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济 南 市 委 宣 传 部 文 件 济 宣 发 2014 8 号 关 于 转 发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 区 委 宣 传 部,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企 业 党 委 宣 传 ( 政 工 ) 部 ( 处 ): 为 推 进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健 康 稳 步 发 展, 省 委 宣 传 部 结 合 全 省 实 际, 在 深 入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政 策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将 省 委 宣 传 部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鲁 宣 发 2014 11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吃 1
透 文 件 精 神, 准 确 把 握 政 策 标 准, 切 实 做 好 政 工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同 时 要 把 文 件 精 神 传 达 到 参 评 单 位 和 申 报 者 个 人 中 共 济 南 市 委 宣 传 部 2014 年 4 月 24 日 2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宣 传 部 文 件 鲁 宣 发 2014 11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宣 传 部, 有 关 企 业 党 委,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 为 推 进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2009 年 4 月 以 来 实 施 的 山 东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准 确 把 握,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确 保 工 作 质 量, 切 实 增 强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宣 传 部 2014 年 4 月 9 日 3
山 东 省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企 ( 事 ) 业 单 位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评 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是 加 强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举 措 认 真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对 于 稳 定 企 ( 事 ) 业 政 工 队 伍, 调 动 广 大 政 工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加 强 和 改 进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保 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的 顺 利 贯 彻 执 行, 促 进 企 ( 事 ) 业 单 位 科 学 发 展,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第 二 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既 是 一 门 专 业, 也 是 一 门 科 学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的 评 定, 要 按 照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和 中 宣 部 中 组 部 等 部 门 及 全 国 企 业 政 工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文 件 规 定 和 有 关 精 神, 严 格 认 真 审 慎 地 进 行 要 严 格 标 准 条 件, 严 把 政 治 关, 严 肃 纪 律, 确 保 质 量 第 三 条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的 评 定 工 作 在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领 导 下 进 行, 具 体 工 作 由 各 级 党 委 宣 传 部 门 负 4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的 评 定,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的 原 则 各 级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部 门 和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参 评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为 符 合 条 件 者 评 定 任 职 资 格, 颁 发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 聘 任 与 否, 由 参 评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设 岗 需 要 自 主 决 定 各 企 ( 事 ) 业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岗 位 受 聘 后 的 待 遇, 按 照 中 办 发 1990 8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受 聘 担 任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与 担 任 其 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各 级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对 取 得 各 相 应 档 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并 定 期 对 其 进 行 考 核 和 培 训, 帮 助 他 们 不 断 提 高 水 平, 发 挥 作 用 第 二 章 参 评 范 围 第 六 条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的 参 评 单 位 包 括 :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设 有 党 组 织 和 专 职 政 工 人 员 的 民 营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和 经 费 自 收 自 支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七 条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参 评 的 对 象 包 括 : 第 六 条 所 列 参 评 单 位 的 党 委 (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 专 职 书 5
记 副 书 记 及 在 党 办 纪 检 组 织 宣 传 统 战 工 会 共 青 团 部 门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 在 精 神 文 明 武 装 保 卫 计 生 信 访 老 干 部 调 解 人 事 文 秘 监 察 等 岗 位 上 以 主 要 精 力 从 事 宣 传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人 员 ; 不 设 专 职 党 务 干 部 的 单 位 中 主 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以 主 要 精 力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行 政 领 导 以 上 参 评 对 象 包 括 实 行 聘 任 制 的 政 工 人 员 申 报 评 定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须 是 大 中 型 企 业 专 职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县 处 级 以 上 事 业 单 位 科 级 以 上 政 工 人 员 以 及 科 级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的 结 构 比 例,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在 职 高 级 政 工 师 人 员 总 数 的 10% 以 内 第 八 条 在 每 次 申 报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3 年 内 受 党 纪 政 纪 和 刑 事 处 分 的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任 何 档 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第 九 条 当 年 度 申 报 截 止 时 间 以 前 退 居 二 线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或 者 已 离 开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不 再 参 加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的 评 定 第 三 章 标 准 条 件 第 十 条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设 五 个 档 次 : 政 工 员 助 理 政 工 师 政 工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评 定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人 员 6
