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 籍 无 国 籍 多 重 国 籍 国 籍 : 特 定 国 家 的 成 员 = 国 民 的 资 格 无 国 籍 : 任 何 国 家 均 不 视 其 为 国 民 多 重 国 籍 : 具 有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国 籍 2 取 得 国 籍 丧 失 国 籍 归 化 ( 入 籍 ) 取 得 国 籍 : 因 出 生 及 其 他 原 因, 取 得 特 定 国 家 的 成 员 资 格 丧 失 国 籍 : 因 脱 离 国 籍 及 其 他 原 因, 失 去 特 定 国 家 的 成 员 资 格 归 化 ( 入 籍 ): 外 国 人 申 请 取 得 特 定 国 家 的 国 籍, 该 国 同 意 赋 予 其 该 国 国 籍 3 滞 留 资 格 签 证 护 照 滞 留 资 格 : 外 国 人 在 日 本 合 法 滞 留 的 资 格 签 证 : 外 国 人 入 国 时, 具 有 所 需 推 荐 书 作 用 的 证 书 ( 贴 签 ) 由 日 本 驻 外 国 使 馆 发 行 护 照 : 本 国 政 府 发 行 的 文 件, 在 国 外 移 动 时 对 滞 在 国 及 通 過 国, 证 明 其 为 本 国 国 民 国 籍 等 身 分 事 项, 委 托 在 国 外 对 其 保 护 4 户 籍 住 民 票 滞 留 卡 特 別 永 住 者 证 明 户 籍 : 日 本 政 府 为 了 明 确 掌 握 日 本 国 民 的 身 分 情 况,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登 记 身 分 相 关 事 项 的 制 度 住 民 票 : 日 本 政 府 为 了 明 确 掌 握 日 本 国 民 及 中 长 期 滞 留 的 外 国 人 等 的 居 住 情 况, 以 户 为 单 位 登 记 居 住 相 关 事 项 的 制 度 滞 留 卡 : 为 证 明 中 长 期 滞 留 的 外 国 人 ( 特 別 永 住 者 除 外 ) 的 身 分 情 况 及 滞 留 情 况 而 发 行 的 卡, 有 义 务 携 带 及 出 示 特 別 永 住 者 证 明 : 为 证 明 在 日 的 韩 国 朝 鮮 人 及 其 他 特 別 永 住 者 的 身 分 情 况 及 滞 留 情 况 而 发 行 的 卡, 有 义 务 出 示 5 技 术 与 人 文 知 识 与 国 际 业 务 高 级 专 门 职 务 技 能 经 营 与 管 理 技 术 与 人 文 知 识 与 国 际 业 务 : 从 事 专 门 的 技 术 领 域 业 务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高 级 专 门 职 务 : 为 具 有 高 级 专 门 性 的 外 国 人 而 新 设 的 滞 留 资 格 技 能 : 以 熟 练 技 能 从 事 业 务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经 营 与 管 理 : 从 事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业 务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6 日 本 人 的 配 偶 等 永 住 者 定 住 者 特 別 永 住 者 1
日 本 人 的 配 偶 等 : 已 经 与 日 本 人 结 婚 的 外 国 人 作 为 日 本 人 的 孩 子 出 生 的 外 国 人 成 为 日 本 人 特 別 养 子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永 住 者 : 滞 留 期 间 滞 留 活 动 不 受 制 限 的 滞 留 资 格 定 住 者 : 考 虑 到 其 为 日 裔 及 特 別 理 由 而 批 准 的 滞 留 资 格 特 別 永 住 者 : 在 日 韩 国 朝 鮮 人 等 及 其 子 孙 的 滞 留 期 间 滞 留 活 动 不 受 制 限 的 滞 留 资 格 7 留 学 研 修 技 能 实 习 特 定 活 动 留 学 : 在 小 学 中 学 高 中 大 学 日 本 语 学 校 等 受 教 育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研 修 : 仅 接 受 讲 习 研 修 不 伴 随 实 务 研 修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技 能 实 习 : 为 