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宣 传 册 为 切 实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促 进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支 持 产 业 结 构 转 型 升 级, 探 索 投 融 资 汇 兑 便 利,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 发 布 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汇 发 2014 23 号 ), 并 于 2014 年 6 月 1 日 全 面 实 施 1. 什 么 是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答 : 跨 国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在 所 在 地 银 行 开 立 国 内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境 内 外 成 员 企 业 外 汇 资 金, 办 理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收 付 汇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等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类 型 有 : 境 外 外 汇 资 金 境 内 归 集 境 内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外 债 和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集 中 调 配 经 常 项 目 集 中 收 付 汇 和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跨 国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情 况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开 展 2. 哪 些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答 : 跨 国 公 司 是 以 资 本 联 结 为 纽 带, 由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或 机 构 共 同 组 成 的 企 业 法 人 联 合 体 ( 不 含 财 务 公 司 以 外 的 金 融 机 构 ) 同 时, 跨 国 公 司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备 真 实 业 务 需 求 ; ( 二 ) 具 有 完 善 的 外 汇 资 金 管 理 架 构 内 控 制 度 ; ( 三 ) 建 立 相 应 的 内 部 管 理 电 子 系 统 ; ( 四 ) 上 年 度 外 汇 收 支 规 模 超 过 1 亿 美 元 ( 参 加 外 汇 资 1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的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合 并 计 算 ); ( 五 ) 近 三 年 无 重 大 外 汇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成 立 不 满 三 年 的 企 业,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无 重 大 外 汇 违 规 行 为 )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企 业 名 录 内 企 业, 货 物 贸 易 分 类 结 果 应 为 A 类 单 一 企 业 集 团 若 符 合 上 述 资 格 条 件, 也 可 申 请 开 展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3. 什 么 样 的 银 行 可 以 作 为 开 户 银 行 办 理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答 : 近 三 年 执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年 度 考 核 B 类 及 以 上 的 银 行 可 以 作 为 该 业 务 的 开 户 银 行 跨 国 公 司 原 则 上 选 择 不 超 过 3 家 具 有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的 银 行 作 为 办 理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的 开 户 银 行 4. 企 业 如 何 办 理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的 业 务 备 案 手 续? 答 : 跨 国 公 司 凭 以 下 资 料 向 所 在 地 分 局 提 出 业 务 备 案 申 请, 外 汇 局 应 在 收 到 完 整 的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并 出 具 备 案 通 知 书 ( 一 ) 备 案 申 请 包 括 跨 国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业 务 需 求 ; 主 办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参 与 企 业 名 单 股 权 结 构 ; 跨 国 公 司 对 主 办 企 业 的 授 权 书 等 选 择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收 付 汇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业 务 的, 还 需 列 表 说 明 参 与 的 境 内 外 成 员 企 业 名 单, 包 括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地 等 ( 二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加 盖 主 办 企 业 公 章 的 主 办 企 业 及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及 经 营 范 围 批 准 文 件 ( 财 务 公 司 需 提 供 ); 境 外 成 员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注 册 证 明 2
