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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輔 仁 大 學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須 知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八 月

目 錄 一 報 帳 流 程... 3 二 憑 證 種 類 及 內 容... 7 三 憑 證 範 例... 10 四 經 費 核 銷 要 點... 15 五 常 見 錯 誤... 18 六 相 關 法 規... 19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執 行 辦 法... 20 輔 仁 大 學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22 輔 仁 大 學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25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26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報 支 差 旅 費 辦 法... 29 輔 仁 大 學 職 員 加 班 作 業 要 點... 33 輔 仁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使 用 辦 法... 34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支 用 請 領 及 核 銷 作 業 要 點... 35

一 報 帳 流 程 區 分 為 以 下 四 種 流 程 : ( 一 ) 請 購 單 流 程 ( 二 ) 請 款 單 流 程 ( 三 ) 借 款 核 銷 流 程 ( 四 ) 付 款 報 銷 流 程 3

( 一 ) 請 購 單 流 程 4

( 二 ) 請 款 單 流 程 請 款 單 ( 預 支 款 ) 流 程 業 務 單 位 會 計 室 出 納 組 總 務 處 秘 書 二 組 行 政 副 校 長 校 長 請 款 單 1~3 聯 蓋 會 計 室 收 件 章 退 回 業 務 單 位 NO 歲 計 組 審 核 是 否 有 預 算 YES 會 計 主 任 核 章 20 萬 以 上 需 經 行 政 副 校 長 簽 核 40 萬 以 上 需 經 校 長 簽 核 登 記 後 送 行 政 副 校 長 會 計 組 登 帳 並 製 作 傳 票 批 閱 約 需 一 個 工 作 天 並 送 回 秘 二 組 會 計 組 組 長 覆 核 及 會 計 主 任 核 章 將 親 簽 後 之 文 件 送 交 會 計 室 校 長 親 簽 後 送 回 秘 二 組 開 立 支 票 將 傳 票 跑 完 流 程 送 還 會 計 室 歸 檔 通 知 業 務 單 位 領 取 支 票 或 匯 款 並 歸 回 2~3 聯 5

( 三 ) 借 款 核 銷 流 程 6

( 四 ) 付 款 報 銷 流 程 7

二 憑 證 種 類 及 內 容 ( 一 ) 統 一 發 票 1. 三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1) 買 受 人 : 務 必 請 廠 商 填 上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須 加 上 私 立 或 單 位 名 稱 (2)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35701598 (3)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4)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5)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大 寫 金 額 請 廠 商 填 寫 清 楚,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6)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7) 請 注 意 廠 商 是 否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8) 報 帳 時 須 附 上 第 二 聯 扣 抵 聯 及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 至 少 須 有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 (9)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2.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 (1) 買 受 人 : 務 必 請 廠 商 填 上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須 加 上 私 立 或 單 位 名 稱 (2)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3)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4)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大 寫 金 額 請 廠 商 填 寫 清 楚,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5)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6) 請 注 意 廠 商 是 否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7)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3.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 (1) 請 廠 商 打 上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35701598, 若 未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請 廠 商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並 註 記 統 一 編 號, 不 可 為 店 章 ; 但 統 一 編 號 登 打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2)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3)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4)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4.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1) 請 廠 商 打 上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35701598, 若 未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或 登 打 錯 誤 者, 應 請 廠 商 作 廢 另 行 開 立 8

(2)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3)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4)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二 ) 收 據 : 1.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1)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2) 買 受 人 : 務 必 請 廠 商 填 上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須 加 上 私 立 或 單 位 名 稱 (3)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4)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大 寫 金 額 請 廠 商 填 寫 清 楚,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5)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6) 請 注 意 廠 商 是 否 蓋 上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若 廠 商 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無 統 一 編 號 者, 請 於 右 上 角 之 統 一 編 號 空 格 處 填 上 廠 商 之 統 一 編 號, 若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無 負 責 人 姓 名 者, 請 加 蓋 負 責 人 章 (7) 若 收 據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2. 人 事 支 付 憑 證 ( 個 人 一 時 所 得 ): (1) 請 至 電 子 顉 據 系 統 ( 個 人 收 據 表 格 或 造 冊 匯 款 ) 會 計 室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人 事 費 支 付 憑 據 ) 網 頁 上 下 載 表 格 (2) 請 領 款 人 須 親 自 簽 名 且 為 正 楷 ( 不 可 用 打 字 或 傳 真 ), 另 應 填 妥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外 籍 人 士 統 一 證 號 戶 籍 地 址 服 務 機 關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利 所 得 申 報 (3) 各 單 位 經 辦 人 於 支 付 費 用 時, 如 一 次 交 付 之 所 得 需 扣 繳 稅 額 者, 應 先 取 得 受 款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居 留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及 收 據 向 學 校 ( 會 計 室 ) 請 款, 先 扣 繳 稅 款 後 再 行 交 付 領 款 人 (4) 如 以 造 冊 滙 款 方 式 核 銷 亦 應 依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扣 繳, 並 填 妥 具 領 人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外 籍 人 士 請 填 統 一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及 請 領 金 額 等 3.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 郵 資 ): 無 論 購 買 郵 票 或 郵 寄 物 品 ( 包 含 快 捷 ) 均 須 取 得 郵 局 開 立 之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4. 電 話 費 收 據 : 電 話 帳 單 之 地 址 應 為 本 校 校 址, 帳 單 應 蓋 上 金 融 機 構 或 便 利 商 店 之 收 訖 章, 若 至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無 收 訖 章 者, 其 收 據 請 影 印 後 貼 上 ( 感 熱 紙 久 後 文 字 會 消 失 ) 5. 交 通 費 收 據 : (1) 飛 機 :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9

(2) 高 鐵 火 車 : 車 票 票 根 (3) 客 運 捷 運 : 如 無 收 據 時, 請 檢 附 支 出 證 明 單 及 交 通 費 明 細 表 辦 理 核 銷 (4) 計 程 車 : 計 程 車 行 之 收 據 6. 其 他 : (1) 支 付 婚 喪 喜 慶 之 禮 金 或 奠 儀 時, 須 檢 附 喜 帖 訃 聞 及 收 據 ( 謝 卡 ) (2) 各 機 關 學 校 開 立 之 自 行 繳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 三 ) 支 出 證 明 單 :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取 得 單 據, 由 經 手 人 開 具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 四 )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由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受 益, 或 數 機 關 分 攤 之 支 付 款 項 10

三 憑 證 範 例 範 例 一 : 電 子 式 統 一 發 票 ( 第 二 聯 扣 抵 聯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 須 有 貨 品 名 稱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備 註 : 三 聯 式 發 票 須 將 第 二 聯 與 第 三 聯 一 併 黏 貼 ( 至 少 須 有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 11

範 例 二 : 二 聯 式 發 票 範 例 三 : 收 銀 機 發 票 須 有 貨 品 名 稱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未 於 發 票 上 打 上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時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加 註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王 小 明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加 蓋 經 手 人 章 12

範 例 四 :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 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 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蓋 章 ( 無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 13

範 例 五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須 有 貨 品 名 稱 範 例 六 : 購 票 證 明 單 14