必 须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努 力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水 平 ; 遵 纪 守 法, 作 风 正 派, 思 想 品 德 优 良, 能 够 以 身 作 则,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积 极 为 山 东 经 济 文 化 强 省 建 设 服 务 第 十 二 条 政 工 员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比 较 熟 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以 及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二 ) 有 做 一 般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胜 任 本 岗 位 的 工 作, 能 够 起 草 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 文 稿 ( 三 )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政 工 满 1 年 ; 高 中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政 工 满 3 年 第 十 三 条 助 理 政 工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熟 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以 及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二 ) 比 较 熟 悉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方 针 原 则 优 良 传 统 和 中 国 革 命 史 等 知 识 及 中 国 国 情, 具 备 从 事 本 职 工 作 的 理 论 水 平 实 际 能 力 和 经 验 ( 三 ) 联 系 群 众, 能 帮 助 群 众 解 决 一 般 思 想 认 识 问 题, 并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实 绩 政 工 成 果 分 数 累 计 达 到 3 分 以 上 ( 四 ) 大 专 毕 业, 担 任 政 工 员 职 务 2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政 工 3 年 7
以 上 ;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担 任 政 工 员 职 务 5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政 工 8 年 以 上 第 十 四 条 政 工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熟 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并 能 结 合 实 际 较 好 地 加 以 运 用 和 贯 彻 ( 二 ) 熟 悉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方 针 原 则 优 良 传 统 以 及 历 史 教 育 法 律 等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本 职 业 务, 具 备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理 论 水 平 实 践 经 验, 并 有 较 好 的 工 作 实 绩 ( 三 ) 能 独 立 对 群 众 做 宣 传 讲 解 工 作, 有 较 强 的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文 字 表 述 能 力 和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能 力, 能 起 草 本 职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文 件, 必 须 在 市 ( 地 ) 级 以 上 报 刊 发 表 过 政 工 方 面 的 研 究 成 果, 成 果 分 数 累 计 达 到 6 分 以 上 ( 四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担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职 务 4 年 以 上 ; 双 学 位 获 得 者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担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职 务 3 年 以 上 ;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 五 ) 政 绩 特 别 突 出 者, 可 提 前 申 报 评 定 政 工 师 职 务 第 十 五 条 高 级 政 工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能 够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处 理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二 ) 对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方 针 原 则 优 良 传 统 及 国 内 外 有 关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新 矛 盾 新 经 验 有 较 深 的 研 究, 具 有 8
比 较 系 统 的 历 史 教 育 法 律 等 知 识, 有 较 高 的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经 验, 善 于 做 群 众 工 作, 在 群 众 中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 能 组 织 指 导 完 成 重 要 的 综 合 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任 务, 并 有 突 出 的 工 作 实 绩 ( 三 ) 具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写 作 和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起 草 或 主 持 起 草 过 重 要 报 告 文 章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职 务 以 来, 必 须 在 市 ( 地 ) 级 以 上 报 刊 正 式 发 表 2 篇 研 究 成 果 或 1 篇 省 级 以 上 正 式 出 版 发 表 获 奖 研 究 成 果, 成 果 分 数 累 计 达 到 10 分 以 上 ( 四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担 任 政 工 师 职 务 5 年 以 上 ;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担 任 政 工 师 职 务 3 年 以 上 ( 五 ) 在 参 评 单 位 内 部, 从 行 政 业 务 等 岗 位 转 到 政 工 岗 位, 又 没 有 获 得 其 它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不 得 直 接 申 报 评 定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务 ( 六 ) 政 绩 特 别 突 出 者, 可 提 前 申 报 评 定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务 第 十 六 条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能 系 统 地 学 习 和 掌 握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自 觉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处 理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基 本 纲 领,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行 动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 思 想 品 德 优 良, 善 于 做 群 众 工 作, 群 众 威 信 高 ( 二 ) 具 有 系 统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知 识 和 哲 学 历 史 政 治 教 育 法 律 心 理 伦 理 文 学 等 有 关 专 业 知 识, 有 较 强 的 9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专 业 研 究 能 力 文 字 写 作 能 力 和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 