熟 习 日 本 的 产 业 职 业 技 能 等 的 外 国 人 的 滞 留 资 格, 需 要 签 订 雇 用 合 同 特 定 活 动 : 法 务 大 臣 为 单 个 外 国 人 指 定 个 別 活 动 内 容 的 滞 留 资 格 8 难 民 庇 护 ( 希 望 者 ) 移 民 难 民 : 在 本 国 受 到 迫 害, 逃 至 其 他 国 家 要 求 庇 护 的 人 庇 护 ( 希 望 者 ): 逃 至 其 他 国 家 要 求 庇 护, 还 未 正 式 认 定 为 难 民 的 人 移 民 : 从 本 国 移 住 至 其 他 国 家 的 人 9 就 劳 资 格 证 明 书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就 劳 资 格 证 明 书 : 证 明 在 日 本 滞 留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进 行 的 就 劳 活 动 内 容 的 文 书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 进 行 本 来 的 滞 留 目 的 以 外 的 活 动 时 需 要 取 得 的 许 可 10 取 得 滞 留 资 格 滞 留 资 格 变 更 滞 留 期 间 更 新 取 得 滞 留 资 格 : 在 日 本 期 间 脱 离 了 日 本 国 籍, 成 为 外 国 人 时 ; 外 国 人 在 日 本 出 生 时, 需 要 取 得 新 的 某 种 滞 留 资 格 滞 留 资 格 变 更 : 现 有 滞 留 资 格 变 为 其 他 种 类 的 滞 留 资 格 滞 留 期 间 更 新 : 现 有 滞 留 资 格 满 期, 不 改 变 滞 留 资 格 种 类, 延 长 期 间 11 强 制 退 出 出 国 命 令 出 国 再 入 国 许 可 强 制 退 出 : 对 符 合 强 制 退 出 事 项 的 外 国 人, 强 制 性 地 让 其 退 出 国 外 出 国 命 令 :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外 国 人 在 被 揭 发 前 主 动 到 入 国 管 理 局 自 首, 希 望 回 国 时, 作 为 强 制 退 出 手 续 的 例 外 处 理, 不 进 行 收 容, 让 其 回 国 的 制 度 出 国 : 外 国 人 接 受 入 国 审 查 官 确 认, 离 开 日 本 再 入 国 许 可 : 在 日 本 滞 留 的 外 国 人, 保 持 出 国 前 的 滞 留 资 格, 出 国 前 往 本 国 或 第 三 国, 一 2
定 期 间 内 再 返 回 日 本 时 所 需 的 许 可 12 滞 留 特 別 许 可 再 审 申 请 滞 留 特 別 许 可 : 对 符 合 强 制 退 出 事 项 的 外 国 人, 根 据 法 务 大 臣 的 判 断, 给 予 特 別 滞 留 处 理 再 审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强 制 退 出 命 令 书 的 外 国 人, 因 发 生 了 新 情 况 或 其 他 理 由, 请 求 法 务 大 臣 重 新 审 查 处 理, 给 予 滞 留 特 別 许 可 的 手 续 13 保 释 暂 时 释 放 保 释 :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被 拘 留 ( 人 身 拘 留 ) 起 诉,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暂 时 释 放 暂 时 释 放 : 被 入 国 管 理 局 收 容 ( 人 身 拘 留 ) 的 被 收 容 者,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暂 时 解 除 收 容 14 警 察 官 检 察 官 入 国 警 备 官 入 国 审 查 官 警 察 官 : 担 任 预 防 和 镇 压 犯 罪 维 持 公 共 安 全 捜 査 犯 罪 活 动 等 的 公 共 安 全 职 务 的 地 方 公 务 员 或 国 家 公 务 员 ( 警 察 职 员 ) 截 止 至 2014 年 的 人 员 全 国 约 28 万 人 检 察 官 : 担 任 犯 罪 捜 査 等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刑 事 案 件 起 诉 在 起 诉 后 的 审 判 中 证 明 其 犯 罪 等 任 务 的 一 般 职 务 国 家 公 务 员 由 检 事 总 长 次 长 检 事 检 事 长 