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行 政 管 理 考 研 专 业 课 第 2 周 测 试 本 资 料 仅 供 育 明 教 育 集 训 营 及 专 业 课 一 对 一 学 员 育 明 考 试 研 究 院 研 发 一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6 分 ) 1 民 主 集 中 制 2 行 政 环 境 3 行 政 人 员 4 行 政 系 统 边 界 5 权 变 组 织 理 论 二 简 答 题 ( 每 题 10 分 ) 1 什 么 是 公 共 领 导? 2 行 政 组 织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特 点 是 什 么? 3 为 什 么 我 国 政 府 当 前 主 要 采 用 集 体 领 导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与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相 结 合 的 领 导 制 度? 4 领 导 和 管 理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含 义 和 意 义 是 什 么, 我 国 政 府 实 现 它 的 途 径 是 什 么? 三 论 述 题 ( 每 题 20 分 ) 1 试 论 述 行 政 监 督 的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2 西 方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当 前 面 临 的 挑 战 是 什 么, 对 我 国 有 哪 些 借 鉴 意 义?
四 材 料 分 析 题 (40 分 ) 某 地 级 市 在 1988 年 以 前,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任 务 分 别 由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和 城 建 局 负 责, 多 年 来, 该 市 的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虽 然 存 在 着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问 题, 但 基 本 上 能 够 比 较 顺 利 地 进 行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城 市 建 设 的 任 务 越 来 越 重, 涉 及 面 也 越 来 越 广,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和 城 建 局 在 旧 房 拆 迁 道 路 扩 宽 环 境 绿 化 以 及 其 他 市 政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矛 盾 日 益 增 多, 而 且 呈 尖 锐 化 趋 势 两 个 机 构 时 常 处 于 相 互 扯 皮 互 相 推 委 争 功 倭 过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之 中, 严 重 影 响 了 该 市 的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市 委 市 政 府 通 过 调 查 摸 底 多 方 征 求 意 见 与 有 关 单 位 协 商, 决 定 增 设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其 职 责 任 务 是 : 做 好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与 城 建 局 之 间 的 沟 通 联 络 工 作, 促 使 他 们 在 各 项 工 作 中 协 调 一 致 市 委 市 政 府 要 求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城 建 局 和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必 须 统 一 思 想 统 一 认 识, 以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大 局 为 重, 齐 心 协 力 加 快 城 市 建 设 的 步 伐 令 人 遗 憾 的 是,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成 立 以 后, 该 市 的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中 由 原 来 两 个 机 构 之 间 的 矛 盾 变 成 了 三 个 机 构 之 间 的 矛 盾, 矛 盾 更 多 也 更 为 复 杂,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不 能 顺 利 进 行, 效 果 还 不 如 以 前 试 用 行 政 组 织 设 置 的 原 则 分 析 该 市 政 府 在 机 构 设 置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你 认 为 应 如 何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参 考 答 案 : 一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6 分 ) 1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制 和 集 中 制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民 主 制 是 指 在 国 家 生 活 中,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有 权 以 不 同 的 合 法 方 式 参 加 对 国 家 大 政 方 针 重 大 决 策 和 法 律 的 讨 论, 参 加 国 家 事 务,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及 社 