範 例 七 : 人 事 支 付 憑 證 領 據 /Receipt * 申 請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費 用, 本 單 據 請 依 規 定 三 日 內 送 至 會 計 室 報 帳 核 銷 (1021224 修 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茲 收 到 輔 仁 大 學 發 給 王 大 明 (402001001) 工 讀 費 (rate) 代 扣 稅 額 (Tax)NT.. 給 付 金 額 (Amount Before Tax Deducted)NT.. 代 扣 補 充 保 費 (Premium) NT.. 實 領 金 額 (Amount After Tax Deducted)NT.. 領 款 人 /Receiver ( 請 本 人 親 筆 以 正 楷 簽 名 /Please sign your name here.) ( 服 務 機 關 /Workplace) (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Phone or Cell No.) 本 國 人 /Locals 外 國 人 / Nonlocals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 統 一 證 號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ID No.) 2. 無 統 一 證 號 (Not Having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ID No.) 戶 籍 地 址 /Home Address: 另 有 通 訊 地 址 : 西 元 出 生 年 BIRTH YEAR 共 4 碼 在 本 國 已 除 戶 籍 請 勾 選 出 示 補 充 保 費 豁 免 證 明 一 填 報 注 意 快 覽 1. 所 得 人 為 本 國 人 或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滿 183 天 者 ( 簡 稱 居 住 者 ), 必 填 身 分 證 號 或 居 留 證 號 及 住 址 並 請 所 得 人 簽 名 及 查 驗 外 國 人 是 否 居 住 滿 183 天 若 以 護 照 影 本 核 銷, 須 另 附 護 照 入 出 境 戳 章 影 本 2. 所 得 人 為 非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滿 183 天 者 ( 簡 稱 非 居 住 者 ), 必 填 國 籍 及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含 名 字 英 文 字 前 2 個 字 母 ( 非 姓 ), 並 附 上 護 照 影 本 或 本 國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影 本 ( 有 照 片 者 ) 供 查 核 3. 所 得 人 為 雙 重 國 籍 者, 仍 以 是 否 屬 非 居 住 者 為 判 斷 標 準, 若 於 本 國 已 除 戶 籍 者 則 收 據 欄 必 勾 選, 再 依 前 述 兩 項 填 報 4. 費 用 名 稱 為 判 斷 所 得 格 式 依 據, 請 依 實 填 列 依 法 不 必 申 報 所 得 者, 請 特 別 註 明 不 必 申 報 二 扣 繳 規 定 快 覽 1. 居 住 者,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各 類 所 得 每 次 給 付 額 若 超 過 20,000 元 者, 扣 繳 10% 但 薪 資 所 得 以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為 準, 可 選 扣 5% 或 依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表 金 額 扣 繳 兼 職 所 得 及 非 每 月 給 付 之 薪 資, 得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5%, 免 併 入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且 超 過 ( 不 含 )69,500 元 才 需 扣 繳 2. 非 居 住 者,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各 類 所 得 按 給 付 額 扣 繳 20% 但 薪 資 所 得 其 全 月 給 付 總 額 在 行 政 院 核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1.5 倍 以 下 者 (102 年 度 基 本 工 資 19,047 元 x1.5), 按 給 付 額 扣 6%; 超 過 者 按 給 付 額 扣 18% 又 所 得 為 稿 費 演 講 費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等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者, 每 次 給 付 <=5,000 元, 得 免 予 扣 繳 3. 各 單 位 有 上 述 非 居 住 者 之 個 人 或 法 人 團 體 ( 如 捐 贈 ) 支 付 所 得, 無 論 有 無 扣 繳 稅 款, 為 免 受 罰, 請 於 給 付 時 當 日 起 算 3 日 內, 送 至 會 計 室 報 帳 核 銷, 並 以 正 楷 填 寫 以 利 系 統 登 錄 申 報 扣 繳 三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校 總 務 處 網 頁 表 格 下 載 出 納 組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簡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四 扣 繳 補 充 保 費 規 定 : 非 本 校 全 民 健 保 被 保 險 人 員 且 不 具 免 扣 取 身 份 ( 詳 註 1 註 2 說 明 ) 者, 其 6 項 所 得 ( 或 收 入 ) 單 次 給 付 超 過 ( 含 )5,000 元 者, 需 扣 繳 2% 註 1: 免 扣 取 對 象 ( 需 事 先 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 (1) 無 投 保 資 格 者 ;(2)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3)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而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者 參 加 海 員 總 工 會 或 船 長 工 會 為 會 員 之 外 僱 船 員 ;(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自 行 執 業 者 (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5) 自 營 作 業 而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者 ( 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為 投 保 金 額 )" 註 2: 在 國 內 就 學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生, 其 兼 職 所 得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亦 免 予 扣 取 15 月 MONTH 共 2 碼 日 DATE 共 2 碼 護 照 英 文 名 字 欄 前 兩 碼 FIRST TWO LETTERS GIVEN OF NAME AS IN PASSPORT 1. 本 給 付 年 度 內 按 所 得 人 護 照 入 出 境 戳 章 日 期 累 計 在 華 是 否 已 滿 183 天? * 外 國 人 請 勾 選 (Please Check 是 Yes 否 No (According to your Visas this year,do you stay in Taiwan for more than 183 days? ) the Right Two Items.) 2. 外 國 人 之 國 籍 (Nationality of a foreigner: ) 經 辦 人 : 分 機 : 附 註 :

四 經 費 核 銷 要 點 ( 一 ) 人 事 費 :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由 受 領 人 親 自 簽 名, 以 利 所 得 稅 申 報 事 宜 收 據 或 印 領 清 冊 應 填 妥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如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機 關 應 領 金 額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國 人 請 填 統 一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 若 採 滙 入 個 人 帳 戶 方 式 則 須 附 上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2. 各 單 位 經 辦 人 於 支 付 費 用 時, 如 一 次 交 付 之 所 得 需 扣 繳 稅 額 者, 應 先 取 得 受 款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居 留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及 收 據 向 學 校 ( 會 計 室 ) 請 款, 先 扣 繳 稅 款 後 再 行 交 付 領 款 人 3. 若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高 於 核 銷 金 額 時, 因 牽 涉 所 得 申 報, 故 人 事 費 收 據 或 印 領 清 冊 請 填 寫 核 銷 金 額 4.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意 指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住 所, 並 經 常 居 往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者, 或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住 所, 而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內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留 合 計 滿 183 天 ( 含 ) 以 上 者 ( 一 課 稅 年 度 係 指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不 屬 前 項 所 稱 之 個 人, 即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1)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之 扣 繳 規 定 : 每 次 應 扣 繳 稅 額 不 超 過 2,000 元 者, 免 予 扣 繳 a. 依 據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b. 薪 資 所 得 係 因 在 職 務 上 或 工 作 上 所 取 得 之 各 種 收 入, 包 括 : 薪 金 俸 給 工 資 津 貼 歲 費 獎 金 紅 利 各 種 補 助 費 和 其 他 給 與, 如 車 馬 費 除 固 定 薪 資 外, 目 前 均 就 一 次 給 付 總 額 5% 扣 繳 稅 款 c. 租 金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10% d. 競 技 競 賽 機 會 中 獎 獎 金 或 給 與 按 給 付 全 額 扣 取 10% e. 執 行 業 務 者 ( 係 指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醫 師 藥 師 助 產 士 著 作 人 經 紀 人 代 書 人 工 匠 表 演 人 及 其 他 以 技 藝 自 力 營 生 者 ) 之 報 酬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10%, 若 為 支 付 稿 費 者 須 有 出 版 或 在 報 章 雜 誌 刊 登 之 事 實 (2)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之 扣 繳 規 定 : a. 依 據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b. 薪 資 出 席 費 生 活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講 師 鐘 點 費 審 查 費 車 馬 費 等 薪 資 所 得 在 行 政 院 核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1.5 倍 以 上 者 (103 年 起,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調 漲 為 20,008 元,1.5 倍 =30,012 元 )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18%, 以 下 者 扣 取 6% 競 賽 或 機 會 中 獎 獎 金 及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等,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20% 稅 款 c.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按 給 付 額 扣 取 20% 稅 款 但 演 講 費 稿 費 ( 需 有 出 版 或 在 報 章 雜 誌 刊 登 ), 每 次 給 付 額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5,000 元 者, 得 免 予 扣 繳 稅 款,5,001 元 起 扣 繳 20% 稅 款 例 如 支 付 演 講 費 3,000 元, 不 用 代 扣 稅 款, 但 支 付 演 講 費 6,000 元, 應 扣 繳 稅 款 為 6,000 元 20%=1,200 元 d. 各 單 位 如 有 上 述 支 付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費 用, 不 論 有 無 扣 繳 稅 款, 為 免 受 罰, 請 檢 附 護 照 影 本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於 給 付 三 日 內, 送 至 會 計 室 報 帳 核 銷, 以 利 申 報 16

( 二 ) 業 務 費 : 1. 應 遵 循 本 校 或 補 助 機 構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2. 購 置 項 目 應 與 原 核 定 預 算 項 目 相 符, 不 符 時 應 循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流 用 或 變 更 3.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二 萬 元 應 檢 附 三 家 估 價 單, 且 必 須 加 蓋 公 司 報 價 章 4. 請 購 日 期 應 早 於 採 購 日 期 5. 執 行 期 間 應 為 本 學 年 度 ( 日 期 ) 6. 差 旅 費 申 請, 應 依 本 校 差 旅 費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1) 出 差 前 應 事 先 填 寫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須 經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一 級 主 管 出 差 須 經 上 級 主 管 核 准 若 因 緊 急 公 務 或 實 際 需 要, 須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應 事 先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2) 搭 乘 飛 機 須 檢 附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按 實 報 支 若 為 自 行 開 車, 請 檢 附 出 差 當 日 之 加 油 單 ( 須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 過 路 費 停 車 費 不 得 申 請 (3) 出 差 當 地 或 場 所 如 供 應 三 餐 或 住 宿 者, 學 校 不 另 補 助 誤 餐 費 膳 雜 費 或 住 宿 費 (4) 國 外 出 差 申 請 日 支 額 ( 含 住 宿 費 70% 膳 雜 費 20% 及 零 用 費 10%), 須 檢 附 出 國 前 一 日 台 灣 銀 行 美 元 賣 出 即 期 參 考 匯 價 7. 公 關 費 係 為 支 付 公 務 聚 餐 及 公 務 關 係 之 婚 喪 喜 慶 活 動 費, 為 提 倡 校 園 簡 樸 風 氣, 各 單 位 間 不 得 互 贈 花 籃, 亦 不 得 贈 送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年 節 禮 品 或 各 項 禮 物, 單 位 人 員 聚 餐 請 由 福 利 費 支 應 支 付 婚 喪 喜 慶 之 禮 金 或 奠 儀 時, 應 附 上 喜 帖 訃 聞 及 收 據 ( 謝 卡 ) 8. 會 議 中 提 供 餐 點 ( 每 人 不 得 超 過 70 元 ), 且 須 附 上 開 會 通 知 單 或 簽 到 表 9. 列 管 物 品 為 2,000 元 ~9,999 元, 核 銷 時 應 填 具 物 品 增 加 單 ( 須 先 經 保 管 組 登 錄 ) 10. 保 險 單 上 之 要 保 人 應 為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可 為 個 人 11. 支 出 憑 證 列 有 其 他 貨 幣 數 額 者, 應 註 明 折 合 率 及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其 他 匯 率 證 明 12. 採 購 文 具 及 消 秏 用 品 時, 請 加 註 或 附 上 採 購 明 細 資 料 13. 若 有 需 會 辦 單 位 核 章 之 申 請 案, 應 於 送 會 計 室 前 送 會 辦 單 位 蓋 章 如 :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之 經 費 應 先 送 研 發 處 核 章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應 先 送 卓 越 辦 公 室 核 章 及 基 金 捐 款 應 先 送 公 共 事 務 室 核 章 ( 三 ) 維 護 及 報 廢 : 1. 若 欲 使 用 總 務 處 之 預 算, 應 先 經 總 務 長 核 章 2. 設 備 已 無 法 維 修 或 費 用 昂 貴, 不 可 以 修 繕 費 購 置 新 品 3. 申 請 報 廢 應 列 有 預 算 及 填 妥 財 產 減 損 單 4. 財 產 如 有 遺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損 失 者, 應 將 損 失 情 形 報 請 校 長 核 辦, 並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 四 ) 奬 助 學 金 支 出 : 助 學 金 支 付 對 象 應 為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請 務 必 於 每 月 18 日 前 繳 交 學 生 助 學 金 請 領 清 單 至 會 計 室 ( 五 ) 資 本 支 出 : 1. 應 遵 循 本 校 或 補 助 機 構 採 購 程 序 辦 理 17

