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长 荡 湖 水 厂 及 配 套 管 网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长 荡 湖 水 厂 新 建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 ) 已 由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金 坛 市 城 乡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长 荡 湖 水 厂 及 配 套 管 网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编 号 为 : 苏 发 改 投 资 发 [2015]42 号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金 坛 金 沙 自 来 水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单 位 自 筹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私 有 资 金 :0.00%, 外 国 政 府 及 组 织 投 资 :0.00%, 境 外 私 人 投 资 :0.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工 程 地 点 : 金 坛 ; 工 程 规 模 : 供 水 规 模 30 万 m3/d;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15 日 投 资 总 额 :70335 万 元 ; 结 构 类 型 : 其 他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1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标 段 规 模 ( 平 方 米 ) 注 册 建 造 估 算 价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师 专 业 等 ( 万 元 ) 级 3204821508130201 长 荡 湖 水 厂 新 建 -BD-001 工 程 / 17224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并 且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和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3. 1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投 标,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1
3.2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必 须 确 定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主 办 单 位 且 报 名 建 造 师 必 须 为 主 办 单 位 的 建 造 师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2 联 合 体 单 位 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为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3 如 出 现 一 家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单 位 同 时 与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情 况, 则 取 消 所 有 涉 及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单 位 的 投 标 资 格 4 联 合 体 非 主 办 单 位 配 备 的 建 造 师 写 在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则 联 合 体 单 位 及 相 应 的 建 造 师 均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5.0 企 业 库 3.3 报 名 其 他 条 件 : 3.3.1 非 联 合 体 投 标 单 位 : 1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 2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和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各 一 名 3.3.2 联 合 体 投 标 单 位 : ( 一 ) 主 办 单 位 : 1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2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 二 ) 联 合 体 单 位 : 1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2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3.3.3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由 于 系 统 版 本 原 因, 不 可 修 改, 具 体 内 容 以 公 告 附 件 为 准 新 资 质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就 是 原 资 质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5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8 月 24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00 元, 售 后 不 退 五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5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本 项 目 评 标 细 则 : 见 附 件 2
六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金 坛 金 沙 自 来 水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金 坛 信 达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地 址 : 金 坛 市 东 环 一 路 669 号 邮 编 :213200 邮 编 :213200 联 系 人 : 潘 建 华 联 系 人 : 汤 伟 业 电 话 :0519-82309368 电 话 : 0519-68085669 13915800770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企 业 办 理 招 投 标 网 上 信 息 登 记 的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注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3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帐 户 2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与 退 还 的 方 式 方 法 如 下 : (1)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时 向 金 坛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专 用 帐 户 具 体 内 容 : 户 名 : 金 坛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 1626 4360 5905 9001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金 坛 支 行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 每 单 位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以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的 形 式 从 报 名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且 必 须 全 额 到 账 (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到 账 的, 一 律 视 作 废 标 处 理 )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在 开 标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1 保 证 金 回 单 上 请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2 网 银 汇 款 时, 请 在 网 银 备 注 栏 标 明 标 段 名 称, 便 于 开 收 据 和 退 还 时 查 询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财 务 室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不 再 提 前 开 具 收 据 第 一 次 来 我 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留 存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金 坛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205 室 审 核 备 案 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退 还 至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的 缴 纳 账 户 4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4 100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5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或 拒 不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履 约 担 保 的 ; (3)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3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4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5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6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等 级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建 造 师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7 建 造 师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建 造 师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2) 建 造 师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手 续 的 (3) 建 造 师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8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9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10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11 其 他 :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至 金 坛 市 建 管 处 办 理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原 件 (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地 址 : 金 坛 市 住 建 局 5 号 楼 一 楼 ) 12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需 满 足 苏 建 建 管 2014 701 号 文 件 规 定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后 审 需 携 带 的 资 料 及 注 意 事 项 5
