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 2015 0130030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 鲁 财 购 2015 11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财 政 局 民 政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各 省 财 政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财 政 局 民 政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 根 据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政 办 发 2013 35 号 ) 和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工 商 总 1
局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4 96 号 ) 有 关 规 定, 为 推 广 和 规 范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我 们 研 究 制 定 了 山 东 省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12 月 3 日 2
山 东 省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广 和 规 范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创 新 财 政 支 出 方 式, 推 动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按 照 关 于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96 号 )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政 办 发 2013 35 号 ) 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财 综 2014 96 号 )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把 政 府 直 接 提 供 的 一 部 分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以 及 政 府 履 职 所 需 服 务 事 项, 按 照 一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交 由 具 备 条 件 的 社 会 力 量 和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并 由 政 府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其 支 付 费 用 的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方 式 第 三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 一 ) 积 极 稳 妥, 有 序 实 施 从 实 际 出 发, 准 确 把 握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需 求,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探 索 多 种 有 效 方 式, 加 大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支 持 力 度, 增 强 社 会 组 织 平 等 参 与 承 3
接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的 能 力, 有 序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服 务 供 给, 形 成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的 合 力 ( 二 ) 科 学 安 排, 注 重 实 效 突 出 公 共 性 和 公 益 性, 重 点 考 虑 优 先 安 排 与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密 切 相 关 有 利 于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领 域 和 项 目, 强 化 绩 效 理 念, 切 实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三 ) 公 开 择 优, 以 事 定 费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坚 持 费 随 事 转, 通 过 竞 争 择 优 的 方 式 选 择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承 接 主 体, 建 立 优 胜 劣 汰 的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四 ) 改 革 创 新, 完 善 机 制 坚 持 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社 会 组 织 改 革 相 衔 接, 不 断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推 进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凡 是 社 会 能 办 好 的, 尽 可 能 交 给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使 购 买 服 务 逐 步 成 为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重 要 方 式 第 四 条 财 政 部 门 在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牵 头 推 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改 革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配 备 力 量, 会 同 机 构 编 制 民 政 工 商 审 计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高 度 重 视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机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有 序 开 展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章 购 买 主 体 4
第 五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体 ( 以 下 简 称 购 买 主 体 ) 是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六 条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和 纳 入 行 政 编 制 管 理 且 经 费 由 财 政 负 担 的 群 团 组 织 向 社 会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以 及 自 身 履 职 所 需 服 务,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实 施 购 买 服 务 第 七 条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确 需 借 助 社 会 力 量 的, 应 在 现 有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内, 借 鉴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和 机 制 运 作 第 八 条 购 买 主 体 是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责 任 主 体, 应 在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购 买 服 务 活 动 第 三 章 承 接 主 体 第 九 条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体 ( 以 下 简 称 承 接 主 体 ) 包 括 在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或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免 予 登 记 的 社 会 组 织, 按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应 划 入 公 益 二 类 公 益 三 类 和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在 工 商 部 门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成 立 的 企 业 机 构 等 社 会 力 量 第 十 条 承 接 主 体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依 法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二 )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完 善 ; 5
( 三 ) 具 有 独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具 备 提 供 服 务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五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六 ) 参 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前 3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通 过 年 检 或 按 要 求 履 行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义 务,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未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 ( 七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政 企 分 开 的 要 求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承 接 主 体 的 资 质 及 具 体 条 件, 由 购 买 主 体 根 据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结 合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性 质 和 质 量 要 求 等 具 体 需 求 确 定 对 于 一 些 特 殊 的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如 没 有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承 接 主 体,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可 接 受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自 然 人 作 为 承 接 主 体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应 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相 结 合 推 动 事 业 单 位 与 主 管 部 