三 ) 担 任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务 以 来, 主 持 过 重 要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课 题 研 究, 在 省 部 级 以 上 报 刊 发 表 过 3 篇 以 上 有 份 量 有 影 响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成 果 ( 包 括 获 得 全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研 究 成 果 奖 ), 或 在 国 家 级 和 省 部 级 报 刊 各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有 份 量 有 影 响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成 果 ( 包 括 获 得 全 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论 文 奖 ), 或 在 省 部 级 以 上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过 1 本 以 上 ( 合 著 2 本 以 上 ) 政 工 理 论 专 著, 成 果 分 数 累 计 达 到 18 分 以 上 ( 四 ) 能 领 导 组 织 指 导 完 成 重 要 的 综 合 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任 务, 在 加 强 和 改 进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促 进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实 践 中 总 结 出 新 经 验, 在 全 省 全 行 业 乃 至 全 国 产 生 过 重 要 影 响 在 下 列 条 件 中 具 备 其 中 一 条 : 1 取 得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以 来 ( 初 次 参 评 人 员 在 申 报 截 止 日 前 5 年 内 ), 获 得 全 国 政 工 方 面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或 为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全 国 政 工 方 面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2 取 得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以 来 ( 初 次 参 评 人 员 在 申 报 截 止 日 前 5 年 内 ), 同 时 获 得 两 项 省 级 政 工 方 面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 或 获 得 一 项 省 级 政 工 方 面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又 为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省 级 政 工 方 面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 或 为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两 项 省 级 政 工 方 面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 五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担 任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务 5 年 以 上 ; 10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担 任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务 3 年 以 上 ( 六 ) 在 参 评 单 位 内 部, 从 行 政 业 务 等 岗 位 转 到 政 工 岗 位, 又 没 有 获 得 其 它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不 得 直 接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务 ( 七 ) 政 绩 特 别 突 出 者, 可 提 前 申 报 评 定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第 十 七 条 申 报 评 定 各 级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全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基 础 知 识 和 市 场 经 济 及 企 业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两 门 科 目 的 考 试 1978 年 1 月 1 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申 报 政 工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和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要 基 本 熟 悉 一 门 外 语 不 参 加 考 试 或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申 报 评 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第 十 八 条 对 个 别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但 属 于 单 位 工 作 骨 干,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并 获 得 过 相 应 荣 誉 称 号 的 人 员, 可 破 格 申 报 评 定 相 应 的 (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除 外 )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第 四 章 申 报 评 审 第 十 九 条 个 人 申 报 ( 一 ) 企 ( 事 ) 业 单 位 政 工 人 员 申 报 评 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先 由 个 人 向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填 写 由 山 东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统 一 制 发 的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申 报 表 申 报 初 11
级 专 业 职 务 填 写 一 式 2 份 中 级 专 业 职 务 填 写 一 式 3 份 高 级 专 业 职 务 填 写 一 式 4 份 ( 二 ) 提 交 上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的 工 作 履 历 表 1 份 ( 三 ) 提 交 2000 字 左 右 的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 指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业 务 )1 份 总 结 的 内 容, 包 括 本 人 的 政 治 表 现 思 想 作 风 工 作 业 绩 研 究 成 果 历 年 工 作 所 受 到 的 奖 惩 情 况 ( 四 ) 按 申 报 档 次 提 交 本 人 获 得 前 一 档 次 专 业 职 务 以 来 的 政 工 研 究 成 果 原 件, 其 中 如 有 获 奖 的 成 果 需 同 时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表 彰 文 件 原 件 ( 五 ) 提 交 政 工 方 面 荣 誉 证 书 表 彰 文 件 原 件 ( 六 ) 提 交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 七 ) 正 常 晋 升 人 员 提 交 本 人 前 一 档 次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八 ) 所 有 表 格 在 填 写 时 间 或 数 字 时,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推 荐 评 审 政 工 ( 教 授 级 高 中 初 ) 级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表 一 律 采 用 5 号 仿 宋 字 体 打 印, 用 B4 复 印 纸 复 印, 方 可 上 报,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 九 ) 各 市 有 关 企 业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要 逐 级 对 报 送 的 申 报 表 做 好 审 核 工 作 要 求 书 写 工 整, 填 报 准 确 填 写 潦 草 字 迹 不 清 楚 项 目 不 全 填 报 内 容 不 准 确 的, 不 能 上 报 12