检 事 副 检 事 组 成, 截 止 至 2014 年 的 人 员 全 国 约 2700 人 入 国 警 备 官 : 担 任 强 制 退 出 手 续 相 关 的 调 查 揭 发 收 容 在 收 容 设 施 的 处 理 待 遇 送 返 等 任 务 的 公 共 安 全 职 务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 入 国 管 理 局 职 员 ) 截 止 至 2014 年 的 人 员 全 国 约 1500 人 入 国 审 查 官 : 担 任 出 入 国 及 滞 留 的 审 查 强 制 退 出 手 续 的 口 头 审 理 等 难 民 认 定 相 关 调 查 等 任 务 的 行 政 职 务 指 定 职 务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 入 国 管 理 局 职 员 ) 截 止 至 2014 年 的 人 员 全 国 约 2000 人 15 逮 捕 拘 留 拘 留 刑 罚 逮 捕 : 为 防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隐 藏 毁 灭 证 据 或 逃 跑, 捜 査 机 关 进 行 人 身 拘 留 的 制 度 除 通 常 逮 捕 外, 还 有 现 行 犯 / 准 现 行 犯 逮 捕 紧 急 逮 捕 拘 留 : 逮 捕 后, 为 防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隐 藏 毁 灭 证 据 或 逃 跑, 继 续 进 行 人 身 拘 留 ( 起 诉 前 拘 留 ) 或 起 诉 后 对 被 告 人 进 行 人 身 拘 留 ( 起 诉 后 拘 留 ) 的 制 度 拘 留 刑 罚 : 日 本 承 认 的 7 种 刑 罚 之 一, 剥 夺 自 由 的 刑 罚 ( 在 刑 事 设 施 收 容, 剥 夺 其 自 由 的 刑 罚 ) 的 一 种 经 常 与 拘 留 混 乱, 但 是 完 全 不 同 收 容 上 限 为 29 日, 刑 法 上 属 于 轻 度 刑 罚 3
16 起 诉 不 起 诉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起 诉 : 检 察 官 向 法 院 提 出 刑 事 案 件 起 诉 不 起 诉 : 检 察 官 决 定 不 向 法 院 提 出 刑 事 案 件 起 诉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 对 本 来 可 能 会 起 诉 的 案 件, 检 察 官 决 定 不 向 法 院 提 出 刑 事 案 件 起 诉 广 意 为 不 起 诉 的 一 部 分 17 犯 罪 嫌 疑 人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被 告 ( 犯 罪 ) 受 害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 有 嫌 疑 认 为 其 为 某 具 体 犯 罪 的 犯 人, 成 为 捜 査 对 象, 但 还 未 被 起 诉 嫌 疑 人 : 与 上 述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意 思 相 同 的 传 媒 用 语 并 非 法 律 表 述 被 告 人 : 作 为 刑 事 审 判 的 追 诉 对 象 被 起 诉 的 人 在 检 察 官 提 出 起 诉 ( 提 出 公 诉 ) 的 同 时, 犯 罪 嫌 疑 人 变 为 被 告 人 被 告 :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受 到 起 诉 的 人 传 媒 用 语 也 指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被 告 人, 并 非 法 律 表 述, 是 指 民 事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 犯 罪 ) 受 害 人 : 受 某 具 体 犯 罪 伤 害 的 人 广 意 指 受 犯 罪 及 与 此 相 当 行 为 所 伤 害 的 人 及 其 家 属 遗 属 在 刑 事 手 续 中 为 犯 罪 受 害 人 ( 等 ),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地 位 18 辩 护 人 少 年 犯 罪 律 师 当 值 律 师 辩 护 人 :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权 