( 三 ) 企 业 与 开 户 银 行 联 合 制 定 的 业 务 模 式 操 作 流 程 内 控 制 度 组 织 架 构 系 统 建 设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数 据 监 测 方 式 以 及 技 术 服 务 保 障 方 案 等 ; 经 签 署 的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办 理 确 认 书 ; 选 择 2 家 以 上 ( 含 ) 开 户 银 行 的, 应 明 确 外 债 对 外 放 款 集 中 额 度 在 各 家 开 户 银 行 的 具 体 分 配 申 请 集 中 外 债 额 度 的 企 业 还 需 提 交 : 申 请 书 ( 应 列 表 说 明 参 加 外 债 额 度 集 中 的 成 员 企 业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地 每 家 成 员 企 业 可 用 外 债 额 度 已 登 记 外 债 签 约 额 及 提 款 额 集 中 的 外 债 额 度 ); 参 与 集 中 或 者 部 分 集 中 外 债 额 度 的 成 员 企 业 的 资 本 项 目 信 息 系 统 外 债 业 务 查 询 中 的 尚 可 借 债 额 外 债 签 约 登 记 列 表 及 外 债 业 务 条 线 查 询 列 表 信 息 打 印 界 面 申 请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的 企 业 还 需 提 交 : 参 与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集 中 的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最 近 一 期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5. 企 业 如 何 办 理 业 务 变 更 备 案? 答 : 业 务 办 理 期 间 开 户 银 行 主 办 企 业 成 员 企 业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提 前 1 个 月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提 交 变 更 备 案 申 请 开 户 银 行 变 更 的,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申 请 主 要 包 括 : 变 更 开 户 银 行 的 原 因, 拟 选 择 的 开 户 银 行, 原 账 户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等 ( 二 ) 拟 新 开 户 银 行 业 务 模 式 操 作 流 程 内 控 制 度 组 织 架 构 系 统 建 设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数 据 监 测 方 式 以 及 技 术 服 务 保 障 方 案 等 ( 三 )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公 章 的 原 账 户 余 额 对 账 单 ( 四 ) 经 签 署 的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3
办 理 确 认 书 ( 五 )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成 员 企 业 主 办 企 业 外 债 和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业 务 种 类 变 更 的, 除 参 照 企 业 初 次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外, 还 应 提 交 备 案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6.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的 账 户 如 何 开 立 和 管 理? 答 : 跨 国 公 司 可 在 其 开 户 银 行 同 时 或 单 独 开 立 国 内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境 内 外 成 员 企 业 外 汇 资 金 主 办 企 业 应 持 备 案 通 知 书 到 开 户 银 行 开 立 国 内 和 ( 或 )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与 境 外 划 转 自 由, 无 额 度 控 制,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账 户 资 金 有 限 融 通, 可 在 规 定 的 外 债 和 对 外 放 款 资 金 额 度 内 划 转, 为 境 内 外 成 员 融 通 资 金 提 供 便 利 国 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与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之 间 净 融 入 额 不 得 超 过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的 外 债 额 度, 净 融 出 额 不 得 超 过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集 中 的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7. 跨 国 公 司 国 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收 支 范 围 是 什 么? 答 : 收 入 范 围 : ( 一 )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从 境 外 直 接 获 得 的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收 入 ; ( 二 )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账 户 资 本 金 账 户 资 产 变 现 账 户 再 投 资 专 用 账 户 外 债 账 户 划 入 ; ( 三 ) 规 定 额 度 内 由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划 入 的 从 境 外 借 入 的 外 债 和 偿 还 的 对 外 放 款 本 息 ; ( 四 ) 购 汇 存 入 ( 经 常 项 目 项 下 对 外 支 付 购 汇 所 得 资 金 4
对 外 放 款 或 购 汇 偿 还 外 债 资 金 ); ( 五 ) 理 财 产 品 的 本 息 ; ( 六 ) 外 汇 局 核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支 出 范 围 : ( 一 )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向 境 外 的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支 出 ; ( 二 ) 向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账 户 资 本 金 账 户 资 产 变 现 账 户 再 投 资 专 用 账 户 外 债 账 户 划 出 ; ( 三 ) 规 定 额 度 内 向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划 出 的 对 外 放 款 和 偿 还 的 外 债 本 息 ; ( 四 ) 结 汇 ; ( 五 ) 理 财 产 品 本 金 划 出 ; ( 六 ) 交 纳 外 币 存 款 准 备 金 ; ( 七 ) 外 汇 局 核 准 的 其 他 支 出 8. 