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105 年 度 財 產 ( 暨 汽 車 )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簡 章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年 滿 二 十 歲 ( 以 測 驗 日 為 基 準 日 計 算 ), 具 有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 註 ) 及 無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得 由 所 屬 公 司 統 一 向 本 會 報 名, 再 由 本 會 彙 整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向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 本 會 不 受 理 個 人 報 名 ) 二 報 名 日 期 測 驗 日 期 暨 預 定 測 驗 時 間 : 1 月 測 驗 月 份 會 員 公 司 報 名 日 期 測 驗 日 期 放 榜 日 期 測 驗 地 區 第 1 次 104/12/21 1/9 10 1/15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羅 東 第 2 次 1/4 1/23 24 1/29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桃 園 2 月 第 1 次 1/25 2/20 21 2/26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嘉 義 3 月 第 1 次 2/22 3/12 13 3/18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新 竹 第 2 次 3/7 3/26 27 4/1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4 月 第 1 次 3/21 4/16 17 4/22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台 南 5 月 第 1 次 4/18 5/14 15 5/20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澎 湖 第 2 次 5/9 5/28 29 6/3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6 月 第 1 次 5/23 6/18 19 6/24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屏 東 台 東 7 月 第 1 次 6/20 7/9 10 7/15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羅 東 第 2 次 7/11 7/30 31 8/5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8 月 第 1 次 8/1 8/20 21 8/26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桃 園 9 月 第 1 次 8/15 9/3 4 9/9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第 2 次 8/29 9/24 25 9/30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新 竹 10 月 第 1 次 9/26 10/15 16 10/21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嘉 義 11 月 第 1 次 10/17 11/5 6 11/11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台 南 第 2 次 11/7 11/26 27 12/2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2 月 第 1 次 11/28 12/17 18 12/23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1 預 定 測 驗 考 試 日 期 如 逢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宣 布 彈 性 放 假 或 補 上 班 日, 得 視 狀 況 調 整 測 驗 考 試 日 期,2/7 春 節 4/3 清 明 節 故 不 安 排 測 驗 2 測 驗 日 期 及 場 次 均 由 電 腦 隨 機 編 排, 無 法 事 先 指 定, 排 定 後 亦 無 法 變 更,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3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將 依 本 會 向 產 險 公 會 報 名 成 功 之 先 後 順 序 排 入 座 位 數, 若 座 位 數 額 滿 時, 則 保 留 該 次 未 排 入 報 名 考 生 至 該 月 份 第 二 次 測 驗, 惟 保 留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受 理 異 動 ; 若 原 保 留 之 報 名 資 料 需 異 動 時, 將 造 成 其 它 報 名 資 料 需 重 新 上 傳 報 名, 保 留 報 名 資 料 僅 以 當 月 份 為 限 第 1 頁 - 共 5 頁
( 依 據 本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辦 理 ) 第 2 頁 - 共 5 頁 4 考 生 於 報 名 第 一 次 測 驗 時, 若 無 法 延 考 至 第 二 次 測 驗 者, 則 建 請 另 行 擇 期 報 名 而 第 二 次 測 驗 報 名 將 不 再 有 延 考 的 流 程, 超 過 報 名 人 數, 則 依 產 險 公 會 規 定 予 以 退 考 5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若 因 發 生 非 本 人 親 自 到 處 處 理 事 項, 如 臨 時 重 大 傷 病 ( 住 院 或 開 刀 ) 收 到 徵 集 令 國 家 動 員 召 集 令 測 驗 當 日 遇 三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等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時, 得 由 參 加 人 員 儘 速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徵 集 令 動 員 召 集 令 訃 文 等 ) 交 由 本 會 向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申 請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6 每 一 梯 次 參 與 財 產 ( 暨 汽 車 )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皆 需 由 報 考 人 員 親 自 簽 署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正 本 並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相 關 文 件, 一 起 繳 交 至 本 會, 以 茲 證 明 報 考 人 員 同 意 本 會 使 用 報 考 人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向 產 險 公 會 辦 理 測 驗 報 名 申 請, 如 有 未 簽 署 或 未 繳 納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者, 則 視 為 報 考 人 員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給 予 本 會 報 名 該 次 測 驗, 本 會 將 因 未 獲 授 權 而 僅 予 以 不 同 意 本 會 使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而 給 予 退 件 處 理 三 測 驗 地 點 : 詳 載 於 入 場 證 ( 入 場 證 預 計 於 考 前 一 週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給 各 承 辦 人 員 ); 或 可 先 自 行 前 往 產 險 公 會 之 業 務 員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http://sales.nlia.org.tw) 查 詢 考 場 相 關 資 訊 四 測 驗 科 目 內 容 : 1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一 科,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證 基 會 ) 上 網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命 題 之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試 題 100 題, 單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1 分 ),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2 財 產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試 題 50 題 ( 每 題 2 分 )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試 題 100 題 ( 每 題 1 分 )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考 取 