利 利 益 的 人 少 年 犯 罪 律 师 : 在 少 年 犯 罪 案 件 中, 保 护 少 年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的 人 当 值 律 师 : 各 地 的 律 师 会 收 到 被 人 身 拘 束 ( 逮 捕 拘 留 )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其 关 系 人 的 辩 护 委 托 时, 立 即 派 遣 的 律 师 并 非 法 律 制 度, 是 律 师 会 独 自 设 计 并 以 独 自 预 算 执 行 的 制 度 19 实 刑 缓 期 执 行 实 刑 : 审 判 确 定 有 罪, 立 即 执 行 刑 罚 缓 期 执 行 : 审 判 确 定 有 罪, 但 不 立 即 执 行 刑 罚, 规 定 一 定 的 期 限 暂 缓 刑 罚 的 执 行 20 婚 姻 事 实 婚 姻 婚 约 婚 姻 : 根 据 男 女 双 方 同 意 而 结 合 的 夫 妻 事 实 婚 姻 : 有 结 婚 意 愿, 有 社 会 上 夫 妻 的 实 态, 但 没 有 办 理 结 婚 手 续 的 状 态 婚 约 : 双 方 同 意 将 来 结 婚 21 亲 子 养 子 特 別 养 子 亲 子 : 法 律 承 认 其 与 双 亲 有 生 物 学 的 血 缘 关 系 4
养 子 : 通 过 养 子 缘 组 手 续, 获 得 婚 生 子 女 的 身 分 特 別 养 子 : 为 了 未 满 6 岁 的 子 女 的 利 益, 结 束 与 实 际 父 母 的 亲 属 关 系, 经 家 庭 法 院 的 审 判 成 为 养 子 22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婚 生 子 女 : 有 法 律 婚 姻 关 系 的 男 女 所 生 的 孩 子 非 婚 生 子 女 : 没 有 法 律 婚 姻 关 系 的 男 女 所 生 的 孩 子 23 协 议 离 婚 调 停 离 婚 审 判 离 婚 裁 判 离 婚 协 议 离 婚 : 夫 妻 经 协 议 同 意 提 出 离 婚 调 停 离 婚 : 经 家 庭 法 院 的 调 停, 离 婚 成 立 审 判 离 婚 : 家 庭 法 院 的 调 停 不 成 立 时, 但 认 为 符 合 条 件 时, 以 审 判 代 替 调 停, 使 离 婚 成 立 裁 判 离 婚 : 经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成 立 24 亲 权 监 护 权 亲 权 :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监 护 权 ( 教 育 权 居 住 指 定 权 惩 罚 权 等 ) 和 财 产 管 理 相 关 的 亲 权 利 义 务 的 总 称 监 护 权 : 实 际 对 子 女 进 行 监 督 保 护 和 教 育 的 权 利 义 务 本 来 是 部 分 亲 权 的 权 利 义 务 25 养 育 费 婚 姻 费 用 养 育 费 : 养 育 未 成 熟 子 女 ( 不 论 是 否 达 到 成 人 年 龄, 指 经 济 上 未 能 自 立 的 子 女 ) 所 需 的 费 用 婚 姻 中 包 含 在 部 分 婚 姻 费 用 中, 离 婚 后 ( 由 原 夫 妻 ) 分 担 婚 姻 费 用 : 在 婚 姻 持 续 时, 夫 妻 维 持 家 庭 生 活 所 需 的 费 用 其 中 包 含 衣 食 住 医 疗 费 娱 乐 费 未 成 熟 子 女 的 养 育 费 和 教 育 费, 由 夫 妻 共 同 承 担 分 担 26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费 财 产 分 割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费 : 对 精 神 损 害 支 付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离 婚 时 指, 因 引 致 离 婚 原 因 的 行 为 及 婚 姻 破 裂 造 成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财 产 分 割 : 夫 妻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所 形 成 的 财 产, 在 离 婚 时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27 继 承 遗 嘱 遗 留 分 额 继 承 : 人 死 亡 后, 继 承 人 承 继 其 财 产 方 面 的 地 位 遗 嘱 : 生 前 关 于 死 后 的 财 产 及 身 分 的 处 理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5