会 事 务 的 管 理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对 人 民 负 责, 受 人 民 监 督, 这 是 社 会 义 本 质 的 体 现 集 中 制 坚 持 在 高 度 民 主 基 础 上 实 现 合 理 集 中,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个 人 服 从 组 织, 下 级 服 从 上 级, 全 党 服 从 中 央, 这 是 建 立 全 党 和 全 国 的 正 常 秩 序, 实 现 管 理 意 志 统 一, 行 动 一 致 的 基 本 保 证 民 主 制 和 集 中 制 相 辅 相 成, 互 相 制 约,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有 机 统 一 体 2 行 政 环 境 是 指 影 响 行 政 系 统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要 素 的 总 和, 它 包 括 外 部 环 境 和 内 部 环 境 外 部 环 境 是 指 行 政 系 统 界 线 之 外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行 政 系 统 生 存 与 发 展 的 因 素 或 条 件 的 总 称 内 部 环 境 是 指 行 政 系 统 界 线 之 内 的 影 响 其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因 素 或 条 件 的 总 称 3 行 政 人 员 的 伦 理 就 是 公 务 员 的 行 为 规 范 伦 理, 它 是 行 政 伦 理 的 关 键 组 成 部 分 其 本 质 特 征 是 主 观 与 客 观 美 德 与 公 德 自 律 与 他 律 的 统 一 公 务 员 的 个 人 品 德 是 行 政 伦 理 研 究 的 传 统 关 注 领 域 它 是 行 政 伦 理 在 个 体 层 面 的 体 现, 规 范 和 制 约 着 公 务 员 的 个 体 行 为 4 行 政 系 统 界 线 是 把 行 政 系 统 从 外 部 环 境 中 分 离 出 来, 又 将 二 者 联 系 在 一 起, 使 其 即 相 互 区 别, 又 相 互 关 联 的 中 介 环 节 行 政 系 统 的 界 线 有 两 种 功 能 : 一 是 抵 抗 外 界 环 境 的 干 扰, 以 保 持 行 政 系 统 自 身 的 独 立 性 ; 二 是 过 滤 来 自 外 部 环 境 的 投 入 和 行 政 系 统 自 身 的 产 出, 以 维 持 行 政 系 统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5 权 变 组 织 理 论 在 系 统 理 论 基 础 上 产 生, 主 张 如 果... 那 么 这 一 权 变 关 系, 认 为 组 织 权 变 关 系 依 据 环 境 自 变 数 和 管 理 因 变 数 间 的 函 数 关 系 来 确 定 不 同 的 组 织 模 式 和 管 理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随 组 织 内 外 各 种 因 素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因 此, 组 织 必 须 随 机 应 变, 没 有 统 一 的 一 成 不 变 的 组 织 模 式, 不 能 把 某 种 在 特 定 环 境 中 有 效 的 组 织 模 式 和 方 法 生 搬 硬 套 二 简 答 题 ( 每 题 10 分 ) 1 什 么 是 公 共 领 导? 公 共 领 导 由 公 共 和 领 导 两 部 分 构 成 公 共 领 导 就 是 强 调 具 有 公 共 性 的 领 导, 具 体 而 言, 是 指 公 共 部 门, 特 别 是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在 公 共 管 理 过 程 中, 为 了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体 现 公 共 精 神 而 进 行 的 高 层 次 管 理 活 动 ( 一 ) 公 共 领 导 是 具 有 公 共 精 神 的 领 导 对 一 般 组 织, 领 导 是 组 织 的 统 帅 和 灵 魂, 但 对 公 共 管 理 来 说, 公 共 领 导 是 为 了 实 现 公 众 利 益 而 进 行 的 社 会 活 动, 应 成 为 组 织 本 身 与 组 织 活 动 对 象 的 公 共 性 的 领 导 和 指 引, 即 有 公 共 精 神 的 领 导 ( 二 ) 公 共 领 导 是 政 治 或 政 策 型 领 导 现 代 公 共 管 理 理 论 越 来 越 重 视 高 层 次 公 共 管 理 的 影 响 与 作 用 这 种 独 特 的 研 究 视 角 必 然 会 使 公 共 领 导 成 为 新 的 重 要 研 究 领 域, 从 这 一 角 度 出 发, 公 共 领 导 又 被 看 作 是 政 治 或 政 策 领 导 公 共 领 导 在 政 策 制 定 与 实 施 层 面 上 不 同 于 一 般 组 织 领 导, 公 共 领 导 更 关 注 外 部 组 织 间 的 关 系 及 其 对 重 大 决 策 的 影 响, 而 一 般 领 导 则 致 力 于 组 织 内 部 的 政 策 目 标 ( 三 ) 公 共 领 导 是 战 略 型 领 导 战 略 问 题 受 到 重 视, 表 明 公 共 管 理 特 别 是 公 共 领 导 比 一 般 领 导 更 加 具 有 前 瞻
