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是 一 所 工 科 类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前 身 为 1953 年 建 立 的 杭 州 水 力 发 电 学 校 和 1956 年 建 立 的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水 利 学 校 1960 年 在 两 校 基 础 上 组 建 浙 江 水 利 电 力 学 校 1984 年 经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专 科 学 校 2013 年 学 校 升 格 为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2014 年 12 月, 成 为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水 利 部 共 建 高 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秉 承 博 学 求 实 的 校 训, 弘 扬 自 强 务 实 尚 德 求 真 的 学 校 精 神, 致 力 于 建 成 在 国 内 有 影 响 力 的 应 用 型 本 科 院 校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建 立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是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为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学 校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校 长 为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1 -
第 三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简 称 为 浙 江 水 院, 英 文 名 称 为 Zhejiang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缩 写 为 ZJWEU 第 四 条 学 校 法 定 地 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二 号 大 街 508 号 学 校 网 址 为 http://www.zjweu.edu.cn 第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推 行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尊 重 学 术 自 由,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实 行 党 务 校 务 等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并 接 受 监 督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学 院 ( 教 学 部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设 定 战 略 目 标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协 调 公 共 关 系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 学 院 ( 教 学 部 ) 在 学 校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履 行 教 育 基 本 职 能, 自 主 行 使 相 应 职 权 第 二 章 学 校 主 要 职 能 第 七 条 学 校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自 主 办 学,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与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 坚 持 发 展 战 略 引 领, 科 学 编 制 和 实 施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八 条 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根 本 任 务, 以 举 办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积 极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适 度 发 展 继 续 教 育, 促 进 留 学 生 教 育 学 校 依 法 颁 发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2 -
第 九 条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和 办 学 条 件,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制 定 招 生 章 程, 实 施 招 生 计 划 ; 依 法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修 业 年 限, 全 面 推 行 学 分 制 ; 建 立 和 完 善 科 学 合 理 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评 价 体 系,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和 效 果, 持 续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第 十 条 学 校 立 足 水 利, 服 务 浙 江, 面 向 全 国, 以 工 学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体, 水 利 水 电 学 科 为 特 色,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培 养 适 应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和 水 利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应 用 技 术 型 人 才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坚 持 服 务 社 会 开 放 办 学 原 则, 重 视 与 社 会 的 融 合, 加 强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合 作, 推 进 产 学 研 用 一 体, 不 断 加 大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实 施 开 放 办 学 学 校 鼓 励 科 技 创 新, 大 力 推 动 应 用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技 服 务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坚 持 质 量 规 模 结 构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的 原 则, 着 力 提 高 质 量, 稳 定 规 模, 优 化 结 构, 注 重 效 益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坚 持 立 足 水 利 特 色 兴 校 原 则 发 挥 学 校 已 有 学 科 优 势, 做 强 水 利 学 科, 发 展 海 洋 相 关 学 科, 优 化 教 育 资 源 配 置, 传 承 培 育 与 发 展 办 学 特 色, 提 升 学 校 综 合 竞 争 力 和 办 学 水 平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保 护 学 术 探 索 科 学 研 究, 建 立 科 学 的 评 价 体 系, 推 动 学 术 进 步 科 技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不 断 提 升 面 向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和 水 利 行 业 发 展 的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 3 -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大 力 弘 扬 先 进 文 化, 积 极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为 中 华 文 化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作 贡 献 第 三 章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学 校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4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部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由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学 校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 5 -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委 员 参 加, 非 党 员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可 列 席 会 议 第 十 八 条 校 长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 6 -
