試 人 就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過 程 如 有 異 議, 得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向 本 校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專 線 :03-5736666 轉 518 或 519 洽 詢 ; 申 訴 信 箱 :300 新 竹 市 學 府 路 36 號 人 事 室 四 申 訴 時, 應 述 明 下 列 事 項,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應 試 人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科 別 甄 選 證 號 碼 ~6
( 二 ) 申 訴 事 實 ( 三 ) 申 訴 理 由 : 應 述 明 教 師 甄 選 不 當 之 具 體 理 由 及 證 據 ( 四 ) 請 求 事 項 ( 五 ) 年 月 日 五 報 名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等 天 然 災 害, 依 新 竹 市 政 府 發 布 停 止 上 班 或 上 課 延 後 舉 行, 延 後 時 間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 甄 選 作 業 如 有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亦 隨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敬 請 留 意 六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訂 頒 之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