如 何 计 算 可 集 中 外 债 额 度 和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答 : 跨 国 公 司 可 集 中 的 外 债 额 度 = 参 与 集 中 的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外 债 额 度 - 参 与 集 中 的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已 登 记 中 长 期 外 债 签 约 额 - 参 与 集 中 的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已 登 记 短 期 外 债 未 偿 余 额 - 参 与 部 分 集 中 的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保 留 的 外 债 额 度 主 办 企 业 可 以 集 中 成 员 企 业 全 部 外 债 额 度, 也 可 以 集 中 部 分 外 债 额 度 担 保 咨 询 等 非 实 体 行 业 及 房 地 产 等 敏 感 性 行 业 不 得 参 于 共 享 归 集 外 债 额 度 跨 国 公 司 可 集 中 的 对 外 放 款 额 度 上 限 为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50% 9. 如 何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答 : 主 办 企 业 通 过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从 境 外 融 入 的 外 5
汇 资 金 需 办 理 外 债 登 记 外 债 登 记 实 行 分 债 权 人 分 币 种 填 报, 即 企 业 对 每 个 境 外 债 权 人 的 每 个 币 种 的 负 债 视 为 一 笔 外 债 企 业 在 办 理 与 外 债 提 款 还 本 付 息 相 关 的 业 务 时, 应 准 确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并 在 外 汇 局 批 件 号 / 备 案 表 号 / 业 务 编 号 中 准 确 填 写 相 应 的 业 务 编 号 主 办 企 业 应 在 签 订 外 债 合 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且 在 首 笔 外 债 资 金 入 账 前, 到 外 汇 局 办 理 签 约 登 记 手 续 10. 跨 国 公 司 开 展 试 点 后, 如 何 办 理 外 债 资 金 和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外 汇 资 金 意 愿 结 汇? 答 : 跨 国 公 司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外 债 资 金 和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外 汇 资 金, 可 以 在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之 间 调 剂 使 用, 并 按 照 意 愿 方 式 办 理 结 汇 其 中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外 汇 资 金 包 括 外 汇 资 本 金 资 产 变 现 账 户 资 金 和 境 内 再 投 资 账 户 资 金 结 汇 时 应 遵 守 如 下 规 定 : 一 是 结 汇 应 由 跨 国 公 司 指 定 的 主 办 企 业 通 过 其 开 立 的 国 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办 理 二 是 结 汇 所 得 人 民 币 资 金 应 划 入 主 办 企 业 对 应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资 本 项 目 结 汇 待 支 付 账 户 ) 资 金 使 用 时, 开 户 银 行 应 审 核 真 实 性 后 直 接 支 付, 并 留 存 相 关 单 证 5 年 备 查 有 关 单 证 可 以 是 主 办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内 所 涉 单 证, 也 可 是 成 员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内 所 涉 单 证 原 则 是 谁 使 用 资 金 谁 提 供 单 证 三 是 结 汇 后 资 金 使 用 应 遵 守 现 行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并 不 得 用 于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用 途 四 是 银 行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准 确 地 报 送 结 汇 和 支 付 数 据 至 外 汇 局 相 关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11. 跨 国 公 司 开 展 试 点 后, 如 何 办 理 经 常 项 目 集 中 收 付 汇 和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6
答 : 跨 国 公 司 可 以 指 定 主 办 企 业, 集 中 代 理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办 理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收 支, 并 集 中 核 算 一 定 时 期 经 常 项 目 下 外 汇 应 收 应 付 资 金, 收 支 相 抵 后 按 净 额 结 算, 原 则 上 每 个 自 然 月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不 少 于 1 次 经 办 银 行 按 照 了 解 客 户 了 解 业 务 尽 职 审 查 等 原 则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银 行 企 业 应 履 行 相 应 的 法 律 义 务, 确 保 交 易 的 真 实 性 银 行 审 核 真 实 性 的, 银 行 留 存 审 核 后 的 单 证 5 年 备 查 ; 企 业 留 存 每 笔 收 付 汇 相 关 单 证 5 年 备 查 无 论 是 主 办 企 业 的 实 际 收 付 款 数 据, 还 是 集 中 收 付 款 或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前 成 员 企 业 的 原 始 收 付 款 数 据, 都 应 按 规 定 做 好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及 货 物 贸 易 核 查 信 息 申 报 12. 