社 会 发 展 ;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 九 )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十 九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指 示 决 定 和 学 校 党 委 决 议, 讨 论 研 究 和 处 理 行 政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学 - 7 -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负 责 协 助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任,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校 依 据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制 定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学 校 尊 重 并 支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依 照 章 程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发 挥 其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通 过 校 长 提 名 和 学 科 专 家 推 荐 相 结 合 方 式 产 生, 数 量 为 单 数, 由 校 长 聘 任 委 员 一 般 由 本 校 在 职 在 岗 的 教 授 及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担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一 般 为 4 年, 可 连 任, 但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每 届 新 当 选 委 员 不 得 少 于 上 届 委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下 列 事 务 提 交 党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之 前, 应 当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提 出 意 见 : ( 一 )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 二 )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调 整 建 设 和 评 价 ; ( 三 )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 8 -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置 方 案 ; ( 四 ) 科 研 计 划 方 案, 科 研 项 目 推 荐, 科 研 成 果 奖 项 的 审 查 评 定 或 推 荐 ; ( 五 )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 ( 六 ) 学 校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工 作,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学 术 纠 纷 的 裁 决 ; ( 七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受 学 校 委 托,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论 证 并 接 受 咨 询 ; ( 八 ) 需 要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策 和 咨 询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学 位 事 务 的 决 策 机 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按 其 章 程 组 建,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开 展 工 作 主 任 由 校 长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校 长, 分 管 学 科 学 位 与 教 务 的 副 校 长, 学 院 负 责 学 位 管 理 的 领 导, 学 位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教 授 或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代 表 组 成, 任 期 4 年 管 理 岗 位 的 委 员 身 份 均 依 照 岗 位 设 定, 任 期 内 发 生 岗 位 变 动, 委 员 身 份 自 动 调 整 委 员 名 单 经 学 校 党 委 审 定 后 由 校 长 聘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校 教 学 相 关 工 作 的 咨 询 审 议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程 序 及 其 他 事 项,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全 体 教 职 工 在 学 校 - 9 -
党 委 领 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形 式,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产 生 和 开 展 工 作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绩 效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 五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 六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校 工 会 为 教 代 会 闭 会 期 间 的 日 常 工 作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生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校 团 委 - 10 -
指 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重 要 形 式, 依 照 有 关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代 表 大 学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审 议 和 修 订 学 生 会 章 程 ; ( 二 ) 审 议 和 通 过 学 生 会 工 作 报 告 ; ( 三 )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生 会 工 作 方 针 与 任 务 ; ( 四 ) 选 举 新 一 届 学 生 委 员 会 委 员 ; ( 五 ) 讨 论 决 定 应 当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生 会 是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各 群 众 组 织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学 校 支 持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及 统 战 团 体 依 据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保 障 其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设 置 和 调 整 党 政 职 能 机 构 教 学 科 研 辅 助 机 构 和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各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并 围 绕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履 行 管 理 保 障 和 服 务 职 责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由 学 校 党 委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 授 权 相 关 领 导 担 任 负 责 人, 作 为 学 校 非 常 设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学 院 ( 教 学 部 ), 并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适 时 调 整 学 院 ( 教 学 部 ) 作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 11 -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学 校 按 照 管 理 重 心 下 移 的 原 则, 逐 步 扩 大 学 院 办 学 自 主 权 学 院 ( 教 学 部 )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划 规 定 或 者 授 权, 制 定 本 学 院 ( 教 学 部 ) 发 展 规 划 ; 负 责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制 定 内 部 工 作 规 则 和 办 法 ; 组 织 实 施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学 计 划 ; 负 责 师 生 的 教 育 管 理 ;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负 责 资 产 和 财 务 管 理 ; 行 使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条 院 长 是 学 院 行 政 负 责 人, 对 学 院 的 行 政 事 务 行 使 管 理 权 学 院 党 组 织 负 责 学 院 教 职 工 及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建 工 作,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本 单 位 的 执 行, 支 持 并 监 督 院 长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院 ( 教 学 部 ) 实 行 党 政 共 同 负 责 制, 执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 教 学 部 ) 决 策 的 主 要 形 式, 组 成 人 员 为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主 要 对 学 院 的 教 学 学 生 管 理 思 政 教 育 科 研 人 事 财 务 社 会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进 行 讨 论 决 策 第 四 章 教 学 与 科 研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学 是 学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学 校 的 其 他 各 项 工 - 12 -
作 必 须 服 从 服 务 于 教 学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校 学 院 ( 教 学 部 ) 两 级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与 保 障 体 系, 定 期 发 布 年 度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专 业 评 价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的 学 历 教 育 实 行 学 分 制 学 校 依 照 各 学 历 层 次 学 生 入 学 资 格 规 定, 执 行 学 历 证 书 或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依 法 对 符 合 条 件 者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推 进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与 其 他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以 及 企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的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学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积 极 与 国 内 外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建 立 长 期 稳 定 的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不 断 扩 大 学 校 学 术 影 响 力 学 校 积 极 引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与 国 内 外 知 名 大 学 开 展 教 师 互 聘 学 生 互 换 学 分 互 认 学 位 互 授 等 形 式 的 合 作 办 学 与 教 育 交 流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保 障 科 学 研 究 文 化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学 校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化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该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重 视 科 研 及 科 技 服 务, 鼓 励 协 同 创 新, 开 展 合 作 共 建, 坚 持 产 学 研 协 调 发 展, 大 力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推 广, 为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和 水 利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科 技 和 人 才 支 - 13 -