性 和 宏 观 驾 驭 力, 它 是 完 成 公 共 管 理 重 大 任 务 不 可 或 缺 的 资 源 条 件 公 共 领 导 战 略 涉 及 如 何 运 用 智 慧 和 指 挥 能 力 来 引 导 公 共 组 织 去 实 现 既 定 方 针 或 目 标, 如 何 制 定 并 控 制 良 好 政 策 使 其 达 到 最 佳 效 果 ( 四 ) 公 共 领 导 更 关 注 对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对 公 共 管 理 而 言, 公 共 领 导 的 活 动 不 但 是 局 限 于 组 织 内 部, 而 且 更 主 要 的 还 包 括 组 织 之 间 进 行 的 复 杂 多 变 的 外 部 环 境 下 的 领 导 活 动 即 公 共 领 导 比 以 往 领 导 更 加 关 注 组 织 内 外 的 变 化 和 与 此 相 应 的 管 理 2 行 政 组 织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特 点 是 什 么? 行 政 组 织 是 静 态 组 织 结 构 和 动 态 组 织 结 构 过 程 的 统 一 就 动 态 讲, 行 政 组 织 是 指 为 完 成 行 政 管 理 任 务 而 进 行 的 组 织 活 动 和 运 行 过 程 就 静 态 讲, 有 广 义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行 政 组 织, 除 政 府 行 政 组 织 外, 还 包 括 立 法, 司 法, 企 业, 事 业 等 部 门 及 社 会 团 体 中 有 行 政 性 职 能 的 机 构 狭 义 行 政 组 织, 则 专 指 为 推 行 服 务,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组 建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是 国 家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行 政 组 织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六 个 方 面 : 1 组 织 目 标, 是 组 织 赖 以 建 立 和 存 在 的 前 提 及 基 础, 也 是 组 织 活 动 的 出 发 点 和 归 宿 2 机 构 设 置, 是 行 政 组 织 的 实 体, 也 是 履 行 行 政 职 能, 达 成 组 织 目 标 的 载 体 3 人 员 构 成 组 织 由 人 组 成, 组 织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任 务 的 完 成 需 要 组 织 成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因 此, 行 政 人 员 的 素 质 及 其 组 成 结 构, 是 行 政 组 织 的 重 要 因 素 4 权 责 体 系 权 责 体 系 是 行 政 组 织 内 部 权 力 分 配, 权 责 关 系, 指 挥 系 统, 运 行 程 序, 沟 通 渠 道 及 各 种 机 构, 各 个 岗 位 在 组 织 中 的 地 位, 作 用 及 其 内 在 联 系 的 具 体 表 现, 它 直 接 关 系 到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运 转
5 法 规 制 度 是 行 政 组 织 依 法 行 政 的 根 本 保 障 法 规 制 度 的 完 善 程 度, 也 是 衡 量 行 政 组 织 是 否 健 美 操 全 的 主 要 标 志 6 物 质 因 素, 指 行 政 经 费 办 公 场 所, 设 备, 物 资, 用 品 等 所 必 需 的 物 质 条 件 物 质 因 素 是 行 政 组 织 必 不 可 少 的 一 大 要 素 行 政 组 织 的 特 性 及 类 型 : 一 特 性.1) 政 治 性 与 社 会 性 2) 法 制 性 与 权 威 性 3) 系 统 性 与 动 态 性 3 为 什 么 我 国 政 府 当 前 主 要 采 用 集 体 领 导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与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相 结 合 的 领 导 制 度? 集 体 领 导 是 集 体 决 策, 共 同 负 责 的 制 度, 即 对 重 大 问 题, 由 领 导 集 团 全 体 成 员 讨 论, 做 出 决 策 和 决 定, 一 经 决 定, 必 须 共 同 遵 守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制 是 领 导 集 团 内 成 员 为 执 行 集 体 领 导 意 志 而 密 切 配 合, 各 司 其 职, 各 尽 其 责, 是 保 证 集 体 领 导 实 现 的 重 要 措 施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制 的 关 系 :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是 辩 证 的 统 一, 不 可 偏 废 或 分 割 集 体 领 导 是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的 前 提,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是 集 体 领 导 的 基 础 集 体 领 导 的 决 策 是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的 方 向, 目 标,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是 集 体 领 导 意 志 实 现 的 途 径 离 开 集 体 领 导 的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是 无 政 府 主 义 和 自 由 主 义 ; 离 开 个 人 分 工 的 集 体 领 导, 只 能 是 清 谈 馆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相 结 合, 要 反 对 个 人 说 了 算 和 不 敢 负 责 的 官 僚 主 义 倾 向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制 的 具 体 形 式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它 是 相 对 于 委 员 会 制 而 言 的,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制 相 结 合 的 具 体 形 式 它 是 指 重 大 事 务 在 集 体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由 行 政 首 长 定 夺, 具 体 的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由 行 政 首 长 决 定, 行 政 首 长 独 立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一 种 行 政 领 导 制 度