门 理 顺 关 系 和 去 行 政 化, 推 进 有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转 为 企 业 或 社 会 组 织 事 业 单 位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应 按 照 费 随 事 转 原 则, 相 应 调 整 财 政 预 算 保 障 方 式, 防 止 出 现 既 通 过 财 政 拨 款 养 人 办 事, 同 时 又 花 钱 购 买 服 务 的 行 为 第 十 三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应 与 培 育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相 结 合 在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下,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提 升 6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购 买 主 体 应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向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民 生 保 障 社 会 管 理 和 行 业 管 理 等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对 非 盈 利 公 益 性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应 面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第 四 章 购 买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内 容 根 据 政 府 职 能 确 定, 并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事 项 应 属 于 适 合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社 会 力 量 能 够 承 担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政 府 履 职 所 需 服 务 事 项 购 买 事 项 应 在 经 济 技 术 上 可 行, 能 够 体 现 结 果 导 向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对 不 属 于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以 及 应 由 政 府 直 接 提 供 不 适 合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政 府 履 职 所 需 服 务 事 项, 政 府 不 得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本 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目 录, 明 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种 类 性 质 和 内 容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目 录, 应 充 分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变 化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及 公 众 需 求 等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十 七 条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保 密 事 项 以 及 司 法 审 判 行 政 行 为 等 不 适 合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的 服 务 事 项 7
外, 下 列 服 务 应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目 录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公 共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养 老 服 务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残 疾 人 服 务 优 抚 安 置 医 疗 卫 生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住 房 保 障 公 共 文 化 公 共 体 育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三 农 服 务 环 境 治 理 城 市 维 护 等 领 域 适 宜 由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 二 ) 社 会 管 理 性 服 务 社 区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与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法 律 援 助 扶 贫 济 困 防 灾 救 灾 人 民 调 解 社 区 矫 正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安 置 帮 教 志 愿 服 务 运 营 管 理 公 共 公 益 宣 传 等 领 域 适 宜 由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 三 ) 行 业 管 理 与 协 调 性 服 务 行 业 职 业 资 格 和 水 平 测 试 管 理 行 业 规 范 行 业 投 诉 等 领 域 适 宜 由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 四 ) 技 术 性 服 务 科 研 和 技 术 推 广 行 业 规 划 行 业 调 查 行 业 统 计 分 析 检 验 检 疫 检 测 监 测 服 务 会 计 审 计 服 务 等 领 域 适 宜 由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 五 ) 政 府 履 职 所 需 辅 助 性 事 项 法 律 服 务 课 题 研 究 政 策 ( 立 法 ) 调 研 草 拟 论 证 战 略 和 政 策 研 究 综 合 性 规 划 编 制 标 准 评 价 指 标 制 定 社 会 调 查 会 议 经 贸 活 动 和 展 览 服 务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绩 效 评 价 工 程 服 务 项 目 评 审 咨 询 技 术 业 务 培 训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后 勤 管 理 等 领 域 适 宜 由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 六 ) 其 他 适 宜 由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服 务 事 项 8
第 十 八 条 凡 纳 入 指 导 目 录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政 府 履 职 所 需 服 务 事 项, 应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各 部 门 可 根 据 指 导 目 录, 制 定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目 录 第 五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所 需 资 金 在 既 有 财 政 预 算 中 统 筹 安 排 购 买 主 体 应 在 现 有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增 加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资 金 比 例 对 新 增 的 或 临 时 性 阶 段 性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适 合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的, 原 则 上 都 要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实 施, 所 需 资 金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优 先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预 算 执 行 中, 对 预 算 已 安 排 资 金 但 未 明 确 通 过 购 买 方 式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按 程 序 调 转 为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购 买 主 体 要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标 准, 科 学 设 定 服 务 需 求 目 标 要 求 等 购 买 需 求,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和 专 业 咨 询 评 估 机 构 专 家 等 专 业 优 势, 综 合 物 价 工 资 税 费 等 因 素, 按 照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建 立 科 学 的 服 务 项 目 质 量 标 准 和 项 目 定 价 体 系, 合 理 测 算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所 需 资 金 9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门 在 布 置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时, 应 对 购 买 服 务 相 关 预 算 安 排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购 买 主 体 应 按 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研 究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编 制 年 度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报 送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应 同 时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的 审 核, 核 定 后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随 部 门 预 算 批 复 一 并 下 达 给 购 买 主 体 第 六 章 购 买 程 序 和 承 接 主 体 确 定 方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购 买 主 体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结 合 购 买 内 容 的 供 求 特 点 市 场 发 育 程 度 等 因 素, 按 照 方 式 灵 活 程 序 简 便 公 开 透 明 竞 争 有 序 结 果 评 价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购 买 主 体 购 买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服 务 项 目,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对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的 项 目, 拟 采 用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的, 须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10