撑 学 校 设 立 和 争 取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支 持 和 组 织 师 生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知 识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科 研 评 价 和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机 制 学 校 对 科 研 人 员 取 得 的 职 务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专 有 权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营 造 自 由 宽 松 的 学 术 环 境 和 科 学 研 究 氛 围, 提 倡 学 术 自 由,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倡 导 严 谨 求 实 的 学 术 风 气,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第 五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组 成 教 职 员 工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学 校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和 实 际 发 展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教 职 员 工 编 制 数 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岗 位 人 员 比 例 ; 适 当 聘 用 外 籍 教 师 兼 职 教 师 第 四 十 二 条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及 行 政 管 理 等 活 动, 根 据 工 作 职 责 和 需 要 公 平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公 平 获 得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福 利 待 遇 ; ( 三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学 习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 四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 14 -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的 机 会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及 关 系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六 ) 就 职 务 评 聘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提 出 申 诉 ; ( 七 )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聘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忠 诚 教 育 事 业, 恪 尽 职 守,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 ( 二 )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和 利 益 ; ( 三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 ( 四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 五 )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聘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招 聘 管 理 和 使 用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教 职 员 工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教 师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和 职 员 制 度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评 聘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逐 步 形 成 竞 争 择 优 能 上 能 下 的 用 人 机 制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为 教 职 员 工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依 法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工 资 分 配 及 津 贴 调 整 办 法, 积 极 改 善 教 职 员 工 的 福 利 待 遇 - 15 -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教 职 员 工 评 价 体 系 和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考 评 结 果 对 教 职 员 工 进 行 聘 任 或 解 聘 晋 升 或 降 职 奖 励 或 处 分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离 退 休 教 职 员 工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 积 极 发 挥 离 退 休 教 职 员 工 在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聘 请 的 名 誉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师 等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本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政 策 和 学 校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权 利 保 护 与 救 济 制 度, 教 职 工 可 以 通 过 学 校 工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申 诉 委 员 会 等 途 径, 表 达 诉 求, 维 护 权 益 第 六 章 学 生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发 展 规 模 办 学 条 件 社 会 需 求 毕 业 生 就 业 等 情 况 制 订 招 生 方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选 拔 学 生 的 条 件 标 准 办 法 和 程 序,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地 择 优 录 取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平 等 利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 16 -
并 获 得 提 升 实 践 与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的 基 本 保 障 ; ( 二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并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和 学 位 证 书 ; ( 三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励, 根 据 规 定 申 请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资 助 ; ( 四 )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及 文 艺 体 育 创 新 创 业 等 活 动 ; ( 五 )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六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 七 ) 在 校 期 间,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转 专 业 的 权 利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和 利 益 ; ( 二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学 业, 尊 敬 师 长, 崇 德 向 善, 完 善 人 格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各 种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奖 学 金 和 各 类 资 助 所 承 诺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的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17 -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参 加 学 术 研 究 创 新 创 业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等 活 动, 努 力 提 升 学 生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与 咨 询 困 难 资 助 与 帮 扶 就 业 指 导 与 推 荐 等 服 务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表 现 突 出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或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尊 重 学 生 开 展 合 法 的 结 社 集 会 活 动, 依 法 保 护 学 生 社 团 和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的 自 主 性, 并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地 和 条 件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鼓 励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条 在 学 校 接 受 培 训 成 人 教 育 在 职 学 习 等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依 法 依 规 或 依 约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理 事 会 制 度 理 事 会 是 学 校 邀 请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咨 询 协 商 议 事 与 监 督 机 构, 是 学 校 实 现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和 - 18 -