2. 購 置 項 目 應 與 原 核 定 預 算 項 目 相 符, 不 符 時 應 循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流 用 或 變 更 3. 採 購 金 額 超 過 二 萬 元 應 檢 附 三 家 估 價 單, 且 必 須 加 蓋 公 司 報 價 章 4. 應 檢 附 驗 收 證 明 文 件 5. 應 填 具 財 產 增 加 單 6. 應 於 本 學 年 度 終 了 前 購 置 完 成 7. 請 購 日 期 應 早 於 採 購 日 期 8. 可 集 中 採 購 事 項 不 可 有 分 散 採 購 情 形 9. 若 欲 申 請 保 留 者, 應 於 每 年 4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納 入 下 學 年 度 之 預 算 ( 六 ) 其 他 : 1. 零 用 金 使 用 約 七 八 成 時 再 申 請 撥 補 核 銷, 切 勿 逐 筆 申 請 核 銷, 否 則 將 失 去 設 置 零 用 金 之 意 義 2. 申 請 預 支 款 時, 應 附 上 活 動 內 容 及 用 途 說 明, 並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完 成 核 銷 3.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由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受 益, 或 數 機 關 分 攤 之 支 付 款 項, 須 附 上 支 出 分 攤 表 4. 補 助 或 研 究 計 畫 若 為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訓 輔 國 科 會 及 農 委 會 等, 只 須 製 作 一 份 黏 貼 憑 證, 其 餘 皆 須 製 作 二 份 黏 貼 憑 證 ( 一 正 一 影 ), 但 補 助 單 位 有 特 殊 要 求, 則 所 需 份 數 另 訂 5. 單 據 裝 訂 順 序 : 單 據 報 銷 清 單 請 購 ( 修 ) 單 或 請 款 單 粘 貼 憑 證 驗 收 紀 錄 三 家 估 價 單 其 他 文 件 財 產 增 加 單 6. 自 行 處 理 案 件 :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單 應 先 依 請 購 流 程 辦 理 ( 即 先 送 請 購 單, 待 會 計 室 總 務 處 及 行 政 副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進 行 採 購 ), 而 一 萬 元 以 下 則 可 請 購 及 核 銷 一 併 處 理 ( 須 確 定 預 算 無 虞 且 請 購 及 主 管 簽 核 日 期 仍 應 早 於 憑 證 日 期 ) 18

五 常 見 錯 誤 1. 請 購 日 期 並 未 早 於 採 購 ( 發 票 ) 日 期 2. 所 取 得 的 憑 證 缺 買 受 人 及 日 期, 或 買 受 人 多 加 了 單 位 名 稱 3. 二 萬 元 以 上 未 附 三 家 估 價 單, 或 估 價 單 上 沒 有 公 司 報 價 章 4. 憑 證 若 為 三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金 額 應 為 含 稅 金 額 而 非 未 稅 金 額 5.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之 收 據 專 用 章 無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統 一 編 號 ( 無 立 案 ) 6.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之 收 據 專 用 章 為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者, 應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7. 列 管 物 品 及 財 產 辦 理 核 銷 時, 常 缺 財 產 增 加 單 驗 收 證 明 單 或 未 先 送 保 管 組 登 錄 及 粘 貼 憑 證 上 之 驗 收 保 管 人 未 核 章 8. 一 萬 元 以 上 自 行 處 理 者 應 事 先 送 出 請 購 單 並 經 總 務 長 核 可 後, 方 能 採 購 或 維 修 9. 粘 貼 憑 證 上 之 經 辦 單 位 若 為 總 務 處 經 辦, 應 先 交 給 總 務 處 經 辦 人 蓋 章,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應 由 申 購 人 核 章 10. 財 產 增 加 單 之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若 屬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應 由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11. 有 設 置 零 用 金 之 單 位, 單 筆 核 銷 金 額 未 超 過 五 千 元 之 自 行 處 理 案 件, 請 儘 量 使 用 零 用 金 撥 補 清 單 辦 理 核 銷 12. 製 作 影 本 時, 憑 證 經 常 影 印 不 清 楚, 以 致 審 核 時 無 法 辨 識 13. 保 險 單 上 之 要 保 人 應 為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可 為 個 人 14. 憑 證 粘 貼 時 常 會 重 疊 粘 貼 遮 住 金 額 日 期 或 抬 頭 等, 致 憑 證 無 法 完 整 呈 現 15. 若 有 需 會 辦 單 位 核 章 之 申 請 案, 未 於 送 會 計 室 前 先 送 會 辦 單 位 核 章 16. 支 出 憑 證 列 有 其 他 貨 幣 數 額 者, 未 註 明 折 合 率 及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其 他 匯 率 證 明 19

六 相 關 法 規 ( 一 )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執 行 辦 法 ( 二 ) 輔 仁 學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 三 ) 輔 仁 大 學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 四 )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五 )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報 支 差 旅 費 辦 法 ( 六 ) 輔 仁 大 學 職 員 加 班 作 業 要 點 ( 七 ) 輔 仁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使 用 辦 法 ( 八 )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支 用 請 領 及 核 銷 作 業 要 點 20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執 行 辦 法 91.7.8. 董 事 會 第 十 四 屆 第 十 一 次 會 議 訂 定 93.2.2 董 事 會 第 十 五 屆 第 五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7.16 董 事 會 第 十 八 屆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單 位 ( 院 處 室 部 館 系 所 及 中 心, 以 下 簡 稱 各 單 位 ) 預 算 之 執 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各 單 位 執 行 預 算 應 切 實 依 照 所 列 計 畫 及 經 費 項 目 數 額 辦 理, 收 入 應 力 求 達 成 目 標, 支 出 應 力 求 撙 節 與 經 濟 有 效 本 校 預 算 之 執 行 以 統 收 統 支 為 原 則, 各 單 位 所 有 收 支 作 業 均 應 遵 循 會 計 制 度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單 位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與 經 常 門 支 出 預 算 不 得 互 相 流 用, 經 常 支 出 人 事 費 預 算 及 獎 助 學 金 支 出 預 算 不 得 挪 作 其 他 經 費 預 算 流 用 第 五 條 各 單 位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之 執 行, 如 中 途 為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在 其 不 影 響 原 計 畫 目 標 及 預 算 情 況 下, 得 簽 報 各 層 級 主 管 核 定 修 正 計 畫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資 本 支 出 採 購 剩 餘 款 由 學 校 統 籌 使 用, 各 單 位 不 可 動 支 第 七 條 各 單 位 重 大 營 繕 工 程 超 過 新 台 幣 壹 億 元 以 上 者 應 經 董 事 會 會 議 專 案 通 過 後, 始 得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且 不 准 流 用 至 一 般 資 本 支 出 第 八 條 經 常 門 支 出 項 下 公 關 費 及 福 利 費 預 算 不 得 變 更 金 額 第 九 條 各 單 位 經 常 門 支 出 預 算 剩 餘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各 單 位 資 本 門 支 出 預 算 應 依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當 年 度 不 能 完 成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支 用 各 單 位 申 請 資 本 門 支 出 預 算 保 留 時, 應 填 具 資 本 門 支 出 保 留 申 請 表, 敘 明 理 由, 必 要 時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最 遲 應 於 學 年 度 終 了 前 三 個 月 簽 報 各 層 級 主 管 核 定 學 校 為 因 應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每 年 得 編 列 預 備 金, 其 額 度 最 高 不 超 過 經 常 門 支 出 之 千 分 之 二 預 備 金 不 得 挪 作 一 般 性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支 出 使 用, 其 動 支 應 簽 報 校 長 核 可, 並 每 月 呈 報 董 事 會 核 備 第 十 四 條 各 單 位 經 常 門 支 出 預 算 及 資 本 門 支 出 預 算 間 之 執 行 及 流 用, 依 以 下 說 明 辦 理 21