日 常 的 具 体 行 政 领 导 制 度 : 表 现 为 三 个 层 面 : 一 行 政 领 导 者 与 行 政 活 动 参 与 者 的 关 系 制 度, 是 行 政 领 导 的 民 主 原 则 最 直 接 的 要 求 和 体 现 二 上 下 级 行 政 领 导 者 之 间 的 联 系 制 度 最 有 利 于 提 高 行 政 效 果 的 上 下 级 联 系 制 度 的 原 则 是 统 一 意 志, 统 一 指 挥, 统 一 步 调, 统 一 行 动 统 一 的 前 提 条 件 : 一 是 对 行 政 领 导 的 共 同 使 命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增 强 合 作 意 识, 提 高 社 会 效 率, 提 高 社 会 效 益, 实 现 行 政 目 的 有 共 同 的 认 识 二 是 对 对 方 都 抱 着 尊 重 的 态 度 三 协 调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内 部 关 系 的 制 度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内 部 关 系 的 协 调 状 况 如 何, 对 整 个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及 其 结 果 有 很 大 影 响 这 种 内 部 关 系 协 调 的 制 度 包 括 : 1) 行 政 邻 导 班 子 要 有 搞 好 工 作 的 共 识 2)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应 主 要 依 靠 公 开, 合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协 调 内 部 关 系 3)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应 以 工 作 实 绩 和 领 导 效 果 评 估 自 身 的 工 作 绩 效, 并 以 此 作 为 协 调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关 系 的 客 观 准 则 4 领 导 和 管 理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含 义 和 意 义 是 什 么, 我 国 政 府 实 现 它 的 途 径 是 什 么?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的 专 业 化, 是 科 学 化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也 是 加 速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迫 切 要 求 意 义 :1 在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实 际 方 面, 准 确 认 识 专 业 化 的 意 义 在 于 : 第 一,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需 要 第 二, 纠 正 被 扭 曲 的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专 业 化 标 准, 是 科 学 选 才 用 人 的 需 要 第 三, 有 利 于 提 升 领 导, 管 理 者 的 专 业 素 质 2 在 理 论 方 面, 准 确 认 识 领 导 管 理 专 业 化 有 利 于 领 导, 管 理 学 科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领 导, 管 理 的 系 统 化 科 学 研 究 在 我 国 兴 起 的 时 间 还 不 长 相 对 于 传 统 学 科 来 说, 它 还 年 轻, 学 科 基 础 建 设 任 务 还 很 重, 路 子 还 长 学 科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原 动 力 在 整 个 社 会 丰 富 的 领 导, 管 理 实 践 领 导 管 理 专 业 化 的 实 现 途 径 : 实 现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专 业 化 的 途 径 是 多 样 的 关 键 是 各 级 干 部 要 树 立 起 实 现 第 二 个 专 业 化 的 转 型 意 识, 抓 紧 自 学, 接 受 各 种 培 训, 进 修, 自 觉 地 掌 握 领 导 管 理 理 论 与
方 法, 注 意 总 结 提 高, 探 求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的 固 有 规 律, 较 快 较 好 地 实 现 由 有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术 的 硬 专 家 领 导, 管 理 的 转 变, 成 为 双 内 行 ( 业 务 内 行 和 领 导 管 理 内 行 ) 的 新 型 人 才, 出 色 地 完 成 担 负 的 领 导 管 理 工 作 任 务 三 论 述 题 ( 每 题 20 分 ) 1 试 论 述 行 政 监 督 的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 一 ) 行 政 监 察 : 国 家 行 政 监 行 政 监 督 察 机 关 为 行 使 行 政 监 察 职 能,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检 查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在 遵 守 和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命 令 中 的 问 题 ; 受 理 对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的 控 告 检 举 ; 调 查 处 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 受 理 国 