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办 函 2015 49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浙 江 省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的 通 知 各 高 等 学 校 : 在 各 高 校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省 教 育 厅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共 同 实 施 的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浙 江 省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已 执 行 5 年, 共 录 取 699 名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影 响 力 日 趋 增 强, 覆 盖 面 越 来 越 广 经 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协 商, 2015 年 我 省 将 继 续 实 施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根 据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 2020 年 ) 浙 江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 2020 年 ) 和 - 1 -
浙 江 省 高 等 教 育 国 际 化 发 展 规 划 (2010 2020 年 ) 的 要 求, 通 过 选 派 一 批 政 治 上 可 靠 业 务 上 过 硬 品 教 兼 优 的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跟 踪 学 术 前 沿, 拓 宽 研 究 视 野, 提 高 其 学 术 水 平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培 养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国 际 化 发 展 需 要 的 师 资 力 量, 推 动 我 省 高 校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为 促 进 我 省 高 等 教 育 科 学 和 谐 发 展 加 快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和 物 质 富 裕 精 神 富 有 的 现 代 化 浙 江 奋 斗 目 标 提 供 人 才 保 证 智 力 支 持 和 科 技 支 撑 二 选 派 计 划 2015 年 计 划 选 派 150 人, 其 中 理 工 农 医 类 80 人, 人 文 社 科 类 70 人 三 选 派 类 别 及 留 学 期 限 1.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 留 学 期 限 3 6 个 月 ; 2. 访 问 学 者 : 留 学 期 限 6 个 月 或 12 个 月 ; 四 选 派 学 科 专 业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等 教 育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2011 2015 年 ), 以 建 立 规 模 总 体 适 度 结 构 明 显 改 善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特 色 比 较 鲜 明 服 务 不 断 增 强 的 高 等 教 育 体 系 为 主 要 任 务, 结 合 我 省 两 富 发 展 目 标 和 四 大 国 家 战 略 举 措, 以 及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发 展 的 需 要, 重 点 培 养 我 省 高 校 优 势 专 业 和 紧 缺 专 业 的 师 资 力 量 本 科 院 校 理 工 类 优 先 考 虑 涉 海 类 学 科 专 业 ( 包 括 海 洋 工 程 - 2 -
海 洋 技 术 海 洋 科 学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与 环 境 船 舶 制 造 等 ) 信 息 机 械 工 程 生 物 化 学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现 代 农 林 业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环 境 科 学 医 药 卫 生 计 算 机 科 学 食 品 科 学 等 专 业 人 文 社 科 类 优 先 考 虑 现 代 服 务 业 ( 包 括 物 流 金 融 保 险 商 贸 旅 游 等 )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外 语 类 教 育 类 经 济 类 企 业 管 理 等 专 业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优 先 考 虑 数 控 技 术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模 具 设 计 与 制 造 电 子 商 务 软 件 技 术 工 业 设 计 金 融 保 险 工 商 管 理 物 流 管 理 计 算 机 科 学 服 装 设 计 旅 游 类 专 业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专 业 领 域 五 重 点 选 派 范 围 根 据 浙 江 省 高 等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计 划,2015 年 浙 江 省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公 派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拟 重 点 考 虑 以 下 人 选 : 1. 中 青 年 学 科 / 专 业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 2.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对 象 ; 3. 创 新 团 队 优 秀 人 才 梯 队 培 养 对 象 ; 4. 从 事 高 校 国 际 化 专 业 及 课 程 建 设 的 教 师, 以 及 承 担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教 学 与 管 理 任 务 的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六 申 请 条 件 请 各 校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等 需 要 推 荐 出 国 留 学 申 报 - 3 -
人 选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语 要 求 及 留 学 类 别 须 符 合 年 度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选 拔 简 章 的 规 定 ( 具 体 可 通 过 国 家 留 学 网 查 询 :http://www.csc.edu.cn) 如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未 达 到 条 件 者, 如 系 所 在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也 可 申 请 本 项 目, 但 须 提 供 可 以 反 映 其 外 语 水 平 的 专 门 的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2014 年 起, 申 请 人 须 提 前 获 得 国 外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的 邀 请 函 方 可 申 报, 如 无 正 式 邀 请 函 不 予 申 报 该 项 目, 邀 请 函 具 体 要 求 请 见 附 件 1 2015 年 国 家 公 派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及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 项 目 已 明 确 淘 汰 的 人 员 可 以 申 报 该 项 目 七 选 派 办 法 及 时 间 安 排 选 派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阅 评 和 初 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的 方 式 择 优 录 取 2015 年 省 初 审 后, 由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通 过 通 讯 评 审 或 视 频 面 试, 确 定 最 终 录 取 人 员 1.4 月 6 日 4 月 20 日 : 网 上 申 报 申 请 人 应 在 此 期 限 内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按 照 关 于 准 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材 料 的 说 明 (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按 顺 序 整 理 成 册 ( 见 附 件 1), 并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请 各 申 请 人 认 真 阅 读 网 上 申 报 指 南 ( 见 附 件 2), 确 保 网 报 成 功 ; 2.4 月 22 日 前 : 学 校 统 一 上 报 纸 质 和 电 子 材 料 ; 3.5 月 15 日 前 :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初 审, 确 定 参 加 联 合 评 审 的 候 - 4 -