合 格 者 可 招 攬 險 種 為 : 財 產 保 險 傷 害 險 健 康 險 3 汽 車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試 題 50 題 ( 每 題 2 分 )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試 題 100 題 ( 每 題 1 分 )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考 取 合 格 者 可 招 攬 險 種 為 : 汽 車 保 險 五 合 格 標 準 : 1 共 同 科 目 : 以 7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成 績 可 保 留 5 年 ( 自 合 格 日 起 算 五 年 內 有 效 ) 2 財 產 專 業 科 目 : 二 科 應 合 計 140 分 ( 含 ) 以 上, 任 何 一 科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始 為 合 格 3 汽 車 專 業 科 目 : 二 科 成 績 都 應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僅 一 科 合 格 時, 不 得 保 留 共 同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書 分 開 發 放 六 測 驗 報 名 費 : 1 單 獨 報 考 共 同 科 目, 總 計 費 用 新 台 幣 300 元 ( 報 名 費 250 元 本 會 手 續 費 50 元 ) 2 單 獨 報 考 專 業 科 目, 總 計 費 用 新 台 幣 450 元 ( 報 名 費 400 元 本 會 手 續 費 50 元 ) 3 三 科 同 時 報 考 參 加 測 驗, 總 計 費 用 新 台 幣 700 元 ( 報 名 費 650 元 本 會 手 續 費 50 元 ) 如 遇 產 險 公 會 退 費 相 關 事 宜, 只 退 還 代 收 報 名 費, 本 會 手 續 費 則 不 予 退 還
第 3 頁 - 共 5 頁 七 測 驗 出 題 比 例 :( 僅 供 參 考 ) 1 共 同 科 目 :< 出 題 比 率 僅 供 參 考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50%: 金 融 體 系 (5%)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15%) 銀 行 實 務 (5%) 信 託 實 務 (5%) 貨 幣 市 場 實 務 (5%) 保 險 實 務 (15%) 金 融 市 場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道 德 50%: 業 務 推 廣 與 招 攬 受 託 執 行 業 務 告 知 義 務 與 通 知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保 密 原 則 遵 守 法 律 規 範 與 自 律 2 財 產 專 業 科 目 :< 出 題 比 率 僅 供 參 考 >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 財 產 保 險 理 論 50%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50%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 火 災 保 險 18% 汽 車 保 險 49% 運 輸 保 險 5% 工 程 保 險 3% 責 任 信 用 保 證 及 其 他 財 產 保 險 9% 傷 害 保 險 8% 健 康 保 險 8% 3 汽 車 專 業 科 目 :< 出 題 比 率 僅 供 參 考 >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 財 產 保 險 理 論 50%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50%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 汽 車 保 險 100% 八 測 驗 教 材 : 1 共 同 科 目 : 共 同 科 目 題 庫 已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證 基 會 網 站 下 載 (http://webline.sfi.org.tw/t/ethics/download.asp) 2 專 業 科 目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最 新 出 版 的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練 習 題 [ 請 自 行 前 往 產 險 公 會 網 站 購 買 練 習 題 本 (http://sales.nlia.org.tw/) ] 九 測 驗 成 績 及 複 查 方 式 : 1. 預 定 於 該 月 該 次 全 部 測 驗 結 束 後, 第 五 個 工 作 日 公 布 於 產 險 公 會 網 站, 放 榜 日 期 以 入 場 證 所 登 載 日 期 為 準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sales.nlia.org.tw/ 2. 成 績 複 查 採 公 司 統 一 送 件 辦 理,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3 天 內 傳 真 或 寄 電 子 郵 件 至 本 會, 檢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需 加 蓋 公 司 登 錄 章 或 公 司 名 稱 章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 1. 報 名 電 子 檔, 請 於 報 名 日 期 前 E-mail 承 辦 人 蕭 小 姐 (E-mail Address: georgeyea@ciaa.org.tw) 並 來 電 (TEL:02-25421888#109) 確 認 是 否 有 收 到 電 子 檔 2. 請 於 報 名 日 期 前, 將 測 驗 二 維 報 表 紙 本 聲 明 書 及 同 意 書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 均 需 加 蓋 公 司 登 錄 章 ), 以 上 資 料 備 妥 後, 請 隨 繳 款 證 明 一 併 郵 寄 ( 或 傳 真 ) 至 本 會 辦 理,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 繳 費 方 式 : ( 一 ) 現 金 或 即 期 支 票 :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 支 票 抬 頭 :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 ( 二 ) 匯 款 :( 臺 灣 企 銀 松 江 分 行 帳 號 :040-61-80536-8,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匯 款 單 據 影 本 請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送 交 或 郵 寄 至 本 會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三 日 內 完 成 繳 清 測 驗 報 名 費 用, 敬 請 配 合 十 一 注 意 事 項 : 1. 不 接 受 個 人 報 名, 一 律 經 由 所 屬 公 司 統 一 向 本 會 辦 理, 再 由 本 會 彙 整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向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2. 凡 未 按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統 一 格 式 填 報 資 料 或 有 欄 位 遺 漏 未 填 報 者, 一 律 不 受 理 報 名 3. 各 報 名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除 本 簡 章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外,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第 二 條 第 5 點 所 列 舉 情 形 除 外 )
4. 應 試 人 員 於 接 到 測 驗 入 場 證 後 應 立 即 檢 查 入 場 證 所 載 個 人 之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若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向 監 考 人 員, 辦 理 更 正 手 續 基 本 資 料 除 姓 名 因 電 腦 轉 碼 錯 誤 或 誤 植 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僅 有 一 項 因 建 檔 錯 誤, 且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始 得 准 予 更 正 5. 應 試 人 員 測 驗 當 日 應 攜 帶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參 加 測 驗, 否 則 以 缺 考 論,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6. 入 場 證 應 妥 為 保 管, 如 有 遺 失,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每 一 入 場 證 將 由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酌 收 工 本 費 五 十 元 7. 