1 投 标 单 位 ( 非 联 合 体 ) 需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参 加 资 格 后 审 ( 原 件 备 查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原 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原 件 (2)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 (3)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2015 年 6 月 至 8 月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4)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建 管 处 出 具 的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原 件 和 相 关 人 员 押 证 证 明 ( 建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5)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办 理 时 间 至 少 为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 (6) 常 州 市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收 证 明 原 件 ( 如 有 ) (7)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四 ) (8) 承 诺 书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七 ) 2 投 标 单 位 ( 联 合 体 ) 需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参 加 资 格 后 审 ( 原 件 备 查 ): 2.1 联 合 体 主 办 单 位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原 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原 件 (2)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 (3)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2015 年 6 月 至 8 月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4)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建 管 处 出 具 的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原 件 和 相 关 人 员 押 证 证 明 ( 建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5)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办 理 时 间 至 少 为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 (6) 常 州 市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收 证 明 原 件 ( 如 有 ) 6
(7)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四 ); (8) 承 诺 书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七 ) 2.2 联 合 体 单 位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原 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原 件 (2)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中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 (3)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2015 年 6 月 至 8 月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3)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建 管 处 出 具 的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原 件 和 相 关 人 员 押 证 证 明 ( 建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4)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 办 理 时 间 至 少 为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 (5)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四 ) 3 非 联 合 体 单 位 及 联 合 体 单 位 资 格 后 审 资 料 必 须 按 上 述 顺 序 提 供 一 套 复 印 件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装 订 成 册, 装 订 成 册 的 资 料 与 原 件 一 起 必 须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密 封 资 料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4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核 验 身 份 时, 同 时 递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原 件, 必 须 注 明 联 合 体 主 办 单 位 和 联 合 体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 五 除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和 押 证 证 明,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 附 件 七 ) 不 需 要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其 他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7
1 (1) 投 标 人 需 携 带 CA 密 钥 到 场 开 标, 否 则 导 致 标 书 无 法 解 密, 按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 如 投 标 单 位 需 远 程 解 密, 必 须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 申 请 远 程 解 密 的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解 密 后 5 分 钟 内 完 成 远 程 解 密, 否 则 按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2 (1) 非 联 合 体 单 位 和 联 合 体 单 位 中 主 办 单 位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企 业 负 责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须 提 交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盖 企 业 公 章 )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企 业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按 弄 虚 作 假 处 理 ) (2) 所 有 投 标 企 业 ( 非 联 合 体 单 位 和 联 合 体 单 位 )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授 权 委 托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上 参 加 人 员 在 开 标 时 间 截 止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1) 未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的 ; (2) 未 参 加 投 标 签 到 的 ; (3) 身 份 核 验 时 未 能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的 ; (4)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二 代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识 别 出 现 异 常,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相 关 信 息 ( 临 时 身 份 证 须 同 时 提 供 本 人 户 口 簿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备 注 : 各 个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开 标 现 场 的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督 人 员 管 理 七 开 标 ( 包 括 资 格 后 审 ) 时 间 地 点 : 1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9 月 6 日 14:30 整 2 开 标 地 点 : 金 坛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108 室 ( 金 坛 市 东 环 一 路 669 号 住 建 委 4 号 楼 一 楼 ) 八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58.216.237.117/czztb 8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开 标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五 (1) 所 有 投 标 企 业 ( 联 合 体 单 位 和 非 联 合 体 单 位 ) 对 拟 投 标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已 竣 工 项 目 各 投 标 单 位 请 及 时 核 销 (2)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制 作 的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 ( 包 括 资 审 材 料 ) 与 电 子 版 须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以 电 子 版 为 准 (3)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原 因, 各 投 标 单 位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以 市 政 专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制 作 9