一 二 三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權 限 : 未 滿 壹 拾 萬 元 者,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 壹 拾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肆 拾 萬 元 者 由 一 級 主 管 核 可 ; 肆 拾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貳 佰 伍 拾 萬 元 者 由 副 校 長 核 可 ; 貳 佰 伍 拾 萬 元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可 資 本 門 品 項 變 更 權 限 : 未 滿 壹 拾 萬 元 者,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 壹 拾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肆 拾 萬 元 者 由 一 級 主 管 核 可 ; 肆 拾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貳 佰 伍 拾 萬 元 者 由 副 校 長 核 可 ; 貳 佰 伍 拾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貳 仟 萬 元 者 由 校 長 核 可, 貳 仟 萬 元 以 上 之 重 大 修 正 案, 需 提 報 董 事 會 修 正 預 算 經 常 門 預 算 執 行 及 子 目 間 流 用 權 限 : 未 滿 伍 萬 元 者,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 伍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貳 拾 萬 元 者 由 一 級 主 管 核 可 ; 貳 拾 萬 元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肆 拾 萬 元 者 由 副 校 長 核 可 ; 肆 拾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校 長 核 可 第 十 五 條 各 項 預 算 雖 經 核 定 通 過, 但 執 行 時 仍 應 依 學 校 各 層 級 授 權 主 管 之 同 意 方 能 進 行, 如 未 依 學 校 規 定 及 期 限 執 行, 仍 不 得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第 十 六 條 各 單 位 主 管 對 預 算 之 執 行, 應 隨 時 注 意 督 導 考 核, 如 有 偏 差 及 時 糾 正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預 算 審 查 委 員 會 討 論, 送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2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執 行 分 層 權 限 表 註 1 項 目 內 容 董 事 會 校 長 副 校 長 一 級 主 管 資 備 註 本 一 資 本 支 出 貳 佰 伍 拾 萬 以 上 肆 拾 萬 以 上 壹 拾 萬 以 上 門 二 資 本 支 出 品 項 變 更 貳 仟 萬 以 上 貳 佰 伍 拾 萬 以 上 肆 拾 萬 以 上 壹 拾 萬 以 上 21 經 一 人 事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不 准 流 出 至 其 他 經 費 預 算 常 二 業 務 費 及 維 護 費 執 行 肆 拾 萬 以 上 貳 拾 萬 以 上 伍 萬 以 上 門 三 業 務 費 及 維 護 費 項 下 子 目 間 流 用 肆 拾 萬 以 上 貳 拾 萬 以 上 伍 萬 以 上 公 關 費 及 福 利 費 不 可 變 更 金 額 * 一 級 主 管 : 包 括 院 處 室 部 館 及 中 心 等 單 位 主 管 * 本 表 係 適 用 於 預 算 核 定 權 限, 採 購 事 宜 仍 按 照 總 務 處 採 購 辦 法 辦 理 23

輔 仁 大 學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103.06.19 一 0 二 學 年 度 臨 時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100.11.10 一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6.05.10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八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3.12.09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3.03.11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2.03.06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八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0.03.08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健 全 採 購 制 度, 提 高 採 購 效 率 與 品 質, 以 合 理 價 格 合 法 程 序, 因 應 業 務 要 求,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為 本 校 工 程 定 作 財 物 買 受 定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委 任 等 作 業 之 準 則 第 三 條 採 購 程 序 一 本 校 之 財 物 列 管 物 品 及 印 刷 費 用 等 需 求, 使 用 單 位 均 應 填 具 請 購 ( 修 ) 單, 經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或 授 權 主 管 )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室 簽 註 意 見, 再 由 總 務 處 辦 理 採 購 二 消 耗 性 物 品 由 總 務 處 每 學 年 比 價 一 次, 使 用 單 位 得 不 填 寫 請 購 單, 依 該 比 價 之 金 額 逕 向 廠 商 訂 貨 核 銷, 或 填 寫 請 購 單 由 總 務 處 代 為 處 理 三 工 程 修 繕 及 事 務 性 修 護, 使 用 單 位 均 應 填 具 請 購 ( 修 ) 單, 經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或 授 權 主 管 )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室 簽 註 意 見, 再 由 總 務 處 辦 理 四 如 未 依 本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自 行 採 購 者, 本 校 不 予 付 款 五 貳 億 元 以 上 之 巨 額 工 程 採 購, 內 容 特 殊 且 複 雜 程 度 高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敘 明 理 由, 並 提 出 詳 細 之 採 購 方 式 流 程 及 相 關 辦 理 方 法,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以 專 案 辦 理 第 四 條 採 購 方 式 一 壹 佰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則 參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陳 請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定 後 辦 理 採 購 二 採 購 價 款 未 達 壹 佰 萬 元 整,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三 採 購 總 價 未 達 二 萬 元 者, 採 購 組 得 詢 價 後 視 情 況 逕 行 採 購 四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若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其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 壹 佰 萬 元 ) 以 上 者,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並 應 受 該 機 關 之 監 督 24

第 六 條 公 開 招 標 注 意 事 項 : 採 購 組 擬 定 投 標 須 知, 應 詳 列 採 購 事 項 名 稱 品 質 規 格 數 量 交 貨 日 期 交 貨 地 點 廠 商 資 格 押 標 金 投 標 截 止 及 開 標 日 期 等,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招 標 事 宜 第 七 條 比 價 採 購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比 價 採 購 之 報 價 單, 應 列 明 採 購 事 項 名 稱 品 質 規 格 數 量 交 貨 期 限 交 貨 地 點 付 款 方 法 及 報 價 截 止 時 間 等 二 參 加 比 價 採 購 之 廠 商,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書 面 報 價, 廠 商 報 價 得 以 電 子 化 方 式 為 之 三 比 價 採 購, 屢 經 催 報 若 無 兩 家 以 上 之 廠 商 報 價, 得 議 價 採 購 第 八 條 採 購 事 項 若 為 獨 家 廠 商 經 營 ( 含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廠 商 須 提 供 証 明 ), 或 必 須 指 定 廠 牌 ( 請 購 單 位 須 述 明 原 因 ) 或 由 其 他 機 構 讓 售 致 無 法 招 標 或 比 價 者, 或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簽 請 總 務 長 或 校 長 (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 同 意 後 依 規 定 議 價 採 購 其 價 格 應 參 照 成 本 及 合 理 利 潤, 或 依 時 價 議 定 之 第 九 條 比 價 或 議 價 採 購 案 件, 簽 訂 契 約 時, 參 照 公 開 招 標 有 關 規 定 及 議 訂 事 項 辦 理 第 十 條 採 購 事 項 之 驗 收 依 其 價 款 多 寡,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採 購 事 項 之 金 額, 在 壹 佰 萬 元 以 內 者, 由 經 辦 單 位 逕 行 驗 收, 並 由 使 用 單 位 於 黏 貼 憑 證 蓋 章 後 檢 附 財 產 增 加 單 送 總 務 處 蓋 章 二 超 過 前 項 限 額 者, 由 總 務 長 會 同 使 用 單 位 會 計 室 及 總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會 驗 第 十 一 條 各 項 採 購 之 驗 收,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驗 收 事 項 除 品 名 數 量 廠 牌 規 格 及 完 成 時 間 外, 並 應 注 意 契 約 與 圖 說 之 其 他 規 定 二 驗 收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者, 應 即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三 各 項 採 購 驗 收 完 畢,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黏 貼 憑 證 蓋 章 並 檢 具 發 票 及 單 據 報 銷 清 單 等 相 關 證 件 送 會 計 室 屬 財 產 及 列 管 物 品 部 分 應 填 列 財 產 增 加 單, 分 送 總 務 處 及 會 計 室 四 各 項 採 購 價 款 在 經 辦 單 位 逕 行 採 購 之 限 額 以 內 者, 經 驗 收 後, 得 憑 發 票 依 校 內 程 序 進 行 核 銷 五 招 標 案 件, 由 採 購 組 提 供 相 關 驗 收 表 格, 初 驗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 若 由 營 繕 組 承 辦 之 案 件, 由 營 繕 組 並 會 同 建 築 師 等 設 計 單 位 代 表 會 同 初 驗 ; 複 驗 由 總 務 長 會 同 採 購 組 保 管 組 會 計 室 使 用 單 位 ( 有 設 計 師 者 會 同 設 計 師 ) 及 得 標 廠 商 會 驗 ( 工 程 須 請 營 繕 組 會 驗 ) 25

第 十 二 條 採 購 事 項 驗 收 後, 應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登 記 入 帳 第 十 三 條 校 內 各 項 採 購 之 完 成 期 限 : 一 凡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請 購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3 個 月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否 則 校 方 不 予 補 救 ; 補 助 款 應 全 數 退 還 補 助 機 關 二 凡 校 內 一 般 款 之 請 購 應 於 當 年 度 6 月 15 日 前 提 出 請 購 單, 並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31 日 ) 前 1 個 月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否 則 校 方 不 予 同 意 進 行 採 購 自 行 處 理 之 採 購 時 限, 亦 同 三 凡 校 內 工 程 款 在 壹 佰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應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31 日 ) 前 5 個 月 備 妥 使 用 需 求 送 交 總 務 處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四 在 正 常 程 序 下,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者, 以 專 案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6