第 二 十 条 考 评 与 推 荐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成 立 考 评 小 组, 对 申 报 人 员 从 政 治 素 质 工 作 态 度 学 识 水 平 专 业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并 填 写 由 山 东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统 一 制 发 的 考 核 意 见 表 1 份, 作 为 推 荐 及 评 审 的 依 据 之 一 同 时,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全 部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核 实, 对 基 本 符 合 条 件 的, 填 写 并 打 印 由 山 东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统 一 制 发 的 推 荐 评 审 政 工 ( 教 授 级 高 中 初 ) 级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表 ( 中 初 级 一 式 15 份, 教 授 级 高 级 一 式 25 份 ), 由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报 送 相 应 的 职 评 工 作 部 门 第 二 十 一 条 定 职 对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全 日 制 院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见 习 期 满 考 核 定 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可 经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考 核 定 职 表, 由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德 能 勤 绩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按 所 定 专 业 职 务 档 次, 报 送 相 应 的 政 工 职 评 工 作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后, 确 认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并 负 责 备 案 和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不 需 评 委 会 评 审 大 专 毕 业, 在 政 工 岗 位 见 习 期 满 1 年, 可 确 认 政 工 员 资 格,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满 3 年, 可 确 认 助 理 政 工 师 资 格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政 工 见 习 1 年 期 满, 可 确 认 助 理 政 工 师 资 格 双 学 位 获 得 者 或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并 胜 任 现 职 工 作 者, 可 确 认 助 理 政 工 师 资 格 13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从 事 政 工 满 3 年, 可 确 认 政 工 师 资 格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可 确 认 政 工 师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评 审 省 里 设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全 省 申 报 评 定 高 级 政 工 师 和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人 员 的 资 格 评 审 高 评 委 由 省 委 宣 传 部 负 责 组 建, 一 般 由 17 至 19 人 组 成,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职 务 的 委 员 应 占 2/3 左 右 市 有 关 企 业 及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分 别 设 立 中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中 评 委 由 同 级 党 委 宣 传 ( 政 工 人 事 ) 部 门 负 责 组 建 中 评 委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或 本 系 统 申 报 评 定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人 员 的 资 格 评 审 以 及 对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人 员 的 推 荐 中 评 委 一 般 由 13 至 15 人 组 成,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职 务 的 委 员 应 占 1/2 以 上 县 ( 市 区 )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省 直 系 统 直 属 的 有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分 别 设 立 初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同 级 党 委 宣 传 ( 政 工 人 事 ) 部 门 负 责 组 建 初 评 委 负 责 本 地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政 工 员 及 助 理 政 工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和 对 申 报 中 级 高 级 政 工 人 员 的 推 荐 初 评 委 一 般 由 9 至 11 人 组 成, 其 中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职 务 的 委 员 应 占 2/3 以 上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由 具 有 较 高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和 政 工 专 业 水 平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群 众 公 认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实 行 聘 任, 每 届 作 适 当 调 整, 每 次 调 整 人 员 掌 握 在 1/3 左 右 14
评 委 会 开 会 时, 出 席 委 员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委 员 的 2/3 在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和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票 不 少 于 评 委 会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方 为 通 过 第 二 十 三 条 评 审 中, 要 严 格 审 查 申 报 人 员 的 学 历 政 工 专 业 工 龄 政 工 研 究 成 果, 然 后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条 件, 做 出 科 学 的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的 评 定 各 档 次 的 申 报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大 学 大 专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肄 业 结 业 和 相 当 学 历, 不 作 为 核 定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正 式 学 历 1970 年 至 1976 年 之 间 在 进 入 高 等 院 校 大 学 普 通 班 学 习 并 取 得 相 应 毕 业 证 书, 该 毕 业 证 书 等 同 于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各 种 专 业 证 书, 在 评 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时, 不 按 大 专 或 中 专 学 历 掌 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持 有 的 无 法 认 定 其 学 制 脱 产 与 否 和 学 历 水 平 的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不 作 为 学 历 依 据 国 ( 境 ) 外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和 高 等 教 育 文 凭, 须 提 供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证 明, 否 则 不 作 为 核 定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正 式 学 历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示 评 审 会 议 上 评 委 表 决 通 过 的 结 果, 报 相 应 的 主 管 部 门,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通 知 各 相 关 职 评 工 作 部 门, 在 需 公 示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7 天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个 人 年 龄 学 历 