第 二 十 五 条 购 买 主 体 购 买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服 务 项 目, 可 采 用 定 向 委 托 竞 争 性 评 审 等 方 式 自 行 购 买 或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可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可 采 取 定 向 委 托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 ( 一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授 权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与 相 关 合 作 伙 伴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按 协 议 约 定 应 向 相 关 合 作 伙 伴 或 特 定 主 体 购 买 服 务 的 ( 二 ) 在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过 程 中,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在 改 革 过 渡 期 内 需 要 由 原 事 业 单 位 继 续 承 担 服 务 的 ; 或 者 为 推 动 某 类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需 要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的 ( 三 ) 购 买 原 有 服 务 项 目, 若 更 换 承 接 主 体, 将 无 法 保 证 与 原 有 项 目 的 一 致 性 或 者 服 务 配 套 要 求, 导 致 服 务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或 原 有 投 资 损 失 的 ( 四 ) 落 实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为 促 进 地 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确 定 的 公 共 政 策 和 改 革 目 标, 对 承 接 主 体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适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有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要 求 的 服 务 项 目, 本 地 区 承 接 主 体 无 法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可 拆 分 后 分 别 向 不 同 承 接 主 体 单 独 实 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服 务 项 目 不 适 宜 拆 分 的 除 外 11
第 二 十 八 条 购 买 主 体 应 制 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具 体 购 买 需 求 重 大 服 务 项 目 的 购 买 需 求, 购 买 主 体 应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并 可 通 过 公 示 向 社 会 公 众 征 询 意 见 对 于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直 接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其 购 买 需 求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或 视 需 要 召 开 听 证 会, 征 询 服 务 对 象 和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第 二 十 九 条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或 定 向 委 托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的 服 务 项 目, 购 买 主 体 应 邀 请 具 有 相 关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购 买 主 体 方 代 表 一 起 组 成 谈 判 小 组, 在 满 足 项 目 购 买 需 求 保 证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科 学 测 算 承 接 该 服 务 项 目 所 需 投 入 的 人 工 材 料 等 成 本 支 出 和 相 关 税 费 总 额, 据 此 与 承 接 主 体 平 等 协 商 谈 判, 合 理 确 定 项 目 的 服 务 标 准 收 费 标 准 和 最 终 成 交 价 格 等 内 容 承 接 主 体 应 向 谈 判 小 组 提 供 该 项 目 详 细 的 成 本 费 用 测 算 标 准 或 依 据 ( 含 相 应 的 工 作 量 清 单 ), 以 及 其 近 2 年 内 承 接 其 他 单 位 相 关 服 务 合 同 等 书 面 材 料 必 要 时, 购 买 主 体 可 将 其 成 本 测 算 标 准 或 依 据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但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除 外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或 定 向 委 托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最 终 成 交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本 地 区 同 类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的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不 得 高 于 其 他 地 区 扣 除 不 可 比 因 素 后 同 类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的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第 三 十 条 承 接 主 体 确 定 后, 购 买 主 体 应 按 照 契 约 化 管 理 和 信 息 公 开 要 求, 签 订 购 买 合 同, 公 开 相 关 信 息, 做 好 项 目 验 收 资 金 支 付 和 绩 效 评 价 等 工 作 12
第 七 章 合 同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购 买 主 体 与 承 接 主 体 应 按 照 购 买 文 件 及 协 商 确 定 的 事 项, 及 时 签 订 书 面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购 买 服 务 的 内 容 期 限 数 量 质 量 价 格 等 要 求, 以 及 资 金 结 算 方 式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事 项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购 买 需 求 具 有 相 对 固 定 性 延 续 性 且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小 的 服 务 项 目, 可 结 合 实 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管 理, 在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能 保 障 的 前 提 下, 可 与 当 年 项 目 预 算 合 并, 按 照 一 买 多 年 的 需 求 组 织 购 买 活 动, 并 签 订 履 行 期 限 不 超 过 三 年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通 过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期 限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二 条 承 接 主 体 应 按 合 同 履 行 提 供 服 务 的 义 务,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服 务 项 目, 按 时 完 成 服 务 项 目 任 务, 保 证 服 务 数 量 质 量 和 效 果, 主 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服 务 对 象 及 社 会 监 督 承 接 主 体 不 得 将 合 同 转 包 经 购 买 主 体 同 意 或 在 购 买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分 包 履 行 的, 承 接 主 体 就 购 买 项 目 和 分 包 项 目 向 购 买 主 体 负 责, 分 包 项 目 的 承 接 主 体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承 接 主 体 履 约 时 出 现 损 害 或 可 能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公 共 安 全 情 形 的, 购 买 主 体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终 止 合 同 为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连 续 性 稳 定 性,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项 目, 13
可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顺 序,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也 可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项 目, 可 以 在 原 候 选 承 接 主 体 中 按 顺 序 确 定 新 的 承 接 主 体, 如 无 合 格 的 候 选 承 接 主 体, 可 以 采 取 简 便 措 施 另 行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承 接 主 体 第 三 十 四 条 购 买 主 体 应 加 强 合 同 管 理, 督 促 承 接 主 体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承 接 主 体 实 施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事 项 后, 购 买 主 体 应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服 务 和 安 全 标 准 等 及 时 组 织 对 承 接 主 体 履 约 情 况 的 检 查 验 收, 并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款 项 对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验 收 时 应 邀 请 服 务 对 象 参 与 并 出 具 意 见, 验 收 结 果 应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八 章 绩 效 评 价 第 三 十 五 条 购 买 主 体 应 加 强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体 现 项 目 特 点 和 要 求 的 绩 效 指 标 体 系, 编 制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开 展 对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绩 效 评 价, 加 强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控 制 和 降 低 服 务 成 本, 提 高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绩 效 第 三 十 六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将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纳 入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范 围, 按 照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的 要 求,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14