各 報 名 單 位 應 依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審 查 報 名 人 員 資 格, 嗣 後 審 查 發 現 未 符 合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者, 產 險 公 會 將 不 予 登 錄 8. 因 採 用 光 學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填 答 如 因 未 能 感 光 而 無 法 判 讀 時, 不 予 計 分 9. 答 案 卡 上 之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劃 記 錯 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將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二 試 場 規 則 : 1 每 次 測 驗 時 間 :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為 6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為 8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為 50 分 鐘 汽 車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為 80 分 鐘,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為 50 分 鐘 2 應 試 人 員 憑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入 場, 並 於 測 驗 時 放 置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 無 入 場 證 身 分 證 件 者, 或 證 件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3 入 場 證 上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證 件 內 容 不 符 時, 應 於 現 場 辦 理 更 正 4 測 驗 開 始 後 共 同 科 目 未 滿 3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准 出 場, 超 過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5 試 題 答 案 應 填 寫 於 答 案 卡 上, 答 案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否 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另 答 案 卡 上 之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填 寫 或 劃 記 錯 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將 以 零 分 計 算 6 入 場 證 及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否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7 測 驗 進 行 時, 應 試 人 員 禁 止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應 關 閉 電 源,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另 應 試 人 員 若 有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妨 礙 測 驗 公 平 之 情 事 時, 將 依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或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訂 定 之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予 以 論 處 8 繳 卷 時,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均 應 繳 回, 並 請 監 試 人 員 於 該 應 試 人 員 之 入 場 證 簽 章 9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疑 問 ( 如 入 場 證 內 容 有 誤,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等 ), 應 舉 手 表 示, 靜 待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第 4 頁 - 共 5 頁
十 三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1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2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舞 弊 行 為, 經 監 考 人 員 註 記,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3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3 測 驗 進 行 時, 試 場 內 外 如 有 舞 弊 干 擾 測 驗 之 人, 其 係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資 格 ; 已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撤 銷 其 登 錄 資 格 4 監 考 人 員 如 發 現 有 非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代 考 者, 經 註 記 除 取 消 原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未 通 過 測 驗 者,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除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登 錄 業 務 員 所 屬 公 司 應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16 款 予 以 處 分 ; 公 會 亦 得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第 11 款 逕 予 撤 銷 註 銷 停 職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3 年 內 不 予 登 錄 5 如 有 恐 嚇 脅 迫 或 傷 害 監 考 人 員 或 有 關 試 務 人 員 者, 不 得 辦 理 登 錄, 其 已 登 錄 者 撤 銷, 並 得 報 警 依 法 處 理 十 四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理 資 格 測 驗 準 則 : 1. 預 定 舉 辦 測 驗 時 間, 依 據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停 止 辦 公 之 標 準, 經 當 地 政 府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者, 產 險 公 會 亦 配 合 停 止 辦 理 該 地 區 考 場 資 格 測 驗, 其 餘 場 次 及 地 區 考 場 仍 照 常 舉 行 ( 例 如 : 某 次 資 格 測 驗 於 台 北 台 中 宜 蘭 考 區 週 六 及 週 日 舉 辦, 宜 蘭 當 地 政 府 宣 布 週 六 停 止 上 班, 台 北 宣 布 高 中 以 下 不 上 課, 台 中 未 宣 布, 則 宜 蘭 考 區 週 六 停 止 舉 辦 資 格 測 驗, 台 北 台 中 週 六 週 日 場 次 及 宜 蘭 週 日 場 次 照 常 舉 行 ) 2. 產 險 公 會 對 於 停 止 舉 辦 資 格 測 驗 考 區 之 應 考 人 員 將 辦 理 退 費 3. 產 險 公 會 決 定 停 止 舉 辦 資 格 測 驗, 於 產 險 公 會 網 站 公 布, 並 盡 可 能 於 媒 體 公 告 週 知 十 五 本 簡 章 將 因 主 管 機 關 函 示 法 令 修 正 或 試 務 需 求 而 更 動, 更 動 內 容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 附 註 : 所 稱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 一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三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一 年 級 以 上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 外 籍 外 僑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除 須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並 取 得 上 列 必 備 居 留 證 外, 必 須 再 取 得 本 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學 歷 之 文 件 * 公 司 承 辦 請 提 早 提 示 文 件 於 本 會 確 認 後 方 可 送 件 報 名,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會 承 辦 會 員 公 司 注 意 : 報 名 產 險 測 驗, 考 生 如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請 勿 送 件, 以 免 違 法.. 第 5 頁 -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