遗 留 分 额 : 与 遗 嘱 等 内 容 无 关, 对 法 定 继 承 人 ( 兄 弟 姐 妹 除 外 ) 最 低 限 度 确 保 的 遗 产 份 额 28 症 状 固 定 后 遗 障 碍 逸 失 利 益 症 状 固 定 : 因 事 故 及 案 件 而 受 到 伤 害, 继 续 治 疗 也 无 望 进 一 步 治 愈 的 状 态 后 遗 障 碍 : 症 状 固 定 后 残 留 的 精 神 上 身 体 上 的 障 碍 逸 失 利 益 : 如 果 没 有 事 故 及 案 件, 受 害 人 估 计 可 能 得 到 的 经 济 利 益, 因 其 丧 失 而 受 到 的 损 害 29 倒 产 破 产 倒 产 : 个 人 及 法 人 因 经 济 破 绽 难 以 偿 还 债 务, 不 能 继 续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 状 态 破 产 : 广 义 上 与 倒 产 同 义 狭 义 指, 法 院 根 据 破 产 法, 决 定 开 始 执 行 破 产 手 续, 将 债 务 人 的 全 部 财 产 公 平 地 偿 还 给 全 部 债 权 人 的 手 续 30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 一 般 指 公 司 与 在 该 公 司 工 作 的 人 签 订 的 约 定 合 同 决 定 关 于 工 资 工 作 地 点 工 作 期 间 等 各 种 条 件 31 承 包 委 托 派 遣 承 包 : 关 于 在 约 定 的 日 期 前 完 成 决 定 的 工 作 的 合 同 被 委 托 承 包 该 工 作 的 人 的 用 人 工 作 推 进 方 法 等 由 其 自 由 决 定 委 托 : 与 承 包 同 样, 委 托 人 委 托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等, 受 托 人 接 收 该 工 作, 两 者 签 订 约 定 合 同 派 遣 : 派 遣 合 同 指, 派 遣 公 司 等 雇 用 具 有 一 定 技 能 的 劳 动 者, 向 需 要 该 劳 动 者 的 公 司 等 ( 接 受 派 遣 公 司 ) 派 遣 该 劳 动 者, 该 劳 动 者 按 接 受 派 遣 公 司 的 指 挥 进 行 工 作 32 退 职 解 雇 停 止 雇 用 退 职 : 劳 动 者 基 于 自 己 的 考 虑 辞 去 受 雇 的 工 作 解 雇 : 用 人 公 司 等 单 方 面 辞 退 劳 动 者 停 止 雇 用 :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公 司 等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间 为 6 个 月 或 1 年, 合 同 期 満 时, 用 人 公 司 等 拒 绝 更 新 劳 动 合 同 33 创 业 创 业 : 着 手 新 的 事 业 有 设 立 公 司 的 方 法 和 作 为 个 人 事 业 开 展 业 务 的 方 法 外 国 人 创 业 时, 6
滞 留 资 格 如 为 永 住 者 等, 则 无 任 何 限 制, 而 其 他 资 格 则 受 一 定 的 制 约 34 所 得 税 住 民 税 确 定 申 告 所 得 税 : 决 定 对 个 人 1 年 中 的 所 得 ( 盈 利 利 益 ) 征 收 的 国 税 税 率 按 所 得 的 金 额 决 定 住 民 税 : 市 町 村 民 税 和 道 府 県 民 税 的 总 称, 由 市 町 村 统 一 征 收 的 地 方 税 根 据 1 月 1 日 所 在 的 住 地 征 收 确 定 申 告 : 工 资 所 得 者 等 进 行 所 得 税 申 告 及 纳 税 时 的 手 续 原 则 上, 必 须 在 该 年 的 次 年 2 月 16 日 至 3 月 15 日 向 税 务 署 提 出 确 定 申 告 书 35 雇 用 保 险 雇 用 保 险 :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人 被 公 司 解 雇 时 退 职 等 时, 在 一 定 期 间 接 受 金 钱 支 付 的 制 度 为 此, 工 作 的 人 在 有 收 入 时 要 交 付 保 险 费 36 工 