附 件 三 : 评 标 细 则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一 技 术 标 (6 分 ): 1.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及 施 工 标 段 划 分 ;(0.5 分 ) 2.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道 路 布 置 ;(1 分 )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1 分 ) 4.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1 分 ) 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0.5 分 ) 6.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的 人 员 配 备 素 质 及 管 理 经 验 ;(0.5 分 ) 7.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0.5 分 ) 8.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0.5 分 ) 9. 冬 雨 季 施 工 已 有 设 施 管 线 的 加 固 保 护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施 工 措 施 ;(0.5 分 ) 二 商 务 标 :(94 分 )( 按 内 插 法 计 算, 四 舍 五 入 取 两 位 小 数 ) 第 一 步 : 投 标 文 件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第 二 步 : 清 标, 商 务 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第 三 步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 偏 离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相 应 扣 减 得 分 投 标 价 格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1% 扣 2.00 分,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1% 扣 1.00 分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三 定 标 办 法 : 以 上 一 和 二 得 分 汇 总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得 分 相 同, 则 选 择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板 原 因, 评 分 细 则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三 中 的 为 准 10
附 件 四 : ( 建 设 单 位 )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无 在 建 承 诺 书 原 件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我 方 拟 派 往 的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现 阶 段 没 有 担 任 任 何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应 职 位 拟 派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表 ( 市 政 )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证 书 名 称 证 号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拟 派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表 ( 建 筑 )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证 书 名 称 证 号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注 :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总 造 价 约 17224 万 元, 其 中 市 政 部 工 程 分 造 价 约 14000 万 元, 建 筑 工 程 部 分 约 10071.75 平 方 米, 上 表 人 员 必 须 根 据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规 模 按 市 政 建 筑 专 业 分 别 配 备 项 目 部 人 员, 配 备 人 员 需 满 足 苏 建 建 管 2014 701 号 文 件 规 定,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盖 章 或 签 字 ) 2015 年 月 日 11
附 件 五 :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会, 特 申 请 在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的 开 标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时 间 地 区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12
附 件 六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牵 头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住 所 : 成 员 一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住 所 : 成 员 二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住 所 : 鉴 于 上 述 各 成 员 单 位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自 愿 组 成 ( 联 合 体 名 称 )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的 施 工 投 标 并 争 取 赢 得 本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 1. (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 联 合 体 名 称 ) 牵 头 人 2. 在 本 工 程 投 标 阶 段,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工 程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活 动,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并 处 理 与 投 标 和 中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合 同 订 立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履 行 投 标 义 务 和 中 标 后 的 合 同, 共 同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一 切 义 务 和 责 任,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内 部 职 责 的 部 分, 承 担 各 自 所 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并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按 照 本 条 上 述 分 工,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各 自 所 承 担 的 合 同 工 作 量 比 例 如 下 : 5. 投 标 工 作 和 联 合 体 在 中 标 后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分 摊 6.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的 建 造 师 为 7.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本 联 合 体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附 件,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8.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联 合 体 未 中 标 或 者 中 标 时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9.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牵 头 人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成 员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13
附 件 七 承 诺 书 ( 建 设 单 位 ) : 本 人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贵 单 位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本 人 自 愿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面 谈 活 动 在 面 谈 中 本 人 郑 重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我 单 位 拟 派 作 为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建 造 师, 且 无 在 建 工 程 ; 二 本 单 位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是 真 实 可 信 的,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否 则, 愿 意 放 弃 今 后 两 年 内 在 你 单 位 的 投 标 权 ; 三 本 单 位 承 诺 不 组 织 不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无 出 借 资 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四 本 单 位 承 诺 一 旦 中 标, 中 标 的 建 造 师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绝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五 如 果 以 后 涉 及 招 标 投 标 方 面 的 投 诉 举 报, 本 人 将 在 投 诉 书 上 签 字, 否 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六 本 单 位 承 诺 投 标 过 程 中 将 严 谨 细 致 阅 读 清 单 图 纸, 全 方 位 考 虑 施 工 方 案, 报 价 将 含 图 纸 所 示 所 有 内 容 七 本 单 位 已 知 该 项 目 进 度 紧 难 度 大 配 合 要 求 高, 为 保 证 该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若 本 单 位 中 标, 自 愿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缴 纳 中 标 价 40% 的 工 程 诚 信 金 以 现 金 方 式 至 建 设 单 位 指 定 账 户, 若 本 单 位 中 标 后 未 按 要 求 缴 纳 工 程 诚 信 金, 视 为 我 单 位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并 自 愿 接 受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处 罚 投 标 人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14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