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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号 :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山 东 省 组 织 机 构 数 字 证 书 申 报 表 申 领 单 位 :( 盖 章 ) 申 领 日 期 : 法 定 代 表 ( 负 责 ):( 签 字 ) 领 证 :( 签 字 )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报 表 填 表 说 明 一. 机 构 名 称 填 写 申 办 单 位 全 称 二 法 定 代 表 或 负 责 企 业 填 写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法 定 代 表 或 负 责 的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填 写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任 命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 社 会 团 体 填 写 社 团 登 记 证 上 法 定 代 表 或 负 责 的 姓 名 及 其 省 份 证 号 码 ; 其 他 不 具 有 资 格 的 单 位 填 写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的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三 经 营 或 业 务 范 围 1. 企 业 应 按 营 业 执 照 上 所 注 明 的 经 营 范 围 填 写 ;.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机 构 编 制 主 管 机 关 颁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的 业 务 范 围 填 写 ; 3. 社 会 团 体 应 按 社 团 登 记 证 上 所 注 明 的 业 务 范 围 填 写 ; 4. 机 关 应 填 写 上 级 部 门 规 定 的 主 要 职 能 四 经 济 行 业 应 按 照 GB4754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和 代 码 的 规 定 填 写 本 单 位 所 属 的 类 别 和 代 码 五 经 济 类 型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工 商 局 国 统 字 (199)344 号 印 发 < 关 于 经 济 类 型 的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填 写 所 属 类 别 和 代 码 六 成 立 日 期 企 业 应 按 营 业 执 照 上 规 定 的 成 立 日 期 及 营 业 年 限 填 写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机 构 应 填 写 批 准 成 立 日 期 七 主 管 部 门 1.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机 关 等 申 办 单 位 填 写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 社 会 团 体 填 写 业 务 归 口 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八 主 要 产 品 应 由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的 企 业 按 照 联 合 国 统 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主 要 产 品 分 类 规 定 的 名 称 和 代 码 填 写 九 注 册 资 金 应 由 企 业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十 货 币 种 类 依 据 GB1406 表 示 货 币 和 资 金 的 代 码 的 规 定 填 写 货 币 种 类 和 代 码 十 一. 外 方 投 资 机 构 国 别 或 地 区 依 据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关 文 件 填 写 国 别 和 地 区 按 GB659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名 称 代 码 填 写 十 二 职 工 数 填 报 本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的 总 数 十 三 行 政 区 划 按 照 GB60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规 定 的 名 称 和 代 码 填 写 十 四 单 位 地 址 填 写 单 位 注 册 地 址 应 包 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区 ( 市 州 盟 ) 县 ( 市 旗 区 ) 乡 ( 镇 ) 村 街 名 称 和 门 牌 号 十 五 邮 政 编 码 填 写 单 位 地 址 对 应 的 邮 政 编 码 十 六 申 领 副 本 书 由 申 领 单 位 填 写 申 请 副 本 的 实 际 数 量 十 七 电 话 传 真 填 写 申 办 单 位 电 话 传 真 号 十 八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填 写 申 办 单 位 有 效 的 电 子 信 箱 十 九 登 记 批 准 机 构 1. 企 业 应 填 写 核 准 登 记 该 企 业 的 工 商 局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 事 业 单 位 应 填 写 批 准 成 立 该 事 业 单 位 的 编 制 部 门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 3. 社 会 团 体 应 填 写 核 准 登 记 该 社 会 团 体 的 民 政 部 门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 4. 机 关 应 填 写 批 准 成 立 部 门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 5.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应 填 写 国 家 认 可 的 批 准 机 关 的 名 称 及 代 码 二 十 批 准 文 号 或 注 册 号 1. 