伤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或 因 工 作 至 病 时, 或 去 公 司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伤, 由 国 家 负 担 伤 病 治 療 费 等 的 制 度 而 且, 不 能 工 作 没 有 收 入 时, 国 家 支 给 一 定 的 金 钱 37 健 康 保 险 年 金 健 康 保 险 : 劳 动 者 及 其 家 属 患 病 或 受 伤 时 的 治 療 费, 接 受 医 疗 给 付, 自 己 负 担 10% 至 30% 的 国 家 制 度 在 公 司 等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 兼 职 如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也 可 以 ) 成 为 被 保 险 者 年 金 : 老 后 的 保 障 障 害 或 死 亡 时 接 受 社 会 保 障 的 制 度 20 岁 以 上 时 ( 国 民 年 金 ) 及 受 公 司 雇 用 时 ( 厚 生 年 金 ) 加 入 38 生 活 保 护 社 会 补 贴 生 活 保 护 : 国 家 根 据 贫 困 的 程 度, 保 障 最 低 限 度 的 生 活, 帮 助 自 立 的 制 度 社 会 补 贴 : 根 据 所 得 年 龄 障 害 家 属 情 况 等 一 定 的 条 件, 支 给 金 钱 的 制 度 39 义 务 教 育 学 龄 转 学 编 入 义 务 教 育 : 満 6 岁 至 15 岁 无 偿 接 受 的 普 通 教 育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国 民 有 义 务 让 其 保 护 的 孩 子 接 受 该 教 育 学 龄 :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齢 在 日 本 现 在 为 満 6 岁 至 15 岁 转 学 : 在 课 程 中 途, 从 其 他 学 校 ( 幼 儿 园 小 学 中 学 高 中 中 等 教 育 学 校 特 別 支 援 学 校 大 学 及 高 等 专 门 学 校 ) 转 学 进 入 7
编 入 : 在 课 程 中 途, 从 海 外 的 教 育 设 施 及 日 本 国 内 的 外 国 人 学 校 等 转 学 进 入 日 本 的 学 校 40 适 应 指 导 日 语 指 导 母 语 支 援 适 应 指 导 : 为 了 使 有 外 国 血 缘 的 儿 童 ( 学 生 ) 适 应 日 本 的 学 校 生 活 和 习 惯 而 进 行 指 导 支 援 日 本 语 指 导 : 为 了 使 有 外 国 血 缘 的 儿 童 ( 学 生 ) 能 够 使 用 日 语 进 行 学 习, 适 应 学 校 生 活 而 进 行 的 日 语 指 导 支 援 母 语 支 援 : 为 了 使 有 外 国 血 缘 的 儿 童 ( 学 生 ) 不 失 去 母 语 母 国 文 化 而 进 行 的 支 援 41 高 中 升 学 大 学 升 学 入 学 考 试 的 特 別 措 施 入 学 考 试 的 特 別 名 额 高 中 升 学 : 原 则 为 満 15 岁 或 以 上, 中 学 等 毕 业, 或 具 有 同 等 或 以 上 学 力, 就 具 备 资 格, 可 以 经 过 高 中 入 学 选 拔 等 之 后 入 学 大 学 升 学 : 原 则 为 高 中 等 毕 业, 或 具 有 同 等 或 以 上 学 力, 就 具 备 资 格, 可 以 经 过 大 学 入 学 选 拔 等 之 后 入 学 入 学 考 试 的 特 別 措 施 : 在 进 行 高 等 学 校 的 一 般 入 学 考 试 时, 为 了 减 轻 从 外 国 来 的 孩 子 等 在 语 言 方 面 的 短 缺 而 采 取 一 定 的 措 施 入 学 考 试 的 特 別 名 额 : 面 向 从 外 国 来 的 孩 子 的 入 学 名 额, 接 受 与 一 般 入 学 考 试 内 容 不 同 的 特 別 考 试 在 特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及 大 学 实 施 42 外 国 人 学 校 国 际 (International) 学 校 民 族 学 校 外 国 人 学 校 : 以 从 外 国 来 的 孩 子 为 主 要 对 象 进 行 教 育 的 教 育 设 施 的 总 称 国 际 (International) 学 校 : 外 国 人 学 校 中, 主 要 以 英 语 进 行 授 课 的 设 施 