輔 仁 大 學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102.10.03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100.11.10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6.05.10 95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增 修 92.03.06 91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89.09.15 總 務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一 本 校 各 單 位 物 品 及 財 物 之 採 購, 原 則 上 應 由 總 務 處 統 籌 辦 理 二 若 因 業 務 特 殊 需 求 或 緊 急 狀 況 所 需 之 物 品, 得 依 本 辦 法 自 行 採 購 三 各 單 位 基 於 施 政 效 率 之 需, 得 申 請 設 置 零 用 金, 其 管 理 運 用 方 式 依 輔 仁 大 學 零 用 金 使 用 管 理 細 則 辦 理 四 各 單 位 業 務 支 出 凡 金 額 壹 萬 元 ( 含 ) 以 下 者, 得 在 預 算 額 度 內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後 自 行 辦 理 ; 若 金 額 逾 壹 萬 元 者, 除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同 意 外, 須 經 請 購 單 位 簽 請 總 務 長 或 校 長 (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 同 意 始 得 自 行 採 購 ; 屬 一 般 款 採 購 應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31 日 ) 前 1 個 月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五 請 購 單 位 申 請 自 行 處 理, 填 具 請 購 單 須 檢 附 詳 細 規 格 及 需 求, 以 利 後 續 簽 核 六 如 經 簽 核 同 意 自 行 採 購 者, 請 購 單 位 仍 須 依 本 校 採 購 法 確 實 比 議 價 後 方 得 採 購 之 七 除 特 殊 情 況 如 餐 敘 ( 便 當 飲 料 費 等 ) 急 難 救 助 金 車 資 等, 准 予 事 後 填 寫 請 款 單 請 購 ( 修 ) 單 外, 其 他 自 行 採 購 之 物 品, 均 須 符 合 上 述 採 購 程 序, 否 則 不 予 核 銷 八 凡 自 行 採 購 物 品 之 單 位, 應 自 行 負 責 提 貨, 並 先 行 墊 付 物 品 所 需 之 金 額, 再 憑 單 據 辦 理 核 銷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7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86 學 年 度 第 七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2 學 年 度 第 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建 立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財 產 管 理 之 依 據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及 教 學 單 位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財 產, 係 指 輔 仁 大 學 所 持 有 之 土 地 土 地 改 良 物 建 築 物 機 械 儀 器 設 備 圖 畫 及 博 物 以 及 其 他 設 備, 且 其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以 上 者 財 產 之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悉 依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辦 理 第 四 條 前 條 財 產 之 管 理, 均 由 總 務 部 門 集 中 登 記 列 冊 管 理 並 依 法 秤 理 財 團 法 人 財 產 登 記 第 五 條 本 校 財 產 採 永 續 盤 存 制, 每 年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盤 點 全 部 財 產 一 次 第 二 章 財 產 之 增 加 第 六 條 財 產 之 增 加,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購 置 營 建 改 良 交 換 撥 入 受 贈 第 七 條 財 產 之 購 置 營 建 改 良 均 應 先 經 預 算 之 程 序, 由 總 務 部 門 負 責 執 行 第 八 條 財 產 取 得 時, 應 根 據 契 約 圖 說 發 票 清 單 及 有 關 文 件 辦 理 驗 收 第 九 條 財 產 經 驗 收 後, 即 屬 本 校 財 產, 採 購 單 位 應 分 別 填 製 財 產 增 加 單 一 式 第 十 條 第 三 章 財 產 之 減 少 三 聯, 連 同 原 始 憑 証 及 有 關 文 件,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列 帳 財 產 於 完 成 取 得 手 續 時, 總 務 部 門 應 即 分 類 編 號, 詳 細 登 記 管 理 制 訂 財 產 牌 保 管 單 位 並 根 據 財 產 增 加 單, 將 財 產 登 記 於 該 單 位 之 財 產 設 備 帳 冊 上, 並 將 財 產 牌 貼 於 新 增 財 產 上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財 產 之 減 少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變 賣 報 廢 損 失 交 換 撥 出 捐 出 不 適 用 改 變 或 整 修 而 減 損 大 宗 財 產 之 變 賣 應 先 經 預 算 之 程 序, 零 星 財 產 之 變 賣 應 經 核 准 之 程 序 財 產 之 交 換 撥 出 或 捐 出, 應 先 經 核 准 之 程 序 財 產 業 經 使 用 逾 齡, 或 雖 未 屆 滿 耐 用 年 限, 然 已 失 去 原 有 效 能, 而 不 能 修 復, 或 修 復 價 格 高 昂, 應 由 保 管 單 位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財 產 如 有 遺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損 失 者, 應 由 管 理 部 門 將 損 失 情 形 報 請 校 長 核 辦, 並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28

第 十 五 條 財 產 之 報 廢 由 保 管 單 位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一 式 三 聯 送 交 保 管 組, 經 派 員 會 同 會 計 室 查 驗 轉 呈 核 准 後 處 理 之 第 十 六 條 財 產 之 減 少, 除 由 管 理 單 位 根 據 財 產 減 損 單 登 記 管 理 應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列 帳 第 四 章 財 產 之 移 轉 第 十 七 條 財 產 經 分 配 與 指 定 單 位 使 用 後, 不 得 自 行 移 轉 如 因 事 實 需 要, 必 須 移 轉 使 用 時, 應 經 總 務 部 門 同 意 後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財 產 移 轉 時, 應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製 財 產 移 轉 單 一 式 三 聯 送 移 入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再 由 移 出 單 位 將 財 產 移 轉 單 送 總 務 部 門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第 十 九 條 房 地 產 由 總 務 部 門 集 中 管 理, 移 轉 使 用 時, 由 總 務 部 門 在 財 產 設 備 帳 冊 之 使 用 記 錄 欄 內 作 移 轉 登 記 第 五 章 財 產 之 保 管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財 產 之 保 管 以 使 用 單 位 為 保 管 單 位, 負 責 保 管 該 單 位 所 屬 全 部 財 產, 並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有 關 該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作 業 事 宜 第 二 十 一 條 保 管 人 離 職 前 應 將 單 位 所 保 管 之 財 產 全 部 點 交 予 接 收 人, 並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監 交, 一 級 主 管 負 責 監 督 倘 若 保 管 人 離 職 未 辦 妥 移 交 手 續, 除 由 單 位 主 管 另 派 保 管 人 點 收 該 單 位 財 產 外, 若 發 生 財 產 短 少 或 損 壞 情 事, 該 單 位 主 管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第 二 十 二 條 財 產 使 用 單 位 對 使 用 中 之 財 產 應 善 盡 保 管 之 責, 總 務 部 門 應 派 員 查 核 各 單 位 財 產 之 使 用 及 保 管 情 形, 並 作 適 當 之 調 配 第 二 十 三 條 財 產 保 管 人 或 使 用 人 員 對 所 保 管 之 財 產 如 有 盜 賣 掉 換, 或 化 公 為 私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等 情 事 發 生 時, 應 依 法 令 究 辦, 並 呈 報 校 長 第 二 十 四 條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如 因 過 失 而 致 所 管 財 物 遭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十 五 條 總 務 部 門 應 於 取 得 不 動 產 時,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主 管 官 署 申 報 產 權 登 記 第 二 十 六 條 總 務 部 門 應 依 財 產 之 性 質, 辦 理 保 險 第 六 章 財 產 之 列 帳 第 二 十 七 條 財 產 帳 務, 應 遵 照 教 育 部 頒 訂 的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性 規 定 處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財 產 列 帳 之 價 值, 以 取 得 財 產 所 支 付 之 一 切 成 本 為 準 第 二 十 九 條 財 產 一 次 取 得 有 多 種, 而 其 價 值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無 法 劃 分 者, 得 以 各 該 財 產 之 時 價 比 例 分 攤, 估 計 其 價 值 入 帳 第 三 十 條 凡 在 財 產 之 購 置 或 營 建 程 序 進 行 中 支 付 之 款 項, 應 先 以 預 付 土 地 工 程 及 設 備 款 科 目 列 帳, 完 成 驗 收 後, 再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增 加 單, 29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轉 正 第 三 十 一 條 房 屋 及 建 築 拆 除 重 建, 經 完 成 查 驗 手 續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 拆 除 財 產 ),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沖 減 原 有 財 產 帳 至 重 建 之 財 產 依 新 建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財 產 交 換, 經 點 交 點 收 完 畢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分 別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 換 出 財 產 ), 財 產 增 加 單 ( 換 入 財 產 ),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轉 帳 第 三 十 三 條 財 產 因 撥 入 捐 入 受 贈 而 取 得 者, 經 驗 收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增 加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進 帳 第 三 十 四 條 財 產 出 售 經 點 交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進 帳 第 三 十 五 條 財 產 報 廢 損 失 或 捐 出, 經 依 規 定 程 序 點 交 後, 由 保 管 單 位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沖 帳 第 三 十 六 條 財 產 因 改 良 添 置 所 增 加 之 成 本, 應 按 其 性 質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或 作 收 益 列 支 第 三 十 七 條 每 學 年 終 了, 總 務 部 門 或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應 根 據 當 學 年 財 產 增 加 單 及 財 產 減 損 單 編 製 財 產 增 減 表, 送 會 計 部 門 複 核 彙 辦 第 三 十 八 條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總 務 部 門 及 管 理 部 門, 應 根 據 財 產 卡 編 製 固 定 資 產 明 細 表, 送 會 計 部 門 複 核 後 彙 列 決 算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0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報 支 差 旅 費 辦 法 修 訂 沿 革 : 96.5.10.95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3.6.10.92 學 年 度 第 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其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出 差 人 員 應 事 先 填 具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公 出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且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出 差 地 點 或 起 迄 時 間 第 三 條 單 程 在 一 百 公 里 ( 不 含 ) 以 下, 或 新 竹 ( 不 含 ) 以 北 宜 蘭 ( 不 含 ) 以 西 地 區, 為 短 程 出 差, 餘 為 長 程 出 差 惟 短 程 出 差 如 需 前 晚 住 宿 或 無 法 當 日 往 返, 經 事 先 核 備 者, 得 比 照 長 程 出 差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高 鐵 汽 車 火 車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用 第 四 條 出 差 須 經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一 級 主 管 出 差 須 經 上 級 主 管 核 准 若 因 緊 急 公 務 或 實 際 需 要, 須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應 事 先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獲 校 外 機 構 補 助 經 費 之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短 程 出 差 須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核 准, 長 程 出 差 則 須 陳 請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第 五 條 差 旅 費 應 依 本 校 各 項 標 準 表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如 實 支 費 用 超 出 標 準 時, 仍 按 表 列 規 定 數 額 核 發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報 支 差 旅 費 標 準 表 另 訂 之 第 六 條 交 通 費 之 計 算 以 鐵 路 自 強 號 之 票 價 為 準, 無 鐵 路 經 過 者, 以 國 光 號 之 票 價 為 標 準 經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者, 得 支 計 程 車 費 出 差 人 員 應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自 行 開 車 者 以 新 竹 ( 含 ) 以 北 基 隆 ( 含 ) 以 南 地 區 為 原 則, 不 鼓 勵 長 途 駕 車 ; 若 因 出 差 地 點 交 通 確 實 不 便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必 須 自 行 開 車 者, 應 事 先 核 備 自 行 開 車 之 交 通 費 依 本 校 油 費 補 助 標 準 表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油 費 補 助 標 準 表 另 定 之 申 請 校 外 單 位 之 差 旅 費 報 支 須 依 核 准 單 位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長 程 出 差 得 申 請 膳 雜 費, 短 程 出 差 時 間 跨 越 用 餐 時 間 者, 得 依 規 定 報 支 誤 餐 費 第 八 條 因 公 出 差 赴 國 外 地 區, 除 依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支 給 外, 得 視 其 任 務 性 質, 另 行 31