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不 服 主 管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申 诉,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由 监 察 机 关 受 理 的 申 诉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监 察 机 关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 二 ) 审 计 监 督 : 审 计 机 关 依 法 对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政 及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核 检 查, 以 判 断 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有 效 性 审 计 监 督 是 一 项 专 门 的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是 一 种 经 济 监 督 主 要 目 的 是 维 护 国 家 财 政 经 济 秩 序,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加 强 经 济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为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审 计 监 督 的 内 容 包 括 : 财 政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财 政 决 算 ; 信 贷 计 划 的 执 行 及 结 果 ;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和 决 算 ; 基 本 建 设 和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的 财 务 收 支 ; 国 家 资 产 的 管 理 情 况 ;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收 支 ; 借 用 国 外 资 金 接 受 国 际 援 助 的 财 务 收 支 ; 与 财 政 财 务 有 关 的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及 收 益 ; 严 重 侵 占 国 家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等 损 害 国 家 经
济 利 益 的 行 为 ;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的 有 关 审 计 事 项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计 事 项 我 国 行 政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包 括 一 般 监 督 和 专 门 监 督 其 中 一 般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层 级 行 政 监 督 主 管 监 督 和 职 能 监 督 ; 专 门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监 察 和 审 计 监 督 2 西 方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内 容 是 什 么, 当 前 面 临 的 挑 战 是 什 么, 对 我 国 有 哪 些 借 鉴 意 义? 在 西 方 国 家,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领 域 的 典 型 制 度 是 公 务 员 制 度. 西 方 国 家 通 常 把 通 过 非 选 举 程 序 产 生 而 被 任 命 担 任 政 府 职 务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称 为 公 务 员, 管 理 这 人 类 人 员 的 制 度 称 为 公 务 员 制 度 ( 又 称 文 官 制 度 ). 概 括 起 来, 西 方 各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主 要 有 以 下 一 些 特 点 : 1 严 格 区 分 政 务 官 与 事 务 官. 政 务 官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承 担 政 治 责 任, 任 期 随 着 选 举 的 胜 负 而 进 退. 事 务 官 通 过 公 开 考 试. 择 优 录 用 产 生, 不 随 政 党 进 退, 实 行 职 务 常 任. 2 强 调 政 治 中 立. 它 是 指 事 务 类 公 务 员 不 参 与 党 派 斗 争 活 动, 不 参 加 党 派 竞 选, 不 得 以 党 派 偏 见 影 响 决 策. 坚 持 政 治 中 立 有 利 于 公 务 员 以 超 脱 党 派 斗 争 的 公 正 态 度 处 理 公 共 事 务, 保 证 政 府 工 作 的 正 常 秩 序. 3 公 开 考 试, 择 优 录 用. 这 是 西 方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又 一 重 要 原 则. 4 实 行 功 绩 制 原 则. 以 公 务 员 工 作 实 情 和 能 力 作 为 公 务 员 工 资. 待 遇 和 级 别 升 迁 的 依 据. 这 对 提 高 公 务 员 素 质 和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都 起 到 积 极 的 作 用. 5 强 调 官 风 官 司 纪 和 职 业 道 德, 重 视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廉 洁. 不 少 国 家 还 在 法 律 上 对 此 做 出 规 定 以 强 化 公 务 员 队 伍 良 好 的 职 业 操 守.