15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现 任 职 资 格 任 现 职 年 限 工 作 岗 位 及 职 务 ; 近 五 年 来 政 工 研 究 成 果 及 获 奖 情 况 ; 提 前 晋 升 者 所 具 备 的 提 前 晋 升 条 件 ; 初 次 参 评 人 员 参 评 条 件 ; 转 评 人 员 从 事 政 工 专 业 年 限 ; 推 荐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办 公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等 公 示 期 间, 若 有 异 议, 应 实 名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核 实, 以 确 定 当 事 人 是 否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公 示 结 束 后, 若 无 异 议, 由 各 相 关 政 工 职 评 办 公 室 出 具 相 关 材 料, 并 加 盖 公 章, 上 报 上 一 级 政 工 职 评 办 公 室 公 示 结 束 后, 相 应 的 职 评 工 作 部 门 行 文 通 知 呈 报 单 位, 由 呈 报 单 位 逐 级 通 知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并 由 相 应 的 职 评 工 作 办 公 室 向 获 得 任 职 资 格 者 颁 发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五 条 检 查 验 收 每 年 的 评 定 工 作 结 束 后, 要 逐 级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检 查 验 收 的 重 点 内 容 包 括 : 有 健 全 的 评 审 机 构 和 办 事 机 构 ; 必 要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纪 律 ;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 规 范 的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 完 备 的 材 料 和 手 续 ; 对 人 民 来 信 来 访 的 处 理 情 况 ;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档 案 资 料 ; 评 定 结 果 公 布 以 后 的 社 会 效 果 ; 按 中 央 规 定 落 实 受 聘 担 任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情 况, 等 等 通 过 检 查, 总 结 经 验, 肯 定 成 绩, 弥 补 不 足 第 五 章 工 作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山 东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16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委 宣 传 部 企 业 宣 传 处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制 定 全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管 理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有 关 文 件, 解 释 有 关 政 策 ; 负 责 对 全 省 各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高 级 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材 料 的 审 查 ; 负 责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提 名 ; 负 责 向 获 得 高 级 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颁 发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 负 责 对 全 省 各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宣 传 部 企 宣 科 ( 处 ), 省 直 和 有 关 企 业 设 在 党 委 宣 传 ( 政 工 人 事 )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根 据 中 央 和 省 里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政 工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组 织 工 作 ; 负 责 中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提 名 ; 负 责 向 获 得 中 初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颁 发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或 本 部 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 市 区 )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县 ( 市 区 ) 和 市 主 管 部 门 的 党 委 宣 传 ( 政 工 人 事 )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对 本 地 本 部 门 的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初 级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的 评 审 ; 负 责 对 政 工 师 17
高 级 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材 料 的 初 审 ; 负 责 初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提 名 ; 负 责 上 级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主 管 部 门 指 示 精 神 在 本 地 本 部 门 的 贯 彻 落 实 第 六 章 评 审 纪 律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 事 )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是 一 项 政 策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各 级 职 评 工 作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认 真 学 习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提 高 政 策 水 平, 增 强 纪 律 观 念 坚 持 民 主 公 开 的 原 则, 把 有 关 的 政 策 通 过 适 当 形 式, 向 广 大 政 工 干 部 和 职 工 群 众 讲 清 楚, 把 申 报 和 评 审 的 全 过 程 置 于 群 众 的 监 督 之 下, 做 到 政 策 标 准 公 开 申 报 人 员 及 其 条 件 公 开 评 审 结 果 公 开, 增 强 职 评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严 格 控 制 参 评 范 围, 不 准 随 意 开 口 子, 防 止 乱 搭 车 ; 坚 决 执 行 政 策, 不 降 低 政 治 标 准, 不 放 宽 条 件 严 格 审 查 申 报 人 员 提 供 的 各 种 材 料, 防 止 弄 虚 作 假, 对 虚 报 资 历 假 冒 岗 位 伪 造 学 历 剽 窃 成 果 等 不 正 当 做 法, 查 实 后, 取 消 其 参 评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对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了 任 职 资 格 的, 一 经 查 实, 除 取 消 其 任 职 资 格 外, 还 要 给 予 通 报 批 评,3 年 内 不 能 再 申 报 评 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认 真 听 取 群 众 反 映 的 意 见, 认 真 受 理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遵 守 关 于 党 政 干 部 勤 政 廉 洁 的 规 定,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秉 公 办 18
事, 自 觉 抵 制 各 种 不 正 之 风 严 格 按 照 物 价 部 门 批 复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评 审 费 并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乱 收 费 或 巧 立 名 目 变 相 乱 收 费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凡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山 东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办 公 室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宣 传 部 办 公 室 2014 年 4 月 9 日 印 发 19
中 共 济 南 市 委 宣 传 部 办 公 室 2014 年 4 月 29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