按 實 檢 據 列 報 下 列 各 項 公 費 : 一 出 國 手 續 費 :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機 場 服 務 費 及 保 險 費 等, 得 檢 據 核 實 報 銷 報 銷 二 隨 帶 行 李, 不 得 另 支 行 李 費, 但 有 攜 帶 公 物 必 須 另 支 運 費 者, 得 檢 據 核 實 三 校 長 副 校 長 出 國 得 另 支 禮 品 費 其 他 因 任 務 需 要, 邀 請 海 外 專 家 學 者 之 餐 敘 費 用 交 通 費 或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之 費 用,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為 原 則 第 九 條 凡 受 國 內 外 機 構 補 助 出 差 或 接 國 科 會 之 研 究 計 畫 者, 其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應 各 依 其 規 定 標 準 辦 理, 不 得 再 重 複 向 學 校 申 請 報 支 第 十 條 出 差 當 地 或 場 所 如 供 應 三 餐 或 住 宿 者, 學 校 不 另 補 助 誤 餐 費 膳 雜 費 或 住 宿 費 第 十 一 條 由 班 級 或 學 生 社 團 自 行 舉 辦 活 動 邀 請 擔 任 輔 導 者, 其 差 旅 費 概 由 班 級 或 社 團 負 擔 第 十 二 條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活 動 競 賽, 舉 辦 學 生 活 動 或 參 加 國 家 舉 辦 活 動, 應 於 事 先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始 得 報 支 差 旅 費 第 十 三 條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得 依 本 校 差 旅 費 標 準 及 預 計 出 國 時 間, 憑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專 案 簽 請 預 支 差 旅 費 第 十 四 條 出 差 人 員 於 核 定 公 差 期 間, 可 自 行 辦 理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投 保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台 幣 伍 佰 萬 元 正, 保 費 由 學 校 負 擔 第 十 五 條 出 差 人 員 於 差 竣 日 後 十 五 日 內, 應 將 已 核 定 之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一 併 送 請 會 計 室 核 銷 第 十 六 條 報 支 差 旅 費 或 誤 餐 費, 如 有 虛 報 或 偽 造 單 據 者 情 事, 一 經 查 覺 即 予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2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報 支 差 旅 費 標 準 表 97 年 10 月 09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07 月 0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費 別 職 等 校 長 副 校 長 校 牧 主 任 秘 書 教 授 五 長 一 級 主 管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二 級 主 管 職 工 國 內 交 通 費 膳 雜 費 ( 長 程 )/ 日 新 臺 幣 誤 餐 費 ( 短 程 )/ 餐 新 臺 幣 實 報 實 銷 一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高 鐵 汽 車 火 車 捷 運 輪 船 等, 應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二 自 行 開 車 者, 按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油 費 補 助 標 準 表 報 支 550 500 500 各 180 各 150 各 120 住 宿 費 / 日 新 臺 幣 1,600 1,400 1400 國 外 飛 機 等 級 交 通 費 經 濟 艙 或 商 務 艙 經 濟 座 ( 艙 ) 位 船 舶 及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等 所 需 費 用,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生 活 費 / 日 美 元 比 照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標 準 說 明 : 國 內 出 差 : 1 住 宿 費 應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2 交 通 費 不 分 等 次,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註 明 起 訖 地 點, 填 單 報 銷, 須 檢 附 車 行 證 明 或 支 出 證 明 單 國 外 出 差 : 1 國 外 出 差 生 活 費 係 參 照 行 政 院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日 支 數 額 劃 分 為 住 宿 費 膳 食 費 及 零 用 費 2 國 外 出 差 交 通 費 報 支, 機 票 部 分, 應 檢 附 下 列 單 據 :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社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按 實 報 支 3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33

輔 仁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油 費 補 助 標 準 表 出 差 地 點 補 助 標 準 西 部 幹 線 補 助 標 準 ( 去 回 程 ) 東 部 幹 線 補 助 標 準 ( 去 回 程 ) 台 北 - 基 隆 566 台 北 - 宜 蘭 946 台 北 - 桃 園 632 台 北 - 蘇 澳 1,046 台 北 - 中 壢 678 台 北 - 花 蓮 1,390 出 差 台 北 - 新 竹 860 台 北 - 台 東 2,100 台 北 - 苗 栗 1,014 說 明 : 起 迄 地 點 台 北 - 台 中 1,250 台 北 - 彰 化 1,332 台 北 - 嘉 義 1,700 台 北 - 台 南 1,982 台 北 - 高 雄 2,190 一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自 行 開 車 油 費 補 助 標 準, 按 台 灣 鐵 路 自 強 號 票 價 ( 去 回 程 )+500 元 計 算 二 輔 大 - 台 北 油 費 補 助 300 元 三 出 差 地 點 未 列 於 表 內 者, 依 前 一 項 說 明 之 標 準 報 支 台 北 - 屏 東 2,286 34

輔 仁 大 學 職 員 加 班 作 業 要 點 97 年 5 月 8 日 96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使 本 校 職 員 ( 含 約 聘 人 員 ) 於 上 班 時 間 外 或 假 日 加 班, 有 所 依 循 標 準, 特 訂 定 輔 仁 大 學 職 員 加 班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二 條 凡 屬 本 職 之 例 行 性 業 務, 不 得 申 請 補 休 或 請 領 加 班 費 第 三 條 職 員 因 下 列 事 由 於 上 班 時 間 不 能 辦 理 完 竣 者, 經 申 請 核 可 後 始 得 加 班 : 一 因 業 務 特 性 或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者 二 為 解 決 突 發 困 難 問 題, 或 搶 救 重 大 災 難 者 三 經 主 管 指 派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處 理 公 務 者 第 四 條 加 班 時, 應 事 前 填 具 加 班 申 請 單, 經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呈 請 一 級 主 管 核 准 後 送 人 事 室 核 定 登 錄 突 發 事 件 應 於 事 發 一 週 內 補 辦 程 序 第 五 條 加 班 以 小 時 為 計 算 單 位, 未 滿 一 小 時 部 份 不 計 每 人 平 日 加 班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 假 日 以 8 小 時 為 限, 每 月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6 小 時, 如 有 特 殊 狀 況 得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第 六 條 加 班 得 選 擇 請 領 加 班 費 或 補 休, 惟 以 補 休 為 原 則 請 領 加 班 費 應 於 加 班 後 次 月 三 日 前 提 出 補 休 以 小 時 計 算, 並 應 於 當 學 年 度 補 休 完 畢 但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二 週 之 加 班, 得 延 後 二 週 內 補 休 完 畢 加 班 補 休 逾 期 未 休 畢 者, 不 得 改 支 加 班 費 第 七 條 非 上 班 時 間 因 公 出 差 者, 得 申 請 補 休, 該 延 長 上 班 時 間 之 計 算, 不 包 含 往 返 路 程 住 宿 等 非 執 行 職 務 時 間 其 差 旅 費 之 申 請 另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報 支 差 旅 費 辦 法 辦 理 第 八 條 單 位 主 管 應 據 實 審 核 所 屬 職 員 之 加 班, 以 作 為 學 年 度 考 核 之 依 據 職 員 如 有 虛 報 加 班 之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依 本 校 職 員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公 布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5