当 代 西 方 国 家 人 事 行 政 的 挑 战. 一 政 治 中 立 原 则 动 摇. 政 治 中 立 是 传 统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一 个 核 心 价 值 观, 其 目 的 是 为 克 服 " 政 党 分 赃 制 " 下 所 造 成 的 党 派 利 益 高 于 公 共 利 益 和 政 府 工 作 缺 乏 连 续 性 的 弊 端. 然 而, 这 一 被 长 期 奉 为 圭 臬 的 原 则 却 在 新 公 共 管 理 式 的 政 府 再 造 中 受 到 冲 击. 二 弹 性 化 的 任 用 制 度. 合 同 聘 用 制 是 一 种 更 为 灵 活 的 用 人 制 度. 三 谈 判 工 资 制. 在 传 统 的 政 府 雇 用 关 系 中, 政 府 以 主 权 者 的 身 份 确 定 任 用 资 格 和 雇 用 条 件, 被 任 当 事 人 没 有 讨 价 还 价 的 权 利. 而 现 在, 公 务 员 不 仅 可 以 通 过 公 务 员 工 会 与 政 府 集 体 谈 判 工 资 报 酬, 更 是 发 展 出 了 个 人 工 资 谈 判 制 度, 即 对 一 些 以 合 同 形 式 作 用 的 政 府 雇 员, 政 府 在 与 其 签 署 聘 用 合 同 前, 可 就 工 资 报 酬 与 政 府 进 行 谈 判. 四 绩 效 管 理 和 绩 效 工 资 的 出 现. 新 公 共 管 理 运 动 倡 导 以 结 果 导 向, 建 立 和 完 善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五 放 松 规 制. 对 于 传 统 的 过 于 僵 化 的 人 事 规 则 进 行 改 革, 其 方 向 是 放 松 规 制, 实 行 弹 性 化 管 理.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一 是 简 化 人 事 规 则, 废 除 过 时 的. 多 余 的 和 过 细 的 程 序 性 和 形 式 化 规 则 ; 二 是 行 政 机 构 在 经 过 授 权 或 批 准 后, 在 人 力 资 管 理 中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有 某 些 不 受 规 则 限 制 的 部 分 豁 免 权. 六 注 重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上 述 改 革 显 示, 传 统 的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模 式 正 被 逐 渐 注 入 现 代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一 些 核 心 要 素, 在 一 些 领 域, 公 共 部 门 与 私 营 部 门 的 界 限 正 在 日 益 模 糊 化. 四 材 料 分 析 题 (40 分 )
实 现 行 政 组 织 的 科 学 化 必 须 遵 循 完 整 统 一 的 原 则, 首 先 是 行 政 组 织 的 职 能 目 标 要 完 整 统 一 这 就 是 说, 行 政 组 织 建 设 时 要 实 行 目 标 归 类, 同 类 行 政 目 标 应 归 同 一 个 行 政 机 构 承 担 某 市 在 设 置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时, 恰 恰 违 背 了 完 整 统 一 原 则 同 一 城 市 建 设 职 能 目 标 设 置 了 二 个 ( 三 个 ) 机 构 分 别 承 担, 相 互 扯 皮 争 功 倭 过 在 所 难 免 原 本 是 想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结 果 事 与 愿 违 尤 其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该 市 为 了 协 调 矛 盾 双 方 的 关 系 而 增 设 专 门 的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是 错 上 加 错, 不 仅 不 能 消 除 矛 盾, 而 且 使 矛 盾 更 多 更 复 杂 解 决 的 办 法 就 是 成 立 统 一 的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本 案 例 中, 该 政 府 官 员 管 理 经 济 采 用 的 是 什 么 手 段? 从 行 政 职 能 转 变 的 角 度, 谈 谈 如 何 避 免 案 例 中 提 到 的 官 员 点 菜 银 行 买 单 现 象