跨 国 公 司 开 展 试 点 后, 应 当 如 何 开 展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答 : 跨 国 公 司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主 办 企 业 及 成 员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向 银 行 申 报 跨 境 资 金 收 付 性 质, 办 理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一 是 国 内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的 跨 境 资 金 收 付, 应 按 照 关 于 跨 境 资 金 收 付 的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国 内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与 境 内 非 居 民 间 的 资 金 收 付, 应 按 照 关 于 境 内 居 民 与 境 内 非 居 民 间 交 易 的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二 是 国 内 国 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之 间 的 资 金 划 转, 无 需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但 应 按 照 关 于 境 内 居 民 之 间 外 汇 划 转 要 求 报 送 有 关 数 据 三 是 经 常 项 目 集 中 收 付 款 或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区 分 实 际 收 付 款 数 据 和 逐 笔 还 原 的 原 始 收 付 款 数 据 进 行 申 报 13. 国 内 外 汇 资 金 主 账 户 经 常 项 目 集 中 收 付 款 或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的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如 何 完 成? 答 : 主 办 企 业 应 对 两 类 数 据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一 7
类 是 集 中 收 付 款 或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时 主 办 企 业 的 实 际 收 付 款 数 据 ( 以 下 简 称 实 际 收 付 款 数 据 ); 另 一 类 是 逐 笔 还 原 集 中 收 付 或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前 各 成 员 企 业 的 原 始 收 付 款 数 据 ( 以 下 简 称 还 原 数 据 ) 实 际 收 付 款 数 据 不 为 零 时, 主 办 企 业 应 通 过 办 理 实 际 对 外 收 付 款 交 易 的 境 内 银 行 进 行 申 报, 境 内 银 行 应 将 实 际 收 付 款 信 息 交 易 编 码 标 记 为 999999 实 际 收 付 款 数 据 为 零 时 (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为 零 ), 主 办 企 业 应 虚 拟 一 笔 结 算 为 零 的 申 报 数 据, 填 写 境 外 汇 款 申 请 书, 收 付 款 人 名 称 均 为 主 办 企 业, 交 易 编 码 标 记 为 999998, 国 别 为 中 国, 其 他 必 输 项 可 视 情 况 填 报 或 填 写 N/A ( 大 写 英 文 字 母 ) 境 内 银 行 应 在 其 实 际 对 外 收 付 款 之 日 (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为 零 时 为 轧 差 结 算 日 或 会 计 结 算 日 )(T)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T+1) 中 午 12:00 前, 完 成 实 际 数 据 的 报 送 工 作 对 还 原 数 据 的 申 报, 主 办 企 业 应 按 照 实 际 对 外 收 付 款 的 日 期 ( 轧 差 净 额 结 算 为 零 时 为 轧 差 结 算 日 或 会 计 结 算 日 ) 确 认 还 原 数 据 申 报 时 点 (T), 并 根 据 全 收 全 支 原 则, 以 境 内 成 员 企 业 名 义, 向 实 际 办 理 或 记 账 处 理 对 外 收 付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提 供 还 原 数 据 的 基 础 信 息 和 申 报 信 息, 使 其 至 少 包 括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的 所 需 信 息 境 内 银 行 应 在 上 述 还 原 数 据 申 报 时 点 (T)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T+1) 中 午 12:00 前, 完 成 还 原 数 据 基 础 信 息 的 报 送 工 作 ; 第 5 个 工 作 日 (T+5) 中 午 12:00 前, 完 成 还 原 数 据 申 报 信 息 的 报 送 工 作 14. 跨 国 公 司 发 生 违 反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外 汇 局 将 如 何 处 理? 8
答 : 外 汇 局 将 利 用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监 测 与 分 析 平 台 等 科 技 手 段, 加 强 对 跨 国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的 非 现 场 监 测 与 现 场 核 查 检 查 主 办 企 业 货 物 贸 易 分 类 结 果 降 为 B C 类, 根 据 违 规 情 节 轻 重, 由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通 知 跨 国 公 司 变 更 主 办 企 业 并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或 取 消 主 办 企 业 业 务 资 格 ;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货 物 贸 易 分 类 结 果 降 为 B C 类, 主 办 企 业 应 终 止 其 业 务, 并 向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进 行 成 员 企 业 变 更 备 案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接 收 企 业 变 更 申 请 后 参 照 首 次 备 案 管 理 程 序 报 分 局 核 准 主 办 企 业 存 在 外 汇 违 规 行 为 的, 自 处 罚 生 效 之 日 起, 取 消 主 办 企 业 业 务 资 格 ; 成 员 企 业 存 在 外 汇 违 规 行 为, 自 处 罚 生 效 之 日 起, 取 消 该 成 员 企 业 参 与 业 务 资 格 请 登 陆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afe.gov.cn) 了 解 相 关 外 汇 管 理 法 规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分 局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