輔 仁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使 用 辦 法 93.05.06.92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99.01.14.98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4.14.99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04.11.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輔 仁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促 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以 下 簡 稱 碩 專 班 ) 經 費 之 有 效 運 用,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碩 專 班 依 規 定 所 收 之 各 項 經 費, 總 額 30% 由 學 校 統 籌 作 為 攤 付 行 政 支 援 及 共 通 成 本 運 用, 其 餘 70% 由 各 院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自 行 運 用 第 三 條 各 碩 專 班 自 行 運 用 經 費 時, 除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外, 不 受 本 校 經 費 預 算 相 關 規 定 之 限 制, 但 仍 應 編 製 經 費 使 用 預 算 表, 經 本 校 預 算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執 行 第 四 條 各 碩 專 班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以 1,000 元 至 2,000 元 為 準, 每 學 期 以 5 個 月 為 上 限, 在 上 述 範 圍 內, 各 學 院 或 各 碩 專 班 得 自 行 按 教 師 職 級 發 給 不 同 鐘 點 費 第 五 條 各 碩 專 班 負 責 行 政 之 主 管 支 領 之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加 班 費,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12,000 元 ; 兼 辦 行 政 之 行 政 人 員 支 領 之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加 班 費,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5,000 元 第 六 條 各 碩 專 班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約 聘 專 職 行 政 人 員 一 人, 其 聘 用 資 格 期 間 待 遇 上 班 時 間 及 解 聘 等 依 本 校 聘 用 契 約 訂 定 之, 但 須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第 七 條 各 碩 專 班 如 連 續 三 年 累 計 發 生 虧 損 時, 應 停 止 辦 理 招 生 第 八 條 各 碩 專 班 每 年 盈 餘 款, 先 撥 補 過 去 年 度 之 虧 損 後, 如 尚 有 結 餘, 得 保 留 使 用 第 九 條 各 碩 專 班 結 餘 款 之 用 途 如 下 : 1. 購 置 教 學 研 究 設 備 2.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3. 補 助 出 席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4. 獎 助 績 優 或 清 寒 學 生 5. 籌 蓋 建 築 物 基 金 6. 其 他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或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相 關 費 用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6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支 用 請 領 及 核 銷 作 業 要 點 95.09.06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96.01.17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96.09.04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97.01.29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97.12.16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98.06.25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99.10.12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100.01.12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101.07.24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102.01.31 經 行 政 簽 核 核 定 通 過 一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辦 法 支 用 原 則 及 本 校 會 計 室 規 定, 特 訂 定 輔 仁 大 學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支 用 請 領 及 核 銷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於 本 校 使 用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之 各 類 專 案 計 畫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專 案 計 畫 編 號 及 名 稱 如 下 :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經 費 編 號 說 明 表 校 務 獎 補 助 經 費 特 別 計 畫 編 號 類 別 專 案 編 號 統 籌 / 執 行 單 位 類 別 專 案 編 號 統 籌 / 執 行 單 位 9991A01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組 9991C01 提 升 學 生 基 本 與 核 心 能 力 系 所 預 算 外 國 學 者 交 流 合 作 參 訪 9991A02 整 合 型 計 畫 研 究 組 9991C 9991C02 講 座 系 所 預 算 9991A03 配 合 款 研 究 組 改 善 課 程 計 畫 9991C03 強 化 課 程 發 展 系 所 預 算 9991A05 教 師 成 果 發 表 獎 勵 研 究 組 9991C04 研 討 會 研 究 組 系 所 9991A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計 畫 ( 專 任 教 師 ) 9991A06 教 師 著 作 創 作 研 究 組 9991C05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校 發 組 國 教 處 9991A07 教 師 交 流 合 作 參 訪 系 所 預 算 9991D01 重 點 儀 器 研 究 組 9991A08 教 師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研 究 組 9991D 優 化 教 學 與 研 9991D02 充 實 教 學 及 研 究 資 源 系 所 預 算 9991A09 補 助 教 師 編 纂 教 材 製 作 教 具 系 所 預 算 究 資 源 計 畫 9991D03 圖 書 設 備 單 位 預 算 9991A10 教 師 國 內 外 研 習 系 所 預 算 9991D04 列 管 物 品 系 所 預 算 9991A11 新 進 教 師 薪 資 人 事 室 9991E 9991E01 校 園 節 能 系 所 預 算 9991A12 教 師 休 假 進 修 人 事 室 校 園 能 源 監 控 機 制 計 畫 9991E02 環 安 衛 工 作 系 所 預 算 系 所 預 算 9991A13 教 師 升 等 9991F 人 事 室 豐 富 學 生 事 務 與 9991B01 學 生 交 流 合 作 參 訪 系 所 預 算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9991F02 9991B 9991B02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系 所 預 算 豐 富 學 生 學 術 活 動 9991B03 學 生 成 果 發 表 系 所 預 算 計 畫 教 務 處 統 9991B04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籌 9991F01 充 實 學 生 社 團 設 備 學 務 處 統 籌 鼓 勵 學 生 組 織 自 主 學 習 活 學 務 處 統 籌 動 三 請 ( 款 ) 購 核 銷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頁 37

( 一 ) 請 ( 款 ) 購 作 業 : 1. 請 於 請 ( 款 ) 購 單 及 其 單 據 報 銷 清 單 左 上 方 寫 明 : (1) 專 案 編 號,(2) 計 畫 編 號, 如 無 填 寫, 恕 不 受 理 2. 請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總 務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請 購 及 核 銷 程 序, 於 系 統 計 畫 編 號 欄 位 上 登 錄 專 案 編 號 及 計 劃 編 號, 如 :9991A01-809931018005, 以 便 相 關 單 位 管 理 及 查 詢 3. 儀 器 設 備 之 請 購 日 期 : A. 每 學 年 儀 器 設 備 之 請 購 分 為 二 期, 第 一 期 為 每 年 8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 第 二 期 為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B. 除 圖 書 館 及 特 殊 需 求 外, 儀 器 設 備 皆 應 於 上 述 時 間 完 成 請 購 程 序 ( 二 ) 核 銷 作 業 : 1. 核 銷 日 期 : 依 當 學 年 度 會 計 室 公 告 時 間 為 主 單 據 應 於 當 期 核 銷, 逾 期 不 受 理, 非 核 定 預 算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支 出, 概 不 受 理 2. 核 銷 所 需 之 黏 貼 憑 證 單 據 1 式 1 份 ; 有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1 式 2 份 3. 院 系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特 別 計 畫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 A. 資 本 門 儀 器 設 備 於 核 銷 時, 請 依 照 該 儀 器 設 備 之 性 質 及 實 際 狀 況 提 供 使 用 辦 法 借 用 辦 法 操 作 手 冊 財 產 圖 文 資 料 使 用 / 借 用 / 維 修 紀 錄 表 格 實 驗 紀 錄 表 格 等 資 料 為 附 件, 以 完 成 核 銷 手 續, 其 格 式 請 參 照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實 地 訪 視 佐 證 資 料 格 式 B. 繳 交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實 地 訪 視 佐 證 資 料 冊 : I. 核 銷 結 案 一 個 月 內, 須 繳 交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實 地 訪 視 佐 證 資 料 冊, 並 以 立 強 牌 藍 色 檔 案 夾, 一 案 一 卷 宗 的 方 式 將 資 料 備 齊, 待 研 發 處 審 核 完 畢 後, 交 由 各 單 位 存 查, 以 利 教 育 部 實 地 訪 視 II.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實 地 訪 視 佐 證 資 料 冊 所 需 之 資 料 格 式 有 檢 核 表 財 產 圖 文 資 料 成 效 報 告 使 用 / 借 用 / 維 修 紀 錄 實 驗 紀 錄 資 料 冊 封 面 資 料 冊 書 背 書 背 顏 色 資 料 目 錄 單 位 編 號 等 ( 請 參 照 :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實 地 訪 視 佐 證 資 料 格 式 ) ( 三 )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1. 請 依 輔 仁 大 學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及 輔 仁 大 學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請 購 日 期 需 早 於 發 票 日 期, 採 購 金 額 1 萬 元 以 下 可 合 併 請 購 核 銷 程 序 2. 輔 仁 大 學 之 收 據 抬 頭 : 輔 仁 大 學, 統 一 編 號 :35701598 3. 完 成 請 款 / 購 核 銷 程 序 後, 請 先 送 業 管 單 位, 續 送 會 計 室 等 相 關 單 位 4. 請 購 ( 修 ) 單 請 款 單 單 據 報 銷 清 單 及 黏 貼 憑 證 上 蓋 章 時, 請 同 時 押 上 日 期 5. 使 用 獎 補 助 經 費 購 置 之 財 產 及 列 管 物 品, 請 貼 妥 本 校 財 產 牌 及 年 度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經 費 之 標 籤, 圖 書 期 刊 得 以 蓋 印 戳 章 代 替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頁 38