企 业 应 填 写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注 册 号 ;. 事 业 单 位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上 的 注 册 号 ; 3. 社 会 团 体 填 写 社 团 登 记 证 上 的 登 记 号 ; 4. 机 关 填 写 批 准 成 立 文 件 的 文 号 二 十 一 填 表 由 申 领 单 位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此 页 由 申 请 单 位 填 写 1 机 构 名 称 曾 用 名 称 代 表 ( 负 责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 经 营 或 业 务 范 围 4 经 济 行 业 5 经 济 类 型 6 成 立 日 期 至 7 主 管 部 门 - 8 主 要 产 品 1 ( 限 生 产 企 业 ) 3 9 注 册 资 金 ( 万 元 ) 10 货 币 种 类 11 外 方 投 资 机 构 国 别 或 地 区 1 职 工 数 13 行 政 区 划 山 东 省 市 县 ( 区 ) 14 单 位 地 址 15 邮 政 编 码 16 申 请 副 本 数 ( 个 ) 17 电 话 转 传 真 18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19 登 记 批 准 机 构 - 0 批 准 文 号 或 注 册 号 1 填 表 ( 签 字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3

此 页 由 发 证 机 关 填 写 1 代 码 - 机 构 类 型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机 关 业 1 3 4 5 6 7 8 A B C 3 办 证 日 期 4 作 废 日 期 民 办 非 企 个 体 工 会 5 经 办 ( 签 字 ) 6 审 核 ( 签 字 ) 7 录 入 ( 签 字 ) 8 批 准 ( 签 字 ) 数 字 证 书 信 息 ( 发 证 机 关 填 写 ) NO. 密 码 信 封 序 列 号 : 制 作 : 日 期 : 受 理 点 盖 章 处 遗 失 毁 坏 代 码 证 卡 补 办 登 记 1 毁 坏 遗 失 代 码 证 登 记 号 补 办 证 书 数 量 3 补 办 代 码 登 记 号 ( 正 ) ( 副 ) 4 补 办 IC 卡 数 量 5 备 注 代 码 证 卡 废 置 登 记 1 注 销 撤 销 原 因 批 准 机 关 3 批 准 文 号 4 交 证 ( 签 字 ) 5 ( 正 ) 代 码 证 数 量 ( 副 ) IC 卡 数 量 ( 张 ) 6 经 办 ( 签 字 ) 7 审 核 ( 签 字 ) 4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责 任 书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标 识 在 网 上 交 易 和 网 上 作 业 的 单 位 身 份 为 确 保 电 子 商 务 和 网 上 作 业 中 能 正 确 标 识 单 位 身 份, 山 东 省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山 东 CA) 提 供 为 单 位 发 放 数 字 证 书 的 服 务, 所 有 用 户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程 : 一 山 东 省 组 织 机 构 数 字 证 书 即 为 单 位 通 用 数 字 证 书 二 山 东 CA 发 放 的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只 能 用 于 在 网 络 (Internet/Intranet/Extranet) 上 标 识 单 位 身 份, 各 应 用 系 统 可 以 根 据 该 功 能 对 其 用 途 进 行 定 义,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不 能 用 于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对 于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山 东 CA 概 不 负 责 三 申 请 数 字 证 书 的 用 户 必 须 使 用 山 东 CA 认 可 的 软 件,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山 东 CA 认 可 的 软 件 列 表 在 http://www.sdca.com.cn 网 站 上 公 布 四 山 东 CA 进 行 用 户 的 信 息 录 入 身 份 审 核 证 书 制 作 工 作 用 户 在 申 请 数 字 证 书 时 请 遵 照 山 东 CA 各 受 理 点 的 规 程 办 理 手 续, 所 有 受 理 点 的 地 址 将 在 山 东 CA 网 站 上 公 布 在 通 过 受 理 点 的 录 入 审 核 和 制 作 后, 用 户 即 可 获 得 所 申 请 的 数 字 证 书 的 介 质 和 证 书 取 用 的 密 码 信 封 五 山 东 CA 及 其 受 理 点 在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或 证 书 制 作 时, 将 充 分 遵 守 山 东 CA 安 全 操 作 流 程 如 果 由 于 山 东 CA 设 备 故 障 通 信 线 路 中 断 导 致 签 发 数 字 证 书 错 误 延 迟 中 断 或 者 无 法 签 发, 山 东 CA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六 山 东 CA 由 于 意 外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暂 停 或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书 服 务, 不 对 用 户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七 山 东 CA 保 证 其 使 用 和 发 放 的 公 钥 算 法 在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下 不 会 被 攻 破 如 果 发 生 被 攻 破 情 况, 经 山 东 CA 确 认 后, 山 东 CA 对 用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SDCA 白 皮 书 八 随 着 技 术 的 进 步, 山 东 CA 有 权 要 求 用 户 及 时 更 换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在 收 