选 人 ; 4.6 月 7 月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评 审 或 采 取 视 频 面 试 的 方 式 确 定 最 终 录 取 人 员 ; 5.8 月 : 公 布 录 取 结 果,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询 录 取 结 果 ; 6.10 月 或 11 月 :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陆 续 派 出 ; 7. 外 语 未 达 标 的 被 录 取 人 员 参 加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组 织 的 语 言 培 训 或 自 行 参 加 WSK 考 试 及 其 他 认 可 的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希 望 参 加 外 语 培 训 者, 请 在 申 请 表 中 注 明 意 向 培 训 地 点 八 项 目 经 费 根 据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经 费 核 算 办 法, 浙 江 省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经 费 由 省 财 政 和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全 额 承 担 九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录 取 后, 按 照 国 家 公 派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在 外 期 间, 纳 入 国 家 公 派 统 一 管 理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按 申 请 人 员 填 报 的 志 愿 进 行 评 审 录 取, 不 受 理 变 更 留 学 国 别 变 更 留 学 单 位 变 更 留 学 期 限 及 延 期 派 出 的 申 请 2.2015 年 起, 本 项 目 被 录 取 人 员 的 留 学 资 格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凡 未 按 期 派 出 者, 其 留 学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 5 -
未 经 批 准 放 弃 资 格 或 不 按 期 派 出 者,5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省 教 育 厅 也 将 对 随 意 放 弃 录 取 资 格 的 教 师 及 派 出 情 况 不 理 想 的 高 校 进 行 通 报 处 理 因 本 项 目 报 名 踊 跃, 竞 争 激 烈, 请 申 请 人 充 分 考 虑 工 作 家 庭 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可 按 期 派 出 再 行 申 请, 以 免 影 响 项 目 实 施 及 个 人 发 展 十 相 关 要 求 1. 各 校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该 项 目 的 重 要 意 义, 高 度 重 视, 尽 快 完 成 2013 年 2014 年 录 取 人 员 的 选 派 工 作 省 教 育 厅 将 对 选 派 情 况 好 的 高 校 给 予 一 定 的 政 策 倾 斜 2. 各 校 要 切 实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工 作, 尽 快 布 置 相 关 工 作, 结 合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积 极 推 荐 本 校 符 合 条 件 的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3. 有 关 选 派 要 求 注 意 事 项, 可 登 录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网 站 查 询 (http://www.csc.edu.cn/), 省 教 育 厅 已 结 合 往 年 申 报 录 取 情 况, 在 省 教 育 厅 门 户 网 站 首 页 开 设 了 浙 江 省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专 栏 (http://www.zjedu.gov.cn), 进 行 有 关 申 报 指 导 4. 请 各 校 按 要 求 审 核 整 理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填 写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提 供 每 位 申 请 人 推 荐 意 见 的 电 子 版 ( 不 超 过 500 字 ), 在 正 式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前 将 推 荐 意 见 电 子 文 档 以 学 校 命 名 统 一 发 至 邮 箱 lavenderchan2003@aliyun.com 各 校 还 须 将 每 位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材 料 按 顺 序 整 理 成 册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 6 -
同 时 根 据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需 求, 按 理 工 农 医 类 人 文 社 科 类 分 别 排 序, 并 填 写 2015 年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申 请 人 汇 总 表 ( 附 件 3) 请 各 高 校 于 4 月 22 日 前 将 申 请 人 纸 质 材 料 一 式 3 份, 汇 总 表 一 式 1 份 送 至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文 晖 路 321 号 1306 室 ), 同 时 将 汇 总 表 电 子 稿 发 至 邮 箱,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5. 为 方 便 交 流 和 咨 询, 请 各 校 经 办 人 加 入 浙 江 公 派 留 学 QQ 群, 群 号 :225839612 联 系 人 : 省 教 育 厅 外 事 处 陈 璐, 电 话 :0571 88008896, 邮 箱 :lavenderchan2003@aliyun.com ; 蓝 晶 晶, 电 话 :0571 88008986 附 件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准 备 2015 年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材 料 的 说 明 2. 网 上 申 报 指 南 3.2015 年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申 报 人 员 汇 总 表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16 日 抄 送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 7 -
材 料 组 成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附 件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准 备 2014 年 西 部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特 别 项 目 / 地 方 合 作 项 目 出 国 留 学 一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的 说 明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样 式 备 注 申 请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表 及 申 请 表 ( 访 学 类 ) 应 附 材 料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证 明 材 料 3. 国 外 单 位 正 式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4. 申 请 以 科 研 团 队 方 式 派 出 的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的 材 料 5.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6.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7. 职 称 证 书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8.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 不 超 过 5 页 ) 9. 外 方 合 作 者 简 历 ( 外 方 导 师 本 人 必 须 签 字 ) 10. 所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一 式 3 份 ( 原 件 1 份, 复 印 件 2 份 ) 一 式 3 份 ( 复 印 件 ) 请 按 以 上 顺 序 准 备 三 份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并 按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的 说 明 将 相 关 材 料 扫 描 并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无 需 扫 描 上 传 ) 如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有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的,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申 请 材 料 一 律 使 用 复 印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请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粘 贴 申 请 人 近 期 彩 色 照 片 ( 一 寸 免 冠 光 纸 正 面 ) - 8 -