民 族 学 校 : 外 国 人 学 校 中, 特 别 进 行 某 民 族 某 国 教 育 的 设 施 也 称 为 National 学 校 43 医 疗 保 护 入 院 措 施 入 院 两 者 均 为 因 精 神 障 碍 需 要 入 院, 但 无 法 取 得 本 人 同 意 时 采 取 的 强 制 入 院 的 情 况 医 疗 保 护 入 院 在 取 得 家 属 及 监 护 人 等 同 意 而 执 行 措 施 入 院 为 当 判 断 其 可 能 自 伤 或 伤 人 时 执 行 均 需 要 精 神 保 健 指 定 医 生 的 诊 断 44 精 神 科 ( 神 经 科 ) 心 疗 内 科 神 经 内 科 脑 外 科 精 神 科 ( 神 经 科 ): 治 疗 一 般 心 理 疾 病 心 疗 内 科 : 主 要 治 疗 心 身 症, 也 治 疗 神 经 症 及 轻 度 忧 郁 症 神 经 内 科 : 治 疗 脑 炎 神 经 炎 等 有 关 脑 及 神 经 的 身 体 疾 病 8
脑 外 科 : 治 疗 头 部 外 伤 脑 梗 塞 等 头 部 疾 病 45 精 神 病 神 经 症 精 神 病 : 自 古 称 为 疯 狂, 即 与 正 常 精 神 状 态 不 同 的 状 态 代 表 性 的 如 综 合 失 调 症 和 躁 郁 症 神 经 症 : 因 心 理 原 因, 引 起 持 续 的 特 异 的 精 神 及 身 体 症 状 46 精 神 障 碍 智 能 障 碍 发 育 障 碍 精 神 障 碍 : 指 全 部 心 理 疾 病, 也 包 括 智 能 障 碍 及 发 育 障 碍 智 能 障 碍 : 指 智 能 发 育 不 足,IQ( 智 能 指 数 ) 停 滞 在 70 以 下 发 育 障 碍 : 有 自 闭 症 阿 斯 伯 格 综 合 征 这 样 的 广 泛 型 和 语 言 发 育 障 碍 等 特 殊 型 47 DV( 家 庭 暴 力 ) 性 骚 扰 DV: 家 庭 暴 力 虐 待 的 一 种, 与 年 齢 国 籍 性 別 障 害 经 済 状 況 地 域 生 活 模 式 无 关, 受 到 家 属 及 共 同 生 活 的 对 方 虐 待 性 骚 扰 : 违 反 对 方 意 愿, 虽 然 受 到 拒 绝 仍 明 示 或 暗 示 地 进 行 性 方 面 的 骚 扰 行 为, 因 该 行 为 导 致 对 方 在 精 神 或 生 活 上 受 到 一 定 的 干 扰 和 侵 害 48 性 虐 待 虐 待 儿 童 欺 凌 性 虐 待 : 强 奸 及 性 暴 行 等 物 理 性 犯 罪 行 为 以 性 方 面 的 语 言 使 对 方 感 到 不 快 缠 扰 行 为 及 不 经 受 害 人 的 同 意 取 得 性 刺 激 的 行 为 虐 待 儿 童 : 对 儿 童 进 行 身 体 方 面 性 方 面 的 暴 力 及 儿 童 忽 视 ( 放 弃 育 儿 责 任 放 弃 监 护 责 任 ) 心 理 的 虐 待 行 为 欺 凌 : 对 人 的 尊 严 自 尊 对 人 的 信 任 进 行 蹂 躏 攻 击 的 行 为 包 括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表 面 或 隐 蔽 地 单 独 或 集 团 地 进 行 的 行 为 49 知 情 同 意 (informed consent) 知 情 同 意 (informed consent): 翻 译 为 听 说 明 后 同 意 意 思 是, 医 生 在 开 始 治 疗 前, 向 患 者 作 充 分 说 明, 患 者 以 自 己 的 意 愿 判 断 同 意 接 受 治 疗 50 文 化 冲 击 异 文 化 压 力 文 化 冲 击 : 看 见 和 接 触 不 同 文 化 时, 因 习 惯 和 想 法 与 母 国 文 化 大 不 同 而 受 到 心 理 冲 击 及 疑 惑 异 文 化 压 力 : 因 在 不 同 文 化 圈 生 活, 因 遭 遇 不 同 文 化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压 力 因 移 住 国 际 结 9
婚 海 外 赴 任 留 学 海 外 旅 行 等 引 起 最 想 知 道 这 些! 外 国 人 咨 询 的 基 础 知 识 杉 泽 经 子 (Michiko Sugisawa) 关 总 介 (Sosuke Seki) 阿 部 裕 (Yu Abe) 监 修 (2015), 松 柏 社 (Shohakusha Publishing Co.) 仅 翻 译 了 第 3 部 最 想 知 道 这 些!50 个 专 门 用 语 的 概 说 部 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