对 重 点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财 政 部 门 可 进 行 绩 效 再 评 价 第 三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门 购 买 主 体 应 积 极 推 进 第 三 方 评 价, 推 动 建 立 由 购 买 主 体 服 务 对 象 及 专 业 机 构 组 成 的 综 合 性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第 三 十 八 条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应 按 照 过 程 评 价 与 结 果 评 价 短 期 效 果 评 价 与 长 远 效 果 评 价 社 会 效 益 评 价 与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重 点 对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资 金 使 用 服 务 质 量 以 及 公 开 透 明 程 度 等 进 行 综 合 客 观 公 正 的 考 核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安 排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和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第 九 章 信 息 公 开 第 三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门 和 购 买 主 体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和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公 开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活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第 四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和 购 买 主 体 应 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核 准 后 20 日 内, 分 别 通 过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和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本 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和 本 部 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计 划 第 四 十 一 条 购 买 主 体 应 及 时 将 购 买 项 目 公 告, 通 过 财 政 部 15
门 门 户 网 站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或 政 府 采 购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预 算 金 额 购 买 内 容 和 数 量 服 务 要 求 或 标 准 对 承 接 主 体 的 资 质 要 求 和 应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等 相 关 信 息 候 选 承 接 主 体 确 定 后, 购 买 主 体 应 及 时 将 购 买 结 果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或 政 府 采 购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购 买 结 果 公 告 包 括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购 买 内 容 和 数 量 服 务 要 求 或 标 准 合 同 金 额 及 报 价 明 细 具 体 承 接 对 象 等 相 关 信 息 采 用 定 向 委 托 方 式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的, 购 买 主 体 可 将 购 买 项 目 公 告 和 购 买 结 果 公 告 一 并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和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公 开 内 容 包 括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预 算 金 额 购 买 内 容 和 数 量 服 务 要 求 或 标 准 对 承 接 主 体 的 资 质 要 求 采 用 该 方 式 的 原 因 及 相 关 说 明 承 接 主 体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拟 购 买 服 务 的 具 体 报 价 说 明 ( 包 括 项 目 预 算 及 拟 定 合 同 金 额 各 项 服 务 内 容 的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或 报 价 明 细 构 成 合 同 验 收 和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等 ) 完 成 项 目 验 收 和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后, 购 买 主 体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将 验 收 情 况 和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信 息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和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对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的 服 务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应 按 照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上 述 信 息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16
人 隐 私 的 信 息 除 外 第 十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购 买 主 体 应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要 加 强 自 身 监 督,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确 保 购 买 服 务 资 金 规 范 管 理 和 使 用, 防 止 截 留 挪 用 和 滞 留 资 金 同 时, 要 加 强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监 督,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将 承 接 主 体 的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行 为 纳 入 年 检 ( 报 ) 评 估 执 法 等 监 管 体 系, 确 保 资 金 规 范 管 理 安 全 使 用 和 绩 效 目 标 如 期 实 现 第 四 十 三 条 承 接 主 体 应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财 政 财 务 规 定, 对 购 买 服 务 的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规 范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加 强 自 身 监 督, 确 保 资 金 规 范 管 理 和 使 用 承 接 主 体 应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按 要 求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购 买 主 体 提 供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成 果 总 结 等 材 料 第 四 十 四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联 合 相 关 部 门 购 买 主 体 建 立 承 接 主 体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行 为 信 用 记 录, 对 弄 虚 作 假 冒 领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承 接 主 体,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列 入 全 省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诚 信 负 面 清 单,3 年 之 内 不 得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第 四 十 五 条 民 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及 行 业 主 管 等 部 门 应 按 照 17
职 责 分 工 将 社 会 力 量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行 为 信 用 记 录 纳 入 年 检 ( 报 ) 评 估 执 法 等 监 管 体 系, 不 断 健 全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第 四 十 六 条 财 政 监 察 审 计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监 督 审 计, 确 保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资 金 规 范 管 理 和 合 理 使 用 对 截 留 挪 用 和 滞 留 资 金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市 省 直 各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本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负 责 制 定 本 市 本 部 门 ( 或 分 行 业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实 施 办 法, 并 向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财 政 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3 日 印 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