四 預 算 編 列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表 所 列 : 項 目 / 會 計 科 目 預 算 編 列 / 執 行 標 準 說 明 / 需 附 文 件 經 常 門 人 事 費 ( 會 計 科 目 513227) ( 一 ) 計 畫 專 / 兼 任 助 理 /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薪 資 ( 二 ) 學 術 活 動 等 臨 時 工 資 業 務 費 ( 會 計 科 目 513227) 1. 依 輔 仁 大 學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2. 已 按 月 申 請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者 不 得 重 複 支 領 本 計 畫 內 之 其 他 酬 勞 1. 由 主 持 人 按 月 核 給, 人 事 室 協 助 統 一 造 冊 發 薪 2. 比 照 國 科 會 標 準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時 薪 規 定 為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之 各 項 經 費 支 出 須 至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完 成 約 用 1. 以 學 術 活 動 期 間 加 計 前 後 1 日 為 編 列 上 限 2. 人 數 以 出 席 總 人 之 10% 為 上 限 ( 一 ) 資 料 檢 索 費 凡 實 施 計 畫 所 需 資 料 檢 索 費 用 1. 利 用 網 路 資 料 庫 獲 取 資 料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建 議 應 先 至 開 放 使 用 資 料 庫 (Open Access) 及 本 校 已 購 置 之 資 料 庫 查 詢 資 料, 以 避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之 費 用 2. 核 銷 時 請 提 出 說 明 文 件 ( 二 ) 印 刷 費 1. 研 究 計 畫 : 印 刷 結 案 報 告 僅 以 三 本 之 費 用 為 上 限 2. 學 術 會 議 : 印 刷 費 以 五 萬 元 為 上 限 ;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成 品 一 份 ( 三 ) 1. 一 般 性 計 畫 : 非 實 驗 室 耗 材, 僅 補 助 經 費 之 10% 2. 實 驗 性 計 畫 : 涉 及 管 制 毒 物 之 實 驗 材 料 請 依 本 校 毒 化 物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及 申 購 流 程 ( 四 ) 受 訪 者 訪 問 費 1. 問 卷 填 費 最 高 50 元 / 人 為 上 限, 以 購 買 用 品 為 原 則 2. 個 案 訪 談 費 最 高 250 元 / 人 為 上 限, 以 購 買 用 品 為 原 則 3. 專 家 諮 詢 費 1600 元 / 人 為 上 限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 五 ) 議 事 費 不 得 編 列 演 出 費 發 表 費 1 演 講 費 校 外 專 家 每 小 時 1,600 元 計, 每 日 最 多 以 三 小 時 為 上 限 本 校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二 萬 元 以 上 附 三 家 估 價 單, 估 價 單 上 須 有 公 司 報 價 章, 另 相 關 附 件 應 附 上, 如 印 刷 樣 張 等 依 輔 仁 大 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 1. 不 得 支 用 於 訪 員 工 作 之 費 用, 是 項 費 用 應 以 臨 時 工 資 支 付 2. 須 檢 附 問 卷 內 容 或 訪 談 大 綱 3. 左 列 購 買 用 品 不 包 括 食 品 及 禮 卷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議 程 講 稿 2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一 小 時 1,000 元 ; 一 小 時 以 上 至 全 天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本 校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議 程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頁 39

項 目 / 會 計 科 目 預 算 編 列 / 執 行 標 準 說 明 / 需 附 文 件 3 評 論 費 一 次 至 多 2,000 元 本 校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4 論 文 審 查 費 1. 按 字 計 酬 者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 為 上 限, 外 文 210 元 為 上 限 2. 按 件 計 酬 者 : 中 文 每 件 690 元 為 上 限, 外 文 每 件 1,040 元 為 上 限 本 校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5 譯 稿 費 1. 一 般 譯 稿 : 每 千 字 外 文 譯 中 文 580~870 元 ( 以 中 文 計 ); 中 文 譯 外 文 690~1,210 元 ( 以 外 文 計 ) 2. 特 別 譯 稿 ( 包 括 法 德 西 阿 葡 文 古 代 經 典 科 技 書 刊 法 律 條 文 ): 每 千 字, 外 文 譯 中 文 810~1,390 元 ( 以 中 文 計 ); 中 文 譯 外 文 920~1,730 元 ( 以 外 文 計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議 程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審 查 費 請 領 清 單 1.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譯 畢 稿 件 或 論 文 集 2. 請 註 明 計 酬 標 準 字 數 ( 六 ) 膳 宿 費 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所 需 之 膳 宿 費 屬 之 1 旅 館 住 宿 1. 僅 補 助 外 賓, 一 晚 以 新 台 幣 3,000 為 上 限, 鼓 勵 住 宿 於 學 校 宿 舍 2. 以 補 助 會 議 期 間 當 日 或 會 議 前 一 日 之 住 宿 為 原 則 3. 其 他 參 訪 行 程 之 住 宿 不 補 助 2 餐 飲 1. 辦 理 半 日 者 : 膳 費 上 限 120 元 2. 辦 理 1 日 ( 含 ) 以 上 者 : (1) 參 加 對 象 為 本 校 人 員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250 元 或 275 元 (2)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本 校 以 外 之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500 元 (3)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1,100 元 ( 七 ) 會 議 事 務 費 1. 便 當 70 元 / 人 茶 點 50 元 / 人 2. 會 議 時 間 需 跨 用 餐 時 間, 才 可 編 列 會 議 餐 費 3. 膳 費 內 應 含 會 議 餐 費 及 茶 點 等, 不 得 額 外 編 列 茶 水 及 飲 料 等 費 用 4.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會 議 簽 到 名 冊 5. 辦 理 1 日 ( 含 ) 以 上 之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始 能 編 列 晚 宴 經 費, 合 菜 一 桌 以 6,000 元 為 上 限 ; 以 招 待 主 講 人 主 持 人 學 會 委 員 及 外 賓 為 主 1 佈 置 費 合 理 編 列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相 關 照 片 2 攝 影 費 合 理 編 列 3 郵 費 合 理 編 列 電 話 費 不 得 編 列 4 租 金 僅 補 助 校 外 場 地 ( 八 ) 雜 支 至 多 佔 核 定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 九 ) 會 議 註 冊 費 1. 依 主 辦 單 位 標 準 2. 限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會 議 3. 每 一 計 畫 每 年 至 多 以 報 支 計 畫 主 檢 據 核 實 報 銷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頁 40

項 目 / 會 計 科 目 預 算 編 列 / 執 行 標 準 說 明 / 需 附 文 件 持 人 與 執 行 計 畫 相 關 之 專 兼 任 助 理 4 人 次 為 限 差 旅 費 1. 研 究 計 畫 之 差 旅 費, 僅 補 助 國 內 研 討 會 之 機 票 款 交 通 費 2. 舉 辦 校 內 舉 辦 學 術 會 議 ( 研 討 會 ) 之 差 旅 費, 僅 補 助 外 賓 之 機 票 款 交 通 費 ( 會 計 科 目 513205) 3. 教 師 及 研 究 人 員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4. 出 差 前 請 填 寫 差 旅 費 申 請 單 教 師 請 假 單 表 格 請 至 人 事 室 下 載 ( 一 ) 機 票 費 以 本 國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最 短 航 程 班 機 之 經 濟 艙 請 搭 乘 本 國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 華 航 長 榮 ), 若 無 法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請 填 寫 用 印 申 請 表 及 本 人 確 因 下 列 原 因 須 改 搭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表 ( 二 ) 會 議 交 通 費 1. 依 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依 據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駕 駛 自 2. 其 它 參 訪 行 程 之 交 通 費 不 補 助 用 汽 ( 機 ) 車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3. 計 程 車 車 資 油 料 過 路 費 及 停 車 費 不 補 助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 三 ) 生 活 費 僅 A08 A10 B01 B02 專 案 計 畫 可 補 助 生 活 費, 其 餘 專 案 不 補 助 生 活 費 列 管 物 品 ( 會 計 科 目 513210) 為 單 價 貳 仟 元 ( 含 ) 至 壹 萬 元 ( 不 含 ) 之 物 品 財 產 增 加 單 若 屬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欄 位 應 由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資 本 門 圖 書 費 ( 會 計 科 目 135101) 機 器 儀 器 設 備 ( 會 計 科 目 134101) 圖 書 設 備 另 需 填 寫 圖 書 設 備 財 產 目 錄 表 一 式 三 份, 經 保 管 組 圖 書 館 編 號 後, 由 校 方 統 一 列 管 為 單 價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 含 ) 以 上 之 設 備 1. 發 票 內 容 與 補 助 項 目 無 關 之 書 籍 不 予 核 銷 2. 財 產 增 加 單 若 屬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欄 位 應 由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財 產 增 加 單 若 屬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欄 位 應 由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三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 一 ) 經 費 流 用 注 意 事 項 1. 人 事 費 不 得 挪 作 其 他 費 用 2.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不 得 挪 作 經 常 門 支 出 3. 會 議 活 動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 日 期 經 費 使 用.. 等 ), 請 於 文 到 一 週 內 備 輔 仁 大 學 研 發 處 學 術 活 動 補 助 案 計 畫 變 更 申 請 表 申 請 4. 依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執 行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執 行 分 層 權 限 表 辦 理, 如 有 流 用 請 填 寫 輔 仁 大 學 預 算 流 用 申 請 表 ( 二 ) 不 得 編 列 1.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人 員 不 得 編 列 主 持 費 研 究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稿 費 車 馬 費 評 論 費 出 席 費 審 稿 費 主 編 費 演 講 費 及 工 作 費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頁 41

2. 會 議 ( 展 演 ) 活 動 不 得 購 置 機 器 儀 器 設 備 列 管 物 品 圖 書 設 備 3. 電 話 費 演 出 費 公 關 禮 品 伺 服 器 4. 不 得 用 於 興 建 工 程 建 築, 指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工 程 及 相 關 設 施, 如 : 房 屋 建 築 運 動 場 地 整 地 管 線 道 路 展 示 室 內 裝 修 環 保 機 電 校 園 整 體 規 畫 及 景 觀 等 工 程 ( 三 ) 執 行 計 畫 或 舉 辦 學 術 活 動, 購 買 儀 器 設 備 及 相 關 物 品, 應 以 實 用 及 合 理 數 量 為 原 則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會 計 室 總 務 處 及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支 用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五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行 政 簽 核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教 育 部 校 務 獎 補 助 款 補 助 之 計 畫 頁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