制 度 平 台 理 事 会 由 政 府 部 门 共 建 单 位 代 表, 支 持 学 校 办 学 发 展 的 行 业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或 其 他 社 会 单 位 代 表,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各 界 人 士 杰 出 校 友 著 名 专 家 等 方 面 代 表, 学 校 相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依 照 自 身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六 十 二 条 校 友 是 指 在 学 校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学 习 者 和 教 职 工, 获 得 学 校 荣 誉 学 位 和 荣 誉 职 衔 的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学 校 欢 迎 和 鼓 励 校 友 以 各 种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学 校 向 为 母 校 建 设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校 友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或 设 纪 念 标 志 学 校 依 法 成 立 校 友 会 校 友 会 是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学 校 设 立 校 友 工 作 机 构,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友 依 法 成 立 具 有 届 别 行 业 地 域 特 点 的 校 友 会 和 校 友 分 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募 集 办 学 资 金,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可 与 其 他 自 然 人 企 业 法 人 各 级 政 府 和 社 会 组 织 校 外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共 同 开 展 办 学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建 立 研 究 基 地, 互 聘 人 员 互 用 设 施 共 享 资 源 和 联 合 培 养 学 生 等 活 动 学 校 附 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每 年 对 办 学 状 况 进 行 自 测 自 评, 定 期 向 - 19 -
社 会 公 布 办 学 情 况,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共 建 单 位 及 社 会 的 监 督 与 评 估 第 八 章 资 产 经 费 和 后 勤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资 产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等 学 校 对 拥 有 的 资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财 务 监 督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督 制 度, 构 建 有 效 的 财 务 监 控 体 系,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保 障 资 金 运 行 安 全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绩 效, 确 保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经 营 性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有 效 利 用,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良 好 形 象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社 会 捐 赠 和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学 校 积 极 拓 展 经 费 来 源, 多 渠 道 筹 措 办 学 资 金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以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费 标 准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办 学 成 本, 按 程 序 报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依 法 收 取 学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20 -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与 监 督 体 系,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高 效 运 行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及 终 止, 应 成 立 专 门 组 织 机 构,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学 校 资 产, 妥 善 安 置 学 生 与 教 职 工 第 九 章 学 校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校 名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的 中 文 字 样 为 沙 孟 海 书 法 作 品 集 字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校 标 图 案 设 计 以 篆 书 水 为 形 体 参 考, 三 个 S 构 成 的 图 形 展 示 水 的 韵 律 和 运 动 美 感, 又 形 似 正 在 茁 壮 成 长 的 新 苗, 以 表 达 学 校 作 为 育 人 场 所 的 基 本 含 义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校 训 为 博 学 求 实, 含 义 为 : 博 于 问 学, 笃 于 务 实 ; 多 学 真 知, 多 干 实 事 博 学 侧 重 学 习, 向 各 种 人 学, 学 各 种 知 识 ; 求 实 侧 重 实 践, 踏 踏 实 实 做 事, 老 老 实 实 做 人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校 旗 为 长 方 形 旗 帜, 中 央 印 有 学 校 校 徽 与 横 式 中 英 文 标 准 字 校 名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校 歌 为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之 歌, 代 - 21 -
欣 燕 作 词, 杨 清 宇 作 曲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的 10 月 26 日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条 本 章 程 提 交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学 校 党 委 审 定, 经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同 意 后,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八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后 制 定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前 制 定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八 十 二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启 动 章 程 修 订 工 作 : 本 章 程 依 据 的 法 律 发 生 变 化 ;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发 生 变 更 ; 学 校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更 名 等 变 化 ; 学 校 办 学 宗 旨 战 略 目 标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机 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举 办 者 依 法 要 求 学 校 修 订 章 程 ; 其 他 影 响 本 章 程 执 行 的 环 境 或 实 质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章 程 的 修 订 程 序 与 制 定 程 序 相 同 第 八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解 释 权 由 学 校 党 委 行 使 第 八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施 行 - 22 -
附 件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校 标 一 学 校 校 徽 二 学 校 中 英 文 校 名 标 准 字 - 23 -
三 学 校 校 歌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之 歌 - 24 -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