到 技 术 更 新 通 知 时,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山 东 CA CA 机 构 更 新 证 书, 若 逾 期 用 户 没 有 更 新 证 书, 后 果 自 负 九 如 果 由 于 身 份 认 证 差 错, 造 成 用 户 或 他 损 失 时, 山 东 CA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SDCA 白 皮 书 十 用 户 在 身 份 审 核 时, 故 意 或 过 失 提 供 不 真 实 资 料, 导 致 山 东 CA 签 发 证 书 错 误, 从 而 造 成 他 损 失 时, 由 用 户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十 一 用 户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山 东 CA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和 密 码, 不 得 泄 漏 或 交 付 他 如 用 户 不 慎 将 数 字 证 书 丢 失, 或 因 用 户 过 错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被 他 盗 用 冒 用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用 户 应 当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十 二 如 发 生 本 协 议 第 十 条 规 定 情 况, 或 者 用 户 不 希 望 继 续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时, 应 当 立 即 到 山 东 CA CA 机 构 挂 失 或 废 除 数 字 证 书, 其 手 续 遵 循 各 受 理 点 的 规 定 山 东 CA 接 到 挂 失 申 请 后 立 即 废 除 数 字 证 书, 并 于 4 小 时 内 在 黑 名 单 库 中 公 布 在 废 除 生 效 之 前, 由 原 数 字 证 书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用 户 自 负 十 三 用 户 如 果 需 要 改 变 山 东 CA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或 密 码 时, 应 到 山 东 CA CA 机 构 办 理 更 新 手 续, 更 新 手 续 遵 循 各 受 理 点 的 规 定 在 更 新 生 效 之 前, 原 数 字 证 书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用 户 自 负 十 四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有 效 期 从 申 请 之 日 起 计 算 数 字 证 书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山 东 CA 会 向 相 应 的 证 书 持 有 者 或 垫 付 商 发 出 重 新 申 请 或 更 新 的 通 知 用 户 必 须 在 其 有 效 期 内 向 山 东 CA CA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或 更 新 请 求 十 五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山 东 CA 有 权 废 除 其 所 签 发 的 证 书 : 1 新 密 钥 对 替 代 旧 的 密 钥 对 ; 与 证 书 中 的 公 钥 相 对 应 的 私 钥 被 泄 密 ; 3 证 书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有 所 变 更 ; 4 由 于 证 书 不 再 需 要 用 于 原 来 的 用 途 而 要 求 终 止 ; 5 证 书 的 更 新 费 用 未 收 到 ; 6 用 户 不 能 履 行 SDCA 白 皮 书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7 用 户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时, 提 供 不 真 实 材 料 ; 8 证 书 已 被 盗 用 冒 用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 9 其 它 情 况 这 些 情 况 可 以 是 山 东 CA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采 取 的 临 时 作 废 措 施 十 六 单 位 用 户 终 止 时,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的 ( 被 授 权 应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携 带 单 位 终 止 证 明 文 件 及 原 数 字 证 书, 向 山 东 CA CA 机 构 请 求 废 除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山 东 CA 仅 负 有 在 年 检 时 审 查 单 位 用 户 数 字 证 书 效 力 的 义 务, 在 两 次 年 检 之 间, 如 有 单 位 用 户 终 止 却 未 到 山 东 CA CA 机 构 办 理 废 除 手 续 的, 对 因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山 东 CA 概 不 负 责 十 七 如 因 本 协 议 修 订 而 引 起 用 户 及 注 册 机 构 权 利 义 务 变 更, 山 东 CA 会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将 修 订 后 的 协 议 告 知 用 户 及 注 册 机 构 用 户 如 果 因 此 而 需 要 废 除 证 书 的, 应 当 于 收 到 电 子 邮 件 之 日 起 十 四 日 之 内, 向 山 东 CA CA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如 果 逾 期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视 为 用 户 同 意 接 受 修 订 后 的 协 议 十 八 用 户 在 获 得 证 书 文 件 后, 请 在 一 周 内 验 证 此 证 书 文 件 所 匹 配 的 信 息 十 九 本 协 议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山 东 CA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