二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时 需 注 意 的 问 题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访 学 类 ) 申 请 人 需 先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并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网 上 申 请 表 ; 在 填 写 完 申 请 表 并 确 认 无 误 后, 可 按 系 统 提 示 完 成 网 上 提 交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中 的 有 关 栏 目 应 视 实 际 情 况 和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填 写, 如 无 相 关 情 况 可 不 填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请 表 应 与 网 上 报 名 信 息 内 容 一 致 网 上 申 请 表 正 式 提 交 后 不 能 再 修 改 信 息 ( 如 留 学 期 限 留 学 国 别 等 ) 申 请 人 需 在 纸 质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签 字 栏 中 签 名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在 申 请 人 打 印 申 请 表 时 由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申 请 人 在 网 上 报 名 阶 段 此 表 不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显 示 ) 推 荐 意 见 应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院 系 所 等 )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填 写 上 级 批 准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选 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真 核 对 申 请 人 所 填 信 息 后 填 写, 应 加 盖 推 荐 单 位 公 章 3. 国 外 单 位 正 式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申 报 时 必 须 提 交 国 外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的 邀 请 函 ( 申 报 通 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高 校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项 目 人 员 除 外 ) 正 式 邀 请 信 / 函 一 般 应 由 外 方 教 授 / 邀 请 单 位 签 发, 并 使 用 邀 请 单 位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邀 请 信 / 函 应 明 确 如 下 内 容 ( 若 所 申 请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对 国 外 邀 请 信 有 特 别 要 求, 应 按 项 目 要 求 准 备 ) 1 基 本 信 息 : 姓 名 国 内 单 位 等 ; 2 留 学 身 份 :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访 问 学 者 / 博 士 后 研 究 ;+ 3 留 学 期 限 : 明 确 到 起 止 时 间 ; 4 留 学 专 业 课 题 或 研 究 方 向 ; 5 是 否 符 合 接 受 方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 6 资 金 资 助 情 况 ; 7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 含 电 子 签 名 ) 与 联 系 方 式 4. 申 请 以 科 研 团 队 方 式 派 出 的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应 至 少 包 括 :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有 关 项 目 证 明 材 料 ( 需 加 盖 公 章 ) 项 目 介 绍 项 目 组 组 长 成 员 及 分 工 介 绍 5.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9 -
请 申 请 人 将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个 人 信 息 证 件 有 效 期 和 发 证 机 关 ) 同 时 复 印 在 同 一 张 纸 上 6.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应 按 所 申 报 项 目 有 关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有 效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或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材 料, 应 由 我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处 ( 组 ), 或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 此 种 情 况 应 同 时 提 供 外 方 证 明 ) 7. 职 称 证 书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所 持 有 的 最 高 职 称 最 高 学 历 及 学 位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网 报 时 请 将 以 上 文 件 合 并 为 一 个 电 子 文 档 进 行 上 传 8.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应 是 与 申 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相 关 的 获 奖 级 别 最 高 日 期 最 新 的 奖 励 ( 原 则 上 应 是 五 年 内 获 得 的 )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不 得 超 过 5 页 ( 含 ) 9. 外 方 合 作 者 简 历 主 要 包 括 国 外 合 作 者 的 教 育 学 术 背 景 ; 目 前 从 事 科 研 项 目 及 近 五 年 内 科 研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 在 国 外 著 名 学 术 机 构 任 职 情 况 等,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页 国 外 合 作 者 简 历 需 由 其 本 人 提 供 并 签 字 10. 其 他 材 料 (1) 申 请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所 需 材 料 : 申 请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人 员 应 提 供 符 合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申 报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等 国 家 级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应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等 (2) 在 研 材 料 : 申 请 人 主 持 或 参 与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及 所 在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和 课 题 研 究 等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上 传 的 在 研 证 明 为 有 关 立 项 文 件 ( 限 3 页 ), 或 由 所 在 单 位 科 研 部 门 出 具 或 盖 章 确 认 的 在 研 项 目 ( 课 题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免 予 评 审 直 接 录 取 所 需 材 料 : 两 院 院 士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申 请 高 级 研 究 学 者 的 人 员 及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入 选 者 申 请 访 问 学 者 ( 含 博 士 后 ) 的 人 员, 应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作 为 直 录 材 料 (4) 论 文 首 页 : 论 文 首 页 扫 描 件 除 非 申 请 的 具 体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要 求 提 供, 申 请 人 所 发 表 论 文 承 担 科 研 项 目 书 科 研 项 目 验 收 结 果 认 定 书 等 请 勿 放 入 申 请 材 料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